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法律论文篇(1)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一种遍布全球的公共设施,它是一个比传统媒体传播和使用信息更高效、更方便、更自由,普及面更广的媒体。但从负面意义上讲,计算机网络与传统媒体最大的不同点可能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互动性、广泛性等功能特点,使那些在传统媒体和现实生活中无法作案的人在网上找到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空间和手段。中职生处于青少年时期,是网络的主流群体,青少年已占据网络半壁江山。由此导致的负面影响是中职生网络犯罪逐年增加。
中职生正处于青少年时期,其自控能力较差,往往经受不住网络世界的诱惑。性情较为冲动,容易犯下错误。因此我们在探讨中职生网络法制教育这个命题时,其实质也指向整个青少年群体。
一、网络世界对青少年的危害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为公民提供了一个便利而民主的平台,这极大的方便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但是随之也导致了一系列的不良因素的产生,不良信息的传播,包括***、暴力信息的传播,对难以分辨是非的青少年造成误导,使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进来年,每届人大代表会议将网络犯罪都提上日程,国家也越来越重视青少年网络犯罪现象的产生,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是,仍有许多网站打着球,变相的渲染***暴力,这是导致青少年走上网络犯罪的主要因素。据有关专家调查,因特网上非学术性信息中,有47%与***有关,网络使***内容更容易传播。据不完全统计,60%的青少年虽然是在无意中接触到网上黄色信息的,但自制力较弱的青少年往往出于好奇或冲动而进一步寻找类似信息,从而深陷其中。调查还显示,在接触过网络上***内容的青少年中,有90%以上有性犯罪行为或动机。
其次,由于网络虚拟游戏的普及。许多网络游戏运营商大肆推广许多游戏含有暴力因素,使得青少年容易陷入其中,严重影响了学业和心里健康。近几年,都有媒体报道由于青少年沉迷与网络游戏,甚至将自己当作游戏中神话的对象,甚至出现杀害自己亲人的悲剧。还有的青少年,由于对网络游戏的沉迷,无钱上网,便走上抢劫、盗窃的犯罪之路,此类例子不胜枚举。
二、中职生网络犯罪原因分析
1、学校方面。学校对中职生的法制教育与学校监管程度是构成中职生网络犯罪的主导性因素。当前形式下,由于中职学校对学生法制教育重视意识不够,导致很多学生法制意识淡薄,容易走上法制的死角,从而犯罪。
2、社会方面。学生作为网络主流群体,一般是以网吧为寄居点。虽然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未成年人上网,但是仍然有许多网吧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变相引诱未成年人上网,如大幅游戏宣传海报,或者***存于硬盘里。网吧作为社会群体,对青少年网络犯罪的漠视也是够成青少年容易走如犯罪迷途的原因之一。
3、家庭方面。在家庭教育方面,由于现在学生多为独生子女,从小娇生惯养,导致其生性懒散。自控力往往较弱。同时由于许多单亲家庭孩子与留守孩子,缺少父母的照顾,性格孤僻,容易走上极端犯罪的道路。
三、网络犯罪对策分析
由上分析,当前中职生网络犯罪主要受网络本身的、家庭、社会与学校四者之间的影响。因此,在对中职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的时候应当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其次,需要说明的是,在对中职生进行网络法制教育之中,应当揣摩其心理特征。分析出一套具有中职生特色的网络法制教育之法。
1、家庭方面。应当加强孩子***思维的培养,积极培养孩子的广泛兴趣,培养孩子的情操。家庭应当担当家庭监护的责任,在为青少年提供广阔空间的同时,也应该有所管辖,做到适时适度。另外,家庭是青少年第一教育学堂,作为父母,应当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使其身心都能健康的成长。由于青少年相对叛逆,长大后有了自己***的思维,容易与父母产生代沟,因此在家庭教育中,监护人应当注重方式方法,多了解孩子的心里特征,对症下药。
中学生法律论文篇(2)
二、繁多的法律条文决定了法律教育的重要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庞大,数量繁多,现行有效的法律达200件以上,其中还不包括行***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而每年又有大量的新法律法规开始生效并施行,法律法规数不胜数。要系统学习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即使对一个法律专业的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来说,都是一个浩大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如何选择和学习与自身息息相关的法律就成为法律教育的重要工作,同时,相对于理工类专业来说,法律与本专业知识不同,逻辑思维方式亦有所区别,如何提高其学习兴趣,加深法律印象,更成为法律教育的重中之重。高等院校担负着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和输送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历史重任。大学教育具有历史性、传统性和延续性,可以通过长期的教育实践,总结出学生最迫切需要的、基础性的法律进行学习,同时,专门性的法律课程又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加得心应手。最重要的是,大学法律教育还要提高学习的效率,使法律真正成为学生的有力工具。从学生工作的特殊位置和职能定位来看,高校学生工作者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起着更直接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培养人才的需要决定了法律教育的重要地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教育学生学会知识技能,学会动手动脑,学会生存生活,学会做人做事,促进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开创美好未来。”而要达到《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就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即培养能够***担当,可以***动手,懂得***思考的全面复合型人才。复合型人才不但需要对基本的专业技能有足够了解,更要对与该专业有关的、相联系的专业有较为熟悉地掌握。法律是***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的路线方针***策都是通过法律的形式具体体现出来的。而一个适应我国社会需要的复合型人才不但应当了解本专业的内容,更应当熟知和掌握法律。加强学生的法律教育,从另一方面来说,也是为了培养适应我国现代化事业建设与发展的生力***。加强学生法律教育对于高校工作者来说,不仅有助于提高思想***治教育的实效性,而且能够提供与学生朝夕相处的便利条件,使法律素质培养落实在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知法、懂法、用法,进而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教育对高校学生是不可或缺的,是培养复合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中学生法律论文篇(3)
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为何是监督审判权的利器
司法的公平与高效,只能建立在司法***的基础上,而司法***的本质就是法官***,也即法官***行使审判权。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服从法律以外,就不应该有任何上司。从这个角度来说,检察院监督、人大监督、公众监督等只能是外在的监督,而且只能是基于法官在审判中是否违反程序,以及是否明显违反法律等方面的监督,而对于审判内容本身是否符合法律与公义,无法进行监督。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可能成为监督审判权的唯一良方,理由如下:
(一)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有助于裁判规则的形成。法官裁判是一个理性运用法律的过程,而裁判的经验内化于审判本身,西谚有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种包含裁判经验在内的裁判规则的形成,只有二途:其一,法官的师徒制式的传授;其二,依靠学者与律师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而且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所形成的裁判规则,是基于理性与对话而形成的,有助于克服法官在封闭环境下形成的职业偏见。
(二)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有助于将不断发生的社会生活纳入司法秩序。无论是成文法传统,还是判例法传统,法律(包括法律条文和判例)相对于现实生活的展开都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就必须尽可能克服这种滞后性,将不断发生的社会生活纳入法律秩序的统治,这正是法官审判的重要任务之一。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则是学者与律师有意无意将现实性内化于案件讨论的过程。而法官在未来审判时,会因这些评论的影响,间接地将之带入司法秩序中去。
(三)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有助于法治的统一性。这种统一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通过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可以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官、学者、律师间对法律适用认识的统一性;其二,通过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可以将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纳入法治的视野来考量,从而规范社会。
上述三个理由导致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客观上就形成了对审判权的监督。其一,评论形成的一些规则,会影响到后续相同或类似案件的审理;其二,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必然会考虑评论者可能的意见,客观上可以防止法官的肆意行为;其三,法官在审理案件与撰写判决书时,会更加注重说理,因为只有强化说理,才可能受到评论者的好评。
强化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的具体司改路径
强化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应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在于建立高效与公正的司法,而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是其题中之义。因此,强化对生效的裁判文书进行评论,围绕生效的裁判文书形成一个评论市场,应是当下可以做出的努力。
