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续保申请书篇(1)
持续海关担保申请
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程序相对复杂。其中,前述“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工作,由美国海关与边防局金融办公室下辖的税收处担保组(Revenue Division BondTeam)负责受理,地点在印第安那州印第安纳波利斯市。口岸海关官员无权处理此类事务,若申请人不慎将申请提交给了口岸海关关长,后者应立即将其移交。
申请人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或直接邮寄的方式提交申请书。将申请书转换为PDF或TIF格式并粘贴在电子邮件附件中的方式最受海关欢迎。但海关也建议,申请人采用这种方式时,应在邮件中清楚地标明每个附件的具体页数。
除“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外,其他类型的持续海关担保申请仍由口岸海关关长受理。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进口货物的一般特征;普通海关关税(包括任何被依法视为关税的税款)的总数额,以及海关征收的其他税款的估定数额。申请获得口岸海关正式批准后,若其所载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担保债务人应在知晓信息变化事实后的30日内重新提交一份申请,更新相关信息。
批准
在“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之外的其他类型中,若申请人的海关交易发生在某一口岸,由该口岸海关的关长决定是否批准申请;若申请人的海关交易涉及到一个以上的口岸,则其中任一口岸海关的关长都有权做出决定;若海关担保交易因退税不正确而需重新返还,则由退税办公室的官员决定是否批准。
口岸海关关长负责审查提交上来的申请,判断填写是否正确、所提供的担保能否充分起到保障作用。经过批准的海关担保书均应归档保存在口岸海关办公室,除非国际贸易守法处主任对口岸海关关长做出特别的书面指示。此外,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608节(经《美国法典》第19卷1608条修正)的规定,含有支付法庭诉讼费用协议内容的担保书应移交给美国***府律师,因退税不正确而需重新返还的担保书则应保存在相关的退税办公室。
对于“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的申请,税收处担保组将在批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正式通知。标准程序是将被批准的海关担保书即第301号海关表格的副本传真给担保申请人,并向每位担保债务人邮寄一份副本,此外,担保人也将得到一份副本。
担保的财产与数额
如有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或经***长或海关署长授权指令,口岸海关关长可以接受相当于担保数额的现金担保,包括美国货币、美国***府债券(储蓄债券除外)、美国负债证明书(U nited States certificates ofindebtedness)、中期债券(Treasurynotes)或国库券(Treasury bills)等,以此代替海关担保中人的担保。
若海关担保义务人(含担保人与担保债务人)提供上述担保物(美国货币除外)作为现金担保,则应向海关提交一份适时执行的授权委托书与协议书,授权口岸海关关长或相关海关官员在其违反担保义务时,全部或部分出售现金担保物,以弥补因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若担保义务人提供的是美国货币,则在其违反担保义务时,口岸海关关长或相关海关官员可依授权直接扣除现金。
持续海关担保的数额由税收处确定,单一进口担保的数额则由接受该担保的口岸海关关长确定。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任何海关担保的数额均不得低于100美元。在计算担保数额时,1美元以内的小数部分可以忽略不计。
通常情况下,持续海关担保的数额是50000美元。若适用主体是进口商,则其最低数额可能是50000美元,也可能是此前12个月中所支付税费总额的10%,最终数额以其中最大者为准。另外,不论采用哪一种标准,最终的数额必须化整为1000美元的整数倍。
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数额通常不得低于进口货物的价值及其所有关税、税款、费用的总和。如果货物由其它联邦***府机构管制,或是属于受限货物范畴,则其担保数额不得低于货物价值的3倍。
确定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数额时,口岸海关关长应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担保债务人此前及时支付相关交易的关税、国内税及费用的记录;担保债务人此前服从海关交回货物的要求、履行未查验货物保持原样的义务、遵守海关***、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被担保的交易中所涉货物的价值与性质:
海关对被担保的交易进行监管的等与类型:
担保债务人此前履行担保义务的记录,包括支付违约赔偿金的记录;担保申请中的任何额外信息。
“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海关担保数额由税收处担保组定期审查,其他类型的海关担保数额由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定期审查。如果担保数额被认定为不够充足,担保债务人会立即得到书面通知,并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3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果口岸海关关长或退税办公室认为某项持续海关担保的认可不利于关税征收,或是妨碍海关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则可要求担保债务人提供额外的保证措施。
填制海关担保书所需信息
海关担保书即第301号海关表格应列明担保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名称及住址。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都由公司承担时,须注明公司名称及其主要营业地的地址。担保债务人也可在担保书中采用商号(trade name)及非公司性分支机构的名称,虽然后者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的公司地位,却仍可使用自身名称。
开始实施担保的具体日期也须在担保书中予以明确,担保数额则应采用数字方式加以列明。一股情况下,缩略语形式只能用在担保书的日期中,或是用在公司担保债务人或公司担保人的声明中。如果担保书最后还有空白之处,应划线填满。
证人
若海关担保由非公司性质的担保债务人或担保人提供,则担保义务人的签名须有其他两人作证,证人须署出各自的姓名与住址。如果两名证人同时为担保债务人和担保人作证,则应在担保书中明确注明“同时” (as to both)字样。若海关担保是由公司担保债务人或公司担保人所授权的主管人员或人提供,则不需证人。
改变担保书内容
对担保书进行修改(modification),或是在担保书的字
行间书写(interlineation),都将意味着担保书的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或者说构成了对担保书内容的重要修订。
担保书的变更(aiterations)或删除(era sures)包括修正印刷错误、变更地址等行为,这些都是细微改变,并不会导致担保书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或是构成对担保书内容的重要修订。
若在担保义务人签字之前发生上述行为,担保公司的人或个人担保人应就此做出一份同意声明,附在担保书上。若在担保书签字后、海关批准前对担保书采取变更或删除行为,担保义务人应在担保书中注明:一致同意作此改变。此后,除非得到法规明确授权或是海关署长批准,担保书一律不得再次进行修改或在字行间书写,否则将被视为新的担保书。担保书正式获准生效后,除非法规明确规定,或是海关署长特别指示,否则任何改变都不会获得口岸海关关长许可。
附件
可以向担保书追加附件,但并非所有附件都能够被海关接受。一般来说,口岸海关关长可以接受以下类型的附件:
只有当改变名称的行为不会影响其法律上的身份或地位时,担保债务人才可以在担保书后追加一个改变其名称的附件。如果担保债务人因合并、重组或类似行为产生了一个新公司,则不能以附件形式改变其担保书中的名称,而须重新制定新的海关担保书。
修改后的担保债务人地址可以作为附件内容。
增加、删减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担保书附件内容。
除“进口商或报关人”持续担保书的附件由税收处担保组受理外,其他海关担保书的附件均须提交给批准该海关担保的口岸海关关长。经过批准的附件均须与相关的担保书稳妥放置在一起,以免丢失或误放。
印章
担保书需加盖印章时,若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是个人,须在签名邻近处加盖印章;若担保债务人与担保人是公司,则须在该公司代表人签字邻近处加盖法人印章。
担保及其附件的生效日期
单一进口海关担保的生效日期是第301号海关表格中所确认的交易日期(the date of the transaction),持续海关担保的生效日期是第301号海关表格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the effectivedate)。
