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谣言论文例1
网络谣言对社会、公众、***府产生的危害有增无减,打击互联网上的谣言已是各国***府面临的重要任务。
1.美国。美国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开始关注网络谣言问题,整治力度和社会影响都颇大。
美国在互联网管理方面的法规数量在世界上居首位,并且对网上造谣案件的关注度也较高。近年来,多头并管,在法律的执行层面上,美国联邦***府的多个部门都负有监管互联网的职能,除了全国性的***和监督机构外,各州还根据在互联网应用方面的具体特点颁布了地方法规,并建立起符合各州情况的互联网管理制度与机构。美国联邦调查局战略信息和行动中心公开招募软件公司开发监控软件,以获取自动扫描脸谱、推特等社交网站和一些新闻网站上公开信息的能力,帮助警方及时得到与恐怖主义、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网络犯罪等有关的信息。同时,美国***府行业官员一直在呼吁互联网商家建立自己的自律性保护隐私***策,否则***府会对其进行立法限制。由于互联网行业自身比***府更加了解自己的业务,所以,***府一般倡导行业尽快制定出相关***策。此外,美国***府还一直倡导有关互联网行为的道德标准――著名的“摩西十诫”(The Ten Commandments for Computer Ethics),就是由美国计算机伦理协会制定的关于计算机道德的十条戒律,这十条戒律通常被认为是网民在进行网络活动时应该引以为戒的不成文的行为规范。其中不能用计算机危害其他人(第一条)、不能利用计算机做伪证(第五条)都包含了防范网络谣言的意思。
2.德国。德国***府相当重视网络监管,认为***府不能放弃对互联网使用的限制。一方面国家需要保障信息的公开性,给互联网营造相对宽松的环境;另一方面为了保护一些更为重要的权利,可以对网上一些言论加以限制。几年前,德国联邦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多媒体法》,涉及互联网的方方面面,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责任、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到保护未成年人等等。根据《多媒体法》,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该采取必要措施,限制特定出版物的传播,违反者将受到处罚。①
3.英国。英国将整治谣言作为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在各个社区设立了公民咨询局,解答民众的疑惑。公民咨询局主要由一些来自不同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志愿者组成,是***府设立的免费提供法律咨询的机构,该机构与***府、议会等方面有密切联系,所提供信息具有一定权威性。英国的实践证明,公民咨询局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大力倡导和推行网络行业自律是英国规范互联网信息的一个主要特色。英国在1996年成立了互联网监视基金会(Internet Watch Foundation),是***府倡导下由英国的网络中介服务提供商们自发设立的一个行业自律组织,以实现互联网行业的自我管制和自我保护。这一行业自律组织的工作一是开通网络热线,接待公众投诉;二是制定并落实《行业规则》。也就是由英国网络服务商协会所制订的“3R网络安全协议”,这是英国互联网行业间的法律;三是通过内容分类标注技术,鼓励用户自行选择需要的网络内容。四是进行网络安全教育。②
4.澳大利亚。澳大利亚是世界上最早对互联网进行完善管理的国家之一,澳大利亚制定了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如《广播服务法》《反垃圾邮件法》《互联网内容法规》和《电子营销行业规定》等都为互联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而打击、防范谣言则是其依法进行互联网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澳大利亚对网络管理的法规是由***府、行业和受众代表共同制订,并且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与***府传播和媒体管理局签署协议,保证不传播谣言、垃圾邮件等。传播和媒体管理局还向网络服务商提供过滤软件,以保证协议的有效执行。
对我国治理网络谣言的启示
一、依法治理。整治网络谣言最主要的途径是***府进行依法治理,将网络谣言的治理作为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制定专项法律,同时加大对网络谣言散布者的惩治力度,对无视和纵容谣言传播的网站要求其暂停整顿,情节严重者要求其关闭,做到有法可依。在美国,对于网络造谣伤人者,法律规定即便不知道诽谤者姓名,受害者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有权要求网络公司根据IP地址提供被告的通讯记录,如果诽谤属实,原告可以要求法院发出禁令,要求被告和网站不得继续发表诽谤言论,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网络谣言,美国国土安全部、联邦调查局等部门的网络监管机构都可依法进行调查。③
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管理互联网的经验看,治理网络谣言首先要本着促进互联网信息自由和健康发展的目的立法立规;其次,要重视立法及其完善工作,针对不断出现的互联网新问题、新现象要与时俱进,完善或扩大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空间;再次,要加强***力度,通过对网络造谣者的依法处理,做到惩前毖后、以儆效尤的作用;最后,对网络谣言的散布者依法处罚,以表明***府对网络谣言的态度和治理的决心。
二、行业自律。互联网自律对于建立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真实性、有效性、可信性有着独特的作用。互联网以其海量的信息、传播、储存、查阅功能而见长,其不敌传统媒体的短处之一是其信息的虚假比重相对较大。杜绝互联网谣言对于建立信任、信赖互联网信息的公众心理不可或缺。
美国知名的社交网络和主流媒体网站都十分注意诚信度。他们均要求或者鼓励用户和读者进行实名注册或评论,明确说明网站有权删除用户的内容。《纽约时报》网络版主编吉姆罗伯茨曾在回答读者询问时表示,《纽约时报》网站编辑会审阅每一条读者提交的评论,他们曾试***使用过滤器软件来进行审核,但目前还没找到任何软件可以取代训练有素的编辑。美国的互联网管理一直试***在所谓“言论自由”和防范网络谣言之间寻找平衡。从美国、英国等国的经验和互联网发展情况看,互联网的行业自律能够充分发挥互联网企业和媒体自身的监督力量,在第一时间有效杜绝网络谣言来源。
三、信息透明。从传播学角度来说:谣言止于公开,信息的公开程度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越小。美国新闻界早在1945年就提出了“知情权”问题,美国***府在制定了一系列互联网信息管控法律法规的同时,也从另一个方面加强了信息的公开性,堵疏结合,信息自由与管理并重,遏制了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府信息的公开和所掌握信息的权威使得***府事关公众利益的决策和运行暴露在“阳光”之下,使得大量真实可靠信息能够及时地通过网络传到公众那里,无疑将压缩网络谣言的生存空间。
四、网络伦理。网络伦理是网络行为,特别是和传播各种信息时,绝大多数人所接受的什么是可以做、什么是不可以做的行为秩序规范。法国一些网民和记者自发成立了“停止传谣”等辟谣网站,该网站刊登经过核实确为谣传的信息,用真实信息替代虚假信息,民众通过该网站可以了解一些信息的真实性,从而不会因为不安或者不了解而加入传播谣言的队伍中。目前,我国的网络伦理、网络礼仪比较薄弱。借鉴国外如网络“摩西十诫”、美国计算机协会提出的“网络伦理八项要求”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网络伦理规范并大力倡导推行,使之深入到亿万网民及自媒体之中已经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工作。
五、科学管理。治理网络谣言的建议大多涉及网络的问题。关于是否网络实名历来争议多多,目前,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实行后台实名制是比较科学、适度的,它既能保证互联网言论自由,又能保证发现和查处网络谣言等违法行为。
从互联网技术角度看,保持网站日志也不失为进行科学管理的一个有效手段。欧洲一些专家很早就意识到借助网站日志对互联网进行管理的重要性。欧盟相关法律文件对日志文件所涉及的问题进行了专门阐述,欧盟数据储存指令2006年生效,这样,谁在网络上虚假信息、造谣生事都能够在一定时间内寻踪觅迹,会对有意识地造谣、传谣的不法网民产生震慑作用。(来源:新华网 文/薛恒陈燕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编选:)
【注释】
①柴野:《网络业界也受法律约束》[N],《光明日报》,2012年4月20日。
②安平:《英国的互联网自律管理》,《今传媒》,2011年第9期。
③《美国互联网管理:***府立法业界自律》,新华网,2012年6月14日,news.xinhuanet/world/2012-06/10/c_112175260.htm。
网络谣言:网络时代的普遍性问题
网络谣言继承了一般谣言的本质特征,如传播性、非真实性等。同时,网络谣言依附于网络产生,也吸收了互联网的诸多特征,可以概括为:
1.虚假性。这是网络谣言最根本的性质和特征,即传播的信息没有基本的事实根据,胡编乱造。谣言当然不是网络言论的主流,但其危害不容小视。“艾滋女事件”等对个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难以弥补;而“碘盐防辐射”的谣言更在短时间内引发抢购风潮。
2.爆发性。使用网络平台散播的谣言与口口相传的谣言不同,其扩散的速度快、频率高。鉴于网络“光速般”的传播,网络的炒作、知名度的猎取也因此滋生。如“山西地震”“皮革奶粉”“抢盐风波”等谣言都是传播快、轰动性强,甚至很快演变成响应的行动。
网络谣言论文例2
中***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4)01-0076-04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
2013年8月以来,随着***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开展,若干网络名人相继落网,网络谣言的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谣言是最古老的传播媒介,也是网络社会中异化的传播现象。Knapp 认为,谣言是一个参照当前时事、旨在使人相信的命题,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广泛传播[1]。奥尔波特等提出,故事主题的重要性和事实的模糊性是谣言产生的两个基本条件[2]。卡普费雷认为,谣言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所辟谣的信息[3]。可见,谣言的界定一般包含语境、内容和功能。我们认为,谣言是在模糊或不确定的情境中产生并正在流传但未经证实的话语,网络谣言则是在互联网空间生成、并传播的谣言。网络谣言影响社会稳定,损害国家形象与公民权益,亵渎网民的热情和正义感。在我国社会转型期,网络谣言有其独特的发生逻辑。本文提出了我国网络谣言发生逻辑的分析框架和网络谣言的治理对策。
二、网络谣言发生逻辑的分析框架
(一)社会变迁中的网络谣言:社会转型、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崛起
当代中国正在进行着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变迁带来的一系列结构性调整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深层背景。社会转型、风险社会与网络社会崛起是对网络谣言产生影响的主要社会变迁因素。
剧烈的社会转型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深厚的土壤。社会剧烈变革时期往往是谣言容易产生的年代。在社会转型中,社会结构的分化整合、社会运行机制的转轨、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和社会观念的变化都在加速进行,并由此产生带有转型时期特点的新问题。社会转型同时是一个迈向现代化的进程。现代化是社会、经济、***治体制向现代类型变迁的过程。现代化需要社会所有主要领域产生持续变迁这一事实,意味着它必须因接踵而至的社会问题、各群体间的***和冲突以及抗拒、抵制变迁的运动,而包含诸种解体和脱节的过程[4]。正如亨廷顿所认为的,现代性产生稳定,现代化却引起不稳定[5]。
风险社会中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科技发展的副作用和一些地方***府的某些不作为也为谣言产生提供了生成环境。我国正进入风险社会理论家贝克、吉登斯等所称的风险社会。贝克将风险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6]。当代中国社会因巨大的社会变迁正步入风险社会,甚至可能进入高风险社会。复杂的社会生活本身就意味着系统风险的增加,而社会转型无疑为社会风险增添了新的因素。
