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秩序论文集锦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1

目前的商品市场无序现象多数属于市场内在的基本秩序混乱,主要表现为市场进入行为失控,虚假出资、无照经营现象比较普遍;交易行为无序,包括商业贿赂、拖欠债务、不及时结帐等问题;制假贩假、偷工减料、盗版侵权、走私贩私、非法传销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例时有发生;还有就是言过其实的促销行为,这方面的问题在药品、保健品上尤为严重。商品市场秩序混乱可概括为下述几方面:

(_)市场主体混乱

市场主体混乱表现为形形的经营主体进入了市场,或者是主体身份资格不合格,或者是进入行为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无证、无照经营.经营者不经过进入资质审查而直接进入市场,成为经济户口中的“黑户”。他们不仅逃避登记注册,而且不缴纳税费,不接受市场监管。二是进入资格不合格。这类伪劣企业通过寻租或者欺瞒行为进入市场后,由于自身经营能力不足,经营方式不规范,自觉不自觉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三是******机关经商办企业。这种逆改革而行的企业会在市场中形成“官商”勾结,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和拥有的特权,侵蚀公平竞争的原则,恶化市场竞争环境。四是个体、私营业主以“挂靠”为名进入市场。这类不合格企业往往“借牌子”挂靠在正规企事业单位或行***机关,但企业主体身份十分模糊,财产收益也大多归私人所得,最多给所挂靠单位﹁些“管理费”了事。

(二)市场交易行为混乱

在由计划向市场转轨的特殊时期,不规范的交易行为层出不穷、形式多样、活动猖獗、影响恶劣。首先是假冒伪劣,据有关方面测算,近年来,我国年均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值在1300亿元左右,国家因此年均损失税收250多亿元。据有关专家称,清除假冒伪劣,不用额外劳动就可以为百姓创造上千亿元的财富,这个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大社会公害。其次是价格欺诈,交易过程中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特别是在一些新兴消费领域,如商品房、汽车、医疗、电信服务等行业,价格缺乏标准和透明度,名义上是明码实价,实质是漫天要价,价格歧视和虚假定价行为相当普遍。第三是走私贩私,为逃避关税以牟取暴利,近年来一些沿海地区的成品油、化工纺织原料、香烟、汽车等走私问题较为突出,一些已经取缔的私货市场又死灰复燃,新的私货集散地和交易市场也有增加。第四是非法传销,经各地工商部门的严厉打击,近年来大规模、公开化的传销活动已被有效遏制,但非法传销变得更为隐蔽,变相传销则更具欺骗性,而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优势,发展网上传销,给市场稳定造成极大的潜在危害。

(三)市场管理混乱

市场管理混乱突出表现为以下三种现象:第一,“维法者违法”。在有法可依的条件下,市场监管的公正、公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者的素质,然而在我国的市场监管队伍中还存在为数不少的低素质者,有的廉***意识淡薄、不廉洁***;有的、徇私枉法;有的粗暴管理、野蛮***。甚至一些管理部门也会做出违法规定,如为了创收而下达硬性罚款指标,严重损害了***主体的声誉和形象。第二,多头管理。管理学上讲“权不两错,***无二门”,然而目前市场上存在对商品流通的多头领导和分散管理问题,市场秩序混乱与这种***出多门的管理体制有很大关系。现在管市场的部门很多,原国家经贸委管、国家***管、工商总局管、商务部管、质量技术监督局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也都要管。这种多头管理作为过渡措施是可以的,但显然不是最终模式。要进一步科学设置管理机构,同时要转换职能,收缩权力,管理的重点是管资格、管行为、管环境,而不是管企业。第三,地方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由来已久且根深蒂固,而当前真正的可怕在于,现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已进一步沦落为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有的甚至与官员腐败成一体。可以断言,哪一个地区的假冒伪劣商品横行,肯定与地方保护主义有关,是得到某些地方官员默许或纵容的,或者同时也直接与那里的官员腐败相关。有的地方***府为了地方税收,为了所谓“***绩”,可以对区内的制假贩假熟视无睹甚至变相支持,有的同时对本地市场上的外地名优产品围追堵截、而且越是落后的地区,保护主义的手段就越是层出不穷,有的区县甚至设有“市场保护办公室”这样的机构。这种市场封锁行为损害了当地消费者的利益,损害了部分域外生产者的利益,更损害了整个国家的利益。

(四)市场理念混乱

市场混乱首先有认识上的偏差,以为市场经济的多元化特点势必带来无序、自发、盲目的市场行为,保持市场活跃就难免有市场混乱。这种认识不能说毫无根据,但若有意无意地成为一种工作上的指导思想,就会形成实际上的纵容甚或姑息养奸。事实上多元化与规范化是可以统一的,搞活市场绝不意味着买卖行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遗憾的是,我们以往只注意了强调开放、搞活的一面,却忽视了甚至反对同时也要改革、加强、完善调控、管理的另一面,以至形成了今天这种市场秩序混乱局面。一些地方的基层领导在抓经济工作时,似乎没有了是非观念,在价值取向与价值判断上有严重偏差,把治理假冒伪劣与发展经济对立起来,担心打假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或干脆将其作为“区域特色经济”保护起来,这时地方***府就充当了市场秩序混乱的始作俑者,这是一个大问题。***在最近提出的整顿要求中多方面涉及到了***府责任人问题,这是非常必要的,因为敢于破坏市场秩序的人中往往不乏“州官”,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追究地方***府部门领导人的责

二、商品市场有序运行的约束条件

市场运行需要一定的条件,只有各方条件都趋于完备才能构筑良好的市场秩序,但市场不可能先建立秩序而后开始运作,而只能在运行中逐步建立规则、完善秩序。商品市场有序运行的约束条件主要应包括下述几方面:

(一)供略大于求的买方市场

在供给不足的市场态势下,商品不存在销不出去的风险,这时的流通主导权在卖者手中,而买者处于劣势地位,因而不能享有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消费者利益会受到侵害。在过剩经济条件下,严重的供过于求会恶化市场竞争环境,卖方有可能采取不道德或非法手段谋取利益,诱发秩序混乱。而绝对的供求均衡又只能是一种理想状况,所以供略大于求的买方市场既能保证消费者拥有流通主导权,又能保证厂家和商家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通过适度竞争获得自身合理利益,从而为市场有序运行提供一个好的环境条件。

(二)流通主体的***、分散决策

“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的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等价交换、自愿让渡、自由流通、公平竞争这些商品交换的基本原则是必须被遵循的,而保证流通主体***、分散决策的充要条件是产权清晰和契约自由,而企业有了明晰的产权,契约自由.也就有了保障。对消费者而言,产权清晰不成问题,关键是契约自由,包括消费选择自由、交易自由等。买方市场条件下的契约自由会自动引导商品市场的运行围绕市场需求而展开,需求的数量、水平决定供给的规模、结构,从而奠定市场有序运行的基本条件。

(三)流通渠道组织完善成熟

商品在市场上的流转是以渠道载体为依托的,渠道混乱势必引发市场混乱。目前国内市场多渠道流通的局面虽已形成,但渠道在“多”了的同时,也一定程度地“乱”了,突出问题就是自组织渠道发展过快,工业自销比例过大,而具备规模效益的组织化渠道发展不足,尤其是公司渠道系统的组建严重滞后,除零星例证外,至今未见规模。为保证市场的有序运行,要按照自组织渠道和组织化渠道相结合、直接渠道和间接渠道相结合、产销分离渠道与产销结合渠道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渠道网络,建立起形式多样、长短适中、宽窄适度、组织有序的商品流通渠道体系。

(四)流通基础设施保障有力

流通渠道是商流的载体,而流通基础设施则是物流的载体,商流与物流的有机结合才能形成商品的有序流转。现在工业的设备更新技术改造工作做的比较好,而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一直是一个薄弱环节,这个问题现在不重视,到一定时期就会成为流通发展的“瓶颈”,沃尔玛登陆中国市场之前先兴建大型配送中心的事实就说明了这一点。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相当大一部分带有公共设施的性质,应当***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进行。应该在省一级、地市一级建立一些大中型的现代化商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商品集散中心,当然也包括覆盖全国的电子商务网络系统。

(五)市场监管制度完备有效

市场的有序运行离不开市场的有效管理,完备有效的商品市场管理制度主要应包括:1.市场准入。以市场准入制度给市场设置一个较严厉的“进入壁垒”,通过准入制度来确认市场主体资质、规范行业规模、调整商业布局,避免过度竞争。2.交易管理。市场交易需要有完备的组织章程和交易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保证条件、结算制度、主体行为管理等。3.商品质量管理。从商品进入市场到退出流通到达消费者手中,整个流通过程要有对商品质量标准的监测和反馈系统,应使每一个流转环节都成为假冒伪劣产品的“过滤器”。4.价格管理。价格市场化不等于放弃对价格的管制,价格管理要转为合理确定商品利润率,控制流通环节商品的产销差率,防止价格垄断,必要时实施合理的限价等。5.行业管理。建立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商会、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完善的自我保护和利益协调体系。

三、商品市场秩序治理对策思考

(一)创新商品市场制度,优化市场运行环境

秩序是靠制度来维护的,制度要在博弈后才能产生,而博弈活动已进行多年,制度却始终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当前一方面急需运用行***手段规范和整治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要加快制度建设,而后者才是治本的工作。这里主要从一般性管理制度的角度探讨如何优化市场运行环境。

1.市场进入制度。许可证制度是商品市场当前普遍采用的一种准入制度。以一个跨乡镇经营的小百货店为例,就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十几种证件,类型复杂且手续繁琐。而在一些行业推行备案制,主体进入市场时向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则可减少许可证的滥发,并使市场主体处于管理部门的监管中。在一些需要增强国家调控的领域,如粮库、大型物流中心的建设,则要强化审批制。对专卖、专营、统配商品和国家合同订购的商品,要严格进入管理,使其在国家规定的渠道或范围内进行交易。

2.交易监管制度。市场交易分为有形市场(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交易和无形市场交易。有形市场交易重在事中监管。应普遍完善“巡查制”和“驻场制”,可借鉴***门约束司机的“违规记分制”,推行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形市场以外的商品交易行为则重在事前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承诺、商品索证、质量保证、销货凭证、消费者索赔和违法违章档案等交易监管制度。

3.市场信用制度。信用制度建设的目的,是要在全社会形成一个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商业氛围。可通过建立经济户口、诚信档案、信用披露机制、企业不良行为记录,以及统一信用代码和集中上网公示等形式,对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专门的权威评级机构,对商贸企业的信用资质予以统一评定,并定期向市场。通过建立准确、完整和动态的信用档案和信用查询系统,为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提供统一的信息平台。

(二)重塑商品流通组织,规范市场运行秩序

重塑和优化商品流通的组织结构。首先,要按照“抓大放小”、“有进有退”原则,调整国有商业资本在流通领域的布局,应保留国有商业的领域是:实行专营专卖制度的商品批发;重要商品批发的一定国有比重;大型批发市场、大型零售商业、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国有控股或参股;承担国家储备任务和指令性计划的国有内贸企业。与此同时,国有商业要从效益低下的行业中退出。其次,推进国有大型流通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转化企业经营机制,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和相互参股等形式,培育一批具有竞争实力和较高市场占有率的母子公司体制的流通企业集团。再有,要把在“抓大放小”中已经放掉的中小企业按连锁的方式重新组织起来,坚定不移地实施《全国连锁经营发展规划》,在全国培养十几个或几十个流通主导型的大型连锁企业,使我国流通业的组织化程度有一个根本的改观。

1.大力推进批发业和零售业改革。批发和零售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在商品市场运行中承担着集散商品、调节供求、沟通信息、承担风险等重要职能,是商品市场有序运行的必要保障。在目前批发业的两端,一端是大规模的工业自销,另一端是零售业态的快速发展,相比之下,原有的三级批发体系已不复存在,而新的批发网络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批发业的重整迫在眉睫,改革的方向是:(1)批发经营一体化。制造商的自营销售、零售商的连锁化趋势促使批发业要尽快壮大规模,走联合、协作、购并、连锁的一体化道路,这不仅可扭转批发企业规模较小的现状,更重要的是实现优势互补与资源共享。(2)多种经济成分。鉴于目前国有中小批发企业陷于半瘫痪状态的事实,应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批发行业,并适度增加外商投资批发业的比重,以所有制结构的调整重塑批发企业主体。(3)向零售领域渗透。批发企业应利用自身的渠道优势和规模优势同零售商建立密切的联销网络甚至可以自办零售。(4)向生产领域渗透。批发商可与厂商合作,充当生产企业的总、总经销。有条件的批发企业还可以通过参股、合资等资本运作方式与生产企业建立更为紧密的产权关系。(5)调整批发市场布局。批发市场的建立应与整个产业发展规划、商品市场发展格局相适应,根据交易品种、商品流向、批零比例等建立不同规模、不同层次的批发市场。

相对于批发而言,零售业对外开放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较充分,企业有较强的活力,但仍存在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低水平过度竞争等缺陷。为彻底改变企业数量不断增加,但规模始终壮大不起来的现状,要加快培育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商业企业集团。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实现“三跨”: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其中跨地区最为关键。我国目前商业网点的跨地区设置、商业企业的跨地区经营障碍重重。我们可以把沃尔玛请进来,但上海的百货公司却很难到北京来经营,对外可以开放,对内却不能开放。为什么不可以把北京的、上海的乃至全国的百货大楼组建成一个百货大楼公司,跨地区组织商品流通呢?零售行业可以组建很多这样的公司。同样,也应允许私营商业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或以连锁形式进行发展。此外,还要注意各种业态的合理分布,在保留百货业这一传统业态的同时,应大力发展专卖店、超市、购物中心等新兴业态,避免因业态的过度竞争引发秩序混乱。

2.积极发展流通的先进经营方式。先进的经营方式是流通组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行效率、规范流通秩序的重要手段,当前要大力发展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先进经营方式。商流引起物流,现代物流的高速度、多层次、大范围运行对物流配送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流通企业采用先进物流技术,运用品类管理、供应链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系统,整合流通渠道,减少商品存货,发展多式联运,在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的同时,积极倡导第四方物流,大力推进社会化物流配送。