担保书附件的生效日期依内容的不同分成以下两类:以改变担保债务人的名称与地址、增加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为内容的附件,其生效日期以附件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为准;以删除商号与公司担保债务人的非公司性分支机构为内容的附件,也可以附件中所确认的生效日期为准,但该日期至少要比口岸海关收到该附件之日多出10个工作日,如果这一条件得不到满足,或是附件中根本没有确认生效日期,则该附件生效于口岸海关收到附件之日起的第10个工作日完结之时。
低保续保申请书篇(2)
第二条 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对象,由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持《低保证》原件和身份证、规定就诊医院的诊断书、入院***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向低保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宇请,并填写《大庆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
第三条、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在二个工作日内,结合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的核查结果形成低保家庭基本情况说明。送报街道办事处。对于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告知申请救助的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接到社区报送材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区提供证明材料的初审和汇总,报送区民***局。
第五条 区民***局在接到送交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大病救助审核、汇总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报送市民***局救助办公室,市救助办公室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未经批准救助的,由区民***局告知低保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经批准享受救助的低保对象,由市救助办公室下发《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通知书》(以下简称《救助通知书》,《救助通知书》注明救助期限和最高补贴额度。《救助通知书》一式三份,由低保对象送交规定就诊医院一份,医院凭《救助通知书》给予救治。市民***局和市财***局各留存一份备案。
第七条 申请医前救助的低保对象必须在接到《救助通知书》后,一周以内办理住院手续。
第八条 需转外埠医院***办理转诊手续的,经油田总医院或哈医大附属五院一(专科疾病经市级专科医院)专家会诊后,填写《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由各区民***局报市救助办公室。
第九条 市救助办公室接到各区民***局报送的《大庆市城市低保对象重大疾病转诊审批表》后,会同市财***局社会保障科共同审核、审批。
第十条 经市救助办公室批准享受外埠***的救助对象,向市救助办公室直接领取规定救助病种定额补贴标准的7 0%救助,其余3 0%救助金待***费用超过定额补贴标准后,由救助对象凭前期***收费票据到市救助办公室领取。
第十一条 每年3月和8月初,市救助办公室提出低保重大疾病外埠就医资金需求计划,市财***局将预拨款拨付到市财***支付局。年度外埠就医资金不足时,市财***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加。当年结余于年底前由支付局返还市财***局。
第十二条 低保对象住院期间要随身携带《低保证》和身份证以备接受监督检查,因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病区时,必须向医疗机构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市救助办公室。经查实属于挂床住院的人员,取消本年度医疗救助资格。
第十三条 市救助办公室适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报同期救助对象的有关情况,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市救助办公室提供的信息,责成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救助对象的住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被救助的低保对象办理出院手续时,主治医生和低保本人需在《救助通知书》上共同签署医疗费用确认意见,市救助办公室依据低保对象的确认意见同医院进行结算。 、
第十五条各定点医院凭《救助通知书》每季度对垫付资金进行统计汇总,并与市救助办公室核对,统计资金经过市财***局、市救助办公室、医疗机构三方认同后,市救助办公室形成汇总意见,送交市财***局与定点医院进行结算。 .
第十六条 市救助办公室建立低保对象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台账,及时对大病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市救助办公室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档案,对低保对象申请大病救助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调查、审批资料归档保存。同时建立医疗救助电子信息备案数据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保险范围从20xx年4月3日起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规定:
保险公司将产品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且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上)阶段的,该产品保障的疾病范围应当包括本规范内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动脉搭桥术(或称***动脉旁路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除此六种疾病外,对于本规范疾病范围以内的其它疾病种类,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同时,上述疾病应当使用本规范的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救助对象(一)农村五保对象;
(二)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四)享受民***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五)享受民***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六)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七)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细则:申请资格个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村(居)委会应当:
(1)调查核实;
(2)组织村(居)民代表评议;
(3)符合条件的村(居)公示;
(4)对不符合条件的返回申请人。
镇社会救助办应当:
(1)调查核实;
(2)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
(3)不符合条件的返回村(居),并书面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区民***局
低保续保申请书篇(3)
1、申请要有基本格式,即称呼、正文、结尾;
2、正文内容主要讲述患者身份、所在社区位置、患病时间、何时住院、***过程的简述;
3、最后要写清楚需要申请救助的原因,简要讲一下目前的家庭经济情况,理由要充分、合理,实事求是,不能虚夸和杜撰.
大病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大病救助申请的写作格式其实并不是十分的复杂,首先患者需要了解的就是自己的户口所在地的***府的名称和自己的病例,在申请书的开头首先要明确的写出是向哪里申请,同时还要详细的叙述患者的情况,例如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以及自己的家庭住址等等这些地址都必须详细的进行叙述,这样***府才能够进行进一步的信息确认,一旦申请批准,也能够保证钱能够准确无误的到自己的手里.
大病救助申请的第二个步骤就是需要陈述自己的申请理由,这里面需要详细的叙述自己的病状以及家庭条件,而且情况一定要尽量的保证真实,最好是能够在申请书当中附上自己的病例的复印件,这样能够方便审核的人了解你的病情.