(一)所有生效的裁判文书一律公开上网,为评论者提供评论材料,涉及国家机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但是,这两类案件必须设立严格的认定程序,建议统一由最高法院认定,并且设定严格的保密期限,凡超过保密期限的案件,自动解密。另外,不得以商业机密作为不上网公开的理由,因为涉及商业机密的案件,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仲裁的途径来解决。
(二)法官在裁判中可以引用评论意见。在成文法传统中,法官在裁决中是不能将评论意见作为法源加以引用的,但是可以在说理部分加以引用。如此,可以使评论者关注评论意见的采纳,以此为激励,推动评论市场的活跃与繁荣。
(三)再审法院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要关注评论意见。再审法院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要建立跟踪评论意见制度,及时汇总与研究对生效裁判文书的评论意见,在决定再审或行使检察监督权时(包括抗诉等方式)要将评论意见纳入考量的范畴。
(四)建立学者、律师与法官间的职业转换机制。欲使评论对法官审判权发挥更加实质的影响,还需建立评论者的主体——学者与律师更为便捷地进入法官队伍的渠道。同时,亦始终保持法官进入学者与律师行业的渠道。这样就可以实现评论者与裁判者的实质交往,更有助于评论对审判的影响。有效的评论市场形成还有赖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努力
当采取上述具体措施后,生效的裁判文书评论才可能日益活跃,才可能形成一个有效的评论市场:学者以评论意见被法官采纳为动因,进而形成学者在人才市场中的“价格”;律师以评论意见被法官采纳为动因,进而形成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价格”;法官基于评论市场的压力,更加自律与谨慎地适用法律,不断强化裁判过程中说理的成分,进而以“说理”来征服案件当事人。如此,法官***才是真正法治社会的真谛。在当下中国,有效的评论市场的出现,除了上述司法改革应当采取的具体措施外,尚需通过学者、律师与教师的共同努力,才可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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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8-0209-02
在高校素质教育的模式下,作为法学核心课程中唯一的理论法学,《法理学》在培养法学理论基础和法学方***上有着其他课程无法替代的作用,是学好其他法学专业课程的前提,也是进入法学知识殿堂的阶梯。而从实用角度讲,《法理学》还是考研综合课和司法考试综合课的必考科目。可见,法理学课程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地位及重要性已不需要详细论证。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法理学理论渊源的单一性和法律文化的缺失、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及其方法本身具有形而上的特性以及法理学课程内容的博大精深等原因,客观上增加了其教、学的难度,因而真正论及法理学课程的功能及其实效并不乐观。在倡导并推行素质教育的形势下,有必要阐明在本科法学教育中法理学教学的重要功能。
一、培养法律理念
就法律的研究与学习而言,法律理念的培养比法律知识更为重要。法律理念是关于法的精神、思想或观念,其中包括对法律的信仰,是指导法律思维活动和法律知识运用的活的灵魂。法律理念首先是法的精神和灵魂。它是隐含在定型化、条文化的法律文本之中的,没有显现为具体条文的隐性的法,但它却有着比相对固定、确定的法律条文更为重要的作用。它对立法和法的实施都有指导意义,例如指导法官正确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可以说,一个法律条文的适用是否达到了预计的结果或实效,与具体操作者是否理解、掌握了该条文所体现的法律精神、理念并予以贯彻密切相关。法律条文传递的仅是字面含义,是表面现象,潜藏在法律条文后面的法理及法律的精神、理念才是支撑法律条文的灵魂。单纯依靠定型的、硬性化的法律条文很难应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而法理和法律精神作为法律条文的灵魂则是活的法律,具有相当的普适性,能够应付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事实上,把法律运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就是法律工作者将对法律条文与其背后的法律精神、理念的理解二者相结合具体实施、操作的过程。例如“任何人未经审判不得被认定为有罪”这一规则就体现出无罪推定、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对被告人的人权保护等理念。
因此,要想学好、用好法律研究掌握法律条文固然重要,但不能仅限于法律条文本身,而是要探究条文之后的法理,追溯法理背后的法律精神。其次,法律理念还是法律的观念和信仰。法律观念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与态度;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崇尚和信服并以之作为行为的最高准则,这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关键性要素。法律信仰是在具备相当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养成的以法律的观点和方法认识和解决问题的法律观念的前提下形成的,是法律学人和法律职业者首先必须具备的专业品质。只有崇尚和信奉法律,才能养成自觉守法和维护法律权威的习惯,才能忠诚法律,并在需要时挺身而出捍卫法律的尊严。没有法律信仰的品格就不能成为合格的法律人。
理念与知识、原理不同。法理学教学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在向学生传授法的知识、原理的同时,对其进行法律观念的熏陶,为培养其法律理念奠定基础。部门法学主要是传授具体的法律知识、原理与技能,法理学则是通过基本法律理论的传授向学生灌输法的正义与公平、自由与秩序等的价值、***与司法的客观、公正的法律观念,培养学生的法律理念并最终促使他们生成法律信仰。值得一提的是,德国法学家拉伦兹的一句话也应该是一个司法理念,法官“除非有严重的法律不法之情形,其不得动辄基于法理念修改实证法。”
二、训练法律思维
关于法律思维,我国学者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应该说还没有一个通行的概念,但对于法律思维的存在而且应该是职业法律群体所特有的一种思维形式尚有共识。本文使用的概念是法律思维“系指生活于法律制度框架之下的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态度,以及从法律的立场出发,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还包括在这一过程中,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
就此而论,法律思维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态度,即人们对法律现象的看法、评价,这是它形而中的一般功能;二是人们思考和认识社会的方式,即受法律意识和操作方法所影响的认识社会现象的特殊方式,这是它形而上的抽象功能;三是人们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即对社会现象的法律解释、法律调整的具体措施,这是它刑而下的实用功能。法律思维也同其他思维一样是从社会实践中产生的人类特有的精神活动,同样可以通过专业训练获得并形成熟练的思维定式。法理学不仅训练学生关于法律的理论思维,即透过法律现象和概念的表象分析挖掘其背后所体现的法律思想、理念和精神,而且训练学生根据法律的实践思维,即掌握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思维活动过程和规律性的特点,但侧重于总结它背后体现出的法理和精神理念,其目的仍然是为培养法律理论思维服务。
法律思维只依据事实和法律,在以实在法规定为大前提的情况下,通过推理寻找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事实和法律之间的联系。法理学训练学生的法律理论思维不仅适用于学习理论法学以解析抽象、宏观的理论问题,它对于部门法学包括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同样适用,因为每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背后都包含着某种法的精神或理念,如果只看到法律条文的表面含义而看不到隐含在其中的法律精神或理念,就不可能很好地理解法律。
三、掌握法学方***
简单地讲,方法是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要选取的步骤、手段。理论上对于方法的系统研究就是“方***”。所谓法学方***,“是指对法律研究方法的研究,法律研究包括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法律操作的研究,而后者又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方法。”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方法应该是仅指法律方法即法律运用的方法。法学方***近几年来逐渐在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引起重视,目前相对通行的观点是,法学方***包括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和法律应用的方法,其中法学理论研究的方法又称法学方法,诸如阶级分析方法、价值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社会调查方法等,而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思维、法律论证等又称法律方法或法律应用的方法。
上述法学方法并不是只对将来从事纯粹的法学理论工作有用,法学本科生掌握这些方法对他们在学校平时为完成学业的探究性学习、自主学习以及毕业论文的写作都有着工具性的意义。法律推理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方法,它同普通推理一样分为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前者是从一般到特殊,优点是由定义根本规律等出发一步步递推,逻辑严密结论可靠,且能体现事物的特性。缺点是缩小了范围,使根本规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展现。归纳推理是从特殊到一般,优点是能体现众多事物的根本规律,且能体现事物的共性。缺点是容易犯不完全归纳的毛病。这两种推理方法在应用上并不矛盾,可以根据不同的问题结合使用而有所侧重或者选择单独适用。法律论证则是对法律推理的过程及其结论用语言形式表述出来,尤其要证明法律推理所得结论的正确性,这在一些法律文书中都能充分体现。
四、《法理学》功能的实现路径
