资金管理制度例1
一、我国医院资金管理制度的现状
我国医院资金主要来自于国家财***拨款和医院经营管理所得。资金的合理分配关系到医院的正常经营、运作。医院资金流入主要是来自门诊和住院的收入;流出主要是购买先进的医疗设备,采购药品,人员工资等支出。为确保医院资金的有效利用,要从控制资金的流出方面入手。
目前,我国医院资金管理制度有了一定的改善,然而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管理制度不明确
资金管理制度不明确是造成我国医院资金流失的主要原因。
医院在经营、运作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医院的资金具有流动金额大、流动性强、涉及部门和人员多等特点,这些特点给资金的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在资金流动过程中,由于资金管理制度不明确,时常会发生贪污、盗用、挪用等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
资金管理制度本身存在着缺陷和漏洞。缺乏对各种票据、印章管理的监督;人员分工不明确,有些医院甚至由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这样对资金的管理很不安全。
(二)医院资金监管不严格
资金监管制度的缺陷是导致我国医院资金流失的根本原因。
医院的资金种类多、流动性大、经办环节复杂,给资金监管带来很大难度。极其容易发生的行为,使医院遭受一定损失。目前,有很多医院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管系统,大量购买不必要的设备和高端设备造成医院资金的大量流失。例如,在购买药品、设备中,吃回扣的现象屡见不鲜,不切实际地购置高端设备等。部分医院内部管理存在一定缺陷,报销个人消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二、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措施
(一)明确医院资金管理制度
明确医院资金管理制度是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基础。
资金管理不仅直接关系到医院的效益,而且关系到民生。为了有效管理医院资金首先要明确医院资金管理制度。在资金流通过程中,改变以往复杂的环节,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的职责,杜绝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的现象发生。
完善票据、印章的监管制度。财务人员要每日将当天的门诊、住院、医疗等收入的报表及时上交,并仔细核对缴款的金额以便入账。医院中的各种收费要经过财务系统,严禁个人收受贿赂。一经发现,绝不姑息纵容,要严加处理,以儆效尤。
(二)加强资金监管力度
加强资金监管力度是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根本。
资金监管主要的目的是防止资金流失,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发挥资金的效力。在资金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事前预算、事中监督、事后考核”的原则。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要以日常监督为主,专项监督为辅。对医院实施的基础建设项目,新购置的药品、先进设备等要进行评估,实行公开招标,杜绝一切腐败源头。在合同的制定、验货等环节也要做好有效的监督工作。
针对专家出差等费用的支出,要实行定额管理,严格控制不必要的支出。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避免浪费。
对于医院物资的采购工作,可以成立相关采购部门。要加强管理,避免盲目、重复采购。物资的采购要严格执行招标程序,需采购的物资要由相关部门批示,避免盲目、重复采购的现象发生。
资金监管制度的载体是组织,加强资金的监管力度不仅要做到以上几点,更重要的是优化监管组织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作为组织的监管者,首先要有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信誉,明确资金监管制度的具体内容;其次,要有扎实的文化基础、职业技能,深入了解周围的食物,积累自己的经验,把实际知识不断升华;最后,要有一定的创新能力,通过仔细的观察、认识和思考来洞察事物的本质。
(三)盘活流动资金管理
盘活流动资金是有效管理医院资金的关键。
盘活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风险,避免坏账、赖账的现象发生。首先,医院要规范药品的采购流程,实施公开招标、诚信投标、公正竞标的原则。杜绝不正当的交易,有效降低物资的采购价格;其次,加速资金的流转,定期检查物资库存,减少资金的占用率;最后,加强设备的维护工作,确保设备的利用效益。
三、加强医院资金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医院的进步与发展
资金相当于医院运营的“血液”,它在医院经营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加强医院资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益,促进医院的进步与发展。良好的资金运转可以使医院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和风险。目前,我国大部分医院都会有国家的财***拨款,加强资金的管理有利于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使用。医院可以有效利用这部分资金,购买先进的医疗设备,聘请专业的医疗人士,培养医疗人才,提高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更好地为病患服务。
(二)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加强医院资金的管理,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医院和患者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这离不开***和国家正确的决策和领导。然而,社会矛盾仍然很严峻,其中民生问题尤为受到关注,国家为缓解“看病难,治病难”的问题,加大财***支出,不断健全医疗保障体系,相继制定出一系列***策和措施来缓解病患和医院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医疗费用,减少病患的后顾之忧,缓解了社会矛盾。
资金管理制度例2
(一)支持*、省、市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能力建设;
(二)补助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能力建设和环境监察***能力建设;
(三)补助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运行费用;
(四)补助提高环境统计基础能力和信息传输能力项目;
(五)围绕主要污染物减排开展的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及交易试点工作等;
(六)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的奖励;
(七)***、环保总局确定的与主要污染物减排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实行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
***、环保总局每年年初共同研究确定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的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和考核等内容,年底联合将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向***报告。
环保总局与各地区各项目单位签订预算目标管理责任书。环保总局对落实减排资金预算目标管理责任制负总责。
各地区和项目单位应确保建设和运行资金及时到位,按时完成项目年度预算目标。
第四条减排资金由***、环保总局共同管理。
(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确定减排资金年度总预算;
2.确定减排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3.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
4.对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地区给予奖励;
5.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环保总局主要负责减排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根据***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科学制定减排规划和年度减排建设及奖励计划,相关的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明确建设要求、实施进度,制定减排项目管理办法,并报***备案;
2.根据减排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结合年度总预算,组织项目申报、审查;要充分论证,周密制定建设方案,既要吸收借鉴世界先进经验,又要勇于创新,务必使污染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达到国际一流水平;
3.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向***提出年度预算建议;
4.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并落实到相关地区和企业,对落实预算目标负总责;
5.会同***加强监督检查和项目绩效考评。
第五条建立主要污染物减排奖励机制。
