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质检报告范文1
为切实搞好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09号)、《重庆市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办法(暂行)》(**建发〔2003〕141号)、《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和县府办《关于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足府办发〔**〕25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时间、范围
从**年3月1日起,组团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混凝土用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包括在建工程、新开工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从3月1日起的新建工程,禁止使用跨度3.9米及以上的空心板,必须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
二、推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一)在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时,标书中必须明确要求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定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否则,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工程招投标情况进行备案。
(二)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供施工单位与混凝土生产厂家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否则,将不予办理工程建设施工许可。
(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所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工作中,若发现工程应按上述要求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而未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应责令工程停工整改。对拒不停工整改者,依据有关规定处以5000元—30000元罚款,同时对其相应管理人员予以处罚。
(四)对违反《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一号)和足府办《关于推广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通知》(足府办发〔**〕255号)要求的建设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将限制其建设活动。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禁止任何无资质单位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
(二)严格执行现行有关规范、标准。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掌握和执行国家、市现行有关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制性规范、标准,提高企业管理层和操作层的质量意识和业务素质。
(三)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企业质量内控。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质量检查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网络;完善技术保证体系、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成品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制度、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在岗制以及生产设备保养、维护、检修和淘汰制度;完善试验管理制度及仪器、设备、混凝土运输车、混凝土输送泵等操作规程;完善计量系统的计量制度、计量校验方案和外加剂计量工艺等质量控制环节,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企业内各个岗位的人员明确各自的职责,将质量保证措施真正落实到人。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必须设立质量检查部门,配制好检验设备,配备足够的质量人员,督促落实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别要重视人工添加外加剂、掺合料的计量监控。同时,还必须设立相关的混凝土及原材料的检测试验室和标准养护室,充分发挥试验室的质量控制作用,严把混凝土配合比关,搞好企业质量内控。
(四)严把原材料进场试验关。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加强原材料进场的监管,所有原材料进入搅拌站料场前,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材料方可进入。要特别重视对水泥安定性和外加剂质量的检测,对质量有明显外观差异及波动性较大的砂、石材料,要增加检测批次。严禁使用黄石子(因其含泥量高、强度底)。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质量稳定的旋窑散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和袋装水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规范要求将原材料送样到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所进行检测;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所应定期不定期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原材料及生产的混凝土进行抽检,确保原材料进场质量关。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供应混凝土前应根据设计要求及施工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实验报告。
2、《预拌混凝土发货单》
预拌混凝土发货单应做到一车一单,随混凝土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
3、《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按批次签发,单位工程内同一验收批的强度等级相同、配合比相同、一次连续供应的混凝土为一批次。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应在该批次混凝土强度检验后三日内送施工单位,有抗渗或其它特殊要求的预拌混凝土应在有关检验项目全部完成后三日内送施工单位。
4、原材料复验报告和成品合格证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向施工单位送交预拌混凝土的同时,应提供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和料、外加剂等)的检验报告。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时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并出具混凝土成品合格证。出厂检验包括性能检验和强度检测,强度检测以留样到龄期后检测结果为据。
5、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交货时,还应向施工单位提品使用说明书。
(二)施工单位应在约定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并与监理单位一起,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验收的内容包括:
1、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通知单。
2、该批次混凝土所用原材料(水泥、砂、石、掺和料、外加剂等)的试验报告和成品合格证。
3、查验预拌混凝土的出厂发货单,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
4、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不得使用不满足坍落度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验收通过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监理)单位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关人员的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制作标准养护试块,见证取样单可由三方共同会签。经标准养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往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所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数量、部位等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必须在施工现场制作,不得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制作的混凝土试块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块。
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检验按合同约定进行。
(三)实行技术交底制度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根据混凝土设计要求、施工及结构特点,提出预拌混凝土质量控制目标,做好与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工作。同时,要派专人加强对施工企业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养护和拆模等环节的具体指导,做好生产、运输、泵送和调度等配套服务工作。对于大体积、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混凝土工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还应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技术保证方案送施工单位。
(四)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后严禁加水,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混凝土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做好混凝土的养护工作。
(五)工程交工时,施工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1、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试验报告。
2、生产预拌混凝土主要原材料的检测、复验报告和成品合格证。
3、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4、混凝土特殊性能要求的检测资料。
(六)高度重视预拌商品混凝土成品质量检验