对中小商业企业来讲,连锁经营可以从运行层面上优化企业经营方式。从国际比较来看,我国商业网点的连锁化程度平均为5%,连锁业最发达的上海也只有10%,而发达国家的连锁度超过20%,日本的比重为40%,美国更高达60%。倘若能使超级市场、购物中心、专卖店、便民店等以连锁经营为特征的现代业态在我国得到较快发展,实现经营行为规范化、经营作业标准化,将有利于从根本上规范商品市场经营秩序。

IT技术要求流通组织借鉴、推广电子商务,在粮食、棉花、食糖、有色金属等大宗商品批发市场中建立包括POS系统、EDI系统、EOS系统和商业智能分析系统(BI)等在内的专业营销管理系统,探索有形市场与电子商务相结合的模式,使商品流通中的商流、物流、信息流建立在信息技术基础上,形成高效益的流通组织体系。

(三)完善市场法律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完善的法律规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制订上的完善即有法可依,二是事实上的完善即有法必依,在现实中体现为立法和***的完善。目前维护商品市场秩序的法律框架已初步形成,建立了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等保护、鼓励公平竞争的法律法规,还建立了《市场监督管理条例》、《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商品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批发市场管理办法》、《拍卖市场管理办法》、《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等有关市场准入、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但现行法律体系还有待于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如为了维护市场自由竞争,需制订反对行***垄断的《反垄断法》;应出台一部对规范商品流通秩序有重要作用的《商业法》;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出台规范网上交易秩序的法律也显得十分必要。此外,要规范商业部门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订,但在制定过程中要防止部门、地方保护主义。在完善立法的同时,更要提高***水平,保证***者公正廉明,依法行事。

当前,我国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根据对各地消协的统计汇总(港澳台未包括在内),2002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690062件,投诉情况按性质分析,质量问题占65.6%,安全问题占1.7%,价格问题占7.6%,计量问题占4.9%,广告问题占1.8%,,假冒问题占3.7%,虚假品质表示问题占1.3%,营销合同问题占1.6%,人格尊严问题占0.2%,其他问题占11.6%。“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商品市场中就是以消费者为中心,西方国家把顾客看作“上帝”,我们不苛求这样的尊称,但至少要把生产者与消费者平等看待,切实尊重和维护消费者权益。这就需要***府、中介组织和消费者个人的共同努力。

1.***府部门严格***,维护消费者权益。任何权利没有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就只有道德和伦理的意义。消费者权益保护最终要落实到***府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处理,然而,***府维护市场秩序的制度成本是很高的。比如,工商行***管理制度,其制度优势是拥有最广阔的网络管理组织、最具权威的行***司法力量以及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免费服务的能力,但是,它却很难随时随地为每一个受害者提供便捷、廉价的打假服务,而往往代之以集中整治式的阶段性“战役”行动,而这种行动也是在假冒产品渐趋增多、伪劣之害已严重到一定程度时才发生的,这也是***府降低打假成本,获取制度规模收益的一种行为选择。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2

[关键词] 市场秩序 房地产 模糊综合评价法 层次分析法

一、研究背景

从2005年开始,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国家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如加快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紧缩银根等等。但房地产市场仍然存在各个方面的问题,如住房供给结构不合理、市场风险加大、市场秩序混乱。

国外关于房地产市场秩序评价的研究比较少,对于市场秩序的研究大部分集中于理论研究方面。国内对于房地产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比较多,而市场秩序评价方法的应用比较少,仅在建筑市场,电子信息产品市场中有所应用。

二、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1.构建思路

本文房地产市场秩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主要遵循两条思路:

(1)构建原则:综合性原则、层次性原则、代表性原则、个性原则、指导性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操作性原则。

(2)借鉴一般商品市场秩序评价指标体系:市场秩序评价体系课题组将市场秩序评价体系设计为三大类指标,即市场进出秩序指标、交易秩序指标、竞争秩序指标。

2.评价体系构建

房地产市场中包含的要素比较多,其发展也具有与其他市场不同的特点,要对房地产市场做出正确的评价,就有必要设置一个完整的评价体系,这些体系必须考虑整个房地产市场的各个要素,不仅要从微观经济活动层面反应各种市场要素的运行状态,也要反应出与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共习惯的认同和遵从情况。本文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特点,借鉴市场秩序评价体系课题组的成果,对房地产市场秩序评价设置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

(1)市场主客体秩序指标

房地产市场的主体秩序指标可以分成市场主体经济效益指标、市场主体进出秩序指标两个二级子指标。

具体构成为:①房地产市场主体经济效益指标:房地产企业产值利润率、房地产企业税收总额、房地产企业人均经营额、房地产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②房地产市场主体进出秩序指标:房地产企业及中介咨询企业条件合格率、房地产企业及中介咨询企业证照齐全率、不合格房地产企业及中介咨询企业退出率。

房地产市场客体秩序指标具体分成两个二级子指标:房地产产品秩序指标和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秩序指标。

具体构成如下:①房地产产品秩序指标:商品房质量达标率、商品房质量事故率、商品房质量公众投诉率。②房地产中介咨询服务秩序指标:房地产中介行业总产值、房地产中介行业从业人数、房地产中介服务水平、房地产中介服务业主满意度。

(2)市场交易秩序指标

房地产市场的市场交易秩序指标可以分成:房地产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秩序指标房地产企业和合作单位之间的交易秩序指标以及业主和中介咨询企业之间的交易秩序指标这三个二级指标。

各二级指标的具体构成为:①房地产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交易秩序指标:产品价格公开率、消费者投诉率、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率。②房地产企业与合作单位之间交易秩序指标:书面合同签订率、合同履约率、不合格合同率、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指数。③业主和中介咨询企业之间交易秩序指标:中介服务质量与水平、合同纠纷情况、客户满意程度。

(3)市场竞争秩序指标

市场竞争秩序指标用来评价房地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状况。主要包括不正当竞争秩序指标、限制和阻碍竞争秩序指标两类。

具体指标构成为:①不正当竞争指标: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指数、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案件指数、商业贿赂案件指数、虚假广告案件指数。②阻碍和限制竞争指标:行业垄断情况、地区封锁情况、滥用行***权利限制公平竞争案件指数。

(4)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指标

本文结合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特点,设置了房地产市场运行秩序指标,可以分为四大类二级指标。

具体构成为:①房地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协调性指标:房地产投资总额占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重、房地产用地比、房价收入比。②房地产市场景气程度指标:商品房预售率、商品房开工量、商品房空置率。③房地产市场均衡程度指标:商品房存量与增量交易比、商品房租售价格比、房屋租售面积比。④房地产金融服务指标:房地产开发贷款率、购买商品房贷款率、贷款限制与贷款门槛、贷款利率。

(5)市场监管秩序指标

房地产市场监管就是指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房地产市场监管秩序指标可以分成监管依据指标、监管体系指标和监管效果指标三个二级子指标。

各二级指标的具体构成为:①监管依据指标:房地产行***监管立法的人员情况、房地产行***监管立法的程序情况、行***监管法律法规数量、行***监管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②监管体系指标:相关管理部门的数量、市场监管机关只能到位率、行业协会的发展、新闻机构的关注程度。③监管效果指标:违法违规项目总数、***人员违法违纪和不作为行为发生率、监管系统的不良行为情况。

三、房地产市场秩序各指标权重与指标值的确定

本节主要利用层次分析法对房地产市场秩序评价体系中各指标的权重进行确定,并通过专家打分与现状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确定模糊综合评价中各指标的评价值。本文房地产市场秩序评价指标的各权重如表1所示。

四、房地产市场秩序模糊综合评价实证分析

模糊综合评价法的基本原理及其步骤是:

第一步,确定对象集,因素集和评语集。本文的对象集为房地产市场秩序,因素集为评价指标体系的各项指标。本文的评语集采用V={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五级评价,为使结果更具有直观性,对评价集赋予一定的分值,即V={90,80,70,60,50}。

第二步,确定权数分配。本文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个因素的权重。

第三步,建立各因素的评分隶属函数和综合评价矩阵R。

第四步,计算每个对象的综合评价结果。

为使结果具有可比性,本文主要针对全国房地产市场、北京房地产市场、长沙房地产市场进行评价,考察整体市场、一线城市市场和二线城市市场所具有的不同特点。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法通过计算,房地产市场秩序评价结果如表2所示:

五、改善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策建议

房地产市场秩序各城市各有不同,整体来说房地产市场秩序评价分值不是很高。尽管还不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是要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不仅在市场实际操作方面需要进一步发展,在监管、调控方面也需要有更科学有效的措施。

1.坚决调整房地产市场的分配不公问题。可借鉴欧洲的公共财******策,理顺房地产商与消费者的分配关系,改变房地产行业的分配和再分配失衡问题。

2.加强金融监管,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避免资金非理性地流向房地产业。要增加对资本市场的投入,做好企业股本募集、产业基金、创业基金和资产证券化,打开资本市场通向中小企业和自主创新的通道。

3.以市场调节为效率之剑,法律手段为公正之剑,以***府的科学管制为公平之剑,架构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铁三角架构,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效率的有机统一。

4.加强***府职能建设。在***府管制方面主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建立房地产的听证制度,这有利于建设一个和谐的房地产市场;二是要严格监管房地产金融市场,坚决打击各种违规行为;三是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的监管。

5.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通过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查处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交易、中介和物业管理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导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强化企业自律、依法诚信经营。

参考文献:

[1]Darko Galinec, Slavko Vidovic. A Theoretical Model Applying Fuzzy Logic Theory for Evaluating Personnel in Project Management. Journal of Behavioral and Applied Management. Glendale: Jan 2006. Vol. 7, Iss. 2: p. 143 (22 p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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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熊元斌:市场秩序及其评价体系简论[J].工商行***管理,1996(10): 24-26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3

关键词:哈耶克;市场秩序;自由;法治

中***分类号:F01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4543(2009)06-0003-06

哈耶克(F.A.yon.Hayek)是国际上影响深远的新自由主义思想家。他的社会理论宏大而庞杂,但他的思想主题却非常集中,即“社会理论的整个任务,乃在于这样一种努力,即重构存在于社会世界中的各种自生自发的秩序。”在哈耶克所论述的各种自发秩序构成的集合中,市场秩序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子集。“市场秩序”是他全部社会理论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哈耶克整个学术生涯都在不折不饶地反对计划经济,一以贯之地探讨市场秩序的运行原理和价值,为自由经济中的“看不见的手”和市场秩序的形成提供了有力的论证,为新自由主义理论开辟了哲学认识论的转向。解读哈耶克的市场秩序概念,是读懂他的自发秩序理论的最佳切入点,从而也是深刻理解其社会理论的一把钥匙。金融危机发生以后,国内外不少学者把金融危机的原因归源于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视哈耶克为金融危机的罪人。一度沉寂的凯恩斯主义再度甚嚣尘上,反对自由市场经济的声音不绝于耳。在国内,极少数人以反思金融危机和改革开放30年为名,质疑或反对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重提计划经济。因此,解读哈耶克的市场秩序概念,既具有理论意义,也具有现实意义。通过阅读哈耶克的文献,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解读他的市场秩序理论。

一、自由――市场秩序的本质

“自由意味着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一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他凭藉专断决定可以强制他人以某种具体方式作为或不作为)的状态适成对照。”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秩序是建立在私有财产制度上的一种以自由为本质的经济秩序,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区别于计划经济的本质所在。

第一,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生自发的经济扩展秩序。哈耶克认为,“经济学历来研究的就是,一个大大超出我们的视野或设计能力的甄别和选择的变异过程,如何产生了人类交往的扩展秩序。”。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秩序是自然进化的结果,是经过长期的选择和试错之后进化出来的经济秩序。人类社会在进化的过程中经由传统、教育、模仿积累了各种代代相传的抽象规则。这些抽象规则使人类突破了利他主义和集体主义本能的阻碍,形成不断扩展的市场秩序。“这种秩序并不是人类的设计或意***造成的结果,而是一个自发的产物:它是无意之间在遵守某些传统的、主要是道德方面的做法中产生的,其中许多这种做法人们并不喜欢,他们通常不理解它的含义,也不能证明它的正确,但是恰好遵循了这些做法的群体中的一个进化选择过程――人口和财富的相对增加――它们相当迅速地传播开来。”

第二,市场秩序是一种抗拒强制的经济扩展秩序。在哈耶克看来,***府或者其它人不能强制经济主体放弃经济自由而服从某个专断的目标,这意味着个人可以始终按照自己的决定和计划开展经济活动。“所谓‘强制’,我们意指一人的环境或情境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于为了避免所谓的更大的危害,他被迫不能按自己的一贯的计划行事,而只能服务于强制者的目的。除了选择他人强设于他的所谓的较小危害之情境以外,他既不能运用他自己的智识或知识,亦不能遵循他自己的目标及信念。”在强制状态下,一个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个人的意志,个人被剥夺了运用自己的专有知识实现其目的的可能性,人被视作无力思想和不能评估的人,实际上彻底论为了实现他人目标的工具。“因此,强制是一种恶,它阻止了一个人充分运用他的思考能力,从而也阻止了他为社会做出他所可能做出的最大贡献。”

第三,市场秩序是一种自由的经济扩展秩序。哈耶克认为,经济自由本身就是一种善的道德价值,并通过经济微观主体的自由行动体现出来。“所谓自由行动(free action),乃指一人依据其自己的知识所确定的手段而追求其自己的目标,因此,这种自由行动所必须赖以为基础的各种基本依据(data),是不能由他人依其意志所型构的。这种自由行动还预设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领域(a known sphere)的存在,在这一领域中,他人不能对其间的那些情境加以安排,亦不能迫使行动者按他们所规定的选择行事。”经济自由的内容包括生产自由、消费自由和就业自由等诸多自由。之所以必须要赋予个体以经济自由,原因在于“我们的文明程度愈高,那么每一个个人对文明运行所依凭的事实亦就一定知之愈少。知识的分工特性(division of knowledge),当会扩大个人的必然无知的范围,亦即个人对这种知识中的大部分知识必然处于无知的状态。”哈耶克以分立的知识论、源于苏格拉底的无知论和有限理性论为理论依据来论证经济自由的必要性。哈耶克指出,经济决策所需的知识,“从未以集中的或完整的形式存在,而只是以不全面而且是时常矛盾的形式为各自***的个人所掌握。”在自由经济中,个人利用分立的知识进行分散决策,可以实现效用最大化,市场自动实现均衡。“正是由于自由意味着对直接控制个人努力之措施的否弃,一个自由社会所能使用的知识才会远较最明智的统治者的心智所能想象者为多。”