法理学本科教学如何进行方式方法的改革完善,更好地实现培养法律理念、训练法律思维和掌握法学方***的功能,关键在于能否探索出一条理性的路径。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被称作“一言堂”,由教师按照演绎推理的逻辑思路系统讲解知识,循序渐进地推进教学,控制课堂教学进度,保证按照教学计划完成教学内容。但这种教学方式不利于创新,被认为是学生被动学习的罪魁祸首因而一直处于被批判的境地。而笔者认为,对于本科生的法理学教学,坚持这种传统的授课方式仍然是必要的,它可以使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法理学知识,建立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并且能够更好地了解、学习法学方法。至于这种教学方式的弊端,则应该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改革和完善。只有在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进行更新,使教学方式方法尽可能地多样化,法理学教学才能更好地实现其功效。为此,可以着重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教师要研究教材和了解学生。完善的教材可以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教师要对所选用的《法理学》统编教材进行分析、比较研究,按学时需要决定取舍,要了解学生的学习状态,对学生的学习难点作到心中有数,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制定教学计划和授课方案。
中学生法律论文篇(5)
一、法律文化理论概述
(一)法律文化理论的界定
法律文化理论是由梁治平先生所提出的,中国法学界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流行的一种法学理论。正如学者所分析的那样,梁治平的观点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其具体内容散见于梁治平的《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以及《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第二阶段的主要观点见于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一书。这两个阶段在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方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但是这两个阶段都是在对文化类型的分析比较这一共同的研究进路统领下的。
在这两个阶段之中,梁在第二阶段的研究没有第一阶段那么细致和深入,其整体内容没有第一阶段那么完整;同时,梁第二阶段的观点在某种程度上与第一阶段的研究相矛盾。综合以上两点,笔者认为:梁第一阶段的研究更能够成为一种***的理论,即法律文化理论。所以笔者在介绍法律文化理论时,只介绍第一阶段的内容。
这一理论最为经典的表述来自于梁治平在为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的中文版作序时所提到的一句话:“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因此,法律文化理论实质上来说是一种比较法律文化研究。
(二)研究法律文化理论的意义
在当时的中国法学界,正是“权利本位论”和“法条主义”盛行之时,法律文化理论的出现为当时乃至现当代的中国法学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角度和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对于整个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当时百家争鸣的良好的学术气氛的体现。笔者之所以要对这样的一个理论进行阐释,其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该理论中对中国传统文化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最初发源于当时的一股“文化热”,人们对于“文化”这一观念十分的热衷。时至今日,对于文化的宣扬任然是国际上的一个重要话题,它不仅是一个民族民族个性的体现,更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体现,其意义不仅仅局限于法学研究,对于社会、国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2、以文化阐释法律的研究进路和方法有可取之处。
在法学界,专家学者们往往都是从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入手,而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则从文化入手,着眼于文化之间的差异,使我们看到了权利本体、客体、以及权利义务等法学理论中的传统概念之后所隐含的更加基础性的一些文化内涵。
3、该理论的提出,使得人们更加客观和理性的看待法律现代化的问题。
本文在后面将会进一步提到:虽然法律文化理论在将中西文化进行比较的时候,梁治平更加倾向于宣扬西方文化而批判中国传统文化,但是这至少使得众多专家学者对于中西方法律背后所蕴藏的文化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这对于我国法学理论的进步和发展有着十分重大深远的意义。
二、法律文化理论的具体内容
(一)法律文化理论的思想基础
法律文化理论散见于梁治平的《法辩》与《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两书中。这一理论的提出,一方面是基于当时的 “文化热”: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之间的两次关于文化的大讨论激发了梁治平对于文化进路的兴趣,进而促使他开始用一种“文化类型学”的方法进行研究;另一方面,梁治平著作中的这种将东西方法律文化进行比较的方法,近的可以溯及到比较法的研究,远的就要溯及到孟德斯***的《论法的精神》这一法学名著,同时,洛克的《***府论》、梅因的《古代法》均构成了法律文化理论的重要思想基础。
(二)法律文化理论的基本观点
法律文化理论主要是运用一种“文化”的角度,来审视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同时与西方的法律文化进行对比并寻找其中的差异。也有学者称之为“以辨异为基础的文化类型决定论”,这样的一种理论的最为主要观点在于:“法律只能是特定社会的产物。中国古代法所反映的乃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
1、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
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解读和批判是梁治平的法律文化理论的重要部分,在《法辩》和《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这两本著作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笔者将其主要的观点归纳如下:
第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我国古代有着高度发达的刑法典以及刑法体系,同时还有完善的吏制,其作用类似于今天的行***法与组织法。这一现象,验证了中国自古以来的公法文化。同时,现如今,刑法典的成熟、***府机构的庞大和臃肿,以及行***权力的扩大,无疑都是中国古代公法文化的高度发达的延续。
第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强调的是统治者所宣传的“礼”。“礼”是建立在自然血亲关系上的包罗万象的行为规则体系,即道德。这种道德和法律之间产生了一种模糊、暧昧的关系,那就是“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法律的道德化会导致法律的虚无,而道德的法律化则会造成道德的普遍虚伪。因为道德是一个抽象的、因人而异的概念,而将法律德化,会导致统治者或者既得利益者运用道德这一概念来排除异己,滥杀无辜,进而使法律彻底为统治者所操纵而成为一种摆设;同时,将道德法律化,将会导致道德成为了一种形式,进而导致了道德的沦丧。
第三,中西法律文化导致了中西方不同的社会文化。中国的法律文化强化了“熟人社会”,在这种社会文化下是没有公平正义的土壤的,因为每个人都希望不平等、都想要寻找获得不平等的机会。而西方的法律文化推动了西方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进而形成了以“陌生人社会”为主体的社会文化,这种文化有利于个人主义的发展和民众权利意识的提高,为法治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2、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我国法律现代化的矛盾和问题
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是根植于传统中国社会之中的,而我国现在进行的所谓的“法律现代化”,在很大层面上是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而这种移植从颁布的大多数法律规范来看,只是对于西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小修小补。这些来自于西方社会土壤的产物,移植到中国后,在很多方面都会产生水土不服。
西方的法律文化经历了从公法文化转变为私法文化的过程,而中国从古代一直流传下来的公法文化对于当今中国仍有不小的影响。按照梁治平的观点,当今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主要任务在于,使中国的公法文化转变为私法文化。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很多的问题和矛盾,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当今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从总体上看,仍然笼罩着义务本位的阴影:一般民众更多地关注的是刑法方面的问题,如杨佳案,许霆案以及邓玉娇案。再就是“无讼”这种现象依然存在。这是一种古代官本位、义务本位思想的具体表现。还有那种为了国家利益强制性的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况,这些都是义务本位观念的表现,是与那种正义第一、自由、平等、个人本位的私法精神是相违背的。
第二,当今中国的法律文化,仍然受到传统儒家文化中那种的关于“义利之辩”的影响,并且在很多情况下阻碍了法律现代化的进程。许多事件的发生、许多人物的言论都被扣上了道德的帽子,受到了道德的评判,这样一来就会放大人性的虚伪,使人阳奉阴违,进而导致道德的全面沦丧,甚至会导致整个道德体系的崩溃。同时,这种思想还严重阻碍了中国一般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
第三,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从西方列强打开中国大门的那一刻起就已经开始衰退,而其所赖以存在的儒家文化在当今中国也已经开始式微,当今很多人甚至出现了批判儒家甚至是反儒家的思想,而西方法律思想还未被一般民众所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一系列思想的碰撞甚至混乱也不得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三、法律文化理论的缺陷
(一)梁治平本人研究对象的转换,造成了其观点的前后矛盾
梁在提出了这一理论之后,在随后的研究之中却并没有对于这一理论一以贯之。在提出法律文化理论的时候,其研究对象是通过对比阐释中国的“大传统”——即那些可以统而论之的一系列文化传统,这种传统具有跨时代和跨地域的特点;而在梁治平的《清代习惯法》中,我们看到的是对于清代“习惯法”这一学者所谓的“小传统”的研究,而“小传统”——正如其名称所指代的那样,是一种范围和内容较小的、具有地域性和时代性的产物。更为重要的是,这两种研究之间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在《寻求自然秩序的和谐》中,虽然作者一再强调其研究的一致性,但我们从书中的内容可以知道,在该书中,梁治平的研究对象、研究角度以及对于“小传统”的结论性态度均发生了改变,并且这些改变甚至了其在提出法律文化理论时的观点,在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态度上就是如此。这样的一种改变,削弱了法律文化理论本身的合理性,造成了其观点的前后矛盾。