预拌混凝土成品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出厂检验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测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不符合上述性能要求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交货检验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样制度,由施工单位负责取样、制样,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理单位见证施工单位制样和送样,样品由施工单位自行按标准养护、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所负责检测。预拌混凝土的交货检验和用于评定结构实体强度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严格执行《预拌混凝土》、《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检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交货时,应向施工单位提品使用说明书以及每一罐车发货有关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交货检验制度对预拌混凝土数量和质量进行现场检查,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预拌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判定应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交货检验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的工程部位取样制作。交货检验的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的内业资料。
(七)严格控制预拌商品混凝土施工质量
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浇筑的混凝土工程质量优劣除取决于预拌商品混凝土本身质量外,还取决于施工单位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振捣、养护工艺的控制。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针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特点编制详细的混凝土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后,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实施。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或有特殊技术要求混凝土工程,在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编制结合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生产、技术保证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论证,经审核同意后方能施工。在浇筑过程中,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提出纠正,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的质量监督工作由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
(一)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应派专人(不少于2人)进驻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现场监督管理。监督人员在履行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若发现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及时发出监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二)监督的主要工作内容
1、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检查。
2、对预拌商品混凝出厂和交货状态的实物质量的监督检查。
3、对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
4、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的监督检查。
5、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处罚。
6、提交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报告。
7、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区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状况,定期向市质监总站报告当地预拌混凝土质量信息,及时向市质量监督总站报告预拌混凝土重大质量事故。
8、其他内容。
(三)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1、监督机构每年应根据本地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数量和特点、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等,制定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方案,并将监督方案书面告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
2、根据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按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方案实施监督。
3、监督机构在每年12月向市质监总站提交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根据监督抽查情况,客观反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和检查到的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情况以及当地预拌混凝土的总体水平。
(四)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的重点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
(1)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
(2)是否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和落实质量责任制。
(3)企业试验室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4)原材料的检验和管理情况。
(5)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6)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计量器的检定、自校情况等。
2、预拌商品混凝土实物质量
(1)预拌商品混凝土强度、塌落度。
(2)原材料质量。
3、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1)生产台帐。
(2)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质量合格证明和复检报告。
(3)预拌商品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资料,配合比通知单及调整记录。
(4)原材料计量记录、计量误差检查记录。
(5)计量器具计量检定证书或自校资料。
(6)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合物质量的检测记录。
(7)预拌混凝土强度出厂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和强度评定报告等。
(五)监督机构应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在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内或交货地点,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工作情况。
2、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
3、预拌商品混凝土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实物质量抽查、抽测情况。
4、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抽查情况。
5、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预拌混凝土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6、对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的总体评价等。
(七)监督机构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档案制度,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监督工作方案。
2、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和抽测报告。
3、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报告。
4、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等。
六、质量责任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生产及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存在质量缺陷造成质量事故或他人财产损害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的有关程序予以处罚。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资质审批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
1、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2、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
3、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对原材料进行检测的;
4、未按照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三)施工单位应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施工单位未对进场预拌混凝土进行验收或者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取样(标养)送检、浇筑、振捣和养护,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缺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商场质检报告范文2
一、 案情简介:
某年某月某日,国内某进口企业A公司与中东某国B公司签订采购合同,A公司通过B公司进口一批矿石原料,价值约8万美元,以CIF成交,合同中规定该矿石的主含量不得少于40%,并规定检验条款,B公司在出运货物前必须通过某国际知名检验公司C公司检验后方能装船,C公司出示的检验报告是信用证议付单据之一,货物到国内卸货港后,A公司再申请国内商检部门(CIQ)复检,同时A公司将传真或EMAIL给B公司国内目的港口CIQ检验报告以及时让B公司知道A公司所收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付款方式: L/C, 90%货款在开证行收到无不符点的全套单据后立即付清,10%则货物到达港口45天内,由A公司(信用证申请人)提交国内卸货港口经CIQ检验的合格报告给B公司, 由B公司再递交给议付行进行余额10%的货款清偿,如果B公司不能在45天内收到A公司CIQ检验的合格报告,那么,10%的余款则由当初C公司出示合格检验报告为依据,自动清偿(而在信用证规定如果B公司在首次递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45天内未能收到A公司转交CIQ的检验报告并提交给议付行,那么开证行在B公司首次递交单据60天内以C公司出示合格检验报告为依据,自动清偿10%的余款)。