网络社会崛起伴随的各种信息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等现象成为网络谣言产生的温床。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手机网民规模为4.64亿,微博网民规模为3.31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4.1%。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是相互嵌入的,网络社会反作用于现实社会,促进现实社会形成新的特点。作为注意力经济的网络经济,它催生的网络营销行为具有隐蔽性、渗透性强等特征,并通过制造话题、策划网络事件诋毁竞争对手或制造有影响力的话题催生“网络水***”、“网络推手”[7]。
(二)国家治理体制变革中的网络谣言:***治参与、信息透明与***府公信力
变革之中的国家治理体制为谣言的产生提供了机会结构。在斯特拉森等人看来,谣言是与***治威胁、社会骚乱和权力变迁相联系的[8]。对网络谣言产生影响的国家治理体制变革因素主要是***治参与、信息透明与***府公信力的不足。
谣言与制度化***治参与不足有很大关系。在特定情况下,谣言本身就是一种非制度化***治参与的表达形式。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多元化与现有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的矛盾致使制度化***治参与不足,而网络参与扮演了制度化***治参与不足的补充性角色。互联网激活的***治参与动力显现出网络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吸引大量利益诉求无序涌入网络空间。网络谣言表面上是网民的非理性参与,实质上是非制度化参与,它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和替代现实中制度化参与渠道的不足[9]。
谣言一般是在信息缺乏的情况下发生的。一些地方***府在突发事件和敏感问题上缺席、失语、妄语,甚至通过“删、堵、捂、拖”来遏制网络声音,结果造成更多更大的网络谣言。在我国现有的***府信息公开制度条件下,只有信息公开范围进一步明确和扩大,才能遏制网络谣言的扩大。
谣言的产生和扩散经常显示出民众对***渠道消息甚至是对***府本身的不信任。在社会转型期,各种非理性***府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行***能力,损害了***府权威,导致有些地方***府公信力流失。部分媒体和专家学者也在与地方***府的“共谋”中失去公信力。在此种情形下,网络传播所具有的去中心化、即时互动、匿名和缺乏过滤机制等特性为谣言的产生和扩散提供了条件。
(三)社会文化心理变化中的网络谣言:情感动员、信息传播与社会抗争
谣言是对社会失衡或社会不安状况的一种反应。对网络谣言产生影响的社会心理因素主要是情感动员、信息传播与社会抗争。
谣言不是在鼓动人的理智,而是在鼓动人的情感。互联网不仅是信息传播的工具,也是情感交流与情感共鸣的场域。中国网络文化的活跃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网络空间充满了激情的表达[10]。网民的情感决定了他们对焦点事件的解读方式,直接影响公共话语建构和网民的社会认同。社会转型和现代化导致的社会分化带来了普遍的相对剥夺感和挫折感,导致刺激性网络信息犹如导火索一般,不管事实如何都能迅速引爆网络舆情。这些情感动员导致网络参与者认知发生偏差、激发负面情绪、形成单向度价值判断以及群体性思维,成为网络谣言倍增器和加速器。
作为传播平台的网络空间强化、改变了大众传播规律,为谣言的滋生提供了通道。网络平台削弱了传统的“把关人”作用,特别是一些商业网站对信息真伪不经考证就进行。网络舆论对议程设置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网民可以通过互动将他们认为重要的问题变为公众议程的一部分。大众参与议程设置分化并分享传统媒体话语权也使话语权碎片化、泡沫化。意见领袖是网络信息传播的中心节点。意见领袖凭借其知名度、网络位置和传播技巧,通过信息转发、分享、评论、引导等形式在极短时间内制造强大网络舆论风暴。这在网络论坛红人和微博平台的“大V”身上表现得尤为明显。没有弄清事实真相或谋求私利的意见领袖往往沦为网络“大谣”。
谣言也是一种底层社会抗争的表现形式。信息是硬权力和软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11]。这意味着,互联网是争夺、维护和强化权力的一个重要场域。国家权力在推动社会转型过程中发挥了主导性作用,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府一个极其重要的指标。长期的压力型体制和刚性维稳使各种负面问题长期积累,导致地方***府一些作为遭到持续的社会抗争。网络谣言成为弱者反抗的权力。“谣言将弱者作为武器,造势、解释、用势,为草根赢得舆论的同情,同时,通过行动动员、野闻直播和***参与等方式,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催化、阐释且重构了。”[12]
综上所述,社会变迁、国家治理体制变革和社会文化心理变化,可以构成社会转型期我国网络谣言发生机理的一种分析框架。但是,这一分析框架并未涵盖所有可能触发网络谣言的机制,仅是包含了重要层面和重要因素。这三个层面中的每一个层面都是一个网络谣言的触发机制,每个层面所包含的若干因素的组合也可能触发网络谣言。
三、网络谣言的治理策略
(一)网络立法与处理社会矛盾并重
第一,要加强立法治理谣言。通过立法,明确界定网络谣言的标准和主体,明晰网络谣言制造者和传播者的法律责任,完善互联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美国、英国、韩国等加大了立法惩防网络谣言力度并取得显著效果,为我国提供了借鉴。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二,要明确网络造谣、传谣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标准,厘清了网络言论的法律边界,保障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为依法打击网络谣言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要为网络行为立规矩、划底线。2013年8月15日,中国互联网大会发出倡议,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这标志着我国网络管理方式实现由“堵”到“疏”的转变,为遏制网络谣言开辟了新路径。
第四,要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网络谣言传播于网络空间但根源于现实社会,涉权、涉腐、涉公等领域是网络谣言的高发地带。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和***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最大限度消除网络谣言产生的现实土壤。
(二)行***监管与信息公开并重
第一,要把涉及网络社会管理的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公安等多个部门资源整合起来,形成统一、权威、协调、高效的网络谣言管理机制。
第二,要积极引导网络舆论。发挥主流新闻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的权威引导作用;基于公共利益和民生热点进行话题设计,有效为网络舆论设置议程;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网络评论员队伍,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增强评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对可能成为谣言的虚假信息加以重点筛选,及时掌握网络舆情的发展动向和趋势;积极总结推广网络谣言事件处置的成功经验。
第三,要推进信息公开。让***府信息公开制度有效运转起来,使信息公开的速度大于谣言传播的速度,形成***府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防范网络谣言的制度壁垒。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将***务信息、司法信息纳入信息公开范围,增加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减少网络谣言的制造空间。提高信息公开质量,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的公信力,压缩谣言的生存空间。创新官员***绩评估制度,将信息公开状况纳入***绩考核指标,提高信息公开工作监督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完善***府网站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发言人制度,探寻***府治理与网民***治参与良性互动的路径。
(三)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并重
第一,要推进互联网行业自律。互联网经营者要树立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公约,配合行***主管部门依法打击利用网络传播谣言的行为;制作和传播合法、真实、健康的网络内容;加强对论坛、微博等互动栏目的管理,斩断网络谣言传播链条;建立健全网站内部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管机制;加强对网站内容的甄别和处理,对明显的网络谣言及时主动删除;加强网站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履行***府有关互联网真实身份认证的提醒责任。
第二,要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2004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等公众举报受理机构。这为保障公众举报网上违法信息和行为权利、发挥公众监督网络谣言作用提供了便利。
(四)网民理性与技术保障并重
第一,要提高网民的信息素养和科学素养。要对网民进行网络法律观念和素质普及教育,提高网民的法律意识、文明意识、安全意识,指导网民以良好的心态、理性的思维、合法的方式从事网络活动,增强信息素养,抵制网络谣言。同时,要提高网民的科学素养,通过科学方法认识新鲜事物和突发事件,不信网络谣言。
第二,要为治理谣言提供技术保障。要大力推进网络信息技术创新,开发网络舆情监控系统、有害信息过滤技术、谣言识别追踪技术等。要完善网络谣言预防、应对和消解机制,对网络谣言的内容正本清源,对网络谣言的者和传播者予以公布和处置。网络实名制是净化网络环境、保障网络安全、保护域名持有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要根据网络社会发展实际逐步推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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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论文例3
【关键词】网络谣言;大学生;影响及应对
***的十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唱响网上主旋律”,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也提出了发展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的重要战略任务,倡导做文明网民,坚决抵制攻击诋毁、传谣信谣、低俗恶搞等网络不文明行为。校园网络是我国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引导校园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减少网络谣言对大学生产生的负面影响,构建和谐平安校园已成为新时期高校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校园网络谣言的基本涵义
校园网络谣言的含义是在“谣言”内涵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因此要界定校园网络谣言必须首先充分理解“谣言”。根据《辞海》的解释,所谓谣言指“没有事实根据的传闻或捏造的消息”。而《朗曼现代英语字典》是这样定义rumor (谣言)的:“谣言是人与人之间传达的,尤其是关于某人的私人生活或***决定的信息,这种信息有可能是真的,也有可能并不真实。”一般而言,国内外学者大多依据以上的基本解释和自身的研究对象和目的对谣言的含义进行挖掘与扩充,并形成了各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
由此可见,谣言主要指那些缺乏事实依据或者确切来源且未经证实的并以听传或类似的交际方式在全社会得以广泛传播的各类信息。而校园网络谣言将互联网作为其传播渠道,属于谣言在信息时代的一种新的发展形式,是通过网络媒介在校园内传播缺乏事实根据或未经证实的、并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的信息。
二、校园网络谣言对大学生的影响
校园网络谣言的可怕之处在于产生的恶劣影响,对于当事的教师及学校都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这种影响干扰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造成了物质和精神等多方面的伤害。
本次调研活动均为贵州省全日制本科在读生,通过问卷调查及访谈等途径收集资料,男女比例接近1:1,以文史类和理工类学生居多,且大多数是共青团员和群众。本次调研共发出问卷1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回收率100%。通过调研分析,笔者从三个方面分开阐述校园网络谣言对大学生的影响。
(一)校园网络谣言削弱了大学生的主流价值观
