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法规论文大全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1)

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建筑行业也随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但是在进行建筑施工中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较大威胁。就实际情况来看,这些问题的成因是相关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想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强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依法办事,从而有效减少建筑施工中的不良问题。由于“建筑法规”的理论知识比较抽象,学生不能顺利接受这些知识,想要保证“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整体效果,就必须引入相关的工程实例,从而使学生的学习效果得到显著提高,使“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目标顺利完成。

一、构建“建筑法规”高效课堂的重要意义

就目前来看,“建筑法规”涉及的内容包括《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这些法规对我国建筑施工中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建筑施工中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罚标准进行了详细阐述。但是在以往的“建筑法规”课堂教学过程中,存在大量的专有名词,这些专有名词缺乏详细解释,且建筑工程中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以致学生在学习“建筑法规”时,无法正确辨识各项法律关系,进而影响到“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整体效果。因此,为保证“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效率及质量,使学生能够将理论知识灵活运用到实践活动中,教师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构建高效课堂,提升学生的学习效果。所以,将工程实例引入“建筑法规”课堂教学,是构建“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提高教学效果的重要途径,对“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进步和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二、工程实例在“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中的作用

(一)有利于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

在传统的“建筑法规”课堂教学中,普遍都是选择“灌输式”教学方法,整个教学过程缺乏创新力,师生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学生的主体地位无法得到体现,导致学生在进行课堂学习的时候,只能被动跟着教师的思路进行学习,这不仅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难以保证学生熟练运用这些知识,也会降低学生的学习兴趣,给“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的顺利开展带来较大挑战。但是将工程实例引入课堂教学,能够使传统教学模式得到彻底改变,充分发挥工程实例的鲜活性、教育性和典型性等特点,使学生能够真正理解“建筑法规”课程内容中的知识结构,全面汲取工程实例中的事故教训,为自身的未来发展积累丰富经验[2]。同时,通过工程实例教学能够解决以教师讲解为主的单一化教学形式,使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体现,进而主动参与到“建筑法规”的学习中,使“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整体效果得到有效提高。

(二)有利于学生更加快速地掌握法规知识

由于“建筑法规”课程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及实践性,教师在进行“建筑法规”课堂教学时,需要对课程内容和实际生活进行有机结合,使“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得以顺利开展。在进行“建筑法规”课堂教学时,教师要深入剖析教材内容,深入研究其中比较抽象的理论知识,将这些知识与工程实例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对工程实例进行法理分析,进而有效加深学生对课程知识的理解,使学生能够将这些知识灵活运用到工程实例中,使抽象知识更加生动化和具体化[3]。教师通过将工程实例引入“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能够使学生充分认识到当前建筑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吸取教训、认真改正,并找出更好的处理办法使建筑施工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使自身的知识应用能力得到有效增强。

(三)有利于提高和检验教学效果

在进行“建筑法规”课程教学的时候,整个过程涉及诸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这些内容都是学生从事建筑行业所要掌握的基本知识,也是获取职业资格的重要前提。因此,学习“建筑法规”课程是建筑类学生的必修课程,但是许多学生在进行“建筑法规”课堂学习的时候,常常是为了完成教师所布置的任务才进行学习,这种被动式的学习方式不仅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效果,也降低了学生的学习热情,不利于“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的顺利开展。在这种情况下,将工程实例引入到“建筑法规”课堂教学中,能够活跃课堂氛围,学生通过对工程实例进行深入分析,进而找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工程实例中,有效提高“建筑法规”课堂教学的整体效果。同时,教师将工程实例引入“建筑法规”课堂教学,还能够使学生在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时候,对课程知识产生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使教师能够更加轻松的检验教学效果。

三、基于工程实例的“建筑法规”高效课堂教学改革途径

(一)合理选择工程实例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2)

中***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09(a)-0050-01

在当前加快推进我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制化的进程中,深入探索当前形势下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面临的困难及其改进策略,能够更好地推动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机制的建立,从而进一步推动建筑工程领域的长远生存和发展。

1 当前形势下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面临的困难

1.1 招投标运行体系不够规范

在有些建筑工程公司内部,真正精通法律、合同等相关知识的综合性高层次人才非常缺乏,甚至一些公司职工根本不了解有关于建筑工程招投标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导致很难做好招投标工作。除此之外,一些内幕人员为了个人的利益最大化,在招投标运行过程中私自透漏标底或者是恶意串标,这就导致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公正性、透明性严重的降低。与此同时,有些建筑工程施工公司一味地追求中标,千方百计要达到中标的终极目标,从而专门压低报价,不利于建筑工程施工公司后期的正常施工以及造价控制。

1.2 涉及到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在现阶段,虽然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保证建筑工程招投标顺利进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例如:《招投标法》、《建筑法》等。然而,在这些法律法规中,一些条款仍然不够清晰明确,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惩罚力度仍然较小,导致一些利欲熏心者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敢于冒着触犯法律法规的风险而做出一些非法行为,不能够起到杀一儆百、以儆效尤的作用。

1.3 建筑工程市场行为非常混乱,信息透明度有待提升

建筑工程承包商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偷工减料、逃避保修责任等问题经常发生。与此同时,招标投标信息网上公开机制不健全,招标投标信息透明度比较低,造成建筑工程质量非常低劣,导致建筑工程施工公司的经济利润的最大化受到制约。

2 当前形势下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面临的困难的几点改进策略

2.1 严格规范招投标运行体系

严格规范招投标运行体系,一定要设置科学有效的规范招投标的运行制度。与此同时,一定要进一步增加建筑工程公司和税务、工商、担保机构的联系,对于任何公司或者是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所受到的处罚决定、不良行为记录等等都一定要进行认真的记录,从而设立招投标信用体系。

2.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定要制定更加严厉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真正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性,使法律法规上的弹性空间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一定要加快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和问题,尽早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促进招投标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2.3 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网站,增加建筑工程招投标信息透明度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先进的计算机因特网的运用有利于交易成本的节约。通过建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网站,招标方可以在网上定期招标信息,从而使查找信息成本得到了大幅度的降低。

3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深入地探索了当前形势下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面临的困难及其改进策略。如果我们不能坦然面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面临的困难,如果相关人员不能够承担起健全招投标运行体系、弥补法律法规中的漏洞等责任,那么,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乱象丛生也并非危言耸听。面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面临的困难,任务艰巨。但华山再高,顶有过路,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掀起不断改进、推陈出新的新高潮,共同应对困难,共同创造一个更加良好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环境。

参考文献

[1] 康国兴.招投标管理信息系统在南钢的运用[A].推进信息及自动化技术在钢铁工业节能降耗、改善环境、降低成本中的应用论文集[C],2005.