(二)法律文化理论的思想基础不是十分完整,存在缺陷
法律文化理论是以孟德斯***的《论法的精神》、洛克的《***府论》、梅因的《古代法》等一系列古典的法学著作为依托的,但这种依托只是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的,换句话说,法律文化理论中的比较法的思想和对于法律背后文化因素的考量,其精神源头来源于上述的这些经典的法学著作。法律文化理论是对于法律文化进行阐释、解释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理应涉及到法哲学解释、文化的定义和解释等一系列的专门知识,但是在梁的这一理论中诸如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论著、吉尔兹的人类学“文化阐释”论著则完全阙如,虽然梁在此后对哲学解释学和“文化人类学”的阐释理论所做的一般性、介绍性的研究,都可以看作是其对于法律文化理论思想基础的补充。因此,缺乏这些理论作为支撑的法律文化理论,其合理性和说服性大大降低,使得这一理论更多地体现为作者的一种十分主观的“观点”。
(三)由于理论基础的不完善,理论中许多基础性的概念模糊不清
在梁治平提出的法律文化理论中,由于其理论基础存在缺陷,导致了许多重要的概念,如文化、法律文化等基础性的概念,并不是界定的十分清楚。这一特定表现在这些概念的表述上:梁治平在其文中均是笼统的、十分宽泛的说明了一下,许多都是带有十分强烈的感彩的一种表达和论述,并没有给出十分规范和理性的定义。由于梁治平是在《法辩》中提出这些概念的,而《法辩》是一部法学文集,而不是一部系统的法学著作,因此,其提出的概念多半不是十分规范的。这样的一种不规范,使得我们在具体分析法律文化理论时,会出现歧义和含混不清的情况,从而无法抓住作者的真正的意思,降低了这一理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四)法律文化理论对于“中国文化类型”持否定和批评的态度
法律文化理论虽然着重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对比,但是这种对比是以西方的文化或者说是法律文化为标准的,并且作者以这种标准逐条对比中国的传统文化,并分析其缺点和不足。在最后得出结论:中国应该将传统的、已经不合时宜的公法文化摒弃,而应当逐步学习西方的私法文化。法律文化理论的初衷是好的,它希望从东西方文化对比的角度来探寻中国法学的发展之路,但它最后产生了一种完全“西化”的倾向,开始批评并且十分排斥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这一点被有的学者称之为法律文化理论对于“中国文化类型”的否定。
这样的一种观点虽然是从文化多样性的角度出发的,但在最后的结论之中却忽视了文化的多样性,而去谋求一种文化的同一性。中国从清末时的西学东渐,到现如今的向西方学习,不论是学习西方的法律制度还是学习西方的法律精神,其根本是要让我们自己的土壤上开出我们自己栽种的果实,而不是一味的、简单的将我们自己的土刨掉,然后换上西方的土壤和植物。因此这样一种观点是具有局限性的。
四、法律文化理论的启示
(一)法学研究需要开阔的视野和严谨的态度
我们在进行法学研究的时候,要开阔自己的视野,不能仅仅局限于法学这一门学科本身,还应该对于其他的学科进行广泛的了解。在这一点上,法律文化理论为我们做出了榜样:这一理论虽然存在诸多的瑕疵,但是其多学科、广视野的研究方式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同时,我们在进行学科之间的交叉研究时,还应该注意对于自己不甚熟悉的学科进行严谨细致的了解,这样在著述相关观点的时候才不至于导致不严谨和不规范的现象发生。
(二)重视法律背后的文化信息
法律文化理论向我们展示出了法律背后所隐藏的文化信息,这些文化信息,特别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一些信息,对于我们今后的法律移植,以及随之而来的立法和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正如苏力教授所言,这些文化信息将是我们进行法律活动的重要的“本土资源”。
(三)尊重文化多样性
从法律文化理论的缺陷中我们了解到,对于文化以及文化多样性的尊重是十分重要的。我们应当理性、客观的对待我们几千年来的传统文化和法律文化,这其中尽管有许多已经不合时宜,但更多的还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一味的“西化”、“向西方看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几千年传统的古老国家来说是十分困难、艰辛和得不偿失的,无数的事实证明了这样一种态度是不正确的,也是没有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商务印书馆,2006
[2] 梁治平.法辩:中国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2
[3]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修订版),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2
[4]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
[5] 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1996
[6] 苏力.法制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中国***法大学出版社,2004
中学生法律论文篇(6)
一、问题的引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2年第7期刊发了最高法院对甘露不服暨南大学开除学籍决定一案的再审判决书和判决摘要。该案虽非指导性案例,但作为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以公报方式公开的典型案例和参照性案例,对下级法院相似案件的审判仍具有事实上的先例约束力,对下级法院法律修辞的运用也具有相当的指导性和引导性。但该判决书在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上却出现了一些问题,它脱离该案的法律争议点并任意选择法律修辞方法,为了满足其“先入为主”的法律感,严重肢解该案的论辩前提可能构成的体系性结构。因此,分析甘露案再审判决书在法律修辞方法选择上的问题,并指出未来案件说理或裁判书修辞选择法律修辞方法可参照的规范性学说,对我国目前的法律修辞学而言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引和理论构造意义。
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或发现属于修辞五艺中的开题(inventio),即修辞中的“觅材取材”或“修辞发明”。西塞罗曾经对之做过这样的解释:“所谓开题就是去发现那些有效的或者似乎有效的论证,以便使一个人的理由变得比较可信。” 〔1 〕为了实现开题,亚里士多德认为,修辞者需要同时动用艺术性的手段和非艺术性的手段。前者可以细分为三种诉求:诉诸理性、诉诸情感、诉诸人品,而后者并不来自于修辞艺术本身,而是来自于修辞艺术之外,如法律条文、合同、证人证词等。西塞罗认为,在开题的过程中,修辞者需要依赖于自己的开题天分、锲而不舍的开题态度以及修辞学总结的方法和技艺。〔2 〕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属于修辞开题中最关键的部分,它直接决定着法律修辞论证的如何展开和法律修辞的整体布局。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需要同时诉诸于个案争议点的甄别和分析以及个案论辩前提体系的整理和构造,其中前者属于艺术性的手段,后者属于非艺术性的手段。
二、从案件的争议点出发
法律修辞意义上的论辩意味着围绕着词语和事实与他人或自己的争议,这构成了其两种基本的争议点:法律争议点和事实争议点。〔3 〕法学的概念和命题必须以特殊的方式与所争论问题保持联系,只能从问题出发来加以理解,也只能被赋予与问题保持关联的涵义。案件的争议点具有相应的论题学功能,能够变成“修辞发明” 〔4 〕上的“寻找格式”(Suchformeln),能够在一介论题学和二介论题学范围内指导如何寻找解释问题的观点,并能充当进入商谈的可能性和客体以及其他更多的东西。〔5 〕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对法律修辞方法的初步选择具有根本性的决定意义。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可分为法律实体维度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性争议(简称为权益性法律争议点)和法律思维意义上所涉法律条文意义的解释性争议(简称为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在法律修辞过程中,前者往往过渡或回溯到后者。根据西塞罗的观点,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可析分为:文字和意义关系争议、法律之间的冲突争议、文字歧义争议、类比推理争议和定义争议。〔6 〕根据法律修辞学与其他法律方法的适用性关系,法律争议点不能径直呈现为“法律与规范的目光往返”问题,它会遭遇法律解释、法律发现、法律推理等对事实与词语对应关系的初步加工和处理。如果它们一经适用便确定了法律词语的核心语义或规范与事实的涵摄关系,则这些语义和涵摄关系可直接转化为法律修辞论证的起点和前提,“修辞发明”就会告一段落,接着就该“修辞论证”出场了。如果它们没有解决论辩双方间的解释性争议点,反而因此导入或引入了更多的法律多义性、歧义性或模糊性,则“修辞发明”或“修辞论证”须将这些法律方法及其引致的解释性争议点作为进一步的论辩主题,并进而选择相应的法律修辞方法进行论辩层面的解决。因此,只有从案件的法律争议点出发,才能框定法律修辞方法的初步选择范围,进而为有效的案件说理指引一个明确的方向。
鉴于权益性法律争议点和解释性法律争议点的分类和甘露案再审判决书旨在说服的核心法律听众对象(甘露为一方,暨南大学、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广州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为另一方),甘露案再审判决的法律争议点可作如下分析和整理。
(一)权益性法律争议点:
1.甘露一方的权益性主张
甘露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开除学籍决定,责令暨南大学重新作出具体行***行为或直接将开除学籍决定变更为其他适当的处分,同时赔偿因诉讼多年而支出的交通住宿等直接支出的费用和因丧失学习机会造成的间接损失、精神赔偿。
2.暨南大学等一方的权益性主张
a.暨南大学主张,给予甘露开除学籍处分。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并驳回甘露在原一、二审期间未曾提出的赔偿请求。b.天河区法院主张,维持开除学籍决定。c.广州中院主张,暨南大学认为甘露违规行为属情节严重,主要证据充分,甘露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暨南大学处理程序并未影响甘露行使法定权利,甘露认为开除学籍决定程序违法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驳回甘露上诉,维持原判。d.广东省高院主张,驳回再审申请通知,驳回其再审申请。
3.双方的权益性法律争议点
通过总结双方的权益性法律主张甘露案再审判决的权益性法律争议点在于:甘露因其考试行为是否应被开除学籍或给予其他类型的处分?即暨南大学的开除学籍决定是否侵害和造成了甘露的受教育权或其他权益损失?天河区法院的初审判决、广州中级法院的上诉判决以及广东省高级法院的再审驳回是否正确、适当和合理?