高校开展的学生工作,目的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广大师生员工,用科学的理论引导校园舆论,让马克思主义的主流价值观念在校园内得以传播并占领主阵地,以达到凝聚人心、鼓舞干劲、促进校园和谐的目的。但是,有的网络谣言用虚假的信息歪曲事实、蛊惑人心、混淆视听,削弱了主流价值观念和科学理论的影响力。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56%的大学生认为网络谣言会影响到自己的主流价值观念;认为网络谣言不会影响到自己主流价值观念的大学生占调研总人数的44%,低于认为网络谣言会影响到自己正常生活的大学生。
与此同时,校园网络谣言的传播也加大了高校学生工作的难度。在互联网出现之前,人们接收信息主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媒以及口头、书籍等载体,其传播的速度、范围和影响力都是有限的。况且,在媒体的主流舆论引导下,谣言的传播市场相对狭窄。互联网产生之后,各种各样的信息扑面而来,缺乏事实根据的或未经证实的信息也夹杂其中肆意传播,由此导致的思想问题量多且复杂,令德育工作者疲于应付,有的时候,甚至感觉“鞭长莫及”。
(二)校园网络谣言易引发大学生
在本次调研问卷中发现,有45%的大学生经常从网络上获取谣言,不经常从网络上获取谣言的学生占调研总人数的55%,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不经常获取网络谣言的大学生人数居多,但在后面的问卷中发现,不经常从网络上获取谣言的学生是因为他们在面对网络谣言时,并不能及时有效的分辨出来,以至于才认为自己是不经常获取。在调研中发现:大概能够分辨出网络谣言的大学生占调研总人数的53%,占绝大多数;在后面的访谈中得知,这些大学生面对校园网络谣言时,普遍存在恐惧心理,但又无法准确掌握真实信息及事态发展的进程,这使得网络谣言成为唯一的信息来源。而一些散播谣言者凭借对事件的主观臆断进行大规模的信息群发来煽动大学生的非理性情绪,使得校园矛盾被不断地激发出来,触碰着校园稳定的高压线,极易引起。
(三)校园网络谣言冲击着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大学生在获取信息时(包括网络摇言)形式趋于多样化。其中,有30%的大学生通过社会化媒体网站获取信息;通过社交网站获取信息的学生占调研总人数的35%;有21%的大学生通过即时聊天工具(QQ、飞信等)获取信息。他们在获取网络信息时,网络文化中的非主流文化尤其是网络谣言也随之而来,严重的冲击着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首先,校园网络谣言导致大学生人际关系的障碍。网络交流的随意性和隐蔽性使大学生缺乏面对面的人际互动,导致他们个性的扭曲。其次,在网络环境中,大学生一旦忽视自律能力的培养,就容易掉进泥潭而难以自拔。据调查,很多宿舍因为有了电脑,原来的学习气氛大受影响,有些学生还到校外网吧寻求刺激,这又进一步为网络谣言的滋生提供了环境;再次,网络文化中的非主流文化尤其是网络谣言,有弱化青年学生道德法律意识的倾向,容易导致青年学生中不道德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
三、应对校园网络谣言的相关对策探析
面对网络谣言对大学生的冲击,高校管理者必须用积极的网络文化引导他们,使他们更好的利用网络对我们有利的一面,减少或避免其带来的消极影响。
(一)提高校园网络谣言防范的意识
在调研过程中发现:有63%的大学生认为在看到与自己有关的谣言,加以思考,但还是认为非***观点可信度不强。而看看就算,一笑了之的大学生调研总人数的33%;但也有4%的大学生在对待网络谣言时大为紧张,并通过转帖、对他人叙述等方式传播出去。由此可以发现,大学生在面对校园网络谣言时,有一定的防范意识,但防范意识还不够充分,在实践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加强思想上的重视和防范,只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网络谣言并充分认识到其危害性,才能将防治的观念深入人心,进而落实到现实的行动中去,在今后面对网络谣言时,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和解决。
此外,学校及其相关部门也要在控制网络谣言中承担主要职责,要进一步彰显学校治理网络谣言的责任意识。学校要有“主动”意识,需加大***务信息公开的力度,主动权威信息和事实处置结果应对网络谣言,切忌在网络谣言无法遏制的情况下才进行控制。学校要有“先机”意识,即在防治网络谣言时把握好介入的时间,做到在第一时间内予以澄清,抢占话语“先机”,使网络谣言失去其传播的土壤。学校要树立全局意识,即综合把握谣言的方方面面,考虑网络谣言事件发展的纵向、横向和内部各要素之间的联系与差别,并深入探讨网络谣言涉及的利益和深层次影响,尽量做到统筹兼顾。
(二)不断推进网络谣言监测工作
从调研数据中可以看出:有32%人认为利用自己掌握的科学知识,主动承担起辟谣的责任,以积极的态度抵制网络谣言;有40%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加大网络谣言监测力度,提高防范意识;27%的大学生认为应该增强社会责任感及道德感,负责任发言和传播信息;只有1人认为网络谣言与自己无关。因此,绝大多数大学生共同认为网络谣言的治理应从跟踪与监测等方面加强,做到从源头上防范网络谣言的出现和发生。学校要建立起网络谣言治理的日常工作机制,对网络信息进行常规的跟踪与监测,并逐渐建立起网络谣言信息库。这可以通过学校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的新闻网站、网页等途径来挖掘与采集网络谣言的相关信息,扩大监控的覆盖面,并专门定制监测信息以实现定向监控。此外,学校还要推进监测手段的智能化,将人工监测与技术监测有效地结合起来,尤其要注重重大校园网络谣言爆发时的监测工作,逐步提炼出具有警示和指导意义的资料并制成分析报告。最后,学校可适当扩展智能化监测系统的使用范围,并对相应的监测软件和评估机制建立好统一的指标体系,进而定量分析网络摇言、判定谣言级别、摸索演化规律、预测发展趋势,为谣言治理提供详实的数据参考。
(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从调研数据可以看出:有52%的大学生认为要严惩造谣者,并加强相关法律普及;认为网络谣言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信力的大学生占全部调研人数的22%;有6%的大学生认为网络实名制能够遏制网络谣言;有20%的大学生认为网民只要能理智思考,谣言就能止于智者,即提高公民理性思维。从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认为加强相关法律普及的大学生占绝大多数,而认为网络实名制能够遏制网络谣言的大学生占很少一部分。
因此,相关高校要积极主动的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校园网络谣言治理提供制度支持。如此,学校在防治网络谣言时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当前,我国网络相关立法的效力等级较低,法律概念不统一,立法缺乏实践操作性等问题都严重影响了网络治理的效果,因此,***府有必要完善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学校网络信息机构和大学生要遵循有法必依的原则,配合***府部门,规范网络言行,对捏造和传播网络谣言的网络机构及个人进行监督和必要的检举揭发。如此,则有利于在***府、学校网络信息技工以及大学生之间构建一个分工明确、权责明晰的治理结构。
四、结语
面对校园网络谣言对大学生的冲击,高校必须用积极的网络文化引导他们,使他们更好的利用网络对我们有利的一面,减少或避免其带来的消极影响,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引导校园网络文化的健康发展,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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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国华,汪娟.基于案例分析的网络谣言事件***府应对研究[J].情报杂志,2011(10).
网络谣言论文例4
关键词:
自媒体;网络谣言;传播学
1网络谣言传播阶段
1.1产生期
谣言在产生的初期阶段是与现实生活中具体的人或者重大事件相关联。在现实中出现相关的事件后,受众希望得到该事件的最新消息并且他们愿意去把这样的信息传递给其他受众,在好奇心的作用下,他们会关注该事件或者该人物的各种“小道消息”,在相关的网络环境下会形成话题,比如在微博上形成热门话题、在论坛上发帖等方式酝酿着网络谣言的传播形成网络谣言的潜伏期。
1.2爆发期
随着事件关注度不断提高,在虚拟的环境中所形成的讨论开始大规模展开,网络谣言从网络环境传入到实际生活中,关注的人群形成规模效应,网络谣言甚至会造成现实中的***,形成群体活动,仅仅转发者这样一个小小的行为就引起了“蝴蝶效应”,关注和转发的人群呈指数增长,网络谣言经历着爆发期。
1.3衰退期
但真实的状况如何呢?当权威人士出来澄清或者***把事实公布于众的时候,谣言在事实面前也就失去了传播的根基,或者网络谣言随着时间的流逝或者关注的热点的转移,病毒般的网络谣言也就失去流传的载体。像马航传出的网络谣言大多是在***认证的情况下得到澄清与证明。比如微博上多家媒体称CNN已经报道马航MH370航班已确定在越南***市以北100千米境内坠落。但实际情况是CNN***上并未有这样的报道,在专业媒体面前,这些谣言都成为报道的对象,更有“恐怖袭击”“乘客被救”等网络谣言还在不断被媒体报道,在此时只有***才能破解谣言,这些谣言是在马航会后,终于尘埃落定。
2关于网络谣言形成分析
2.1网络谣言与使用和满足
理论传播学家E•卡茨等人在1974年发表的《个人对大众传播的使用》一文中将媒介接触行为概括为一个“社会因素+心理因素促成媒介期待到媒介接触到需求满足”的因果过程[1]。经济的日益发展使得人们对于物质的需求大大降低,在无聊空虚的时刻需要娱乐化的信息进行消遣和刺激,每个受众都有猎奇的心理,对于社会上的不公平现象都有探知究竟的欲望,以及低级趣味的八卦心理。这样的心理需要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基础,观察网络谣言可以发现,大多数网络谣言是在迎合受众的需求。
2.2网络谣言与网络技术的支持
麦克卢汉有着“媒介即讯息”的经典理论,网络迅速普及,讯息传播技术更加精湛,这些是网络谣言得以传播的必要条件。2015年元旦发生的“外滩踩踏事件”是一个典型案例。网传拥挤踩踏事件系有人在外滩18号抛撒疑似“美金”引发,次日,一张机场公安的“人员布控”照片在微博上被传开,为数不少的网友把矛头直指当晚微博称“有钱任性撒钱开心”的博友,但经证实踩踏事件与撒钱无关。除了***像外,声音、视频、文字的一一上阵把网络谣言包装、加工后迅速传播,因谣言的逼真性使得人们相信这是事实。
2.3网络谣言与沉默的螺旋
沉默的螺旋是说当人们通过媒介表达观点时,如果受到他人的赞同和附和,会使其言论会得到共鸣,传播者愈加认可这种观点,从而相似的言论会被认同的人群转发扩散[2]。然而,一旦出现不一样的声音,因为这在言论群中属于另类,即使少数人认同这种不同的声音,也会因群体压力保持沉默。这就是在网络环境下多数认可的观点形成一种舆论压力,使得少数人的观点没有存在的“优势”,这种舆论压力使得少数人用沉默去认同,呈现出一种螺旋式上升的情况。可是在沉默的大多数背后,大多数人认可的观点却不一定是对的。
3应对网络谣言的建议
3.1***府需完善法律制度,建立长期的督管制度
***府对网络谣言传播机制有着强有力的监管作用,能够对危害社会的言论进行澄清或中断。在抢盐事件中,沉默的螺旋已经形成,最后打破谣言的是真相,***府部门通过微博发出“食盐供应充足,碘盐并非抗辐射”的言论,这时沉默的螺旋才被破除。另外,我国在网络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也是谣言得以传播的一个重要因素,“秦火火诋毁***形象”“立二拆四”等被查办使得网络谣言有所减少,网络环境也因此变得明朗。明确了网络谣言在什么情况下构成犯罪,建立长期有效的网络监督机制迫在眉睫。
3.2提高警惕性,加强网站责任感
在网络这个媒介环境,网络谣言需要信息载体才能够传播,论坛、微信、微博等都是谣者产生的根据地,对此要从传播途径上控制网络谣言,这就要求网站自身按照有关法律的要求,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明确网站的社会责任,在法律的框架内,谨慎对待处理互联网上的海量信息,做好把关人的工作。
3.3受众要回归理性
自媒体从本质来讲还是服务受众的工具,理性是受众控制媒体的重要要素。克罗斯认为,谣言=(事件的)重要性×(事件的)模糊性÷公众批判能力[3]。可见,公众批判能力越强,则网络谣言的传播力度就越弱。就像在抢盐事件中,公众只是盲目地追随大多数人的行为,并没有去思考在灾难发生地日本为什么没有人急着买盐,在网络言论的背后是不是真的在为受众着想。所以,受众在接受自媒体信息的同时,要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要能识别基本网络谣言,能够批判地接收和思考网络信息,不盲目听从微博、微信上的网络信息,要多思考。
4结论
综合看来,谣言形成主要是网络技术上的支持和人们的心理因素在起作用,针对网络谣言的特点从信息传播的流程打破网络谣言传播,从信息源开始到接受信息的受众,对其进行一一切断,特别是强调受众的作用,受众自己在使用媒体时要理性接受信息,切勿被迷乱的内容所迷惑,把自媒体当成工具使用,不被网络技术操控,是广大受众避免网络谣言侵扰的重要途径。***府、媒体、受众三者必须做好防止网络谣言的任务,三者必须结合起来联合防护才能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参考文献:
[1]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2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168-169.