合同签订后2个星期,B公司收到信用证备货,25天后,货物准备完毕,递交与货物批号一致的样品给C公司检验,C公司经过检验货样后,测试该样品所含矿石的主含量为40.56%, 结果为合格,并出示符合信用证议付条件的检验报告。B公司于是在信用证装期内订船出运,并提交全套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向议付行议付。15天后收到90%的货款。
货物出运后35天后到达中国的卸货港口,A公司于是以最快的速度将货物进行清关,提货,同时申请当地的商检部门进行到货复检。当地商检部门经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多个集装箱的货物的主含量只有35―36%之间,并未到最少的40%,按照国际市场行情的价格来估价,两者的价格差达到25―30%,按这样计算,即使A公司不付信用证余额的10%,A公司因此也要损失10―15%。于是A公司在货物到港后33天内把当地商检部门的CIQ不符合合同和信用证要求的检验报告EMAIL给B公司,要求B公司返回已收到的货款并要求该公司进行合理的赔偿,同时通知开证行拒付10%的余款。
B公司对A公司所发的检验报告一直未回应,后来B公司对A公司的各种函件和要求一直采取未予理睬的态度,而开证行也未在首次递交单据的45天内在收到B公司向议付行提交的任何CIQ的检验报告,尽管收到A公司对外拒付B公司余款的要求, 但开证行还是在B公司首次递交单据60天时对外付了信用证项下10%的余款。
A公司本想持C公司出示的合格的检验报告向C公司质疑其检验结果和其检验的公信力,结果从其检验报告中发现许多免责条款,其中有重要两条:
1.The sample was not drawn by our laboratory. 本批样品不是由我们检验室取的
2. The analytical results reported are representative only of the sample received from applicant.分析的结果报告仅仅基于申请人递交的样品检验的分析结果 A公司在此案中除了直接损失2万多美元外,需要将手头上收到的次等货物另寻买主,并且要花费许多精力和费用无休止地继续同B公司交涉索赔事情当中去。
二、案例分析:
1. 本案例中的装船预检条款对A公司的货物品质的保证形同虚设
在本案中,合同中规定虽然有装船预检的条款,指定国际知名检验机构C公司检验,但是由于合同未详细规定检验是对存放货物进行现场检验,还是由B公司向C公司进行递交货物样品的检验,这样就给了B公司的实施更容易通过检验的递交货样检测的选择权。尽管B公司提供货样的批号与货物的批号一致,但是在实际中,货物批号的命名有很大的随意性,在此情况下,B公司对货物品质的欺骗就有空可钻,递交合格的货样检验,出运次等货物充数,再加上CIF条款由B公司订船装运,让B公司有许多主动权轻而易举拿到全套单据进行信用证的首次90%的货款清偿,因此,本案例中依靠装船预检条款对A公司所收货物品质的保证等于形同虚设。
C公司检验报告中的免责条款一方面基于检验货样的实情只对申请人B公司递交的货样质量负责,另一方面由于C公司检验人员没有到货物装运存放点进行实际检验而免去自身对实际货物质量保证,因而对A公司来说属于无效检验。
2. 本案例中的到货物复检并未保住A公司信用证10%的余款损失
本案例中的A公司采取到货复检虽然让A公司最快了解所收货物的实际质量,但是由于合同和信用规定余款清偿的方法同样不利于A公司, 实际上不管到货的检验不管合不合格,余款必然在到期日得到清偿,这是因为:一是B公司首次递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议付要求,没有不符点的单据,在信用证付款的条件下,会得到付款保障;二是如果到货检验合格,B公司提交的到货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符合信用证要求也会使余款得到清偿;三是如果到货检验不合格,B公司可以选择不提交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待信用证到期付款日一到,开证行必须在B公司首次递交单据60天内对外付清信用证项下10%的余款,因为信用证是***于购买合同的文件。本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如果在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由A公司提交到货复检的检验报告,就能有效阻止另外10%的余款损失。
3. 本案例中B公司利用检验条款的漏洞对A公司实施了货物品质的欺诈
在本案中B公司有许多主动权和选择权来将合同顺利地执行,在使用更便宜的递交货样检测货物的情况,只要保证货物品质的情况下,就可以使A公司收到合格的货物,合同双方的利益也得到了保证,然而不幸的是B公司却利用检验条款的漏洞进行了货物品质的欺诈,不但自身有损于商业道德和损失了与A公司长期合作的好机会,而且还要面临A公司的索赔要求,甚至诉讼官司,从而影响B公司的正常商业活动,作为一个正常从事经营的公司来说,不能不说是个得不偿失的事情。而从A公司来说,应该从此案例中得到良好的教训,就是加强贸易环节上的风险控制,落实到具体的合同条款和信用证的条款中,从而保证自己的商业利益在贸易过程中不受损失。
三、几点启示:
1. 进口商就货物进口实施的检验须与出口商或检验机构签订具体协议
进口商就检验问题与出口商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最好补签具体协议作为合同的重要附件,也可以同检验机构专门签订具体的检验合同作为保证货物质量的关键步骤,要避免在采购合同中虚设检验条款或平常的函件中泛泛而谈,检验具体的协议涉及检验的各个方面,主要有: 首先严格规定进口货物(合同标的物)具体检验项目,所检验的货物是否符合合同的规定,如:原料产品的各个含量的多少和相应的符合标准,机电产品的各个组成,运行参数和标准,货物的数量、包装及包装上的醒目的印刷内容、品牌等;其次要慎选货物的检验方法,(具体见以下第2点);再次是要选择有利于自己或比较公正的检验机构确保检验过程严密,不走过场,对买卖双方也公平公正,因此,进口商在选择检验机构和人员时首先应选择自己熟悉的专业人员和检验机构检验,甚至进口商自己派技术人员到装运地现场检验和监装,如果出口商不同意,也可选择***于进口商和出口商的第三方国际知名检验机构,这些机构在检验过程中,相对比较公正,如:SGS、ITS、BV、CONTECHNA、CCIB等。这些机构在世界主要国家都设有分支机构或合作机构,在国际贸易检验中,享有比较大的知名度;同这些检验机构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注意检验项目的完整性,避免遗漏个别检验项目影响到整批货物的质量和装运安全;最后,进口商和出口商必须及时了解实际货物的检验结果,货款的清偿时间应与货物是否通过检验进行严密的挂钩,对于实际货物未通过现场检验的处理方法在协议中也要明确,在检验过程中,应注意境外出口商买通个别检验人员,在检验过程中放水,对于高,精密仪器的检验和调试,必要时要有数码照片或DV来保留检验过程和相关记录。
2.进口商要慎选检验方法和相应的配套措施
一般说来,货物的检验有三种,一是在装运港检验,进口商选择此种方法时,要确保货物的检验是实际检验,不是出口商递交样品的检验,保证货物实际检验的有效手段是进口商主动自行选择检验机构和检验方式,并付检验费用以免境外出口商选择检验机构与其串通,和选择不利的检验方式,从而从源头上堵住检验漏洞,避免所收货物品质不保的情况发生。二是在目的港口检验,进口商选择此方法时,应特别注意货物是否检验合格与是否符合对外付款的要求来挂钩,如果是信用证付款,那么到货检验的合格检验报告作为信用证对外付款的依据,并且把提交检验报告单据的选择权给予进口商。三是装港口初检,到货港口复检,进口商利用这种方式时,先要把好装运港口的货物实际检验关,后要把好到货港口检验是否合格与符合对外付款要求的关。具体措施参考以上两点。
商场质检报告范文3
立足行业定好位,抓服务,拓市场
从广告传播效益的角度考虑,权威性是第一要素,要树立品牌形象,要展示企业风采,要推介地方优势,要进行招商引资,当然要选择最具权威性的媒体。行业报要想在大众媒体中寻求一个发展空间,必须准确定位。
如何定位?前提是要正确认识自身的优势和弱势,并创造条件,把弱势转化为优势,不断提高竞争力。行业报真正难以被替代的优势是它的专业性和贴近性。因此,行业报定位切不可“贪多”、“求全”,而应注重“专而精”,确立在行业的指导权威,从而牢牢守住这块阵地,即“立足行业,服务行业”。
《中国国门时报》作为国家质检总局主管的行业报,依托国家质检总局的***策、职能和信息的资源优势,为我国从事对外经贸业务的***府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出入境商品的质量检验、监管、认证、认可、通关、卫生检***、动植物检***、除害处理以及海关、边检、港务、航运等方面的信息和资讯服务。
立足行业搞经营,是《中国国门时报》开拓市场的重头戏。众所周知,采编、发行和经营是报纸的“三驾马车”,一张报纸的灵魂和关键是要把报纸的质量提高,质量上去了,这张报纸就会受到读者的青睐,报纸的发行量和广告经营也会得到相应的增长。由此,我们提出了“靠质量去赢得读者,靠质量去拓展市场,靠质量去获取效益”的经营方针。
首先,及时准确地将***的路线、方针、***策和国家质检总局的重要工作部署,传达给本行业的干部和职工。立足行业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广大读者对于检验检***工作的渴求和呼吁很好地反映出来,达到权威性和群众性一致。对行业的亮点工作、先进典型、重大决策,组织新颖、别致的立体式、全面报道,为本行业的发展鼓与呼。
其次,坚持以人为本,引导受众,更关心受众,时刻把受众的利益放在心上。着重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正确引导。同时,开展行业舆论监督,传递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媒体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如:设立“特别提示”、“问题与建议”、“局长笔谈”等栏目,刊登检验检***部门或有关专家就某一问题的提示性文章,反映外经贸领域或检验检***部门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与建议等。
再次,抓住行业领域的重大新闻事件、热点难点以及与现实生活关系紧密的话题,率先而动,做出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的报道,树立公信力。如在2003年的抗击“***”,2004年的防控禽流感,2005年的应对苏丹红、猪链球菌、红火蚁、孔雀石绿、甲醛啤酒、PVC保鲜膜、输韩泡菜等一系列重大突发事件中,《中国国门时报》做到了报道信息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今年以来,针对国际上部分媒体对“中国制造”的恶意炒作,《中国国门时报》全力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为严把国门、维护安全、澄清是非、化解矛盾、打破国外技术贸易壁垒、促进进出口贸易做出了贡献,受到了广大读者的好评,成为行业读者的良师益友。
依托行业背景和资源,找准定位,服务到位,《中国国门时报》在开拓市场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在全国检验检***系统的发行变“要我订”为“我要订”,广告变“要我登”为“我要登”。对此,《中国国门时报》牢牢抓住机遇,办好经营性专刊,与行业部门联手策划行业广告和形象广告,为行业单位进行宣传。
实际运作中,专刊的“集束效应”越来越被行业单位看中,这些广告宣传就像行业单位的“名片”,既展现检验检***工作对于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作用,树立检验检***人员恪尽职守为国把关的良好形象,又吸引了众多的行业单位前来刊登广告,可谓一举两得。每年的全国检验检***系统局长会召开之际,许多检验检***部门都会主动找报社,刊登以反映该局工作和成绩的形象宣传。无论是2003年召开的的全国检验检***大通关会议,还是2005年《商检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每一次质检行业的重大活动,都是检验检***部门借《中国国门时报》宣传在工作实践中的新思路、新探索和新经验的好时机,也是《中国国门时报》抓经营创收的丰收日。
围绕外经贸发展,搭平台,争创收
行业报与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企业有着天然的联系,他们不仅是行业报的读者,有些还是广告主。行业报要了解他们的需求,在信息提供和宣传报道上为其服务。只要为他们搭建好信息互动平台,报纸发行覆盖面到位,广告源自然不愁。
《中国国门时报》作为一个涉外经济类主流媒体,读者除了从事对外经贸和口岸系统工作的各部门官(职)员、跨国公司职员、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各类经济机构工作人员,还有企业的管理者、商务经理人、进口产品销售商人等。为深入了解报纸的受众结构及其接受方式、接受心理、接受程度,我们树立营销和服务观念,逐步改变广告结构,明确了为广大消费者服务、为企业服务的理念,建立起了灵活的经营运行机制,不断探求新的新闻资源和广告资源。