(一)对超额完成*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二)对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的企业和地区予以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由***会同环保总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减排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环保总局将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和考核,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资金管理制度例3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安排的支持农业发展的各种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财***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市财***支农专项资金设立、分配、使用和项目周期(包括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中资金运行所进行的计划、控制和监督。
第四条市财***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市委、市***府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方针***策、农业发展规划及产业结构调整布局;
(二)以人为本,兼顾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三)适当集中,突出重点,主要扶持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四)公开公正,择优选项,提高财***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明确责任,加强监督,财权和事权相统一;
(六)增强财***支农专项资金导向、调控作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的农业投入机制;
第五条市财***支农专项资金分配实行资金随项目走、项目随***策走。财***支农专项资金扶持***策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与市***门研究提出,报经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市财***支农专项资金纳入市农口部门预算管理。市农口主管部门应按预算编制程序,根据市委、市***府发展农业的部署和要求,编制下一年项目预算计划,并报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同意。
第七条***门负责审查:批复本“级农自主管部门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对使用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农占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等项目管理。
第八条在财***支农专项资金中设立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九条按项目管理的财***农专项资金,实行谁立项、谁管理。项目的评审、立项、项目实施中检查和竣工验收由农口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参加。
第十条市财***支农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策公开。对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各项***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指导申报单位申报。
第十一条县(区)属及以下单位申请市财***支农专项资金须向所在县(区)农口主管部门和***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区)农口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论证后,报市农口主管部门、市***门。市属单位申请市财***支农专项资金,直接向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门报送立项申报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申请支农专项资金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本单位的组织形式、资产和财务状况;(二)申报项目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三)以前实施市财***支农专项资金项的绩效等申报市财***支农专项资金,一律实行标准化文本。
第十三条市财***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和招投标制度。市农口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立项申请书,组织专家评审,并会同市***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共同下达批复文件。凡专家评审未通过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市财***支农专项资金。投资较大的项目要实行公开招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财***支农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所有财***支农专项资金都必须层层签定项目合同,一直到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合同要明确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投资较大的重点项目,要建立项目资金行***法人责任制。签定项目法人责任书,项目单位的行***法人要对项目资金的合法有效使用负终身责任,发现问题首先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市财***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完工后,县(区)级或以下项目单位由县(区)农口主管部门会同***门组织验收,市级项目单位由市农口主管部门会同***门组织验收。验收要组织验收小组或委托中介机构,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的项目预算要求,对完成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投资较大的项目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度和完工审计制度。
第十六条实行项目管理的财***支农资金,都必须建立项目档案,逐步形成财***、支农专项资金的立项项目档案和储备项目库。项目档案要有专人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确定后,市***门即下划和拨付资金。在项目批文下一达后15日内下划或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县(区)***门必须尽快将市财***下拨的支农项目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项目预留10%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予以拨付。对验收不合格的,市***门收回预留资金。
第十八条市财***支农专项资金下达后,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县(区)农口主管部门和***门联合行文提出申请报告经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门批准后,方可按批复变更方案实施。
第十九条市财***支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要与农业生产特点相适应,市农口主管部门安排资金计划上半年应达到年初预算的60%以上。超过11月底尚未落实项目的资金,市***门可根据批准的年初预算项目支出范围,依据当年情况,及时调,整项目计划、拟定分配方案,下达资金。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对财***支农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所有财***支农专项资金必须纳入财***和财务管理范围,接受财敢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市***门负责市级支农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其核拨给市农田主管部门的财***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核拨给县(区)的财***支农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检查由县(区)***负责。
第二十二条市农口主管部门要做好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财***支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情况报告是***门,市财***、市审计部门每年要对财***支农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正常审计程序可以发现而未能发现的重大违规违纪问题,在追究项目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有关检查和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惩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交由监察和***部门,依法追究其行***、刑事责任。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全市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单位不按规定使用市财***支农专项资金,市***门或市农口主管部门可停拨项目资金或中止项目执行,责令整改。对挪用的市财***支农专项资金,市***门通过预算扣减其它专项资金、收回转移支付补助等,并取消该县(区)或单位同类专项资金后两年的申报资格。