网络谣言论文例5
谣言作为一种舆论现象早巳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社会传播活跃度、社会心态、社会透明度等方面的特征。而当谣言和网络结合起来,网络谣言则具有了更多新的特征,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影响力。网络使谣言发展到了新的阶段。对网络谣言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网络谣言新特点,有效的规避网络谣言的危害,促进社会舆论的健康运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的界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学者胡钰认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传统的谣言往往采取人际传播的方式,对公众关注或者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未经证实的信息传递。大多数情形下,谣言包含着很多虚假,夸大,以讹传讹的因素。而谣言的传播与影响往往和谣言事件的重要度、事件的不透明(模糊)度以及受众兴趣成正比,和公众理性程度成反比,同时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传播机制的影响和制约。
在网络环境中,谣言传播有了新的变化。网络谣言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的未经证实的阐述和诠释。网络将谣言的传播途径由人际传播、口头传播变为网络信息传播。传播载体的变化,使网络谣言具有了一些新的特点:
快捷性,网络快速的传播速度带来了信息的高速流动,同时网络谣言也伴随着网络信息快捷传播。这就导致网络谣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快的流动速度,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巨大社会影响;广泛性,网络覆盖的范围较大,相比传统谣言的小规模传播,网络谣言能够迅速在大范围进行扩散;难控性,传统谣言由于人际传播的速度、范围相对有限,往往容易得到控制,而互联网具有虚拟。WwW.133229.CoM自由,匿名等特点,网络谣言也因而难以得到完全控制;互动性,传统谣言也存在社会互动,而网络谣言经常以论坛讨论的方式进行传播,参与的人数更多,互动的程度更强,网络谣言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复杂;“精确性”,谣言因为其“貌似真实”而被广泛的传播,而网络的多媒体特性,更能够***文并茂,直观生动的展现事实,网络谣言往往具有相比传统谣言更为精确、形象的材料来证实其可信度,以利于其传播。比如“农妇被蟒蛇吞吃”的网络谣青配合几张照片,大大增强了其可信度和影响力。
二
网络谣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多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下,网络谣言得以扩散传播。一般而言,网络谣言的传受主体为普通网民,本文以网民为参照主体,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对网络谣言的主要成因进行总结分析,以***廓清网络谣言的形成原理。
首先从客观方面而言,网络谣言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针对网络谣言事件,权威信息存在缺失、滞后或者模糊。
网络谣言往往是基于一定的事件,尤其是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当这些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权威信息又没有及时出现,就为网络谣言提供了发展空间。网络谣言成为人们获取事件信息的主要途径,并不断扩散变化。而这时,舆论往往存在一定的失控情况。如果对于谣言尤其是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受众最需要了解事情真相的关键时期,缺乏有效及时的信息,或者采取简单封堵的方法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自由使得网络谣言很难被有效封堵。那么在权威信息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的情况下,网络谣言则易于占据舆论阵地,谣言包括网络谣言肆意泛滥,对社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2、网络把关人的缺失。
在传统媒体中,由于信息有着严格的选择和监控,谣言信息很难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传播,往往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进行扩散。而网络作为开放的网状传播系统,传播主体多元,传播路径丰富,往往缺少像传统媒体一样的“把关人”。信息可以相对自由随意的进行流动。这也导致网络谣言等不实信息和虚假信息能够广泛传播。而无中生有的谣言是很难在传统媒体中进行和传播的。
3、传统媒体的信任度降低。
一般而言,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谣言,最好的对策是正面的疏导。尤其是***府通过传统大众媒体进行信息公开。传统媒体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然而,一些传统媒体中往往以“报喜不报忧”或“少报忧”的方式进行信息处理。极大地影响了传统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中的公信力。当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出现后,传统媒体对谣言进行澄清。一部分受众反而并不信任这种澄清,甚至从反面进行理解,进一步扩大谣言的扩散。
三
同时,作为网络谣言的参与主体,尽管主动捏造假消息进行谣言传播的网民数量有限,但还是有一定数量的网民参与到网络谣言的传播中去,为网络谣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这种行为也是有着一定的主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网民的辨析能力因为网络谣言中的威胁性内容而受到削弱。
一般而言,网民对于网络信息尤其是谣言信息的辨别能力越强,网络谣言传播的空间就越小。但是一些谣言往往依存于一些突发的重大公共事件,如地震,瘟***等灾难性事件。这些事件往往和网民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导致相当一部分网民心理承受能力被削弱,恐慌,焦虑的情绪在网民中进行蔓延,如果加之权威性的信息缺失或者模糊,必然导致网民对网络谣言等“小道消息”的依赖程度增加,对网络谣言的可信度的辨别能力下降。更多的网民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来对待网络谣言。这些包含威胁性内容的网络谣言从而获得相当数量网民的信任,进而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2、社会负面情绪的宣泄。
网络谣言作为未经证实的信息传播,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一定的社会群体情绪,成为社会环境中各种复杂因素的表征。当前我国社会尚处于转型时期,一些社会问题,矛盾依然存在,一些社会群体存在着一定的社会负面情绪。当网络谣言触发了这些人的负面情绪,引发不满情绪共鸣的时候,这些网民往往处于非理性的宣泄状态。事实真实与否已并不重要,而是通过参与网络谣言的传播来表达自身的社会负面情绪。根据信念偏见效应理论,如果一个信息与受众对该问题的认知和态度较为对应的时候,受众倾向于接受这个信息并进一步强化原有态度。比如哈尔滨“宝马撞人案”,杭州“富家子飙车”等事件中在网上盛传的“领导亲属”,“权钱交易”等谣言,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中的“仇富”,“仇贪”心态。部分网民通过对这些网络谣言的参与、传播,宣泄着自身的社会负面情绪。
3、利己主义的网络谣言传播。
人作为社会动物,其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利益动机。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一些网民相对“被动”的接收谣言信息,往往采取半信半疑的态度,没有积极的促进网络谣言的扩散。可是还存在一些网民,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恶意制造网络谣言,或者积极参与到谣言传播中去,借此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完全利己主义的网络谣言制造者和参与者,尽管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往往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利己诉求较为多样,但往往都以通过网络谣言传播实现自身的较大获益为特征。比如因为个人恩怨,而对相关人员编造网络谣言,恶意诽谤,以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代表性的是2009年的保定“艾滋女”事件,谣言铷造者为了实现报复目的对当事人进行恶意谣言诽谤。同时,还有一些网民为了自我表现欲进行谣言传播。这些网民为了成为舆论关注的中心,充当“意见领袖”,制造、传播爆炸性的网络谣言。比如20lo年初的山西地震网络谣言,最早在网络地震谣言的网民就是为了赚取点击率。类似的利己动机造成的网络谣言传播还有很多。
四
当谣言和网络媒体结合起来形成网络谣言,其舆论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大大增强。如果处理不当,容易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的舆论氛网。针对网络谣言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应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1、加强***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透明度。
网络谣言传播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权威的真实信息模糊。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越小。如果在引发谣言的公共事件发生初期,***府等权威机构就能够将事实真相及时,公开,准确的出来,往往能够很好的遏制谣言的蔓延。比如汶川地震之后,我国***府部门就及时的把地震信息予以公布,有效地遏制了各种有关谣言的传播。
然而,目前一些***府部门对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尤其是当一些公共危机发生时,信息有所缺失,滞后或者模糊,这都导致谣言的进一步扩散,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杭州富家子飙车”事件中的“欺实马”等,都体现出一些***府部门在应对公共危机时的信息公开工作存在失误,这也为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提供了土壤。应该说,提高***府信息公开能力,增强社会透明度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所在。
2、加强网络监控管理,完善网络谣言预警与处理机制。
网络谣言论文例6
中***分类号:G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3-0062-04
收稿日期:2014-02-19
作者简介:王锁明,男,南京大学***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代中国国情。
近年来网络谣言的滋长和蔓延,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严重的危害性。那么,什么是网络谣言?网络谣言泛滥的心理因素有哪些?从社会心理视角来看如何治理网络谣言?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深化认识和有效治理网络谣言有所裨益。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
在中文语境中,对谣言比较权威的解释有《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两者都认为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不过,有学者从与谎言相区别的角度指出谣言“是众人传播虚假事件的行为,但多数传播者并不认为它是假的。因此,它和谎言不一样,说谎者意识到说的是假话,一个人或少数人造谣生事仅仅是谎言。可见谣言是指众人无根之言的传播,又称谣诼、流言、谣传等”[1]。这里指出了谣言的三个构成要件:没有事实根据,群体之间的传播,极大的迷惑性。
什么是网络谣言?从现有研究来看,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侧重于传播媒介的角度,认为网络谣言是以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谣言[2];第二种观点侧重于内容真实性的角度,认为网络谣言是在网上传播的虚假不实言论[3];第三种观点侧重于受众兴趣的角度,认为网络谣言是在网络、传播的网民感兴趣的事件或问题的不实消息[4];第四种观点侧重于社会影响的角度,认为网络谣言是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产生负面影响的网上舆论[5]。这些看法和观点对认识和理解网络谣言有着积极意义,但笔者更认同美国学者桑斯坦的观点。桑斯坦认为,网络谣言是个人或集团为了实现特定需要,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在没有事实根据或虽事出有因但在传播过程中严重失真的情况下,恶意对某位公众人物进行诬陷、攻击和诽谤或蓄意散播某类虚假信息而引起社会恐慌的传言[6]。桑斯坦对网络谣言的界说,相对而言更完整更合理,也更有助于我们深化对网络谣言的认识和把握。
由于网络谣言借助了互联网的匿名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等技术特征,所以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也更强,它不仅侵害公民名誉、影响社会稳定,严重的还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当前对网络谣言进行一定的集中清理十分必要。但为了有的放矢地打击网络谣言,必须对之合理界定,把握好度,以免执行中滥用信息和跑偏主题。一是不能简单地将“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都定性为谣言而加以排斥。当然,我们不提倡在网上随意尚未弄清事实真相的信息,还有,网上也确有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后来证明是谣传。二是不能轻易地将网上的“与事实有出入”的信息全部纳入谣言范围。诚然,此类消息在转发中确会带来“以讹传讹”的负面影响。三是不能粗暴地将自己“不爱听”或“逆耳”的网上言论,一概说成谣言而予以打击。对于建设性的网上批评意见和监督则必须予以保护。否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治的发展。四是不能草率地认为,当前打击网络谣言就意味着要打压网络言论自由。这里,有必要把建设性的批评建议与造谣生事行为加以区分。必须明确,当前治理网络谣言不是为了使整个网络舆论场“失声”,而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舆论走向正常化和建设性。
二、网络谣言的社会心理因素