[2] 陆明亮,宗奇.浅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A].科学发展——七省市第九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2009.

[3] 葛耀灵.浅议招投标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A].科学发展—— 七省市第九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优秀论文集[C],2009.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3)

中***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6-0053-01

《建筑法规》这门课程涵盖了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企业资质、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招投标、工程勘察设计等方。建筑法规专业性较强,内容繁杂,且工科学生普遍重理轻文,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难以理解,导致课程气氛沉闷。教师如果在教学过程中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将会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1 《建筑法规》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教学方法单调

传教式、填鸭式教学是目前教学的主导方法,学生在学习时过多地依赖教师讲授,自主学习能力低。在缺乏互动思考的教学过程中,学生不能理解法律法规的内涵,不能与实际工程建设相结合,无法实现教学目标。

1.2考核方式单一

《建筑法规》的考核方式以试卷为主,一般是平时成绩

30%,期末考试成绩70%。这样的考核方式导致了课程学习变成了应试教育。学生为了应对考试,对课程内容死记硬背,而不是理解和分析,无法全面反映学生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也与我们的课程设置相违背。

1.3重点内容讲解不突出

《建筑法规》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城乡建设法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等为主线,并结合其他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对我国建筑法律制度作了全面而简洁的陈述。这门课程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都能为学生将来从事建筑相关工作提供强有利的法律支撑。但由于课时量较少,一般为32个学时,教师无法对内容进行全面地讲解。在教学过程中,有些教师不具备建筑行业的工作经历,分不清哪些知识是重点内容,只能按照教材的顺序进行讲解,重点内容不突出,导致学生无法准确的掌握重要的知识点。

1.4案例讲解阻碍大

在目前的教学中,教学以流水线的方式进行,老师先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再结合案例进行讲解,但由于学生法律基础薄弱,对于法律法规专业术语无法理解,进而无法进行案例分析,最后只能由老师自己分析。但随着知识讲解的增多,学生对知识点会产生混淆,并逐渐失去耐心,导致教学质量下降。

2 《建筑法规》教学模式改革

目前, 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培养既精建筑,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是《建筑法规》课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这就要求教师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上,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进行改革,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进而提高教学质量。

2.1教学内容设计改革

首先,在课程内容上要更注重对实用技能的学习和运用,即便是理论知识也要考虑它的实践性,改变以往过多的理论授课,教师应在讲授理论知识过程中穿插课程讨论、案例分析,增加课堂实践教学环节。比如在讲授《招标投标》这一章节时,可以让学生观看有关视频,然后对招投标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分析。其次,把课程设计为模块化教学,将课程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工程建设从业制度、工程建设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合同、建筑监理安全和质量管理法规、建筑法律责任及违法救济六个大的模块。同时,针对不同的教学对象,安排不同的教学内容和学时。

2.2教学方法改革

《建筑法规》的授课对象为法律基础薄弱的工科学生,因此在教学方法上,除了传统的教学方法外,还要采用其他教学方法,把学习由单纯的理论积累变成由知识向能力转化的过程。

2.2.1任务驱动法

任务驱动教学是一种新兴的建筑法规教学方法,主要让学生在任务的驱动下,开展相应的教学活动,使教学内容从易到难、从简单到复杂,顺序渐进地完成各项任务,让学生更好地吸收相关知识。如在讲解工程建设程序的内容时,给学生布置一个任务,让其在课堂上把工程建设的程序进行排序,通过任务的完成来考察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2.2问题式教学法

问题式教学方法就是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为线索,并把这一线索始终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教师先提出问题,学生进行讨论并拿出解决的方案,然后教师有针对性地进行讲解。也可以由学生提问,在同学之间展开辩论,老师在学生辩论的基础上做小结,给出意见。

2.2.3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

角色扮演案例分析法强调以人为本,教师要侧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引导,重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教师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创设问题情境,让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案例中,并通过角色扮演将自己置于问题之中进行分析,探求解决的方法,改变了以往死记硬背、机械训练的现状,有利于学生能力的培养。

2.2.4工程项目教学法

为启迪学生的思维,教师可以在课堂教学中,选取1-2个具有代表性的工程项目,将该项目从前期阶段到验收保修阶段可能出现的问题编写成案例,打乱教材章节顺序,按照工程建设程序来编排,并在课堂上按此顺序讲解,使课程内容具有一致性和连贯性,也使学习更贴近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卢士华.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探讨[J].徐州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9).

[2]王晗璋.任务驱动-建筑法规教学中的重要一环[J].研究与探讨,2013(11).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4)

目前在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极大的刺激和促进了建筑业的发展,为我国的城市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更有力的基础设施支持。而在诸多的建筑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中,科学的建筑管理方法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在正确合理的科学管理下,才能保证每个施工环节都能按照既定的设计方案实施开展。通过科学管理,可以很好的避免传统工程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不足指出,为实现工程的全面控制创造了条件。尤其是近年来,建筑工程建设迎来了新一轮的高潮,更是给建筑管理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才能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满足社会市场的建筑管理需求就成为了当前建筑管理发展中的重要问题。而在此笔者认为,加强建筑管理方法的科学化改革是很有必要的。

一、建筑管理方法的基本原则

在实现科学化改革之前,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在当前的建筑工程管理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必须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原则,因为建筑管理实际上是一种对人进行管理的方法,只有对人进行了有效的控制与调节,才能实现建筑的管理效益。确保生产的安全,制定优质的建设目标,采取精益求将的施工技术方法,做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些都是建筑管理方法中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我国建筑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1、规定的管理制度难以深入基层

