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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法规论文篇(1)

引言

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是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简称水工专业)重要的专业技术课之一。它除直接分析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规模指标(如正常蓄水位、装机容量等)和效益指标(如保证出力、发电量等)、工程安全和造价外,还要为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等提供正确合理的基本设计数据。据此不难看出,本课程在水工专业培养目标(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及运行管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而,它是水工专业必修课之一。

但从我院教学实践来看,水工专业的学生似乎并不看重该课程。通过调查发现,大部分水工专业的学生,只对相关的力学及建筑材料、建筑结构、水工建筑物、水电站和水利工程施工等课程感兴趣,而对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课程则学习积极性低,学习效果差。一般都是等到学习水工建筑物、水电站和水利工程施工课程时才认识到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课程的重要性,结果因基础不牢而捉襟见肘。再深人一层分析,造成这种教学被动局面的根本原因,一方面固然有学生认识上的问题,但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课程自身存在的课程名称、教学内容及其教材编排等问题。

因此,本文试从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课程的名称、教学内容及其编排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树立本课程的“规划”形象,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本课程的教学更好地服务于专业培养目标。

1课程的合并及合并后的课程名称问题

1.1课程的合并

在高等学校水工专业的课程中,1981年以前本课程原名称为“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与其相应的第一轮高校统编教材是(工程水文学)(上册)和(水利水电规划)(下册)。1982年12月,原水电部在南京召开高等学校水利水电类专业教材编审委员会正副主任扩大会议,会议在审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时,一致同意将(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电规划)分开设课,并将后者改称为(水利水能规划)。同时,会上讨论(1983一1987教材编审出版规划)(即第二轮统编教材出版规划)时,同意将第一轮教材下册修订再版,作为水工专业(水利水能规划)课程的统编教材(该教材1986年11月由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

在中等专业学校水工专业课程中,本课程1992年以前合称为“工程水文学”,第一版(工程水文学)教材是1979年由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1986年12月出版的第二版(工程水文学)教材,在第一版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并增加了水库调度一章。从1992年开始,中等专业学校水工专业也相应地将其分为(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电规划)两门课,并由水利水电出版社分别于1992年和1994年出版了第三版(工程水文学)教材和由东北水利水电专科学校朱伯俊主编的(水利水电规划》教材。

综上所述,无论是在高等学校还是在中等专业学校,水文及水利水电规划课程都经历了由合到分的变革。根据新制定的高等学校专业目录,笔者认为,以课程合并改革为重点的新一轮的课程设置改革,必将在中、高等学校全面展开,因此,本课程的合并也势在必行。事实上,关于工程水文学与水利水能(电)规划课程的再次合并,早在1995年实行“五天工作制”时已经开始,只不过它是一种形式上的简单合并,虽然达到了压缩本课程教学时数的目的,但就我院水工专业近几年本课程的实际教学效果来看,对本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作用不是很大。因此,有必要对本课程进行实质性的合并、重组。

再者,针对性强和实践能力强是职业技术教育最突出的特点,根据我院起草的《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教学计划),课程结构由过去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这三段式变为公共课和专门课两块式;理论教学时数与实践性教学时数之比为1:078(要求1:1),本课程教学时数仅有70学时。因此,不可能再将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能规划分开设置为两门课,即使从教学计划角度来看也有合并的必要。

将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能规划合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可以从它们的教学任务和目的来分析。工程水文学的教学任务是使学生具有水文学的基本知识,了解水文观测的一般方法,并能搜集有关水文资料进行分析计算。即使学生具有从事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的水文计算能力,为确定水利水电工程规模和施工及运行管理规程提供所需的水文数据能力。水利水能(电)规划的教学任务则是在掌握河流水文情况的基础上,根据水文计算成果和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综合利用要求,分析确定水库的兴利库容和供水效益,确定水电站的发电效益指标和反映水库水电站规模的主要参数—正常蓄水位、死水位和装机容量等,以及通过防洪调节分析确定水库的防洪特征水位和库容、溢洪道尺寸等。总之,使学生在学习工程水文学的基础上,进一步学习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初步掌握水利水能计算和规划的方法,为其毕业后从事水利工作打下基础。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工程水文学知识是进行水利水能规划的基础,将两者合并是切实可行的。

1.2合并后的课程名称

关于合并后的课程名称,笔者认为可将其称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这可以从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本课程的教学任务两方面加以论证。首先,从水工专业的培养目标来看,由于学生毕业后主要从事水利水电工程的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因此,参照水利工程施工、水工建筑物、水电站等专业课,将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作为水工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的名称是合适的。再说,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主要是水库及水电站基本参数的选择,它关系到工程的规模和效益的大小、工程的安全和造价等问题,而且对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和管理等的工程技术人员来说,必须掌握一定的水电规划知识。因此,将(水利水电工程规划)作为(工程水文学)与(水利水能(电)规划)合并重组后的课程教材名称是恰当的。

2(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教学内容的界定

2.1界定依据

(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课程的教学内容原则上应该包含(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能(电)规划)两门课程的教学内容,但由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周期长、工程投资大,需要国民经济各方面协作配合的环节多,影响面广,系统性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按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基本建设程序分阶段进行,因此,(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课程的教学内容,还应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与规划有关的各个阶段对规划的具体要求而确定。

江河流域规划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前提。它是在勘测和调查所得的流域社会经济情况、地形资料、河流水文资料及地质资料的基础上,对江河上特定河段以及地区的水资源进行综合利用规划,并经过各种方案的技术、经济论证比较,确定总体规划布局及河流梯级开发方案,提出实施程序及近期兴建的水利水电工程。

可行性研究是在经过审查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基础上,对推荐的建设工程项目,从技术、经济和建设条件等方面论证研究其可行性,以保证技术上安全可靠,经济上合理、能用较小投资获得较大效益。可行性研究阶段中的设计工作可以粗略一些,但对工程规模、经济效益、开发的迫切性以及技术力量的落实等问题,必须论证清楚。

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有关工程规划对工程进行总体布置,选定主要建筑物型式和控制性尺寸,如选定合理的坝址、坝线和坝型,通过比较,选定最优的枢纽布置方案、水库的各种特征水位和库容,选择电站的装机容量、机组型号。水利水电工程管理阶段的任务是随时掌握水利水电工程中各种水工建筑物的运行情况,发现并消除隐患,确保工程安全;有计划地蓄水、泄水以及合理调度用水,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通过养护和修理使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延长工程的使用年限,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工程进行改建或扩建,使之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所以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不仅是工程管理部门的工作,也是规划设计部门的工作。

2.2《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教学内容

从上述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各阶段的情况来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包括:江河流域规划—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河流与流域、水利枢纽与梯级开发、水文资料的收集与分析;水库规划—水库地形特性、水库的特征水位和库容、水库水量损失及淤积、淹没、浸没等问题,用水特性与用水资料,设计保证率与设计标准,设计年径流量、年输沙量和设计洪水分析推求,兴利库容和防洪库容的计算,水库死水位、正常蓄水位和防洪特征水位的选择确定;水电站水能规划—水能利用原理与开发方式,水能计算,电力系统负荷***与容量组成,水电站装机容量及运行方式确定;施工导流规划—施工导流标准,施工设计洪水与施工水文预报;水库调度规划—水库防洪调度***、灌溉调度***和发电调度***编制等等。

3关于(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教材编排问题

3.1《工程水文学》与(水利水能(电)规划)教材体系

教材质量直接影响课程教学效果。《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教材应紧密结合专业要求,打破(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能(电)规划)的教材体系,通过删节、补充和调整,建立新的教材体系。为此,首先要了解清楚(工程水文学)和(水利水能(电)规划)的教学内容编排情况。(工程水文学》教材是以水循环及径流形成过程、水文统计的基本知识与方法、设计年径流及设计洪水的推求、降雨径流分析、水文预报等为主要内容;同时扼要讲述水文测验及水文资料收集、河流泥沙等方面的知识。高等学校教材是按以学时编写的,全书共十二章,依次为绪论、水循环及径流形成、水文测验及水文资料收集、水文统计的基本知识及方法、年径流分析与计算、由流量资料推求设计洪水、降雨径流分析、由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洪水、小流域设计洪水计算、可能最大暴雨与洪水、河流泥沙计算、水文预报。中等专业学校教材除无水文预报一章外,其它内容与高等学校教材基本一样,只是将可能最大暴雨与洪水、降雨径流分析分别并人小流域设计洪水计算和由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洪水两章中,因而全书只有九章。

(水利水能规划)是按42学时编写的,全书包括绪论、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兴利调节、洪水调节、水能计算及水电站在电力系统中的运行方式、水利水能经济计算、水电站及水库的主要参数选择、水库群的水利水能计算、水库调度等八章。(水利水电规划)则是按54学时编写的,全书分为绪论、水利水电规划所需的基本资料、水库兴利调节计算、水库防洪调节计算、水能计算、电力系统中的水电站主要参数选择、水库调度等六章。

3.2(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教材编排建议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任务的要求,其教材的编排既要有利于教学,又要有利于学生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程序的认知。据此,笔者试提出(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课程教材的编排建议如下:

3.2.1绪论含我国的水资源及利用,我国水利水电建设的成就与展望,水利水电工程的规划程序,水利水电工程规划的教学内容和任务。

3.2.2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含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与水利事业,河流与流域,与江河流域规划。

3.2.3河流水文含水文学与水文测站,降水的观测与流域平均降雨量计算,蒸发与下渗,径流的形成及表示方法,水文循环和水量平衡,江河水位、流量、泥沙观测及资料整理,水文资料的收集来源。

3.2.4(水利水电工程规划)所需的基本资料含径流调节,水库兴利调节分类,水库调洪作用,设计保证率与用水资料,防洪设计标准分类、选择,泄流方式及泄洪资料,水库地形特性,水库的特征水位和库容,水库的淤积淹没和浸没等。

3.2.5水文资料统计分析方法含统计分析的任务和方法,现行水文频率计算方法—适线法,相关分析方法。

3.2.6设计年径流推求含年径流及其变化特性,具有长期、短期和缺乏实测径流资料时设计年径流量及其年内分配推求方法。

3.2.7设计洪水推求含由流量资料推求设计洪水,由暴雨资料推求设计洪水,小流域设计洪水推求,可能最大洪水推求简介。

3.2.8水库兴利规划含兴利计算原理,死水位的确定.年调节水库兴利库容和调节流量的计算,多年调节水库兴利库容 的计算简介。

3.2.9水库防洪规划含调洪计算原理,无闸门控制的水库调洪计算方法(列表,试算法、半***解法、简化三角形法),有闸门控制的水库调洪计算方法。

3.2.10水电站水能规划含水能计算的内容和方法,无调节、日调节和年调节水电站的保证出力、保证电能计算,多年平均年发电量的计算。

3.2.11水库及水电站主要参数的选择含电力系统的负荷与容量组成,水电站装机容量的选择,以发电为主的水库特征水位的选择。

3.2.12施工导流规划含施工导流标准,施工设计洪水推求,施工水文预报。

3.2.13水库调度规划含水库调度的意义,水库的兴利调度***、防洪调度***和发电调度***的编制方法,水库的优化调度简介。

参考文献

①吴明远、磨道江、叶守泽合编.工程水文学.水利电为出版社,1986.