在现实中导致网络谣言泛滥的不健康心理因素复杂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是八卦心理。在当今网络时代,快节奏的生产、生活使得人们的日常生活单调乏味,而八卦谈资犹如“佐料”,增添了平淡生活的情趣。一般来说,谣言的主要话题是有关公众人物、影视明星的私生活和高层人士的“秘闻”,有些网民也以为传谣好玩,谣言制造者正是利用了这一部分网民的低级趣俗,将道听途说来的消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殊渠道加以和传播,以吸引受众眼球,追求高点击率,希望制造轰动效应。这在主观上并无多大恶意,但在客观上却造成了各种小道消息充斥网络的不堪局面。
二是质疑心理。一些网络谣言之所以蔓延,与权威信息的缺失、滞后或模糊,以及部分网民对***信息不信任也有很大关系。长期以来,有些***媒体总是以报喜不报忧或少报忧的方式处理突发事件信息,以致在部分网民中的信任度大打折扣。而一旦有重大事件发生,当权威媒体进行报道时,公众却普遍持不信任的态度,更有甚者从反面解读。此外,有些网络谣言的传播,也跟***府部门对消息与公众对信息需求存在较大脱节有关联,尤其在处理突发事件方面,有关部门不是及时或公开信息,而是习惯于封锁信息,这就有可能使部分网民产生负面的心理感受,以致相关信息“大道不走小道走”。事实上,网络谣言往往是基于特定事件,当此事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时,而权威媒体不作为或作为不够,就在无形中给传言提供了生成条件,并为其网络传播预留了广大空间。
三是焦虑心理。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其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个人也很难为自己的未来制定出清晰的预期,这就难免会产生一些迷惘、急躁和焦虑心理,进而衍生出猜忌、不满、逆反和攻击等负面情绪,而在虚拟的身份隐蔽的网络空间,这些不良心理和情绪极易酝酿膨胀为一些谣言的诱发因素。当然,这些因素不是谣言产生的主要原因,但却是谣言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的社会心理基础。
四是恐慌心理。当今我国社会面临深刻转型,利益格局发生急剧调整,一部分公众极不适应,随之产生不安全感。应该说,一些网络谣言的形成与传播,恰好迎合和加剧了这一部分公众内心的不安全感。在现实中,瘟***、地震、“世界末日”等灾难性事件与广大网民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一旦发生,人们本能的应激反应就是震惊或恐惧。如果此时主流信息缺失或模糊,就可能导致一部分网民对突发事件的进程产生种种不祥猜测,进一步增强了对谣言的依赖。例如,近年来的“抢盐风波”和“世界末日预言”就在当时引起一定程度的局部的社会恐慌,也为一些网络谣言的产生、蔓延创造了社会条件。
五是盲从心理。其一,有些网络谣言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人们的某种心理预期,因而人们愿意相信它、接受它和传播它。其二,一些网民的认知能力不够高、警惕性比较差,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随大流”心理,他们对待传言缺乏基本的理性分析和判断能力,往往不问是非曲直而随声附和。可以说,一些网络谣言的传播与蔓延,与一部分网民中存在的这种非理性的“跟风”情况有关。如果说历史上许多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大多基于迷信或无知,那么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网络谣言更多的则是打着“科学”的旗号,利用大多数群众对科学的盲从,而科学知识却有限来实现和表现出来的。
六是侥幸心理。互联网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交空间,其匿名、自由和交互性强的特点便于隐藏身份,有些网民就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匿名身份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和后果,于是便在网络上任意、传播不实信息,加之现实中制裁和责任追究网络造谣和传谣的难度大、成本高,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网络谣言的滋生和蔓延。可以说,近年来一些网络谣言之所以迅速扩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不少网民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不责众”、“法不罚众”的侥幸心理有关。虽然这部分网民没有蓄意制造谣言,但却无心地传播了流言蜚语,所以他们在谣言的传播过程中扮演了实际上的直接责任者角色,产生了极恶劣的社会作用。
七是发泄心理。在现实中,有少数人的心态原本就不正常,而网络提供的人人手持“麦克风”、个个可当“发言人”的角色便利,使得他们一遇到某些不合理不公平的事件,就紧抓不放,利用公众的猎奇心理将事件“添油加醋”、扭曲放大搬上网络。其一,有的谣言者平时就与他人有纠纷,但其法律意识淡薄,总想着报复他人,而网络的隐匿性则为他提供了这种机会;其二,某些人出于仇官仇富心理,故意在网上放大或编造个别官员、富家子弟的生活作风等丑闻;其三,一些人对当前转型期的社会问题有负面情绪,而很难有被主流文化认可的表达机会和释放途径,因此一旦有网络传言触发其不满情绪共鸣时,他们就通过对谣言的参与、传播表达其不满心理。
八是作乱心理。目前我国正步入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中诸多矛盾越来越集中爆发,而此时一部分公众的逆反情绪和激进思想也日益显现。于是,境内外极少数别有用心者便趁机作乱、浑水摸鱼,他们借助互联网,利用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某些矛盾,肆意炒作热点问题,夸大、扭曲和捏造相关事件,使之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催化剂”,借以煽动群众的不满情绪,挑拨***群干群关系,制造社会混乱,企***实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
三、治理网络谣言的现实路径
网民不健康的心态是网络谣言滋长和传播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探讨网络谣言的治理路径,应当从有利于促进培育网民的理性精神、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律意识加以展开。否则,“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公开”和“谣言止于法治”就不能很好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一是网民个人要自觉增强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免***力”。广大网民是制止网络谣言的“最后把关人”,因此要有效地防范网络谣言,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还在于网民自身要提高“免***力”,努力将网络谣言消解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为此,广大网民要通过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自觉培养理性精神,提高对网络信息的鉴别力和判断力。比如,对那些渠道不清、来源不明的信息尤其是涉及***治事件的敏感信息,网民更应理性反思,不为其所惑,也不为其所动,努力从自我做起,不盲目跟风起哄,不给谣言生成、传播和发酵以任何机会。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广大网民还要自觉培养良好的公共精神与平和的社会心态,确立对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律意识。例如,在网上发言之前,首先要考虑清楚自己的发言是否有确凿根据,是否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时刻不忘自己作为“社会人”的角色身份。
二是运营网站要主动履行管控网络不良信息的社会责任。目前,大多数网络谣言主要是通过电子公告(论坛)、手机短信、博客、微博和微信等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所以在培育和提升网民的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方面,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承担起网络言论“第一把关人”的责任。一方面,各运营网站要大力推进行业自律,积极推广健康网站、绿色网站建设,着力从技术手段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负责任言行、***等有害信息的和传播,坚决限制或屏蔽不良网站的接入,切实在网络资源源头上把不良信息管控起来,以免误导群众、误伤社会。另一方面,各运营网站尤其是主流网站要大力引导广大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虚假信息、不发表不负责任言论,自觉抵制和反对网络非理。此外,各运营网站还要在***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制作充满“正能量”的网络节目,为广大网民提供优质上网资源,丰富公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努力营造一个绿色美好的网络“精神家园”。
三是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的养成教育。青少年是网络谣言的“易感人群”,为此有必要从青少年抓起,将网络媒介素养纳入国民教育,注重培育和提升他们的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所谓网络媒介素养就是指在网络社会中的人们了解、分析、评估网络媒介,并以符合法律合乎道德的方式高效率地获取信息、辨别信息、利用信息、开发信息而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在信息多元化的网络时代,提升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是网络治理的根本之举。而个人良好网络媒介素养的提升,离不开持久的养成教育,学校则是教育人、培养人的最重要场所,所以各级各类学校义不容辞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其一,要把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之中。学校开展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如何正确认识网络媒介、如何合理选择和接触网络、如何正确理解和鉴别网络信息、如何有效利用网络”[7],但在具体实施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时,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自身的类别和层次,充分考虑受教育者的年龄、认知水平,着重做好教学内容的衔接和授课方法的灵活运用,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安排一些青少年乐于接受、愿意参加的活动形式,积极引导广大青少年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规范和对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而提升他们的网络媒介素养。其二,学校还要利用校报、广播、校园网等校内媒介资源,借助讲座报告、展览展示、辩论会等形式,通过对一些网络谣言典型案例的剖析,指导广大青少年安装好“网络心理健康防火墙”,自觉维护好身心健康。
四是主流媒体要充分发挥对网络舆论的引导作用。在培育和提升网民的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方面,作为***报***刊的主流媒体要有所作为。其一,要主动“发声”。主流媒体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话语优势和资源条件,激发网络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广大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荣辱观;同时,还要向公众讲清楚网络谣言的本质、虚假性、危害性,捏造和扩散网络谣言的违法性,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公众对铲除网络谣言这颗“毒瘤”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思想认识,进而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社会共识。其二,要增强舆论引导力。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在广大群众中开展文明上网以及如何识别网络谣言的知识普及教育,提高他们对网络信息的解读、批判和使用能力,促使他们在网络环境中从自我做起,不盲目跟风起哄,不造谣、不信谣和不传谣,自觉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其三,要强化“把关”责任。主流媒体要带头规范好自身的信息,及时过滤各种虚假信息,加大对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在杜绝网络谣言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是科研机构要高度重视对网民心态的学术探究。为了培育和提升网民的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进而有效地防控网络谣言,有关高校、社科研究基地特别是舆情监测中心要提供必要的学术理论指导。其一,加强对当前时期网络舆情的动态跟踪,准确把脉网民情绪、社会心态及网络舆论的走势,力争为有效管控网络谣言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其二,将“易感人群”的心理调查和研究置于重要地位,特别是加强对社会闲散人员、城市打工者、离退休人员、青少年等群体的心理疏导和干预,力争从内容、形式、方法和手段等方面探索出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现实对策。其三,进一步推动对网络谣言的深化研究,努力揭示其形成和传播的内在规律,包括形成机理(即网络谣言是由什么人制造出来的,为什么被制造出来,又是通过什么方式制造出来的)、扩散动力(即哪些因素推动了网络谣言的扩散,又是如何推动扩散的)和传播路径(包含网络谣言传播的渠道、方式和过程、阶段)等,为提高网民的理性精神与道德自律意识以及完善网络舆情应对机制而献计献策。