第五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六条市***门和市农口主管部门应分项建立市财***支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按市财***支农专项资金使用周期分项进行考核评价,奖优罚劣。
第二十七条对市财***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如期竣工、效益显著的项目,经市农口主管部门和市***门进行综合考核评审后,对下级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及直接责任人给予奖励;提前完工、投资节约的项目,对项目实施单位可按投资节约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项目实施和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府给予表彰奖励;对获得表彰奖励的单位,在今后的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上给予优先考虑。
资金管理制度例4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范的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指省财***厅和国土资源厅预算安排的用于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
第三条各乡镇***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依据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必要的救济和扶持”救灾工作方针。
第四条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必需严格遵循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是重点用于保证灾区重灾户和自救能力较差灾民的基本生活。
第六条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不得平均分配;不得提取周转金和有偿使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向无灾地区安排资金;不得用于临时社会教济;不得作为救灾平安赔付金;不得用于城乡最低生活保证等。也不得用于灾民生活救济之外的其他开支。
第三章管理职则
第七条市***门负责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预算布置、协调分配、资金拨付以及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规定。制定具体的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财务管理制度。
(二)根据需求。安排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
(三)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研究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报市***府批准后执行。料理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拨款。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乡镇兑现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策和制度的制定。调查核实水毁耕地面积、收集整理和上报灾情。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规定。制定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策和制度。
(二)协助各乡镇落实水毁耕地复垦***策和措施。完成水毁耕地复垦任务。
(三)提出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与市***门共同研究确定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会同市财***等有关部门一起调查核实水毁耕地面积情况。报市***府批准后执行。
(四)及时向市***府演讲水毁耕地复垦进展情况。提出水毁耕地复垦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放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
第四章资金预算
第九条省财***、国土资源部门分配下达我市的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列入我市救灾救济资金计划。
第十条市***门应依照省财***厅、国土资源厅规定的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使用原则。并将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统筹布置。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门根据各乡镇申报资料。经市***府批准,专项预算中安排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市***门和各乡镇都要在上级拨付专项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中安排水毁耕地复垦补助。
第五章灾情演讲与检查
第十三条申请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必需实事求是不得谎报、虚报。
第十四条申请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由乡镇***府向市***府提出书面请示。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门必需建立检查灾情制度。并组织工作组。调查核实灾情及水毁耕地复垦完成情况,并及时向市***府演讲。
第六章资金的申报、分配和下达
第十六条市国土资源、***门根据各乡镇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申请以及调查核实情况。市国土资源、***门联合下发拨款文件,由市财***专项下拨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
第十七市***门下拨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必需在有关文件、预算通知、拨款单中注明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数额。各乡镇要严格依照财***预算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及时到位,不得延压。
第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演讲制度。各乡镇收到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拨款通知后30日内。
第七章使用和发放
第十九条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由市***门发放。并建立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由各乡镇财***所、村委会登记、造册发放到复垦灾民手中。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由复垦灾民自己签名领取。
第二十一条享受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灾民的确定。
第二十二条发放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要公开复垦补助对象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市***门要建立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会计帐。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国土资源、***门要按规定对下拨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市审计、***门的监督检查。对审计、***门提出的问题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对虚报、谎报灾情、挪用、截留、贪污、私分水毁耕地复垦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乱纪行为做斗争的人员要给予惩办和奖励。
第九章附则
资金管理制度例5
第二条技术标准***府专项资金用于专项补助我县金边瑞香、南安板鸭等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申报。重点支持我县目前已经较成熟并较有可能成功申报的技术标准。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为:以***府专项资金补助作为引导,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研制与申报,以相关企业资金投入为主,采取市场化运作,适当补助研制与申报部门在技术研制与申报中的合理支出。
第四条技术标准专项资金补助的范围包括:
(一)国家标准研制与申报;
(二)行业标准研制与申报;
(三)地方标准研制与申报。
第五条技术标准专项资金从县预算内科技三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专项资金补助条件、额度
第六条申请补助的技术标准申报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我县的产业发展方向,并有利于促进我县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有利于促进我县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提升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标准研制;
(四)有利于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五)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和城市环境;