②周之豪、沈甘源、施熙灿、李惕先.水利水能规划.水利电力出版社,1986

水利法规论文篇(2)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指依据江河流域或者区域综合规划以及水资源专项规划,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取水、用水、退水的合理性以及对水环境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的专业活动。

第三条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利部负责全国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审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对资质证书的发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证书》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五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按照申请单位的技术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不同,分为甲、乙两个等级。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与资质证书载明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业务。

第六条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各等级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资质证书核准业务范围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

下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全国性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二)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区域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四)国际河流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七条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等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

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的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地表水日取水规模4万立方米以下或地下水日取水规模1万立方米以下的各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下列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只能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由***或***委托国家计委审批的;

(二)在国际跨界河流、国际边界河流干流上取水的;

(三)在省际边界河流、湖泊上取水的;

(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区域、跨流域(特指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取水的;

(五)涉及国家、地区安全的特殊行业取水的。

第八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承担并完成国家规定区域和水系范围内的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全部或单项业务;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对地表水、地下水的水量与水质等项目的监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量、水能勘测,水文水资源情报预报,水文测报系统工程的设计与实施,水文分析与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等工作要求,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专项仪器设备。

第九条申请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能够***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符合上岗条件,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备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四)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五)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六)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七)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甲级证书,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乙级证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水行***主管部门)审批和颁发。省级水行***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乙级证书后的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水利部备案。

水利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的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证书的,由水利部审批和颁发。

第十二条申请取得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报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主管部门。其中,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在报水利部前,应当先报省级水行***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直属单位申请取得甲级资质的,直接报水利部审查。

第十三条水利部或者省级水行***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向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水利部应当定期公布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名单和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上岗培训证书。

水利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业务培训。对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发给上岗培训证书。

持证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在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书中载明资质证书的等级、编号、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事项。

持证单位受委托完成的成果,必须附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签名以及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证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七条对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和日常检查制度。年检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进行。

年检期间为每年三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提出限期改正的意见或者年检不予通过:

(一)不按规定填报《资质年度检查表》的;

(二)没有在合同或完成的成果上注明资质等级、编号、技术负责人等有关内容的;

(三)一年内完成的成果两次没有通过审查的;

(四)不参加年检或拒绝接受日常检查的;

(五)人员或设施设备发生变动,不符合资质申请最低标准的。

第十九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注册地址变更的;

(三)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的;

(四)其他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的事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解散、破产、依法被撤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距期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请相应的资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资质证书或者没有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业务的,其评价或者论证报告无效,由省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缴其资质证书,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收缴其资质证书:

(一)转包或变相转包所承担的业务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接业务的;

(三)超出资质业务范围从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活动的;

(四)出借资质证书的;

(五)连续两次年检不予通过的;

(六)从业过程中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水利法规论文篇(3)

一、国外水权转让制度的发展

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水资源使用、收益的权利。水权转让又称水权交易,是指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对水权进行的有偿让与。水权转让是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方式之一。在国外,关于水权制度的研究起步较早,发端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九十年代达到高潮。在研究过程中,各国的学者均注意到本国的社会制度、水资源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对水权制度构建的影响,同时,他们注重将水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与本国的水资源使用和管理实践相结合,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水权制度理论。这些理论主要包括河岸权制度理论、优先占用权制度理论、可交易水权制度理论和公共水权制度理论等。

可交易水权制度产生于美国西部的缺水地区,近些年来扩展到其他国家和地区。可交易水权制度是人们为了提高水资源配置效率而建立的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排他性水权制度。允许水权交易,可以促使水资源使用向效率高的地区、行业和用户转移,利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近些年,可交易水权理论逐渐被广泛接受,美国、澳大利亚、日本、智利等国家正在培育和完善水权市场。墨西哥自20世纪90年代初实施综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法规体系改革后,水权交易也随之发展起来。此外,中东的一些缺水国家也在讨论和准备实行这种制度。纵观国外的研究进展,各国的水权制度理论还不完整,远未达到成熟、经典的程度。相应的,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待于各国学者的进一步研究。

二、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水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并禁止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水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水法》并未规定水资源使用权为用益物权,但是,由于我国水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唯一性以及所有权的不可转让性,法律上明确水资源使用权或者水资源的用益物权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水法》第48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管理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明确了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取水许可制度,明确规定了取水权这一重要的水资源使用权,从而,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提供了制度设计路径。为配合《水法》的实施,清除水权转让的法律障碍,实现水资源市场配置的改革,我国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2006年2月制定并颁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并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自此,水权转让法律制度有了质的发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依法获得取水权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调整产品的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在取水许可的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具体办法由***水行***主管部门制定。”虽然仅有一条规定,但该条为水权转让确立了法律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以上寥寥数条的法律规定远未为水权转让提供完整的法律上的保障,现行水权转让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水权制度不够明晰,法律上缺乏对水权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的具体规定;《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仅仅规定取水权可以转让,没有明确取水权以外的水权是否可以转让;水权的归属、权限范围和取得水权的条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特别是没有建立水权交易的规则和程序制度,不利于维护正当的水权交易的安全等

三、我国水权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

1.建立明晰的水权制度

自1993年8月1日***颁布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来,取水许可制度已初步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管理运行机制,在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有限的水资源等方面都取得了明显效果。明确取水权与有偿使用制度,是对水的自然属性与商品属性认识的结果,而这种认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资源配置的前提与基础。取水权的确立对中国进一步确立水权和完善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水权交易制度提供了设计路径。

然而,取水仅仅是用水的一个方面,取水权包含的权利内容太少,并且取水权的行***色彩过于浓厚。取水权不足以反映水权的丰富内涵,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取水许可制度是用水人取得水权的法律根据之一。近年来,水利发展进人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把水权制度当作最重要的制度之一加以积极推进是现实的需要,更是水利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对水权的初始分配,是在国家享有水资源所有权的前提下赋予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是由于用水户没有明确的主体地位,取水权不具有长期稳定性,且不可转让,取水权不能涵盖所有水资源的使用行为,尤其在干旱时期,通常倾向于以行***协调为主的临时性方案设计,***府在协商中承担大量工作,受人为因素干扰多,取水权主体和投资者不能预先把握缺水时的供水状况,造成了“产权模糊”。它是阻碍水市场发展的最大障碍,明晰水权已经成为水利市场化改革的迫切任务。

明晰水权,完善水权初始分配制度,确立明确的水权主体,必须转变水管理体制,即由取水许可证制度向水权制度的转变。而水权的种类、内容和取得方式是水权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实行这一改革有助于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水权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由国家进行水资源的宏观调控,充分发挥水权主体的积极性,利用市场机制来达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生产力的提高。

水利法规论文篇(4)

中***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水资源论证是指在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行为实施之前,以水资源承载力为依据对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理性、供水水源的可靠性及节水潜力等进行分析与评估。水资源论证对于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构建节水防污型社会,促进人水和谐及维护河流健康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1、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

随着国家水行***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论证管理力度的加大,对水资源论证的要求也日益提高。水资源论证工作涉及水量、水质、水温、水能等水资源的四大要素;涉及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涉及取水、供水、用水、耗水、排水、节约和保护等水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涉及建设项目取水、退水对周边地区的影响及其补救、补偿措施;涉及论证范围内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新老项目的水资源利用关系;涉及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的编制涵盖了建设项目从取水、用水到退水的整个过程,是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管理的较好体现。从总量控制上来说,现在大多数省、市已经把水量细化分配到了县甚至用水大户,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总水量是一定的,假如水量已分配完了,则该项目取水就不允许,首先从水量控制的角度予以否决,只能通过市场、水权转让等其他渠道获得取水许可;从用水效率上来看,报告编制过程中还要对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用水过程进行分析,特别是项目用水是否在用水定额范围内,对耗水量大而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项目给予否决;从纳污能力上来看,在报告编制时,对于项目退水首先看业主是否建立自己的污水处理厂,把通过处理的污水排入工业园区综合污水处理厂再次处理,经达标后排入水体。

2、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施困境

2.1、适用范围狭窄

2.1.1水资源论证制度不能适用于非水资源水源的开发利用

我国目前关于水资源论证制度的立法规定主要集中于《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和水利部于2002年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上述条文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取用水资源的,应当提交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开展水资源论证。因此,我国的水资源论证制度在适用范围上与取水许可制度保持一致。然而这样规定也带来一定弊端,限制了水资源论证制度的适用范围。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我国现行取水许可制度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根据《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取水许可制度仅能适用于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行为。因而取用雨水、中水、海水淡化水及自来水等水源的建设单位,就不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当然也就不用进行水资源论证。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不再直接取用江河、湖泊或地下水作为生产用水,而改为取用雨水、中水、海水淡化水和自来水等水源。这些水源虽不属于我国法律所界定的。水资源。,过量取用上述水源且向环境大量排水,必然对整个自然界的水循环带来消极影响。然而目前这样的行为完全游离于国家的水资源管理之外,削弱了国家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的管理能力。

2.1.2、水资源论证制度不能适用于规划

我国目前的水资源论证制度仅能适用于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还无法对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各类规划产生影响和制约。如果仅仅关注对单个建设项目的水资源需求进行论证,而忽视社会整体经济发展对水资源需求的总量控制、忽视经济产业布局对水资源供给能力的总体需求,那么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之间的供求矛盾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由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在管理层次上只把目光局限在微观的建设项目上,而不能对宏观层面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施加任何影响,所以其立法目的的实现程度必然是非常有限的,而后者对水资源承载力的影响又是更为显著的。

