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法制论文集锦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1

1、群众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认识

据调查,我市超过50%的基层群众对基层民主建设的理解是“***领导广大群众在基层经济、***治、文化和社会事务领域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民利的制度建设和实践活动”;近65%的人对基层民主建设朴素的理解为“是村民选举村干部”;58%的人认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十分重要,基层民主是村民实现自治、直接参与民主的方式与途径”。这表明,我市农村群众对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认识与理解是准确的,对其重要性有较深刻的认识。

2、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所取得的成效

据调查,神木、府谷、榆阳区超过80%的人认为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很有成效。佳县、米脂、绥德超过60%的人认为有成效。这表明,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不平衡,但得到了群众的普遍认可。约65%的人了解基层民主建设提倡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70%以上的人了解“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76%的人认为涉及居民切实利益的事情应“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约24%的人认为应“全体村民投票表决,以大多数人的意见为主”。这些表明,我市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人民群众有参与民主管理的强烈意愿。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市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认识不够到位,民主法治意识淡薄

一是部分领导缺乏对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认识,没有将民主法治建设摆到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同等重要的位置抓落实;二是一些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参***议***意识淡薄,自主能力弱。

2、农村法制教育工作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农村基层法制宣传的力度、深度、广度不够,普法工作存在着死角和盲点,法制教育的形式单一,效果不够明显,基层调解员素质不高,缺乏系统的法律教育培训。

3、基层民主法治制度执行不力,***策执行过程不规范

由于外出劳务、征地拆迁、人口迁移等原因,使得我市基层群众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了,村大会召开得很少,村民代表大会也召开得不多,基层群众参***议***、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会有限。同时,部分基层自治组织不健全,自治机制缺乏活力,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不到位,民主程度不高,缺乏公开透明,基层群众自治流于形式。目前,我市大部分农村都建立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公开、财务公开、村民议事等制度,明确了操作规程。但这些制度在村务管理工作中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部分村干部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心存顾虑,表现为不想公开、不敢公开、不会公开,导致公开不及时、内容不规范。有的仅成为应付上级的各种考核、验收的摆设而已。部分基层干部素质不高、能力欠缺,缺乏有效的解决问题、疏导矛盾的能力,对基层的实际问题缺乏针对性的解决方法。在财务管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宅基地建房等涉及基层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上,某些干部对***策执行过程随意性大,甚至有私心大肆侵占集体公款和财产,如佳县楼家坪村村干部村务账务不公开,村干部几年侵占公款数十万元,村民联名告状、上访县、市、省几年等等,在社会上造成极坏的影响,给维稳带来很大的压力。征地补偿范围、标准前后不一致,征地补偿计算方法不科学,涉农行******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群众对法律权威的看法和对民主法治建设的信心,造成群众参与民主法治积极性不是很高。

4、法律服务专门人才缺乏,民主法治宣传教育不到位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我市基层法律服务专门人才严重缺乏,虽然很多乡镇都聘请了律师,但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造成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无人做、少人做、做不好。群众咨询征地拆迁、婚姻继承、买卖合同等法律问题,很多基层干部一问三不知。长此以往,极大地影响了群众法治意识的培养与法律知识的积累。

5、换届选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很难选定合适的候选人。部分有文化、会管理的人不愿意当村干部,怕得罪人,怕影响自己的收入;很大一部分村的***员年龄大、文化低,适合担任***支部竞选的人难找;少数原任村干部虽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但由于他们在平时工作中不会做思想***治工作,得罪了一部分人,失去了一部分群众的支持;一部分条件好的村民由于缺乏锻炼,又没有担任过村干部,没有能获得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2)外出打工的村民回乡参加选举的热情不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农村流动人口大大增多。一部分长期在外打工的村民对村务漠不关心,并不知情,同时考虑到回家误工,需要花销,很少有人愿意回家参加选举。虽然外出村民可以委托其他人代替自己投票,但往往不能准确的表达其真实意愿。

(3)很难提高村民民主意识。在村级换届选举中,一些候选人为民服务的意识不高,他们竞选的动机不单纯,一旦当选往往脱离群众,不为村民办实事,办好事。另外,不少选民的民利意识不高,对换届选举漠不关心,从来不珍惜、不重视自己手中的民利,认为谁当选都一样,谁给好处就投票给谁。

(4)选举的不良风气很难改变。一些村的候选人在竞选过程中,有贿赂村民的行为。行贿方式由过去的走家串户、请客吃饭笼络感情、许愿办事,转向送东西、送现金;行贿手段由明转暗,许多候选人为了规避风险,自己一般不亲自出面,往往由其亲朋好友代其办理。

三、我市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应采取的新举措

1、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认真贯彻***的十六大、十七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精神,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精神,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的重要基础。各级***、***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切实加强领导,把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要落实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责任制,按照统一规划、总体部署、分类指导、分别实施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把村级民主法治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保证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真正让群众当家作主。各乡镇***、***府要切实负起职责,经常对本乡镇的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工作措施,投入精力和经费,切实抓好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工作。切实加强以村***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自身建设,建立由村支部书记为组长的村民自治组织小组,负责本村民主法治建设的全面工作;选举产生由本村相关人员等共同组成的村务监督小组,对村委会的事务充分发表意见,监督、检查、审核村务财务情况,真正把责任落到实处。

3、创新普法形式,加大普法力度

(1)更新观念,创新方法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在农村开展“六五”普法教育一定要更新观念,方法上全面创新,在科学发展观的引领下,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出发开展普法教育,把服务人民群众作为我们的工作目标,把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作为我们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教育方法和形式上紧紧围绕广大群众的法律文化需要和思维习惯,选择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进行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增强法律意识,在寓教于乐中提高法制观念;要针对不同层次的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因地制宜,狠抓实效,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法律重要性的认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环境和氛围。

(2)充实我市农村普法教育内容结合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的特点,选择与广大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普法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实用性。让广大群众做到“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当前需要什么法律知识就学什么、学什么用什么、用什么就信什么,逐渐养成学法、守法、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习惯。

(3)创新我市农村普法教育载体普法教育的内容一定要从实际出发,从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入手,组建以各乡镇司法所为主要主体、各调解委员会协助、家家有人懂法律的组织网络,实现我们“六五”总体目标。

(4)提高我市普法教育实效普法教育的核心是让干部群众学到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会依照法律的要求去做事,做到当干部的依法行***,做群众的遵纪守法。普法的效果,就是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体会到法制教育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从而自觉的学法,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质,更有效的应用法律保护自己。

(5)整合各种资源促进我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再上新台阶开展基层法制宣传教育,首要的是搭建“操作平台”,加强法制教育阵地建设。整合挖掘老教师、老公安、老司法的作用,“六五”普法期间,应在各乡镇设立法律知识培训班,要不断提高对乡镇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要做到广播上有声音、电视上有影子、报纸上有版块;有条件的地方,还可利用法制宣传教育网站,建立多渠道,多形式、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网络体系,尽最大努力给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4、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2

【关 键 词】***治文明/人性主义/***的领导/世界前途

一、“***治文明”的提出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明成就的正确总结

中华民族在古代创造的文明成就,对人类影响比较大的,主要不是在物质文明方面,而是在精神文明与***治文明方面。中华民族创造的独具特色与优势的伦理***治文明,也可称之为“人性主义***治文明”或“仁义主义***治文明”,在***治哲学、***治过程与***治制度方面主要有以下特性:

其一是对人性的独特理解。以儒家为代表的主流意识形态从来就不认为人是动物的一种,恰恰相反,认为人就是人,人与禽兽有本质的区别。人性的本质特征就是那些超越禽兽的属性与美德。这些属性与美德儒家把它概括为“仁、义、礼、智、信”,但核心是“仁义”二字。“仁”是同情心、包容心,是恻忍之境界。有了这种精神境界,人就能如“天覆万物,海纳百川”。“义”是含在社会事物或行为之中的道理。“义者宜也”。懂得并践行了“义”这种社会公认的是非、善恶的道理,人在世上行就方便得很,如同有了路,不仅处处通行无阻,而且事事还会受到人们的称道与尊重。在现代语境中,仁是一种无比宽广能包容一切的情感的境界,义则是由道德决定的掌握事物内在法则与必然性的科学的理性。仁义作为人性的基本概括,不仅是传统中国人做人的追求与是非善恶的评价标准,同时也是传统中国***治生活与法律制度的根本指导思想与行动准则。

中国的人性说还有一个值得特别加以说明的是,儒学所倡导的人性不仅仅是一种道德的要求,更集中体现统治者的整体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群体的最大利益或根本利益。之所以把仁义等概括为人的本质属性,一方面这些属性是不同于禽兽或超越禽兽的,另一方面是这些属性所代表的人生秩序同时也代表当时统治集团以及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或最大利益。孔子极力维护礼制并一生“克己复礼”,是因为在他看来,礼不仅是人世社会创制的有别于禽兽群的文明标志与制度成果,更为重要的是,礼所代表的是封建的宗法等级秩序,核心是君臣父子关系。能否维护和实行礼制,这不仅仅关系到贵族集团的根本利益,也关系到民的根本利益。孟子对仁义的提倡以及荀子对礼的提升、董仲舒对“三纲五常”的论证、朱熹对理的具体内涵的阐发、王明阳对致良知的看重,等等,无不是因为这些人性的规范体现着当时***治或社会存在的根本问题或最大问题,这些人性规范代表着当时统治集团及其整个社会的最大利益或根本利益。(注:关于此观点的详细讨论,参见陈红太《核心理念的实质与学术观点的批评》,载《船山理论范畴》,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37-545页。)儒学的人性论既是一种人生哲学的理论更是一种***治哲学理论。这一点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其二是在君主专制的制度框架下面创建了一套不同于现代西方法治文明的“人治文明”模式。所谓“人治文明”模式是指在国家如何实现有效治理的问题上,不是偏重法律制度或实行程序的正当性建设,而是把***治主体自身的人性培养与仁义道德境界的提高也就是成就君子或大人或仁人志士的人格问题放在一切***治过程的首位。所谓“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即“内圣外王”之道。中国传统***治形态与***治过程体现的最鲜明特征,就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问题首先是一个“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的问题,用现代***治学话语表达,近似于首先是***治主体的***治文化建设问题。(注:现代***治学的***治文化概念指的是***治主体在***治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治认知、***治情感、***治态度、***治价值及评价等***治心理层面的一些要素。传统中国成就内圣的问题是很确定的,就是儒学提倡的人性内化为人的***治心理结构问题。)***治主体成就了君子或大人或仁人志士的人格,在自己履行***治责任的过程中,把自己修养成的人性向外推,化做具体的***治的目标、***策与策略、***治行为与实践过程,这个过程在儒学的语境中称作“推己及人”。作为一个执***者能做到“推己及人”,“以不忍人之心行不忍人之***”,就一定会受到人们的肯定和称道,那么这个主体的行为就获得了正当性。所以在传统中国以儒学为正统的***治评价中,***治合法性主要不是来自程序或过程的正当性,而是来自执***者的行为是否符合人性,是否符合人们普遍认同的道德准则,是否代表或体现了百姓的根本利益。这就是在人治文明框架内形成的***治合法性标准。(注:这是个非常有意思也非常有意义的论题。现代西方***治学关于***治合法性基础的讨论有各种各样的意见,卢梭认为合法性来自“公意”;派伊认为是“人民对统治的同意”;韦伯认为来自“意识形态、结构、个人品质”;哈贝马斯认为来自“***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程序的正当性也就是通过制度安排获得合法性也是一种重要的意见。我认为合法性基础主要取决于:信仰或意识形态的认同,制度的正当性或同意,***绩或利益实现的满意程度。)

中国传统的人治文明有排斥法治文明的倾向。在儒家知识分子看来,有治人然后才能有治法。“法不能***,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注:《荀子·君道》。)法本身有个良莠的问题,有个执行过程受主体与文化生态制约的问题。所以在人与法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治更重***治主体的状况对***治过程与结果的决定性作用。把人或说统治集团自身的治理看作是决定***治清明与好坏的决定性因素。法是人制定的,也需要人来执行。没有合格的符合***治责任与***治目的需要的主体,无论什么样的法律制度都可能被扭曲、被曲解利用,好法可以转化成坏法。况且中国古代语境中的法,其主体是履行惩戒功能的刑法,是“禁然于已行之后”的,是没有劝戒或教化功能的强制性规范。孔子对此就讨论过:“导之以***,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论语·为***》。)法解决不了人人向善,或者说不能解决实现人性或光大人性的问题,而人性体现的是统治集团乃至整个社会的根本利益或最大利益。人治是大局,具有全局性与根本性,而法治是由人治决定的,法治的前提是人治。有人治而后才能有法治,才能有***治。也正因为如此,在中国传统的***治中,“人治”历来是君主或统治集团关注的第一要务,与人治相关的事务如意识形态的控制问题、选材的科举与育人的礼教问题等等都是中国传统***治生活中的大事,而法治问题,如立法的问题、***与司法问题、法的正当性问题、法的执行程序与方式问题等等一直包含在人治***治的框架或体制之内。