(六)属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的研制。
第七条申请补助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标准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二)标准立项报告、资金开支预算、资金来源构成及预算说明;
(三)标准机构同意立项的文书;
(四)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专项资金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以下限额:
(一)国家标准申报成功的,补助研制和申报资金10万元;
(二)行业标准申报成功的,补助研制和申报资金8万元;
(三)地方标准申报成功的,补助研制和申报资金5万元。
第三章受理、审批和验收
第九条县***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分期分批组织专家对申请的资助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共同拟定资助项目及资助额度,并报县***府同意。
第十条补助的技术标准研制项目经标准主管机构依法后,有关单位应提交有关材料,经县***门、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核准后报县***府批准,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并支付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申请资金补助单位应向验收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标准完成情况报告;
(二)、标准主管机构依法该标准的有关材料;
(三)、技术标准专项资金收支专账账本、凭证及技术标准专项资金开支情况说明。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县***门和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与资金补助单位签订资金使用合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以下费用项目:
(一)、标准部门收取的国家规定有关费用;
(二)、研制过程中的研制费用;
(三)、申报来回途中合理差旅费;
(四)、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三条县***门应当对技术标准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应当责令其将补助的资金全部上缴财***,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县***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及评审专家必须对技术标准补助工作高度负责,如发现不作为或弄虚作假行为,依法追究其行***责任和法律责任。
资金管理制度例6
第二条财***扶贫资金是国家设立的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贫困农民收入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适用本办法的财***扶贫资金包括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扶贫资金、发展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
第四条财***扶贫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安排的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
第五条地方***府应按不低于中央财***安排资金额度30%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包括财***和部门的配套资金。
第六条地方财***应落实的配套资金由地方各级***门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省人民***府确定,对市、县***门确实无力配套的,省级财***必须全部负担。地方各级财***应负担的部分,必须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
第七条配套资金不能虚列预算,不能多头配套。对中央财***第四季度追加的资金,地方各级***府可视财力情况安排配套。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八条以工代赈资金和新增财***扶贫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国定贫困县,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非国定贫困县。
第九条中央财***从中央预算安排的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县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第十条财***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一)以工代赈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重点修建县、乡、村道路(含桥、涵),建设基本农田,兴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及开展小流域综合治理(含造林、种果、畜牧草场建设)等;适当用于异地扶贫开发中的移民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新增财***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适当用于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第十一条中央财***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各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建项目;
(八)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一)其他与财***扶贫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二条财***扶贫资金分配应根据:
(一)国家扶贫方针***策;
(二)贫困人口数;
(三)贫困县数;
(四)自然条件;
(五)基础设施状况;
(六)地方财力;
(七)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
(八)资金使用效益;
(九)其他。
第十三条中央财***扶贫资金的分配程序为:
(一)以工代赈资金由国家计委商***、***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二)新增财***扶贫资金和发展资金由***商***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分配方案;
(三)由***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上报***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初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同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厅(局)、计委、扶贫办。
(四)以工代赈计划由国家计委及时下达,***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中央财***在全国人大批准通过预算后1个月内将资金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厅(局),地方各级财***在收到上一级财***下达的财***扶贫资金后,应尽快与扶贫办、计委(以工代赈办)衔接项目计划,分批下达资金。首批下达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比例不得低于80%。
第十五条中央财***每年从以工代赈资金、新增财***扶贫资金、发展资金中分别提取1.5%,用于项目管理费,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由国家计委商***、***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新增财***扶贫资金、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由***商***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下达各地。地方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提取项目管理费和其他费用。
项目管理费使用管理,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省以下(含省本级)各级***门要设立财***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当年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专户存储所得利息,全额转作扶贫资金,继续用于扶贫。
第十七条财***扶贫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制度,省以下不能层层切块分配,要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按项目建设进度核拨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八条扶贫项目在地方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严格把关。提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协调、指导项目实施,并对项目实施进行审核、监督、检查。