【溫馨提示】:大病救助的申请不仅仅只是局限在农村户口上,对于一些虽然是城镇户口但是依旧没有办法负担高昂的医疗费用的家庭来讲,大病救助申请依然是可以申请的.
附:申请大病救助需要准备的材料
1、医疗救助申请书;
2、户口簿、申请救助人身份证;
3、农村(城镇)低保证复印件;
4、申请救助人住院的出院证明、转院证明;
5、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原件;
6、医疗诊断书、病历复印件.
范文:肺部肿瘤患者救助申请书
xxx人民***府民***办:
申请人:xxx,男,壮族,现年55岁,家庭其他成员5人.家住xx镇xx村民委xx小组14号.
本人因患有肺部肿瘤,且引起胸腔大量积液,抽干后又反复发作,先后各在xx医院、xx县中医院、xx县老医院及市医院进行检查***.最终在xx州医院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医疗合作费外其开支如下:
首先在xx医院医药费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币:980元. 其次在xx县中医药医药费共用去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合币:1448.4元.
再次在xx老县医药医药费共用去贰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币:2307.9元.
最后在xx州医药费共用去壹万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币:11735元.
其间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叁仟陆百元左右,合币:3600元.
病人医药费用总合币:16471.3元.交通护理费用合币:3600元.两项合币:20071.3元.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费用.其中大部分的***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的.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将会开支出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因此,本人特向xx宝镇人民***府民***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敬 敬礼 !
申请人:xxx
2017年10月10日
【溫馨提示】:在填写该申请书时,应将具体的情况在申请书中进行详细地说明,并附上所需的证明材料,争取顺利获得救助.
范文:心脏病患者救助申请书
xx民***部门:
本人xxx,女,xx族,现年xx岁,家住xxx村.于20xx年8月份,突感心跳异常,并伴有头晕等症状,后经遵义医学院、重庆西南医院确诊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脏瓣膜钙化病变,务必立刻做心脏手术,换心脏瓣膜.于是,2012年9月5日住进遵义医学院,并于2012年9月10日进行了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在遵义医学院住院手术***11天,花去费用9万余元.由于这种手术后仍须定期检查和终身服用药物,后续***费用也是个无底洞.由于我家住农村,没有什么经济来源,之前的手术***已让我的家庭负债累累,我又失去了劳动潜质,我的家庭已经不堪重负,后续***怎样办呢?万般无赖之下,我只有向民***部门求助,恳请市民***部门给予帮忙!
此敬 敬礼 !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2017年10月10日
【相关问答】
1、大病救助申请书该往什么部门提交?
【答】大病救助申请和审批程序如下:
①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提交医院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疾病证明等相关资料;
②送交居委会评议;
③街道办审核;
④县民***部门审批.
2、得了大病,村里有补助吗?,怎么写向大队的申请书?
【答】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可直接向乡(镇)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表,经村委会审核,乡镇审查(需入户调查核实)同意后报县级民***部门审批. 写大病申请书需要写明患者 身 份、患者的患病情况 、住院、***花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情况等.
3、低保民***求助和大病救助是否一样?
低保续保申请书篇(4)
二、廉租住房分配原则
坚持公平、公正、合理、排队轮候、特殊困难急需救助家庭优先的原则。下列特殊困难家庭排队轮候时优先:
(一)家庭全部成员无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的;
(四)优抚对象;
(五)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特殊困难的;
(七)棚户区改造区域内符合廉租住房分配条件的。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原居住无照房,动迁后无能力购新房,且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家庭可以优先。其原房补偿费30%返还个人,其余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房租,暂由市房改办保管,抵顶廉租住房房租。
三、廉租住房分配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我市城市常住户口满3年;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市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连续1年以上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家庭无住房;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有房认定:
(一)家庭成员拥有私有住房;
(二)家庭成员承租公有住房;
(三)现住父母、子女或者其他家庭成员住房;
(四)家庭成员在申请前已转让不满5年的自用住房;
(五)已购买待入住或者动迁已安置的住房;
(六)动迁改造前居住自有私房或承租公有住房。
四、廉租住房指标分配
(一)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房改办)根据本年度廉租住房建设数量,按我市城市低保无房家庭比例落实分配指标。
(二)房改办负责将分配指标落实到户。按照排队轮候的原则,首先落实特殊困难家庭,剩余指标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如特殊困难家庭申请户数大于分配指标,可采取摇号方式落实分配指标。
(三)落实分配指标时,申请家庭人口与廉租住房户型要相对应:家庭人口2人(含2人)以下的对应一室户;家庭人口3人的对应一室半户;家庭人口4人(含4人)以上的对应两室户。申请家庭人口按《*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核定。
五、廉租住房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区向管理区申报。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承租廉租住房申请书;
2、民***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府认定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社区、现居住地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说明、租赁协议、租赁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5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6、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证明;
7、其他证明(烈属、残疾人、老复转***人等证件)。
(二)管理区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充材料的次日起计算。材料齐备后,管理区应当及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改办。
(三)房改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会同市民***部门及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管理区、社区工作人员实行联审,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访问邻里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改办应当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排队落实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分配楼号,由社区填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审批表》。
对获得分配指标准予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由市房改办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备案。
(四)承租人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廉租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廉租住房属公有产权,只租不售,承租人只有承租权,使用权,没有处分权、继承权。廉租住房的使用权不得上市交易。
(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
(三)廉租住房租金由市房改办指派社区收缴。房租按承租人住房实际使用面积计算,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5元,按月收租。房租实行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四)廉租住房实行物业管理,由房产局物业公司负责卫生清扫和垃圾清运。卫生费每月每户4元,由房产局物业公司收缴。
(五)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廉租住房限制装修,承租人入住后进行装修的,在其退出廉租住房时应无条件退出,装修不予补偿。
七、廉租住房退出
(一)承租廉租住房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房改办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限期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市房改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经济条件改善后,购新房的,或继承受赠房屋的;
4、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让的;
6、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内居住的;
7、不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二)承租人家庭因经济条件改善自购住房或者外迁的,其承租的廉租住房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死亡,同户籍并同住一处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承租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承租手续。
八、部门职责
(一)房改办要认真做好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和管理工作,各管理区及社区廉租住房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低保续保申请书篇(5)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有乡村常住户口的居民实施基本生活救助。
第三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和动态管理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策优惠、社会救助、劳动自救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府负责制。
县(区)民***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乡镇人民***府及辖有农业户口居民的街道办事处,市民***局是本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行***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村民委员会和社区配合管理审批机关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级***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统计、审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的确定
第五条凡我市行***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均可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无当地常驻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乡村低保待遇(不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
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乡村定居的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混合家庭,符合条件的可分别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城市低保待遇。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况的家庭和人员,不享受乡村低保待遇:
(一)属于乡村五保对象的;
(二)有正常劳动能力、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8周岁至60周岁;
(三)家庭成员拥有并使用手机、摩托车、空调等高档消费品的;
(四)有高值收藏或投资有价证券行为的;
(五)有高于当地乡村低保月平均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六)有、***、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申请人已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的赴外地读书在校生除外);
(八)经县(区)人民***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和扶(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抚)养能力的按当地乡村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有一定收入的按家庭人均纯收入与当地乡村低保标准的差额享受;
(三)保障对象中的优抚对象、重病残疾人、特困独生子女、80岁以上老人、正在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
第九条乡村低保标准。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市现阶段乡村低保指导标准暂定为年人均800元,各县(区)人民***府根据实际制定本地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家庭收入的核实与计算