2.2、对从业人员开展职业资格管理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水资源论证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从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才能编制出合格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进而对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具体问题提出准确、客观的技术结论和建议。因而,对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应当开展专业化管理,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或业务培训制度。而根据《行***许可法》及***的相关规定,目前开展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和业务培训缺乏法律依据。2007年,***办公厅了《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按照《通知》的分类,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上岗培训属于非行***许可类职业资格,因为其设定无法律、行***法规或***决定的依据。

3、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完善对策

3.1、论证范围的交合与补充

一是在科学合理条件下的跨流域调水,一定程度上满足地方的经济发展需求;二是使水资源论证制度适用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规划;三是更大程度地取用自来水、水库中的水以及雨水、中水等非常规水源,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3.2、关于水资源论证的体系构建

3.2.1、论证机构资质管理制度

要严格此类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用行***手段进行管理。可以适当扩充水资源论证乙级资质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增加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编制、增加市***府水行***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府水行***主管部门备案的水资源论证丙级资质单位,其业务范围仅限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制定和推行水资源论证的招投标制度、明确规定资质使用、变更、注销、撤销等监管措施。这些措施可有效防止地方保护和行***干预。

3.2.2、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注重水资源论证从业人员的知识更新,增加学习培训和研讨交流的次数,严格上岗资格、年审和淘汰制度,提高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含金量。这是论证机构的配套制度,目的在于将法律责任落实到行为人,也是约束其具体编制行为的行业规范。

3.2.3、审查专家管理制度

专家主要负责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是严把水资源论证质量关的有效手段,笔者建议参考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同时,扩充其他行业的专家数量和地方的水利系统评审专家库。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实行评审专家的日常考评机制,明确报告书评审专家代表的是所在单位的审查行为,避免因利害关系人的介入,影响报告书的质量。

3.3、关于水资源论证的跟踪评价

任何事先的评价和论证都需要后期实践操作中的验证。从水资源论证的科学性、完备性和实效性角度分析,只有后续管理制度的跟进,才能全面了解项目建成投产后的取水、用水、节水和退水情况。环境影响评价中已经规定了环境保护行***主管部门的跟踪检查制度,此时,水行***主管部门可以加入其中,参与评价水资源论证质量。但是,笔者并不是让水资源论证完全依赖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后续跟踪制度,而是要承担起涉及水环境的考查项目。从一些环评报告中不难反映出,对于水环境而言,后期的核实和审查着力点仍然停留在水质的污染方面,基本上没有涉及水源的容量等问题。因此,水行***部门能利用掌握企业用水需求的资料的优势,高效地完成审核任务。这一方面促进了环境论证内容的完善,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环保部门的***成本。两部门互相督促,将有利于提高论证水平,有利于检查业主单位对论证报告书中提出的有关用水总量控制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有利于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结语

总而言之,要想充分发挥水资源论证制度的实效,就要关注相关条文规范的衔接和联系,把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关,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实施水资源论证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而应当坚持推进制度建设,使其更好地发挥功能。

水利法规论文篇(5)

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三条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由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业主单位应当委托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

第七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八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九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主管部门取消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四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水行***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5、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6、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

(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

(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论证

(1)地下水源论证必须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

(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论证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

(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

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

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

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

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

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

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

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

八、水资源保护措施

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

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

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

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

十、水资源论证结论

水利法规论文篇(6)

1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

鉴于干旱地区独特的气候特点、水资源特征和水文特殊性,国外特别关注干旱、半干旱地区的水文特性,并组织编辑了5干旱地区水文学6。我国牧区大部分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但水文水资源的理论将湿润地区的水文学原理直接应用于这些地区。因此,应加强干旱半干旱地区水文水资源理论的研究。在研究方法和手段方面:一般经济发达国家,较早地完成了本国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与开发计划,并将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纳入法制轨道。研究方面重点集中在干旱区水资源评价研究中,为弥补常规水文、水文地质方法的不足,利用环境同位素对地下水的补给源、补给率和地下水流方式进行研究,调查影响与控制地下水体的微量元素等含量有关物理、化学因素,建立各种水中化学元素含量的模型;水资源开发利用多目标的优化决策,以求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供水

国外一般多集中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采用基础理论y应用基础y高端产品研究模式,其成果不仅能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还能带动牧区水利和相关学科的整体技术进步。国内研究多以宏观和实用技术研究为主,而对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分布特点、理论计算、利用潜力及综合利用等应用基础理论研究具有较先进水平。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国外畜牧业发达国家和澳大利亚、俄罗斯等国家对供水标准和供水工程的研究是通过不同类型水对人畜健康状况影响的大量调查和生理病理过程研究,制定有完整的人畜饮水标准;工程多集中在管网布置及饮水网络布局的优化和饮水器的自动化等方面。对供水设备研究方法一般采用实验室实验y理论研究y生产应用的过程;在手段上多采用实验和仿真设计相结合的方法研究。我国牧区供水理论与设备研究一般是针对生产中的实际问题,牲畜供水基本理论借鉴20世纪50~60年代苏联的饮水理论,采用试验方法提出有关各类畜饮水标准,到20世纪80年展为供水效益的研究与探讨。供水设备研究方法和手段多采用供水设备研究的理论分析y规划设计y生产试验程序进行。

3草地节水灌溉

水利法规论文篇(7)

一、概念释义

(一)“历史性海湾”与“历史性水域”

对“历史性水域”概念的解析,离不开对“历史性海湾”概念的解析。尽管国际法尚未对“历史性水域”概念及其具体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但“历史性海湾”的概念及其法律制度却在许多重要国际条约中有着详细的规定。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海岸属于一国,虽其湾口宽度超过领海宽度两倍,但因沿海国对该海湾长时期行使,并且其他国家对此表示同意或默认,而被视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也有一些国家所主张的历史性海湾,被视为是其领海的。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湾的概念及其法律制度做出了几乎完全一致的规定,而在最后一款中,也都明确地将“历史性海湾”排除在公约一般规则的适用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历史性海湾”不适用有关公约中对于一般海湾的规定,并且应当依照与公约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领海的界限。

1957年,联合国秘书处发表了一份题为《历史性海湾》的文件,明确提出了一个国家的“历史性所有权”,不仅包括“历史性海湾”,还应包括“历史性水域”。所谓“历史性水域”,不是海湾,而是一个海洋区域。它可以是群岛水域,也可以是群岛与大陆之间的水域,也还包括海峡、河口以及其他类似的海域。

1962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年刊中登载了联合国秘书处提出的一份题为《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的文件,该文件积极阐述了“历史性海湾”与“历史性水域”概念的关系。首先,“历史性水域”概念的出现和发展根源于国家将其作为主张海洋权利依据的历史性事实大量存在,这种事实既存在于海湾,也存在于其他水域。而关于“历史性水域”不仅限于“历史性海湾”的观点也在相关实践中得到了确认。例如,英挪渔业案中,英挪双方都同意历史性水域不仅仅限于海湾。该文件还指出,虽然海湾与水域的法律地位可能有所区别,但是这并不妨碍历史性权利存在于海湾以外的水域中。尽管“历史性海湾”在事实上被使用地更加频繁,但是***看法都承认历史性权利可以适用于海湾之外的其他水域。因此,国际公约中关于“历史性海湾”的例外规定也应当比照适用于“历史性水域”。

(二)概念及构成要素

根据《历史性水域,包括历史性海湾的法律制度》,“历史性水域”区别于国际法现有学说和实践,国家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依据历史的背景,有效主张他对于临近海岸特定水域的权利。如何证明这样一种忽视现有规则而主张权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我们可以引用基德尔的一句话,“沿海国依据‘历史性水域’主张权利,也就是在要求例外的对待,而这种例外的对待是否合法要依例外的条件来判断。”可见,历史性水域就是沿海国在临近水域支配的有关一般规则的例外。

目前普遍认同的观点是至少有三个要素来判断一个国家是否对某一海域享有历史性权利,这些因素包括:(1)主张历史性所有权的国家已对该海域行使权力;(2)行使这种权利应有连续性,且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3)这种权利的行使获得外国的承认。此外,也有提及第四个要素的——证明是基于经济、国家安全及其重大利益上的需要或类似理由而主张的。但是,此观点尚未达成普遍认同。

二、效力依据

(一)UNCLOS等国际条约的例外性规定

《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一致地将“历史性权利”作为适用现代海洋法规则的“例外”。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共有三处涉及了“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权利”。

UNCLOS第十条第6款沿用《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七条第6款的规定,有关海湾的一般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第十五条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应在彼此没有相反协议的情形下,按其领海伸延至一条其每一点都同测算两国中每一国领海宽度的基线上最近各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划定。但因历史性所有权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与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不适用上述规定。第二九八条第1款a项第一段规定,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一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不接受第二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即历史性争端适用第二节争端解决机制的任择性例外。

可知,“历史性水域”在成文国际法中享有"一般规则的例外"的地位,其中暗含的法律依据是:一国主张之“历史性水域”是否成立,应根据习惯国际法来判断,不受《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有关规定的影响。

(二)习惯国际法的调整

证明一项规则因具备了“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而成为习惯国际法的证据类型主要有三种:一是国家间的外交关系,表现为条约、宣言以及各种外交文件;二是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实践,表现为其决议、决定、判决等;三是国家的内部行为,表现为国内法规、法院判决、行***命令等。

在“突尼斯与利比亚大陆架划界案”的判决中,国际法院对于“历史性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做了权威性的阐释。法院指出:“历史性所有权”应受到尊重,并且保留长期运用的原貌,虽然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公约草案中没有任何关于“历史性水域”制度的规定,但它以一种对草案中的规定保留的形式,提到了“历史性海湾”、“历史性所有权”和“历史性原因”,说明这一问题仍然受一般国际法支配。“历史性所有权”或“历史性水域”的概念,是由习惯国际法中不同的法律制度支配的。第一种规章制度以获得和占领为根据,第二种规章制度以“根据事实本身和自使就有”的权利的存在为根据。两者可能部分或全部地重叠,但这只是偶然的。如突尼斯的捕鱼区包括其大陆架的入口处,突尼斯在事实基础上可以主张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历史性所有权”,即专属经济区中的“历史性水域”,但突尼斯未主张“历史性水域”,而是主张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历史性权利”。显然,法院在这里暗示了本案中“历史性所有权”与“专属经济区”的共同之处,只是当事国没有提出这样的要求。国际法院在判决中对“历史性水域”制度的确认和阐释,显然构成了“历史性水域”习惯国际法地位的证明。