其三是传统中国创建了一套以行***权为主体的皇权制度。中国在制度文明建设上所走的道路是完全不同于世界其它文明的。中国传统***治制度的主要特性是以皇权为中心,以行***权为主体,由行***权统摄立法权与司法权,实行“行***治国”,并且从中央到地方实行高度的集权统一。(注:王惠岩先生把这种权力结构看作是人类创制的三种主要***体之一。其他两种权力结构是三权分立的***体和立法权高于行***与司法权的***体。见《当代中国***治学的拓荒之路》,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4-45页。)这种***治制度的优势是***治主体比较单一,从***的官员比较少,社会的管理成本比较低;(注:据统计,中国汉代到明代官员占总人口的百分比为:西汉百分之零点二二;东汉百分之零点二七;隋百分之零点四二;唐百分之零点七;元百分之零点零三;明(宪宗)百分之零点一三。大致平均在千分之五以下。见金观涛、刘清峰:《兴盛与危机》,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25-26页。1978年中国财***供养的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是百分之二点一,1996年是百分之三。见章原编著的《重塑***府》,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1998年,第52-53页。)***治关系也比较简单,严格的自上而下的官阶制,从皇帝一人到七品县令,这样实行***治动员就比较容易,行动效率高;皇帝主宰的行***权管理的范围也极其有限,除治安防卫、收缴赋税、审案断狱、儒教科举等,社会的自由空间比较大。(注: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一个突出特征是在国家与个人之间有一个强大而稳固的中间层次,即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组织特别发达。在这种宗法组织内部有自己的家法族规,其效力得到国家***权的认可与保障。)在这种***治体制下,由于儒士、官僚与地主基本是一体化的,即知识、权力与财富实现了有机的结合,所以,不存在信仰危机、制度合法性危机与社会整合危机等问题。也正是由于这种制度的优越性,使得中国传统***治制度成为人类历史上存在最长久的制度。但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行***治国模式的主要问题是皇权执***的合法性问题,为什么天下就是你皇帝一人的天下呢?所以明末清初的士大夫如黄宗羲等对这种一人专制的皇权制度提出极大的怀疑与尖锐的批评。(注:参见黄宗羲:《明夷待访录》,《原君》、《原法》等篇。)其次这种制度还有一种极大的危险性,在这种制度下面,***治的清明与好坏完全决定于以皇帝为首的各级官吏。某一个地方能否形成公正太平繁荣的社会环境与状况,在某种意义上完全决定于当地执***的官吏。老百姓无可奈何。这种把社会的治乱兴衰完全系于执***者个人的体制有致命要害,那就是必须解决好执***者自身的修养或建设问题,也就是选任贤良的成败决定***治的成败。而在君主一人专制的体制框架下面,这又是个悖论。因为仅靠科举考试还不足以作到选贤任能,人际之间的各种关系形成的人际结构以及由此派生的任人唯亲,在君主一人专制的框架下面无法避免。所以贤人能否当其***也就时时都存在问题。如何使社会最先进分子或仁人志士当其***,这个问题在中国传统***治中没有得到解决,事实上也不可能得到解决。人类历史证明,这个问题只有在民主***体的框架下面才能得到解决。

基于以上的讨论,我们可以把传统中国创造的***治文明的特征概括为:理论基础是儒家的人性学说,制度框架是皇权至上的行***权主导,过程形态是以人治为中心,真谛是寓***治于人生过程。传统中国所创造的这种***治文明形态,完全是别具一格的,有独特的民族性格与文化个性,值得认真地加以总结并吸取其经验教训。可见不讲***治文明不足以概括或表达传统中国对于人类文明的巨大贡献,不足以代表或体现中华民族伟大而悠久的文明传统。

二、中国***对人类***治文明的独特贡献:人民民主制度

有的学者已指出,现代***治文明的精髓是民主的制度建设、制度设计、制度安排。社会主义***治文明的核心,也同样是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注:参见胡伟:《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治文明的核心》,《***日报》2002年6月23日。)中国***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经过50多年的***治实践的探索与检验,创立了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制度或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种民主制度从它目前体现出的各种性质与优势而言,是否可以下这样的结论:中国人民已经创建了一种符合本国国情的民主***治模式。作为现代西方自由主义民主***治的一种替代模式,这种民主***治模式不仅在中国有它独特的优势,而且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它的作用与影响还将继续扩大。

人类至今所创立的民主制度最具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模式: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现代西方社会的自由民主制,中国的人民民主制。(注:古希腊的民主制之所以称为城邦民主,是因为这种民主与城邦这种特定规模的地域国家有某种必然的关系。现代西方的民主制之所以称作自由民主,是因为这种民主制是建立在以洛克为代表的近代自由主义基础上的。这种自由主义理论本质是以保护人权为宗旨的,因而这种民主制称作“人权民主制”更为恰当。但由于对人权内涵的理解歧义较大,人权理论与实践本身也处在不断发展进程中,如人权理论发展现已经历了天赋人权说、法律权利说、社会权利说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详细讨论可参见李步云主编《宪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九章),所以用“人权民主制”提法易产生误解。罗伯特·达尔称现代西方民主制为“代议民主制”,并在《论民主》一书中对现代西方这种民主制作了经验的概括,把这种民主制概括六点制度特征。他又为这种民主起了个新名称:“多元民主”。(详细讨论见该书中译本第93-95页。)人民民主制也可称为社会主义民主制,从***治主体来表达称人民民主,从经济基础来表达称作社会主义民主。)从经验的角度可以对三种民主制度模式的个性特征进行这样的概括:古希腊的城邦民主制的主要特征是直接性和多数决,城邦事务由公民大会直接按公意决定,当发生意见分歧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做出决议。(注:英国人戴维·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一书中对古希腊民主模式的特征作了八点概括。见该书中译本第42页。亚里士多德在《***治学》一书中,对平民主义***体的自由精神与在行***、司法与议事方面的特征作了精要的概述。见该书中译本第311-313页。)现代西方的自由民主制的主要特征是间接性与人权。间接性表现为代议制与*********治。决定公共事务的权力实际上由选举产生的议员或***府官员掌握。多数决原则仅体现在选举议员与***府官员过程中,并且往往由主导性的******进行运做。(注:关于自由主义民主模式的讨论在学术界有较大争议。戴维·赫尔德在《民主的模式》中,认为自由主义的民主仅仅是民主的四种古典模式之一。而20世纪引起激烈争论的是在自由主义民主模式基础上发展的四种替代模式:竞争性精英民主、多元主义民主、合法型民主、参与型民主。本文对自由民主制的概括仅是最一般性的、笼统的,目的是给人一种最明了的印象。)现代西方自由民主制的本质特征是保护个人的自由权与财产权。人权对于***治制度的设计更具根本性与目的性。中国的人民民主制的主要特征是综合性与***的领导。所谓综合性是指中国的民主既有直接性又有间接性,在基层社区实行人民群众自治,在乡以上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主主体即国体中的阶级在国家权力的分享上是不平等的,工人阶级由于自身的先进性处于领导地位。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通过***组织在国家***治、经济与社会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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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民主制度与自由民主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两种基本社会***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与自由民主制度无论从理论基础、制度框架,还是运做机制都有本质的区别:前者以人类的历史经验总结出的阶级论为基础,认为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人类社会是由处于不同经济、***治与社会地位的阶级构成的,人类社会阶级之间的不平等是不争的事实;后者则以先验的天赋人权论为基础,认为人人生而平等,自由与私有财产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正是从阶级的民主论出发,人民民主制度承认民主主体之间***治地位的差别,承认在国家***治生活中阶级地位的不平等性,强调先进阶级对落后阶级领导;也正是从阶级的民主论出发,人民民主制度在国家***权的组织上不是把个人的权利放在基础的地位,而是把阶级的权利放在基础的地位,因而才形成了独特的一***领导与多***合作、领导***与国家***权机关、国家***权机关与群众自治组织之间特殊的***治关系与制度;(注:关于中国***府体系中的******关系、领导***与国家***权机关的法定与事实关系的详细讨论参见陈红太《当代中国***府体系》,华文出版社,2001年,第二章的相关部分。)才形成了***对于社会的全方位的领导,国家***权机关在贯彻***的路线、方针、***策的前提下,按各自的***治职能行使权力这样一种***治格局;(注:胡伟在《***府过程》一书中对***的“组织性一元化领导体制及一头多元制”作了深刻的讨论。参见胡伟《***治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38-44页。)才形成了在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上体现城市与农村的差别,决策的运做机制上体现***的决策在先、国家权力机关决策在后的协商决策机制;(注:按1979年通过、199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全国、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自***的十一大(1977年)以来,全国***代会一般在秋季举行,而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一般在春季举行,有关国家的大***方针、重要立法、***选,都是先由***代会讨论通过,再提交全国人大进行讨论表决。)才形成***和***府在国家日常的管理活动中虽各有分工但联合行动这样一种近于双轨行***结构—功能体制;(注:参见胡伟《***府过程》,第292-301页。)才形成了基层***组织、基层地方***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三者独特的***治关系结构。(注:徐勇在《中国农村村民自治》书中,于建嵘在《岳村***治-转型期中国乡村***治结构的变迁》书中,对基层***组织、基层地方***府、村民自治组织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很深入的讨论。参见前书的第七章:“村民自治运作中的难题与对策”;后书的第四章第二节:“国家权力和乡***体制”,第三节:“社区权威和村治结构”。)而从人权民主论出发建立的民主制度,不承认民主主体***治地位的不平等性,认为人人具有天赋平等的人权或自由权(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资格限制除外);也不承认******的阶级性质,认为******的出现及其发达完全是代议制及选举制的需要,是人民在选择自己满意的***府过程中形成的有效形式,******不具有先进或领导性质;之所以要组织***府,是因为***府这种社会组织是降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成本、保障人权的最佳形式;因而***府的管理权限是有限的,且必须受到权力自身与人权的双重约束。(注:这一段表述仅是概括了近现代从自由主义观点出发或以自由主义为基础建立的民主制度的一些特征体现的理论观点。对这些观点本身从学术的角度是有争论的。)建立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与私有财产权利基础上的西方民主制度是以选举制为基础的代议制、两***制或多***制,三权分立制;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由三权分立的***府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的主要功能是综合民意、组织选举,选举获胜的******负责组织***府,执掌行***权;(注:施雪华在《*********治》一书中把现代******功能概括为组织选举,输送精英;执掌***权,制定***策;利益综合,反映民意;民主监督,法治理国;***治教育,强化认同;社会稳定,中庸定势六个方面。见该书三联书店(香港)版,第五章。)公民根据自身的利益要求组织各种各样的利益团体,并且这些利益团体在***府决策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注:罗伯特·达尔认为,“多重少数人的统治”是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经验特征。“多重少数人的统治”就是民选的***府加多重利益集团构成的社会。他在《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中,对公民社会与民主的关系作了系统考察。在指出***的社会组织对民主的必不可少的前提下,对社会多元化可能导致的问题也作了深入的思考。详细讨论请参见Dilemmas of Pluralist Democracy:Autonomy VS.Control.New Haven:YaleUniversity Press,1982.)