(二)解释性法律争议点
1.甘露一方的解释性主张
甘露解释,其先后两次提交的课程论文存在抄袭现象属实。但所涉课程考试是以撰写课程论文方式进行的开卷考试,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违反了考试纪律,应按违反考试纪律的规定给予处分。不过,这种抄袭行为并不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所称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违纪行为。暨南大学依此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犯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国家法律不当、处分程序违法以及处分明显偏重的错误。
2.暨南大学等一方的解释性主张
a.暨南大学解释,学期课程论文作为研究生修读课程的考试形式之一,也是研究生学习期间研究成果的一部分。甘露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应按照《暨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即使将其行为归类为考试作弊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的规定:“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仍可给予甘露开除学籍处分。b.广州中院解释,甘露两次抄袭他人论文作为自己考试论文的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在任课老师指出其错误行为后,甘露再次抄袭他人论文,属情节严重。甘露认为其行为属考试作弊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3.双方的解释性法律争议点
通过总结和分析双方的解释性法律主张甘露案再审判决的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在于:首先,甘露两次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究竟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其他严重的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规定”中的哪一种?这三种法律规定是否同时适用于甘露的行为而发生法律竞合?这属于法律争议点中的“法律之间的冲突争议、文字歧义争议和定义争议”。其次,甘露先后两次抄袭他人论文的行为是否属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开除学籍规定所要求的“情节严重”,即暨南大学作出的开除学籍决定是否“明显偏重”?这不仅涉及关于不确定法律概念“情节严重”的“文字争议和定义争议”,而且涉及对甘露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的争议。最后,之所以会出现上述法律争议点,系因双方了采用了不同的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方法以及不同的衡量标准和衡量方法。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方法上,甘露一方通过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进行限缩解释或缩小解释认为,其行为虽是抄袭行为,但(通过文义解释得出)仅系《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6条规定的“违反考核纪律”,因此不属于(通过反面推论得出)“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而暨南大学同样采取文义解释方法辩驳,学期课程论文作为研究生课程的一种考试形式,属于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研究成果,甘露的行为可涵摄入“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这一规定。其进而借助伦理解释和类比推理认为,即使甘露的行为属于考试作弊行为,仍可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内含的兜底条款“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包摄。广州中院采用文义解释认为,该案中的课程形式可归入考试范围,甘露的行为属于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并通过采用反面解释方法指出,甘露的行为不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这些争议构成了解释性法律争议点中的法律方法争议点。
在衡量基准和衡量方法上,甘露以其受教育权为衡量基准认为自己的行为并非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严重作弊的行为,仅是一般的考试违纪行为。而暨南大学以学术的严肃性为裁量基础认为,甘露连续两次的抄袭行为是对相关规定的严重违反,丧失了作为一名学生所应具有的道德品质,即使将其作为考试作弊行为处理,其也是一种严重的其他作弊行为。广州中院同样以学术的严肃性为衡量基准认为,甘露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三)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不得偏离法律争议点
针对个案的法律论辩必须根据案件的法律争议点选择相关性的法律修辞方法。作为特定语境下的“运用性商谈”和“法律辩证”法律修辞总以试***影响、说服他人为出发点,它是面向法律听众的讲演而非修辞者自己内心的独白。修辞学意义上的相关性强调论证内容和修辞语境的语用关系,法律修辞者只能选择有助于法律争议点论辩的修辞方法和论辩技巧。〔7 〕甘露案再审判决书虽以近三分之二的篇幅论述了该案的法律争议点,但仅是遵照我国裁判文书的格式化程式对法律争议点粗糙的勾勒和描述,而并没有规整和总结该案争议点的性质、类型和发生因由。最高法院再审判决书说理选择的法律修辞方法对本案核心的法律争议点而言并不具有充足的相关性。该案的再审判决不同于其初审判决,其不但需要解决甘露与暨南大学之间行***法上的权益性法律争议,而且需要协调甘露一方和暨南大学等另一方之间的解释性法律争议。再审判决书也需要同时将之前裁判甘露案的历届法院和本次再审中的双方当事人作为说服对象。
通过上述法律争议点的分析和整理,我们发现,甘露案的再审判决需要处理的论辩主题为:(1)甘露的行为究竟属于“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其他严重的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规定”中的哪一种?(2)甘露的行为是否达到了开除学籍所要求的“情节严重”?(3)双方解释性主张背后所依据的文义解释、伦理解释、扩大解释、反面推论、类比推理以及衡量基准和衡量方法哪一个更为正确、合理而被应适用?
甘露案再审判决书为裁判说理选择的主要法律修辞方法是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5)项中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和“情节严重”分别进行“限缩解释”或“缩小解释”以及随后进行的补强论证或辅助论证,即指出“甘露作为在校研究生提交课程论文,属于课程考核的一种形式,即使其中存在抄袭行为,也不属于该项规定的情形”。但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发现,该案法官选择的法律修辞方法明显偏离了其核心的法律争议点:(1)即使甘露的行为在法律解释构造的语义界限上无法归入“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但也不可排除其可由《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第(4)项中的兜底条款“其他严重的作弊”涵括;(2)将甘露的行为解释或论证为“课程考核行为”在法律竞合关系上可反面推出也无法排除其可与上述兜底条款产生涵摄关系;(3)即使只能将甘露的行为归类为课程考核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52条、第53条的规定,若甘露的行为严重违反考核纪律,仍可被开除学籍;(4)对甘露行为违纪或作弊情节的判断,最高法院并没有像原、被告在解释性法律主张中那样采用利益衡量或价值判断,而是通过将“情节严重”置换成经验性概念后径直对之进行了限缩解释,作为说服对象的各方法律听众所分别认同、运用的衡量方法、衡量基准在再审判决书中都被一一忽略或省略了。
最高人民法院对甘露案的再审判决之所以陷入法律修辞方法选择的任意困境,主要原因在于,该判决书并没有从该案所涉的所有法律争议点出发寻求能够解决相关论辩主题的法律修辞方法,反而仅将本案涉及的权益性法律争议点作为主要的论辩主题,企***仅通过文义解释方法完成其裁判说理的法律修辞学构建。论辩双方间的解释性法律争议点,尤其是法律方法争议点并没有透过甘露案再审判决书法律修辞方法的安排和选择获得相应的反驳和回应。法律修辞的商谈程序和会话结构要求,修辞者在建构自己的法律论辩时,除了以法律理由证立自己的法律主张外,还应反驳和回应论辩相对人可能提出的反对性论据。法律论证的论证规则要求每一个论证如果受到挑战必须由其他理性的论证给予支持。法律论证的真诚规则要求论辩的每一方都应该被认真对待,禁止在论辩中使用强力、欺诈以及针锋相对的偏见。〔8 〕遗憾的是,甘露案的法律争议点始终没有对其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和构造发挥相应的指引和约束作用。
三、结合案件的论辩前提体系
法律修辞方法除了根据案件的法律争议点进行初步选择外,还应使其与个案中可能使用的论辩前提体系勾连起来,从而实现其最终的筛选和确定。佩雷尔曼指出,论辩者为了获得听众对自己主张的认同,需要使用法律共同体一般接受的观点作为论辩前提,这些前提包括法律规则、一般法律原则以及特定法律共同体接受的原则。〔9 〕Wolfgang Gast认为,在法律修辞中,不同类别和性质的前提都在被使用,其中,法律概念是一种完全的前提,法教义学是一种特殊的操作性前提。〔10 〕法律概念、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款作为“正式法律渊源”的表现形式或内在组成部分,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和听众不得任意挑战的法律权威,可构成法律修辞的客观前提或完全的前提。法学原理、一般法理、法律学说以及部门法学说等作为有效法的教义性知识,具有根本的教义学属性,能够生产和提供关于法律和法律体系的相关信息,〔11 〕也属于法律修辞主要的论辩前提。在法律论辩前提的分类上,它们属于Wolfgang意义上特殊的操作性前提。在法律修辞中,这些论辩前提之间的体系关系和效力结构在案件争议点之外也会影响裁判书修辞具体修辞***式或修辞方法的选择。如果说,案件的争议点是从其修辞语境或论辩情景的角度影响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那么案件的论辩前提体系关系是从法教义学和法律方***的立场进一步确定法律修辞方法的选择。两者的协作和合力将实现案件法律修辞方法的最终确定。
如果修辞者与其听众没有达成共同的论辩前提,则具体的论辩将是不可能的。论辩前提首先必须是听众能够接受的、无异议的,同时,它的内容及其产生的一切也必须是有效的。只有如此,论辩前提才能成为法律修辞中更大范围内可接受性的“源泉”。〔12 〕依据上述法律修辞之论辩前提的分类,甘露案再审判决所涉及的论辩前提可作如下分析和整理:
(一)甘露案再审判决涉及的论辩前提体系
甘露案再审判决涉及的各种形式论辩前提包括:
1.法律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
a.《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2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b.《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6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c.《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1款: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d.《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e.《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4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同时,由于《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是完全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的,且不违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应条文的主观意思,因此,《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相应的规定也构成了甘露案法律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
2.法律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
由于甘露案关涉到甘露的受教育权问题,因此,宪法关于国家尊重和保障公民人权和受教育权的相关条款理应成为甘露案的论辩前提。根据阿列克西的观点,宪法权利构成了一种意味着最大化律令的法律原则。〔13 〕因此,宪法关于公民人权和受教育权的相关规定可构成甘露案法律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甘露案再审判决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包括:
a.《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b.《宪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c.《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d.《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2条第2款: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e.《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3.法教义学形式的论辩前提
甘露案的再审判决不但涉及复杂的法律修辞、法律解释等方***问题,而且亦涉及基本的行***法教义学问题。甘露案再审判决教义学类别的论辩前提包括:
甘露案涉及大学自治与强制退学制度 〔14 〕以及大学自治与学生受教育权之间的平衡问题。〔15 〕由于甘露案作为一种行***诉讼涉及对“情节严重”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审查,因此,该案涉及行***法上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化、解释及其司法审查 〔16 〕、判断余地 〔17 〕以及一般性的行***自由裁量等问题,如合理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对行***自由裁量的约束。〔18 〕
(二)各种论辩前提的定位及其体系性结构