六是***府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力度。“现有的电子空间以国际互联网为构架,它在性质上是开放的、松散的。“没有良好的‘自律’和严格的‘他律’,就很容易引***理问题。”[8]在当今互联网时代,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如何通过***府部门严格的“他律”是摆在各级***府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对此,建议***府部门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大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力度:其一,必须坚决打击网络违法活动。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无论普通网民还是互联网企业,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包括网络谣言,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对于一些社会危害性大、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府有关部门更不能听之任之或是低调处理,而是要予以曝光,并勇出重拳、坚决打击。只有加大对网络谣言的依法惩处力度,提高网络恶意造谣者、传谣者的违法成本,这样才能起到应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其二,必须大力加强互联网法治建设。要建立健全打击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将打击网络谣言纳入法治轨道,消除因网络的虚拟性及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等原因而产生的造谣者与传播者的侥幸心理。要努力做好网络法制和文明上网的宣传教育,促使广大网民正确认识和行使自己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真正懂得个人的网络自由权利必须遵守“事实底线”、“道德底线”和“法治底线”,而不能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代价,从而达成“网络无边、自由有界”的社会共识。其三,必须全面推进网络实名制度。当今,网络谣言的造谣者和传谣者大多是通过匿名方式来与传播网络信息的。与任何事物一样,匿名上网也有其两面性。一方面,匿名上网有助于网民表达内心的真实感受和想法,有利于他们参***议***,对我国民主***治发展也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匿名上网又使得一些网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削弱,随意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络言论,更有甚者在网上恶意造谣和传谣,造成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最典型的莫过于2012年3月“***车进京、北京出事”的网络谣言。因此,要有效遏制和清理网络谣言,有必要全面实施网络个人实名制,以彻底消除造谣者与传播者的侥幸心理。当然,***府部门要把建设性的网络批评建议、监督与网络造谣生事、诽谤等行为划清界限。这就要求我们在积极实施网络实名制的同时,必须注重完善和落实各项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以免顾此失彼。
总之,要有效地治理网络谣言,就必须在大力加强经济***治层面建设的同时,还应积极推进社会心理文化层面的建设,着力提升网民的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这对于弘扬社会正气,营造惩恶扬善、明辨是非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网络舆论的健康运行和良性发展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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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论文例7
谣言作为一种舆论现象早巳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社会传播活跃度、社会心态、社会透明度等方面的特征。而当谣言和网络结合起来,网络谣言则具有了更多新的特征,产生了更大的社会影响力。网络使谣言到了新的阶段。对网络谣言的探究,对于深入了解网络谣言新特点,有效的规避网络谣言的危害,促进社会舆论的健康运行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汉语词典》对谣言的界定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学者胡钰认为“谣言是一种以公开或非公开渠道传播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传统的谣言往往采取人际传播的方式,对公众关注或者感兴趣的问题,进行了未经证实的信息传递。大多数情形下,谣言包含着很多虚假,夸大,以讹传讹的因素。而谣言的传播与影响往往和谣言事件的重要度、事件的不透明(模糊)度以及受众兴趣成正比,和公众理性程度成反比,同时受到社会环境和社会传播机制的影响和制约。
在网络环境中,谣言传播有了新的变化。网络谣言是指以互联网为载体进行传播的未经证实的阐述和诠释。网络将谣言的传播途径由人际传播、口头传播变为网络信息传播。传播载体的变化,使网络谣言具有了一些新的特点:
快捷性,网络快速的传播速度带来了信息的高速流动,同时网络谣言也伴随着网络信息快捷传播。这就导致网络谣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快的流动速度,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巨大社会影响;广泛性,网络覆盖的范围较大,相比传统谣言的小规模传播,网络谣言能够迅速在大范围进行扩散;难控性,传统谣言由于人际传播的速度、范围相对有限,往往容易得到控制,而互联网具有虚拟。自由,匿名等特点,网络谣言也因而难以得到完全控制;互动性,传统谣言也存在社会互动,而网络谣言经常以讨论的方式进行传播,参与的人数更多,互动的程度更强,网络谣言信息传播变得更加复杂;“精确性”,谣言因为其“貌似真实”而被广泛的传播,而网络的多媒体特性,更能够***文并茂,直观生动的展现事实,网络谣言往往具有相比传统谣言更为精确、形象的材料来证实其可信度,以利于其传播。比如“农妇被蟒蛇吞吃”的网络谣青配合几张照片,大大增强了其可信度和影响力。
二
网络谣言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多方面原因的共同作用下,网络谣言得以扩散传播。一般而言,网络谣言的传受主体为普通网民,本文以网民为参照主体,从客观和主观两个层面对网络谣言的主要成因进行总结分析,以***廓清网络谣言的形成原理。
首先从客观方面而言,网络谣言的形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针对网络谣言事件,权威信息存在缺失、滞后或者模糊。
网络谣言往往是基于一定的事件,尤其是一些重大的突发事件。当这些事件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权威信息又没有及时出现,就为网络谣言提供了发展空间。网络谣言成为人们获取事件信息的主要途径,并不断扩散变化。而这时,舆论往往存在一定的失控情况。如果对于谣言尤其是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受众最需要了解事情真相的关键时期,缺乏有效及时的信息,或者采取简单封堵的方法遏制网络谣言的蔓延。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自由使得网络谣言很难被有效封堵。那么在权威信息不作为或者作为不够的情况下,网络谣言则易于占据舆论阵地,谣言包括网络谣言肆意泛滥,对社会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2、网络把关人的缺失。
在传统媒体中,由于信息有着严格的选择和监控,谣言信息很难通过正规途径进行传播,往往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进行扩散。而网络作为开放的网状传播系统,传播主体多元,传播路径丰富,往往缺少像传统媒体一样的“把关人”。信息可以相对自由随意的进行流动。这也导致网络谣言等不实信息和虚假信息能够广泛传播。而无中生有的谣言是很难在传统媒体中进行和传播的。
3、传统媒体的信任度降低。
一般而言,应对包括网络谣言在内的谣言,最好的对策是正面的疏导。尤其是***府通过传统大众媒体进行信息公开。传统媒体在社会中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然而,一些传统媒体中往往以“报喜不报忧”或“少报忧”的方式进行信息处理。极大地影响了传统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中的公信力。当一些重大的公共事件出现后,传统媒体对谣言进行澄清。一部分受众反而并不信任这种澄清,甚至从反面进行理解,进一步扩大谣言的扩散。
三
同时,作为网络谣言的参与主体,尽管主动捏造假消息进行谣言传播的网民数量有限,但还是有一定数量的网民参与到网络谣言的传播中去,为网络谣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这种行为也是有着一定的主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网民的辨析能力因为网络谣言中的威胁性内容而受到削弱。
一般而言,网民对于网络信息尤其是谣言信息的辨别能力越强,网络谣言传播的空间就越小。但是一些谣言往往依存于一些突发的重大公共事件,如地震,瘟***等灾难性事件。这些事件往往和网民有着重大的利害关系,导致相当一部分网民心理承受能力被削弱,恐慌,焦虑的情绪在网民中进行蔓延,如果加之权威性的信息缺失或者模糊,必然导致网民对网络谣言等“小道消息”的依赖程度增加,对网络谣言的可信度的辨别能力下降。更多的网民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来对待网络谣言。这些包含威胁性内容的网络谣言从而获得相当数量网民的信任,进而引发一定的社会问题。
2、社会负面情绪的宣泄。
谣言作为未经证实的信息传播,其背后往往隐藏着一定的社会群体情绪,成为社会环境中各种复杂因素的表征。当前我国社会尚处于转型时期,一些社会问题,矛盾依然存在,一些社会群体存在着一定的社会负面情绪。当网络谣言触发了这些人的负面情绪,引发不满情绪共鸣的时候,这些网民往往处于非理性的宣泄状态。事实真实与否已并不重要,而是通过参与网络谣言的传播来表达自身的社会负面情绪。根据信念偏见效应理论,如果一个信息与受众对该问题的认知和态度较为对应的时候,受众倾向于接受这个信息并进一步强化原有态度。比如哈尔滨“宝马撞人案”,杭州“富家子飙车”等事件中在网上盛传的“领导亲属”,“权钱交易”等谣言,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中的“仇富”,“仇贪”心态。部分网民通过对这些网络谣言的参与、传播,宣泄着自身的社会负面情绪。
3、利己主义的网络谣言传播。
人作为社会动物,其行为往往存在一定的利益动机。在网络谣言的传播中,一些网民相对“被动”的接收谣言信息,往往采取半信半疑的态度,没有积极的促进网络谣言的扩散。可是还存在一些网民,出于自身的利益需要,恶意制造网络谣言,或者积极参与到谣言传播中去,借此实现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完全利己主义的网络谣言制造者和参与者,尽管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往往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利己诉求较为多样,但往往都以通过网络谣言传播实现自身的较大获益为特征。比如因为个人恩怨,而对相关人员编造网络谣言,恶意诽谤,以达到打击报复的目的。代表性的是2009年的保定“艾滋女”事件,谣言铷造者为了实现报复目的对当事人进行恶意谣言诽谤。同时,还有一些网民为了自我表现欲进行谣言传播。这些网民为了成为舆论关注的中心,充当“意见领袖”,制造、传播爆炸性的网络谣言。比如20lO年初的山西地震网络谣言,最早在网络地震谣言的网民就是为了赚取点击率。类似的利己动机造成的网络谣言传播还有很多。
四
当谣言和网络媒体结合起来形成网络谣言,其舆论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大大增强。如果处理不当,容易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的舆论氛网。针对网络谣言的特点及产生原因,对于网络谣言的治理应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1、加强***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社会透明度。
网络谣言传播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权威的真实信息模糊。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越小。如果在引发谣言的公共事件发生初期,***府等权威机构就能够将事实真相及时,公开,准确的出来,往往能够很好的遏制谣言的蔓延。比如汶川地震之后,我国***府部门就及时的把地震信息予以公布,有效地遏制了各种有关谣言的传播。
然而,目前一些***府部门对网络谣言的重视程度仍然不足。尤其是当一些公共危机发生时,信息有所缺失,滞后或者模糊,这都导致谣言的进一步扩散,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杭州富家子飙车”事件中的“欺实马”等,都体现出一些***府部门在应对公共危机时的信息公开工作存在失误,这也为网络谣言的肆意传播提供了土壤。应该说,提高***府信息公开能力,增强社会透明度是治理网络谣言的关键所在。
2、加强网络监控管理,完善网络谣言预警与处理机制。
网络谣言论文例8
“网络谣言”还不是刑法专业的一个具体罪名,更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学概念,在这里仅仅是笔者根据普通谣言行为结合网络技术归纳出的一个名词。对传播网络谣言行为的定义,结合普通谣言行为,则可以看出它是一种伴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开发应用、结合前者所出现的一种新型危害行为,因为网络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使用最为广泛的信息交流手段。因此,传播网络谣言,是指一类主体利用网络介质而散播的没有实情依据言辞的行为。
同传统造谣行为相比,网络造谣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网络造谣行为主体的复杂多元化。大数据时代网络的发展,使得每个民众都能够施行网络造谣行为。一部分人是为发泄情绪或表现自我而故意杜撰,还有一部分人则是为了宣泄自己的仇怨以及对社会的不满,利用制造网络谣言,对他人进行中伤。一些企业为取得商业利益,为了在市场上赢得一席之地,编造谣言,甚至诋毁和中伤竞争对手,而且这种谣言的编造被商业化,有专门的网络营销顾问公司。例如,著名的“抢盐风波”,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还有西方一些敌对势力则是要破坏我国安定团结的***治局面,2012年的“***车进京事件”则是借全国人大会议召开之际,以此达到破坏我国国家稳定的目的。
二是网络谣言传播迅速,影响广泛。只要有网络,就可以同步知道地球上的各种信息。在网络上虚假信息,其传播速度远远快于任何一家传统媒体,这就使得一些有害信息或者诽谤侮辱他人的信息在网上空前迅速的蔓延,难以控制。另外,网络是个开放空间,所以一旦在网络上进行谣言的传播,影响范围之广是难以估量的。
三是网络造谣行为的隐蔽性。网络造谣行为所依据的是计算机和网络,实施造谣、传谣的行为都是通过程序和数据操作,而且不受任何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所以有很强的隐蔽性。这给公安机关侦破网络造谣的案件也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再加上某些网络造谣行为如果不直接指向公众,指向的是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稳定,这样就会使得社会危害性在一定程度不为民众所感知。
四是网络造谣行为造成的后果涉及面广。因为网络无论在私人领域还是公开领域,都日益成长为一种时尚,一种无形的生存方式,在社会中的影响很有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网络造谣行为更有一种造成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的可能。这就从个体起头指向了公共领域,内容已经开始直接或者间接转向不特定的群体,网络造谣者利用造谣言论引起社会关注,引发大范围的公共事件,这在今天已经成为引起某些公共事件以至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二、国内外规制网络谣言的现状