第十条家庭成员的收入按上年纯收入计算。主要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等。
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总额/家庭所有成员数
第十一条以下内容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等;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
(四)因意外伤亡获得的护理费、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
(六)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享受的医疗费;
(七)乡村贫困家庭大病救助费;
(八)其他按规定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校学生除外)外务工。
第十三条赡养费和扶(抚)养费的计算方法:
(一)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
(二)无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扶(抚)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赡养、扶(抚)养能力;高于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未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的可以不计算赡养、扶(抚)养费;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当地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视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按照超出部分的总和除以家庭总人口数,计付赡养、扶(抚)养费;
(三)实际支付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实际给付额计算。
第十四条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乡村居民。因不可抗力因素将领取的补偿金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四章保障待遇的申请和审批
第十五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凡申请享受乡村低保待遇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书。由申请人填写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
2.户籍证明。包括户主身份证及户口本的复印件。
3.收入证明。本方法第十条有关收入。
4.与审批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贫困户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每年向乡(镇)***府出具申请低保待遇贫困户的收入及其他证明。
(二)受理: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以上,符合条件的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府。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备案,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同时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审核:乡(镇)乡村低保评审小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并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员家庭情况调查表》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区)民***部门审批。经评审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委会,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四)审批:县(区)民***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乡(镇)***府报批的乡村低保对象材料的审核。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在其《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登记后将《市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其所有证明材料退回乡(镇)***府。
第十六条保障对象在执行同一乡村低保标准的本县(区)行***区域内迁移的由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保障待遇迁移手续。迁入地重新履行申请手续,管理审批机关应简化审批程序。
第五章保障资金的筹集、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预算资金:由市、县(区)财***按55比例承担(不含扩权县资金安排)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区。由县区自行解决。
(二)乡村低保资金财***专户所形成的利息收入;
(三)社会捐赠资金;
(四)按规定可用于乡村低保的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乡村低保资金必须纳入各级财***预算。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十九条各级民***部门负责编制年度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需求计划。
第二十条各级民***部门和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要强化乡村低保工作。并纳入财***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级民***部门要公开乡村低保***策、办事程序、保障对象和保障金发放情况。受理乡村居民的举报、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乡村低保补助金按季度实现社会化发放。对行动不便的低保对象。
第二十三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乡村居民有下列之一的由民***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其冒领的保障金和终止享受低保待遇: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发生变化或家庭人口减少。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第二十四条从事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对象。
(三)贪污、挪用、扣压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四)有其它、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对为申请享受乡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对象出具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低保续保申请书篇(6)
北京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人民***府、社区:
申请人:_x,女,汉族,现年47岁,现租住在_x号。
申请原因及理由:我本人原是粮油加工厂职工,因该厂破产倒闭于20_年下岗至今无事可做。同时解除了劳动合同。
下岗后既无国家的收入和其他经济来源,更无经济购买住房,为了生存,现外出打工维持生活,又丢不下小小年纪的女儿。儿子也没有工作,在家待业,想在本城找工作又难找到适合我们的工作,所以致使经济和生活十分困难。
上班时单位已交养老保险,但下岗后没有交养老保险,连生活都成问题,所以交不起养老保险金。
为此,根据现在特殊情况和实际问题,恳求***府解决廉租房补贴,渡过住房难关为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三房"轮候家庭
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
2、其他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
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根据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变化等对上述标准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3、外省市来京家庭
(1)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且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
(2)申请人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居住证;
(3)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策性住房;
(4)申请人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5年(60个月及以上);
(5)申请人在京有稳定就业,工作单位须在北京注册,所处行业符合北京市产业发展需要,未列入产业禁止和限制目录。
注:具体条件由各区人民***府结合本区产业发展、人口资源环境承载力及住房保障能力等实际确定。
4、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人民***府批准后实施。
注:2017年北京有几个公租房项目试点过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和非京籍无房职工(新北京人)申请,但是2018年以来,还没有哪个项目是以上两类人可以申请的。
北京廉租房申请材料以下是针对京籍家庭的申请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核定表》(一式两份);(不用自己带,现场领表)
注:若想查看核定表主要填写哪些内容,可见文末提示获取样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印在同一纸张上,正面是首页和本人页,背面是变更页);
4、外省市在京工作人员提供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同期《居住证》;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
6、申请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公房租赁合同》,或名下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应提供房屋网签合同、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协议、购房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或集体土地上房屋确权证书;
7、夫妇双方一方户口不在申请所在地的,需提供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证明;
8、家庭成员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离退休费的有关凭证。
如您为以下人员,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9、无业、失业人员应就收入、住房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10、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应就签订的劳动合同、就业单位情况诚信申报,出具书面承诺书;
如您属于以下特殊情况,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1、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2、申请家庭成员有重残人员的,需提供本市区(县)残联出具的《残疾证》;
1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大病的,需提供本市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14、劳模家庭需提供市总工会出具的省部级《劳动模范证》;
15、成年孤儿提供本市民***部门出具的成年孤儿《安置证》;
16、申请补贴类资格的家庭,需提供民***部门核发的《供养证》、《低保证》、《低收入证》;
17、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卡》;
18、优抚对象及退役***人需提供区武装部或部队出具的优抚证、退伍(转业)证;
19、见义勇为人员需提交《见义勇为光荣证》(市级及以上);
20、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承租公房已腾退的,应当提供原承租公房腾退协议;
21、申请家庭出售自有住房或将自有住房赠与他人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赠与协议书》。
(上述材料需提供原件检验,留存复印件一式两份,采用A4纸可正反面复印)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京籍家庭申请流程:
1、申请人到街道(镇)领表
2、家庭填写表格,相关单位盖章
3、街道办事处、镇***府受理申请
4、街(镇)组织对申请家庭入户调查
5、街(镇)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评议
6、街(镇)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一次公示(10日)
7、街(镇)提出初审意见、配租方案
8、区组织第二次公示(5日)
9、区住保部门提出复审意见
10、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11、配租登记(房源申请)
12、公开摇号
摇中:家庭配租保障房
未摇中:继续轮候申请家庭每年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和家庭资产等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定期核查符合条件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取消资格。
低保续保申请书篇(7)
第二条农村低保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二)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三)公平、公开、公正;
(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坚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与***府救助相结合,***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扶贫开发相结合,与其他专项社会救助相衔接。
第二章低保标准
第三条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线)定为年人均纯收入1700元。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一类,95元/月/人和二类69元/月/人)。保障标准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低保对象