近年,各级建筑有关部门都加强了对建筑行业的监督检查力度,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建筑***策法规和管理文件来宏观调控建筑行业的体制。但是,这些制定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难以深入,只存在于表面工作中,当建筑工程管理制度文件下发到各单位以后,没有运用到工程管理与施工建设中,而只是在应付上级检查察的时候应付一下,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2、 在建筑管理体制中没有科学完善的管理部门机构与工作人员

为了节省开支,增加利润效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不是精简机构,就是有机构而无工作人员形同虚设,没有起到调节管理工程进度的作用。而且工作人员一人身兼数职或多人在同一工作岗位上的现象时有发生。

3、质量责任不明确,没有有效的奖罚制度

建筑工程管理中,没有明确的确认工作人员的责任,质量与责任挂钩不紧,当出现质量问题时,往往找不出其责任人,造成工作人员责任感的淡薄,从而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总体质量。同时,还缺乏健全有效的奖罚制度,功而没有奖,错而没有罚,造成工作人员积极性的降低,从而敷衍了事、潦草施工。

4、质量监管核心与机制的不健全

施工工程质量监督与控制工作是建筑管理工作的一重要内容,该工作的实施需要施工、监理及质检机构三方参与。三者由于利益出发点的不同,并且三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这就形成了没有明确的监管工程质量的核心机构的局面,缺乏明确的质量监管部门,导致工程管理的混乱,从而为想要提高工程质量的安全增加了难度。

三、加强建筑管理方法的科学化改革措施

为了能够解决当前我国建筑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建筑管理的水平,就必须要对建筑管理方法进行科学化改革。而在实际的改革中,主要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项目管理理论、方法的科学化。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行为科学等现代管理理论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预测技术、决策技术、数学分析方法、数理统计方法、模糊数学、线性规划、网络技术、***论、排对论等现代管理方法的应用。

2、项目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在现代社会中,需要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公司,专门承接项目管理业务,提供全套的专业化咨询和管理服务,这是世界性的潮流。聘请或委托项目管理(咨询)公司进行项目管理这样能取得高效益,达到投资省,进度快、质量好的目标。

3、项目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项目管理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十分复杂的工作,要符合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项目管理必须标准化、规范化。这样项目管理工作才有通用性,才能专业化、社会化、才能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规范化的目的是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做到统一方向,促进发展。

4、项目管理国际化。项目管理的国际趋势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世界越来越明显。项目管理的国际化,即按国际惯例进行项目管理。国际惯例能把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包罗进来,提供一套通用的程序,通行的准则和方法,这样统一的文件就使得项目中的协调有一个统一的基础。

5、在思想上要有创新观念。我们要敢于创新、敢于改革、敢于做外国人做不到和做不好的事。只有具备创新观念,才能把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发展为国际领先水平,而不是总跟在发达国家的后面跑。

6、使用科学的工程项目管理方法。它的精髓是“以目标指导行动”,即以实现目标为宗旨而开展科学化、程序化、制度化、责任明确化的活动。 投资(成本)、质量、进度三大控制目标的关系是矛盾的,也是统一的,每个建设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之间都有其最佳结合点,不可能三者都优,但更不能偏废某个目标而片面强调另一个目标,应做到综合优化,以满意为原则。

7、工程项目管理科学化,必须与建筑市场运行的正常化相结合。建筑市场运行的正常化为工程项目管理提供外部环境,其所涉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还是要法制完善、管理得力和主体健全。 如果工程项目管理的主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行为不正常,工程项目管理必然走向歪路。所以我们必须以项目管理科学化为运转正常的建筑市场环境作保证,大力培育、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建筑市场,把工程项目管理和建筑市场结合起来,用这两个车轮把工程建设推向知识经济新时代。

8、工程项目管理手段必须实现计算机化。 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大的系统,各系统之间具有很强的关联性,管理业务又十分复杂,有大量的数据需要计算,有各种复杂的关系需要处理,需要使用和存储大量信息,没有先进的信息处理手段是难以实现科学、高效管理的。 利用互联网能促进建设项目参与各方突破时间和距离的限制,能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在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中,我们应当注意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基础建设,并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文化素质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计算机技术更好的应用在建筑工程的管理工作中。

四、结语

综上所述,现代建筑工程的施工离不开有效的施工管理,只有在科学全面的管理制度下,才能保证工程顺利开展实施。而若要进一步提高建筑的科学化管理水平,就需要我们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不断加强理论基础建设,提高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来实现建筑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5)

中***分类号:F25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 前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行业进入了飞跃式发展时期,国家一度加强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相应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从建筑工程的材料质量,材料规格,生产标准甚至是价格都有了一定的规定,在短暂的一段时期内,促进了整个建筑资料市场的规范化,但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受到世界经济的冲击越来越大,市场开始变得更加复杂化,建筑行业之间的竞争也越发激烈,各大建筑企业为了增强本企业的竞争力,使用各种方法降低成本,此刻,便开始出现了建筑材料的假冒伪劣,由于价格低廉,虽然明知道存在着一定的质量问题,但依然有许多追求暴利的企业不断使用各种劣质材料,使得建筑资料市场变得更加混乱,发展到今天,我国的建筑材料市场已经存在着巨大的材料安全隐患,各大部门不断利用先进技术手段从建筑材料的本身和管理方面,进行质量检测,并采取各种手段保证质量的可靠性,有力的促进了整个建筑材料市场的规范,但依旧需要诸多改进。

二,我国的建筑材料检测及其管理控制现状

1. 我国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人员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偏低。

对建筑材料实施质量检测和控制,不仅仅需要建筑材料质量控制的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更需要对相关的检测设备进行正确熟练的操作,减少操作失误,严格客观的记录检测数据,这对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人员的专业技能,专业学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目前我国很多相关的工作人员,对相关建筑材料质量标准认识不清,缺乏一定的工程业务能力,不仅仅在对质量检测设备上操作不熟练,更因为一些人为因素失去了在质量质量检测工作中的责任心和最基本的工作道德,因而,对整个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产生了及其消极的影响,这也是我国建筑材料很多检测标准难以贯彻落实,使得建筑材料检测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之一。