另一个由习惯国际法调整“历史性水域”的经典案例莫过于1951年的英挪渔业案。英国曾暗示,“历史性所有权”的有效性来自沿海国持续、长期的使用和占有,并以挪威的划界制度缺乏证明历史权利所必要的透明度作为反驳,可见英国是承认历史性所有权的。在判决中,法院认定:挪威显而易见的实践、国际社会的普遍宽容和英国对挪威实践的长期默许,使得挪威能够有效地对抗英国的反对。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历史性水域”制度已经作为习惯国际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同和国际法院的确认。

1986年,洪都拉斯和萨尔瓦多签订特别协议,将包括丰塞卡湾的岛屿争端在内的有关陆地、岛屿和海上边界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尼加拉瓜介入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丰塞卡湾为历史性海湾,其内水域为“历史性水域”,三个沿岸国共同享有,丰塞卡湾水域属于三国的共同内水。再次印证了“历史性水域”的习惯国际法地位。

三、法律地位

对于“历史性水域”的法律地位,有关于其是属于一国领海还是内水的争论。

一方面,多数学者对“历史性水域”构成内水持赞成态度。如,台湾学者俞宽赐认为“历史性水域”乃固有历史性权利之存在而被认为具有“内水”性质之水域,这一观点可以从国际法院判例中得出。如,英挪渔业案中将被确认为“历史性水域”的争议水域视作挪威的内水。另一方面,联合国秘书处的相关研究报告表示,“历史性水域”也可能构成“领海”,原因是历史性水域的性质应视相关国家在该水域行使的情况而定。如该国家准许外国船只无害通过该水域,则该水域具有领海之性质;反之,如该国禁止外国船只未经许可而进入该水域,则该水域具有内水的性质。美国学者马克·瓦伦西亚亦持同样看法:“历史性水域”一般被视为内水,因为它们通常是近岸的海湾。但历史性水域不是由单一的方式来管理,有时也被看作是沿海国家领海的一部分,或者是单独的一种形态,这取决于他们如何行使和管辖权。学者周忠海认为,如果一国主张的“历史性水域”成立,那么即具有一国内水或领海的法律地位。究竟是内水还是领海,取决于该水域与领海基线的位置关系。而领海基线的划定方法已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不能根据情况任意变通。领海基线以内是内水,以外是领海。

可见,“历史性水域”一经确认即作为一国领土的习惯国际法规则不容辩驳,但关于判断其内水或领海法律地位的规则没有绝对标准,有较显著趋势认为“历史性水域”不绝对构成某沿海国的内水或领海,具体的法律地位要根据个案之中的特殊环境(specific circumstance)来判断。

四、“历史性水域”与现代海洋法体系

“历史性水域”的“历史性”并不在于存在时间的漫长久远,而在于它先于现代海洋法制度而确立,并在现代海洋法制度确立之际仍然受到国际上的普遍承认。这一方面体现了现代海洋法对既成事实的被动承认,也同时决定以现代海洋法——特别是相关国际条约解决这样的事实问题的方法行不通。

“历史性权利”,特别是“历史性水域”的提法,不仅与现代海洋区域制度相冲突,就其实质而言,与整个现代海洋法体系也是不和谐的。除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等海洋法明确界定的区域外,海洋不构成任何国家的客体。但“历史性水域”的提法,不仅背离了陆地统治海洋的一般规则,对法定区域以外的海域主张权利,更以主张的国家在历史上的占领作为权利依据。这就决定了,“历史性水域”只能作为现代海洋法中的“例外”存在。

注 释:

《论海洋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周忠海,发表于2003年厦门大学海洋法研讨会论文集,载于《周忠海国际***文集》,北京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395页.

A/CONF,13/1,pp2-3.

《论海洋法中的历史性所有权》,周忠海,发表于2003年厦门大学海洋法研讨会论文集,载于《周忠海国际***文集》,北京出版社,2006年5月第1版,第396页.

Juridical regime of historic waters,including historic bays, Document A/CN.4/143: Study prepared by the Secretariat, pp1-26.

Fisherie(United Kingdom v. Norway) Judgment of the Court of 18 December 1951.

A/CN.4/143, p7.

The Regime of Bays in International Law, Leo. J. Bouchez, 1964, p297.

A/CN.4/143, p13.

参见《领海与毗连区公约》第七条.

参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条.

马呈元 主编:《国际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4页.

ICJ report of judgments, advisory opinions and orders, CASE CONCERNING THE CONITENAL SHELF(Tunisia/ Libyan Arab Jamahiriya), p100.

British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30, 1953, pp27-28.

ICJ, 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El Salvador/Honduras, Nicaragua intervening), Judgment of 11 September, 1992.

《国内外有关南海断续线法律地位的研究述评》,李金明,《南海问题研究》2011年第二期.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s of the Law of the Sea Regime and State Sovereignty , J. Ashley Roach, Georgetown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Review Summer, 1995.

水利法规论文篇(8)

关键词: 取水许可/水权/水权交易

     

      前   言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人类对美好环境的追求,水资源的生态价值愈发受到重视,而水资源的日益枯竭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需求,也致使水资源的经济价值被放大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使其既能满足生态环境用水的需要,又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实现水资源与整个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发展,必须寻求一种有效的资源配置模式来合理配置和使用水资源,使其满足上述多方面的需求。因水资源国家所有的性质及其承载的越来越多的公益性质,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利用国家“有形的手”来进行水资源的配置并且排斥市场介入或者说仅容许有限的市场参与。但是这种单纯依靠行***手段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事实也证明,这种方式并不能很好地保护水资源,反而由于“寻租”的存在,会加剧水资源的非理性使用甚至破坏。于是,人们想到了使外部性最大程度内部化的方式——市场模式。但是这种模式运作的前提是,存在于水资源上的权利得以清晰界定,以满足市场主体交易的需求,同时,存在于水资源上的公益性决定了必须构建相应机制以满足水资源的民生保障需求,于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私权”的水权便应运而生。在水权产生以前,取水许可制度一直发挥着水资源配置的重要功能,那么,在水权产生的背景下,与此有紧密关系的取水许可该如何定位,其性质为何,与水权究竟为何关系,则是值得我们去探讨的问题。本文写作的目的亦在辨清取水许可的性质,厘清其与水权的关系。

一、  取水许可的性质分析

(一)  取水许可的概念及立法体现

      取水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水行***主体根据行***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相对人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权利的行为。[2]教师职称

      取水许可制度早在1988年1月2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旧水法)中就有相关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实行取水许可制度的步骤、范围和办法,由***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从法律层面上确立取水许可制度。2002年8月29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新水法)对旧水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改动,但是对取水许可制度却予以了重申。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规定。

      (二)取水许可是一种行***管理方式

      取水许可性质为何?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行***管理方式?对这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决定着其与水权的不同关系。本文认为,取水许可是一种行***管理方式而不是一种权利或者说水权,理由如下:

      首先,其若为权利,那么,权利的主体是谁?水行***主体抑或水行***相对人。如若是水行***主体,权利的自由处分性意味着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进行许可或不进行许可,对行***相对人的保护极为不利,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如若是水行***相对人则更不成立,行***相对人若需用水首先要向行***主体申请,其是否能够取水取决于水行***主体的决定,而不是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不符合权利的本质。虽然行***相对人有是否申请取水的自由决定权,但由此认为取水许可即为一种权利难免牵强。

      其次,从规定取水许可证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新旧水法还是***颁布的实施办法和条例,其无一例外都是公法性质的行***法。而从具体的规定来看,水法中关于取水许可的规定实际上是设定了新的行***许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规范的范畴[3]。

      再次,虽然取水许可证对拥有者来说,确实体现着一种利益,即可以持证取水的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因为是经过许可而享有,所以受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按照学界通说,权利即为“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4],取水许可似乎确为一种权利,实则不然,这里其实是混淆了取水许可和因取水许可而获得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实际上就是水权[5],也就是说,取水许可是一种权利论者把取水许可和水权混为一谈。因获得取水许可证而取得一种新的权利并不会改变取水可本身作为行***管理方式的性质。

二、 取水许可与水权关系辨析教师职称

(一) 何为水权?

      欲厘清取水许可证与水权的关系,首先必须弄清楚水权的概念为何,因为目前在学界,水权的概念尚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观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

1. 水权谓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6]

      这一观点即学界的“一权说”,也是我国台湾地区的通说。其将水资源和产品水的所有权排除在水权概念的外延之外,认为水权是一种来源于水资源所有权但又***于水资源所有权的用益物权。代表学者是裴丽萍教授和崔建远教授。裴丽萍教授在其《水权制度初论》中指出“水权是水资源的非所有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所享有的对水资源的使用或收益权。”[7] 崔建远教授在其《水权与民法理论及物权法的制定》中写道“水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地表水与地下水使用、受益的权利。”

2.水权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此谓学界的“二权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有些是秉持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的观点,认为“水地合一”,所以,水权如同土地权一样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如“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观点看,土地所有权人就是土地上水资源的所有权人。与土地权利相对应,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中的水权应包括水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两部分。”

[8]还有学者是从产权的角度来论证水权是包括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产权即“那些能够构成最完整的法律权利以支配和处分财产或权利(claim)的所有元素的集合。”[9]显然,要构成最完整的支配和处分水资源的法律权利,水权的概念当然既要包括使用收益权利,也要包括所有权,如 “水权即水资源的产权,包括水的所有权及其使用权等。”[10]

3.水权是一整套关于水资源的权利体系或者有关水资源的权利总和或权利束,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以及由水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其他权利,如水资源的使用权、分配权、经营权、管理权、收益权、水环境权等。[11]教师职称

      此谓学界通说“多权说”,然而,此一观点仅为“多权说”的一种。“多权说”的观点比较庞杂。如蔡守秋教授在其《论水权转让的范围和条件》中指出“一般而言,水权是指由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用益权)、水环境权、社会公益性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行***管理权、水资源经营权、水产品所有权等不同种类的权利组成的水权体系,其中水资源产权则是一个混合性的权利束。”王蓉副教授认为“水权应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以及在法律约束下形成的由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不同主体所具有的使用权和收益权。水权主体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主体,也包括生态意义上的社会权主体。”[12]冯尚友指出“水权是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资源经营权等一组权利的总称。”[13] 张郁博士则将水权定义为水资源的所有权和水资源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有关水的产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及与水有关的其他权益。[14]