二、法治――市场秩序的基础

“真正与身份之治(a reign of status)构成对照的,乃是一般性的、平等适用的法律之治,亦即同样适用于人人的规则之治,当然,我们也可以称其为‘法治’(the rules 0f leges)。”哈耶克认为,法治与依靠权威和暴力进行压制的人治相对,是一种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治理方式。法治约束和限制着人类的本能,是市场秩序的基础。

第一,法治是一种相伴市场秩序而自生的规则之治。在哈耶克看来,法治是在进化过程中通过类似于“优胜劣汰”的进化机制形成的,并非某个智慧的头脑因为意识到“人治”的不足而构想出来的。在市场秩序的形成过程中,一些人类行为的抽象规则被广为认可并传承下来,而这些抽象规则要求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便所有人共同遵守,于是法治就逐渐取代“人治”,并不断完善。“这种不同寻常的秩序的形成,以及存在着目前这种规模和结构的人类,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一些逐渐演化出来的人类行为规则,特别是有关私有财产、诚信、契约、交换、贸易、竞争、收

获和私生活的规则。它们不是通过本能,而是经由传统、教育和模仿代代相传,其主要内容则是一些规定了个人决定之可调整范围的禁令(‘不得如何’)。”规则自发产生于人类行为的调整过程之中,它的进化是一个不断“试错”的筛选过程,人们也许并不真正理解这些规则,但却受益于它们,适应力不断增强。

第二,法治是市场秩序中经济自由的保障。“法律的确定性(the certainty of the law),对于自由社会得以有效且顺利地运行来讲,具有不可估量的重要意义。就西方的繁荣而言,可能没有任何一个因素比西方普行的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所做出的贡献更大。”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哈耶克极力捍卫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而是法治范围内的自由。他认为离开法治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从古希腊直到现在,这种财产、自由和秩序得以存在的前提是一样的,即抽象规则这个意义上的法律。它使任何个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就谁对任何具体物品享有支配权,得出明确的看法。”在法治社会里,法律确保经济个体合法的“私域”不受他人强制或干预。哈耶克认为,“个人是否自由,并不取决于他可选择的范围大小,而取决于他能否期望按其现有的意***形成自己的行动途径,或者取决于他人是否有权力操纵各种条件以使他按照他人的意志而非行动者本人的意志行事。因此,自由预设了个人具有某种获得保障的私域(some assured privatesphere),亦预设了他的生活环境中存有一系列情势是他人所不能干涉的。”在哈耶克看来,私有财产的合法性是市场秩序的基础,而法治是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他人剥夺的有效方式。自由竞争是经济自由的表现,也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之源,然而,“要使竞争发挥作用……,尤其有赖于一种适合的法律制度的存在,这种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既要保存竞争,又要使竞争尽可能有利于发挥作用。”

第三,法治通过限定职权范围,防止***府扰乱市场秩序。哈耶克反对***府干预和经济计划,他认为“***府的必要性仅仅在于实施这些抽象原则,以此保护个人的自由领域不受他人的强制或侵犯。”***府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强制人们遵守那些从以往的经验来看最有助于自生自发秩序之型构的抽象行为规则的方式,去增进不确定的任何人成功地追求同样不确定的任何目的的机会。”抽象规则不但应该被经济个体遵守,***府也必须按照抽象规则所确定的法律来规范行为。“人们之所以常常认识不到一般的和平等的法律可以为个人自由提供最为有效的保护,以抵抗来自于外部的侵犯,主要是因为人们习惯于默认国家及其人可以免受这些法律的管辖,或习惯于认定***府拥有权力赋予个人以豁免权。法治的理想,既要求国家对他人实施法律――此乃国家唯一的垄断权――亦要求国家根据同一法律行事,从而国家与任何私人一样都受着同样的限制。正是所有的规则都平等地适用于人人(也包括统治者在内)这一事实,才使得压制性规则(pressive mies)不可能得到采用。”哈耶克认为,在法治社会里,行***机构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行***权力,不能越权扰乱市场秩序。“法院应当有权决定行***机构所采取的特定行动是否具有法律根据。换言之,在行***行动干涉个人私域的所有情形中,法院必须有权决定某一特定行动是否属于越权行动,而且还必须有权决定该项行***决定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的要求。”

三、效率――市场秩序的优势

哈耶克认为,在市场秩序中,“通过遵守决定着竞争性市场秩序、自发产生的道德传统(与大多数社会主义者所服膺的理性主义教条或规范相符合的传统),我们所生产并积蓄起来的知识与财富,要大于那些自称严格遵循‘理性’办事的人所鼓吹的中央指令式经济所能得到或利用的数量。”也就说,市场秩序比计划经济更具有效率。

第一,计划经济是一种低效率的经济秩序。在哈耶克看来,传统社会主义的核心是对经济进行集中计划和控制,这种社会主义是一种谬误和致命的自负。“在扩展范围大到已超出任何单个头脑的理解力和可能的支配范围的秩序中,统一的意志当然很难遵循某种具体的公正观,或按照公认的尺度,决定每个人员的利益。”哈耶克是以他的无知论和分立的知识论为批判武器来论证社会主义的荒谬性和自负的。“无知论对于我们理解和认识社会有着深刻的意义,甚至可以说是我们了解社会的首要条件;我们逐渐认识到,人对于诸多有助于实现其目标的力量往往处于必然的无知状态。社会生活之所以能够给人以益处,大多基于如下的事实,即个人能从其他人的知识中获益,这一状况在较为发达的社会中尤为明显。我们因此可以说,文明…始于个人能够从其本人并不拥有的知识中获益并超越其无知的限度。”因为知识和信息被分散的个人掌握,所以***府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迅速全面地占有这些信息并做出正确的决策,对经济进行有效的计划和管理。

第二,市场秩序在利用分散的知识和信息方面具有效率优势。哈耶克认为,市场秩序赋予经济个体自由使用其分散知识的自由,同时也可以不受强制地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独占的信息进行经济活动,经济决策的权力分散到了个人手中。“这种分权实际上使更多的信息得到了利用,这是否定建构论理性主义要求的主要理由。基于同样的理由,配置资源的权利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个人手里――这种分散是通过个人自由和分离的财产做到的――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知识和信息的分散利用拉大了经济个体的差异性,扩大了分工,人因此获得了多样性的发展,多样性的发展进一步扩展了市场秩序。“秩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会随着构成因素的多样性的发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会提高多样性的价值,由此使人类的合作秩序变得更加广阔。”哈耶克认为,市场秩序中展开的自由竞争,能提高信息收集的效率,并通过知识交流,弥补个人的无知。

第三,市场秩序产生真实的价格信息。价格信息的真实与否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在一个扩展的经济秩序中,离开由竞争性市场形成的价格的指导,不可能对资源精心地‘合理’分配。”哈耶克认为,在市场秩序中,经济个体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在自由的交往和竞争中快捷地交流和传递经济信息,形成反应供求关系的真实的市场价格信息。“扩展经济秩序是、也只能是由一种完全不同的过程形成的,它是一种在演化而来的交往方式中产生的,通过这种方式而得到传递的,不是有关具体事实的无数报告,而仅仅是各种具体条件的某些抽象性质,例如有竞争力的价格,为了达成全面的秩序,必须使这些信息进入相互交流。这些价格传达着各个参与者在他们能够支配其用途的商品或服务中发现的不同的替代率或均衡率。”在计划经济中,价格不是由市场自发形成的,而是由***府物价部门制定。因为从收集信息到下达价格指令往往需要较长时间,价格制定人不可能掌

握所有的分散在经济个体手中的信息,仅仅了解了下级部门上报的极为有限的信息,所以,计划经济下的价格信息不能反映经济现实,在这种失真的价格信息引导下,资源配置效率必然低下。

四、对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三点启示

对哈耶克的市场秩序理论,我们要用辩证的方法进行一分为二的分析。哈耶克的整个学术生涯都在思考市场秩序的运行原理和价值;他论证的关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比计划经济更具效率的自由经济秩序的观点,经济发展史证明了它的正确性,也被绝大多数经济学家所认可。当然,哈耶克的经济思想也存在明显不足。他过于迷信自由市场,坚信自由市场具有良好的自组织功能,反对***府干预和一切形式的经济计划。同时,跟计划经济建立在计划者全知全能和公正无私的假设上相类似,哈耶克的市场秩序理论建立在生而自由和人人平等的理想化假设之上,因而具有浓厚的空想色彩。经过30余年的经济体制改革,我国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改革成效,但面临着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艰巨任务。在此背景下,解读和反思哈耶克的市场秩序理论,可以为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改革提供启示。

第一,坚定市场化改革方向,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改革开放的30余年实质上是改革传统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伟大历史进程。它经历了从最初的在公有制基础上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改革目标的艰难历程。市场化改革极大地***和发展了生产力,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国内外反对市场化改革,鼓吹计划经济的言论干扰了我国的改革大业。美国“学院左派”学者伯特尔・奥尔曼认为市场是一个“绞肉机”,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是无法兼容的,市场经济会毁灭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国家应废除市场经济,由中央计划来决定生产和分配。美国学者大卫・科兹在我国发表的几次演讲中,批评市场经济,鼓吹中央计划经济。托洛茨基主义的第四国际也以马克思主义的名义指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国内,少数人借反思改革之名,行否定改革之实。他们认为、贫富分化、看病难、上学难等社会问题是由市场化改革引起的,并据此否定中国市场化改革的成就和方向,甚至重提“取消计划经济,实行市场化就是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实行资本主义制度”的老议题。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一些人宣扬市场经济不行了,只有计划经济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经济危机。以上论调如不加以澄清,将是我国市场化改革道路上的思想“路障”。在理论上,尽管哈耶克完全否定计划作用的观点有失偏颇,但他对计划经济的批判却切中要害。在经济实践中,前苏联、东欧、等国家的计划经济都是失败的,近现代经济史否定了计划经济模式,同时也证明市场才是资源配置最有效的经济手段,市场经济是已知最好的经济运行方式。当然,市场经济并非十全十美,也会有市场失灵,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弃市场经济而取计划经济。我国要在坚定市场化改革方向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二,要进一步增强经济自由度,规范***府行为,加强反垄断力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自由度较30年前有了极大改观,但与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例如,行***区经济导致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资本、劳动力、技术等经济要素在地区间的自由流动;***府主导经济发展,行***机构权力过大,越位的经济干预侵害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自由;户籍改革严重滞后,城乡二元经济格局难以打破;各种经济成分的地位不平等,公有制经济享有特权;垄断限制了自由竞争,等等。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国内外掀起了一个质疑自由市场经济的浪潮。国外不少学者把金融危机归罪于哈耶克等自由主义经济学家所倡导的经济自由主义,呼吁***府尊奉凯恩斯主义,加强经济干预。国内学术界在反思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发表了不少批判自’由市场经济的言论,有人甚至把贫富差距扩大、假冒伪劣泛滥、官员腐败等问题归罪于自由经济,要求***府加强对经济的干预和控制,个别人还趁机鼓吹计划经济。事实上,引发金融危机的原因很复杂,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不能因为金融危机而武断地否定经济自由的价值。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秩序的本质是自由,自由本身就具有道德价值。只有经济自由才能调动积极性,充分利用分散的信息,聚合个人有限的知识,促进文明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市场秩序:哈耶克反对一切形式的***府计划,反对***府干预经济运行。虽然经济理论研究和各国的经济实践表明,由于市场存在失灵,***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预经济,但只限于宏观调控和特定领域的监管,而不能干预微观经济运行。在这一点上,哈耶克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过于极端,受到其他经济学家的批判,但哈耶克对自由价值的强调是正确的。因为没有自由,就没有市场经济。只有在加强法治的同时,进一步扩大经济自由度,才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今后,我国要在增强***府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进一步增强经济自由度。

第三,要加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建设,营造健康和谐的市场秩序。哈耶克认为,法治就是把进化过程中形成的抽象规则法制化,这些抽象规则平等而公正地适用于经济人和***府,不允许有超越法制的特权存在。计划经济主要依靠权力和威望来组织经济活动,微观经济主体被剥夺了经济自由,是一种基于人治的命令和强制经济。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基于法治的规则,没有法治为市场经济保驾护航,市场经济就不能正常发挥在资源配置方面的独特优势。经济实践表明,法治缺位的市场经济都是不成功的,必然会假冒伪劣泛滥成灾,经济欺诈盛行,***府官员贪腐难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和深化,市场精神孕育法治精神,我国逐渐认识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战略思想,并写入宪法而成为治国之策。我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伴随着法治建设的进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正在趋于规范。然而,因为我国有五千多年的人治传统,我国的市场经济又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所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治建设还任重道远,各种有悖于法治精神的现象严重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例如,***府超越法律约束乱收费、乱摊派、干预微观经济的行为不时发生;三鹿奶粉等重大经济案件表明,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还很薄弱;经济案件频频发生,人们对官员的深恶痛绝,这说明***府经济权力过大而又没有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官本位思想难以消除,有法不依,权大于法的现象并不鲜见;假冒伪劣产品和经济欺诈时见报端,等等。以上这些现象的治本之策在于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努力建设一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营造和谐的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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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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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王明毅,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4

关键词:市场秩序;道德风险;主体;责任;共担

中***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3)07—0100—06

建立健全市场秩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改革的一大课题。过去几十年,出现过市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值得认真总结教训。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的市场秩序逐步走向正常化,但目前仍存在一些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环境污染等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与健康的突出问题。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蒜你狠”、“豆你玩”、“姜你***”等乱象,扰乱了市场秩序,严重干扰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给人们的社会心理、公众文化带来极为严重的消极后果和巨大的道德风险,这些都同市场秩序不健康、不健全、不规范有关。我以为,解决当下市场秩序这一道德领域的突出问题,建构统一、公平、公开、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必须建构起以***府、企业、公民三类道德主体形成合力的责任共担机制。