网络谣言存在于各种空间,世界各地对待网络谣言一致采用强硬态度和措施,大致分为互联网行业主导型、公众参与主导型或***府主导型等网络谣言管理形式,这是我国预防或控制网络谣言可供参考的经验[1]。固然,关于我国预防和打击传播网络谣言的规制,在刑事、行***和民事领域上分别体现,可是从宏观上表现出预防和打击网络谣言的法律体系滞后于现实的处境。
欧阳文星:网络谣言的刑事立法研究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年第4期第28卷第4期
(一)国内规制网络谣言的现状
正如支振锋所说,网络谣言不但在我国出现,在世界范围内亦是一个亟待治理的问题。《人民日报》发文总结了国内十大网络谣言,每个网络谣言都造成了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包括:“蛆橘事件”、“***车进京”等,还有几乎实际影响了全国人民的“抢盐风波”。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大数据时代网络管理面临的一道难题,而且将会长时间存在,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我们应最大限度地遏制谣言的发展,对造谣传谣行为要依法惩治。
我国刑法及《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的,侮辱罪、诽谤罪等,网络世界也同样适用。总体上看,《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划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若是施行了诽谤行为,但与《解释》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不相符,不能认定为诽谤罪[2]。这充分体现了依法打击的同时,网民的表达权也要受到保护。与此同时也可以看出,引导教育主要集中在网络诽谤,而非网络造谣。
但是,针对网络谣言,行***处罚的有效措施只有罚款和警告,与大部分网络谣言所产生的严重影响不相适应,起不到有效治理谣言的目的。据统计,我国现行有效的网络法律规范统计共78件,分别由全国人大***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其中涉及公民网络言论的有21件。而最新、最具权威性的,则是2013年9月9日的《解释》。其中明确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定罪标准,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对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认定,解释认为包括两种情形;首先,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其次,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因此,传播网络谣言行为的现有立法存在以下不足之处:首先,我国目前针对网络造谣行为的法律规定较少,大多以规定、办法、决定类文件出现,尚未有专门针对网络造谣行为的法律法规出台。其次,只是将网络造谣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其中的一类,没有将网络造谣行为进行一个分门别类的规制。因为造谣行为既可以构成民事侵权,也有可能得到刑事制裁,网络造谣行为也不例外。也正因为这样,必须加快对网络造谣进行法律规制,尤其是刑法规制,以便更加有效地打击网络造谣行为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国外治理网络谣言的相关措施
美国自1978年以来先后通过了《电脑犯罪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含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范,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及惩罚都进行了明文规定。美国在网络治理方面是法律法规最多的国度。虽然美国奉行“言论自由”、“网络无界”等自由主义理念,对网民言论管控较宽松,但对触及未成年人保护、公民隐私权益和国家核心利益的网络言论严厉处罚[3]。
2007年,韩国网络实名制开始实行,最初网络谣言和恶意言论明显减少,但一段时间过后开始反弹,各规模较大的网站每月要删除近万条不法言论,谣言之火却依然蔓延。最近3年,又有7位韩国艺人因网络谣言或恶意言论自尽。与此同时,韩国《电子通讯基本法》规定,网络谣言危害公共安全最高可达5年刑期并处最高5000万韩元罚金[4]。
以上各国都长期致力于遏制网络谣言的相关法律和制度的建设,法律体系比较完善,并且多与个人隐私保护相结合,打击力度也比较大。
三、网络谣言刑事立法建议
在面对网络言论自由和利用网络别有用心搞破坏,恶意抹黑***府形象等行为时,相关部门应从预防、应对和解决上加大力度,应完善我国刑事立法,对于危害行为触及刑法时应坚决予以打击,做到有法可依。
(一)刑事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在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都有针对谣言的相关规定,却未能有效制止谣言的迅速传播。针对网络谣言,行***处罚手段仅有罚款和警告,与大多数情况下网络谣言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无法匹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目前我们虽已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危害性,但现行刑法并无针对网络谣言的具体罪名。然而网络谣言已符合犯罪构成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让处罚仅停留在治安管理处罚之上,而应有实质的刑事立法,这样才能完善我国针对网络谣言的处罚层级,使得制造传播者慑于法律的处罚,从刑罚的角度有效遏制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5]。
我国刑法学者一直主张不能一出现危害社会行为便动用刑法来规制,因为刑法是保障社会运行的最后一道保障。刑法的滥用,不仅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也将束缚社会和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侵犯公民的自由,使社会陷入僵化。
然而,笔者认为刑事法律不以过度干预为前提是有必要介入网络造谣行为。首先,刑事法律规制网络造谣行为的必要性。我国法律,除去刑法以外的部门法是维护社会秩序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其他部门法难以充分保护社会关系时,才动用刑事法律进行规制。第一,刑法中没有条款规制严重的网络谣言,如果要从根本上控制网络造谣行为,首先就需要在现有基础上,建立更完善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二,网络造谣的社会危害性除了其侵害了个别人的利益,更主要是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是随着新闻热点随时出现。严重者甚至引发聚众性治安事件。因为行为的低成本与结果的高危害加之处理的软规制不成比例,将网络造谣行为纳入刑事法律规制也是应当的。我国已有实践,例如“碘盐防辐射”、“***车进京”都进行了行***处罚和经济制裁,然而还是有不同的网络造谣行为出现[6]。这说明普通法律规范对网络造谣行为规制并不到位且效果有限,只能寻找更为严格的法律控制。
其次,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法律规制网络造谣行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个性质要求在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上要有度,要防止刑罚的过量投入,否则在抑制了犯罪的同时也使整个社会失去了活力和生机。对刑事立法而言,必须满足一定的秩序性需求――通过保护法益来实现维护秩序的机能。所以网络造谣行为犯罪不单是违反了社会秩序,更侵犯了法益。如果单纯追求社会秩序稳定而不给予刑事制裁,一方面使得行***法的调整空间过大,另一方面也违反了犯罪的本质概念。
(二)在定罪量刑上应区别对待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
造谣者即网络谣言的始作俑者,这些人身份各异,动机亦是各不相同,但是所造成的后果就是使得大批不明真相的群众受其蛊惑,损害了社会诚信,破坏了公共秩序,影响正常社会生活。正是由于网络信息传播快、散播广的特征,造谣者的行为危害性不可估量。而传谣者虽然不是直接制造谣言的人,但对于下一个接收到谣言信息的人就是相对的谣言制造者。
网络谣言的制造者和传播者在主观动机、客观行为和实质影响以及影响范围上有所不同,在制定刑罚时亦应区别对待。即需要考量行为人是出于煽动颠覆国家***权或是基于个人或机构利益需要,还是基于仇视国家和社会抑或是仅仅处于发泄个人不满的攻击等,均应区别对待[7]。因此谣言所造成的实质影响应置于考量罪与非罪的首位,然后再对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客观行为进行甄别及考量。
(三)刑事立法对国际上“不怀好意者”的规制
伴随着中国在国际地位的提升,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愈来愈大的同时,各方势力也密切关注着中国的一举一动。很多国外势力并不希望中国强大突起,以种种理由诋毁,更有甚者抛出“中国”,国内外恶势力不但利用传统媒体对中国展开污蔑,并且使用网络制造大量网络谣言,妄***达到想要的效果。笔者认为,可对此种网络谣言即时立法,明文规定惩罚措施,比如限制一部分不法分子在中国的采访权利,对“不怀好意者”加以法律规制。对我国处理此类国外违法行为提供合法依据,以达到有效的震慑效果。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网络的发展,谣言已然从传统口头传播方式转向跨地域、时间的网络传播时代,其传播速度更快,影响更恶劣。近几年网络谣言的燃起之势,不但致使网络公信力受损,对大数据时代网络发展带来严重的危害,同时引起了民众不必要的恐慌,社会秩序被严重干扰。笔者认为对网络谣言进行法律规制,从源头上预防虚假信息的,规正网络行为,有利于防备网络犯罪行为,创造秩序稳定的网络环境,对维护社会、国家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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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论文例9
作者简介:王锁明,男,南京大学***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当代中国国情。
近年来网络谣言的滋长和蔓延,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严重的危害性。那么,什么是网络谣言?网络谣言泛滥的心理因素有哪些?从社会心理视角来看如何治理网络谣言?下面,笔者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深化认识和有效治理网络谣言有所裨益。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界定
在中文语境中,对谣言比较权威的解释有《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两者都认为谣言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消息。不过,有学者从与谎言相区别的角度指出谣言“是众人传播虚假事件的行为,但多数传播者并不认为它是假的。因此,它和谎言不一样,说谎者意识到说的是假话,一个人或少数人造谣生事仅仅是谎言。可见谣言是指众人无根之言的传播,又称谣诼、流言、谣传等”[1]。这里指出了谣言的三个构成要件:没有事实根据,群体之间的传播,极大的迷惑性。
什么是网络谣言?从现有研究来看,学界主要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侧重于传播媒介的角度,认为网络谣言是以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谣言[2];第二种观点侧重于内容真实性的角度,认为网络谣言是在网上传播的虚假不实言论[3];第三种观点侧重于受众兴趣的角度,认为网络谣言是在网络、传播的网民感兴趣的事件或问题的不实消息[4];第四种观点侧重于社会影响的角度,认为网络谣言是对人们的日常生活和社会运行产生负面影响的网上舆论[5]。这些看法和观点对认识和理解网络谣言有着积极意义,但笔者更认同美国学者桑斯坦的观点。桑斯坦认为,网络谣言是个人或集团为了实现特定需要,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介,在没有事实根据或虽事出有因但在传播过程中严重失真的情况下,恶意对某位公众人物进行诬陷、攻击和诽谤或蓄意散播某类虚假信息而引起社会恐慌的传言[6]。桑斯坦对网络谣言的界说,相对而言更完整更合理,也更有助于我们深化对网络谣言的认识和把握。
由于网络谣言借助了互联网的匿名性、即时性和互动性等技术特征,所以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社会危害性也更强,它不仅侵害公民名誉、影响社会稳定,严重的还危及国家安全。因此,当前对网络谣言进行一定的集中清理十分必要。但为了有的放矢地打击网络谣言,必须对之合理界定,把握好度,以免执行中滥用信息和跑偏主题。一是不能简单地将“未经证实”的网络信息都定性为谣言而加以排斥。当然,我们不提倡在网上随意尚未弄清事实真相的信息,还有,网上也确有一些“未经证实”的信息后来证明是谣传。二是不能轻易地将网上的“与事实有出入”的信息全部纳入谣言范围。诚然,此类消息在转发中确会带来“以讹传讹”的负面影响。三是不能粗暴地将自己“不爱听”或“逆耳”的网上言论,一概说成谣言而予以打击。对于建设性的网上批评意见和监督则必须予以保护。否则,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治的发展。四是不能草率地认为,当前打击网络谣言就意味着要打压网络言论自由。这里,有必要把建设性的批评建议与造谣生事行为加以区分。必须明确,当前治理网络谣言不是为了使整个网络舆论场“失声”,而是为了更好地推动互联网舆论走向正常化和建设性。
二、网络谣言的社会心理因素
在现实中导致网络谣言泛滥的不健康心理因素复杂多样,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八种:
一是八卦心理。在当今网络时代,快节奏的生产、生活使得人们的日常生活单调乏味,而八卦谈资犹如“佐料”,增添了平淡生活的情趣。一般来说,谣言的主要话题是有关公众人物、影视明星的私生活和高层人士的“秘闻”,有些网民也以为传谣好玩,谣言制造者正是利用了这一部分网民的低级趣俗,将道听途说来的消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利用互联网这一特殊渠道加以和传播,以吸引受众眼球,追求高点击率,希望制造轰动效应。这在主观上并无多大恶意,但在客观上却造成了各种小道消息充斥网络的不堪局面。
二是质疑心理。一些网络谣言之所以蔓延,与权威信息的缺失、滞后或模糊,以及部分网民对***信息不信任也有很大关系。长期以来,有些***媒体总是以报喜不报忧或少报忧的方式处理突发事件信息,以致在部分网民中的信任度大打折扣。而一旦有重大事件发生,当权威媒体进行报道时,公众却普遍持不信任的态度,更有甚者从反面解读。此外,有些网络谣言的传播,也跟***府部门对消息与公众对信息需求存在较大脱节有关联,尤其在处理突发事件方面,有关部门不是及时或公开信息,而是习惯于封锁信息,这就有可能使部分网民产生负面的心理感受,以致相关信息“大道不走小道走”。事实上,网络谣言往往是基于特定事件,当此事件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时,而权威媒体不作为或作为不够,就在无形中给传言提供了生成条件,并为其网络传播预留了广大空间。
三是焦虑心理。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又处于各种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风险和挑战,其不确定性大大增加,个人也很难为自己的未来制定出清晰的预期,这就难免会产生一些迷惘、急躁和焦虑心理,进而衍生出猜忌、不满、逆反和攻击等负面情绪,而在虚拟的身份隐蔽的网络空间,这些不良心理和情绪极易酝酿膨胀为一些谣言的诱发因素。当然,这些因素不是谣言产生的主要原因,但却是谣言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的社会心理基础。