2. 产品种类繁多,生产质量标准难以规范明确。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建筑材料市场已经具有很大的规模,各种品牌的建筑材料,各种类型的建筑材料层出不穷,由于建筑材料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对整个建筑材料市场的管理比较松垮,同时,由于种类太多,品牌混乱,造成了即使是同样的建筑材料,但在生产中对质量的核定标准也不尽相同,各个建筑材料生产厂家,供应厂家,都有着自己本企业的质量标准,造成了整个市场统一的规范难以贯彻实施,形同虚设,质量检测实施困难。

3. 我国各地的质量检测方法标准各异。

实施科学严谨的监测方法,统一的检测设备,这是保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的重要标准,但我国目前的建筑材料检测市场上,每个区域,每个地方都有着自己的一套质量检测工作程序,有着各自的质量评判标准,而且,每个地方研究使用的质量检测的设备机械和相应的质量检测方法,都有着各自的特点,虽然国家有统一的标准规定,但更多时候,执行的确实各地各区域,小范围的质量检测标准。标准的不统一,对整个质量检测的规范化管理带来了消极影响。

4. 对建筑材料的使用者缺乏质量判别能力。

国内很多建筑材料的使用者对自己所使用的建筑材料的好坏缺乏一定的专业判别能力,千万种建筑材料日益更新,变化多端,大多数的消费者都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缺乏很清晰的了解和认识,更多的时候是听取材料供应商或者生产商的引导,很容易被误导,当被误导且建筑材料出现了质量问题后,却选择忍气吞声,维权意识较差,这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建筑材料市场假冒伪劣产品的出现。

5.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方法落后。

虽然我国在建筑材料市场上采取了很多质量管理措施,但从整体而言,对新技术新设备应用程度很低,质量检测的手段和方法传统而简单,缺乏一定的科学性和严密性,计算机等信息技术虽然有一定程度的采用,但很多区域的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机构依然是人工操作,手工填写表格,工序缺乏严密性,且繁琐,失误较大,甚至是人为的修改数据,使得各种数据统计资料缺乏一定的客观性。

6. 建筑材料的施工单位对建筑材料的质量管理不科学。

目前,各种工程建筑的施工单位是建筑材料最大的消费主体,但很多建筑企业在材料采购的标准不够严格,从材料购买,缺乏一定的专业辨别能力。同时,在各种建筑材料进入施工区后,对不同的材料缺乏统一的分类和统一的分区堆放,造成很多材料之间互相侵蚀,材料生锈变质情况严重,严重的造成了建筑材料质量的变化,使得原本合格的材料失去了质量保障。

三.我国实施建材质量检测的重要性

1.这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客观要求。

建筑材料的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高品质高质量的建筑材料不仅可以减少施工的中的失误,更可以延长整个工程项目的使用寿命,保证整个建筑工程可以正常发挥出正常功能,有助于保证和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利。

2.这是促进我国建材市场规范化的必然选择。

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发展尚不够成熟,其中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建筑材料市场上,比如管理制度缺失,管理措施难以得到落实,市场竞争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因此,要促进我国整个经济市场的规范化合理化,必须从各个小市场开始促进规范化,建筑材料市场是我国重要的市场组成部分之一,加强对建材的管理监测,有助于保证整个建材市场的质量,有助于贯彻落实各种质量法规,有助于提高整个市场的规范化。

四,我国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方案和措施

1.严格材料进入标准。

材料进场前应检查其规格、型号、产地、外观、性能指标、数量等参数是否与采购合同要求及样品一致。若不一致,应要求退回。而对于一些重要材料,还应该委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监督,如商用混凝土就必须在生产现场检查水泥、砂石质量、配料配合比是否符合要求,搅拌时间是否符合要求等。就以建筑材料中钢筋的检测标准和为例,如***可知:

钢筋进入施工单位之前,要对其规格,型号等一系列基本的质量标准作出抽样检测并做好记录,通过***一***二可以分析可以得出,钢筋如果受到冷却发生弯曲,则需要核对相关的参数,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

2.做好质量的抽样检测,客观记录。

材料进场后应该按照检测规范进行见证抽样送检。见证抽样送检应严格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样必须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督下进行,提供质量检测试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对其真实性负责,检测报告中应注明见证人单位及姓名。

3.采用正确的方法保管建筑材料。

进场的建筑材料应按照平面布局堆放并设立标识,将不同品种、不同规格的材料分别堆放。由于大部分建筑材料在受潮之后都会变质,所以还要做好防水工作,防止水泥受潮、钢筋锈蚀等。在材料保存一段时间之后需要取用时应先检测再使用。如水泥一般存放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存放超过3个月需要取用时必须经过反复检测合格之后才能使用。

五,结束语

质量是一个工程建筑的生命和灵魂,对一个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要不断加强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和管理,鼓励研发新的质量检测技术和设备,严格执行统一的质量检测标准,规范化操作,相关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程建筑材料基本常识,更要本着公正,严格的原则,科学客观做好各种检测数据的记录保存,本着以人为本的思想,提高工作的道德水平,严格做好质量检测工作,并采取合适措施,促进整个质量检测市场的规范化,保证建筑材料质量的提高。

参考文献:

[1]胡春融 浅谈建材质量检测及控制措施分析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19期

[2]杜善伟 韩业强 浅析建筑材料质量检测与控制 [期刊论文]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09年18期

[3]郎广 浅谈常用建筑材料质量检测及控制 [期刊论文] 《技术与市场》 -2012年4期

[4]江陆 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的检测及控制 [期刊论文] 《西部大开发(中旬刊)》 -2011年1期

[5]刘国强 于桂华 浅谈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2年7期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6)