一、市场秩序是市场健康运行的要素

市场秩序是适合市场运行规律、通过制度来维系市场活动的有序状态与环境。市场是一种十分复杂的交换关系,因经营者的逐利行为所致,经常会使市场出现非均衡和无序状态,妨碍正常交易的进行和正当竞争的开展,加上行***分割的助推、纵容和对腐败行为的包庇保护,就使得市场秩序更难以健全。为维护自由和平等交易的状态,必须制定相关制度。市场关系愈复杂、愈发达,愈加需要构建和健全市场秩序,而完善、严格的市场秩序又是发展市场经济的保证。

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是市场发育和运行的要素,与市场经济共生共长。要进行等价交换,就必须制定市场的交易规则,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等价交换包括等质、等量的互换,交易双方彼此尊重各自的利益和权力,简单的双方交换是如此,形成多元的交易链条后也是如此,尤其是产生货币这一等价物并形成***的金融业之后,更需要严格的市场规则和平等竞争的环境来保证。不管发生多么复杂的交易关系,交易的总量还是彼此等价的,即价值总量与价格总量的大体相当。否则,一切交易将无法持续进行,因为总量不均衡,危机就要降临。追溯历史,从最初级的市场开始,都必须建立相应的市场秩序。随着市场的发育,市场秩序越来越健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金融市场发展起来之后,各种市场形态多种多样,更需要日益健全的市场秩序。国内有国内的市场秩序,国际有国际的市场规则,各种专门行业还有各自的行规,包括像股票市场、期货市场那种变化异常快速的市场形态,也同样需要严格的市场秩序来保证。没有这种秩序,市场交易就无法进行。从微观(每一个具体的市场)到宏观(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要有规则,有秩序。任何一个环节,不能没有秩序,不能缺少规则,这也是生产社会化规律的必然要求。把市场秩序当做妨碍发挥市场作用的论点,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理论逻辑。

关于市场秩序的理论,在西方已经历了200多年的时间,大体有三种代表性观点:第一,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发演进论。这种观点认为市场有一种自然引力,在“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在自由而安全地向前努力时,各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是一个如此强大的力量,以致没有任何帮助,亦能单独地使社会繁荣,而且还能克服无数的顽固的障碍,即妨害其作用的人为的愚蠢的法律,不过这些法律或多或少地侵害了这种自由的努力,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①。后来新自由主义把这个信条绝对化了,例如“华盛顿共识”的核心就是“尽可能最大程度的自由化,尽可能快的私有化,并在财***、金融方面采取强硬措施”②。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事实上,历史上所有市场秩序都不是自发建立的,即使是小规模的初级集市,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就要有人去规制。第二,理性构建论。美国L.赫维茨创立的经济机制设计理论认为,市场秩序可以主观任意设定,不必尊重客观规律。显然,这一观点走向了另一个极端。第三,立宪演进论。如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哈耶克、公共选择理论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他们批判地继承了前两种观点,认为市场秩序是在确立的基础上自发演进的结果,并必须以欧美发达国家为范本。这一理论忽略了发展中国家的社会文化背景与市场交换体系之间的一些价值冲突,结果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陷入混乱,特别是无序竞争、过度竞争、恶性竞争,以及垄断的形成,这就无法确保平等竞争和消费者与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实践一再证明,市场秩序是市场交换及其多元运作中的客观要求和内生要素,它不是外部主观意愿强加的。但它又不可能完全靠市场的自发力量自然形成(即使是市场,其中活动的也都是现实的人),需要由***府根据市场运行规律制定相应的制度来规制。

可以说市场秩序是市场正常运行的保障,也是市场质量好坏、市场成熟度的标志。它的基本含义是指由制度安排、法律体系和社会观念推动形成、规范和维持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状态。大体包括以下10个方面的内容:(1)确保消费者的权益。交易终端主体是广大消费者,没有消费者的购物就没有市场,这是首要的前提。(2)追求均衡价格,防止哄抬价格和通货膨胀。(3)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等质交换,把住质量关,商品优质优价,杜绝假冒伪劣产品。(4)充分尊重和保护产权。市场交易的实质是产权的交易,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一个前提条件。(5)确保交易自由。经济主体必须要有自由交易的权利。生产者有权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以及为谁生产;而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交易什么、交易多少以及交易的价格。(6)维护契约自由。在经济活动中,各种经济主体间会发生各种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会形成各种形式的契约。法律应该保护市场主体的契约自由。(7)确保机会均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做到公平,最重要的是保证各类经济活动主体进入市场的平等地位。最基本的是机会均等,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场的公正性;二是法律制度的同一性;三是税负的公平性。(8)确保平等竞争。制止恶性竞争和市场垄断,自由竞争和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活力所在。(9)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实现社会公平,就必须确保每一位公民维护其自由和尊严的基本生活水平,那么,好的社会就必须针对弱势群体,实行“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的“补偿原则”,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10)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这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必备条件,也为***府这只“有形之手”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提供了依据。

二、当前我国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道德风险及其原因

1.当前我国市场秩序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市场秩序令人担忧,带来的不仅是经济发展受阻、市场不兴、缺乏活力,而且还带来日益加剧的道德风险和社会隐患,如假冒产品、哄抬物价、不平等竞争、价格欺诈、环境污染等,社会信用度已降低至社会容忍线以下,公众的社会认同感降低,社会和组织的凝聚力减弱。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食品和药品安全问题。目前市场上充斥数不清的有毒食品和药品,比如“毒奶粉”、“瘦肉精”、“地沟油”、“染色馒头”、死猪肉、假蜂蜜以及有毒蔬菜和水污染等,不一而足,其危害比传染病大流行还要大,而癌症和其他疾病的发病率日渐增高,已经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健康。食品、药品的安全问题和环境污染的特点表现为:一是种类繁多,覆盖面广;二是传播速度快,防不胜防;三是生产单位已由公开的分散作业变成一种隐暗的“产业链”,如地沟油;四是手段多样化,尤其是利用高科技作案;五是不法分子与地方官员勾结,受到庇护纵容。

第二,产品质量下降。现在我国不少产品的质量呈下降趋势,很多厂家偷工减料,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或缺斤少两。以建筑业为例,许多投资商不认真执行规划和合同而采用劣质钢材、劣质建材降低应有的成本,建造劣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包括关系运输安全的桥梁。一些地方在建的房子坍了,桥梁断了,类似问题频频曝光。

第三,哄抬物价。这几年的通货膨胀遍布全世界,特别是市场自由化程度最高的美国的通货膨胀,已经成了金融危机后最大的问题之一,并且向全世界输出。就中国来说,通货膨胀固然有供求关系的某些影响,但总体上不是内需过旺造成的,其成因在于:一是外国自由市场的输入;二是由市场盲目性造成投资过热的推动;三是国内流通环节过度投机作祟。以价格涨落最明显的蔬菜来说,主要并非出于供应不足,而是中间商的囤积居奇、层层加价。他们的利润已经占到整个蔬菜利润的60%至70%,一头损害消费者,一头损害生产者(农民)。还有通过过度包装提高商品价格。近几年曝光一盒月饼卖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真实产品不过占成本的60%左右,包装费用差不多占商品价格的30%至40%。这不仅坑害了消费者,而且造成了木材、纸张、金属、塑料等材料的严重浪费,大量的优质资源变成了垃圾。

第四,诈骗行为流行和升级。经济(传销等)屡禁不止,诈骗行为五花八门,特别是利用网络、ATM机进行金融诈骗,已成为国际国内治安的难点。居民从事投资活动常会跳进陷阱,连银行都屡遭窃用。

第五,高利贷活动猖獗。现在有的高利贷年息高达30%到50%,推动了借贷经营者设法牟取高利,又助推了物价的上涨,影响了价格规律和价格机制。

第六,贫富差距拉大。市场并未因那只“无形之手”使分配公平起来,反而造成初次分配中劳动者工资过低,出现严重的不公。“市场管效率,***府管公平”一说,推卸了企业作为初次分配主体的责任。据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工商联的调查,私人企业职工的工资相当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半多一点,现在出现了所谓劳动力供给“拐点”(实际并非如此),主要还是基于沿海一些商家给的工资过低,还经常拖欠工人工资,劳动条件差,造成职业病多发等原因,很多农民工不愿再出去打工。***府在再分配方面也有不到位的方面,如公共产品短缺、教育医疗投入不够、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等。

第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我国的环境污染大量的来自于私营的化工、造纸、制革及其他高污染企业,所谓污染企业与环保部门的猫鼠游戏,主要是市场无序造成的。这个问题已成生态灾难,沿海私企集中的地方尤为突出。私商的代表人物提出对小型、微型企业“先活后转”,即先发展后转型,实际上不让淘汰落后企业,保护违法的企业发展,阻止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妨碍了环境污染的治理。

第八,生产安全事故。以煤矿为例,私人煤矿发生的事故占全部事故的80%,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私人煤矿实行无为、无序开采,缺乏安全设施。很多私企没有职工的安全保障。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私营企业发展中的重大弊端。

第九,腐败滋生。造成腐败的因素很多。在一些地方形成了私商、贪官和黑恶势力互相勾结的“黑三角”,他们垄断市场、欺行霸市,这也是“无形之手”造成的。再从国外看,就连市场化程度很高的日本,2011年的福岛核泄漏事件也暴露出私商东京电力公司同***府官员和一些无良知的学者互相勾结、隐瞒信息或制造假信息,致使核泄漏危害愈加严重。

2.当前我国市场秩序中存在道德风险的原因

第一,“理性经济人”的逐利本性使一些经营者铤而走险。经营者一味追求利润最大化,想方设法钻法律的空子,采取一切手段降低成本,以致不顾消费者利益,完全丢弃了应有的社会责任和诚信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着产生商品拜物教、货币拜物教等意识的经济基础。事实证明,经营主体逐利的内在冲动好像脱轨的高速列车,如不严加约束,它会脱离正道疯狂急驰,其社会后果可想而知。对于此类行为,马克思当年揭露得可谓淋漓尽致:“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刑的危险。”③2013年3月19日《郑州晚报》以《京港澳高速修车铺为让车爆胎,沿途47公里撒铁钉》为题报道了这样一件事情:3月14日,在鹤壁服务区修车的杨某为了多修车,多赚钱,沿京港澳高速公路抛撒特制铁蒺藜达47公里,造成10多辆车的轮胎被扎破。这不正是新版的唯利是***的典型事件吗!

第二,不公平竞争导致的垄断。市场经济条件下,***府对市场竞争如果不加以管理和规导,就很容易出现过度竞争,进而出现垄断。竞争和垄断是一对矛盾,竞争自身又有正常竞争与恶性竞争,这又是一对矛盾。这两对互相交错的矛盾,经常此消彼长,妨碍市场正常运行,损害消费者、国家的利益,影响利润的平均化和资源配置的效率。这就需要建立起维护自由竞争的秩序。然而,没有绝对的自由竞争,所谓充分竞争也并不多见。有竞争就会有超越正当范围的恶性竞争和破坏竞争秩序的行为(包括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的恶性投机活动)。

第三,过度的金融投机加剧了市场的混乱。金融是现代市场的核心,一旦失控,投机性就会极度疯狂。例如,现在民间的高利贷盛行,造成了市场秩序混乱,影响了社会安定。又如,房地产投机商抬高物价,大发横财,也是破坏市场秩序的重要因素。加上国际金融的影响,包括热钱的大量流入,使得金融市场相当混乱,进而影响了其他市场。美国金融危机本质上是一种高端型市场秩序混乱,而它们又影响到各个国家,甚至是输入市场的紊乱因素,使投机活动猖獗起来。

第四,***府管理中的缺失。在市场活动中,由于***府管理不善,产生了小到欺行霸市,大到用暴力等非法手段垄断某一种行业,乃至结成***、诈骗团伙。现在的黑恶势力已经出现了集团化、科技化、跨国化的倾向,这对于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乃至扩散到市场经济的机体中。有的地方***府管理不善,除了缺乏经验之外,很重要的是利益关系,有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纵容违法者,有的明目张胆地支持市场秩序的破坏者,有的互相勾结成了黑恶势力和不法商人的保护伞。

第五,公民个体职业操守差,道德素质低。市场经济中活动的主体,无非是***府、企业和公民,但无论是***府公务员、企业从业者、公民个人,其活动都要归属到每一个个体去实施。公民个人法制观念淡漠、道德意识缺失、唯利是***、良心底线屡屡突破(“不讲良心”),正是当今市场秩序混乱的主因。

事实一再说明,缺乏市场秩序,市场就不会“活”,而是“乱”,甚至乱成灾难。“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我们必须深化认识市场秩序与市场活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强调维护市场秩序各有其责,人人有责,形成维护市场秩序的责任共担机制。

三、构建治理市场秩序的道德责任共担机制

针对当前我国市场秩序混乱的原因,学界有不同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市场是无为而治的,市场失序是***府管得太多,管得最少的***府是最好的***府,这是崇尚市场原教旨主义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市场失序是***府管理缺位、越位、不到位造成的。这是两种颇具代表性的观点,各有己见。我以为,当前我国市场秩序中存在的严峻问题既是经济问题,又是道德问题。活动的主体主要包括***府、企业、公民个人。作为监管方的***府承担管理方面的道德责任,企业承担生产经营的道德责任,公民个人承担恪守法律、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厘清各方主体的道德责任,建构道德责任共担机制,有利于转型中的中国治理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伦理文化。