以上述《宪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暨南大学学生管理暂行规定》为文本载体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及其包括的各种关键的法律概念,共同构成了甘露案再审判决的客观前提或完全的前提,而甘露案涉及的各种行***法教义学知识是甘露案再审判决特殊的操作性论辩前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因有典型的文本形式可直接作为论辩起点,根据两者初显性特征的差异,〔19 〕如果它们发生冲突,则应按如下原则处理它们的关系:“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若无更强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 〔20 〕若两者属于同一论辩结论的支持性论据或反对性论据,则两者可作为互补的论辩前提被同时适用。甘露案涉及的行***法教义学属于广义的行***法范畴,它是以法学内部组织的观点对立法、法院判决等各种行***法素料的解释和体系化,并且它能够形成一套比法律条文更加细致、更具解释性的法律学说和法学知识。它们能为行***法提供一个透明的结构,促进它的精确性、融贯性,并使行***法在***治动态中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和权威性。〔21 〕在甘露案的说理或论证过程中,案件的具体决定以及它的法律商谈结构、论辩前提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都会受到上述行***法教义学的规范性影响。〔22 〕相较于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教义学具有更强的可争论性和可辩驳性,并且实证法的状态和立法水平也会影响到法教义学的一般性效力。因此,修辞者对法教义学作为论辩前提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和可操作空间。按照上述对各种论辩前提的分析和定位,这些论辩提前可以形成一种初步的体系性结构,但若真正形成裁判规则意义上的融贯性体系,它们还需要结合该案的法律争议点和主要的论辩主题进行更加细致的构造和协调:
1.若将甘露撰写课程论文的行为定性为考核中的“考查”,因其作弊或违反考核纪律,则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的种类可包括开除学籍。因此,根据法律规则间的语义关系和逻辑结构,甘露仍可被开除学籍。但《宪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相关法律原则却构成了相反的或反对性的论辩前提。甘露的行为在语义上即使可构成开除学籍的形式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原则,其行为未必达到了开除学籍的实质要件,悬疑的问题是如何对甘露的违纪或作弊情节进行法律评价和价值判断。上述论辩前提间冲突的衡量需要参照我国行***法教义学发展出的相应法律学说和法学知识的接受和吸纳状态进行。
2.若将甘露撰写课程论文的行为定性为考核中的“考试”,则其被开除学籍可获取多种平行的法律规则链条的支持:第一,因其“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而纪律处分的种类又包括开除学籍。因此,甘露可被开除学籍;第二,因其“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可被开除学籍处分;第三,由于甘露的行为与“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行为具有相似性,因此属于“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行为,可被开除学籍;第四,因甘露“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也可被开除学籍。将甘露的行为定性为考试与将其定性为考查具有相同的反对性论辩前提,而且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间冲突的衡量也需要参照我国目前的行***法教义学知识。
综上所述,在是否“开除学籍”的论辩上,共有五种平行的法律规则链条构成的论辩前提,而且每一种规则形式的论辩前提都面临着相同的原则形式的论辩前提的挑战,同时不同的行***法教义学可供相应的选择性备用。因此,上述各种形式的论辩前提可形成内在协调、融贯的论辩前提体系。
(三)肢解论辩前提体系的法律修辞方法选择
中学生法律论文篇(7)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中学生法律论文篇(8)
关键词: 非法律专业;法律课程;教学方法
Key words: non-legal professional; law courses; teaching methods
中***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2-0278-01
1非法学(律)专业学生和非法学(律)专业法律教育
1.1 范围的界定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是指其学习的专业不是法学(律)的学生。相对于那些以法学(律)作为自己专业的学生而言,该部分学生的法律课程学习可以界定为非法学(律)专业法律教育。
1.2 学习法律的重要性对于学习法律,不单单是要求法学(律)专业的学生要学习,更宽泛意义上讲,是我们每个人应该学习一些基本法律知识。唯有如此,我们才能知道应该拥有那些权利,并且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候才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权利。在高校学生中对于那些虽然其所修专业不是法学(律)的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有些专业和相关法律知识紧密相连,如果对相关法律知识掌握不好,其专业知识一定不能很好的发挥。
2非法学(律)专业学生在法律教育中凸现的问题
2.1 法学理论知识相对比较薄弱法学理论知识的掌握是日积月累的结果。对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而言,其法律知识来源可分为两大类:首先是各种媒体对法律知识的传播,包含视听媒体、平面媒体和网络;另一条重要的来源是在人们日常行为互动和语言交流。这两种方式是潜移默化的,但大都停留在案例情节的描述上,对法学理论讲解不够全面和深入,对基础理论掌握比较肤浅。
2.2 法律知识掌握的“碎片现象”非法学(律)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不牢固,不全面,往往一叶障目,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在对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法律教学过程中,你会发现有些学生对于某条法律规定记得比较清楚,但关键到了具体运用的时候往往只能机械的套用,对所学知识不能融会贯通。
2.3有些学生对法律条文只是机械的死记硬背具体法律规范是特定的时间段内一定的经济、***治、文化的产物。 这要求在法律条文学习时不能忽略了具体法律规定背后的立法背景、立法动机和立法目的。不但如此,法律现象还和一个国家的地理环境、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自然资源状况等诸多因素息息相关。因此,理解法律条文不能只停留在文字表面。
2.4 惯常性思维和法律思维的冲突由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对法律知识掌握的不全面性,考虑问题又很少能从法律层面上理性分析,把问题解决感性化、简单化。在对生活中发生的法律事实,往往只是从惯常的思维角度来考虑问题。
3针对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教学方法的改进
3.1 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素养,以贴近现实生动有趣案例讲解抽象的理论对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而言,比较苦涩的法律条文和法学理论是一件比较让学生头疼的事情。如果老师在课堂中就理论而理论的讲下去,学生会感到老师讲的枯燥无味、脱离现实生活太远。因此,对于理论讲解,最好能用大家都能理解并且贴近现实的案例来说明。
3.2 日常授课时自觉把知识点前后联系、融会贯通法律规定往往是比较复杂的、相互交叉的,对于同样的法律事实可以用不同的法律条文来规制。根据需要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文,当事人承担的法律后果可能不同。这就需要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要融会贯通。
3.3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法律教育不仅仅向学生讲解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还应带领学生深刻探究、领会该法律条文背后的立法背景、立法动机和立法目的。
3.4 鼓励学生***性思考,培养学生思辨能力法律条文在特定的时间段特定的情形之下是固定的。但这并不意味它永不变化。随着社会状况的改变、情形的变更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纸面上有些规定或者规范是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而变更的。这就意味着在法律教学过程中不但要让学生掌握现在有效的法律规定,对某些规定或规范将来的发展趋势也要有所涉及。由此,对有些案例或现象不但要从现实的层面来分析,还要从法律应然角度来分析。在案例分析中,只要学生言之有理,论述有据,层次逻辑分明,都是值得肯定的,而不能简单的判定其对或错。
3.5 侧重法律思维的培养对法律逻辑思维的培养是让学生在分析案例时注重从法律层面来分析,摒弃从感性出发判断问题的习惯。在课堂中要举典型案例来逐步培养学生用法律逻辑思维分析问题的习惯。如在对生活中出现的悬赏广告的分析中,让学生明白有时传统的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会有冲突,不能简单的运用惯常思维模式解决问题。
4结语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逐步推进,法律教育受到各方关注。作为一名大学生,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现在针对非法学(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教材也层出不穷,但对于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方法的论述比较少,希望本文对非法学(律)专业学生法律课程教学方法改进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中学生法律论文篇(9)
按照上述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能力:第一,运用法学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第二,熟悉司法审判技能,完成法律职业角色的扮演;第三,分析总结法律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进行研究。这些能力的培养绝不能靠毕业生最后一个学期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准备一蹴而就,而是要将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培养进行“前伸”,拓展并延伸到整个法学本科教育培养过程中,与日常教学(教学计划、课程设置、教案、课程论文、学年论文、课堂案例讨论、模拟法庭、社会实践、法律援助等等)相协调,并融入其中。我院开展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中增设模拟法庭演示考核的实践环节的改革模式,就是希望通过模拟法庭这种跨越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方式,检验学生是否具备了实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按照这一毕业论文的改革模式,不仅对学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且作为考核的教师来说也是一个挑战,教师需要协助学生依次解决以下这些问题。第一,如何选取典型案例。社会纠纷层出不穷,民事、商事、行***、刑事等案件不断涌现,然而何种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的设计和再创造,适合学生编写各种证据材料和法律文书,值得考量。第二,如何避免模拟法庭设计及毕业论文流于形式。尽管要求每个学生必须在模拟法庭的特定情境中,身临其境地进行演示,但个别学生草率应付的情况很难避免,如何要求学生提高认识,并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第三,如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创新。创新是学术的价值和生命所系。学生的认知水平所限,学生***思考的空间有限,如何通过教师有限时间的指导来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为此,笔者将以本人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为视角,来具体探讨如何解决上述问题,更好培养法学本科生撰写论文的能力。
在模拟法庭的实践课程中,学生成为了课堂的主角,承担了某一特定身份的法律职业人(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的责任,需要将其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综合运用于具体案件中。这一教学方法有利于全面提升学生的法律知识、实践技能以及职业道德的培养。以本人承担的民事诉讼法学课程而言,其教学内容主要是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步骤和方法,具有内容琐碎复杂、实践性强的特点。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课程中必须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通过学生亲临其境地参加法庭审判过程,感受诉讼的环节及规则,远比教师在课堂中的单纯讲授要生动得多、形象得多。
第一阶段,让学生熟练掌握民事审判的法律法规及基本程序步骤;第二阶段,引导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那样去思考,培养其法律实践应用能力,包括如何分析案情、收集和运用证据、适用法律规定、制作法律文书、进行法庭辩论等;第三阶段,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通过模拟案件的审判让学生产生对法律的兴趣及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进而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并将这种感受自觉演化到未来的职业生涯中。选择模拟案例社会纠纷众多,案件难易程度不同,教师必须考量哪些案件适合学生进行模拟法庭,进而实现由教师指定案件逐步演变为学生自己选择案例进行模拟审判的过程。因此,教师在指定案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要紧扣课程内容,设置模拟法庭的教学环节是为课程教学服务的,希望学生通过模拟法庭加深对法学理论知识的理解,因为案例的选择必须与课程内容有衔接,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专业课程进行理论上的延伸和拓展;二要难易程度适中,简单的案例会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习讨论的兴趣,而过难的案例会让学生无所适从,打击到学生的积极性。此时,指导教师要掌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地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三要预留争议的空间,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往往会激发学生的讨论兴趣,为学生提供辩证分析问题的空间,激活学生的学术创新精神;四要贴近学生的生活,尽量选择他们生活中熟悉的案例,增加其学习兴趣。基于上述因素的考虑,笔者的民事法学课堂的模拟法庭案例选择了“学生溺水死亡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方面,案件当事人角色扮演涉及学生、家长、学校等多方,案情贴近学生的校园生活,容易找到共同语言;另一方面,考虑到大二学生已掌握的法律知识,该案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是学生能够通过查找资料找到和掌握的法律依据。