***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拨付资金,汇审财务决算,监督资金使用。计划部门会同财***、扶贫办等有关部门对发展资金、新增财***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根据竣工验收结果,***门建立资产登记档案。
第十九条财***扶贫资金推行报帐制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府制定;对扶贫开发项目发生的数额较大的购买性支出实行***府采购,具体额度由省人民***府确定。
第二十条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二十一条使用财***扶贫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年度执行终了,要根据***门的要求,按时编报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同级***门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门要根据***关于财***总决算的编报要求,按时向***报送财***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表,并抄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门、计委(以工代赈办)、扶贫办要依法加强对财***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如数调减下年度分配指标,并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一)挥霍、浪费、截留、克扣、挤占财***扶贫资金的;
(二)配套资金不足的;
(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二十四条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用于边境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三北”防护林的财***扶贫资金,执行本办法。
资金管理制度例7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研发资金,是指由中央财***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策导向;
(二)符合研发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
(三)引导集成电路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提高研发能力和产业化水平;
(四)促进产学研结合,鼓励联合开发;
(五)有利于培养、引进和奖励集成电路产业人才;
(六)科学、高效。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二)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
(三)具备所申报研发活动的能力,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申报研发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发资金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证明;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
(五)审查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申报及管理程序
第六条研发资金实行审查委员会审议和批复制度,审查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组成。
第七条研发资金的申报及管理程序为:
(一)根据审查委员会的要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信息产业部组织专家拟定并申报指南;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申报指南和申报条件要求,向信息产业部申报;
(三)信息产业部汇总整理申报材料,研究提出研发资金安
排方案,提交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后,由***下
达资金预算。
第四章资助标准及资金使用
第八条研发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单个研发活动的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研发活动成本的50%。
第九条研发资金不得用于研发活动以外的支出。可以参照以下方面使用:
(一)人工费,含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引进和奖励费用;
(二)专用仪器及设备费;
(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咨询和等效服务费用;
(四)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如材料、供应品等日常费用;
(五)因研发活动而直接发生的间接支出;
(六)为管理研发资金而发生的必要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研发资金由审查委员会委托的机构与获得资助的企业签订协议书。
第十一条审查委员会按照协议书规定对研发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负责。
第十二条年度终了后,信息产业部应编制该年度研发资金决算报表,在次年3月1日煎报送***,经审查委员会审核后,***予以批复。
资金管理制度例8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省、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用于支持:
(一)能够加快**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结构调整并能迅速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广阔市场潜力和竞争力以及较高的投入产出比,对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的项目;
(二)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三)有利于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和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
(四)为形成产业集群而实施的信息产业园区公共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安排主要包括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
(一)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一般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总额的6%计算,贴息期限为一年。
(二)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的技术开发项目,研发中心和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
(三)为争取国家和省***府专项资金的优先安排与落实,对国家和省***府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重点项目,视专项资金规模,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对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由***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内外交流、宣传、出版刊物和公益性活动,以及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管理、调查研究所发生的经费,视实际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国家、省***府有明确的配套要求及属于国家、省、市要求集中重点支持的项目外,专项资金一般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具备较强的电子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和手段,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人才队伍及软、硬件设施。
第七条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的50%以上已经到位,并有中介结构出据的验资证明。
第八条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的比例不超过70%,且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第九条技术研发项目已经通过专家论证并开始实施,且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条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信息产业局在网上,申报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统一开展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及贷款到账凭证等;
(六)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书面资料一式三份,上报市信息产业局(二份)及市财***局(一份)。