1.***府承担矫正市场缺陷、弥补市场失灵的道德责任

市场这只“无形的手”有其自身运行的客观规律,如竞争规律、价值规律等,是迄今为止人类发现的配置资源的最不坏的手段,市场又是激励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内在冲动的一种机制。但市场有缺陷、失灵的一面。如食品药品安全、公共产品短缺、环境污染、企业行为外部化、恶性竞争、哄抬物价、分配不公等,都是市场管不了也不管的问题与领域。西方著名的***治家前德国***施密特就曾经说过:“市场,无论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是一种合理的机制,应当予以肯定。然而,市场不是主管道德的机构,它不会致力于社会公正、克服失业,或者确立金融理性或财***理性。因此,市场经济需要一种由社会保障、税收和预算***策、金融和货币***策所构成的框架,需要一种竞争秩序,还需要种种安全条例,用于保护乘客、储户或环境,等等。”④市场缺陷与市场失灵的问题,恰恰就是***府这只“有形的手”的监管责任。德裔美籍学者忧那思(HansJonas)1979年在《责任之原则——工业技术文明之伦理的一种尝试》一书中正式提出了责任伦理思想。他认为,从本质上讲,道德行为是一种以自由意志为前提,由选择机制和能力共同决定的责任行为。而且,责任伦理是关于行为全过程包括事前、事中、事后,或者行为的决策、执行、后果的伦理,它是整体性的伦理,也是宏观性的伦理。与传统的责任伦理重在事后考量与评估责任相比,他的责任伦理思想更加重视对行为的全过程管理,更加关注对未来的前瞻性的事件作出伦理判断,通过风险评价作出决策。因而这种责任伦理理论是一种主动的带有防范性的积极的伦理观。针对我国目前的市场秩序,***府制度的出台,首先应该做到事前科学预测、事中严格监管与评估、事后多方考量与评判(除了经济的效应外、还有考察经济活动的社会的影响与道德的、文化的效应)。另外***府要加强对市场的管理,重在落实以法治市。运用法律法规,在各个环节各个领域通盘考虑,不能当“救火队”,也不能当“睁眼瞎”,更不能***违法。当前,***府在管理市场秩序中的道德责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要严格限定市场的进入主体资格(这与强调机会公平不矛盾),坚决杜绝无责任能力、只能负赢不能负亏的主体进入流通;二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严格界定流通主体的行为,规定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不合法。要采取措施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消除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市场交易活动要遵循自愿、等价、互利等原则,严禁欺行霸市、强买强卖行为,对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净化市场环境,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府公务员必须要有敬畏法律的意识,做到依法办事,公平***。因为***府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主体,它的基本职能是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前提下,承担弥补市场缺陷、市场失灵的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当然,***府也不是万能的,与市场失灵、市场缺陷相对应的“***府失灵”、“***府缺陷”也同样存在。这些说明,一个好的***府要担当责任,其前提是防止***府失灵和***府缺陷,否则不仅难以担当纠正市场失灵、市场缺陷的重任,而且还会加剧市场混乱,成为经济发展的“祸害”(马克思语——作者注)。

2.企业承担生产安全、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生产、销售的源头,从这种意义上讲,在生产保障、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生态安全等方面,企业应该成为首要的责任主体。市场经济的发展已有200多年,关于企业责任的理论也呈现出不同的理论形态。20世纪70年代形成的古典企业社会责任观认为,企业是经济实体,其功能是纯经济性的,股东们只关心一件事:财务收益率。经济价值成为衡量企业成功的唯一尺度。“企业的一项、也是唯一的社会责任是在比赛规则范围内增加利润。”⑤社会经济责任观则认为,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第二目标,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证自己的生存。企业具有法人地位的同时也意味着它具有道德人格,“为了实现这一点,他们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他们必须以不污染、不歧视、不从事欺骗性的广告宣传等方式来保护社会福利,他们必须融入自己所在的社区及资助慈善组织,从而在改善社会中扮演积极的角色”⑥。与古典社会责任观不同,社会经济责任观认为,企业除了经济责任外,还应承担环境责任、对消费者的义务等社会责任。前国际商业、经济伦理协会***恩德勒指出:“作为一个道德行为者的企业,具有经济的、社会的和环境的责任。”⑦现代企业社会责任观的观点突破了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古典责任观,它把企业作为一个伦理实体,具有道德人格,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利益相关者,对全社会承担责任。要求企业要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权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热爱慈善事业等。这是目前人类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普遍观点。应该说,我国的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大体也经历了上述过程,这也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不断深化的过程。一些企业深刻认识到,企业的真正属性是社会性,这正是企业与社会的本质联系。有了消费者,就有了市场;失去消费者,就失去了市场。还有不少企业热心于公众事业和救灾扶贫事业,为公众办了不少好事、实事,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了良好的道德形象。但毋庸讳言,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包括道德责任)上,其发展是十分不均衡的。更有甚者,一些企业无视法律法规,失去企业“良心”,为了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不能获得与劳动付出相应的报酬,危险行业缺乏对劳动者的有效保护,生产过程污染水源、空气、农产品等问题很是普遍,这不仅损害当代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影响到我们的子孙后代。实践证明,对于此类行为完全依靠***府监管到位也是不切实际的,因此,亟须法律治理,亟须企业加强责任教育和道德自律。存在决定意识。企业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构成现实的经济生活,是直接影响人们道德观念和文化的基础因素。这是企业行为产生的客观社会影响。鉴于此,在构建市场秩序中,企业这一主体承担着不可替代的责任。

3.公民个人承担恪守法律、遵守道德规范的责任

公民与法律社会相一致。发达国家发展市场经济的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缺乏法律的严格规制和道德自律的境界,公民社会就不会和谐,市场秩序也不可能形成。***的十报告提出,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要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弘扬时代新风。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营造劳动光荣、创造伟大的社会氛围,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深入开展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教育和治理,加强***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我认为,当前我国市场秩序混乱就是道德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的重要任务之一。这里,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当然非常重要,它诉诸于组织,包括家庭这一社会细胞,但最终实现行动的环节还是个体。《新京报》报道一则消息,2013年2月,在***统一协调下,江苏无锡公安机关出动200余名警力,在无锡、上海两地统一行动,打掉一特大制售假羊肉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3名,捣毁黑窝点50余处,现场查扣制假原料、成品半成品10余吨。经查,200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卫某从山东购入狐狸、水貂、老鼠等未经检验检***的动物肉制品,添加明胶、胭脂红、硝盐等冒充羊肉销售至苏、沪等地农贸市场,案值1000余万元。消息中还谈到,陕西凤翔郝某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致人死亡案。⑧还有,记者在山东潍坊地区采访时发现,有人置国家法律与人民健康于不顾,明目张胆地滥用剧毒农药神农丹。他们把这些姜卖给消费者,另种没有使用该剧毒农药的姜自己吃。⑨这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所致,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本性之一(这是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特别关注这种负面影响对道德、对文化带来的新问题),与公民缺乏法律知识有关,与从众心理有关。因此,市场秩序的有效维护,最终还要落实到公民个人,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首先靠法治,之后才是道德。***同志曾多次强调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公民恪守法律,通过社会规约使其不能越出底线道德;公民遵守道德规范,形成道德良心,达致道德自律,才是自我选择、自我管理、自我评价的道德主体。社会的法与自己“内在的法”(指道德——黑格尔语)的有机结合,公民才会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才会成为对社会具有积极价值的道德人。两种道德理论:规范论提出做人的标准与应该怎样做,德性论关注行为者自身,从内在的品格与外在的情境考虑如何做一个有德之人。这些理论有着深刻的启示,需要在公民的道德实践活动中创造性地运用与创新。依法治市与以德治市相结合,培育有良知的公民,应是根治市场秩序混乱的良药。

由***府、企业、公民个人构建的道德责任共担机制,各负其责,人人有责,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对于建构社会主义市场秩序非常必要。在三方责任主体中,基于***府的地位与职能要求,基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府主导的市场经济,因此,我们强调***府应率先履行好自己的责任,这对于引导企业与公民个人承担责任意义重大。

注释

①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原因研究》下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第112页。

②李瑞英:《警惕新自由主义思潮》,《光明日报》2004年11月3日。

③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71页。

④[德]赫尔穆特·施密特:《全球化与道德重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第2001年,第153页。

⑤参见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1970年9月30日在《纽约时报》刊登题为《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

⑥[美]斯蒂芬.P.罗宾斯:《管理学》第四版,黄卫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96页。

⑦[美]乔治.恩德勒:《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第223页。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5

关键词:公民社会;社会秩序构建;***府转型

中***分类号:D6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09-0211-02

绪论

在考察了美国民众通过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所发挥出来的巨大作用后,托克维尔曾经说出这样的话:“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使它的人民最终对社会福利作出如此大的贡献。我还不知道哪个民族设立的学校有如此之多和如此生效,其建筑的教堂如此适合于居民的需要,其修筑的乡间公路又保养得如此完好。”[1] 托克维尔早在二百多年前就认识到了公民自主解决公共事务与建立公民社会对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所具有的重要性。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及其对治理型社会秩序的意义

(一)公民社会的概念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出现了将社会从国家领域中分离的概念,近代公民社会理论是伴随着资产阶级***兴起的,现代公民社会理论在20世纪90年挥着巨大的影响力。按照戈登・怀特的说法,“当代使用这个术语的大多数人所公认的公民社会的主要思想是:它是国家和家庭之间的一个中介性的社团领域,这一领域由同国家相分离的组织占据,这些组织在同国家的关系上享有自并由社会成员自愿组合而成,以保护或增进他们的利益或价值。”[2]

(二)公民社会对中国构建治理型社会秩序的意义

现代化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面对着复杂的社会与大量的公共事务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危机与文化危机,行***权力得以快速地扩张,在经济领域与社会领域都确立了权威性的地位,然而国家通过科层制的控制却带来了大量的问题,不断扩张的***府也带给公民巨大的负担,公共***策也不能有效地应对新的社会需求。而市场在参与公共领域治理中也会出现失灵,没有足够的动力参与到公共事务中来,并且会因为交易成本的约束而限制了交易的愿望,市场治理的范围也受到影响,并且由于市场体制运行所具有的天生的负外部性危害社会秩序[3]。“***府、市场一样也是社会问题的根源。一个强大的市民社会对有效的民主***府和良性运转的市场体系都是必要的。” [4]公民社会在参与治理型社会秩序的构建中具有其独特的优势,相对于***府结构,它在组织体制和运行方式上都具有很大的弹性与适应性,可以更加灵敏地反应公民的需求并且减少了***府权力寻租的机会与成本。

考察现代中国,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于国家领域之外的市场领域逐步形成,中国正在经历着由统治性社会秩序向管理型社会秩序转变的过程。当代中国所面临的医疗、教育和环境等大量公共问题均与***府改革滞后、公民社会发展不成熟密切相关,这也给中国转向治理型社会秩序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公民权利的凸显与公民社会力量的崛起。为了推动治理型社会秩序的构建,需要建立与发挥具有***性与参与合作性的公民社会,而这些都需要积极地进行***府的改革。

二、治理理论指导下的***府转型

(一)治理理论对新型社会秩序构建的意义

治理理论为我们分析***府失灵与市场失灵,通过***府再造创造公民社会发展的制度环境提供了良好的视角。治理不仅仅是:“要在***府与市场之间进行不同组合间的选择,以及资源配置的各种方式的不同程度的选择,更要寻求对公共问题的社会治理之道。”[5] 现代社会必须形成一个***府、市场与公民社会互相合作的治理型秩序,单纯依靠***府来承担提供良好社会秩序的愿望是不现实的的,市场单纯追求利润的特性则会造成很多的负外部性,给社会造成危害,公民社会具有独特而天然的监督与制约权力特性,并且可以承担起不适合由***府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发挥其对公共领域的治理优势。“治理指的是公共权威为实现公共利益而进行的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 [6] 治理的实质就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府、市场与社会的网络式合作,以公民权利为基础的公民社会在治理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

(二)积极推进***府转型

1.***府行为要严格坚持法治原则。公民社会存在的基础就是公民权利的存在,在统治型社会秩序下,***府可以随意运用权力去控制甚至侵犯客体的权利,社会被牢牢地控制在***府权力之下,根本没有***存在的可能。而法治的首要目的就是约束***府权力,通过合理地确认***府权力的边界以及当***府行为违法时,依法追究其责任等方式,来达到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府法治化程度越高,公民通过制度化方式参与到***治中的动力就越强,因此一个坚持法治原则行事的***府对于良好社会秩序的建立是必不可少的。***府行为法治的第二个方面在于对社会团体的立法理念上由限制向引导和扶持的方向转变,比如在***府的登记职能方面由准入制与条件制向备案制转变,降低社会团体成立的门槛。

2.***府行为实现制度化。***府行为的制度化是指***府要正确地行使权力,为公民社会发育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由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是由***府主导的,公民社会缺少自发形成的经济与***治基础。这就要求行***权的合理运用来培育公民社会,通过***府、市场与社会的合作来实现公共治理秩序。建设自治的公民社会绝不是要放弃行***权,在时代条件尚不成熟的今天,无***府主义必然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更谈不上公民社会的治理。具体到中国***府主导的国情,***府更不可能退出治理领域,而是要在保证公民社会发展的同时发挥其规范公民社会健康运行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好的治理秩序[7]。

3.***府的组织结构要实现由层级制向网络化的转变。传统的层级制结构是适应工业社会的需要建立的,它缺少对社会的回应,以***府的统治作为出发点,而新公共管理理论虽然增加了对社会的回应性,却将公民视为顾客,不能有效地保证公民权利,同时也容易造成***府失灵与市场失灵的出现。***府采取科层制结构有利于专业分工从而提高行***效率,然而理性与科学化的特征与严格依靠规则办事的作风很容易导致公共行***人员的非人格化,无法回应现代社会中以公民需求为中心的要求。只有治理理论指导下的***府组织结构向网络化方向转变才能适应公民社会的需要。

(三)公民社会的积极培育

公民社会要抓住历史与时代的机遇不断壮大,形成有别于***府与市场的第三种治理力量。

1.公民社会要坚持其***性。“自治与合作治理是多中心治理的灵魂,而自治的主要形式和基本标志则是公民社团的存在。”[8] 转型期的公民社会虽然需要***府的引导与培育,但是公民社会存在的灵魂在于其具有的***性。行***权具有天然的扩张欲望,这就要求公民社会坚持其非盈利性的非***府组织特性,摆脱***府与市场主体的控制。相对于国家权力之外的***性与自是公民社会存在的最本质特征,这有坚持这一特性,公民社会才有存在的可能。然而这种***并不是要反对国家权力的存在,而是与国家形成一种互补合作的状态,积极推进治理型社会秩序的创建。

2.公民社会要利用中国走向民主化与市场化的历史机遇积极发展。***治民主为公民社会参与到治理秩序中来创造了基本的***治条件,而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则为公民社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经济基础。公民社会的产生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催生出可以摆脱***府权力束缚的***个人与群体,而在公民社会内部,则是以自愿、自治与契约的形态组织起来的。市场经济所带来的产权多元化和经济市场化给社会组织***地提供各种资源与机会创造了条件,公民组织以其独有的组织与管理体制使得自己在***治上、财***上与管理上***于***府领域,公民社会要积极地承担起对社会领域进行管理的责任,壮大自己的实力。