从以上讨论可知,人民民主制在权力主体、权力结构与权力运做方面与自由民主制确有本质的区别。概括起来这种区别主要有三点:在权力主体方面,人民民主制的突出特征是***的领导,而自由民主制的突出特征是利益集团或权力精英对各种决策的决定性影响;(注:这里采用的是西方团体***治学与精英***治学的双重民主***治观点。多元主义者认为,***治决策是多个利益集团讨价还价和竞争的结果,***府部门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是仲裁者的角色;而精英***治学的观点则认为,决定社会资源权威性分配的是社会的权力精英而不是利益集团或一般公民。见迈克尔·罗斯金等著的《***治科学》,华夏出版社2001年中译本,第五章:“实际民主:多元主义和精英主义的观点”。)在权力结构方面,人民民主制实行的是权力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自由民主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的议会制或总统制;在权力运做方面,人民民主制形成的是各种***治主体在***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商的***治机制,而自由民主制形成的则是多种利益主体或权力精英在两***或多***格局中作用于三种权力、相互制衡、相互竞争的***治机制。

人民民主制度作为民主***治的一种现代模式有三种主要实现形式:***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概括地说就是“***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注:***对***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两者的关系做过精到的阐述:“***对国家***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见《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942页。)其中***的领导最重要。***的领导从理论上说不是直接行使权力,而是一种先进性或代表性。中国***的先进性依据民主***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经验,中共十二大***章把它概括为***的***治、组织和思想的领导,具体表现为能够以科学的思维方法正确揭示社会发展规律并做出正确的决策,能够在执行决策以及一切行动中以组织的力量与***员自身的牺牲精神体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即能够依靠***的组织与***员自身的道德典范与高度的觉悟把各种社会组织团结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投入到社会进步与自身***的斗争中。用***的概括就是“三个代表”,即: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由于中国国家与社会事务的治理责任是由以中国***为核心的***府体系(注:“***府体系”的概念是对履行人民民主专***职能的当代中国所有***治组织、这些组织特定职能形成的相互关系与上下关系、以及其意识形态共同构成的***治组织体的抽象概括。见陈红太《当代中国***府体系》,华文出版社,2001年,第24-25页。)共同承担的,不仅仅限于国家***权机关,因而就赋予中国***的领导以特殊的内涵。在中国***治体系中,中国***除在各民主***派、宗教等组织中未设立组织机构外,从中央到地方基本按行***建制设立了***的各级组织,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及企事业系统设立***组或委员会,人民***队也按建制设立***的各级组织,社会基层均设有***的基层组织。在同级各种组织中,中国***处于“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注:这是***对***的领导原则的新概括。见中共十六大报告“***治建设与***治体制改革”部分。)用***的话说:“各级***权组织,包括人大、***府和司法机关,都必须接受***的领导。凡属方针、***策的重大问题,都要经过***讨论,然后分头执行。”(注:《***、***、***论***的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共中央***校出版社,1998年,第546-547页。)不仅各级***权组织,凡是设立***组的人民团体、***协组织、经济组织、文化组织都是由***组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注:从中共十四大***章开始,***组的职能增加了“讨论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人民***队绝对置于***的领导与指挥之下。中国***是中国人民中的一部分,如果***真正作到并始终保持它的先进性与代表性,那么中国***对于中国社会各种***治组织的领导,体现的就是中国人民民主的本质。作为人民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的领导可以实现把普通群众与人民中的先进分子,也就是把民主与集中结合起来,达到既可以克服直接民主制的某些缺欠,又可以克服间接民主制下面利益集团或权力精英操纵***治及效率低下等目的。***的领导可以实现民主与集中的结合,平等与效率的结合。

基于以上讨论,我们可以把当代中国***治文明特征概括为: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论,制度框架是以***的领导为核心的人民民主制度,过程形态是以领导***的先进性或代表性的保持与落实为中心,真谛是寓***治于******活动。中国***三代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经过50多年的***治实践,创造性地把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与中国的具体***治实践相结合,创造出人民民主这种新型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这是对人类***治文明的伟大贡献。

三、中国“***治文明”的总体特征与未来发展

当代中国是传统中国的发展。当代中国创造的这种***治文明虽然与现代西方所创造的***治文明相比是完全独具特色的,但它与中国传统***治文明确有许多神似之处:如在***治主体与法律制度两个方面,都更强调***治主体自身建设对于***治过程与***治结果的决定性作用,对制度建设都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忽视;(注:传统中国只讲“人治”不讲“法治”,这在学术界是有共识的。当代中国在***时代也是不重法治与制度建设的,这也是学术界的共识。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吸取***时代的教训,强调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邓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文选》第二卷,1994年,第333页。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在民主***治建设方面,一直与法制建设相结合。***在1997年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号召,中国的法治进程加快。)在国家权力与社会利益两个方面,都更加重视社会集团利益或阶级利益的代表与体现,而把国家权力仅仅看作社会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工具与手段,因而对国家权力自身的功能与合理性的探索做得不够深入,对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注: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中国人对国家权力的滥用与负面效应缺乏深刻的认识。不接受西方关于***府权力需要相互制约的观点,更不接受公共选择理论关于“经济人假设”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能动作用,中央各部门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府职能的快速调整、***和***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严重,权力有限与法定问题、权力监督问题才开始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和***府也开始加强这方面的建设。)在法制规范与人格结构两个方面,事实上都是人格结构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力地制约着社会***治关系与***治生活,形成独特的执***集团内部的权力制约机制。(注:详细讨论参见胡伟《***府过程》,第三章“***府过程结构:人格化层面”。)总之,中国传统与当代创造的***治文明总体倾向,是更重***治主体的决定作用与对社会阶级或集团利益的代表,在这两方面创造了世界上无与伦比的***治哲学,积累了丰富的制度成果;而在法治规范的建立与国家权力的合理运用方面则需要做更多的探索工作。

当代中国50多年的***治实践证明,中国的人民民主制度有它独特的个性与优势,作为一种有广阔发展空间的民主***治模式,在中国这种***治生态中是完全可以大有作为的。但能否在世界范围内成为现代西方自由或人权民主制度的替代模式并最终主导人类***治发展,这不仅是个理论问题,更重要的是实践问题。中国的人民民主制度面临的主要挑战是***的先进性的保持问题或代表性的实际落实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为在以***的领导为主导或实质的人民民主制度中,***长期执***的合法性的源泉来自***自身的先进性或代表性。而***能否保持或落实它的先进性或代表性,这不是个理论问题而是个实践问题,先进性或代表性不是说出来的,而是做出来的。所以在当代中国***治文明的建设与发展中,***的自身先进性或代表性的保持或实现问题就成了***治文明建设与发展最最核心与关键的问题。如同在传统中国君主专制下,人治也就是***治主体自身成就人性的状况决定国家的治乱兴衰一样,在当代中国人民民主制度下,领导***自身保持或实现先进性或代表性同样决定国家的治乱兴衰。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3

关键词:执***文化;思想;组织;制度;行为

“执***文化是一套贯穿于执***系统和执***过程中,赋予意义和秩序的思想、观念、原则、态度、情感、评价等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是执***思想理论、法律制度和组织规范的凝聚。”执***文化理论是执***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了当前社会的“四个深刻”,即: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也随之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必须加强执***文化的建设和创新,从而推动新时期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来执***文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在执***思想文化上,改革开放以来,大多数干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认同感、信赖感逐步增强,构建和谐社会不断取得新进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大指导作用日益彰显于日常生活。但同时也存在一部分人对执***思想认识模糊,对***的执***思想理论的学习流于形式,没能真正把***的执***思想内化为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真正贯彻到实际工作当中去。

(二)在执***组织文化建设上,执***组织文化力不断显现。***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三者密切统一为改革开放提供了重要的机制保障。但在一些地方或者领域仍存在执***行为中组织观念淡薄,组织纪律松散,以***代***或******不分,******群团不能和谐融处的现象。

(三)在执***制度文化建设上,制度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特别是法制建设,为更好地依法执***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但同时也存在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上有***策下有对策、违反制度规定而按照“潜规则”办事等破坏民主法制,败坏干部作风和形象的不正常现象,破坏了法律和制度的严肃性,影响了***的执***效力。

(四)在执***行为文化建设上,亲民务实的执***形象不断提升,但各种形式主义、***绩工程时有发生,腐败仍然是影响***的执***形象的主要问题。某些地方甚至因为执***不作为导致公信力不足,从而发生干群冲突事件,严重影响了***的执***形象。

二、新时期执***文化建设和创新的路径选择

(一)建设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主要内容的执***思想文化

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作用是不能改变的,必须站在无产阶级立场上,深入系统地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使其内化成为广大***员的重要理论基础。要重视研究中国传统文化和我***在历史上思想建设的经验,在借鉴他国经验的情况下,形成自己的特色理论来指导实践。我们应该明确地认识到,***的思想建设的落脚点是要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真正内化成广大***员特别是***的领导干部的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成为执***的正确引力和不竭动力。最根本的是,“必须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坚持科学理论的指导,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这是总结我们***的历史得出的最基本的经验。”当前,改革开放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面对社会转型发展特别是利益多元化、思想多样化的局面,能不能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执***思想中的主导地位,形成全民族意志、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形成全社会认同的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关键是要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深化和内化,以此推动实践的发展。

理论的生命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能否成为一个时代的思想旗帜,能否成为社会成员的价值取向,能否成为人民群众的行为方式。执***思想要着眼于对实际中迫切、民生问题的解决,这样理论才能获得深厚的实践基础和无比丰富的内容。要使执***的思想理论路线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高度一致,真正使思想理论路线内化成执***者和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思想集成,它在武装群众、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形成了强大的***治力量,成为我国改革发展的巨大优势,从而成为我国执***竞争力的坚实内核。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教育人民,应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用事实说话、用典型说话、用数字说话,用群众亲身经历的事情、喜闻乐见的形式、生动鲜活的语言,回答干部群众关心的问题,推进科学理论的大众化,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日益深入人心,化为亿万人民群众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动实践。

(二)建立适应执***新要求的******群团和谐融处的执***组织文化

科学、民主和依法的执***组织文化,关键是要实现***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和谐统一。这取决于***的领导方式、领导机制、领导模式等方面的改进和提高;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的完善和落实;***治参与的具体途径、具体制度的畅通和有效,以实现***的领导的关键性、人民当家作主的至上性、依法治国的现实迫切性的和谐统一。

组织文化建设不等于组织建设,其不仅包括法制建设、权力结构和制衡的改革、组织人事制度的改革、行***体制的改革,还要真正显现这些制度和体制的执***文化力。权力结构和制衡的改革是执***组织文化建设的核心,其主要任务是建立系统完备的权力监督制衡机制,使权力的运作高度透明,以防止有人利用公共权力谋私腐败。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治要求,确立各类组织规范,明确执******与国家机构、群众组织、社会团体的相互关系,树立组织威信,强化组织归属感,增强执******组织的凝聚力、动员力和领导力。要通过权力的监督制衡、吏治的改革、行***机构的改革和行***垄断的治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要真正使执******建设与***外融处相互作用,用组织建设形成的合力来夯实执***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增强执***合法性。必须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内、***外各方面、多渠道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增强透明度,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实行民主集中制,就要严格让广大***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遵守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服从中央的基本原则,体现科学、民主、依法执***组织文化建设的要求。

(三)构建推动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型执***制度文化

制度文化建设不是一场制度的骤变,而是一个包括制度建立、完善和创新以及制度理念培养的质和量的积累过程。离开实践的量的逐步积累,人们的制度理念不会得到改善,制度文化的发展就难以获得质的提高。要在确保制度制定和执行科学有效的前提下,形成制度运行的良性模式,从执***主客体两方面使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美国著名学者亨廷顿认为:“制度化是组织和程序获得价值和稳定性的过程”。***的执***思想和理论需要制度来加以肯定和保障,如何加强和改进***的执***能力建设需要制度来作出规范和约束。一方面要对已经建立的制度进行规范、健全和完善,另一方面,要适应不同时期***执***的要求,建立与形势发展相适应的科学制度。只有合理制定和有效执行科学的制度才能切实加强和改进***的执***制度文化建设,任何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都不能从根本上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制度文化的一个关键问题,就是要在确保制度制定科学的前提下,建立合理有效的执***机制,从执***行为主客体两个角度来使制度得以规范执行,体现执***的最大绩效,在此过程中一个突出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严厉打击和坚决杜绝一些社会上所谓的“潜规则”,“暗规则”等制度性执***亚文化现象,防止***员干部借改革、创新之名,为个人谋取私利。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同时,要重视建立全民的制度文化,以制度文化规制行为。当前,在我国还时常出现违法行***,以权压法,权力寻租等各种违法行为,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文件中,一些法律规定还不符合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社会上存在的有法不依、***不严、违法不究、守法意识淡漠、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也制约着我国制度文化的发展。要加强执***制度文化建设,要吸收东西方制度文化建设的成果,如弘扬“廉”、“耻”等中国传统文化和借鉴西方的法治廉洁精神等;要通过领导人的以身示范,产生榜样效应;法制文化建设成功的重要途径之一是教育和培养民众的法治精神。要把法制教育渗透在各种形式的公民教育活动中,有针对性地举办座谈会、展览,并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强全民法制教育,并以长期、不间断的“持久战”来对民众进行教育,杜绝教育的“走过场”,让人处处都感受到法治的氛围,使法律的规范和约束真正变成理性的认知和情感。总之,要形成一套法律和制度的思想、观念、态度和习惯,使执***者以及民众形成自觉的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培育依法治国、依法执***的执***制度文化。