四是恐慌心理。当今我国社会面临深刻转型,利益格局发生急剧调整,一部分公众极不适应,随之产生不安全感。应该说,一些网络谣言的形成与传播,恰好迎合和加剧了这一部分公众内心的不安全感。在现实中,瘟***、地震、“世界末日”等灾难性事件与广大网民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一旦发生,人们本能的应激反应就是震惊或恐惧。如果此时主流信息缺失或模糊,就可能导致一部分网民对突发事件的进程产生种种不祥猜测,进一步增强了对谣言的依赖。例如,近年来的“抢盐风波”和“世界末日预言”就在当时引起一定程度的局部的社会恐慌,也为一些网络谣言的产生、蔓延创造了社会条件。
五是盲从心理。其一,有些网络谣言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人们的某种心理预期,因而人们愿意相信它、接受它和传播它。其二,一些网民的认知能力不够高、警惕性比较差,在很大程度上还存在着“随大流”心理,他们对待传言缺乏基本的理性分析和判断能力,往往不问是非曲直而随声附和。可以说,一些网络谣言的传播与蔓延,与一部分网民中存在的这种非理性的“跟风”情况有关。如果说历史上许多谣言的产生和传播,大多基于迷信或无知,那么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一些网络谣言更多的则是打着“科学”的旗号,利用大多数群众对科学的盲从,而科学知识却有限来实现和表现出来的。
六是侥幸心理。互联网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交空间,其匿名、自由和交互性强的特点便于隐藏身份,有些网民就错误地认为自己的匿名身份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和后果,于是便在网络上任意、传播不实信息,加之现实中制裁和责任追究网络造谣和传谣的难度大、成本高,在客观上也助长了一些网络谣言的滋生和蔓延。可以说,近年来一些网络谣言之所以迅速扩散,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与不少网民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法不责众”、“法不罚众”的侥幸心理有关。虽然这部分网民没有蓄意制造谣言,但却无心地传播了流言蜚语,所以他们在谣言的传播过程中扮演了实际上的直接责任者角色,产生了极恶劣的社会作用。
七是发泄心理。在现实中,有少数人的心态原本就不正常,而网络提供的人人手持“麦克风”、个个可当“发言人”的角色便利,使得他们一遇到某些不合理不公平的事件,就紧抓不放,利用公众的猎奇心理将事件“添油加醋”、扭曲放大搬上网络。其一,有的谣言者平时就与他人有纠纷,但其法律意识淡薄,总想着报复他人,而网络的隐匿性则为他提供了这种机会;其二,某些人出于仇官仇富心理,故意在网上放大或编造个别官员、富家子弟的生活作风等丑闻;其三,一些人对当前转型期的社会问题有负面情绪,而很难有被主流文化认可的表达机会和释放途径,因此一旦有网络传言触发其不满情绪共鸣时,他们就通过对谣言的参与、传播表达其不满心理。
八是作乱心理。目前我国正步入改革攻坚期、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改革发展中诸多矛盾越来越集中爆发,而此时一部分公众的逆反情绪和激进思想也日益显现。于是,境内外极少数别有用心者便趁机作乱、浑水摸鱼,他们借助互联网,利用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某些矛盾,肆意炒作热点问题,夸大、扭曲和捏造相关事件,使之成为激化社会矛盾的“催化剂”,借以煽动群众的不满情绪,挑拨***群干群关系,制造社会混乱,企***实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
三、治理网络谣言的现实路径
网民不健康的心态是网络谣言滋长和传播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探讨网络谣言的治理路径,应当从有利于促进培育网民的理性精神、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律意识加以展开。否则,“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公开”和“谣言止于法治”就不能很好发挥其应有的效应。
一是网民个人要自觉增强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免***力”。广大网民是制止网络谣言的“最后把关人”,因此要有效地防范网络谣言,最重要和最关键的还在于网民自身要提高“免***力”,努力将网络谣言消解在个人的日常生活中。为此,广大网民要通过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和积累,自觉培养理性精神,提高对网络信息的鉴别力和判断力。比如,对那些渠道不清、来源不明的信息尤其是涉及***治事件的敏感信息,网民更应理性反思,不为其所惑,也不为其所动,努力从自我做起,不盲目跟风起哄,不给谣言生成、传播和发酵以任何机会。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广大网民还要自觉培养良好的公共精神与平和的社会心态,确立对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自律意识。例如,在网上发言之前,首先要考虑清楚自己的发言是否有确凿根据,是否会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时刻不忘自己作为“社会人”的角色身份。
二是运营网站要主动履行管控网络不良信息的社会责任。目前,大多数网络谣言主要是通过电子公告(论坛)、手机短信、博客、微博和微信等网络媒介进行传播的,所以在培育和提升网民的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方面,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网站必须承担起网络言论“第一把关人”的责任。一方面,各运营网站要大力推进行业自律,积极推广健康网站、绿色网站建设,着力从技术手段上预防和控制各种不负责任言行、******秽等有害信息的和传播,坚决限制或屏蔽不良网站的接入,切实在网络资源源头上把不良信息管控起来,以免误导群众、误伤社会。另一方面,各运营网站尤其是主流网站要大力引导广大网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做到不虚假信息、不发表不负责任言论,自觉抵制和反对网络非理性行为。此外,各运营网站还要在***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制作充满“正能量”的网络节目,为广大网民提供优质上网资源,丰富公众的业余文化生活,努力营造一个绿色美好的网络“精神家园”。
三是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开展青少年网络媒介素养的养成教育。青少年是网络谣言的“易感人群”,为此有必要从青少年抓起,将网络媒介素养纳入国民教育,注重培育和提升他们的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所谓网络媒介素养就是指在网络社会中的人们了解、分析、评估网络媒介,并以符合法律合乎道德的方式高效率地获取信息、辨别信息、利用信息、开发信息而不断实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在信息多元化的网络时代,提升网民的网络媒介素养是网络治理的根本之举。而个人良好网络媒介素养的提升,离不开持久的养成教育,学校则是教育人、培养人的最重要场所,所以各级各类学校义不容辞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媒介素养教育。其一,要把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之中。学校开展网络媒介素养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如何正确认识网络媒介、如何合理选择和接触网络、如何正确理解和鉴别网络信息、如何有效利用网络”[7],但在具体实施网络媒介素养教育时,各级各类学校要根据自身的类别和层次,充分考虑受教育者的年龄、认知水平,着重做好教学内容的衔接和授课方法的灵活运用,有针对性地设计和安排一些青少年乐于接受、愿意参加的活动形式,积极引导广大青少年养成良好的网络行为规范和对网络空间的社会责任意识,从而提升他们的网络媒介素养。其二,学校还要利用校报、广播、校园网等校内媒介资源,借助讲座报告、展览展示、辩论会等形式,通过对一些网络谣言典型案例的剖析,指导广大青少年安装好“网络心理健康防火墙”,自觉维护好身心健康。
四是主流媒体要充分发挥对网络舆论的引导作用。在培育和提升网民的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方面,作为***报***刊的主流媒体要有所作为。其一,要主动“发声”。主流媒体要充分利用自身的话语优势和资源条件,激发网络正能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使广大网民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荣辱观;同时,还要向公众讲清楚网络谣言的本质、虚假性、危害性,捏造和扩散网络谣言的违法性,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强化公众对铲除网络谣言这颗“毒瘤”的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思想认识,进而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社会共识。其二,要增强舆论引导力。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方式,定期不定期地在广大群众中开展文明上网以及如何识别网络谣言的知识普及教育,提高他们对网络信息的解读、批判和使用能力,促使他们在网络环境中从自我做起,不盲目跟风起哄,不造谣、不信谣和不传谣,自觉做网络健康环境的维护者。其三,要强化“把关”责任。主流媒体要带头规范好自身的信息,及时过滤各种虚假信息,加大对编造、传播不实信息的责任追究力度,切实在杜绝网络谣言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网络谣言论文例10
中***分类号:D523.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1
一、伦理上的困境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言论自由和遏制谣言的价值冲突,我们必须认真审视通过法律规制谣言是否符合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网络谣言的规制关涉公民的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权与社会公共利益、他人的名誉权之间的价值权衡是毫无疑问的,对于两者的冲突,又如何做到“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呢?如果对言论自由进行保护,就必须对在一定程度上对错误言论进行保护,但只有适当强调言论自由这一价值的重要性,才能使得社会避免承受“无止境的诽谤之痛[1]”。关于言论保护的“思想自由市场”理论认为,网络上的各种谣言可以通过互联网的观点的论辩与交锋加以自动澄清,若有专业人士对相关事件进行解读以对抗谣言的话,就没有必要动用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来规制。对此,有人指出市场的调节的局限性以及当今社会中信息的不完全对称性,所以必须对谣言进行外在手段的干预,而不能依赖市场自身,在当今社会,网络谣言的传播者大多并不是出于恶意,好事者往往出于将心理上的不安全感、猜测诉诸于天下,共鸣者则奉为“良言”四处传播[2],那么对于这些传播者的“善意”进行规制又是一大问题。
二、定位和功能上的困境
因为只要允许网络舆论场的存在,其必然会散播大量未经证实的信息。“谣”是“言”的媒介,网络谣言作为网络公共领域的行为,在本质上可以视为公众的一种表达行为。所以如何在海量的信息中有效地甄别信息的真伪和优劣是一个又是一个难题。在海量的网络谣言中,有的是出于追求真理的目的,或者至少具有追求真理的外观,这种便属于“高价值言论”[3],而这种相较于粗鄙的、猥琐的、诽谤性的、挑衅性的言论而言,显然是更值得受宪法保护的。所以,对舆论进行规制是必要的,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并非所有谣言都是消极的,相反,谣言在某种程度上会促进***府治理机构的透明、优化。比如谣言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间接的手段披露腐败。对于这样一些有价值的言论,我们如果对其加以规制,便可能造成对言论自由的不当钳制,便违背了对网络谣言进行规制的初衷。
三、法律自身制度的困境
对网络谣言的有效规制有赖于健全的法律机制,我国在惩治网络谣言领域已初步形成体系,但是仍然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防控体系,包括民法、行***法、刑法领域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如在网络谣言的民法规制中存在的“宣示性多于实效性,指引性多于操作性”[4]问题,行***规制中上位法下违法抵触的问题,刑法规制中对于适度延长相关配套刑期和对模糊概括语句进行准确界定的问题等。我国目前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策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一般立法,即《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一般法中针对表达自由的规定,另一部分是针对网络表达的特殊性而专门制定的规范文本,以行***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但是其存在两个不容忽视的缺陷。一是立法级别较低,缺乏专业性的龙头法。并且各规章之间的具体内容虽无明显差异,但是各自的规制理念和规制不同,因此导致了规制力度的削弱,二是监管权力结构不合理。***及其下属的网络监管机构、信息产业部、国家广电总局、文化部等各监管部门在权力配置上衔接不够紧密,有些又出现权利的交叉重叠,所以不可避免导致严重的推诿和踢皮球现象,不利于网络谣言的有效治理。
四、配套规制体系建设的困境
除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制以外,还需配套***府规制、监管技术治理、媒介素养培养的体系建设[5]。然而从我国来看,***府在网络谣言事件应对中往往辟谣行动迟缓、不能积极地公开信息,常常抱有“毕其功于一役”心态,仰赖单一的措施,同时辟谣内容较为晦涩、***性较强,无法真正获得民众信任、实效性不明显,因此达不到***府有效治理网络谣言的目的。在技术问题领域,互联网应用管理技术是较为成熟的,治理网络谣言并无重大技术障碍,实时监控和跟踪、找到造谣源头已经不是问题,互联网运营商可以通过对虚拟主机、主机托管、专线接入等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全面的排查,促使网站落实管理责任。但是仍然存在着监管的成本太高,无法有效进行事前把关等困难。在媒介素养教育方面,我们知道“谣言止于智者,谣言止于责任”,在法治社会,负责任的公民无论是在现实社会还是在虚拟社会,都应当受到法律、道德、和人类社会普世价值的约束[6]。相比国外,我国内地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才刚刚发展,仅有十几年的历史,我国的网民总体理性精神和道德自律意识、社会责任感和是非判断力在短期内无法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但若不解决这一问题,便无法从根源上走出网络谣言治理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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