改革报纸的版面和内容,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专门的信息咨询和舆论宣传阵地。每年我们都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征求读者意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报社每年都有一些改革方案。最近几年,我们加大了对进出口企业的宣传报道力度。在一版开设“商务***”栏目,报道知名企业或名牌企业的创业经验或产品出口过程中反馈的疑难;在二版开设“企业之声”栏目,搭建企业与检验检***部门的桥梁,指导企业,为企业服务;在三版开设“专家提醒”栏目,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角度,针对商品的检验中发现的问题,提醒企业注意。同时,创办经贸周刊并自2005年起增设进出口企业和进口商品消费指南版面,向出口企业及时通报进口国有关产品技术要求的相关信息,为中外商家提供市场需求信息等等。
改革经营运行机制,创新服务形式,细分目标市场。过去,《中国国门时报》搞经营创收的只有一个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在当前广告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情况下,《中国国门时报》在广告经营方面开始实行“行业分工,精耕细作”的制度,另外成立了企业服务部和多种经营服务部,将全部广告分成三个细分领域,设置专人负责对应领域,使经营的范围从广告扩展到节目制作、信息咨询等。
加强广告策划,由“等米下锅”变为主动“找米下锅”。策划是报纸广告经营的生命力,近年来,《中国国门时报》确定了“抓住机遇,策划先行,突出重点,人无我有”的广告经营思路,提出了“三变三结合”:变广告的事后策划为事前事后策划结合;变一个商品、一个企业的单一策划为一个行业、一个集群的整体策划结合;变注重短期策划为短期与长远策划相结合。这样做的结果是明显提高了广告质量,增强了广告效益。
辐射口岸单位,创品牌,抓发行
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增长,行业报作为覆盖我国经济社会主要领域的报纸群体,其细分市场的特性正好符合了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潮流。
随着报业竞争的日益激烈,《中国国门时报》不断拓宽报道面,在立足检验检***的基础上,辐射其他口岸单位,关注整个口岸的焦点问题、重点问题、热点问题,将广告经营的触角延伸进去。
举措之一是创品牌周刊。周刊、专刊发展是报纸发展的突破口,它承担着争夺固定读者群,引导报纸广告经营创收和产业化运作的重任。为此,《中国国门时报》专设口岸周刊,以消息、通讯、言论、***片等形式,及时准确地报道海关、边防、港口等口岸系统的中心工作,以树立权威,强调可读可用,吸引并形成相对稳定的读者群,培育市场主体,创造商机。
举措之二是用权威内容带动口岸单位活动,反映口岸单位呼声,吸引目标客户群。继2006年成功举办了中国“俄罗斯年”公安边防采访活动之后,今年7月31至8月31日,《中国国门时报》又与黑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联合开展以“庆八一走边防警营 感受边关国门卫士情”为主题的俄罗斯“中国年”公安边防风采系列报道活动,派出记者兵分三路奔赴驻守在中俄边境线上的黑龙江公安边防基层部队采访。
举措之三是重视与口岸单位的通联工作,拓展发行渠道。好的内容不能仅仅靠自身的版面推荐给目标受众,还要从各个角度向目标受众进行面对面地推荐。《中国国门时报》每年除召开行业全国记者站通联工作会议,还召集海关、边检等部门的通讯员座谈会,与他们进行面对面地交流。每一次这样的链接都会产生新的新闻资源和广告资源。目前,《中国国门时报》在边检部门的发行量达到了4000多份,预计今年可达6000份;在海关已发行数百份,且数量正在逐步上升。
商场质检报告范文4
一、电子商务交易信用评估制度
网络交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1.以虚假身份从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
2.应取得未取得营业执照,开设电子商务网站从事网络经营活动的
3.组织、策划、参与传销或介绍、透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
4.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管理法律部门行***处罚3次以上的;
5.销售工商行***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或从事工商行***管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从事的服务,12个以内被工商行***管理部门行***处罚3次以上的;
6.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商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
或非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管理部门行***处罚3次以上的;
7.销售掺杂、掺假商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金额三万元以上的,或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管理部门行***处罚3次以上的;
8.制作、的网络广告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管理部门告诫或行***处罚3次以上的;
9.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发有不真实的利已评价等方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内被工商行***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10.通过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将本人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经营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等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管理部门行***处罚3次上的;
11.进行其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破抔网络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经营行为,12个月以内被工商行***管理部门行***处罚3次以上的;
12.具有上述第4项至第11项中多项行为,12个月以内合计被工商行***管理部门处罚3次以上的。
二、电子商务失信主体行业限期禁入制度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违法失信行为:
(一)拒不执行负责部门生效的行***处罚、行***处理决定的。
(二)在立案查处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过程中,拒不配合调查、谎报瞒报、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违反法定配合调查义务、妨碍负责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行为的。
(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授意他人不真实的利己评价等方式,为自己和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3年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2次或2次以上的。
(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通过将自己的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作不真实的对比、对其他经营者作不真实的不利评价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处罚的。
(五)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滥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等手段,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以商业秘密、信息安全等不合理理由,规避、怠于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信息报送的义务,或者报送信息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妨碍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
(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无照无证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生产、销售、提供、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商品、服务,对人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恶劣,被负责部门行***处罚的。
(八)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拒不履行产品“三包”责任,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处罚的。
(九)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存在违法行为,被负责部门行***处罚的。
(十)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商标侵权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处罚的;因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5年内受到2次行***通报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
(十一)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实施垄断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处罚的。
(十二)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直销违法行为2年内受到3次行***处罚,或直销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组织策划传销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2年内受到3次行***处罚的。
(十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利用格式条款或者实施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强制交易等手段,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处罚的。
(十四)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预收费用后出现关门停业、歇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被投诉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60天内无法联系到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
(十五)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虚假广告,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处罚的。
(十六)电子商务食品经营经营主体1年内3次受到警告以外行***处罚的,或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社会影响恶劣,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处罚的。
(十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婴幼儿配方***粉、婴幼儿辅食、特殊医学配方食品等高风险食品,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处罚的。