第四条持有我县农业户口1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我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五条农村低保以保障农村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关系,户籍在一起且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成员主要包括户主及配偶和未婚子女。此外:
(一)成年未婚子女中因病、因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另一家庭计算;
(二)已婚子女按另一家庭计算;
(三)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可按另一家庭计算;
(四)正在服兵役人员及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六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劳动,不自食其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二)因购房、建房、经商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有经济能力但未履行赡养、抚(扶)养义务的。
(四)家庭成员拥有非经营性机动车辆、商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五)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进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六)因酗酒、打架斗殴、、***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七)***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当发生灾害或大病致贫除外。
(八)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拒绝核查的。
(九)国家规定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农村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优先办理农村低保相关手续:
(一)家庭中主要劳动力只有一人且其因病或因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经济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因病年自付医药费数额巨大的。
(三)60岁以上老人只有一个子女,且子女也是低保对象或生活困难的。
(四)子女考入或就读一、二类本科学校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五)孤残、孤老、孤儿等未享受五保待遇的。
第四章家庭收入的认定与核算
第八条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农副业生产以及其他合法劳动经营所得纯收入(含货币和实物折款)的总和。
(一)从事农林牧业收入;
(二)从事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
(三)外出务工收入;
(四)法定赡养人、抚(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
(五)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及转租承包土地等获得的收入;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国家惠民***策补助收入,主要包括移民扶助资金、粮食直补、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等资金;
(八)各种保险金、补偿金、安置金、养老金、储蓄存款及利息、现金及有价证券等收入;
(九)各类中奖资金、集体分红和股息等;
(十)国家规定的其他可支配收入。
注:1.家庭年收入总额=全部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实物折算收入。2.家庭年人均收入=家庭年收入总额÷家庭人口。3.户年低保金额=人年低保金额×家庭人口数。
第九条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混合家庭申报低保的,要综合计算家庭收入,不能只计算农业人口收入。混合户家庭中的农村居民综合收入未达到农村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城镇居民综合收入未达到城市低保标准的,可申请城市低保。
第十条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优待金、抚恤金、补助金等;
(二)***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奖励、优秀***员或优秀***务工作者奖励、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津贴;
(三)***府发放的临时性救济金、救灾款和建房补贴,在校学生获得的救助金、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俭学收入;
(四)因公(工)伤亡或遭受意外伤害人员及其家属享受的保险金、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五)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六)国家规定的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家庭收入的核算方法
(一)种植、养殖收入。根据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土地亩数、农机具及养殖数量、规模等计算收入。种植、养殖收入具体标准由各乡镇同村委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县民***局审核备案。
(二)从事各种行业收入。能够出示有效经营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无收入证明的,按照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计算,也可以按照税务部门依法确定的数额计算。
(三)劳务收入。能够出示有效工资性收入证明的,按所证明的收入计算;不能出示有效收入证明的,按照务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从事劳务所在地人均收入计算,零工收入可按平均务工天数和当地零工日报酬额计算。
(四)赡养费、抚(扶)养费收入。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或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判决的,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农村低保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计算;抚(扶)养费按抚(扶)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抚(扶)养人的,抚(扶)养费不超过其家庭人均年纯收入的40%。赡养人、抚(扶)养人属低保对象的,视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费、抚(扶)养费。
第五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我县农村低保实行县、乡镇人民***府负责制。县***府民***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批,乡镇人民***府负责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审核。农村低保采取个人申请、村级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
(一)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持户主的委托书)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家庭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残疾证;
4.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5.出具有效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及赡养费、扶养或抚养义务人收入证明材料。
6.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7.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地方的,在共同居住地提出申请,并提供其他成员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府的证明。家庭成员无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代为申请。
8.签订《承诺书》,就其所反映的家庭状况的真实性和承担的相关责任做出承诺。
(二)乡(镇)人民***府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可委托村委会或包村干部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低保动态管理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附原审批材料逐级上报审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县民***部门应在收到乡(镇)人民***府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返回乡(镇)张榜公示7日以上。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此作为享受相关社会救助***策的依据,建立档案。除民***部门依法取消其保障待遇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不得将《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转借他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低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回有关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对评议、审核、审批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府、县民***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县民***部门根据救助类别每年定期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及时办理维持、提高、降低或者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乡(镇)人民***府及村民委会应及时掌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入变化情况。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家庭收入、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报告,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变化情况向乡(镇)人民***府报告,由乡(镇)人民***府审核并报县人民***府民***部门批准后,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终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手续。
第十四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一)家庭收入或人员发生变化使其人均纯收入稳定且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府提供的劳动就业机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劳动的。
第十五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县级行***区域内迁移户籍的,由迁出地向迁入地乡(镇)人民***府移交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审批资料,继续给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跨县级行***区域迁移户籍的,持迁出地县民***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无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低保待遇的,由其监护人或村委会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第六章必须取消的低保户
第十六条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必须取消的低保户
1.死亡人员;
2.户口转出人员;
3.享受农村五保、城市低保;
4.大学生毕业半年后,除非患重特大病或遭受重大灾难。
第七章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中央、省、州、县***府共同筹集。县人民***府应将保障资金列入财***预算。
第十八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必须按规定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年度结余部分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以货币形式为主,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推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直接发放给保障对象。
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不得直接抵扣贷款、欠款等款项。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府、民***部门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宜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保障对象任何费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人民***府应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提供组织、经费保障,明确工作机构,加强工作力量,提供必要条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县、乡应分别建立社会救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府要随时受理个人申请,不定期办理有关手续,同时要对所有保障对象实行定期核查与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府在对所有保障对象实行定期核查时,调查人员要对家庭收入、人员变动等发生变化的低保户逐户进行调查,根据核查结果,提出续保、增发、减发或停发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有群众举报或上级机关安排的调查,县民***局及乡镇、村委会要认真了解真实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对需要停发低保金的要及时报告县民***局。
第二十五条县、乡两级要建立农村低保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材料齐全、规范管理。农村低保对象档案包括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表、家庭收入证明、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承诺书、民主评议情况、公示表、变动申请书等。各种表格填写要完整规范,逻辑关系要准确。