(四)进一步提升以人为本、亲民务实为重点的执***行为文化

人民的信任、支持和拥护始终是***执***最宝贵的基础。要在做好***员干部自身作风建设的同时,时刻以人民利益为先,以广大干部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增强***执***的文化力。形象靠作风塑造,作风在实践中培养。***员干部一定要充分认识作风与形象之间的辨证关系,从自身做起,一步一个脚印地把作风建设的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学习,全面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把改进作风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切入点,促进***员干部加强***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增强立***为公、执***为民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坚决杜绝理论脱离实际、作风不正、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等严重破坏执***行为文化建设的行为,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要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发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反对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要教育广大***员特别是***员干部牢固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绩观”,真正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要加大反腐力度,着重研究腐败现象产生的各种原因,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探索反腐的新途径,打击群体腐败,防止腐败“生物链”的形成。要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引导群众,要通过在各级群众组织中建立和加强***组织的工作,发挥好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为突破口,认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提升***的影响力和***员干部的亲和力,有效形成新时期执***行为文化的新气象。

参考文献:

[1] 陈元中.加强***的执***文化建设,提高***的执***竞争力[J].传承 2007年第六期.第9页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4

【论文摘要】:推动社会主义***治文明建设,必须在明确社会主体的基础上着力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治权力的传承和交接、社会主义***治伦理基本守则的制定、社会主义三大文明协调发展、加强社会主义舆论监督和民意调查等几大问题。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治文明建设、***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领导的多***合作和***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民主***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制度,还进行了***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治体制改革和***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治伦理问题。对于当***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治伦理要求,这在***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者是人民的公仆,执***为民是对为***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者不但不能当***,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者必须勤***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风***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者、掌权者先作为***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贪污****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为公、执***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领导机关接待上访信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和***府依法治***治国的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5

***的第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指出,***思想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它在以下六个方面以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1)关于新民主主义***;(2)关于社会主义***和建设;(3)关于******队的建设和***事战加重;(4)关于***策和策略;(5)关于思想***治工作和文化工作;(6)关于***的建设。

以上六个组成部分都在不同程度上包含了***同志关于法律的论述。我们只有通过对这些组成部分的研究,才可以比较正确地了解***同志关于法律的论述究竟有那些主要内容,***同志是在什么条件下并为了什么目的提出这些论述的,这些论述在整个***思想中又占有什么样的地位。

***同志关于法律的论述,主要包含在以下这些著作中:《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战争和战略问题》、《新民主主义论》、《新民主主义的宪***》、《论***策》、《论联合***府》、《中共中央******关于时局的声明》、《论人民民主专***》、《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在省市自治区***书记会议上的讲话》、《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以及《致雷经天(1937年10月10日)》等。这些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大体上有以下十二个方面:

(1)旧中国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府及其法律,包括******府及其法律,是压迫人民的,阻碍历史进步的。在人民民主***胜利后,必须废除伪宪法、伪法统。

(2)在旧中国没有资产阶级民主(当然也就没有依法办事意义上的法制),***领导下的人民民主***的道路只能是在农村建立***根据地,进行武装斗争,以农村包围城市,最后夺取全国***权;在***统治地区,必须把全法斗争与非法斗争结合起来。

(3)在第一次国内***战争时期中,中国***领导下的广大农民坚决推翻几千年封建地主的特权,使“一切权力归农会”;农会领导农民在***治上、经济上打击地主,动摇了全部封建宗法思想和制度,并设立“农民诸禁”等。以后,在***根据地和***区,***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权制定了***的法规以推动***事业的发展。

(4)新中国是对人民内部的民主和对***派的专***相互结合的人民民主专***国家,但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民主和专***,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委说服教育和行***命令都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

(5)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人民内部还存在着各种矛盾,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

(6)新中国法律代表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它是为实现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转变,实现社会主义***和建设事业服务的。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

(7)1954年宪法的优越性在于经验的总结以及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是它的两个基本原则,宪法和一切重要法律的制定均应采用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方法。

(8)全国人民应“守法”、“遵守法制”,“按照法律办事”,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更要带头实行。

(9)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各级***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或清除出******组织。应对破坏社会秩序者给以必要的法律制裁。必须对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等实行专***。

(10)对任何犯人都应废止肉刑,应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有反必肃,有错必纠”。对罪犯实行劳动改造的原则,即通过惩罚管制和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和***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罪犯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11)在阶级消灭后,还需要有法庭,但其性质已经改变。

(12)参加倡议作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准则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以上讲的十二个方面基本上是***同志著作中直接关于法律的论述。但研究***同志关于法律的论述,除这些论述外,还应注意他的著作中关于哲学、***策等方面的一系列论述,它们虽然没有直接谈到法律,但对研究法律同样具有重大意义。

以下几个问题可作为例证。

例一,关于实事求是。这是一个通俗的哲学概念。“‘实事’就是客观存在着的一切事物,‘是’就是客观事物的内部联系,即规律性,‘求’就是我们去研究。”(2)这一概念反映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的主要之点。《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将它称为***思想的活的灵魂的一个基本方面。***同志在自己的许多著作中反复地阐释了这一概念。尽管他在作这种阐释时,一般并未直接谈到法律。但从实际出发或实事求是,是我们制定法律和适用法律的一个基本准则。刑、民诉讼法中所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就是实事求是这一哲学概念在法制建设领域中的一个显著体现。

例二,关于***策和策略。这是***思想中具有独创性的理论之一。他曾反复地论证了***的***策和策略在***斗争中的极端重要性,“***策和策略是***的生命”(3):“***策是*********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并且表现于行动的过程和归宿”(4);中国***的***策是根据***治形势、阶级关系及其变化来制定的。他还精辟地阐释了***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总***策以及在各个方面工作的具体***策。他的著作中有关***策和策略方面的论述是极为丰富的,但一般也没有直接谈到法律问题。可是***策和策略对法律来说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不仅是因为***的***策一般来说对法律具有指导意义。而且还因为***战争年代不同于现在。正如彭真同志不久前在首都新闻界人士座谈会上所指出的,“在***战争时期,***、***队和群众,大家注意的是***的***策……那时,我们根据地的***权也有一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建国以后,我们有了全国性的***权,情况不同了。情况的变化,使我们必须从依靠***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策,还必须建立、健全法制,依法办事。”(5)

例三,关于理论联系实际。***同志在《改造我们的学习》中着重阐述了理论与实际联系这一马克思列宁主义学风的必要性,并批评了当时***内的两种主观主义,即教条主义和经验主义。“中国***人只有在他们善于应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善于应用列宁斯大林关于中国***的学说,进一步地从中国的历史实际和***实际的认真研究中,在各方面作出合乎中国需要的理论性的创造,才叫做理论和实际相联系。”(6)当时他讲到***中央号召我们的同志学会应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认真地研究中国的历史、经济、***治、***事和文化。这里他也并没有直接谈到研究法律,但理论联系实际是我们法学研究工作始终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说到底就是要求在法学研究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这一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也指出,***同志的许多重要著作是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写的,但仍然是我们必须经常学习的。这不但是因为历不能割断,如果不了解过去,就会妨碍我们对当前问题的了解;而且因为这些著作中包含的许多基本原理、原则和科学方法,是有普遍意义的,现在和今后对我们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研究***同志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时,我们也应坚持这种科学态度。

这里,我们不妨以***同志于1957年1月在省市自治区***书记会议上讲到法制问题时的一段话作为例证。他指出,“肃反要坚持,有反必肃。法制要遵守。按照法律办事,不等于束手束脚,有反不肃,束手束脚,是不对的。要按照法律放手放脚。”这段话虽然是在***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结束后不久讲的,并且是针对当时尚待完成的肃反工作讲的,但其中所包含的某种基本原理、原则和科学方法无疑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特别是对近年来开展的坚决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更有直接的指导意义。

人民民主专***和社会主义法制决不是对立的,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专***的一个有力手段,既实现国家的专***职能,又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反过来,巩固人民民主专***,又促进了社会主义法制。

就坚决打击刑事犯罪来说,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不仅指依法侦查、逮捕、审讯、判刑、劳改、注销城市户口等,也不仅指依法从重从快惩处或依法辩护、上诉等,也包括为了有效地实现这一任务而采用改进现行法律的各种法律手段,如法律解释,法律类推,修改法律,制定新的法律(包括特别法),加强实施法律的监督,等等。

自***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的领导下,我国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进行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例如,在全国范围内复查和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改正了错划右派的案件;对***、***反***集团的十名主犯进行了公开审理;加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的工作;健全了***和国家的集体领导和民主集中制;恢复、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特别是1982年通过了新宪法;加强了司法、检察和公安机关的工作,恢复和加强了律师制度,坚决打击了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严重犯罪活动,等等。

***在领导全国人民健全法制的同时,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大大推进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法学理论。我们在研究***同志著作中关于法律的论述时,必须同时认真研究***中央文件、《***文选》以及***和国家其他领导人的报告中有关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论述。其中许多是有创造性的,它们或者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法学理论中的原有结论提出了新的论证;或者是新的论证或结论代替了原有的论证或结论;或者是作出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理论概括。

这些创造性贡献大体上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由于所处时代的限制,马克思和恩格斯没有也不可能具体地探讨社会主义社会的民主和法制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列宁第一个具体地提出了这些问题,但由于他的过早逝世,也不可能进一步地加以探讨。***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十年***的严重教训,同时也研究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经验,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问题作了科学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这也就是***同志所讲的:“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7)***的十二大文件进一步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都要靠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来保证和支持。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是我们的根本目标和根本任务之一”;我们的总任务是“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二,“***”发生的原因和法制。这是与上面所讲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问题密切联系的一个问题。《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分析“***”之所以发生的各种社会历史原因时深刻地指出,“中国是一个封建历史很长的国家,我们***对封建主义特别是对封建土地制度和豪绅恶霸进行了最坚决最彻底的斗争,在反封建斗争中养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但是长期封建专制主义在思想***治方面的遗毒仍然不是很容易肃清的,种种历史原因又使我们没有能把***内民主和国家***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这就提供了一种条件,使***的权力过分集中于个人,***内个人专断和个人崇拜现象滋长起来,也就使***和国家难于防止和制止‘***’的发动和发展。”在这里,***中央既阐明了“***”发生的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受到忽视,而且也表明,为了防止类似的“***”之类现象的重演,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的法学理论,甚至对马列主义***思想本身来说,这一结论都是创造性的贡献。

第三,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同志在***的十二大开幕词中号召全***全国人民“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这就是我们总结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8)这一号召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及以它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进一步指明了正确的方向。既然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也必然应具有中国特色,当然它们也都要求吸收古今中外一切有用的法律知识。

第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法律。自***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全***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经济建设以后,***中央就多次提出我们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一定要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同志在***的十二大报告中系统地论述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问题。这些论述对我们研究一般法律,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是极为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中对法律的传统解释往往着眼于***治(一般又仅解释为阶级斗争)或经济(一般又仅解释为生产关系),除了道德以外,很少注意法律与其他精神生活现象的关系,特别是从物质文明或精神文明角度来解释法律,更属罕见。***的十二大文件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系统论述,为我国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开创了一个新的领域。

第五,***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我们国家的领导力量。***的活动,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员和法律又有什么样的关系呢?西文思想家、法学家在攻击社会主义法制时往往歪曲说,在社会主义社会,***具有驾越法律之上的特权,***的十二大文件明确解释了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和法律的关系:“新***章关于‘***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从中央到基层,一切***组织和***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是人民的一部分。***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必须严格遵守。”

第六,社会主义经济管理和法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管理体制的主要弊端之一是***企不分,因而不将企业当作一个具有相对***性的经济组织而却当作行***机关的附属物并单纯用行***手段来管理经济。近年来正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之一就是要改变这种状态,使企业成为一个具有相对***性的经济组织,并使经济、行***和法律多种手段结合来管理经济。80年代初期,我国***和***已经关注到这一问题,并指出,“改变单纯依靠行***手段管理经济的做法,把经济手段和行***手段结合起来,注意运用经济杠杆、经济法规来管理经济。”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的***府工作报告更加具体明确地指出,“国家在正确运用行***、立法等手段的同时,要更好地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各种经济杠杆……”:“***府经济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人员,都要努力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活动……”。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6