      笔者以为,无论一权说,二权说,还是多权说,皆有其合理之处。一权说最直接地反映了水权概念设计的目的,且水权制度的核心——水权交易制度[15]中交易的水权主要是指水的用益物权的交易,曹明德教授就曾鲜明地指出“一般情况下,我们是在两种意义上使用水权这一概念的:一是指水资源的所有权,二是仅指水资源的用益权,它是从水资源所有权若干权能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准用益物权,系一种他物权……因此,水权有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当我们讨论“水权流转机制”、“水权交易”、“水市场”等术语时,显然是指后者。”[16]二权说或从产权制度入手,或将其同土地制度相联系,将水资源的所有权纳入到水权概念体系之中,以维持水权概念逻辑的完整性,使其免于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17]多权说将水权界定为一组权利束,一组以水资源(也有学者认为包括产品水)为客体的权利集合。尽管在不同学者眼中,这个权利束的内容各有不同,但基本都包括水资源所有权、水资源使用权和水资源经营权。这种以客体来界定权利的方式使水权内容更加全面具体,外延上更具周延性。当然,三种学说亦各有其局限所在:二权说中“产权说”将英美法系的产权概念引入进来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没有考虑到水权概念乃至水权制度存在的目的,二权说中“与土地结合说”早已不符合“水资源权属由与土地相结合的私有制转变为与土地分离的***的公有制(即国家所有制)”[18]的发展趋势;多权说虽然逻辑上似乎更具周延性,但其试***将所有与水相关的权利都收罗于水权的麾下,使得水权概念纷繁复杂,难免使人迷失其中,却看不到水权制度设计的初衷;一权说虽然易被指“脱离水资源的所有权谈水权”使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但是笔者以为不然,不能因为水权概念不含所有权就认为其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啊,倘如此,所有的用益物权岂不都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况且,水权制度并非是要和水资源(水产品)的所有权决裂而单独存在,相反,它们是相互联系而存在的,共同构成完整的产权制度。而这一界定恪守了水权概念产生的初衷,也把握住了水权制度的核心,是相对最为科学的定义。

(二)取水许可为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之一

      前文已述,取水许可为一种行***管理方式,水权是一种依法对于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权。前者为公共权力性质,后者为“具有公权性的私权”,其本质仍为私权。那么,二者关系如何呢?有学者将二者割裂,只谈区别,认为“二者管理机制不同”“前者以行***管理协调手段为主”“后者以用水者之间的平等协商为主”,[19]对二者之间存在的紧密联系却视而不见。也有学者如崔建远教授认为“取水许可制度系水权诞生的摇篮”[20]。笔者十分同意崔建远教授的观点,认为取水许可是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之一,理由如下:

      首先,在水权概念尚未被学界认知时,取水许可制度发挥着重要的水资源配置功能,其与水权保持着天然的联系。第一,从水资源的所有者层面来看,取水许可是水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具体体现,是水资源所有者行使所有权的具体方式。在我国,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即国家为水资源所有权主体,国家享有水资源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权能,我们知道,“从根本上说,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是为社会或者公众的利益而设置的,它的目的往往不在于使国家获得对于水资源的实际使用价值;况且,在客观上,国家的水资源所有权也只能授权他人行使。”[21]所以,国家通过行***许可将水资源授权给具体的用水人使用、受益乃至处分,实现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共利益的增进,实际上是实现了水资源国家所有制创设的目的,是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的具体体现。第二,从水行***机关层面来看,它是水行***机关 “分配、调度水资源,颁发或吊销取水许可证,监管用水状况的法律依据”[22]。取水许可为一种行***许可,行***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授权为前提。旧水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取水许可的规定正是发挥着这样的一种授权作用。第三,从具体的用水人层面来看,取水许可是取得用水资格的法律制度。当时的用水资格从其本质来看,是用水人基于取水许可而使用水并获得利益的现象,已经具有水权之实,实际上就是水权。只不过,当时水权概念尚不为人知晓。可见,取水许可从起诞生之日起,就与水权保持着天然的联系,是水权的重要取得方式,只不过在水权概念尚未被人认知时,二者关系也没有被发现而已。教师职称

      其次,在水权概念被认知的背景下,二者联系更加紧密,取水许可成为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之一。依照我们上文对水权的界定和法律规定,目前水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勿需申请。这种方式即为新水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新条例第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形,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或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等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就可以直接从地面或地下取水,获得水权。但是这种法定取水权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上述特殊目的,且数量一般较小或取水时间较短。另一种则是依申请取得。这种方式为主要的取水方式,取水目的、取水时间、取水数量等限制相对宽松许多,当然,水资源本身所承载的生态价值和其他公益价值要求水资源的许可使用必然伴随着一系列限制,以达到水资源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目标的双重实现。但是,总体来讲,依申请取得也即依据取水许可取得,是目前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

      再次,即使在未来的理想模式下,取水许可仍为水权的主要取得方式。这里的理想模式是指,在时效取得制度在我国民法典中得以确立以后,水权将存在三种取得方式:除开依法直接取水和依申请取水外,还将存在依取得实效获得水权,即“当用水人公然地、平和地、持续地用水达到法定期间时,可以自动地取得水权。” [23]然而,即使在这种理想模式下,依法律直接规定取得水权和依取得实效获得水权仍然“只占较小的比重,大量的水权都要基于取水许可产生,可以说,取水许可制度系水权诞生的摇篮。”因此,认为取水许可制度主要是行***法律制度,而水权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进而否认两者联系的观点是不正确的,这只看到了事物的一面,而另一面则是,水权是“公权性质”的私权,受公法限制尤其是行***法限制十分明显,所以,“取水许可制度与水权之间的密切联系具有先天的性质。” [24]

    

 

 

 

 

注释:

  [1] 姜双林、王宝臻: 《对水权性质和特征的几点思考》,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2008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2008.10.16~19·南京)论文集, p147.

  [2] 汪斌: 《取水许可之法律分析》, 中国环境法网, 访问地址: .riel.whu.edu/ article.asp?id=24989.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许可,是指行***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 王泽鉴:《民法总则》[M](增订版), 中国***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7月, p83.教师职称

  [5]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载《***治与法律》[J]2002年第6期, p36.

  [6] 台湾水利法第15条, 载于: .chinabaike/law/got/tw/1379266.html.

  [7]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J]2001年第2期, p 93.

  [8] 关涛:《民法中的水权制度》,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J], 2002第4期, p390.

  [9] American Heritage Dictionary online, Lingoes Dictionary.

  [10] 李燕玲:《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对我国的借鉴价值》, 中国环境法网, 访问地址:.riel. whu.edu. cn/article.asp?id=25584).

  [11] 姜文来: 《关于水权的几点认识》, 载于水信息网, 访问地址: .hwcc/ newsdisplay/ newsdisplay.asp?Id=17905.

  [12] 王蓉: 《中国水权建设的实证研究》, 社会科学论坛2007年第4期(下), p40.

  [13] 冯尚友: 《水资源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 北京: 科学出版社)2000年, p189.转自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 现代法学, 2004年8月第26卷第4期, p135.

  [14] 张郁: 《南水北调中水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水利发展研究第2卷2002年第3期, p4.

  [15] 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 现代法学, 2004年8月第26卷第4期, p135.

  [16] 曹明德: 《论我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我国水权和水权流转机制的理论探讨与实践评析》, 中国法学, 2004年第1期,p78.

  [17] “脱离水资源的所有权谈水权, 只能使其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确立和保障有效配置水资源的水权制度也只能是一种空想.” 参见: 黄锡生:《论水权的概念和体系》, 现代法学, 2004年8月第26卷第4期, p135.

  [18]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J]2001年第2期, p 92.

  [19] 王志华、董戈英、任智勇:《论加强黄河水资源管理体制和制度建设》, 载孙广生、孙寿松、陈连***主编:《黄河水资源管理研究论文集》, 黄河水利出版社2002年6月版,p108.

  [20] 崔建远:《关于水权争论问题的意见》,《***治与法律》[J]2002年第6期, p36.

  [21] 裴丽萍:《水权制度初论》,《中国法学》[J]2001年第2期, p 93.

水利法规论文篇(9)

加强水资源管理成为有关水资源领域出现最为频繁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水资源管理,目前学术界尚未统一,《中国大百科全书》在不同的卷中,对水资源管理有不同的解释。综观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概念,有以下特点:首先,从整体上来看,他们都是以水资源开发作为主线,“保护”处于被动的地位;其次,视野相对狭窄,大多数概念只局限于水资源本身,缺乏复合系统下对水资源的综合认识,以水论水;第三,缺乏生态环境的和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内涵。基于此,作者认为,水资源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人类水资源需求及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

水资源管理学是从学科角度对水资源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的科学,是水资源管理知识体系,是建立在水文学、水资源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基础之上的新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通过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可以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安全,通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2、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

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对象很明确,就是围绕水资源持续高效利用的而展开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目前,水资源危机在世界范围内蔓延,水资源危机的出现和加剧与人类在经济活动中缺乏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关系。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人类的绝大多数经济活动都要涉及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未来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解释多种多样,但都基本围绕着“满足目前需要但不破坏未来发展需求的能力”这一核心思想。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求人类必须正视干旱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等诸多与水资源相关的问题,这给水资源管理学提出了新挑战和难得的机遇。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无法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目标必须改变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的和综合的观点构建全新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系,这成为水资源管理学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

具体地说,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水资源数量管理和质量管理、水资源法律管理、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行***管理、水资源规划管理、水资源配置管理、水资源经济管理、水资源投资管理、水资源风险管理、水资源利用技术管理、水资源工程管理、水资源数字化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综合管理、水资源安全管理和水资源数字化管理等等。

3、国内外水资源管理学研究进展

3.1国际水资源管理学研究进展

到目前为止,明确提出水资源管理学的文献极为有限。根据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面临的新的问题和挑战以及实际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特点,国际上也对新形势下的水资源管理理论和体系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和研究,并就一些问题达成了某种程度的共识。他们主要围绕着“可持续发展条件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目标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要求”而展开。这些研究活动为水资源管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诞生和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1992年爱尔兰召开的“国际水和环境大会—21世纪的发展与展望”上提出了水资源系统及可持续研究的问题。1993年“第二届国际实验与网络资料水流情势学术大会”上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水文学基础和信息资料问题。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主持,国际水资源协会与国际水文科学协办召开了“变化世界中的水资源管理研究规划国际学术研讨会”,探讨了可持续发展水资源管理研究展望、水资源开发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水资源可持续管理的决策支持系统和水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四个专题。