第十二条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项目评审程序和要素条件对初审入围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市财***局与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信息产业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三)会同市财***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六)会同市财***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市财***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核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审批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十五条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贷款合同签订并开工,且企业自筹资金实际到位达到30%以上,先拨付贴息资金的50%;项目完成投资80%以上,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技术开发项目补助项目开始实施后,企业自筹资金实际到位达到30%以上,先拨付补助资金的50%;项目完成80%以上,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其他形式的项目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一年后仍未达到拨款条件的,市财***局作核减处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合同中应确定项目实施的进度、时限、效果,以及项目承担企业的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完成目标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项目承担企业要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时,需报市信息产业局和财***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要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贴息资金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资金管理制度例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具有义务性、互的长期住房储金。
本办法所称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包括离退休职工、外方及港澳台籍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及其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消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行***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以及缴存、提取、使用公积金的情况,依法履行行***处罚职能。
辖市、区公积金分中心、管理部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分支机构,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六条财***、审计、房管(房改)、人民银行负责本行***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工商、民***、劳动保障、统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责,协同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贷款、结算、归还等业务,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承办,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承办上述业务,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二章缴存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缴存比例。
第九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公积金管委会拟订,报市人民***府批准后执行。单位要求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由市房改办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组织开展本行***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缴存基数的调整方案,由公积金管委会相关成员单位共同拟定,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时,单位须按公布的缴存比例和基数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单位应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二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四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求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并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十六条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给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职工本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必须承担单位应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公布的上限标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1)单位依法破产的,其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视同职工工资,列入破产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2)单位解散、撤销的,视同职工工资予以优先偿还。单位合并、分立和产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无力补缴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单位未按规定基数与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按欠缴住房公积金处理。公积金中心依照所在地区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和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缴金额。
第十九条1998年12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原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纳入住房公积金,按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单位均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
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并无偿提供多种查询服务。职工和单位凭有效证件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其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每年的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的结息日。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
第二十四条职工和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持有残疾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6、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2年以上未重新就业,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的;
7、出境定居的;
8、离休、退休的;
9、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10、经公积金管委会决定的其他情况。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六条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七条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前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的期限;
(二)自有资金支付房款不低于规定的比例;
(三)信用良好,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保留一定余额;
(五)未发生或已全部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提供必要的担保;