我们***在上世纪70年代末作出实行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主要有两方面的背景。一方面,从我国自身的情况看,“***”十年内乱,使***、国家和人民遭到严重挫折和损失。另一方面,从外部环境看,20世纪70年代世界范围内蓬勃兴起的新科技***推动世界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向前发展,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明显拉大、面临着巨大的国际竞争压力。我们必须通过改革开放,带领人民追赶时代前进潮流。正如***同志指出的:“我们要赶上时代,这是改革要达到的目的”。[1]这就把改革的目的说得很透彻、很深刻。***的十七大把改革开放的目的概括为三句话:就是要***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现代化,让中国人民富裕起来,振兴伟大的中华民族;就是要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要在引领当代中国发展进步中加强和改进***的建设,保持和发展***的先进性,确保***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改革开放的实践充分表明,通过这场伟大***的洗礼,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了时代前进潮流,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我们***昂首阔步走在了时代前列。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三十年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治、文化等均得到全面发展,民族法学正是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走向繁荣的。

一、民族法学的发展阶段

关于民族法学的阶段,有学者曾这样划分:“第一阶段,从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至1978年社会主义法制逐渐恢复,我国民族法学研究开始复苏。第二阶段,从1979年至1991年,是新中国民族法学研究的鼎盛阶段。***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民族工作进入了新的黄金时期,民族立法工作也由此进入了新的黄金时期。”[2]如果从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笔者意将民族法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90年,这是民族法学的复苏阶段。这个阶段是以1984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契机和重要标志。

为什么将此阶段称为“复苏”而不是“兴起”,是因为建国后民族法学曾有过短暂的黄金发展期。从法规的情况看,前后出台了1949年的《共同纲领》、1950年***务院批准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试行方案》和《筹办中央民族学院试行方案》、1951年***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和《关于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工作的指示》等,这些法规可以说是新中国民族法学理论建立的基础。在《共同纲领》中,第六章专章说明民族***策,从第50条至第53条规定了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策、民族区域自治***策以及保障少数民族权利并帮助其发展的***策。这充分表明百废待兴时期的新中国已经意识到民族问题的重要性。1952年,中央人民***府***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这是根据当时的历史条件以及内蒙古自治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实施纲要》的诞生,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驶入法制轨道。1954年,共和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宪法根据建国以来废除民族压迫制度,建立各民族平等、友爱、互助的关系,少数民族地区***治、经济和文化事业开始逐步发展的经验,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少数民族的***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无论从条文和文字的数量上还是从内容的规定上,都作出了比《共同纲领》更进一步的规定。这一时期,还颁布了《***务院关于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数民族成份享有民族平等权利的决定》等行***法规,有力地促进了新中国民族法学的研究。随着中苏联系的全面热化,我国翻译出版了一些苏联民族学、法学教科书,正是通过这些教科书,我们学习了马克思主义民族与法律理论。与此同时,中央组织大批民族工作干部以及专家、学者进行大规模的民族调查,为识别民族和正确处理民族问题积累了全面系统的科学资料,其中不乏大量民族法学的原始材料。如果说,在1954年《宪法》公布前,我国的民族法学教育和研究是以学习苏联为主的话,那么在此之后,就开始逐步摸索以我国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为主而进行教学和研究了。[3]

这一阶段,以改革开放作为起点,各项法制工作蓬勃开展,民族立法也加快了脚步。1982年宪法的出台可以被喻为法学春天的到来。在这部宪法中,总纲第四条用202个字阐述民族问题,后面国家机构一章又用十一条的篇幅说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成、自治机关领导人的民族问题以及自治权的类型等,如此提升民族问题的法律地位是前所未有的,因此也就奠定了民族法学发展的基石。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宪法的规定,扩大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此外,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立法数量多。从1979年到1992年4月,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会通过法律113个,其中33个有民族问题的规定。同一时期,全国159个民族自治地方业经所在的省或自治区人大***会批准生效的有自治条例110个,单行条例71个,辖有自治州和自治县的省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9个。二是法律法规层次多。从纵的方面来说,规定民族问题的众多法律法规,及于制定机关不同,法的效力不同和适用范围不同的各个层次。从全国人大到自治县人大,都规定有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三是法律部门多,从横的方面来说,数量多、层次多的规定民族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现在各个法律部门。宪法、国家机构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法等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民族问题规定的法律法规。[4]

这一阶段的民族法学研究尚未大规模发展,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也是在初步探讨阶段,“民族法学”一词,始见于报刊,是在1986年的《***大学学报》第一期,即朱文成同志的《民族立法初探》文末,首提“建立一门专门研究民族立法、民族法、民族法制等问题的新型学科——民族法学。”而专论民族法学问题的文章,始见于1986年5月,即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中的《关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刍议》(吴宗金)以及他发表在1987年第一期《贵州民族研究》上的《试论民族法学的地位和作用》。有关民族法学的专题文章从此不断问世。

这期间民族法制理论研究日益发展,为民族法学科的建立创造了条件。在《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之前,发表在1981年7月14日《人民日报》上的***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的光辉历程》中,提出了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制研究的问题。随着对1984年5月31日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理论研究的深入,在1984年《中国法学》杂志第3期中,史筠同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地位》,首先提出和论述了民族法制学及其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等问题。1986年的12月和1988年2月,北京大学出版社、民族出版社出版先后出版了史筠的《民族法制研究》和《民族法律法规概述》,前者是民族法学理论研究的第一本专著。尔后,民族法的理论著作不断问世。1988年4月,云南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天玺的《民族法概论》;1990年2月,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大华的《民族与法律》,1990年2月,广西民族出版社出版了吴宗金主编的《民族法学导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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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法律的主干。由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施行,这一阶段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科研成果显著,为民族法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中国法学》、《民族研究》等报刊上发表的相关论文,已有数百篇。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著作也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如1985年1月中国广播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民族部合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全国人大民委办编写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讲话》,1985年12月辽宁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生、于宪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简说》,1986年7月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的、闻东、裴莹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基本知识》,1986年9月***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方立、陈海超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89年8月中国***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央民族学院法律系民族区域自治法学课题编写组庚以泰、吴宗金、金炳镐主编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1990年2月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史筠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概论》,1990年8月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内蒙古大学等若干院校合作、孙先方、孙忠霖等人编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等等。

第二阶段,从1990年到2000年,这是民族法学的繁荣阶段。这个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的建立作为起点,并以民族法学学科的建立作为重要标志的。

这一阶段是以“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 作为起点。1988年,全国人大民委、国家民委、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有关部门,着手筹备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1990年3月24日,中国法学会复函同意成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并挂靠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年11月,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在北京正式成立。中央民族大学、云南大学、西南***法大学、内蒙古大学、贵州民族学院、西南民族学院等高等院校成立了民族法学研究所或民族法学研究室;贵州省民族法学研究会于1993年成立。

在这一阶段,更为重要的事件是1991年***把民族法学列为法学学科之一,民族法学正式列入《中国法律年鉴》中的法学学科行列,这为日后民族法学的发展鼎盛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这意味着:在古老的法学这一学科中,第一次出现了民族法学这一新的学科。这是我们国家法学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世界法学史上的新篇章。在世界法学史上,在各国的百科全书中,是找不到“民族法学”这样的学科名称的,这件事情第一次出现在中国,这实际上是向全世界宣告:社会主义的、各民族的、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分重视用法律调整民族关系,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十分重视用法律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5]

随着民族法学列入法学学科,这一阶段的民族法学研究围绕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展开。第一次民族法学理论研讨会主要围绕以下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关于建立民族法学研究会、加强民族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关于民族法学科的广泛性、孕生和发展;关于民族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的地位、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关于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关于民族法学研究的主要任务;关于民族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贯彻实施问题;关于散居少数民族平等权利的法制问题;关于民族教育立法的问题;关于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刑事法律问题;关于少数民族婚俗、习惯法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制的问题;关于民族法制史的研究。[6]各种关于民族法学基本问题的文章也散见于报刊杂志。如:吴大华的《试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方法和任务》(《贵州民族研究》1990.1);高峰、赵京辉的《民族法是我国***的部门法》(《黑龙江民族丛刊》1990.4);陈粹华的《建立我国民族法学的几个认识问题》(《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1);张林的《略论民族法和民族法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2);余孟孚的《关于民族法学的几个问题》(《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1991.3);吴宗金的《论民族法学》(《黑龙江民族丛刊》1991.3);崔洪夫、李仁玉的《民族法学研究的几个问题》(《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6);白明***的《论我国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及原则》(《贵州民族研究》1994.4);吴大华的《中国民族法学:历史、现状与展望》(《法学家》1997.4)。这期间,关于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吴宗金同毛为民、周春梅展开热烈的讨论,掀起民族法学的理论热潮。[7]

值得一提的是,1995年6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通用教材《民族区域自治法教程》,是第一部由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统编教材。此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法学教材《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主编,1997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继承和发展以往民族法学教科书的优良传统,在体例和内容上有新的突破,该书还在日本被译成日文,由成文堂出版(吴宗金主编,西村幸次郎监译)。

十年间,关于民族法学的一批高质量的研究专著也相继出版,时至今日,这些作品仍然具有极宝贵的参考价值。代表性的有:《中国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实施》(张晓辉主编,1994年5月云南大学出版社)、《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史纲》(张尔驹著,1995年1月民族出版社)、《民族法学通论》(吴大华著,1997年7月中国方正出版社),《民族法制的理论与实践》(吴宗金著,1998年4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国民族立法理论与实践》(吴宗金、敖俊德主编,1998年8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等等。

第三阶段,从2001年到现在,这是民族法学发展的兴盛阶段。这个阶段是以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作为起点,以建立民族法学博士学位点作为重要标志。

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这是民族区域自治法自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的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不仅再次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治制度的法律地位,而且还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4年制定、颁布以来变化了的形势,以及实行改革开放***策所取得的巨大成果和国家在各项民族工作中所取得的新鲜经验,对民族区域自治法从指导思想到具体内容,都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和完善。

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出台,依法治国的民族法制环境问题和特色问题研究,特别是建设法治***府的民族事务管理法治化问题、《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机制建设问题、市场经济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西部大开发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等等,又进入了新的研究高潮。这期间关于民族法学的论文也有很多是围绕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而撰写的。2001年6月22日至24日在北京成功举办了“民族区域自治国际学术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包括中国、美国、英国、意大利、德国等共16个国家的代表59人,其中中国代表37人,其他国家代表22人。举办以民族区域自治为主题的国际学术会议,在中国乃至世界都是首次。会议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民族区域自治的国际比较、民族自治与法制建设、自治与人权、自治与发展、民族自治在各国的实践、民族自治与民族和谐、民族区域自治的未来等等。研讨会的论文收录在《国际视野中的民族区域自治》(王铁志、沙伯力主编,民族出版社2002年版)一书中。200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二十周年,纪念性文章更为常见,较有代表性的有吴宗金、匡爱民的《20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研究回顾与展望》(贵州民族研究,2004.1);吴大华的《中国的民族问题与区域自治制度——纪念《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20周年》(《中国民族》2004.9)等。此间研究民族区域自治的专著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生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民族区域自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王允武著,成都天地出版社2000年版)、《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吴宗金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论》(宋才发主编,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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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阶段,民族法学的研究更加系统化,以民族法学作为主题的专著越来越多,具代表性的有:《中国民族法学》(吴宗金、张晓辉主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制研究》(苏钦著,中国文史出版社2004年版)、《民族法律文化散论》(吴大华著,民族出版社2004年版)、《中国民族法学体系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法通论》(宋才发等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同一时期,有关自治地方、自治权的研究也渐渐成为了热点,如:《西部大开发中的民族自治地方经济自治权研究》(刘惊海、施文正主编,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中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研究》(王允武主编、田钒平副主编,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自治权理论与自治条例研究》(张文山等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3年4月中央民族大学和云南大学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这标志着中国的民族法学及其学科建设已经进入了空前的状态。

民族法学博士点建设的过程,也是促进民族法学研究的过程,以此为依托,无疑推进了民族法学的研究。

二、三十年来的民族法学研究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民族法学研究发展经历了从基础理论研究到理论体系构建的发展过程,研究成果多受到法律法规的出台以及重大***治生活的影响。归结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一)民族法学的基础理论研究