(十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三、电子商务产品质量监督和抽查制度
(一)抽样
第一条【抽查方案】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抽查计划,制定电商抽查方案,将电商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电商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方式;
(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抽查覆盖的电商平台企业名单或范围。
第二条【样品购买】电商抽查应组织专门的抽样单位或抽样人员,通过网络交易的方式购买样品。买样费用及其使用方式需符合财务管理要求。
第三条【神秘买样】抽样单位应确保购买样品所需的电商平台帐号、与卖方的沟通记录、收货地址等信息不会体现监督抽查工作性质。
第四条【样品查验】收到样品后,需拆包查验样品是否符合抽查方案的要求。
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重新封存,寄送至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产品相关信息、网络交易过程、拆包查验、封样等过程信息采取电子手段进行取证并留存,取证后的电子数据信息可以作为抽查检验结果确认及后处理的依据。
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视情況采取退货、拍卖、捐赠、销毁等措施进行处理,并建立样品处置档案记录相关信息。其中如发现厂名厂址等主要生产信息缺失的样品,不得退货、拍卖或捐赠,需将相关情况移送工商部门处理,样品可视情况移送或进行销毁处理。
第六条【抽样文书】针对有效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
第七条【样品确认】抽样单位应将填写好的抽样文书、监督抽查通知书、买样情况等信息书面寄送至相应电商平台,委托电商平台协助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在抽样文书上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
(二)检验
第八条【样品核查】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第九条【样品保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十条【检验记录】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十一条【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十二条【报告寄送】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況报送组织电商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样品处理】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抽样单位。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抽样单位,特殊情况由双方协商解決。
(三)附则
第十四条【样品无法确认】电商抽查中,如无法联系被抽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进行产品确认和检验结果确认,在公布电商抽查结果时,应公布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名称。
第十五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20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结果处理
(二)网络交易经营者具有以上违法失信行为的,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违法失信黑名单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相关部门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批准后认定。
(三)被批准认定的网络经营者的违法失信行为后,将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网络市场监管系统进行公示。
(四)在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下对列入黑名单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1.利用网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在惩戒期限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2.利用电子商务网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通过网终方式向社会公众***消费警示,向网站各案地通信管理部门通报该网站违法失信行为事实和列入违法失信黑名单情况,提请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联合惩戒协议等,及时采取责令暂时屏蔽或者停止该违法网站接入服务等必要措施。
其网络接入服务商为国(境)外经营者的,提请通信管理部门予以技术制约。
3.能够确认经营者真实身份的,在惩戒期限內,止其法定代表人(所有者)在国(境)内从网络经营活动,在国内新办、变更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并对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有者)的企业及关联企业进行重点监督;
商场质检报告范文5
一月之内,老凤祥两上黑榜。“质量门”让这家百年金店遭逢严重的信任危机,也让老凤祥经销模式和管理难题得以凸显。
两上黑榜现不祥之兆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由创始于1848年的老凤祥银楼发展沿革而来,其商标“老凤祥”的创意,也源于老凤祥银楼的字号。老凤祥银楼是国内唯一相传超过一个半世纪的百年老店。
2010年老凤祥销售额达到140亿元,在首饰品牌商家数以百计的上海市场,稳稳占据40%的份额,被中国黄金协会授予“中国黄金首饰第一品牌”。
但目前这家老店,正遭遇一场严重的信任风暴。
日前,有媒体报道一些珠宝企业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饰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24批次样品不合格;随后山西质监局公布的去年第四季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64个批次的贵金属饰品中共有15批次不合格,抽验不合格率为21.87%,而这两次质量监督检查中,老凤祥均“榜上有名”。
据山西省质监局的抽查报告显示,不合格品主要质量问题分为两种,一是标识不合格,表现为贵金属饰品上未标明厂(地)址、产品执行标准、产品配饰的含金量、产品中文名称等;二是质量不合格,表现为贵金属饰品含金量不足、贵金属配饰含金量不符合标准要求。其中,老凤祥旗下的新绛县老凤祥银楼经销的标签为“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生产的999‰老凤祥牌千足金吊坠”,经检测仅为足金吊坠。
老凤祥方面有关负责人曾表示,公司已派人去山西调查此事,并给出了相关调查结果:此次抽查不合格是由于经销商在个别产品的标签上的标识疏忽造成的,不会对包括北京市场在内的产品进行下架处理。
公告还显示,老凤祥方面已向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检申请。之后,经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复查,同批次产品全部合格。
名不副实似成潜规则
近年来,国内多家珠宝公司均被相关质量管理部门曝出产品不合格:2010年北京工商局通报56款不合格珠宝产品;2011年9月、11月抽检中,多个品牌珠宝首饰也被检出贵金属纯度不合格。
由于金含量差距非常少,肉眼无法分辨,市场上销售的黄金首饰,多数配有质检机构的检验标识,标识明确标注首饰的金含量、重量。但质检机构也是批量检验,尤其是对老凤祥这样的大牌更少逐个检测注标,因此商家即使以次充好,消费者也很难知情。
家住三元桥的周女士在某珠宝店购买了一款千足金耳钉,回家仔细查看发票后发现,上面只写明商品名称为“千足金耳钉”,却未标明配件耳托的克重及含量,她找店方交涉后证实,耳托并非千足金。为此她非常不满,“耳托不是千足金,怎么能按照千足金的价格卖给我?这太不合理了!”类似周女士这样的情况很多,许多媒体都报道过相关事件,非千足金首饰配件按千足金卖,俨然成了行业“惯例”。
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分析师表示,珠宝首饰行业内确实存在着潜规则。“饰品加工很容易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例如千足金首饰配件不纯,但却假冒千足金出售,这样的事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珠宝认证也是乱象百出。”
一家珠宝店相关人士透露,非千足金的配件按千足金价格卖已成常事,市场上标为千足金的其实很多都不是千足金,这些配件的重量也计入金饰的总重,这已并非行业秘密,如果消费者询问,商家都会告知,也有商家会在消费者购买时主动告知。
“如果商家明确告知后,消费者仍愿意买下商品且没有提出异议,就代表消费者默认了这一‘规则’,商家并不违法。”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成风说,但如果商家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就构成欺诈行为。
凸显监控缺失
中国开放黄金贸易后,众多香港品牌涌入内地,随后欧美品牌亦步亦趋,分食黄金珠宝高端市场。老字号国企老凤祥在竞争压力下被动调整经营方式,近5年来,逐步将经营中心由原来的黄金贸易转向终端销售。质量门的出现,反映出金银珠宝企业在扩张过程中,部分连锁店在操作程序及管理上存在监管缺失。
深圳罗湖老凤祥某供应商透露,如果高频率出现质量问题,则说明企业管理环节有问题,尤其是老凤祥终端严重依赖经销商和加盟商的企业,质量监控难度较大。
目前,老凤祥在大陆一级大城市分布点依然不多,这和近几年横扫内地城市的周大福、周生生、金至尊等其他品牌珠宝店数目庞大的情形很不一样。
老凤祥目前拥有60余家连锁银楼、300多家专卖店和1000多家经销商。而东方证券杨春燕估算老凤祥在2011年底拥有近600家专卖店,共计2300多家销售网点,黄金珠宝首饰全国市场占有率达15%。
老凤祥在本土市场历史悠久,因此亦形成盘根错节的经销加盟渠道,据上述其代工厂人士透露,加盟老凤祥的保证金为5万元,镶嵌类珠宝首批进货不低于30万元,其他素金产品不限定首批进货金额。 老凤祥的供应链是镶嵌类产品必须到品牌所指定工厂进行生产,然后自行采购生产成品,在工厂直接的供货价基础上加5%品牌费。
老凤祥拥有老凤祥银楼有限公司、老凤祥首饰研究所有限公司、老凤祥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老凤祥钻石加工中心有限公司等20多家子公司,旗下有首饰、银器、礼品、型材4个专业分厂,主要负责中高端饰品的生产,普通商品通过OEM形式生产。
“老凤祥在供应链上的管理和掌控不像周大福那么强势,其经销商和加盟商在采购上有一定的自,加上老凤祥后期发展过程中以经销商或加盟商为主,良莠不齐,这应该是老凤祥对产品质量监控较弱的原因。”上述加工厂人士说。
行业地位尚难被憾
广发证券认为,老凤祥公司产品为金银珠宝饰品,其不良影响远小于涉及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而且多数珠宝企业均发生过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已经彻查此事,并表示会在今后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反复发生。”经了解,公司一季报经营情况较好,营业收入同比增长20%左右,净利润增速在20%-25%,预计公司2012和2013年EPS分别为:1.59和2.05元,目前2012年估值水平为18倍,估值较低,维持“买入”评级。
光大证券也认为,该事件为个别产品疏忽,对老凤祥公司影响甚微。老凤祥产品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各省市质检部门开展的多次质量监督抽查活动中均顺利通过。目前,公司已向全国各地所有老凤祥产品经销商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品牌、质量、管理、服务等大检查。
商场质检报告范文6
关键词:事前控制;进场验收;见证取样送检
中***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1 事前控制
(1)认真熟悉***纸设