1996年在日本京都召开了“国际水资源及环境研究大会:面向21世纪新的挑战”,讨论了流域尺度的可持续水资源系统管理的应用实例等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水文计划工作组1996年将“可持续水资源管理”其定义为“支承从现在到未来社会及其福利要求,而不破坏他们赖以生存的水文循环及生态系统完整性的水的管理和使用”。[1][1]水资源可持续管理要求在水资源规划、开发和管理中,寻求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福利之间的最佳联系与协调。与传统的水资源管理相比,可持续水资源强调了未来变化、社会福利、水文循环、生态系统保护这样完整性的水的管理,使“未来遗憾可能性达到最小的水的管理决策”。世界银行将水资源管理定义为一系列水资源相关领域(如水电、水资源供给与供给设施,灌溉与排水等)一体化管理。综合水资源管理的观点应该在水资源管理和利用方面确保考虑社会、经济、环境和技术等多方面因素[2][2]。

1997年召开的第5届“不确定性增加下的水资源可持续管理学术大会”,洪水与干旱管理、水资源开发对环境的影响、水文与生态模拟和环境风险评价等成为重要议题。

1998年在武汉召开了“98年国际水资源量与质的可持续研讨会”,探讨了流域水量与水质的统一管理问题。1998年国际水文学会在荷兰召开了“区域水资源管理研讨会”,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经验和教训、面对挑战的区域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的研究方法。

2000国际水文科学学会(IAHS)年在美国召开了“水资源综合管理研讨会”。这次研讨会主要探讨了可持续发展条件下的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内容和目标,以及交流水资源综合管理的经验。此次研讨会达成一个共识:未来水资源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流域的统一管理。流域统一管理是流域内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统一协作管理,其目的是防止土地退化、保护淡水资源、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基本框架是***府和社区公众的共同管理。会议认为,为了实现流域统一管理的目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①复杂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科学规划基础之上;②必须显著提高预测各项管理活动结果的能力;③为了达到水资源管理的目的,持续的检测和评估工作十分必要;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管理过程必须是透明的和公开的。(MiguelA.Marino等,2001)2001年,国际水文科学学会在荷兰召开了“区域水资源管理研讨会”,会议针对区域范围内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问题进行了研讨,包括:以往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经验和教训;面对新挑战的区域可持续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的研究方法。

伴随着国际学术界对现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研究和讨论,近年来,国际学术界相继出版了多部论述“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专著,这些专著大多以论文集的形式出版,很少从学科的角度对水资源管理的理论体系进行系统的论述和研究。尽管如此,这些专著还是探讨和研究了大量有关现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使我们能够大致了解目前国际学术界关于水资源活动的主要理论和具体内容。并且通过编著者对一些论述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论文的整理和归类,我们可以从中基本上了解到当前国际学术界对水资源管理理论体系的划分。

MiguelA.Marino和SlobodanP.Simonovic在2001编著出版的《水资源综合管理》收录了国际水文科学学会(IAHS)2000年在美国召开的“水资源综合管理研讨会”的文章。MiguelA.Marino和SlobodanP.Simonovic认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人类从事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目标和内容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传统的不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方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而新的管理方式仍在摸索中,水资源管理活动正处在探索过程中。作者认为,在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中,僵化的管理体制(包括法律、***策和管理机构)是实现水资源有效管理的最大障碍。管理体制的官僚作风、不负责任以及缺乏战略性指导原则导致水管理体系效率低下,缺乏远见,并且拒绝与水资源利益相关者就水资源管理问题进行公开的交流和探讨。新的水资源管理最大的挑战是如何寻求实现长期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水资源管理方式,为此,他们认为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将是水资源管理活动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新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包含水环境治理和保护问题、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问题、水资源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以及水资源管理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

由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2002年编著出版的《水资源管理》(Ⅰ和Ⅱ)收集了2000年和2001年两年间国际上一系列关于“水资源管理”国际会议上的文章。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本书的前言中指出,当前水资源管理问题在全球变得越来越复杂。水资源管理活动主要面临着的主要问题是:人口的增长和人均水需水的增加正在家具人类对水资源的需求;与此对应的是,水污染、水资源浪费以及气候变迁等因素却正在威胁着水资源的供给。这套书从10个方面论述了当代水资源管理活动的内容,他们是:水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灌溉水管理,流域管理,生活用水管理,水质管理和水活动管理,废水处置和管理,管道输水和渠道输水管理,水文模型,地下水管理,沿岸和港口水资源管理。(C.A.BrebbiaP.Anagnostopolos,2002)。值得注意的是C.A.Brebbia和P.Anagnostopolos在书中指出,现代水资源管理所涉及学科和领域已经超出了传统水文地质学中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思考和限制。

由M.AL—Rashed、V.P.Singh和M.M.Sherif合作编著的《水资源发展与管理(Ⅳ)》中从7个方面论述了水资源管理的内容,这7个方面包括:水资源管理的目标、***策和原则,水资源稀缺和保护,用水管理,水资源管理、规划、水权分析和处置的决策支持系统,水电和灌溉的发展潜力,灌溉水管理,水资源稀缺管理。

其他一些比较著名的著作还包括B.DattaRay,R.P.Athparia的《水与水资源管理》(1999年);A.FarooqKhan的《水资源管理:挑战与责任》(1998);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出版的《水资源管理:综合***策》(1989)等。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学术界并未明确提出水资源管理学的概念,但在国际上许多大学中,都开设了以“水资源管理”为名称的课程,这些课程的开始以及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讲述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水资源管理学的形成。例如在美国特拉华流域委员会计划和行动部部长Dr.KennethF.Najjar在VILLANOVA大学为水利工程学、水文地质学及相关专业的研究生开设的“水资源规划0与管理”课程介绍中,Dr.KennethF.Najjar认为,“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对水资源规划、分析、设计、经济管理的理论和实际方法等综合型课程,主要包括水资源法律和规章条例,流域管理、水资源建模、地下水和地表水需求和共给分析、洪水管理、水资源质量管理、湿地保护。水资源供给规划包括水资源使用、需求项目,水资源配置、水容量扩充。该课程还包括水库运行等相关问题。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是关于水资源的综合问题的考虑,这些问题来自于从静态的水资源法律和章程到动态的自然资源的应用[3][3]。

3.2国内水资源管学研究进展

我国关于水资源管理理论的研究开始与上个世纪80年代,早期的水资源管理研究主要是对实际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管理内容的简单罗列和堆加,并未从理论的高度来对水资源管理的体系和框架进行系统的阐述。随着我国水资源危机的不断加剧以及可持续发展对现代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和挑战,学术界开始逐渐关注水资源管理理论的探讨和框架体系的构建。

赵保璋主编的《水资源管理》(1994年)是我国出版较早的专门论述水资源管理的专著之一。在这本书中,作者提出,大气降水、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水分以及废水、污水等水形态都不是***存在的,而是有机的联系,统一而相互转化的整体。而现实中,长期以来我国水管理体制较为混乱,水权分散,形成了“多龙治水”的局面。该书认为,水资源管理应该以水的资源观点、水的系统观点、水的经济观点以及水的法制观点出发,对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规划布局与调配,以及水资源保护等方面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综合管理体制,按照相关法律由水行***部门实施管理。该书认为水资源管理活动主要包括规划管理、开发管理、用水管理和水环境管理(赵保璋,1994)。

冯尚友在《水资源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一书中将水资源管理定位为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在水资源及水环境的开发、治理、保护、利用过程中,所进行的统筹规划、***策指导、组织实施、协调控制、监督检查等一系列规范性活动的总称。统筹规划是合理利用有限水资源的整体布局、全面策划的关键;***策指导是进行水事活动决策的规则和指南;组织实施是通过立法、行***、经济、技术和教育等形式组织社会力量,实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一系列活动实践;协调控制是处理好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协同关系和水事活动之间的矛盾关系,控制好社会用水与供水的平衡和减轻水旱灾害损失的各种措施;监督检查则是不断提高水的利用率和执行正确方针***策的必须手段。

吴季松在2000年和2002年先后出版了《水资源及其管理的研究与应用》和《现代水资源管理学概论》两本专著。前一部是作者多年来关于水资源管理问题的报告和讲话的汇编(吴季松,2002)。《现代水资源管理学概论》一书中,作者对水资源管理的指导思想、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以及主要内容做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从整体来看,该书更多的是从水行***管理角度探讨了水资源管理的理论与实践。

左其亭和陈曦2003年合著并出版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规划与管理活动》。该书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出发,对水资源管理理论作了初步探讨。该书专门探讨了现代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工作流程、管理目标和水资源管理基本内容,并且提出了面向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教育、提高工作觉悟和参与意识;制定水资源合理利用措施、制定水资源管理***策、水资源统一管理以及实时进行水量分配和调度。根据信息技术发展的特点和现代水资源管理的要求,该书还专门探讨了水资源的信息化管理,介绍了电子信息技术和“3S”(GIS、GPS和RS)技术在水资源管理活动中的应用。

林洪孝在《水资源管理理论与实践》中界定水资源管理活动为:依据水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遵循水资源系统自然循环功能,按照经济社会规律和生态环境规律,运用法规、行***、经济、技术、教育等手段,通过全面系统的规划,优化水资源配置,对人们的涉水行为进行调整与控制,保障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和谐持续发展。该书对水资源管理的理论和框架体系做了较为全面的探讨,论述了水资源管理活动的目标、原则和方法等内容,并构架了水资源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该书提出,随着人类水资源问题认识的发展深化,水资源管理逐渐形成了专门的技术和学科,其管理领域涉及自然、生态和经济、社会等许多方面,其管理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策管理、水资源综合评价与规划管理、水量分配与调度管理、水质控制与保护管理、节水管理、防汛与抗洪管理、水情监测与预报管理、水资源组织与协调管理以及其他水资源日常管理等十个方面。该书对水资源管理活动的概括和构架基本上包含了但前水资源管理活动的所有内容,是目前比较全面的水资源管理的概括和总结。