一、案例教学法概述

案例教学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课程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在课前设计与课程理论紧密相关的工程案例,学生通过参与分析,更容易理解并熟练掌握理论知识。教师通过这种传授方式,有助于提高与培养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以及主动参与课堂讨论的学习意识。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方式能够让学生摆脱被动接受“填鸭式教学”的消极现象,使学生更全面的投入到由案例营造的专业理论学习环境中。案例教学法能够使学生自觉并主动的进入到案例所设置的场景中,通过学习小组讨论或者结合其他方式进行学习。任课教师在教学中既可以通过相互对比、仔细分析,研究各种多样性的成功或失败的经验,继而提炼出一般性的结论或原理;与此同时,案例教学法也能够让学生借助案例中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对问题的认识,从而增加学习过程中的知识储备。[1]

二、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现状分析

建筑法规作为一门系统研究工程建设领域中法律制度的学科,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应用性以及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法治法规进程的发展,以及我国建设行业的蓬勃发展也必将推动着工程建设类法律研究内容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与此同时,建设法规理论体系至今尚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而建筑法规课程在高职工程类专业教学计划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加强《建筑法规》课程的教学研究改革工作是高职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作,其目标教学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法规课程的最大特点是所涉及的知识面广,不仅有工程类知识,更多的是法学知识,而且两者要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就造成了本课程知识点多,系统性不强的特点,而作为教学安排,学时往往非常有限,所以造成学生对所学内容一知半解。

2、建筑法规作为一门理论性质较强的学科相较于其他工程类课程,更加的抽象,因此只能靠在理解的基础上去记忆,所以,学生难免在学习的过程中失去兴趣。

3、由于近些年,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迫于就业压力,对于培养学生应用型能力的非常重视,而综合素质方面的培养难免有所忽视,例如实训课程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而像建筑法规这类这样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对学生未来发展起重要作用的课程却渐渐的边缘化。

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教学中的应用

由于建设工程方面的管理问題错综复杂,灵活多变,即便一些身经百战、知识丰富的管理者,在面对复杂的实际工程问题时,若不善于抓住问题的重点,给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并有效的组织实施,再丰富的实际经验也很难合理快速的处理。此外,当前高职高专学生学习方面最大的问题是习惯等待课堂上老师的灌输,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介于此,案例教学法以模拟逼真的案例情境,最大限度的拉近教学进程与实际现场之间的距离。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能够积极参与设置的案例情境中,***自主的深入思考,充分带入并体验案例角色,对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讨论,并在此过程中互相学习,给出自己的认知与见解。案例教学法就是让学生真切地感受真实的建设法规运用过程。通过典型案例,让学生对课程的关键条款进行自主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建筑法规课程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但是,由于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对授课学时有一定限制,因此,案例教学法在建筑法规的教学应用过程中应该针对不同的内容,合理选用合适的案例教学方式。

由于课堂学时的限制,在课程教学过程中很难针对每条法律条文选取详细准确的案例呈现于演示文稿中,而口头案例的方式更加简便灵活,所以可以在建筑法规的课堂教学中以口头案例的方式详解重点法律条文。将课本重点理论内容和法律条文列于演示文稿中,然后用口头案例加以解释和说明,通过通俗易懂的案例故事,使学生将听到的案例与掌握的理论有机结合起来。除了口头案例之外,还可采用书面案例加以补充。在实践教学中,某一章节内容课堂学习结束后,通常以书面案例作为总结归纳,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将整个章节的关键理论加以联系和巩固。因此,书面案例较口头案例在设计上对教师的要求更高,需要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加以精炼,并且要选择更加经典且优秀的案例。

如若有条件,还可以考虑在建筑法规课程中增设实践课时。但是由于实践性案例耗时长,且需各方配合,所以实施难度较大,因此可以针对重点章节进行实践案例设计,例如,合同管理章节可以组织学生分组模拟订立合同,在建筑工程安全事故处理章节可以引出相关事故案例,分组讨论并分析等,这样既可以提高学生对于建筑法规课程学习的兴趣,也能够有效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勤查资料,积极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能有效解决问题。与此同时,在建筑法规课程教学过程中,需要引入大量的经典案例,案例教学法提供大量的信息资料,涉及的知识面广泛,因此此过程需要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合理分析,这样能够使学生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的理解问题、掌握要点并给出合理的实施方案,整个过程有利于学生开拓思路,勇于创新,提高综合素质。[2]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7)

中***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x.2015.05.062

Vocational Colleg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Regulations

Teaching Reform and Practice

TANG Yanqian

(Guangxi Polytechnic of Construction, Nanning, Guangxi 530003)

Abstrac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n the reform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curriculum system, take a higher college in Guangxi Civil Engineering and related 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Regulations" course for the study, construction and the course can be docked close, distinctive, dynamic adjustment of vocational education curriculum system . By designing course modules, teaching space, teaching assessment, analysis of its impact on civil engineering in higher voc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related professional curriculum reform.

Key words vocational colleg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Regulations; reform; practice

1 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改革的现状述评

根据2014年上半年***等6部门印发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到2020年,我国职业教育要基本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因此,依托现实中广西某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为研究对象进行分析,发现要达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提出的目标,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

(1)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真实业务流程设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模块研究只处于理论阶段。经调查研究发现,以前学者在研究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改革与实践的时候往往只是站在理论教学的角度,片面地对理论教学的改革进行研究、探讨,忽视了建筑工程法规课程实践教学改革的需要。从查阅的资料中,即使有少部分学者对高职院校建筑法规课程实践教学改革进行了探讨,但是,他们大都处于将案例教学法的引入理论教学或是仅仅在理论上对实践教学进行探讨,没有进一步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模块。

(2)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真实业务流程设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空间研究处于空白阶段。建筑工程法规是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其教学是建筑工程技术、工程测量、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等专业学生在校学习、获取相关职业/执业资格、进一步了解和理解国家权力机关、建设行***管理部门等***策以及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沟通、协调的重要环节。因此,建筑工程法规知识运用于实践活动尤为重要。

但是,从前期研究中发现,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教学活动往往都局限于课堂,没有很好地通过真实案例、项目激发学习者的学习兴趣、探究兴趣和职业兴趣。

(3)对建筑工程法规课程实践教学进行多方面的评估研究还有待提高。目前,从我们查阅的材料中,尚未发现对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进行包括: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任课老师等多方面的评估研究。没有有效的评估体系,就难以在高职院校中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不利于高职院校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