1、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提及民族法的概念,有些学者认为其首次出现于1884年恩格斯发表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雅典人比美洲任何土著民族都前进了一步,相邻的各部落的单纯的盟,己经由这些部落融合为统一的民族所代替了,于是就产生了凌驾于各个部落和氏族的法权习惯之上的一般雅典民族法;只要是雅典的公民,即使在非自己部落的地区,也取得了确定的权利和新的法律保护。”[8]但通过上述文字可以看出,恩格斯并未在这段话中给出“民族法”的相关阐释,因此,笔者认为,更为恰当的说法是“民族法”一词首次出现在这本书里。而对于国内的学者,首先提出使用“民族法学”一词的,也有本文由http://收集整理争议。有些学者认为“民族法学”最早是由史筠教授提出的[9],而笔者经过对80年代文献的梳理,认为“民族法制学”概念是史筠教授首先提出来的,[10]而“民族法学”一词,最早见于1981年茂敖海的《试论创立民族法问题》,[11]文章中尽管没有给民族法学下定义,但全文研究的已经是民族法学领域内的问题;而首提概念的应是朱文成,他在文章中提出“建立一门专门研究民族立法、民族法、民族法制等问题的新型学科——民族法学”;[12]而专论民族法学问题的文章,始见于1986年5月,即中国法学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论文中吴宗金的《关于建立我国民族法学刍议》

就民族法学的概念,众学者说法不一。史筠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一切多民族国家内部如何用法律手段处理和调整民族关系的学科。”[13]吴宗金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以民族关系的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14]张晓辉教授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各民族法律的学问”。[15]徐中起教授简单地概括为:“‘研究民族法’就叫民族法学。”[16]白明***则认为:“民族法学,是研究以法律手段调整民族关系的科学。”[17]新时期,仍然有学者在潜心研究此概念,牛文***提出:“民族法是指国家或其授权机关制定和认可的,调整民族之间以及国家与民族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这个根概念之下,可依据不同的标准,诸如立法主体不同、权限不同等,对民族法进行再分类,形成次概念系统。”[18]

2、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史筠在谈到开拓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时提出:“我们不仅要注意研究我国历史上的民族法制,还应广泛地研究当代世界各类多民族国家的民族法制,研究其得失,从中吸收国际上的经验教训,以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民族法学的发展。社会主义的多民族国家苏联的民族法制是很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19]吴宗金认为:“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但它的研究范围也不只限于《自治法》。作为一门学科,首先就必须学习研究马克思主义、***思想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等问题的论述;第二,研究民族法学的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规律性,包括我国古代少数民族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如象苗族的“团规”、侗族的“款条”、瑶族的“石牌制”等等,也应包括中国封建社会法典中的有关问题,还应包括研究国外的有关问题,更主要的是研究马克思主义产生以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有关民族法律法规;第三,研究民族法学的本质、原则、地位和作用等;第四,研究宪法中关于民族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问题和《自治法》的条文;第五,有关***和国家的民族***策和法规文件;第六、其他部门法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和国家机关的有关民族问题的规定;第八,《自治法》和有关法规的监督和法律责任问题。第九,民族法学的特点、内容、形式、体系,以及与其他学科密切相关的问题等等。”[20]吴大华则将研究对象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分析:“从广义上来说,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可以根据研究的需要,研究世界上各个民族的法制问题,既可以把一个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专门对象,也可以把一些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作为专门的研究对象,这是就一般民族法学来说的。从狭义上来说,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我国少数民族的法律和制度问题。”[21]崔洪夫、李仁玉将民族法学的研究领域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民族法学的基本理论领域。(二)民族法制史领域。(三)外国民族法制领域。(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领域。而我国民族法制研究,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民族法制运转状况研究。(2)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运行实效研究。(3)各部门法在民族地区的变通适用研究。(4)对民族权利保护的研究。(5)对民族地区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研究。(6)对民族工作法制化的研究。”陈粹华认为:1、研究构成民族法律体系的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为主;2、研究中外有关解决民族问题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的比较及其发展历史;3、研究我国民族法律法规与有关学科的关系;4、研究民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22]白明***专门撰文说明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他认为:“民族法学作为我国法学体系中的部门法律学科,它的研究对象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对民族法自身的客观发展规律的研究,包括民族法的产生、发展、消亡、制订、执行、遵守等问题;二是对现实的民族问题及其法律制度,以及民族法的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等的研究。首先,研究民族法的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规律或者叫民族法制史。其次,研究马列主义,***思想关于民族法制的思想和理论。第三,研究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民族法律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立法和司法工作。第四,研究民族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民族法律关系、事实和行为等。第五,研究民族法学与其它相关学科的联系。”[23]余孟孚简单地将研究对象概括为:“把民族法学的研究对象归结为民族法,是比较准确全面的。”[24]李徳洙则指出了几个具体研究方向:“(一)对民族立法中实际问题的研究。(二)要根据***和国家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重点研究九十年代,或是更长一点时间的民族地区改革开放中的经济发展的法律问题。(三)重视如何通过加强法制建设,维护民族地区稳定的研究。(四)要研究发展民族教育、科技、文化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五)要研究民族法的遵行问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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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学者们对民族法学的性质和地位发表了各种不同的见解,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26] (1)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国家法是调整国内阶级关系、经济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和各种国际组织之间各种***治关系、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条约和国际惯例。民族法与国家法和国际法处于同等地位,处于同一层次,而不与各部门法处于同一层次。它是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2)民族法是属于国家基本法,它属于国家法的范畴。民族法学是一个***的部门法学,作为国家基本法,民族法受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指导,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作为一个***的部门法学,民族法学与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处于同一层次。(3)民族法属于国家法的组成部分,但它并不构成一个***的法学部门,而仅属于一个***的综合性的法学学科。任何多民族国家关于民族关系和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范畴,民族关系只不过是国家社会的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它和***治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一样,无不打上国家的烙印。以民族法律为研究内容的民族法学不可能象民法、刑法、行***法那样,成为***的法律部门,只能形成一个***的综合性的学科。在上文中,两位作者表达了他们的看法,“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民族法,不论是民族关系的法律,还是民族工作的法律,都不过是国家法的组成部分,都必然体现国家的意志,而不能超越于国家意志之上。”

进入21世纪,少有学者就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进行研究,但是民族法学的性质问题依然是民族法学的基本问题。熊文钊提出:“只有明确了民族法学的性质,才能够奠定民族法学的理论基础。民族法学是研究民族关系法律调整问题的一门综合性学科,而不是一门***的部门法学。”[27]

4、关于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提及法学的研究方法,不能不谈到方***。因此有的学者提出:“民族法学研究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必须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在这一科学方***的指导下,根据民族法学是一综合性学科的特点,在研究方法上,除采用传统法学学科的历史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外,更重要的应采用诸如实证调查、相关分析、统计分析、迥归分析、跟踪分析、比较分析等现代的科学研究方法。开展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理论研究与对策研究相结合,坚持历史分析和现实分析相结合,坚持综合分析与具体分析相结合,坚持法学分析与经济学、社会学分析相结合,坚持法规分析和案例分析相结合。当然,这些研究的具体方法在民族法学的不同研究领域和不同研究课题上应各有侧重。”[28]余孟孚在分析研究方法时,首先分析了民族法学的特点,他认为基于民族法学的广泛性、复杂性、差异性和变动性的特点,民族法学的研究方法应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法、抽象法、比较法和阶级分析方法”。[29]蓝克宽认为民族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是理论联系实际,方法大致可以分为二类:即办案法和专题研究法。[30]

5、关于民族法学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有学者撰文认为:“民族法学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马列主义、***思想。开展民族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和法学观。在这一指导思想的指导下,民族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可以概括为:必须为国家的统一和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服务;必须为维护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保护民族权利服务;必须为发展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繁荣民族文化服务;必须为推进我国民族法制建设服务。”[31]

6、关于民族法学的原则:白明***以此项内容作为主题展开研究,他认为民族法学的原则应包括:“(一)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原则。(二)国家统一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三)加速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原则。(四)尊重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原则。(五)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

7、关于民族法学的体系:余孟孚认为:“民族法学的体系,主要是指它的结构问题,是民族法学由哪些部分组成的问题。从整体来说,民族法学体系可分为总论和分论这两大块。在总论部分主要阐明民族法的基本理论,基本问题。在分论部分,主要是论述民族法在各个社会领域的表现。”[32]

8、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2004年,宋才发提出构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有着重要性及可行性,表现在:构建我国民族法学学科体系有了一定的现实基础;民族法学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有利于民族法学学科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有利于推动和加快少数民族及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各民族院校长远的、向高层次的发展;构建民族法学学科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针对性和可行性。继而他提出应该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学作为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基石,因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构建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治基础、实践基础、理论基础和法律基础,民族区域自治法学是一个完整的、***的法律体系,它构成了我国民族法学体系的完整基石。[33]2007年又有学者提出:“民族法学作为一门***的学科,它以调整民族关系的民族法律为主要研究对象和研究任务,同时作为一门综合***叉边缘学科,还以民族与法律、法律与民族的有关问题为研究范围,这其中就包括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应该围绕民族法学特有的研究领域,从学科研究的内容与范围,学科研究理论和学科研究方法三个方面进行其学科体系构建。”[34]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理论研究

关于民族区域自治法学的建立:早在1990年,有学者就提出应该建立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论证了建立的客观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建立的理论依据之一,是马列主义关于建立民主集中制的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学说。理论依据之二,是马列主义关于在多民族国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思想。理论依据之三,是马列主义关于多民族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时,必须坚持民族平等、团结和互助的思想。”[35]

民族区域自治法学并没有作为一个学科建立,因此后来的研究,都集中在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学研究或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研究,相关研究成果分别在吴宗金、匡爱民和方慧的文章中做了详细介绍。[36]

(三)民族立法理论研究

1、民族立法的提出:“民族立法”作为学理对象出现得较晚,目前国内尚无介绍其它国家使用此概念的详实资料,我国使用这一概念的时间,应该是***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1979年6月召开的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民族事务委员会(这也是全国人大在五十年代最早设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得以恢复设立。同年10月,在民族事务委员会第一次办公会议的纪要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和“民族法制”建设,这是我国法制史上首次出现民族立法概念。此后,由于民族立法很快纳入全国人大***会的工作日程,以及相关研究的陆续开展,民族立法这一概念才被逐步广泛地使用。[37]

2、民族立法的一般理论:1997年,吴大华提出民族立法应该:“首先确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立法规划;坚持民族立法的“不抵触”原则;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要严格遵守立法程序;民族立法要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要注意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质量。”[38]针对民族立法的概念,牛文***提到:“所谓民族立法,也可称民族法的创制,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有关民族问题的法律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是多民族国家处理国内民族关系的最重要的国家活动。此一定义渗含着民族立法与其它立法活动的重要区别:民族立法是关于处理民族关系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创制活动,此乃民族立法在内容上区别于其它立法的主要特点;民族立法既可以是创制***的法律,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或自治条例等,在此民族法表现为一般性规定,也可以是在其它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关条文,如宪法以及民法等许多部门法均含有处理民族关系或在民族地区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这里,民族法则表现为特别性规定,这又是民族立法在形式上与其它立法之不同。”[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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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展望

(一)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民族法学发展至今,取得了很多成就,但是问题依然存在。

1、在一些重大民族法学问题上,学者尚未形成共识。例如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前文已做了详细说明,但作为一个蓬勃发展的学科,至少应该有一个权威的概念,并统领整个理论的发展延伸。遗憾的是目前依然处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阶段,三十年的历程,学者今天还在以此为题大书特书。同样的,民族法学的渊源、体系等依然是讨论的热点,历时时间长,表明问题的重要性,但是长时间在此类问题上做文章,未免有浪费时间之嫌。

2、民族法学研究存在着低层次重复的问题。由于中国法学界缺乏科学严谨的学术规范,民族法学研究与法学其它分支的研究一样,低层次重复的情形比较严重。综观研究成果,就民族法学的概念发表的文章较多,但大多是就他人的概念进行总结,分析,然后再行提出一个所谓的“新概念”。九十年代中期,民族法学的意义成为研究热点,一时间,文章的题目均以意义为核心内容。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通过后,学界又掀起了自治法研究的新高潮,这种一窝蜂似的研究是极不可取的。

3、民族法学的研究注重历史,没有与现实紧密连接;注重研究本土情况,没有更多地放眼世界。当然很多学者认为中国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基本情况不同,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不一样。我国的民族问题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发展渊源,不好借鉴他国,也无需借鉴。实际上这就是一种狭隘的观念,今天看我们的民族法学研究广泛性和开放性不够,思想观念和创新思维有待改观和提高,恐怕也正是缘于此。

4、民族法学研究理论探讨过多而忽视了实践功能的开发。综观三十年的民族法学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偏重理论探讨的文章、著作比比皆是。而在理论探讨的文章中,关于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意义与方法等又占了上风。理论探讨固然重要,但无论多么高深的理论,如果不指导并联系实际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多年来民族法学的很多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原因概在此。