3.公民社会要积极发展合作与参与意识,发挥其教育公民的独特作用。公民社会存在的实质就在于教育公民以合作的积极的姿态参与到***治生活中去,公民的合作意识与参与意识可以推进***治决策的民主化进程,也可以提高***府的行***效率,从而创造出稳定而均衡的治理秩序 [9]。公民要通过积极地参与公共治理与民主***治实践来培育参与意识、权利意识与行动能力。

结语

运行良好的社会秩序应该是***府、市场与公民社会协作的治理型社会秩序。本文是在中国从管理型社会向治理型社会转型的背景下,以公民社会的培育为目的,以***府转型为手段积极实现治理型社会秩序的构建,并提出了***府转型所遵循的基本路径和培育公民社会的方式。只有在治理型社会秩序下,公民具有充分的参与***治生活的自信、意识与能力,只有充分激发了公民意识与公民权利的社会秩序,才可以真正地实现***治上的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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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范围[J].英国:民主化,1994,(秋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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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及其批评[M].孙相东,译.北京:中央***校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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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1).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6

论文提要:新经济自由主义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等观点,对我国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本文回顾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形成的过程,深入研究了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观点及其贡献,对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进行了初步探讨。

新经济自由主义在20世界七十年代以后,在经济停滞和通货膨胀同时并存的“滞胀”局面背景下,逐渐得到了经济界的重视,特别是1972年新经济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标志着凯恩斯主义的彻底衰落,也标志着经济自由主义的复兴。新经济自由主义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古典和新古典学派的完全自由放任和完全排斥***府干预经济的主张,强调经济自由是以自由放任为主,以***府干预为辅。新经济自由主义论主张***府应从私人财产的单纯“守夜人”转换为经济自由的“裁判者”。它认可***府在一定限度内对经济的干预,承认经济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应受到法律的制约和保证。无独有偶,在这之后,中国对计划经济体制的改革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而大大深化。在这伟大变革的时代,为了增进我们对经济自由主义的洞见,我们在了解和认识当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时,不能不对20世纪最著名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的有关理论观点进行认真地了解和剖析,并通过他的理论认真检讨计划经济,就显得非常必要和饶有兴味。

一、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简述

作为最彻底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哈耶克一生进行过两次捍卫经济自由主义的理论大论战和一次新经济自由主义复兴的运动。20世纪三十年代反对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经济学的大论战和反对市场社会主义的大论战,以及20世纪七十年代后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运动。哈耶克出版过两本最重要的,也是最有影响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著作:《通往奴役之路》和《致命的自负》。前一本书是他坚决反对纳粹主义、极权主义和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理论的通俗阐释,也是影响最大的“世纪之作”;而后一本书则是哈耶克毕生探求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收由之作”。在这本《致命的自负》中,哈耶克依然不改其“斗士本色”,将无法实现“口诛”的“收由大论战”改作了“笔伐”的“理论大总结”,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进行了最后的全面批判,对新经济自由主义进行了简要地总结性论述。这两本著作使哈耶克成为了阐释现代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当然代表。

二、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贡献

一般认为,哈耶克在论证市场经济自发进化过程的问题上做出了一项重要的贡献,即将秩序的自发性和规则的自发性区别开来。在他看来,保证经济秩序的自发性并不是问题的根本,因为在某些刻意制定的规则的基础上,也有可能产生出自发性的整体秩序。因此,真正重要的在于确保规则的自发演进属性,只有在自发进化过程中存续下来的规则——哈耶克称为内部规则的基础上产生的经济秩序,才是有效率的经济秩序,并且才与自由主义原则相一致。

(一)进化主义理性论与经济制度的进化。哈耶克强调分散性的个人知识的重要性。顺着这一线索,哈耶克提出了所谓的进化主义理性论。需要指出的是,哈耶克讨论的理性指的是一种逻辑推理能力,是一种由一定的前提推论出正确结论的能力。在经济理论中,理性即指“为达到某些目标而对各种手段的最佳选择。”主要是对大卫·体漠的继承,使哈耶克坚持了一种怀疑论的姿态。为了说明他立足于人的本能和本性而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的个人主义的“利己主义”或者“自私”,他认为由于人们普遍相信个人主义是证明和鼓励人们自私的,这是那么多人不喜欢它的主要原因之一;又由于实际知识的困难在这里所引起的混乱,所以我们必须仔细考察其所作假设的内涵。他认为,理性认识不是知识的全部,文明发展史向我们表明:除了理性知识以外,还存在着另一类经验性的知识。作为总和的知识这个概念,其恰当的对照物应当是一切人类实践活动。

经济制度的选择以及由此产生的秩序进化,直接源于人们的经验性实践活动。由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碰巧改变了规则,因此使得该群体的知识分工更为发达,并在变化和未知的环境中呈现出更强的适应性,在与其他群体的竞争中愈来愈强、蒸蒸日上。当然,这个进化过程并不是直线式的,而是在包含着不同秩序的领域不断“试验”的结果。在进化过程中并不存在试验的意***,它类似于遗传变异,其作用也大体相同。规则的变化是由历史机遇引起的。

(二)经济自由与市场秩序。哈耶克认为,自发出现的市场经济秩序,是社会经济自发进化过程的最新进展,是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出现过的最有效率的一种经济结构体系。作为一种“相对晚近的产物……,(市场秩序)是在对各种行为的习惯方式进行选择中逐渐产生的。这些新的规则得以传播,……是因为它们使遵守规则的群体能够更成功地繁衍生息,并且能够把外人也吸收进来。”相对于其他经济秩序,尤其是集中性的计划经济秩序,这种秩序的效率优势就在于它能保证该群体更有效地发现和利用分散性的个人知识,从而取得竞争优势。

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秩序之所以具有效率优势,就在于它赋予了经济主体以拥有活动的私域,并相应拥有经济自由。市场经济本质上必定是一种赋予经济个体以自由的制度,市场经济活动的本质必定是一种发挥经济个体主动性,并在整体上显现出自发竞争态势的过程。正是在这里,哈耶克的市场经济理论与自由主义相互勾连起来。

哈耶克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或者说对于古典经济自由主义的进一步阐发主要在以下方面:一是将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放在古典经济自由主义基础上,并且以个人主义作为经济自由主义的基本出发点与基本概念来阐述;二是着重从知识和信用角度论证市场经济的合理性;三是从批判社会主义的角度来反证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主张的合理性。

对于市场秩序的效率优势,哈耶克认为,只要不存在各种不正当的强制,经济自由就趋向于造就出一种竞争的事态,这种竞争不同于完全竞争,而是一种不断逼近完全竞争均衡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个体力***寻找一种最佳的方式,以保证最有效地利用其所拥有的专有性知识。不仅如此,自发产生的价格信号也具有十分优越的信息交流功能,它能用最简短的形式将最重要的信息在经济个体间传递,并且只传递给相关经济当事人。相对价格变动反映了各种生产资源的相对重要性,经济主体只需要了解这一点,而无须过问导致这种相对重要性变化的背后原因,就能够做出正确的经济选择。在哈耶克看来,市场经济的价格和竞争机制近乎完美,即使它存在某些缺陷,也会随着历史的演变而自我修复和调整,并不需要人为的整合,经验的积累和不断的完善可以使社会自生自发的繁荣,这就是哈耶克追求的“自生自发秩序”。

三、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缺陷

无可否认,哈耶克对于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复兴和发展的确具有重要的作用,哈耶克在当前这个内容庞杂的新自由主义运动中还是有其独特性的。但我们也不是一味赞同哈耶克所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各种观点。

(一)认识论、方***方面的缺陷。首先,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以脆弱的主观主义为基础的。在哈耶克看来,生活于同一个社会共同体内部的个人的观念分类系统大致相同,因此不同的个人才能够理解彼此的行为的含义;同样道理,社会科学家也因此能够从外部分析其他个人的行为方式,并以之为要素组成一种关于社会关系整体的理解***示。显然,这种外部分析也是以主观主义为基本立场的,因为它也把个人行为的主观方面(在哈耶克那里个人行为进一步被简化还原为个人观念)一一作为研究的起点。其次,自相矛盾的怀疑主义立场。一个明显的事实是,哈耶克所主张的这种有限认识论立场最终都有明确的规范性结论。无论是强调习俗和传统的优先地位,还是强调模式(秩序)预测,其真正用意都是在于捍卫传统自由主义,或更确切地讲,是对私有财产,尤其是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建制提供辩护和证明。通过这种认识论论证,哈耶克试***为既有的私有财产制度提供一个可靠的理论基础。不可否认,这种有限认识论是哈耶克批判其他若干理论的一柄利刃。尤其在社会主义阵营瓦解以后,哈耶克更是因此被一些人视为严谨的学者和自由主义旗手的典范结合。然而不幸的是,哈耶克的这柄利刃是双面的,在有效话难他人的同时,有限知识论也破坏了哈耶克自己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理论体系。

(二)自发秩序理论方面的缺陷。哈耶克基本上把他所主张的自由主义理想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重叠起来。这样,他的所有理论探讨和论证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一个辩护。然而,哈耶克的这种辩护并不成功。首先,市场经济自发进化的不纯粹性。哈耶克认为,作为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基础的,只能是那些在进化过程中自发生成的规则,而不是那些刻意设计的规则。他在这里强调的当然是那些起源于个人之间相互协调行为的习惯性规则,这些习惯性规则是众多自利的个人在做出各种相互***的决策时无意产生的结果,在生成这些习惯性规则的过程中,偶然性和必然性共同发挥着作用:在起点的决定问题上,偶然性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一旦起点确定后,必然性将最终造就出一种均衡态。然而不幸的是,哈耶克这种个人主义式的论证并不成功,市场经济规则的出现和维持离不开某种市场以外的强制力量的推动和实施。其次,自由主义原则含义模糊。在《自由秩序原理》中,哈耶克给出了自由的、始终存在着一个人按其自己的决定和计划行事的可能性;此状态与一人必须屈从于另一人的意志的状态适成对照。在这里,自由概念的准确界定依赖于强制概念的确定。由于强制概念的混乱,哈耶克的这个定义没有什么确定的含义,它根本无法对社会关系的性质做出判断。

总之,我们应该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和看待哈耶克的观点和***策主张,摈弃其错误和糟粕,吸取其具有一定合理性和启发借鉴意义的思想,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参考文献:

[1]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m].2004.166.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7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府在试***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版权所有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策和国家***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市场秩序论文范文8

我们把秩序理解为可预见的模式,它使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秩序包括行动的秩序和规则的秩序(柯武刚、史漫飞,2000)。计划秩序是人为设计的秩序,它依赖外在的权威,通过设计和指令“有形之手”自上而下、有目的的协调。封闭性、强制性、被动服从和层级结构是计划秩序的特点。权力秩序通常是计划秩序的表现形式。市场秩序是自发性秩序,它依赖各种主体自发遵守制度。市场秩序的特点是开放、平等、自由和自愿。

体制转轨意味着市场秩序逐步替代计划秩序。为了更好地理解我国渐进式制度变迁,有必要把转轨秩序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维持旧秩序——计划经济秩序不变,“激励”和培育新市场秩序阶段。第二阶段是市场秩序与计划秩序并行、交错的时期。***府开始有意识地打破旧的计划秩序,让市场秩序发挥主导作用。

第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秩序的发育和扩展期。计划秩序在总体上有所松动,但计划秩序的根基没有变化。市场秩序从计划秩序外萌发。最初从体制外的农村开始,家庭承包责任制是对计划秩序的“反叛”,是农民自发、自愿签定契约。国家与农民的关系从过去的指令——服从关系变成权利义务的契约关系。尽管这种契约关系带有浓厚的权力治理色彩,但农民毕竟拥有土地的自和经济剩余权。随后,乡镇企业和外资的发展使内生的市场秩序与外生(引进)的市场秩序相结合,最终导致非国有经济在产值上超过国有经济。这时,市场自发秩序的扩展已是不可逆转。

值得注意的是,植根于我国传统社会中的“关系”秩序开始与市场秩序一同扩展,“关系”秩序是建立在“三缘”(血缘、地缘、业缘)基础上的关系网络,具有“熟人社会”的特点。它与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纠缠得非常紧密,并兼有计划秩序(纵向秩序)和市场秩序(横向秩序)的功能。

第二阶段是明确以市场秩序为导向的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目标的确立,开始着手对旧的计划体制进行改革。首先确定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用市场规则替代计划经济的行***命令和权力,让市场规则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这个过程从两个方向进行:“自上而下”的制定规则与“自下而上”的“修改”规则,最后博弈出各方都“满意”的制度。

但是计划秩序因符合决策者的稳定偏好而具有“先天”的优势。当市场秩序要求突破旧的计划秩序时,导致两种秩序的摩擦与冲突,形成了多重秩序混合的转轨秩序。表现为:

(1)计划秩序在经济生活中还有相当大的规模。在中国渐进式改革中,与旧的计划秩序连为一体的计划经济体制是逐步退出的,因而转轨秩序带有计划秩序的基本痕迹。

(2)“关系”秩序开始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转轨秩序的表征是违规,其深层机理是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折衷”和均衡,它反映两种秩序的“共同”要求。为此,我们将分析两种秩序如何博弈,“关系”秩序又是如何取得支配地位的。

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涉及两种不同的体制、行为主体和利益分配方式,从逻辑上说,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各自“安分守己”,各循自己体制的制度规则,不存在偏离原有体制的激励,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的利益达到均衡,“各就各位”是最优的秩序。

如果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和新体制下的经济主体并非“安分守己”,但是***府动态“保护”、“隔离”两套制度规则的交易成本为零,那么新旧体制内各行为主体虽有偏离各自体制的动机、行为,但***府严密地、无成本地监控能及时“遏制”、校正行为主体的偏离,社会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秩序。

如果两个假设任意一个成立,那么中国的改革完全可以按照中国过渡经济学家们(盛洪,樊纲等;1993,1994)所隐含的假定逻辑发展,即,随着引入新体制(或新的交易方式、新秩序),旧体制与旧秩序会相应地逐步发生变化、逐步缩小,直至最终完成过渡。

但是,我们发现,不存在对新旧体制下各行为主体“各就各位”的制度激励和制度均衡;***府一方面希望通过市场秩序的扩展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另一方面又通过***策、法律“保护”、“隔离”两种制度——秩序各自实施的范围与规模。双重规则与秩序的混合、冲突造成经济主体的行为混乱、无序。***府对行为主体的无序状态寄希望于各体制下行为主体的道德自律和自觉。在双层体制的制度规则夹缝中,“关系”秩序取得了支配地位。