2 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以上研究现状的述评,基于我国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改革视角,以广西某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为研究对象,构建与该课程能够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土建类及相关专业职业教育课程体系。通过对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模块、教学空间、教学评估等方面展的研究,分析其对我国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课程改革的影响。最终为提出并完善我国改革职业教育专业课程体系提供理论与实证的支持。

(1)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模块。目前,很多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主要采取纯理论教学的授课方式,忽略了学生建筑工程法规知识实践方法、实践技能的培养,这不适应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特别是,实证分析对象执行大专业招生分方向培养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已经有四年,学生毕业后可到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员、监理员、安全员、测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多个岗位就业,每个岗位对学生需要掌握的建筑工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侧重点均有不同。

因此,在实证分析对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大专业招生、分方向培养”的背景下,针对土建类及相关专业的岗位群及能力分析、人才培养目标、分方向能力模块的设置与课程组成、分方向能力课程模块,拟制定新的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大纲,调整和改变现有教学模式,建立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与其他课程之间对接的紧密关系。引入实践教学环节,使学生自主学习成为其学习建筑工程法规知识、提高建筑工程法规实际应用能力的主要方式。最终实现学生将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灵活应用于实践、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未来就业工作中。

(2)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空间。更进一步的,在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设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模块后,在实证分析对象中建立适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依据企事业生产服务的真实业务流程进行现场模拟教学,使课程的学习情境与真实工作环境和真实工作任务一致,安排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参与工程项目报建、招投标、合同管理、索赔等工作流程,真正做到“教、学、做”一体化,使课程内容更具吸引力。

(3)形成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与就业岗位、知识能力需求分析报告。完成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课程模块、教学空间等改革后,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约束力,往往会导致教学改革的中止。所以,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课程模块、教学空间等改革是否能得到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任课老师的认可,或将其结果运用到下一步的教学改革中,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与就业岗位、知识能力需求评估体系。

因此,通过设计针对建筑企业用人单位、毕业生、在校生、建筑工程法规授课教师的不同问卷,进行“四方”问卷调查研究,探索职业能力取向的、校企合作相关的建筑工程法规知识教学模式并进行评估。

3 高职院校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改革的效果

(1)形成“课课对接、课证衔接”的《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模块。为达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到2020年,我国职业教育要基本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的建设目标,在我国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课程中采取“以任务为核心驱动、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教学方法,引入相应的“工程招投标实训”等实践教学环节,制定新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在大专业统一与分方向对学生需要掌握的建筑工程法规专业知识、技能侧重点均有不同的背景下,其教学模块最终与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其他课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监理概论、建设工程监理资料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等紧密对接。为实现学生将建筑工程法规知识灵活应用于实践、各类职业/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未来就业工作,实现课证衔接提供基础。

(2)建立适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高职院校土建类及相关专业建筑工程法规是一门与实践紧密结合的专业基础课程。理论―案例―实际操作有机结合,是课程教学的最佳途径。本课程加强工学结合,改变课堂理论教学与实际工程相分离的教学方法,建立适合建筑工程法规课程教学的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在新的教学空间中,模拟报建、招投标、索赔等真实情景,通过班上成员角色扮演等教学方法改革,各班级分成若干各小组,各小组扮演土建类及相关专业所涉及工作中的各岗位,使学生全面获得岗位能力、职业能力和社会能力。在理实一体化教学实验室中,通过采用现场示范教学法,边讲边做,使学生有更直观的认识。教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有正确的引导作用,发现学生操作不正确时,及时通过示范进行纠正。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8)

Abstract: carries on the strict supervision over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project management, to ensure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he main structure satisfies the requirement of related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projec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is article, the author according to the main structur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inspection related working experience, analyzes the main structure construction som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quality inspection work, and put forward the innovation quality of thinking.

Keywords: building engineering; Project; The main structure; Quality inspection

中***分类号:TJ765.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前言

时代在发展,文明在进步,建筑工程发展也愈来愈迅速。其中,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对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重要影响。在经济建设高速发展的今天,我国虽然在建筑工程领域取得了喜人的成就,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大多情况下都是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引起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检测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不断促进我国建筑工程事业的发展。

2.当前质量检测工作的不足

2.1相关***策和法规不完善

国家、地方的***策和法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等是进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工作的主要依据。但是国家、地方的***策和法规涵盖不够全面,不仅***策和法规具有较大的变动范围,同时还缺乏有效的连续性,使得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检测工作难以有效的进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很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应用于建筑工程项目,但是与之相应的新规范和相关的技术标准还未出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工作的高效实施。

2.2忽视质量监管工作的重点

相关单位对于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的主要工作内容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得工程质量的监管人员分不清工作内容的主次,容易走进对工程主体结构巨细方面全部检测的误区,不仅增加了质量检测的工作量,同时不能对于工程主体结构需重点检测的方面给予充分的重视,降低了质量检测的工作质量。

2.3质量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当前我国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具体表现为质量检测工作行为缺乏规范化、质量检测工作做的不到位、不能按照相关规范严格把守质量关以及质量检测责任意识不强等相关方面。我国现有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的工作队伍具有高级职称的质量检测工作人员过少,同时新纳进的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检测的理论知识方面有缺陷,缺乏实际质量检测工作方面的经验,大多数人受现实条件限制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强化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的措施

3.1明确质量检测的内容

要做好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检测工作,首先应明确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的主要工作内容。质量检测工作涉及到的范围为工程主体结构的钢筋保护层数量及位置;钢筋的数量及位置;工程施工中的砼回弹、砌体、砂浆、钻芯、测砼强度等[1]。

3.3完善质量检测法规和标准

质量监管法规和标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不断完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的法规和标准,对于提高质量检测的工作效率是极为有效的。我们的当务之急是根据建筑工程领域的市场发展不断完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

3.4规范质量检测手段

在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工作中,规范质量检测手段是非常有必要的,能有效提高质量检测的工作效率。工作人员应注重监督实体的检测[2]。质量检测人员应注意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结构外观、尺寸的检测,并根据工程情况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案。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是随机的抽查工作,因此工作人员应注重在满足检测目的的基础上合理运用操作简便、科学合理的手段。