组织模拟审判模拟法庭作为一个教学环节,应该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按照模拟法庭的审判规律,一般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分派角色。指导教师应先对学生介绍模拟案例的案情,但要注意对一些细节交代不必过于详细,提供给学生一些可以发挥的空间。学生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自愿报名选取模拟角色。当然,教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特长并征询其意见后,做一些适当的调整。分派角色完成后,可将学生分为不同的模拟法庭角色组,如法官审判组、原告与律师组、被告与律师组、书记员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组等,便于学生进行集体讨论。教师可对每一组学生下达具体的任务,让其分头进行准备。(2)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为了使学生了解并熟悉庭审程序,可组织学生观看法庭民事审判的教学视频资料。在观看过程中,教师应详细介绍整个庭审流程,如开庭前的准备程序、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法院宣判阶段等,以及每一阶段应完成的任务。同时,给予学生搜集资料、讨论问题的时间,教师此时只需做一个旁听者,不应主动提供意见,但可以给予指导性意见,启发学生自己去寻找解决问题的(3)开庭审理。为使模拟法庭的效果贴近真实的法庭审判,笔者所任职的法学院专门改装了一间教室作为模拟法庭,供学生模拟审判之用,并且配备了法官服、律师袍及法锤等装备,设置“审判人员”、“当事人”、“人”及“证人”席等。整个审判过程严格按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由学生承担法官、辩护人、证人、书记员等职能,组织法庭审判、出示证据,询问证人、进行辩论。指导教师应认真观察,及时记录庭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包括程序是否遗漏或错乱、法律语言是否规范、法律知识是否运用准确、辩论逻辑是否清晰等。模拟审判结束后的总结模拟法庭审判的完成,并不意味着教学工作的结束。指导教师应组织学生进行庭审后的总结,让参加模拟法庭的学生对自己的表现发表意见,特别是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确定、法律文书的拟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展开讨论。在学生发言的基础上,指导教师可结合模拟法庭的表现进行全方位点评,如案件的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庭审程序是否按顺序进行、法庭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得当等等。通过肯定教学成果、解决疑问以及指出不足,启发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才素质。以上是笔者针对日常教学中承担的模拟法庭实践课程的教学情况进行的总结,希望能将模拟法庭这一实践教学方式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法学专业教学环节中一种常态教学方式,注入法学本学专业的四年教学日程中,最终实现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完成毕业论文所需能力的“前伸性”培养。
作者:李棠洁 单位:武汉东湖学院
中学生法律论文篇(10)
专业培养目标:培养掌握文秘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程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程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程: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法与行***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程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程,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程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程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程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程,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程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程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程为后续课程《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程的前修课程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程。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00、Excel2000、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程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诉讼法学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法、行***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法、行***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法、行***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事务及行***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程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中学生法律论文篇(11)
(一)法学教育的初创时期(1949-1957)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府成立,当时全国53所高等院校设有法律系,有在校法学本科生7338人。[1]1952-1953年进行"院系调整",对原有53个法律系进行整合归并,创设四所***法学院,即北京***法学院、西南***法学院、华东***法学院和中南***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学设置法律系,即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武汉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复旦大学法律系和西北大学法律系,构成新中国法学教育的"四院六系"。[2]在一举废除中华民国时期的全部法学教科书之后,代之以从苏联引进的各种法学教材[3],并聘请苏联专家担任主要科目的授课教师。[4]至1957年才出版了新中国自己的第一套法学教科书。[5]至1957年,全国累计招收法律本科生12569人,毕业法律本科生10856人,当年有在校法律本科生7954人。[6]
(二)法学教育遭受挫折和停滞时期(1958-1976)
1956年开展所谓"整风反右"运动,强调阶级斗争和否定法治的左的思潮泛滥,凡是主张法治和主张法律具有继承性和社会性的法学教师均受到批判并被划为"资产阶级",导致了中国法学教育的急遽萎缩和衰败。1959年撤销了主管法学教育的司法部。四所***法学院被下放地方,并压缩招生规模。[7]
196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简称"四清运动"),各***法院系师生被分批编入四清工作团(队)深入农村参加"四清运动"。[8]至1966年5月,"四清运动"升级为""。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课,称为"停课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被撤销,称为"砸烂公、检、法"[9]。 整个国家陷入无***府状态。1966年,包括***法学院在内的全部大学停止招生,1968年***法学院和综合大学法律系被撤销,仅保留北京大学、吉林大学两个法律系。中国法学教育出现了长达10之久"停滞期"。[10]
(三)法学教育的恢复时期(1977-1993)
结束,需要重建法律机构和法律体系,恢复法律秩序。首先就是重建在中被撤销的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要重建50年代被废止的律师制度,急需大批应用型法律人才。***多次谈及法官不够、检察官不够、警官不够、律师不够。[11]
为了重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恢复律师制度,采取了所谓"专业归队"的应急措施,即将分散在各地各行各业的法律人才调回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或者鼓励其重操律师职业。但据资料显示,1949年至1976年,全国仅毕业法律本科生23618人。[12]按照***的意见,中国建立高度的民主和完备的法制需要50万律师[13],区区2万多人,即使至结束时都安然健在,且全部"归队"到各律师事务所,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据1983年对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府司法行***部门的干部队伍的统计,属于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属于高中和中专学历的占33.6%;属于初中学历以下的占58.3%。其中,法律大专以上毕业的占3%;接受过短期法律知识培训的占54%;未接受过法律知识培训的占43%。[14]可见,尽快恢复发展法学教育,加快培养法律人才,是中国在结束后所面临的最重大、最紧迫的课题。[15]
1978年西南***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等法律系开始招生,当年全国法律专业招生人数共696人。[16]紧接着,北京***法学院、华东***法学院、西北***法学院、中南***法学院相继重建、开始招生,各综合大学也陆续重建法律系开始招生。至1993年,已有5所***法学院和130个大学法律系,已培养专科、本科、硕士、博士
5万多人,有在校生4万人[17]。此外,还有114个成人高等***法院系,已培养成人本科、专科学员10万多人[18]。还有58所中等司法学校,已培养中等法律人才近10万人。[19]基本满足了改革开放后重建法律秩序、法律机构对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 (四)法学教育的急速发展时期(1994-)
随着法律在国家***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增大,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认识也在深化。特别在1993年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之后,国家对法学教育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新任务,不仅要继续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而且要为各级***府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培养大批高层次、多样化的法律人才。导致中国法学教育的飞速发展。据1998年的统计,全国开设法学专业的普通高校214所,在校生8万余人;另有成人高等***法院校150所,在校生8.6万人;中等法律学校57所,在校生2.2万人。[20]
1998年"高校扩招",高等教育规模急速扩张,进入所谓"大众化"发展阶段[21],设置法学本科的普通高校激增,招生规模成倍增长。全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1998年为214所,2001年为297所,2004年为269所,2005年增至564所,2006年达到606所。据2005年的统计数据,当年新招法学本科生108779人,法学博士生2305人,法学硕士生22465人;在校法学本科生414309人,法学博士生7520人,法学硕士生57752人;毕业法学本科生76140人,法学博士生1191人,法学硕士生12912人。[22]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的创设。至90年代中期,高等法学教育虽有很大发展,但培养法律人才的数量和类型都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中国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建设法治国家和加入WTO,急需大批高层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有必要开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新途径。于1994年论证、提出方案,1995年经***学位委员会决定,借鉴美国法学院JD教育的成功经验,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高校,1995年为8所,1997年为13所,1998年为22所,1999年为28所,2003年为49所,2004年增至60所。从1996年开始至2006年,累计招生近50000人,其中已获得学位18102人,现有在校生近30000人。[23]
现今中国已经形成多类型、多层次的法学教育体系,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普通高等法学教育,包括***法学院(大学)和综合性大学法学院,以及财经、理工、农林、医学等单科性大学的法学院、法律系,主要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应用型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法律硕士);少数培养学术型法律人才(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第二种类型,是成人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法律函授、法律夜大、,!***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法干校等,主要培养法律辅助型人才(法律专科);第三种类型,是中等法律职业教育,包括29所司法学校和27所司法警官学校,培养中级法律人才。[24]
二、中国法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类型
(一)法学本科教育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习苏联的经验,实行"院系调整",建立四所单科性***法学院,并在六所综合大>!