在改革开放前,“关系”秩序存在于中国社会的各个角落。这种“关系”秩序来源于传统的“礼治秩序”。经过新中国的多次洗礼和改造,仍在私人领域发挥一定的作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关系”秩序得以恢复。非国有经济的发展与“关系”秩序的扩展是同步进行的。因为非国有经济发展的大部分资源是通过各种“关系”(从体制内、也包括体制外自我积累)获得的。正因为如此,“关系”从过去单纯的人际网络,演变为一种经济资源,即社会资本。

“关系”秩序虽有一定的“圈子”,但其渗透性强,它既可以通过纵向网络深入到计划秩序中;又可以通过市场横向网络,进入到市场秩序中,在计划秩序占绝对地位的时期,市场秩序的生存与发展常常借助“关系”秩序取得其“合法”身份。因此,“关系”秩序具有两面性,它既可以“松动”计划秩序的僵化,又可以“抵制”权力秩序的干扰。在市场不确定性条件下,“关系”秩序还是规避风险的“孤岛”。在一定程度上,只有“关系”秩序才可以化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冲突。由于每类行为主体都处在一定的“关系”秩序中,所以使“关系”秩序成为两种秩序“共同”可接受的规则与秩序,因而它是二者的妥协点,即均衡点。

随着市场秩序的建立,关系秩序的负面作用越来越大。那么中国市场秩序转轨是不是一直停留在“关系”秩序中不能自拔?均衡点的打破只能靠外在的压力——加入WTO。因为WTO使中国市场制度进一步“升级”和“扩张”。全球化连同市场规则与秩序的“一体化”将使“关系”秩序根据资本的逻辑重新构造。市场是天生的平等派,当市场规则与秩序具有绝对优势,“关系”规则与秩序将重新改造并退到有限的领域。

二、收益、规则偏好与秩序选择

立足于宪法和***府对市场秩序的认识这一基点,我们把向市场秩序的转轨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形态:计划秩序主导型、关系秩序主导型和市场秩序主导型。三种秩序其净收益、选择偏好如***1。

附***

***1向市场秩序的转轨***

1.计划秩序主导型阶段

从1978年开始到1993年3月29日宪法修正案前的市场自发秩序阶段。对应于***形的OO[,1]段。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秩序扩展最快的时期。从***形我们可以看出,在这一时期,个人对规则的偏好和选择是计划规则优于关系规则,关系规则又优于市场规则。也就是说,根据成本—收益原则,人们选择计划规则的净收益要大于关系规则和市场规则。原因是尽管市场制度创新的边际利润很大,但市场行为主体“名不正言不顺”。

立足于宪法制度—规则(“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角度,各行为主体的市场行为都可以说是“违规”。违规是对计划秩序的偏离,是混乱、无序的开始。在当时的条件下没有“违规”(有人称之为“良性违宪”)就没有改革。但是由于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中国特殊的***治体制背景,各类行为主体(包括***府自身)制度创新的风险很大。

从***形我们还可以看出,这一阶段也是关系规则与秩序的扩展时期。它和市场秩序几乎是平行的。同时由于“关系”秩序植根于传统和血缘关系和人际网络中,它比市场秩序的“根基”深厚,所以其起点比市场秩序高。

此阶段由于体制背景的总体格局是计划秩序,它为各级***府任意的行***干预提供了合理性、合法性。***府面对市场秩序、市场行为使用双重规则——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以计划经济的制度和秩序衡量是违法的行为,用市场秩序和规则的标准看可能是制度创新。行为主体从多次与***府官员的博弈中发现“货币”能把计划标准化为“统一”的市场标准。“货币”的指标有经济增长、税收收入、现金等。权“钱”交易确实“激励”了***府官员大开***策和法律的“绿灯”,市场秩序在***府官员的“保护”下进行扩张,而这一切大多是通过“关系”规则疏通的。

2.“关系”秩序主导型阶段

关系秩序对应于***形的O[,1]O[,3]阶段。它从1993年宪法修正案开始,目前我国的转轨正处于此阶段。随着在宪法层次上明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府开始加速建立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框架,市场秩序具有了合法地位。但从***形我们发现,市场规则和秩序的优势只是逐步地替代计划规则和秩序,临界点是A点。A点左边,计划秩序优于市场秩序,A点右边,市场秩序优于计划秩序。这说明在一段时期内,名义上虽然实行了市场经济,但对于个人和组织而言,利用计划规则与秩序的权力所获得的收益要远远大于市场秩序和规则所带来的收益,所以行为主体的理性选择是广泛地“接近”计划秩序的行为主体。这样导致关系规则和秩序处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的上方,它在个人收益和选择上优于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因为关系规则虽然不是权力规则,但可以利用权力规则;同样,关系规则可以不需要市场规则,但市场规则必需要关系规则。也就是说,关系规则可以“沟通”计划规则和市场规则。它既可以利用计划规则的“方便”(垄断资源的获得),又省去市场规则的“麻烦”(高交易费用),再加上关系规则一经建立,其交易成本很低。所以它成为行为主体首要的选择。

但随着市场秩序取代计划秩序(在名义上的),维持旧秩序的既得利益集团开始以各种方式“剿杀”市场经济。虽然***府对市场秩序的确立是明确的,但由于受自身偏好、认识和利益集团的影响,开始以计划秩序的方式和手段整顿、规范市场秩序。这一阶段是市场自发性和***府规范相交替阶段。由于***府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关系”秩序渗透到***府行为中),越规范越混乱,甚至出现了以规范的名义“制造”不规范。

3.市场秩序主导型阶段

在此阶段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已基本确立,“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在个人收益的获得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尽管在第二阶段,“关系”秩序上升很快,但其趋势是递减的。相反,市场规则与秩序以递增的速率上升。过C点后,市场秩序取得支配地位。但是中国特殊的文化传统和***体决定了中国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像西方那样,而是一种市场秩序为主导的、关系秩序和计划秩序仍发挥一定程度作用的秩序形式。

在转轨秩序中,市场秩序替代“关系”秩序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为后者既可以“软化”、“消解”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又渗透到二者之中,出现市场权力与***治权力的勾结,造成***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中国目前出现的“裙带资本主义”(吴敬琏,2001)就是一种典型的“关系”秩序的表现。

三、“转轨制度悖论”:失序的另一种解释

1.“转轨制度悖论”

我们避开多重混合式秩序所引起的行为主体的无序,单就市场制度在中国自身演变可能引起的混乱进行分析。“转轨制度”基本能反映中国市场演变的特征与轨迹,它体现在过渡性制度安排中。所谓过渡性制度安排指体制转轨中一种指向市场制度的“临时”制度安排,它的特点是不确定性和“允许修改”。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虽指向了市场制度,但实际并不是完全的市场制度,而是一种带有行***垄断的制度安排;另一种虽是市场制度,但从市场经济国家移植过来后,由于没有实施的条件和动力,所以形同虚设,实际运行的是另一套“违规”的潜在规则,包括我们前面论及的计划规则、关系规则等。过渡性制度安排说明市场制度和秩序在中国的确立不是一次博弈可以完成,需要行为主体各方长期的博弈以达成“共识”。

“转轨制度悖论”是指体制转轨中的制度规则既是秩序之源,又是混乱之源。***府的初衷是通过制度规则建立市场经济秩序,却令人吃惊地“异化”为“卡、管、要、罚”的象征。其原因之一,体制转轨中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本身说明制度规则的临时性、不稳定性。不“确定性”规则下的行为是不确定的。经济主体不能确定自己的长期行为,也预期其他主体的行为不稳定。其原因之二,由***府推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有两个基本点:制定规则自上而下,制度不是市场主体各方博弈的产物,而是带有“维护”行***垄断等旧体制的痕迹,或者过于“精英化”的理性建构和设计;实施规则自上而下,当***府自身行为不规范时,行***权力往往把监督规则的执行与实施演变为“收费站”。所以,行为主体一方面感到制度规则是“外在”于他们的,并不反映他们的利益,因而无法或无“激励”遵循;另一方面又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在于违规或循规,而在于罚款交费,罚款交费就可以违规。根据新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制度能形成秩序,规则能降低交易成本,为行为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但制度安排的过渡性与“蜕变”后的制度规则反而增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行为主体在不断地“绕过”、“收买”和变通制度规则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交易费用。

2.“循规—违规困境”

多重规则和“转规制度悖论”引发“循规—违规困境”。

第一,循规,该循什么规?如果行为主体是旧体制下的行为主体,应该遵循的是旧体制之规,如果***府要求这类行为主体循市场经济之规,那么根据市场经济的资源交换原则,只拥有权力、垄断资源的行为主体其钱权交易、乱收费等违规行为就具有某种程度的“合理性”;反过来,如果行为主体是新体制下的主体,该循计划经济之规还是市场经济之规?

第二,过渡性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如果被行为主体预期到,那么他是循规呢还是违规?如果某些制度规则代表的是某些部门、行业垄断利益,那么不在此“保护”之外的行为主体该违规还是循规?

第三,如果某行为主体严格按“国家规定”办,在其他行为主体违规的压力下,必饿死,如果不按“国家规定”办,又会因违法、违规而“处”死。

循规也难,违规也难;循规也“死”,违规也“死”。这就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出现的“循规—违规困境”。因此,如果经济主体只单一的循规或违规都必“死”无疑。但实际生活中,循规或违规主体几乎都获益,“死”的很少,因为行为主体通过“折衷”,在循规和违规之间寻找了一个合适的比例——“假装”遵循,“比例”之大小无法确定。

假装遵循是违规与循规的“统一”。它是形式上的循规,本质上的违规,能满足计划秩序和市场秩序的双重需要。因为假装遵循能保持计划秩序所需要的稳定秩序,在形式上体现了计划秩序“自下而上”的服从偏好;假装遵循——违规又是市场秩序冲破旧体制秩序通常采取的手段,它有时能瞒过计划秩序对市场秩序的“剿杀”。

违规正是通过“关系”秩序的保护而得以扩张的。中国违规现象的普遍化趋势说明了“关系”秩序的网络化。违规构成中国体制转轨秩序的基本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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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秩序论文范文9

人类文明的历史亦即人性从异化到不断***的历程,意味着人之自由的不断进步。可以说,自由的发展过程,就是人类更接近他自身实现的过程(弗洛姆,1988)。法律被视为正义之物,而“整个法律正义哲学都是以自由观念为核心而建立起来的”(博登海默,1987)。而自由为何物,无论是在哲学领域,还是在法哲学领域抑或经济学领域,都是众说纷纭。法律视角最直接关注的是人的行为,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节器,通过规范人的行为以影响社会关系,进而规整与塑造社会秩序。因此,法律关注的自由,首先是描述某种行为或活动状态。自由首先就是行为之自由,虽然这不是自由的全部。即使,我们经常可以将自由或不自由的状态还原为诸行为的自由或不自由,但二者毕竟具有不同的价值。如:自由选择是行为自由,但其结果并不必然使自己处于自由的状态,而这种不自由的状态,并不能因其源自自由的选择而符合自由价值观。因此,正如哈耶克所言,不能将具有因果关系的自由行为与不自由状态相混淆(哈耶克,1997)。但“行为自由”过于宽泛,理解行为自由还需要理解法律视角下行为的特质。

不同学科从自身学科的视角出发,对行为进行了不同的界定。受哲学思辨影响的人,会将“行为”定义为“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在外面的活动”(《现代汉语小词典》,1982)。而在伦理学领域,由于其强调行为目的之合理性,行为是指“人类自觉的有目的的活动”(宋希仁等,1989)。行为科学家由于从“人和环境交互作用”出发,主要强调行为的社会性,因而关注那些与社会发生互动的行为(刘凤瑞,1991)。马克斯·韦伯就是将社会学定义为“解释性地理解社会行为……的科学”(韦伯,2006),从而将“非社会行为”排除在社会学研究之外。但毫无疑问,行为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外在的表现部分,另一方面是内在的主观方面。行为自由必须从这两个方面进行思考。

从语言分析的角度来看,正如叔本华所言,“在我们的思想中,自由的概念总是动物的宾语”(叔本华,2004)。因此,自由总与人或动物的主观状态相关联。就人之行为而言,意志构成行为的内在方面,内在方面的行为自由,即通常所谓之意志自由。但是,在现代法律中,若无外在的表现或表达,意志自由,在规范意义上,没有实质性价值。内在的意志不表达于外,就失去其社会性特征,那么从社会规范的角度,就失去意义。行为的外在方面,即为行为人客观可观察的举止,其为人之器官的各种活动或不活动,其作用于外,方产生行为的社会性,才具有规范价值。但是,若脱离行为的内在方面的自由,行为的外在举止的自由,仅意味着在功能上无障碍,这显然不是伦理或价值论意义上的自由。因此,行为自由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意志自由以及意志表达与实现上的举止自由。行为自由表现于社会关系之中,表现为不受他人意志的强制。自由原本就是“仅指涉人与他人间的关系”(哈耶克,1997)。荒岛上的鲁宾逊无所谓自由与不自由,因为同其发生关系的他人意志是不存在的。

二、组织体的行为自由

通常,传统法学理论上所谓的行为自由往往指个体的行为自由或者说是与***治权威相对的被管理者或被统治者的行为自由。这一传统信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相切合。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不仅仅有公权组织的存在,还有众多的非公权的经济组织,而这些组织的行为在市场经济中的影响远远超出自然人。因此,“组织行为”的自由状态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组织行为的自由在内、外两个方面显得相当复杂。传统的行为自由理论对于组织行为在以下两方面缺乏解释力:

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两类组织体的行为自由。就私法人而言,我们常常用权利和自由来对其行为进行描述;对于公法人,通常用权力来描述其行为,而几乎不谈其行为的自由问题。就自由的本来涵义而言,行使权力的行为与权利行为同样是意志自由的表现。如果说私权组织具有意志,而且是自由的,那么公权组织就不存在意志?其意志在行为时与他人意志发生关系,在这一关系中它是非自由的?