县民***部门和乡(镇)人民***府,每年度对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将保障对象、保障标准、保障资金发放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低保对象实行“一年一审”复查管理制度;对低保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一年一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二)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的;
(三)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
(四)未按规定受理、查处公民举报的;
(五)其他侵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由县人民***府民***部门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其获取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侮辱、殴打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的;
(二)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
第九章低保分类
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分类施保。分别为:一类、二类。
(一)一类对象:家庭中有大病、重残、子女上大学人员等,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二类对象:一类对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
第十章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农村低保对象必须每个季度的1-10号到村委会报到,认真填写低保证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府必须按照格式认真填写低保证,且字迹要清楚,特别是要编号;如需更改,要更改后加盖公章。
第三十二条如果低保对象在一年内未到村委会报到,则视为自动放弃低保。
低保续保申请书篇(8)
且又符合城镇居民最低收入规范的家庭,未达到本计划规定的基本住房需要。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三条本市城区规划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适用本计划。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廉租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市财***、建设、规划、民***、物价、国土资源、税务等部门以及渝水区、经济开发区、湖区和有关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方式应当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本计划所称租赁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本计划所称实物配租。并依照廉租住房租金规范收取租金。
指产权单位依照市***府的规定,本计划所称租金核减。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六条廉租住房分小套和中套。中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第七条廉租住房的租金规范和租赁补贴实行***府定价。租金规范根据维持廉租住房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支出的维修费、管理费进行测算;租赁补贴规范根据住房出租市场行情测算,报市***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财***预算布置的资金;
㈡市人民***府每年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提取的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等费用后的余额;
㈣社会捐赠的资金;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专户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监察、审计、财***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廉租住房的来源主要包括:
㈠***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㈡社会捐赠的住房;
㈢腾空的公有住房;
㈣***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㈤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住房为主。
第十一条新建廉租住房。并在行***、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策优惠;对收购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申请家庭中至少有一人为本市城区规划区范围内的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居住3年以上(含3年)家庭成员必需在本市工作和生活。
㈡家庭人均收入在本市最低生活保证线以下。享受最低生活保证补助金;
㈢申请家庭为无房户。
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民***、国土资源等部门拟定,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报市***府批准后公布执行。本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证面积规范暂定为人均使用面积9平方米,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住房情况变化适时调整,但调整后的面积原则上不逾越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十三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烈属、孤老、重残和因受灾导致无房的家庭。
第十四条申请家庭由户主作为申请人。
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㈠居住地民***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
㈡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无房户应特别注明;
㈢申请人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十五条受理机关收到廉租住房申请资料后。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送给市房产部门。资料齐备后。
第十六条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审核决定。
第十七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市房产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15日。
第十八条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部门予以登记。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市房产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说明不登记的理由。
第十九条市房产部门应当根据可以提供的廉租住房情况和可以用于补贴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家庭即为廉租住房保证享受人;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多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已登记的申请家庭户数少于或者等于本年度确定提供的廉租住房保证户数时。由市房产部门依照规定条件排队轮候。经市民***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申请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轮候期间。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房产部门,经审核后,市房产部门应对变卦情况进行变卦登记,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市房产部门取消其资格。
下年度申请廉租住房时,属于前款规定的轮候家庭。于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面积规范为家庭配租人口乘人均住房使用面积9平方米减去原住房使用面积。
㈠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市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证证》标明的保证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㈡依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㈢因无房暂住在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集体宿舍或借住非直系亲属家。可视为无房。
第二十一条已准予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适当的住房,与出租人达成租赁意向后,报市房产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市房产部门按规定规范向该家庭发放租赁补贴,并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用于冲减房屋租金。
第二十二条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并按约定的期限腾退原有住房。
市房产部门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证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确定为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实物配租资格。
第二十三条已准予租金核减的家庭。房屋产权单位料理租金核减手续。
第二十四条市房产部门应当在发放租赁住房补贴、配租廉租住房或租金核减后一个月内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市房产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每年会同市民***等有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证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合同到期后。如实申报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化情况;市房产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可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当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享受廉租住房保证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㈠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本市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规范的
㈡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
㈢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㈣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㈤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低保续保申请书篇(9)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资金及房源筹集、准入、退出、租赁及房屋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管委会投资建设、收购或管委会提供***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等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土地房屋局是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策研究工作,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局、财***局、规划建设局、民***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公积金中心、各功能园区、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各金融机构和企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履行其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资金来源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规模、项目安排和用地计划等内容,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土地房屋局会同发展改革、财***、规划建设等部门,结合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策、人口***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㈠管委会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㈡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㈢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㈣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㈤廉租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㈥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管委会主导。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拥有;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条件,房屋产权归开发企业;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归投资主体;
经土地房屋局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统一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房屋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60平方米为主,按照经济、环保、耐用的原则进行简单装修,达到基本使用功能;非新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