3.4注重质量监管队伍建设

加强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队伍的培训工作[3]。注重提高队伍的质量监管专业素质和创新意识以及学习能力,从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强化考核和培训机制、完善工程质量监管手段等方面着手,争取培训出一流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工作队伍,从工作人员方面着手,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监管的工作效率。

4.建筑主体结构质量检测方法

4.1外观与尺寸检测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外观与尺寸检测主要检测混凝土构件,检查混凝土构件是否存在蜂窝、麻面、裂缝以及夹渣等。可采用目检与尺量的方式对混凝土构件的这些项目进行检查。尺寸检测应检查混凝土构件的截面尺寸、轴线尺寸、垂直度、平整度等。在实际的建筑工程中,对于混凝土构件受环境影响大的情况,应在质量检测报告中予以详细说明。

4.2工程主体结构抗压强度检测

主要有两种检测方法:其一是静态检测方法。这种检测方法包括回弹法、雷达法、超声脉冲阀等,检测结果较为准确,但不适用于大型的混凝土构件结构。其二是动态检测法[4]。振动检测方法的理论基础是振动反演理论,其检测原理为:在起振器共振、脉动等共同作用下,测量构件的频率和振型等相关数据,并通过系统识别理论即可测得混凝土构件曾经刚度。

4.3钢筋保护层的质量检测

在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中,钢筋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是混凝土的主要受力构件。在主体结构的质量检测中,不仅要检查钢筋的配筋数量和强度,还要严格检查钢筋在截面中的位置。应严格依照规范检测混凝土构件的梁板类构件,尤其是悬挑受力构件。我们可以采用两种方法对钢筋保护层进行质量检测,其一是非破损法,需要保护层厚度检测仪;其二是破损法,需要现场开槽,剔除钢筋保护层。

5.结语

总之,质量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生命线[5]。对于任何建筑工程项目来说都有必要进行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质量检测工作,杜绝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强化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工作,切实有效提高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效率,对于我国建设工程事业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素卿.提高认识 扎实工作 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在全国住宅工程质量现场会议上的讲话[J].工程质量,2013,(01):21-32.

[2]孙大海、韩传峰、尤建新.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法制化建设[J].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1):220-231.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9)

中***分类号:TU35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作为建筑抗震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很在程度上影响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抗震工作人员必须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科技发展水平,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有效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当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内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指为了减轻地震对建筑的破坏程度,减轻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对建筑建设规范作出的要求和规定。它包括对地震所产生的作用的客观分析、由各方制定的关于建筑建设活动的规定文件、对建筑的结构抗震性能的分析、对不同的建筑物和建筑场地的地基分析,以及建筑抗震方法策略经验的总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受国家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较大,因此,它能够反应一个国家的经济技术发展状况和抗震理念,有很重要的研究价值。

二、当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发展趋向及问题

随着抗震理论的不断提高,当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也不断的发展。目前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发展现状是反应谱理论在设计规范中的应用比较全面,但是动力理论尤其是非线性动力理论的应用还有待完善。应用抗震设计规范的对象一般都是数量较大、面积较广的结构物,一些比较复杂的设计规范必须进行精简,形成具体简单地设计方法,才能够被更好的利用。在当代建筑设计规范的发展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

1、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地震的发生规律是不可预测的,当代建筑抗震设防标准是根据对地震发生概率的分析,采用了“大震、中震、小震”三个标准。大震是指大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也叫做罕遇烈度的地震;小震指小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也叫众值烈度的地震;中震是指等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也叫基本烈度地震。抗震设防是为了尽量减少地震对建筑的破坏和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对于大小不同的地震,要根据建筑的重要性和人口的集中度,给与不同标准的设防,可以概括为“大震不倒塌,中震能修补、小震不损坏”。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面积辽阔的国家,而且各地区的地理条件差别很大,地震给不同地区带来的危害,差别也很大。在制定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的过程中,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建筑抗震设防标准。

2、建筑物的设计结构

建筑结构的体系类型、建筑的施工因素以及建筑结构的使用功能都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结构地震的反应。当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此有不同的规定。对于建筑结构的使用功能的重要程度,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给出了不同分类,对不同的类型给予不同的抗震措施。在建筑的结构体系方面,对于平面或立面不规则等复杂的的平面结构的建筑结构,要考虑扭转振动效应,进行水平地震的计算和内力调整;对于比较均匀和对称的结构要运用通过地震的作用效应来实现扭转效应。但是现实中,那些均匀结构的建筑,也存在扭转破坏的情况,由于地震自己可以产生扭转的作用,有时会使结构的扭转作用变大。所以,当通过地震的作用效应来考虑扭转效应时,要注意结构的平面大小对扭转效应的影响,进行不同的调整。

3、地震的作用

有很多因素会对地震的作用产生影响,地震的作用可以表示成地震发生的概率的一个函数,如果将地震的作用用参数来表示,要考虑地震发生的一个概率,通过地震的频谱特征、地震的强度和持续时间来表示,地震的大小、发生地的地理情况、震中距等都会对地震的作用有很大程度的影响。因为地震的发生的持续时间也不能确定,而且震级较小但持续时间较长的地震破坏力比震级大但是持续时间较短的地震破坏力更大,对于这种情况,往往通过调整地震的频谱特征和强度来表示。在时程分析法中才能考虑地震的持续时间对结构的影响,用拟静力理论的振型分解法和底部剪力法也可以反映地震的持续时间,今后,运用地震的持续时间来调整地震的作用也需要给予重视。

4、场地和地基

当选择建筑场地时,应该先了解场地的地质结构和地震活动情况,总结出抗震的有力地段、不利地段和危险地段,尽量避开不利和危险地段。场地和地基常常通过场地的土分类和它们的特征周期值来影响地震,当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运用运用场地土覆盖层的厚度以及剪切波速来划分场地的类型,但是这在表示场地土层对地震的影响上并不全面,***对场地***层进行分类时,还要考虑到承载力、基数等的变化对分类的影响,并且要在构造方法、计算方法和概念的设计上加以分析。在当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对于场地条件在地震影响上的研究还有待完善,应该在抗震设计规范中进行必要的修正。