改革开放初期重建法学教育,四所***法学院与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均为四年制,其培养目标相同,均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而培养学术型法学人才的任务,改由各***法学院和部分大学法律系的研究生教育承担。
80年代至90年代中,各***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曾经按照法学"二级学科"[25]设置专业,如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行***法专业、诉讼法专业等,并相应将法律系拆分为法学系、经济法系、国际法系、行***法系、诉讼法系等。90年代中期在教育主管部门要求之下,各***法学院和大学法律系改为按照"一级学科"设置本科专业,亦即将原先的法学专业、经济法专业、国际法专业等合并为一个专业:法学专业。
法学本科教育的对象,是经国家统一高考合格的高级中学毕业生,统一实行4年学制。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设置,分为五类课程:第一类为公共必修课;第二类为专业基础必修课;第三类为专业选修课;第四类为实践教学必修课;第五类为综合素质选修课。其中,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和实践教学必修课,由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科目,学校和学生均无选择、变更余地。专业选修课和综合素质选修课,由各校根据自己的师资、教学条件开设,学生自由选修,达到所要求学分即可。[26]
法学本科学生,在四年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法学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法学研究工作或担负法律实务工作的
初步能力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27]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属于特定法律职业背景的专业学位。[28]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不做细致的专业分类。[29]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实务型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基本原理,掌握从事法律职业所要求的法律知识、法律术语、思维习惯、法律方法和职业技术;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达到有关部门相应的任职要求;较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专业外语资料。[30]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招生对象,是通过全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考试,并经培养单位复试录取的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本科同等学力)的非法学专业的毕业生。[31]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学习方式。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为三年;非全日制学习的学制不超过四年。以课程教学为主,重视和加强案例教学。采取灵活多样的实践形式,着重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培养。研究生毕业并获得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总学分不得低于75学分。采取灵活考核办法,着重考查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理论和知识,发现、分析、判断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专业能力和方法。
根据***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要求,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按法学"一级学科"设置课程,分为三类课程:第一类为必修课程、第二类为推荐选修课程、第三类为自选课。其中,第一类必修课12门(32学分)[32];第二类推荐选修课8门(要求选修13学分)[33];第三类自选课(8学分)。必修课科目和第二类推荐选修课科目,均由该《培养方案》统一规定,第三类自选课由培养单位自行确定。
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没有法律专业教育背景,也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实务背景,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特别增加第四类实践必修课程(12学分):法律文书课(起草合同书、公司章程、诉讼文书、仲裁文书等的训练,由律师、检察官、法官讲授);模拟法庭训练课(由教师组织,法官、检察官、律师辅助指导);法律谈判课;法律实践课(在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实习2-3周)。
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撰写学位论文(10学分)。考虑到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特点,2006年修订后的《培养方案》规定,学位论文应以法律实务研究为主要内容,不限于学术论文的形式,可以案例分析、研究报告、专项调查代替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字数一般不少于2万字,由三名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其中须有一位校外专家)评阅;学位论文答辨委员会成员中,应有一至两名实务部门或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课程考试合格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者,授予法律硕士专业学位。[34]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
法学硕士学位属于学术学位。[35]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对象,是具有学士学位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考生。应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36]国家统一划定各学科硕士研究生录取分数线,由招生单位决定录取。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7],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从事法学研究、教学或***担负专门业务工作能力的学术型法律人才。[38]
特别要说明的是,与一些发达国家把硕士学位作为攻读博士学位的过渡型学位不同,中国的硕士学位是一个***的学位。中国的硕士学位教育是***的培养阶段,学制较长(一般为3年),要求较高的学术水平。[39]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3年。[40]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系统理论学习、进行科学研究和参加实践活动相结合的办法。在指导方式上,采取导师[41]个别指导为主,集体指导为辅的方法。[42]
课程设置分为:第一类公共必修课:马克思主义经典着作选读;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第一外语课。第二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一般3-4门。第三类社会实践必修课;第四类选修课。学习方式,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课程学习阶段结束时,进行一次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能力。[43]然后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不少于3万字。在硕士学位论文提交答辩前,应由两名副教授以上专家评阅。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至少有一名外单位的专家。答辩不合格的,可在一年内修改,重新答辩一次。[44]硕士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院系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审查合格的,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四)法学博士学位教育
法学博士学位,属于中国现今三级学位的最高学术学位。特别应注意的是,中国的博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既不同于将博士生作为导师的科研助手、不重视课程学习、通常无须修课的欧洲模式,也不同于着重课程学习、须修满大量学分的美国模式,而是兼采欧美两种培养模式的长处,具有中国自己的特点,即在实行导师制的同时,也有课程学习的要求,但不要求修大量的学分。[45]
法学博士研究生教育,以获得法学硕士学位或具有同等学力(如具有高等学校的讲师职称)者为招生对象。[46]培养目标是,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厚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能够在科学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的高级法学理论研究人才。[47]博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3年。导师个别指导和课程学习相结合,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课程设置:(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必修课);(2)外语课,第一外语(必修课),第二外语(选修课);(3)专业基础课(必修课);(4)专业课(必修课);(5)选修课。课程学习,采取自学、听课、讨论等方式。[48]
课程学***考核合格,在导师指导下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间不少于1学年。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为10万字。[49]按照《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并在科学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根据《学位条例》第六条规定,博士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博士学
位论文答辩通过,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者,授予法学博士学位。 三、中国法学教育面临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废之争
中国法学本科教育长期分为两大阵营,一是原来属于***的综合大学法律系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教学和科研的学术型法学人才,二是原来属于司法部的***法学院的本科教育,目标是培养从事审判、检察、公安和律师实务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进入九十年代,综合大学法律系本科教育与***法学院本科教育在培养目标上已经同一,其结果是,法学本科毕业生既不符合学术型法学人才的要求,也不符合应用型法律人才的要求。在九十年代中期,借鉴美国法学院的经验,创立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之后,发生了法学本科教育存废的争论。[50]目前争论虽仅局限于网络等媒体,但问题重大,值得关注。
(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宭境
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JM)教育,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学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措施,经过10余年的不断探索和试验,逐渐成为培养高层次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径。现在面临的问题有二:
其一,由已有培养法学硕士学位授权的高校开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造成同一法学院既培养法学硕士研究生,也培养法律硕士研究生,尽管《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要求加强教学与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要求聘请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法律硕士研究生的教学及培养工作,以弥补法学院在法律实践方面的缺陷,但往往难于切实贯彻落实。许多法学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在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培养方式、教学方法、课程内容等方面,都与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没有实质差别,最终导致所谓"学术型人才缺理论,应用型人才缺实践"的问题[51]。
其二,因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缺乏实质性的联系,法律硕士研究生从事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的前提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国家公务员考试,而检察院、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法律职业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对法律硕士学位获得者并不优先考虑,造成法律硕士研究生在毕业之后能够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数极少,大部分法律硕士毕业生不得不在法律职业之外另谋出路,与创设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初衷相悖,且造成法律教育资源的浪费。因此,有学者建议将司法考试与法律硕士生入学考试合二为一,将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与司法研修合二为一,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即有从事审判、检察与律师职业资格。[52]
(三)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困惑
现行法学硕士学位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参照苏联的副博士学位,主要特点是要求过高,3年时间要完成修课与学位论文写作的任务,并且与博士阶段的学习缺乏衔接。法学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是为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培养学术型人才。只是十年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还很少,毕业后一般都有机会进高校做教师。但自高校"扩招"以来,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数激增,而毕业后能够进入法律教学和研究机构的人数极少。除少数报考法学博士研究生外,绝大多数法学硕士学位毕业生都选择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或国家公务员考试,进入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各级***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