计文件是监理控制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工程开工前应认真熟悉***纸,对建筑、结构中的疑问做好记录,积极参加***纸会审,同时注意基础、主体结构、楼地面、门窗、内外装饰工程中设计所使用的材料。
(2)熟悉施工承包合同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及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在材料监理控制方面的责任和权限。监理工程师特别要提醒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供货方式、品牌、规格、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并要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选择材料供应商
总包单位在审查合格的材料供应商名单中选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材料供应商的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经各方联合考察,结合其业绩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供货能力有保障的供应商。
(4)审核委托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单位的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应对承包单位委托的材料检测单位进行考察,考察其试验室等级及其试验项目、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试验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等。
(5)审批总包单位编制的材料试验计划
总包单位编制的材料试验计划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共同编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填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纸审核其结构、回填土、环保、防水、防火、节能要求等内容是否齐全,数量和试验组数是否符合要求。
(6)在监理实施细则中编制见证试验计划
① 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件;用于承重结构的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拌制砼和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地下、屋面、厨卫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② 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规定,人造木板、饰面人造木板,涂料,胶黏剂和水性处理剂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其限量应符合规定,且应抽取试样进行见证送检。
③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规定,用于室内装修的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纺织织物等须按防火要求的燃烧性能等级进行复试(见证试验)。
④ 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规定,对墙面,地面,屋面,通风,空调等保温绝热材料,门窗,幕墙,电线,电缆等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2 施工过程控制
(1)严把材料进场验收关。检查内容包括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资质,营业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出厂质量检测报告及材料包装、产品标牌、标识等;若为进口材料需有进口报关证明。同时还要检查该材料是否为国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
检查合格证和检测报告,其内容必须真实,齐全,完整,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合格证要求有检测人姓名,检测报告要提供原件,当不能提供原件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地点,抄件人姓名,并加盖销售单位红章,监理工程师还应查看试验日期以保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检查材料包装须完整,应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执行标准及编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的地址、联系电话等。
检查材料产品标牌、产品标识与材料质量证明书是否一致,检查材料外观尺寸、观感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数量是否与报验数量一致。材料检验符合要求后在《材料构配件进场使用报验单》中签字认可。
(2)对于用于承重结构的主要材料(钢筋,砼等),装修材料,防火材料,节能材料等,在厂家提供质量证明(合格证,检测报告)的基础上,还须按规范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复试,并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见证取样送检项目应齐全,按材料进场批次,依据相关规定的频率及方法进行,取样人、见证人需经专门培训,严格按照产品技术标准及检测标准取样,共同参与样品封存工作,并对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测委托单上必须有取样和见证人员签字,然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
(3)对于3C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对于实施3C认证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等产品应在建筑玻璃实体上标注3C标志。
(4)监理工程师在日常的巡视工作中,要注意施工中所用的材料品牌,种类是否与材料进场验收一致。防止施工单位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一旦发现,一律返工,绝不姑息。
(5)严格执行工序验收制度,在验收中注意施工所用材料是否与材料进场验收一致。如钢筋的品牌,规格等在钢筋上有明显的标志。
3 主要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
3.1水泥
水泥进场后应检查水泥的材料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要求,3d强度报告中强度值是否达到要求,收到厂家补报的28d强度试验报告后,应核对R7和R28编号是否一致,强度值是否达到要求。
水泥复试(见证试验)取样时要特别注意代表性,从1个验收批取样时,应随机从不少于20袋水泥中的不同部位各取等量水泥,混拌均匀,从中称出不少于12kg作为试样。水泥在施工现场存放时要注意防潮,存放超过3个月要重新进行复试,按实际活性使用。
钢筋
检查每捆(盘)钢筋的标识牌,看其炉批号和检测报告的炉批号是否一致,带肋钢筋还要检查外观质量,若有颜色发红,飞边,裂纹等现象多为小型钢厂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一般选用名牌钢厂钢筋,对于进口钢筋还要提供化学分析报告,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使用。
钢筋复试(见证试验)应按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个检验批,在任选的2根钢筋中切取。
对钢筋机械连接的工艺检验,是在正式施工前按同批钢筋,同种机械连接形成的接头试件不少于3根,同时应对截取接头试件的母材进行抗拉强度试验。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形式,同规格的接头,每500个为一验收批,每一验收批次须在工程实体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做单向拉伸试验。当现场连续检验10个检验批均一次性抽样合格时,检验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为一验收批。
砌墙砖和砌块
检查烧结砖时应注意观察其颜色,颜色较淡者一般为欠火砖,由于未烧透,强度不足,敲击声发闷,敲击烧透的砖一般声音较清脆。欠火砖,要对其随机抽取样品送检。
蒸压加气砼及轻骨料小型空心砌块龄期须达到28d以上,否则会影响砌块强度。有的工程砌块进场时还冒热气,生产时间不长就运到工地,这样的砌块根本达不到强度和体积稳定性要求。
应注意各种砖和砌块的检验批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烧结普通砖为15万块为1批,烧结多孔砖不超过5万块为1批,烧结空心砌块和空心砖砌块不超过3万块为1批,而加气砼和小型空心砌块不超过1万块为1批。
商品砼
监理工程师要组织相关人员到商品砼厂家进行考察,审查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及业绩,从多家商品砼厂家中优选一家,考察其厂区,车间,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考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能对商品砼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商品砼厂家资料要齐全,每次浇筑砼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其合格证,每车商品砼进场时监理旁站人员应检查厂家发料单,重点检查发料单中砼强度等级是否与设计相符,发车时间与进场时间是否超过初凝时间。现场实测砼塌落度时,偏差超标的要求退回,并要求施工现场负责人及时通知砼厂家调整塌落度,严禁在施工现场随意向罐车中加水。
防水材料
防水卷材,防水涂料进场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厂名,商标,批号等。防水卷材还要检查其厚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卷材是从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产品大于1000卷时抽取5卷,100—500卷抽4卷,100卷以上抽2卷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做物理性能检验。
聚氨酯防水涂料是常用的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同一生产厂家以5t为一检验批,抽取3kg(多组分产品按配比取);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又称JS复合防水涂料,同一生产厂家以10t为一检验批,产品的液体随机取样,配套固定组分的取样按袋装水泥的规定进行,两组分共取5kg样品。
无机防水涂料中的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和无机防水堵漏材料是按同一厂家,每10t为一验收批,在10个不同包装中随机抽取10kg,混合均匀,一分为二,一分供试验用,一份备查。
电线,电缆
电线,电缆要核查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3C认证书,外保护层要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给水管材及管件
除检查常规质量证明文件外,还要有卫生许可证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新材料
新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或研制单位的正式产品,有产品质量标准,并达到合格等级。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环境保护,节能,防火性能及影响重要建筑功能的材料,应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新材料应经设计和建设单位认可,并办理书面认可手续。
参考文献
[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S],GB50325-2010.