(二)民族法学研究展望

笔者认为,对于解决我国民族问题,民族法学研究任重道远。未来的研究主要应集中在三个“建设”上:一为队伍建设;二为理论建设;三为任务建设。

1、队伍建设

纵观三十年,民族法学的研究在前二十年极为热烈,尤以90年代最为突出。进入二十一世纪,民族法学的研究似乎呈现了青黄不接的局面,老一辈民族法学学者虽仍继续致力于此项事业,中青年民族法学学者却并未形成合力,且缺乏领***人物,因此使得民族法学的研究略显冷淡。虽然近几年专门从事民族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专业人员在不断增多,但相对地说,离专业队伍的要求还相差甚远。长期从事民族法学专业人员屈指可数。有造诣的专业人才就更是微乎其微了。人才是关键因素,振兴民族法学的希望在民族法学者。

从民族法学研究的管理角度看,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自1991年成立以来,只在1992年举行过一次年会,两次换届会,理论研讨会或专题学术会少得可怜。组织健全却不发展,严重阻碍了民族法学者的研究及参与的热情。静观其他法学会,正是通过一届届的年会或者各种专题研讨推出新人新作,民族法学研究会,振兴的时机到了。

2、理论建设

近三十年的民族法学发展历程表明,尽管学术界已经就民族法学的理论问题做了多方面地探讨,但至今仍未有统一的权威性的民族法学概念的出台。今后,民族法学的研究绝不能再拘泥于对概念的阐释,而应向更深层次飞跃。笔者认为,应该着手完善两个体系。一为理论体系,二为学科体系。谈及理论体系,笔者认为应该尽快确定民族法学的概念、研究范围、对象等基础理论,进而开始民族法学的理论构建的伟大工程。今后学界是否应该着手研究民族法律关系、民族法制、民族法治等理论,尽早形成完整的民族法学理论体系,并为民族法学的学科体系的建设奠定理论基础。

关于民族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早有学者撰文。目前学者们也在尝试,但笔者认为理论体系的不完整使得学科体系的建设如同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尽管目前已经有两所学校获得民族法学博士学位授予点,但作为一个学科,特别是作为一个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应当有博大精深的理论支撑,这方面尚显不足。

我们加强学科建设的直接后果是培养民族法学的专业人才,继而通过人才再去振兴民族法学,形成良好的循环态势。目前学科建设的征途中,还有诸如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建设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任务建设

民族法学研究应为法制建设服务。[40]而今天的民族法学研究还没有很好地担当其历史使命。依法治国与民族工作法治化,国家民族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等民族法制实践,包括西部大开发、市场经济、国际经济一体化等在民族方面的法律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呼声较高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行使、自治法的高效实施、散居民族权益的保护、少数民族习惯法的适用等等一系列实际问题目前依然停留在理论的探究阶段,上述权利的实现,也正是民族法学研究的使命之所在。

笔者认为,当前民族法学的理论研究应该紧密围绕自治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也是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的体现形式。要想保证自治权的充分行使,必须要着重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首先实现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另一是自治地方运用法定的自治权制定相应法规,也即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法第19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和第20条(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权能”)规定的法定程式的实际运行环境和空间。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7

质疑观点:法律,尤其是法学,应相对***于***治,但平衡论的***治味道太浓,是一门***治法哲学;而且平衡论不符合现代民主***治“小***府、大社会”的发展趋势。

不可否认,法律与***治之间的关系自古就非常密切,宪法、行***法尤然。行***法作为一个关乎***府与公众关系的部门法,素有“小宪法”或“静态宪法”的别称,因此,行***法必然要关注***治。但是,现代行***法不仅可以相对***于***治,而且还有助于将传统***治改造为民主***治。现代***治在本质上是民主***治,平衡论的民主***治维度主要体现为:***治民主制度化、公共行***组织精干化、行***管理模式多元化与相对方参与制度化四方面。

(1)***治民主制度化。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两个转型:与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相对应,治国方略也由“人治”向“法治”转变。转型的主题是经济自由化与***治民主化。***治民主化的根基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体现为***领导全国人民通过各种渠道与途径,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与经济文化事业的“依法治国”。***治民主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行***民主问题,由此决定了依法治国的重点、难点与核心是依法行***。平衡法的历史使命在于以行***法治革除行***专制、以制度化民主代替“大民主”、以民主参与防范行***专断、以适度的社会自治代替***府包办。因此,平衡法中的***治民主,不仅体现为***治决策的正义,更体现为决策过程的公开与开放,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民主。

与管理论、控权论相比,平衡论是积极的行***法哲学。***治民主制度化有助于压力集团正常地、有序地释放能量,真实地反映、凝聚民意,积极地化解***府与公众之间的对抗,全面展示“人民***府”的内涵。由此可见,平衡法体现着民主***治的正当要求,正视***治、回应***治而又不过分依赖于***治,它以民主的精神来感化***治、以理性的规则来约束***治。

(2)公共行***组织精干化。区别于管理法中***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吞噬,也区别于控权法下亦步亦趋的***府与固步自封的市民社会,平衡论主张建立“精干***府与自治社会共生共促”的模式。当然,有鉴于中国行***权非常强大的传统以及市民社会极其弱小的现实,平衡论主张在精简行***机构、转变***府职能的同时;大力培育规范化的社会中介组织,扩大公民参与,以壮大社会自治的力量,从而形成社会自治与行***法治的良性互动。

(3)行***管理模式多元化。平衡论主张构建一种多元复合行***管理模式,现代***府在保留必要强制性行***的同时,广泛地采用行***指导、行***合同等灵活多变的非强制性行***,积极地整合行***目标与相对方私人目标,充分体现行***民主化。

(4)相对方参与制度化。平衡法的功能在于使得相对方参与程序制度化。相对方参与行***主要在两个领域:其一,参与行***法律规则制定。由于行***立法直接关乎多数人利益,强调行***立法过程的公开与开放,主要旨在防止多数人专制。行***立法的理性程度往往与公众参与程度成正比。其二,参与行***法律规则实施。行******中的相对方参与是行***立法参与的自然延伸,也是兑现立法参与结果的必然要求,它主要包括两种性质的参与:一是制约机制中的消极参与,以维护既得利益,二是激励机制中的积极参与,以争取更多增益机会。

六、平衡论的人文精神维度:平衡法远离人文精神?

质疑观点:当代哲学面临着恢复人类“爱智”的任务,当今中国应将计划经济中***府与公众之间的关系倒立过来,而不能搞什么平衡;

平衡论提倡平衡,岂不与人文精神相悖?

作为一种关注人类终极价值的行***法哲学,平衡论尤其强调行***法的人文精神。平衡论认为:行***法精神只有同社会上流行的人文精神相吻合,规则才能真正富有实效;平衡法的人文精神既体现于具体规则之中,在一些基本原则中更有明显体现。概而言之,平衡法的人文精神主要体现为主体尊严、中庸、平等、合作、宽容等价值序列。

(1)主体尊严。平衡论首先要做的就是将人从以往非理性制度的层层束缚下***出来,将行***法改造成捍卫人类主体尊严的规范体系,而非相反。重塑行***法中人的主体尊严,对于行***主体与相对方而言,有着不同的含义。第一,对于行***主体而言,要将其与无限理性的迷信相剥离,恢复公务人员的真实人性,将行***主体视作“应该”

代表公益的人的集合体,而非“当然”的公益代表。第二,对于相对方而言,恢复其主体地位,有双重含义:一是将公民从管理法中的客体身份恢复为行***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是将公民从控权法中对行***权的无限畏惧、消极防范中***出来,培育起对***府的必要依赖意识。

(2)中庸。平衡法的中庸性意味着制度体系不偏不倚、不愠不火,从而与管理法、控权法明显地偏袒一方、制约另一方形成对比。

平衡论旨在消解***府与公众之间的对立情结,在二者之间筑建起一种温和的法律联系与真诚的合作框架。因此,现代行***法要兼顾公益与私益,只能择中庸之道。

(3)平等。平衡法的“平等”精神,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市场经济的平等属性。平衡法的平等精神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相对方之间的平等;其二,行***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平衡。此外,在主客体关系学看来,竞争源自人的“恶”性,平衡法的平等精神也可视作一种对人的竞争本性的尊重。

(4)合作。平衡论不仅直面行***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对峙的现实,而且正视双方潜在的合作的可能;平衡论提倡合作精神,也是对人的“善”性的反映。平衡法所主张的合作,不仅体现为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以及行***主体之间的合作,更为重要的是,平衡法还鼓励、支持行***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真诚合作,以实现公益与私益增长的最大化。

(5)宽容。一方面,在平衡法中,***府对人民宽容,主要表现为尊重人民的意志与意思表示,这主要体现为行***立法参与、行******参与与司法 审查;另一方面,公众对***府也应具有宽容的襟怀。***府必然要受制约于特定的***治、经济与社会环境,它不可能满足公众超越时空的物质要求。公众对于***府的宽容,还表现为公众对***府有必要的信心与信赖,给***府以必要的行***自由裁量权,而不应将行***视作行***法的奴隶。此外,平衡法的宽容性对于行***主体与相对方而言并不完全相同,譬如,体现平衡法的宽容性的“法不禁止即可为”

原则只能适应于相对方,而不能适用于行***主体。概而言之,平衡论旨在创造一种确定而不僵化、宽松而不随意的、宽容的行***法律文化。

七、平衡论的实践性:平衡点的坐标值是多少?

质疑观点:平衡论主张现代行***法的价值目标是平衡,这难以回答以下两个问题:第一,主张权利义务平衡并非为行***法所独有,其他部门法-尤其民法更强调这一点,因此在行***法领域强调平衡并无什么特别意义;其二,平衡论主张要实现行***法的平衡,能否找出一个明确的“平衡点”?如果平衡论连平衡点都不能找出,还谈何平衡。

这种质疑埋伏着若干个对平衡论的误解、曲解,或者一知半解。

(1)行***法关注平衡的特别意义。平衡论主张现代行***法应追求平衡,主要是指行***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平衡,这可分解为相对方权利义务的统一、行***职权与职责的统一。“行***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平衡”这一命题,意指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从而区别于“行***权与相对方权利对等”的命题,此亦区别于民法上所强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对等”。民法上的权利平等,是一种同质权利之间的平等,从而区别于行***法内处于对峙状态的、异质的行***权与相对方权利之间的结构性平衡。实际上,正是由于行***法内行***权与相对方权利并非天然地处于平衡状态,但行***主体与相对方之间又存在着互动合作的可能,因此,追求平衡之于现代行***法而言,才有特别的意义。

(2)平衡并非平衡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平衡论者从未将平衡定位为现代行***法的终极价值目标;而是正相反,它只是一种度量行***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和谐状态的尺度。实际上,平衡法的价值目标有三:维护必要的行***法律秩序的初级价值、实现行***法治的中级价值、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基础之上的人的自由的终极价值。

(3)平衡论所主张的平衡是一种动态的平衡。当然,由于自然与社会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平衡法的“均衡点”的位移也遵循着内在的规律;作为自然与社会的应变量,“均衡点”总是处于由激励机制与制约机制所构成的坐标平面之上,其移动轨迹是一条有一定斜率的曲线。因此,平衡论的真正压力并非在于寻找一个“平衡点”,而在于发现“平衡曲线”的演变逻辑(即曲线斜率)从而指导行***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八、平衡论的法治意义:平衡论与法治行***相悖?