㈠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㈡财***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收益中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㈣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㈤发行债券;
㈥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㈦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可按国家有关***策给予税费优惠。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
㈠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身人士应年满三十周岁;离异应满3年以上):
1.家庭成员具有城区及涉农街道非农业人口户籍3年以上(含3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这里的家庭指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家庭人口数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之和确定。户口暂时迁出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临时出境仍要回国居住的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这里的住房包括: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拥有的私有产权房屋、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或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合同备案房屋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
3.符合规定的收入限制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按一对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收入之和计算。
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人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㈡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和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社会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一)款的规定执行,引进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此限制。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无住房。
㈢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指曾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地(除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户籍)来区就业的劳动者。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㈠款的规定执行。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无住房。
㈣经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廉租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保障家庭在退出实物配租房屋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㈤住房困难标准、收入标准由土地房屋局会同民***、发改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㈠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㈡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地独自进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㈢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㈠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暂时迁出户口或注销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户口是空挂户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实际居住地所在地派出所分别出具空挂户证明和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㈡婚姻状况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㈢住房情况证明:
1.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的住房房证、公有住房租赁手续;动迁或交易的,需提供拆迁协议(无拆迁协议的需由经租管理单位提供住房证明)或房屋交易手续、使用权买卖手续、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2.无住房的,需提供由房产部门核实出具的无房证明。
㈣工作、收入情况证明:
1.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均应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要求出具相关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调查核实后按要求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并提供相关证件。
2.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按要求出具的收入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须做出声明,同意审核部门向其它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公积金、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和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㈥其他相关材料
1.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录用手续,有调转的提供调转手续。
2.相关部门核准的引进人才证明、立功受奖证书、劳模、英模证书等证明材料。
3.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出具《租金交纳担保书》。
4.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
㈠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当年房源空置情况、轮候库人员数量确定当年申请次数、申请时间。
㈡具有城区及涉农街道非农业人口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㈢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要求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社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初审
㈠受理
对申请材料完备齐全的,社区应即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所在街道进行初审。
㈡初审
街道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向实际居住地街道致《协助调查函》,同时核实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本街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应即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证明等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送到住房保障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复审
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复审意见,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对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住房保障中心将在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对复审合格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出具《申请资格认定书》,并进入轮候库等待摇号配租。
第十九条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地告知住房保障中心并提交书面材料,住房保障中心重新审核其申请资格;未主动告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配租
㈠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申请时间段、户型、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在指定网站或媒体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时间段、地点、相对应的户型分类摇号配租。
㈡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公证、新闻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指定网站或媒体公示,公示期3天。摇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向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本年度同地点摇号配租,本年度摇号后未获配租资格的申请人下年度须重新申请。
㈢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人、具有优抚证明、重残证明、重大疾病诊断书的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轮候配租。
㈣取得《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5.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㈤配租面积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与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
㈠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㈡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室内设施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取暖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约定。
㈢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㈣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五章租赁及房屋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设施设备修缮维护、维修更新由产权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产权归管委会的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由管委会指定的管房单位收缴,并按照管委会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管理和维修费用及物业服务费。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专项列支资金。
产权归开发企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开发企业负责收缴,房屋维修管理费及物业管理费等从房租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租金管理
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土地房屋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价格、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有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面积实行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与原住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承租人应在每月20日前交纳下月租金,拖欠的租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㈣租金收取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划转至缴交账户;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六条换租管理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换租申请。
㈠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㈡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面积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㈢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房屋管理