其次,对于公权力行为问题,通常是用“职责理论”来进行阐述的。如果用“职责理论”来反对公权力行使中的“行为自由”,则混淆了此等行为中的内外部关系。

组织行为依赖于自然人的躯体活动,但这些特殊的人的躯体活动确是“组织”的而非“活动着或不活动着的人”的行为。这原本是“非自然的”,是因为生活中的约定俗成或法律的设定而使之如此。是什么因素决定着一个外在表现为自然人的举止被视为一个组织的行为呢?显然,是其内在的主观方面的因素。“我以...的名义”,这样的开场白,显然表达了行为的内容为被代表者的意***,而非行动者的意***。但是,实际的困难是:对于行为的受众来说,其直观感觉到的是举止者的躯体活动。无论任何,作为行动承担者的举止者,在进行躯体活动时,同样表露着其自身的主观色彩,包括思想、情感、态度或情绪。因此,对于行为受众来说,两个方面的因素都对其产生影响,一方面是,通过作为代表者的自然人的举止表达出来的组织的意向,另一方面是,代表者在表达组织的意向时,自己表露在外的思想、情感、态度与情绪。因此,在组织行为中,行为受众受到两个方面意向的影响,而不是“组织”的单一意向。

同时,实际的举止者在从事代表行为的时候,他的内心意志中已经与被代表者发生内在的联系。而这内在的联系本身也是这一行为的要素或逻辑前提。因此,就行为及其社会关系而言,组织行为蕴含如***1所示的三种关系。

作为组织的代表,自然人的举止,一方面基于结构关系,受制于其与组织的结构关系所产生的某种要求;对于行为受者,举止活动的主观意向不属于举止者,而属于组织,因此,在举止者与举止受者之间形成的主要是一种外在活动所表现的物质互动关系。而行为受者的意志与组织的主观意志发生关系,因此组织与行为受者之间发生了一种意志上的关系。而正是这种意志上的关系,被我们视为真正重要的关系。但有必要声明,并非是说***示中的“结构关系”和“物质关系”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正如上文中所说,举止者的思想、欲望、情绪等都对行为受者产生影响;而且结构关系本身又是另一行为所产生的具有意志内容的关系。

“职责理论”忽视了这种复杂的关系,要么将举止者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之所在,而非意志自由引导的系列变化;要么将组织的“行为”解释为职责使然。前一种解释,显然混淆了组织行为关系体系中的“物质关系”与“意志关系”。组织行为所产生的真正社会关系是“意志关系”,考察行为是否自由的重点实质为组织意志及其展开,而非举止者的意志状态。后一种解释则是混淆了意志源起与意志自由的关系。无论公法人组织或私法人组织的行为自由,都表现为组织意志的自由表达与实现。我们不难想像私法人意志在源起上受到法人制度及其运行体系的束缚,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法人在行为时,意志是受到强制的。而且,“职责理论”同样忽视了自然人意志在源起上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是法律制度之外的,而另一些则是法律制度之内的。意志自由意味着,在行为所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中不受对方意志的强制束缚,而并不意味着受其组织机构制度的影响以及受到社会的一系列条件的限制。公法人本身也是出于公法人体系的制度性机构体系之中,其意志的产生与源起同样受其置身于其中的机构体系的影响。但公法人在行使职责时,其行为相当于相对人来说,其意志是不受强制的。可见,公法人与私法人、甚至是自然人,在行为的意志自由方面没有区别,而区别仅在于行为过程的外在表现以及行为过程的复合关系。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

经济自由作为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通常与***治自由相对应。并且,在传统的自由主义观中,两者往往也被认为是可以分开的。虽然,经济自由对***治自由具有特殊的功能性作用,甚至是必要的条件。但经济自由不仅仅被当作是一种现象的描述,而且被视为重要的价值目标。正如弗里德曼所言,“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弗里德曼,1986)。作为价值目标的经济自由,无疑就与社会的价值体系密切相关。从市场经济的视角来看市场行为,其本质上是自由的,这是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所要求的。

自亚当·斯密《国富论》以来,经济自由的理念长期以来一直引领着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学理论,乃至成为西方个人主义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受凯恩斯主义短期冲击后,自由主义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后再次主导着西方的经济学观点。有经济学家甚至呼吁“古典自由主义……一定不能从世上绝迹”(布坎南,1988)。自由主义坚持市场的自发作用,作为交换经济,市场经济必然要求经济行为的自由。经济自由乃是由市场经济的本质结构决定的。市场经济意味着交换,“看不见之手”的调节机制基于无数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换得以实施。意志自由的交换主体是这一机制的细胞,而自由的交换就是这一机制的动脉。

经济行为的自由主要表现为契约自由与竞争自由,而作为这两者的逻辑前提是私有财产权利。因此,经济自由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是追求个人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自由。虽然亦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经济人”假设始终是主流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经济人”意味着市场中的参与者都是理性的、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私利角逐者。作为单个交换主体,获利是其根本目的。而自由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此为逻辑起点,那么,意志上的自由就是市场经济制度环境下的必需品。从微观上看,这就是前文所述之行为自由的内在方面,即自由的经济行为的意志自由。其次是生产经营的自由。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市场主体都是逐利者,依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进行生产经营。而商品生产的目的在于交换,基于自由的交换,市场机制所发挥的资源在社会成员间的配置功能才得以实现。交换通过当事人之间契约而完成,因此交换的自由亦可谓之契约自由。因此,生产经营的自由包括了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全部过程中的行为自由。再次是竞争的自由。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主体的逐利性,必然产生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自由的市场经济,要求按照市场规律调节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由竞争主体根据自己对自己利益的判断,自由选择。自由的竞争导致市场主体在自我发展上的自由。一言以蔽之,经济自由,在传统的市场经济理论中,即为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自由。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是消费自由。商品的终极价值体现于消费使用,而且人人皆为消费者。因此,消费自由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它不仅决定着物质享受过程的心理愉悦状态,而且这一消费过程是人人都参与的过程,因此关涉到所有社会生活中的个体。消费自由最常见的障碍是垄断,一些垄断构成对消费者意志自由的强制,导致不自由;而一些则仅仅构成行为的物理障碍,而不构成消费者的不自由(哈耶克,1997),如自然垄断。

与经济自由一样,经济秩序亦构成市场经济的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所谓秩序,至少包括以下一些基本面:首先,秩序表现为人们一致的、至少是相对一致的行为或具有一致价值取向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其次,此等社会关系之所以不具有明显的或不可调和的冲突,原因在于其内在的价值体系相互可以协调或利益冲突在相当程度上可以调和。再次,秩序意味着行为规则的当然存在,而且构成秩序的行为规则构成一个有效的调节人们行为的体系,此一体系相对而言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或价值体系上的一致性,其适用于人们的行为,不至于产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或者即使产生冲突也可以通过规则体系内部的调整而有效地消除冲突。这就意味着形成秩序的规则体系不是一个封闭的体系,而是一个自身可以不断适应外界变化的开放体系。最后,至于秩序本身也是一个可变的动态的人类关系体系。其可变性源自人类物质生活状态的不断演进以及由其而引发的人类价值体系的不断演化。而对于一个局部社会来说,其秩序的演化可以是内在力量的推动,也可以是外在力量作用的结果,而对于整个人类来说,无论是来自多数人的意志还是来自少数人的意志,其都是内生变化的,除非持创世观,没有人类以外的智力引发或诱导社会生活的变迁。因此,无论是内生的秩序演化,还是外在的秩序变迁,秩序都具有历史现实性。

由此我们可以断定,经济秩序首先是一个历史性和地域可分性的社会现象。经济法意义上的经济秩序,应当界定为市场经济中的经济秩序,或者说我们所谓的经济秩序乃是市场经济秩序,而不是任何其他形式的经济秩序。就市场经济秩序而言,从不同的角度可做不同的区分:

从形成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则来源的角度,可分为私人自发的经济秩序和调控的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源于商品交换,而商品交换本源于私人自发的物质生活需要而产生的愿望,千百万自发的交换行为形成了市场经济最原初的秩序。此等由于人们自发的物质需求而导致的行为,由于其具有内在的同质性,因而表现为相对一致的行为模式,从而产生市场经济秩序中最基础的部分。当然,在国家还是当今人类社会最根本的组织形式的前提下,此等自发秩序要得到有效的运行,离不***家权力的有效保护,因此,此等经济秩序实际上也是被法律制度化了的。与自发的经济秩序相对应的是调控秩序。自发的经济秩序即使在法律保护下,亦不能免于走向自身的反面。任何事物都有向其反面发展的内在倾向。因此,当自发的经济秩序发生有悖于其自身的要求或导致自身的崩溃,国家作为社会的组织者,毫无疑问将进行干涉,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而形成了不同于自发秩序的经济秩序,此等经济秩序明显具有国家意志的特征。当然,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而形成的调控秩序与自发秩序是交织于一体的,就具体的单一经济关系而言,其中的自发因素和国家调控因素相互起作用。因此,这一区分是理念形态的,在实际社会关系中,此二者共同并存于特定的社会关系之中,或者说同一经济社会关系体现着二者的意志。

从经济秩序所体现的价值而言,我们认为经济秩序至少可区别为效率秩序与正义秩序。在汉语中,经济的另一日常含义即为效率。市场经济的微观方面是通过交换各取所需,而宏观方面就是通过交换而有效率地配置资源,从中观角度来看,经营者的经营应当具有尽可能的高效率以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因此,那些与效率要求相一致的经济行为与经济关系就形成了效率经济秩序。当然,效率不能解决人类生活关系的一切方面,更不是经济秩序的惟一目标。正义的生活是人类矢志不渝的理想,正义的要求同样适用于人类的经济生活。市场经济在历史上的一系列挫折和危机,都不可避免地使人们更加关注经济生活的正义问题。经济法视角下,国家对市场的干预处处体现着正义的原则要求。消费者保护,体现正义要求的实质平等;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体现着符合正义要求的自由竞争;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反映了正义所要求的对人的基本保护与人道主义关怀。效率与正义不至于像有些理论家眼中那样处于格格不入的尖锐对立之中。果真如此,要么,现实的经济发展就不可能延续;要么,道德水平始终是令人不堪忍受的。然而不能因此就说效率与正义始终处于和谐与相互一致的状态。在特定的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二者的暂时性对立是在所难免的。

霍布斯对原始丛林中导致每个人对每个人发生战争的自由与权利的描写,似乎表明:自由意味着就是撕裂秩序之网的利刃。在集体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眼中,个人自由即使不是对立于秩序的和谐,也与之发生着紧张的关系,因此就产生了集体优先于个人的教义或民主主义(多数人的统治)。而自由主义者,在坚持自由精神与追求的同时,其不可能否认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如果,自由果真导致每个人与每个人发生战争,任何严肃的理性学者都不会倡导自由。而恰恰是自由主义者坚持自由与秩序的并存,坚持这种并存状态——“自由秩序”的价值。自由主义旗手哈耶克,反对将基于自由选择或被动接受而产生的使人处于奴役状态的秩序视为自由(哈耶克,1997)。在其眼中,自由不仅是人的不受奴役的状态,而且是一种值得过而且应当去追求的社会秩序。在具有集体主义倾向或民主的思想中,秩序的形成不成问题,多数人的意志或集体的意志决定了秩序的建构。但在自由主义者的理论框架中,秩序的形成却不折不扣是个难题。

四、市场经济自由秩序的形成

“如果要保存或恢复一个自由社会,我们必须传播的是信念。”(哈耶克,1989)即使是在坚持自由秩序的自发生成观的哈耶克看来,人的主观性作用也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如此一来,这种自发生成的自由秩序观,不仅意味着市场经济的自由秩序由意识自由的人的自由的市场行为衍生出来,还意味着这种市场秩序需要一种对某种自由的市场秩序的信念作为基础。问题在于:这样信念下的自由观仍然是一种具有主观上的构建性质。很明显,哈耶克所持的自由秩序原本就不是客观现实中的一种真实自由秩序。至少哈耶克,从反对理性建构的立场出发,又不可避免地卷入另一形态的建构主义。哈耶克的改革显然是基于自己的自由主义信念,而非一种客观的自由秩序。

如果从主观介入的角度来看,人类社会任何秩序的形成,都不可能避开有意识的主观行为。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人的有意识的行为主要是“计划行为”。无论是各个纯自然人的计划、国家或***府的计划,还是竞争组织的计划,都是主观知识的一种运用,因此在某种程度上都具有建构作用,这从“计划”一词的意涵即可得以明证。即使在哈耶克的语境下,无数个人的自由计划衍生了真正自由的经济秩序,属于内生性的。但问题在于:这样的思考,其前提假设就是***府或国家是市场秩序之外的。这根本就不符合与建构理论相对立的真正意义上的混沌理论中秩序的“涌现”或“生成”理论(沃尔德罗,1997)。***府或国家这样的组织本身也是“涌现”或“生成”的结果,其与市场都是同一涌现过程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秩序的自发涌现的现象。两者的区分只是理论上的,实际上不存在相互分离的市场与国家。

因此,那种强调由千百万个个人自发的自由市场行为生成自由的市场经济秩序,这本身就是:首先,人为地割裂了人类生活秩序。我们从理性认知上可以将市场秩序与公共生活尤其是国家组织体之下的公共生活区分开来。但实际上这两种被人为割裂的社会秩序是交织在一起的。抽象的区分适宜于智识上的理解与认识,但歪曲了事实,作为复杂“涌现”的社会秩序具有整体性。这一整体性表现为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素,其作用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社会秩序是这些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因素共同演绎而“涌现”出来的。

其次,这种理论忽视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人类历史上,国家从来就没有从经济事务中完全超脱出来。以资本主义经济为例,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的最终形成是通过***治斗争。在这一过程中,***治、***事都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英国渐进式的改革、圈地运动,美国的***战争以及一系列的资产阶级***。没有***治上的胜利,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根本无法形成。而在“自由”的资本主义确立以后,资本主义国家从来没有做过真正的“守夜人”。海外殖民与关税壁垒就是明证,由其导致的武装冲突更是极端的表现。

而且,这样的理论也割裂了自然人的自由与***府以及其他国家机构的自由。正如本文一开始分析的那样,任何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同样是自由的。那么国家在市场秩序中所表现的自由同样是存在的,这并不能仅仅以“守夜人”这样的职责来表达。这既不符合历史,也不符合现实。以职责来替代自由,仅仅是另一层次上的理论构造,是一种至今未曾证实的信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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