姜文来、唐曲等2004年出版了《水资源管理学导论》,本书是国内外首部系统论述水资源管理学的专著。本书在界定水资源管理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对水资源管理学的基本理论进行探讨,然后专题阐述水资源管理的各个领域,最后展开案例研究。全书共分十九章,第一章,水资源管理学概述,界定了水资源管理学的内涵、研究内容、研究进展和与其他相关学科的关系;第二章,水资源管理学的理论基础,分别阐述了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理论、水资源复合系统理论、生命周期理论和水资源管理学的管理学基础;第三章—第十七章,专题论述,论述了水资源的数量管理、质量管理、经济管理、权属管理、规划管理、工程管理、地下水资源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投资管理、行***管理、风险管理、安全管理、数字化管理和其他水资源相关管理;第十八章和第十九章,案例研究,以首都圈农业水资源、民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展开研究。

4结束语

由于水资源是与人类生存和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水资源短缺引发的各种问题,长期以来对有关专家学者对水资源管理极为关注,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水资源管理学产生与发展具有深厚的基础。水资源管理学是水资源管理的知识体系,是建立在众多学科之上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积极推进和发展水资源管理学,对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姜文来,唐曲,雷波,水资源管理学导论,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姜文来,初论水资源管理学,中国水利,2004(3);

赵宝璋,水资源管理,北京:水利电力出版社,1994;

吴季松,现代水资源管理概论,北京: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02;

水利法规论文篇(10)

    一 、问题缘起:国家所有权并非法律神话

    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发展史,就是一部国家所有权理论的演变史。作为“最为基础、最为核心、最具特色的财产权体系”,[1]国家所有权制度是我国民法学者长期关注的学术热点,[2]并成为物权法审议过程中极具争议的理论难题。国家所有权具有专属特征,缺乏民事上的可让与性,难以简单适用私法规则,被学者喻为“一个国家所有权的神话,一个运用法律讲述的神话”。[3]

    然而,真实世界中的国家所有权不是一个飘渺的传说,反倒是弥漫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成为触手可及的客观存在。例如,有学者诘问道,“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那么,居民从河里取水是否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所有权?”[4]本文的研究正是从该诘问展开,并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研究范畴。

    国家所有权作为一个移植的法律概念,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逐步展开本土化塑造,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传统民法以公私法的二元区分为基础框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就其性质而言,属公法上的支配权而非民法上的所有权。[5]但是,这个理论预设在转型社会时期的中国面临着水土不服的困境,因为它难以解释国有自然资源如何进入市场的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海域、矿产、水、林业等自然资源作为基本的生产要素,亟待进人市场流通,实现优化配置。不可让渡的国有自然资源一旦进入民事领域,就势必适用相应的私法规范。难题就此产生,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否从“主权意义的所有”转化为“私法意义的所有”?倘若不能转化,何以论证自然资源普遍利用的正当性?假若能够转化,隐于其后的法律机理又是如何?中国民法学界曾沿袭前苏联的“权能分离说”来解释该现象,但此说的合理性遭受广泛的质疑。究其原因,“权能分离说”完全漠视了宪法所有权与民法所有权的区别,混同了公产与私产的区隔,遮蔽了公法调整机制与私法调整机制的差异。由此造成在实践中的危害是,国家所有权仿佛长袖善舞的“川剧变脸”,欲坐享私权的好处,挥袖变白脸;欲独断公权的实益,挥袖变红脸。简言之,在转型时期的中国,本文的尝试兼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

    二、重拾文本: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规范配置

    居民从河里取水是否侵犯了国家所有权的问题,经由网络热议,吸引了宪法学、民法学、行***法学及法理学等领域众多学者参与讨论,林来梵教授戏称“有人摸到了合理答案的鼻子”。[6]这个诘问看似具体琐碎,却见微知着,牵扯出一系列宏大问题。首先,宪法第9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7]与物权法第46条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在法律性质上能否等同视之?其次,宪法条款一旦进入物权法文本,是否仅仅停留在形式意义上,甚至纯属“法学的扯淡”?[8]最后,物权法语境中的私法因素与公法因素是否彼此协力,促进自然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笔者看来,上述问题遵循了解释论立场的研究范式。在中国法学界开始摆脱“立法中心主义” 的当下时刻,重新解读现行的法律文本,“戒除超然世外或漂移域外的研究者主体内心定位”,[9]是研究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问题的必由之路。沿袭此功能主义的视角,笔者把自然资源法律规范区分为基础性规范、确权性规范、授权性规范与管制性规范四个单元。其体系构造***示如下:

    具体而言,自然资源物权的立法文本包括三个效力位阶:宪法、部门法与特别法。其中,部门法集中体现为物权法,特别法则包括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野生动植物法等行***法规。[10]我们不妨把立法文本视作一个具有内在关联性的法律系统,然后动态地考察各单元的规范性质,寻求规范之间的逻辑脉络。

    (一)基础性规范

    本文所谓的基础性规范,是指自然资源法律规范体系的逻辑原点,它决定着自然资源的基本法律属性。依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之见解,“民法法律制度,并不包含对所有权内容及其限制的终局性规定。”[11]对自然资源作出“终局性规定” 的宪法规范即属本文指称的基础性规范。[12]

    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基础性规范是宪法第9条。其第1款规定: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依文义解释,宪法第9条涵括了三个层次,以句号为断,姑且称之为宪法第9条第1句、第2句、第3句。其中,宪法第9条第1旬是基础性规范的核心,具有原命题的意义。它不仅在宪法层面明确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而且厘定了国家所有的法律性质——“国家所有” 即“全民所有”。按照民法理论的内在逻辑, “全民所有” 只是一个经济或社会意义上的概念,不能成为特定个体权利上的法律概念。[13]相反,西方语境中的财产权理论恪守着公产与私产相分野的罗马法传统,把财产权区分为公共财产权(Commons Property)、国家财产权(State Property)和私人财产权(Private Property)三个序列,构建起从公产向私产循序递进的“财产权形态三部曲”。[14]固然,公共财产与国家私产的边界是一个长期纠结的理论问题,其范围亦变动不居,[15]但越来越多的立法例承认了二者的区分,尤其是经历了体制转型的前苏联及东欧地区国家。例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专门规定了公共所有权一章,私人所有权与公共所有权的区分不在于所有权主体,而在于所有权客体,“在公共所有权多元化的条件下,对于将国家所有权设计为特别种类所有权的客观基础已经消失”。[16]如果我们不再迷失于“国家与全民是什么关系” 的***治哲学追问,而是选择回归公产与私产相区分的法律架构,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自然资源,同样也应区分为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如果以是否服务于社会公共目的为区分标准,国家公产指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有权按公共用途进行非排他性使用的自然资源,如国有道路、桥梁、河流、公园;国家私产则指以实现国库收入最大化为目的之自然资源,例如***府进行住宅开发的土地。[17]

    宪法第9条第2句与第3句是常常被学者忽略的条款,相关着述往往一带而过,甚至毫不提及;但在宪法第9条的法条结构里,它们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比照林来梵教授对宪法文本中法条的定性,[18]第2句属保障条款,第3句属制约条款。不过,笔者认为,宪法第9条第2句的规范意义超出了宪法文本中的其他私人财产权保障条款。“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 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如下的规范指引:一方面,宪法第9条第1句规定了国家的所有权主体地位,而第2句则规定了作为所有权主体的国家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即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应受到“合理利用” 的限制;另一方面,第2句为自然资源使用预留了制度空间,即只要这种“利用” 是合理的,就应受到宪法的保障。因此,居民从河里取水属于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归纳起来,作为基础性规范的宪法文本承载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宪法规范体系。其制度设计固然极为简陋,但终究是在法教义学层面上绕不过去的逻辑原点。

    (二)确权性规范

    物权法文本中,关涉自然资源物权的条款共有6条,即第46条、第48条、第49条、第119条、第122条和第123条。根据规范功能的不同,本文把前三个条款合称为确权性规范,把后三个条款合称为授权性规范。

    所谓确权性规范,是指在私法领域确立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法律规范,使其在实定法范畴完成了权利塑造。物权法第46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第48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49条规定,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乍看起来,上述条款完全是照搬宪法规范,不过是宪法第9条第1句的具体化,因此在物权法审议过程中遭到了不少民法学者的质疑甚至批判。然而,批评者可能忽略了一个关键性因素——看似相近的法律规范如果出现在不同的立法文本中,是否产生不同的法效果。笔者的回答是肯定的。法律概念之间依照“抽象程度” 及“负荷之价值”构成效力位阶,[19]法律规范之间同样存在效力位阶的区分。诚然,“公法中可能包括私权的规则,私法中亦不妨包括公权的规则”,[20]但公法关系与私法关系毕竟有所区别。宪法文本中的所有权与民法文本中的所有权存在效力位阶的不同,不能越俎代庖。“公私权利内涵相同而并存,当然不意味着其功能也相同,由于一对抗国家,一对抗世人,其侵害的方式有其本质的不同。”[21]确权性规范把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从宪法权利转换为民事权利,但私权化的转换过程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可以肆意解释,宪法文本中仍然耸立着合宪性控制的大闸。

水利法规论文篇(11)

1建立水资源管理学的必要性

水资源是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之一,是生物生存不可缺少的资源。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水资源短缺成为世界关注的重大资源环境问题。

我国水资源问题更加严重。目前我国600多个城市中,400多个城市存在供水不足问题,其中比较严重的缺水城市达110个,全国城市缺水总量为60亿立方米,影响工业产值2300亿元,农业灌溉每年缺水达到300亿立方米,直接影响粮食生产稳定和发展。据预测,2030年中国人口将达到16亿,届时人均水资源量仅有1750立方米,水资源开发利用将达到极限。水污染加剧了我国水资源供需矛盾,目前,50%的地下水被污染,70%以上的地表水属于四类以上的水质,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此外,地下水超采引起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部分地区出现海水倒灌,如华北地区形成的地下漏斗世人瞩目。

上述问题的解决,一靠科学技术,二靠科学的管理。技术的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加强科学管理能起到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的作用,何况水利科技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管理的制约。

应该承认,目前我国很重视水资源管理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必须承认,目前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与现实的要求相差甚远,开展水资源管理系统研究,系统总结水资源整理水资源管理的知识体系,建立水资源管理学,指导我们的工作,迫在眉睫。建立水资源管理学是十分必要的。