商场质检报告范文7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的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一号文件和县委十六届三次全会暨全县经济工作会及全县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我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为我县农业产业发展和现代果业建设提供安全高效的生产资料,推进苹果产业化进程,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现就今年全县农资市场整顿工作安排如下:
一、内容范围
整顿的范围主要包括县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化肥、农药、包装、果袋、自育或外调果树苗木、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整顿的重点是:严查高毒高残留农药、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哄抬市场价格、虚假欺诈广告和非法经营等行为;加大对各农资经营户库房的排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违禁农业投入品的不法行为;加强对农村流动设点销售的监管,保障我县农资市场经营秩序良好。
二、时间步骤
1.3-4月份集中做好果树苗木、化肥、农药、种子、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小型农机具及配件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2.5-6月做好果袋和农药市场的管理和整顿等工作。
3.7-9月做好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4.9-2013年3月份做好苹果包装、化肥、小型农机具及配件市场的管理和整顿工作。
三、职责划分
1.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做好本乡镇农资经营门点的排查摸底、宣传培训,并公布投诉电话。
2.农业***大队负责,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生产办配合,搞好全县农药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3.植保站负责,农业***大队、生产办配合,搞好全县自育和外调苗木及苹果检***工作。
4.工商局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大队、市场办配合,搞好化肥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5.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工商局配合,搞好果袋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6.种子管理站负责,工商局、农业***大队、植保站配合,搞好全县各类种子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7.农机中心负责,农业***大队、工商局配合,搞好全县小型农用机械及配件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8.畜牧局负责,工商局、农业***大队配合,搞好全县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管工作。
9.工商局负责,质监局、营销办配合,搞好包装市场的规范管理和整顿工作。
10.物价局负责做好农资产品的价格管理,防止哄抬物价坑农害农;公安局、法院重点做好移送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整顿办法
1.果树苗木市场整顿。要把好市场准入关,不论本地自育和外地调入的苗木在我县销售前,必须经植保站检***,获得准销证后方可在县境内销售。苗木销售实行划行归市定点经营,不得乱设摊点随意销售。植保站、生产办要按照我县新建园对苗木的要求制定县新建园果树苗木标准体系,并利用新闻媒体、传单、培训会等各种形式向果农和经销者进行宣传;农业***大队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市场检查整顿,对不够尺寸、根系不合格的苗木要强制返圃,对脱水或带有病毒***情的苗木要扣押并销毁,对淘汰的劣质品种苗木要制止在我县境内销售,以保证今年新建园果树苗木符合标准。
2.化肥市场整顿。以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监管为重点。一是工商局要严格审查各经营户的经营资格,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坚决给予取缔,并按照国家标准要求从包装标识规范程序上初步判断真假,对重点怀疑产品送有关权威部门进行检验,对抽检结果及时公告,指导果农正确选购;二是质监局要对各经营户的进货渠道和产品出厂附带的有关标识文件要进行严格审查;三是要重点排查乡村农资网点和流动非法销售摊店,检查整顿和日常监管要到村入户;四是要严厉打击虚假欺诈广告,制止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哄抬物价。
3.农药市场整顿。工商局和农业***大队要严格审查经营资格,坚决取缔非法经营。一是严厉打击查处农业部199号公告禁限用农药、332号公告规定的甲胺磷等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和三氯杀螨醇以及今年全省农药质量抽查通报的问题产品和经营户;二是加强对各经营户培训教育,使其经销无公害农药,教育引导果农自觉抵制各类禁限用农药,做到安全用药,科学用药;三是加强对各经营户库房的强制检查;四是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农药要强制抽样送有关权威部门检验,抽样结果要及时利用电视、传单等形式公告,在质检报告未出具以前,对所抽产品进行查封禁止销售。五是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扩大使用范围、以肥代药和过期失效的农药。六是农业***大队负责,苹果局、市场办配合,依据相关***策法规,根据工作实际,从各果站抽选2—3名业务骨干进行集中培训,并给颁发***证,以加强对各村组和流动滩点的日常监管。
4.果袋市场的整顿。实行备案登记和市场准入制。质监局要加强对我县境内生产、销售的果袋登记备案管理,送样抽检。在登记备案和抽样送检中要严格按相关规定收费,严禁多收或乱收费。对登记备案和抽样送检结果要及时分期在电视、销售市场和乡镇街道张榜公布。对合格产品核发准销证,对不备案登记和抽检不合格的坚决禁止在我县境内销售。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果袋市场整顿工作经验,不断改进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职尽责,做好今年果袋市场的整顿工作。对因果袋质量问题,给果农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5.小型农用机械及配件市场的整顿。一是要全力做好小型农用机械销售市场的整顿检查,从源头上制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我县市场;二是要加大农机配件门店的检查整顿,对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要坚决取缔,对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门店(企业)要严厉打击。
6.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市场的检查整顿。工商局要对个体经营户的经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并对各经营户建立详细的信息资料档案和进销货台帐。畜牧局要抽调专业人员对全县的饲料经营户进行排查,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及过期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同时要加强对流动销售摊点的监管。
7.种子市场整顿。农业***大队要对我县境内自育和外调种子进行登记备案,核发准销证,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过期等不合格种子产品。种子站要加强对我县市场销售使用的自育和外调种子的检验检***,指定专门经销户销售。工商局要严格经营户经营资格审查,加大对流动销售摊点的打击力度。
8.包装市场整顿工作。以提高包装档次,维护“苹果”品牌为重点,严格执行《苹果预包装标准》。质监局要从包装物的规格、质量标准要求、标识以及计量等方面入手,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方案;工商局要制定出相应的市场准入标准,包装市场各经营主体要积极配合各职能单位搞好市场经营规范管理。在全县市场销售使用的纸箱必须要有“苹果”或产地标识字样,禁止有外地标识或不明确标识的纸箱在我县市场销售。各经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设计的包装,须经工商局和营销办审查后方可使用。对在国家工商总局申批的“苹果”证明商标,必须先向营销办提出申请,经授权后方可使用。各纸箱经营户要在纸箱销售时附带质量信誉卡。全县的销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销大户在商品果销售时,要统一使用质量信誉卡,认真填写苹果品种、规格、产地、果农姓名、联系电话及监督电话等信息。县工商局要会同质监局对我县销售的果箱重点进行抽查,严厉打击内夹水泥的果箱。质监局要经常深入乡村,检查客商收购苹果使用的计量器具,严厉打击“缺斤少两”现象,维护我县果农的正当权益。质监局要会同工商局、凤栖镇和高速路服务区研究制定《服务区苹果销售市场的管理办法》,使各经营户做到明码标价,公平交易,热情报务。严厉打击搭皮苫面、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等现象,全力维护苹果声誉,打造果乡良好形象。同时要做好果网产销企业的监管。
9.物价部门要集中人力,采取得力措施立即对全县农资产品的进货渠道和进销货价格进行认真的摸底调查,随时掌握农资市场价格行情,制定相应的指导价格,打击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法行为。公安局要快速查处各类涉农治安刑事案件,维护好经销生产企业、经营户和果农的权益。
10.电视台要设置农资市场整顿专题栏目,并在联合***集中整顿时进行全程跟踪报道,营造农资市场整顿浓厚氛围。同时要加强涉农广告的监管,严格农资产品广告的行***审查。化肥、农药、果袋、兽药、饲料等农资广告宣传、培训时要经县工商、质监、农业***大队、市场办等部门审批后方可。重点查处涉及种子、农药、化肥和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的虚假违法广告。
11.实行监督举报制度。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大队、物价局等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落实专人24小时值班,快捷处理举报案件。培养建立各自的举报网点,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发动群众,有效监督。
五、具体要求
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品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民的收入和农业产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因此,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服务全县经济建设的大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各***部门要落实主管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精兵强将,夯实工作责任,全力搞好此项工作,并落实专人将查处案件情况每周星期五以书面形式报农业***大队。工商、质监、农业***、物价等***主体单位,要根据现阶段市场进销货的复杂形式安排一定的工作人员,深入市场明查暗访、昼夜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出击,快速处理。农业***大队要做好全县农业法律法规案件的行***调查和处理工作。质监局要做好关系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重点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公安局、法院、苹果局、生产办等相关单位也要落实工作人员,全力配合此项工作,保证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规范整顿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进一步规范***行为,减少***策操作的随意性。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或给群众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部门、单位,由县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商场质检报告范文8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储备肉(以下简称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国家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肉类产品,包括储备活畜(含活猪、活牛、活羊,下同)和储备冻肉(含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下同)。
第三条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储备肉的行***管理,审定储备肉区域布局及代储企业、储存库、活畜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的资质,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储备肉财***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
第六条***负责储备肉财***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储备肉财***补贴资金,会同***驻各地财***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监督检查有关财务秩序和财***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
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信贷***策和储备肉计划安排储备肉贷款,对储备肉贷款实施信贷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八条商务部委托的操作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储备肉入储、加工、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储备肉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储备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储备肉计划安排建议。
第九条商务部委托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储备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条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应支持和配合储备肉管理工作,按有关要求择优推荐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督促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及时落实储备肉计划。
第三章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商务部对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代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肉类行业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全资储存冷库、活畜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或持有储存冷库、基地场所在企业5%以上股份;地方代储企业与基地场(分公司除外)必须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储存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有关资质标准。牛羊肉储存冷库应是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认的清真库。冷库储存能力在3000吨以上。
基地场应符合中央储备肉活畜储备基地场有关资质标准。
第十四条储备冻肉加工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冻猪肉加工企业应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资格,具备《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规定的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的资质条件,产品质量应符合《分割鲜、冻猪瘦肉》(GB99592-2001)要求;冻牛、羊肉加工企业应符合《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GB/T17237-1998)及《牛羊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GB18393-2001)的要求,冻牛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1998),冻羊肉产品质量符合《鲜、冻***羊肉》(GB9961-2001)。
第十五条具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中央企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加工企业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审定承储或加工资质。其他企业通过当地商务主管部门逐级向上申请审定承储资质。