㈠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㈢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㈣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土地房屋局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后拒不腾退住房的,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有权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报土地局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㈠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㈡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㈢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㈣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㈤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㈥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㈦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㈧经年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有第㈠款情形的,该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该住房承租期间市场租金的两倍补缴租金。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承租资格年审制度。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同住房保障中心工作,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内每年向住房保障中心申报经所在单位或街道确认的住房、收入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应当退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完善监督办法和措施,不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房屋内检查使用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住房保障中心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转让、出租或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屋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追缴非法所得。
低保续保申请书篇(10)
中***分类号:C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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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是获得专利权的必须程序。专利权的获得,要由申请人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申请,经国家专利机关批准并颁发证书。申请人在向国家专利机关提出专利申请时,还应提交一系列的申请文件,如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等。在专利的申请方面,世界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我国的专利有三种,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高校科研人员、企业技术人员及有关人士在取得发明创造之后,往往对申请哪种专利类型更适合感到犹豫不定,甚至延误了申请专利的时机。专利申请种类的选择与确定是关系到发明创造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对此,笔者从实践中体会到在选择专利申请类型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因素。
1 根据保护范围选择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有一个保护范围,依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案、色彩或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发明专利来说,它是利用了自然规律而取得的发明创造,而不仅仅是揭露自然界中原来存在但人们尚未认识的东西,它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则必须是产品,但中国专利局27号公告规定下述范围的发明创造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即:1各种方法、产品的用途;o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单纯材料替换的产品以及用不同工艺生产的同样形状、构造的产品;.不可移动的建筑物;.仅以平面***案设计为特征的产品,如等;.由两台或两台以上的设备组成的系统,如电话网络系统、上下水系统、采暖系统,楼房通风空调系统、数据处理系统、轧钢机、连铸机等;.单纯的线路,如纯电路、电路方框***、气动线路***、液压线路***、逻辑方框***、工作流程***、平面配置***以及实质上仅具有电功能的基本电子电路产品(如放大器、触发器);à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光、声、放射或其结合的医疗器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具有固定形状或结构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来说,它保护的载体必须是产品,而下列产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1建筑物、桥梁等不能在工厂组装的固定物;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等没有固定形状的物质;产品不能单独出售或使用的部分;不能用视觉或肉眼判断的物品,如集成电路等。除上述四项内容外的产品的外形、色彩和***案等都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它可以是平面设计,也可以是产品的立体造型,它不涉及内部结构的任何细节,例如一种花瓶式室内电视天线,外观设计保护的只是这种天线的外形设计而不是它的结构特征。
2 根据需要保护的时间选择
对于一些既可申请发明专利,又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产品设计来说,则可预测该产品的市场寿命。如果产品有较大的经济效益,且投资大、开发试验周期长、市场寿命较长,需要保护的时间较长,如10年以上时,可申请发明专利,争取较长的保护期,如药品类等。如果产品易仿制、更新换代周期不长、市场寿命短,保护期限短于10年,这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较好,如日用品类。而且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程序简单、授权快,能很快取得保护。
3 根据发明高度选择
对于一件既可申请发明专利、又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当从发明的创造性高度去分析选择。按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由此可看出实用新型基本符合条件就可以。因此对发明水平较高、有显著进步的发明创造可以选择申请发明专利,对发明水平一般,基本上符合专利性条件的、且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可能性不大的发明创造,则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如一些技术改革、设备改进等。
4 根据申请的手续和费用选择
为取得一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要向专利局进行申请,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对于可申请两种类型专利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可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手续的繁简来选择专利类型。如对于既能申请发明专利也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创造,如果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难以支付较多的专利费用,则可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假若要取得发明专利权,至少要交申请费、申请维持费、实质审查请求费、年费、复审费等费用,它的数额远高于申请实用新型的专利费用,而且发明专利审批周期长,手续也复杂得多,若想早日取得专利权和节约费用,就不宜选择申请发明专利。又如,对于单就产品外形而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手续要简单得多,只要几张照片和***片,必要时附简要说明即可,而且费用低、授权快。当然,对于一些非常重大的、划时代的或具有开创性的发明创造,不应因手续简单和费用低去申请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而应去申请发明专利。
5 根据要求保护的特征作出选择
一件专利有时既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这时要看权利要求侧重哪方面的特征,假若需对一种产品的形状进行保护,那么就要看一下形状的改变是产生了美感效果还是产生了技术效果。例如“十二生肖开罐刀”,对其技术效果的刀口形状的改进无疑是实用新型,如果改进之点不是刀口形状,而是刀把的十二生肖形状,产生的也仅仅是美感效果,那么这种设计属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畴。如果刀把形状的改进不仅产生了美感效果,同时也为了使用方便、省力,这种改进也产生了技术效果,所以也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选择申请实用新型,也可以申请外观设计,或者还可以同时申请两种专利。
对于要求保护产品的外形及色彩的,应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要求保护产品结构的,应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具体到一件专利申请而言,应根据申请人要求保护的权利特征作出选择。
6 结束语
申请专利可以更好地保护发明人的知识产权,鼓励人们进行创新。专利类型是值得申请人考虑的问题。以上简要地总结了选择专利类型时需要考虑的几个因素。实际上还有其他一些值得考虑的因素,在此不能全部列举。在实际申请中,要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根据保护的需要,选择合适的专利类型。做到既能很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又不浪费不必要的精力和费用等。
低保续保申请书篇(11)
适用担保验放通关便利措施,企业必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AA类进出口收发货人;通过海关规范申报测试,与海关签订相关协议;进出口货物不涉及许可证管理。
操作要点
企业申请享受“担保验放”措施:企业的主管海关在对AA类企业送达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时,会以适用担保验放措施申请资格告知书的形式告知企业享有此资格;如果企业(AA类企业)需要办理“担保验放”,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表”,企业已签署的“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一式二份;直属海关审核通过后开通企业“担保验放”权限,将一份已签订的“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退还企业。
下面以天津海关为例,详细讲解本地AA类企业和异地AA类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及审批程序。
本地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的申请及审批:
注册地海关向企业送达《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时,告知企业享有“担保验放”申请资格。
企业获得AA类管理资格后,自天津海关网站***并填写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申请审批表、***并签署《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一式三份)提交注册地海关。注册地海关审核并签注意见后报送企业管理处审批。
企业管理处对注册地海关报送的材料审核通过后,将企业名称维护在“便捷通关优惠表”中,开通“担保验放”程序,并将其中一份加盖天津海关印章的《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退还企业。
海关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度审核时,同时对企业是否继续享有“担保验放”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异地企业在天津关区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的申请及审批:
实行备案制,企业管理主管部门为接受异地企业备案申请部门。
提交备案申请
异地企业自天津海关网站***并填写“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异地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备案申请书”,携带主管地直属海关签发的《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复印件一式二份,原件供验核),企业与主管地直属海关签署的《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复印件一式二份,原件供验核),一并提交企业管理处。
企业管理处审核
企业管理处审核企业《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原件真实有效后,在其中一份《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复印件上加盖企业管理处印章并返还企业用于通关现场验核;核实H2000通关系统内企业管理类别,并确认该企业在“便捷通关优惠表”中的属性。企业未与主管地直属海关签署《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或直属海关未在“便捷通关优惠表”中进行维护的,企业管理处不受理其在天津关区的担保验放申请。
年度审核
企业管理处在年度审核时对企业是否继续享有“担保验放”资格进行重新审核,未通过审核的将取消企业在天津关区的担保验放资格。
企业如何办理“担保验放”通关手续呢,以下为操作流程:
1、企业在报关单预录入时,报关单的“征免性质”项目按实际情况录入。报关单申报成功后,打印报关单时选择“担保验放”功能,打印出“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格式与报关单相同,右上角有“担保验放”字样),并加盖印章。
2、企业办理通关业务时需持《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异地企业的担保书需加盖企业管理处印章)供现场验核。现场海关亦可根据需要验核企业《适用AA类管理决定书》。
3、下列情形,不允许办理担保验放:
(1)需要提供许可证件而无法提供的。
(2)需要审批或行***许可审批的货物(如退运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等)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3)海关认为其他不适宜进行担保的:
①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需由企业提出申请,而非海关主动给予。“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可视为企业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的申请;无法打印“进(出)口货物担保验放清单”的,需由企业对该票货物向现场海关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由现场海关留存保管。
②担保验放后的报关单电子数据原则上不得删除;确有合理理由申请删除的,须经现场海关审批同意。
③企业需严格履行担保书规定的责任义务,如发现企业有《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第六条所列情形的,海关将暂停或终止企业担保验放资格。
④企业失去担保验放资格时需交回《适用担保验放通关程序责任担保书》。
适用该程序的好处
下面是一个真实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