2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

2.1水资源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学

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概念,尽管我们用的很多,但目前学术界尚不统一。《中国大百科全书》是权威的工具书,在不同的卷中,有不同的解释。

水资源管理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调度。运用行***、法律、经济、技术和教育等手段,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开发水利和防治水害;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水资源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处理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的用水矛盾;监督、限制不合理的开发水资源和危害水源的行为;制定供水系统和水库工程的优化调度方案,科学分配水量”(陈家琦等)(水利卷)

为防止水资源危机,保证人类生活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运用行***、技术、立法等手段对淡水资源进行管理的措施。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内容包括调查水量,分析水质,进行合理规划、开发和利用,保护水源,防止水资源衰竭和污染等。同时也涉及水资源密切相关的工作,如保护森林、草原、水生生物,植树造林,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防止土地盐渍化、沼泽化、砂化等(李宪法等,)(环境科学卷)。

运用、保护和经营已开发的水源、水域和水利工程设施的工作。水利管理的目标是:保护水源、水域和水利工程,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消除水害,增加水利效益,验证水利设施的正确性。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在工作中采取各种技术、经济、行***、法律措施。随着水利事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水利管理已逐步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李石等)

作者认为,目前关于水资源管理的概念很多,但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不同的差异。水资源管理具有时代的内涵,不同时代,水资源管理概念是不同的。在古代,偏重于干旱洪涝灾害的管理,此时一切活动都围绕其进行,大禹治水的故事流传至今,不仅仅说明了大禹治水的精神可颂扬,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洪涝灾害依然是威胁我们中华民族生存的大问题。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多,经济的迅速发展,淡水相对于人的需求供给不足,水向水资源转变,水具有了经济内涵,此时,人类面临的问题除了干旱洪涝灾害之外,增加了水资源短缺问题,为了增加水资源供给,人类加大了水资源开发力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但同时带来了新的问题: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环境恶化正在蚕食人类的文明。目前,人类同时面临着干旱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多重危害,水资源管理必须解决这个问题。如果仅仅以水论水,解决我们面临的困境几乎是不可能的。所以,水资源管理中的“水资源”,不仅仅包括通常我们所说的可供人类利用的淡水资源,而且应该包括能够被人类可利用的一切水,如海水、污水、微咸水、洪水等,只有将水资源管理放在与水有关的复合系统之中,从综合的角度出发,采取协调的手段才能解决人类对水资源需求问题。

从这个角度来看,上述概念都存在存在时代的烙印,与现代水资源管理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陈家琦的定义偏重于开发利用,而且对水资源管理的内容进行了部分阐述;李宪法的定义,是以解决水资源危机为出发点的;李石的定义最终落实在“开发的水源、水域和水利工程设施”上,范围更加狭窄。用现代认识水平来看,这些概念既有一定的合理性,也存在完善补充的问题。

从整体上来看,这些定义以水资源开发作为主线,保护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开发,保护为开发服务,“保护”处于被动的地位;其次,视野相对狭窄,此概念大多只局限于水资源本身,缺乏复合系统下对水资源的综合认识,以水论水;第三,生态环境的概念缺乏;第四,资源高效利用问题没有提到应有的地位;第五,概念尚需要进一步精练,在解释水资源管理概念的同时,有的将水资源管理的包含的内容也纳入进去,需要进一步提炼。

作者认为,所谓的水资源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人类水资源需求及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

目前,关于水资源管理,我们开展了系列的工作,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积累了不少的经验,形成了大量的知识,但水资源管理否能已经成长为“学”呢?,尚缺乏系统的探讨。作者认为,水资源管理学是否成立,主要取决于水资源管理学是否具有明确的区别于其它学科的研究对象,只有明确的研究对象,水资源管理才能渐渐成长为水资源管理学。

作者认为,水资源管理学已经清晰的研究对象,就是研究水资源高效利用保护的各种措施规律,水资源是管理的对象,也是水资源管理学管理的核心。水资源管理学是管理水资源知识体系,其理论基础包括系统论、可持续发展理论、超生命周期理论等。

2.2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

水资源管理学作为一门正在成长的学科,研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诸方面:

(1)水资源数量管理和质量管理

其包括水资源数量管理,水资源质量管理,以及水资源数量和质量综合管理。

(2)水资源法律管理

水资源法律管理,是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性管理水资源行为,在水资源管理学中,水资源法律管理占有重要地位,其主要内容包括国内外水资源法律的比较、水资源法律演进、水资源法律具体内容、水资源法律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等等

(3)水资源权属管理

水资源权属管理是水资源管理学的重要内容,包括水权的分配、交易、管理等。

(4)水资源行***管理

水资源行***管理,是通过行***手段对水资源管理的行为,是以水资源管理行***体制为研究核心,重点研究中央和地方行***关系、以及涉水管理部门协调管理的问题,实现***府管理“到位”而不“越位”等。流域管理和水务管理理论与方法也是行***管理的重要研究内容。

(5)水资源规划管理

水资源规划,是对水资源开发利用未来科学描述。水资源管理学中的水资源规划,主要研究水资源规划的理论与方法,如水资源规划的内容、原则、水资源规划的方法、水资源规划实施的保障等。

(6)水资源配置管理

水资源配置,是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核心内容之一,他是以水资源承载力为基础平台的水的的分配,在水资源配置过程中,由于我们长期挤占了生态用水,必须给予认真的考虑和回补。水资源优化配置的理论与方法能为水资源配置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南。

(7)水资源经济管理

水资源经济管理就是通过经济手段对水资源利用进行调节和干预。包括水资源价值理论、水资源经济管理体系、节水效益分析、水资源折旧、排污收费等等。

(8)水资源投资管理

水资源投资是维护水资源的重要保障,水资源投资管理主要包括与水资源投资有关的资金的筹措、资金的利用效率、资金的回收、资金的增(保)殖、资金投入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等等。

(9)水资源风险管理

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既有自然风险,如干旱、洪水等,也有由于人为的作用产生的人为的风险,如设备出现故障导致供水中断等,水资源风险管理研究这些风险的产生、降低甚至消除,提出风险发生情况下采取的应急对策措施。

(10)水资源利用保护技术管理

主要包括城市节水技术管理(工业、城镇生活节水)、农业节水技术管理、污水处理技术管理以及水资源配置技术、水利技术发展战略等等。

(11)水资源工程管理

我国的水利工程遍布江河南北,这些工程布局是否合理缺乏全局性的分析和研究。水资源工程管理就是结合社会、经济、环境等特点,研究水资源工程如何布局的理论与方法。在水资源工程布局过程中,要将产业布局、产业结构、产业制度和产业规模等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谋划优化的水资源工程布局,取得高的综合效益。

(12)水资源数字化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水资源的管理必将有传统的管理走向数字化管理,“3S”技术在水资源管理中将日益普及。水资源数字化管理就是如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水资源,提高水资源管理的效率。数字河流(湖泊)、工程仿真模拟、遥感监测、决策支持系统等是水资源数字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13)行业水资源管理

水资源具有多种功能,不同行业由于水资源利用方式、利用技术、利用效益等诸多因素的差异,对水资源管理也不相同,水资源管理具有一定的行业特点。行业水资源管理就是分行业研究水资源管理,如农业水资源管理、水资源景观管理、工业水资源管理等等。

(14)国际水资源管理

世界有众多的国际河流,国际河流的开发利用,由于涉及到相关的国家,上下游之间的矛盾处理更加复杂,水资源管理更具有特殊性。国际水资源管理,是以国际河流为研究对象,研究其开发、利用、保护和协调等相关问题。

(15)水资源综合管理

涉及到水资源部门、行业和领域极其广阔,对水资源管理不能就就水论水,必须将其放在社会、经济、环境等复合系统中进行处理。森林管理、湿地管理、妇女在水资源管理中作用、WTO条件下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根据水资源状况通过国际国内市场进行水资源贸易(包括间接贸易,如进口高耗水产品,出口低耗水商品等),等等,是水资源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

3、水资源管理学与相关学科关系

3.1水资源管理学与水资源学的关系

水资源学是一门综合叉性学科,目前该学科还没有完全定型,正处于成长时期。通常认为,水资源学是对水资源进行评价并制定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规划,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以及对水资源实行科学管理和保护经验的系统总结所形成的知识体系。水资源学的基本理论体系是建立在水资源本身存在、运移、转化和调控的基本规律与系统论的基本观念和方法的结合上,研究的重点是建立在系统论基础上对水资源系统评价、开发和最优调控的基本规律。

水资源管理学与水资源学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他们在研究方向上有一定的交叉性,交叉点是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管理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综合叉科学,在形成水资源学的过程中,也渐渐形成了水资源管理的知识体系,水资源管理学渐渐成长。他们的主要区别在于水资源管理学所涉及的面更广泛,而且水资源管理学与管理学存在密切的关系。

3.2水资源管理学与管理学的关系

管理科学是一门应用多学科与多领域理论、方法、技术和知识的综合叉科学,其目的就是研究人类利用有限资源实现组织目标的管理活动方面的动态、复杂和创新的社会行为及其规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1995)。人的管理是管理学重要研究内容。

水资源管理学中的管理对象是水资源,而管理学中管理的对象是人,这是两者的主要区别,但管理是要靠人的智慧。因此,管理学的原理可以为水资源管理学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水资源管理学的发展为管理学延伸提供新的增长极。

水资源管理学也是管理学的一个分支。

3.3水资源管理学与水文学的关系

水文学是研究地球上水的时空分布与运动规律并应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学,作为水利科学的一部分,水文学的重要内容是地面水与地下水的观测、评估与预测,并为规划与管理提供依据。

水资源管理学需要水文学的支持,水文学为水资源管理学提供基础数据,水资源的管理就是以水文学提供的各种数据为依据进行调控管理水资源,水资源管理学的基础是水文学,两者关系非常密切。但水资源管理学所涉及的内容比水文学研究的范围更广泛。

4结语

水资源管理学是多学科交叉的年轻的学科,其发展具有很大的现实推动力和潜力,目前学术界尚未引起高度重视,相应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见。作者初论水资源管理学,意在抛砖引玉,希望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和探讨,推进水资源高效利用和保护。值得说明的是,作者及其同事合作成果《水资源管理学导论》即将完稿,并出版发行,但愿能为《水资源管理学》的发展贡献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姜文来,水资源价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姜文来,杨瑞珍著,资源资产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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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级数学教学论文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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