第十六条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进行资质审定,公布取得资质的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名单。
第四章入储管理
第十七条商务部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储备肉承储单位和加工企业。
第十八条根据储备肉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商务部会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操作单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并抄送***驻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员办、质检单位和承储单位。
第十九条储备冻肉加工和入库原则上实行招标采购办法和送货到库制,采购上限价由商务部、***确定,操作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储备活畜每吨分别按活猪20头、活牛6头、活羊60只折算。储备存栏活畜体重,活猪在60公斤以上,活牛在400公斤以上、活羊在20公斤以上。
第二十一条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向操作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担保证明,或以资产抵押,或缴纳保证金。储备冻肉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为入库成本的1%,储备活猪、活牛、活羊资产抵押或保证金标准,每头分别为40元、130元、13元和10元、30元、3元。
第二十二条操作单位根据储备肉入储计划与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妥资产抵押、担保手续或足额交付保证金,并按计划入储。
第二十三条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应按时落实储备肉入储计划。储备冻肉入库数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未经商务部、***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操作单位应及时将储备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商务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二十四条因承储单位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商务部会同***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储备肉的,由商务部会同***视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在库(栏)管理
第二十五条储备肉实行专仓(专垛)或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第二十六条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不得自行变更储备冻肉堆码库、垛位和活畜饲养专栏。
第二十七条在库(栏)储备肉由北京市专员办监督操作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统一办理财产保险。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以储备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告知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及时报告商务部。
第二十九条操作单位和承储单位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栏)管理。承储单位应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操作单位,操作单位应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商务部、***。
第六章轮换管理
第三十条承储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冻猪肉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冻牛、羊肉原则上不轮换,每轮储存8个月左右。活畜原则上每年储备3轮,每轮储存4个月左右。
第三十一条储备冻猪肉由操作单位按计划组织承储单位及时轮换。储备活畜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
第三十二条储备肉轮出后,承储单位应按计划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商务部、***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储备肉处理。
第三十三条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商务部、***,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所在地专员办。
第七章出库(栏)和动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操作单位根据储备肉出库(栏)计划,组织承储单位按时出库(栏)。
第三十五条储备冻肉出库采取公开竞卖、就地销售或者商务部和***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竞卖底价由商务部商***确定,操作单位组织实施,实行到库提货制;就地销售按结算价格对承储单位包干,由其自行销售。结算价格原则上由当地专员办参照当地市场批发价格和品质差价核定。
第三十六条储备活畜出栏由承储单位根据计划自行组织。
第三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商务部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商***后及时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国或者部分地区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动用储备活畜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基地场所在省级行***区域平均饲养成本确定。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参照入库成本、品质差价随行就市,并经当地专员办核定。
第三十九条操作单位应及时落实储备肉动用计划,并将执行情况上报商务部、***,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所在地专员办。任何单位、企业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储备肉动用计划。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储备肉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安全标准。储备冻肉应在入库前30天内生产。
第四十一条质检单位应在收到商务部委托检验通知后,依据国家储备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储备活畜出栏前完成公证检验;依据国家储备冻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在储备冻肉入库时进行公证检验。
第四十二条质检单位应向承储单位出具检验报告书;同时,将储备肉公证检验结果报告商务部,抄送***。商务部应对储备肉质量情况进行抽查。
第四十三条承储单位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商务部反映,商务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商务部建立储备肉监测系统,对承储单位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和活畜及其产品、饲养原料市场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操作单位、承储单位应建立计算机储备肉台账,按有关规定通过台账系统及时向商务部、***、操作单位和所在地专员办报送有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建立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操作单位应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中央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商务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并抄送所在地专员办。
第四十六条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对储备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按照信贷***策有关规定,加强对储备肉贷款的信贷监管,并将监管情况通报商务部、***,抄送操作单位。
第四十八条专员办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收储、轮换、动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抄报商务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第四十九条操作单位应对承储单位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请商务部、***处理。
第五十条承储单位对商务部、***及专员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操作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企业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五十二条操作单位和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商务部商***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管理费和公证检验费补贴,直至取消其业务操作和公证检验单位资格。
第五十三条加工企业和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责成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理。其违法违纪所得由***或专员办按有关规定收缴。
第十一章附则
商场质检报告范文9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区域内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农产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市场准入,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农产品准予销售,对未经认证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并推进其实施。
设区的市人民***府负责制定本行***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方案,并报省人民***府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的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府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农产品市场准入,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逐步推进,不断完善的原则,分品种、分阶段、分步骤进行。
自*8年7月1日起,在设区的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设区的市人民***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自*9年1月1日起,在县(市)城区内的批发市场、超市和配送中心销售的蔬菜、果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实行市场准入,具体准入品种由县(市)人民***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
2010年12月31日前,本省行***区域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销售的所有农产品,均实行市场准入。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已有规定的农产品种类和地域范围以外的,具体准入内容和实行时间由设区的市人民***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但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包装标识与检测
第七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上市销售。
第八条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
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
第九条销售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使用权的农产品,应当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农产品,可以免检进入市场销售:
(一)在认证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凭认证标识;
(二)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同一批农产品,凭有效的合格证明;
(三)与农产品销售市场签订销售合同的无公害农产品认定产地生产的农产品,凭产地证明和销售合同;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送销的农产品,凭市场主办单位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五)其他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凭县级农业行***主管部门或者乡镇***府、村委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出具的产地证明和检测报告;
(六)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合格标志的猪肉,凭检***合格标志,其他依法需要实施检***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除凭上述有关证明外,还需提供检***合格标志、检***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发现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允许进入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检测证书、检测结果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二条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销售者、超市、配送中心必须建立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的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农产品或者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十三条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农产品的质量负责,发现其生产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农产品,并向农业行***主管部门报告。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保障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不断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各类市场和超市、配送中心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
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
第十八条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定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生产高标准的优质农产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省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抽查结果。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集中销毁。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工商等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市场抽查检测中发现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时,应当及时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工商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包装或者未附加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配送中心未按规定进行抽查检测和公示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卫生行***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工商、卫生、质监、商务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农业或者工商行***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法律、法规对行***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