(七)根据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二)、(四)、(七)项的规定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拟订报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八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二十九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和商业性住房组合贷款的,在偿还住房贷款期间提取公积金的,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总量计划控制,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应超过住房公积金余额的一定比例,达到或超过规定比例的,应当及时调整贷款***策。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阻挠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府应当加强对本行***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本区域公积金管理工作并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纳入***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三十三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市***门的意见。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底预算、决算,应当经市***门审核后,提交公积金管委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市***门和公积金管委会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公积金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策性业务收入按规定免交有关税费,其经费纳入同级财***预算。
第三十八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第三十九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指导和监督,制定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
受委托银行承办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应当接受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十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公积金行******机制,依法行***,维护职工权益。
第四十一条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等义务,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四十二条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对公积金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对单位提供资料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受理,并及时予以检查和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对拒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单位为职工代扣住房公积金后未缴存至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账户的,按挪用住房公积金处理。挪用代扣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依法予以追回。
第四十七条以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经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有关部门查处后,其违法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第六章附则
资金管理制度例10
一类: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上报立项,委托我街道进行土地征迁、土方施工的项目资金。如公路征迁项目、电力线路改造项目、土地整理项目、低丘缓坡开发项目等。
二类: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上报立项,并由街道及下辖村具体实施的项目资金。如“千库保安”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下山脱贫项目、农民饮用水项目、康庄工程项目、十村整治百村示范项目等。
三类:由街道***工委、办事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集体决策实施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如工业基地开发项目等。
四类:由街道***工委、办事处集体决策实施、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强化项目基础资料收集,切实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单位财务规则》及*市级有关项目资金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资金管理坚持资金管理与综合预算、现场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街道财***所负责项目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科室负责项目实施的业务监督管理。
第五条由街道办事处及下辖村具体实施的项目必须进行依法公开招投标发包建设,并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协议。公开招投标活动中的资料包括招投标公告、招投标须知、招投标报名表、评标小组成员名单、决标纪要、投标人报价单、中标通知单、承建合同协议等相关资料以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减联系单等涉及资金变动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抄送街道财***所。
第六条项目资金使用的相关资料应由财***所安排专人进行系统归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发生人员变动,必须及时进行书面资料移交。
第二章资金前期管理
第七条项目资金实行前置备案、编号管理、单独核算制度,即项目一经批准立项,相关科室必须及时将批准文件、建设内容及投资概算抄送街道财***所,街道财***所按照实施时间次序对各年度的每个项目进行编号管理,并设立单独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项目编号分三层,第一层示明项目所属单位,即*街道办事处项目管理;第二层示明项目所属年度及年度内序列;第三层示明项目所属类别及类内序列;项目编号标准样式为“街道办项[20××××]××××号”。
第八条项目投资概算是安排项目资金支出预算的主要依据,街道财***所根据相关项目资料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并初步确定支出预算。
第九条由街道本级上马实施的项目,各相关科室应在每年的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项目建设计划和投资概算抄送街道财***所,经街道财***所审核后编入下一年度的财***收支预算。。
第十条由街道组织实施的项目,村级自筹配套资金全额纳入街道财***账户实行统一调拨。配套资金在项目实施之前,均应缴入街道财***账户。
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拨付以相关文件、合同、协议等为依据,按预算、时间、进度分期办理。
第十二条项目资金拨付时必须填写《*街道财***项目资金拨付审批单》,详细、准确填写资金拨款性质、已落实资金来源、申请人开户银行及账号、附有效原始发票张数及号码等。审批单先经业务主管签署项目进度情况意见,再经分管领导签署项目资金拨付审核意见,然后经财***所签署项目资金安排审核意见,最后经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拨付。
第十三条村级实施的项目,向街道财***申请资金拨付时必须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完税发票复印件。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停项目资金拨付:
1、上级拨款或自筹配套资金未到位的;
2、项目支出票据未完税的;
3、不符合合同协议付款约定的;
4、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全程监督,跟踪问效”管理。街道财***所通过以下方式行使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职责:
1、参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招投标、建设工程验收、竣工财务决算、配合审计监督等各环节相关工作。
2、村级实施项目在申请资金拨付时,要求提供相关的原始支付凭证复印件。
3、根据资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对村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街道财***所和相关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度支出预算和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挪用、移用项目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发放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内容。
第十七条参与项目建设的相关责任人应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支付费用审核签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若发生多付、错付有关款项的,要责成相关责任人限期追回多付、错付款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项目净结余资金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项目建设的相关有功人员。
第五章资金结算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订立承建合同的,合同中应明确资金结算方式和分期结算比例,并写入“凭街道财***所指定的税务机关开据的完税发票办理资金支付”、“不得以材料款发票抵扣应税工程款发票”、“工程结算款项待竣工决算或决算审计后清算”等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