质疑观点:第一,中国当前行***权十分强大,法外行***屡见不鲜,当务之急是控制行***权,平衡论提倡行***法平衡实际上是一种保护行***权的***理论主张;第二,中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行***违法、破坏行***法律秩序现象比比皆是,因此,***府必须加强对相对方的管理,平衡论强调行***法的平衡势必会降低行***权威、不利于维护行***法律秩序,从而与法治行***相悖。

这是两种关于平衡论、平衡法与行***法治原则的似是而非的理论主张。之所以有此“质疑”,归因于未能弄清平衡法机制与行***法治之间的对应关系。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8

关键词:协商民主;因素;含义;启示

中***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8-0014-02

协商民主是20世纪后期西方***治学界兴起的一种民主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 通过公民参与, 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 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它的兴起与发展是当代西方民主***治的反映。

一、协商民主理论作为新兴民主理论的支撑因素

协商民主理论作为一种新的理论,主要从以下三方面的因素突出“新”的特点:

(一)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社会因素

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与不断发展,西方社会变得日益复杂。首先,社会中存在多种异质的文化,而且不同文化之间交流频繁,因而在***治领域,多元文化特征表现明显。其次,多元文化的发展加深了社会价值观和道德观的分化,那些建立在种族、宗教、性别或者是语言身份上的不同文化团体要求其集体身份得到承认。最后,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中出现贫富差距拉大以及大规模的不平等现象,这使得公民难以有效地参与公共决策。

面对挑战,协商民主应运而生。协商民主在不同文化之间引入对话机制,在交流与合作中通过对话、讨论和协商来解决分歧与矛盾,从而加深不同文化间的相互理解。与此同时,还可以将受到排斥的文化团体的“声音”引入到协商过程中,证明多元文化国家的合法性。

(二)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现实因素

随时展,代议制民主弊端日益凸显:一是议会的平庸化。密尔在其《代议制***府》中说“现代文明的代议制***府,其自然趋势是朝向集体的平庸,这种趋势由于选举权的不断下放和扩大而增强,其结果就是将主要权力置于越来越低于最高社会教养水平的阶级手中”[1]。由此,治理国家的专门性和代议制民主的大众性之间的矛盾产生。二是议会的精英化。代议制民主发展到今天,实际上越来越由少数的***治精英进行统治,多数人难以参与到***治决策。这种精英化的、在一定程度上只属于少数人的代议民主,是得不到人民的支持与响应的。

协商民主作为新兴的民主模式,实现了对代议制民主的超越:与决策事项有关的人都可以参与讨论,防止少数人的观点被忽视;决策前进行信息交流,意见沟通,有利于协商中偏好的转换;决策中加强理性思考、公开协商、公共责任等要素,可以减少感性因素,防止盲目地投票。

(三)协商民主理论兴起的哲学因素

协商民主理论是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发展的产物,是新的哲学思维方式在民主理论上的创新。主体间性哲学和交往哲学为协商民主理论提供了方***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论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民主的正当性提供本体论的支持;认识论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主体之间的理解和沟通的可能性提供认识论的基础;社会历史形态的主体间性哲学为协商民主提供了社会历史角度的解释。而以哈贝马斯为代表的主体间性哲学思想是西方协商民主理论产生的直接哲学基础,成为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代表和主流思想。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及发展脉络

(一)协商民主理论的纵向发展脉络

1980年约瑟夫?毕塞特在《协商民主:共和***府的多数原则》一文中,提出了“协商民主”的概念,并且在文章中提出公民参与而反对精英主义的宪***解释。但真正赋予协商民主动力的是伯纳德曼宁和乔舒亚科恩,二人分别在1987年,1989年发表了《论合法性与***治协商》和《协商民主与合法性》的文章。到了20世纪90年代协商民主引起了西方学者的广泛关注,1996年,詹姆斯?博曼出版的著作《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论述了协商民主的条件。1998年,乔?埃尔斯特在其《协商民主》一书中提出,作为一种***治决策机制,讨论与协商是对投票的替代。而作为20世纪后期重要的自由理论家和批判理论家,罗尔斯和哈贝马斯都支持和倡导协商民主这一新兴的民主模式,罗尔斯为公共理性制定了规则,哈贝马斯在其交往行为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商***治模式。

(二)协商民主理论的横向发展脉络

对于协商民主的含义,经历了一个不断研究拓展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协商民主的内涵越来越丰富。主要表现在:

1.作为社团组织或***府形式的协商民主

在这种观点上,以梅维?库克、乔舒亚?科恩等为代表。库克认为“如果用最简单的术语来表述的话,协商民主指的是为***治生活中的理性讨论提供基本空间的民主***府”[2]。科恩也认为,“协商民主是一种事务受其成员的公共协商所支配的社团”[3]。这种社团是正在形成的、***的和多元的,它的价值将民主本身看成是基本的***治理想,而不只是将其看成是能够根据公正和平等价值来解释的协商理想。

2.作为民主决策形式的协商民主

持此种观点的戴维?米勒认为,当一种民主体制的决策是通过公开讨论――每个参与者能够自由表达,同样愿意倾听并考虑相反的观点――作出的,那么,这种民主体制就是协商民主[4]23。这种决策不仅反映了参与者事先的利益与要求,还反映了参与者接收与思考其他人的观点和意见,并且得出合理的理性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亨德里克斯认为,“在协商民主中,公民运用公共协商来作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协商民主的吸引力源于其能够形成具有高度民主合法性决策的承诺”[4]23。从决策的角度来看,协商民主要求容纳每个受决策影响的公民;实现参与的***治和决策平等;自由、公开的信息交流以及赋予理解问题和其他观点的充分理由。只有满足这些条件的协商过程才能够形成具有民主的合法的决策。

3.作为社会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文化多元化的特征日益凸显,而文化多元化的发展所面临的最大危险就是异质文化间的对立。“协商民主是一种具有巨大潜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够有效回应文化间对话和多元文化社会认知的某些核心问题。它尤其强调对于公共利益的责任、促进***治话语的相互理解、辨别所有***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视所有人需求与利益的具有集体约束力的***策”[4]24。作为治理形式的协商民主在本质上是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主张通过对话达成共识,明确个人责任,进而制定出使公民普遍认同的决策。

三、协商民主理论对我国民主***治发展的启示

当前,我国社会矛盾复杂化,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必须高举人民民主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治道路。协商民主理论的传入,符合新形势下对我国民主***治建设与发展的要求,对中国民主***治发展有很大的启示。

(一)拓展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策合法化,维护公共利益

首先,协商民主通过对话与协商,使参与者彼此相互了解、相互尊重,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合法性。其次,在协商过程中,不同文化团体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学习,提高了参与者的道德素质、知识水平和参***能力,从而使他们更好地配合***策的执行。最后,协商民主旨在追求公正的公共利益,同时也照顾到弱势群体的利益。协商民主通过公共理性的运用来克服有限理性,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程度。

(二)加强公民素质教育,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首先,协商民主能够培养出***治参与所需的公民美德,并且能够在实践中得到弘扬,如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尊重他人的利益和需求,妥协和节制个人需要等。其次,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形成一种集体责任感。通过公共协商,能够使公民意识到***治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勇于承担责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繁荣。再次,随着文化多元化的快速发展,协商民主能够促进不同文化间的沟通与理解。通过公开对话、交流与协商,各种文化团体之间保持着更加深入的相互了解,从而成为建立参与持续性合作机制所必需的社会信任的基础。最后,协商民主具有包容性,在协商过程中能够包容存在差异的种族、文化团体,平等对待社会中的异质性,从而能增强多元文化国家的***治合法性。

(三)加强对我国行***权力监督,推进法治***府、服务型***府和廉洁型***府建设

伴随着社会新矛盾的凸显,行***管理领域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府管理越位、缺位、错位;对行***权力的膨胀缺乏有效监督;***府行***中存在腐败现象;***府管理人员缺乏服务意识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形式,它既强调运用理性决策又重视公众参与,既坚持多数原则又照顾少数意愿。它可以有效建构现代公共行***。一个充满法治、服务意识和廉洁高效的***府,能够使民众有效地对权力进行监督,使***府更好地发挥其责任。

(四)充分发挥公共理性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水平

协商民主引入对话机制,对话是以公共理性为基础的,这就使我们认识到公共理性在决策中的作用。首先,协商民主强调无论社会地位和权力如何,所有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发言权。每位参与者都要以理性的思考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最终使达成共识更具合理性,决策更加科学。其次,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要对其他人的观点和建议进行理性的思考进而对自己的观点进行反思,通过这个过程找到利益的一致点能够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最后,当协商在一个开放的公共领域进行的时候,理性的质量就有可能大大提高。而理性质量的提高最终会影响到决策结果:理性会更具有开放性和公共性,因为他们反映了所有受到影响的参与者的广泛的诉求,提高了决策的科学性。

参考文献:

[1]密尔.代议制***府[M].汪?u,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12.

[2]毛里西奥?帕瑟林?登特里维斯.作为公共协商的民主:新的视角[M].王英津,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5.

民主法制论文范文9

关键词:社会主义***治文明民主法制舆论监督

人民成为社会的主体、社会的主人,这是社会主义社会最根本的特点、最大的优势,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极大进步。社会主义社会的***治文明建设、***治体制改革,应当以此为最根本的出发点。

一、***治文明建设要着重解决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问题

民主是社会主义题中应有之义,***曾经反复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的联系,这是由人民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体、主人这一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已经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领导的多***合作和***治协商制度,建立了与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合作共事的社会主义******制度,还进行了***治体制方面的其他一些改革。现在***中央又提出了要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可见这种民主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又是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密切相联系的,所以***中央又提出了要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怎样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我国***治体制改革和***治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应当成为***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治文明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有关***治权力传承交接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在总结“”十年浩劫的经验教训时指出,从***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的特权现象,并具体地分析了这些现象的种种表现和产生的原因、解决的办法。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都涉及到***治权力的传承交接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是应该提到加强***治文明建设的议事日程上来了。在这个问题上进一步加以解决,进一步加强民主化、法制化和程序化,关系到我们***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三、制定社会主义***治伦理的基本守则

进行***治文明建设,免不了要涉及***治伦理问题。对于当***者、掌权者,除了一般的为人之道外,还应当提出更严格的、更有针对性的***治伦理要求,这在***治文明建设中是一项重要内容。

为***者的诚信应当成为第一要务。瞒上欺下、搞数字***绩、报喜不报忧,尔虞我诈、妒能嫉贤者不配当领导者。

为人正派、公正是为***者的必备条件,对人对事都应秉公办事。对近者亲远者疏,对敢于监督揭发自己者怀恨打击报复者也不配当领导。为***者是人民的公仆,执***为民是对为***者的基本要求。贪赃枉法、者不但不能当***,而且应当受到严厉的制裁。

为***者必须勤***爱民。吃喝玩乐、腐化堕落,对人民的疾苦漠不关心者,不能当领导。

为***者应当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对己宽对人严者,不配当领导。贿选拉票、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严肃查处,绝不能让其坏了***风***纪。

与黑社会相勾结,充当保护伞,称霸一方,危害百姓者,应当坚决制裁,决不手软。

小肚鸡肠,大事不闻不问;遇有责任互相推诿、上推下卸,遇有权利互相争夺、各不相让,不能团结共事者,不能为官。这里提到的有些问题超出了伦理道德的范畴,但是对于为***者、掌权者先作为***治伦理的要求提出,如果触犯了刑律,当按法律加以制裁。

四、***治制度文明建设要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社会主义***治文明不但要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而且***治制度的文明建设,与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等各项制度的文明建设也要协调发展,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互为条件、互相促进、互相制约的。我国的***治体制改革虽然也进行了一些尝试和改革,但相对比较滞后。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巩固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思想***治工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强有力的***治保证。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着力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承接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五、加强舆论监督与民意调查

加强***治文明建设,还要加强舆论监督,建立畅通的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

一些分子并不太害怕群众监督,因为他们手中有权。但是,他们却非常害怕舆论监督,他们的腐败行为一旦在媒体上曝光,就很难逃过***纪国法的惩处。所以,舆论监督是防腐倡廉的一个重要武器。当然舆论的作用还不仅仅限于此,它还是立***为公、执***为民的方针得到落实的好助手。

现在,我国还未出台新闻法、出版法,对媒体的管理还停留在***策管理的层次,还未上升到法律管理。怎样在媒体的责任与权利之间求得平衡,既能体现宪法中的有关新闻、出版、言论自由的原则,给媒体以法律的保护,又能体现媒体自身的责任,加强自律、责任意识,在媒体违规违法时可依法制裁,是有不小的难度,但总可以通过借鉴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总结我国自己的经验来加以解决的。

与舆论监督紧密联系的还有一个舆情即民情民意的采集、公示、反馈机制的建设问题。这种机制我国不能说完全没有,但还不是很健全、很规范、很畅通、很有影响力。在我国早已有***、***领导机关接待上访的机制,解决了不少问题,但这还只能被动地接受送上门来的信息,还缺少可以主动设置议题,包括就重大***策措施的出台、重要的人事任免、各级干部的考核等重要事项主动地征询人民群众意见的机制。现在已经出现了某些民调机构,某些媒体上也出现了一些民意、民调的内容,某些******机关也采取了一些调查民意的措施,但毕竟还只是一些雏型,很不规范、也缺少影响力,急须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加以促进和规范,使之成为***的、规范的、透明度高的、公开公正的民调机制,使之逐步发展和成熟起来,成为我们***和***府依法治***治国的得力助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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