三、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完善

针对当代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更为完善。

首先是对于建构抗震设防分区的完善,地震对建筑所在地的影响,应该运用地震动强度以及设计反应谱来反映。其次是对于场地地基和基础抗震设计的完善,包括根据不同场地的类型采取抗震构造措施的措施,对建筑场地类型划分的部分调整,以及在地基基础抗震设计和岩土勘察上的完善。还有就是对于不同结构的建筑在抗震方法上的完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建筑要在框架结构上进行调整;砌体结构的建筑要注意,在层数和总高度上同时控制砌体建筑的使用范围,在一个墙段内要有多个芯柱和构造柱。

总之,在对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时,主要要有一些设计概念:1.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场地,避开对抗震不利的地段;2.建筑形状力求简单、规则;3.利用多道抗震防线;4.加强结构的延性,防止脆性破坏;5.非结构构件应满足抗震要求。

结束语:

由于地震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地震的发生有不可预测,所以,抗震工作十分重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对抗震工作的实施有很好的规范和指导作用,随着抗震理念的不断发展,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也不断完善,必然会在指导抗震工作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谢礼立,马玉宏.现代抗震设计理论的发展过程[J].国际地震动态.2003(8)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10)

近来年,我国建筑行业迅猛发展,其中蕴含的由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也不断凸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趋势愈发普遍。在诉讼中,法官并不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从而为审判提供依据。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因其独特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经常会使鉴定人面临各种问题的考验。笔者从自身工作体会出发,谈一谈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鉴定委托、鉴定方法或标准的选择等问题的想法,以期抛砖引玉,和同行共同探讨。

一、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根据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通常会建立一个三类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不仅会从司法行***部门登记入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进行选择,也会选择一些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入名册。也就是说实际上有两类机构在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一类是司法行***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一类是虽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在人民法院登记入册的专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而不论哪类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和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同时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府计量行***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因此,做一个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至少要通过省级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通常包括司法鉴定范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两类。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的司法鉴定,很重要一点就是把争议参数实事求是地检测出来,即为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采用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仪器采集数据,提供检测参数;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的司法鉴定,不但要实事求是地提取争议参数,并且要对结构或构件的某种现象进行原因分析以及结构安全性等评定,这需要专业能力很强的检测机构。而根据《计量法》和《检测和校淮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的相关规定来看,工程检测类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能力参数范围(不包括产品),通常是只能出具检测报告,即上述所说的第一类,只提供检测数据,不做评价。而要对争议参数进行评定,只能是通过iso/iec17020:2005的检查机构才可以。

工程建筑领域有其独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机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其实只是实验室(机构)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基本条件。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建设工程领域,国家建设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管理规定和体系,即在实验室(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参数的基础上,对申请从事不同领域检测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取得证书才可以从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检测鉴定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进行不同专业的鉴定,应该有不同的行业相关资质才可以。如要进行钢结构检测的司法鉴定就要取得钢结构资质;要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性质的司法鉴定,就要有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资质等等。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既然由个人承担责任,那么是不是个人有相关行业资质即可,还是其所在鉴定机构也要有相关行业资质值得商榷。

所以,根据以上论述,对于一个机构仅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是不够的,不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问题还缺少明确的规定,希望以后在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工作中能从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上对此予以考虑。也鉴于此,同行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是否具有委托要求的资质,避免因资质问题而导致报告不被采信。

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有以下规定: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向委托的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3)委托鉴定的要求;(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到的案件的简要情况;(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两条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而在实践中,诉讼阶段的鉴定委托通常都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出具委托书,法院不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协议。在鉴定委托书上,法院一般也表达得比较笼统,经常是“对某某工程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委托鉴定事项的不明确会导致实际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内容与委托方的想法不一致,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纸的相关参数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笔者通过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书(也包括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所检测参数和鉴定结论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往往不明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合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合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举2个例子;

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若司法鉴定协议书对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未有明确约定,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情况:(1)采用回弹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2)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3)采用钻芯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采用以上3种检测方法,很可能会有3种不同的检测结果,这对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会有决定性的影响,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所以司法鉴定人采用何种方法、规范进行检测鉴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并与委托方进行良好沟通,以确保结论的公正与客观。

例2: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回迁楼进行工程结构鉴定。同样司法鉴定协议书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第一,选用什么规范?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可以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也可以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采用不同的规范会有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违背实际条件地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则可能激化加剧原被告矛盾。所以委托方需要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良好的沟通,明确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所依据的检测规范。第二,选用哪个规范版本?旧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是采用新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还是采用老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显然选用前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选用后一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能够满足规范要求。若从双方关心目前回迁楼结构是否安全的角度,笔者认为宜选用现行规范。同样,为了避免以后由于鉴定结论而产生不利影响的一方对采用的规范有异议,以上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与委托方沟通后进行明确。

工程建筑法规论文篇(11)

近来年,我国建筑行业迅猛发展,其中蕴含的由质量问题引发的矛盾也不断凸现。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纠纷的趋势愈发普遍。在诉讼中,法官并不具有工程建设方面的专业知识,因此法院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从而为审判提供依据。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因其独特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经常会使鉴定人面临各种问题的考验。笔者从自身工作体会出发,谈一谈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鉴定委托、鉴定方法或标准的选择等问题的想法,以期抛砖引玉,和同行共同探讨。

一、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资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司法行***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根据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实践中,通常会建立一个三类外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不仅会从司法行***部门登记入册的司法鉴定机构中进行选择,也会选择一些专业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入名册。也就是说实际上有两类机构在从事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工作,一类是司法行***部门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机构;一类是虽未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但在人民法院登记入册的专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而不论哪类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业务范围;(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和设备;(三)有在业务范围内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同时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府计量行***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并可靠性考核合格”。以及《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下列活动的机构应当通过资质认定:(二)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因此,做一个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至少要通过省级技术监督局的计量认证才可以从事司法鉴定。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通常包括司法鉴定范畴内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两类。对于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的司法鉴定,很重要一点就是把争议参数实事求是地检测出来,即为经持证上岗的技术人员采用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仪器采集数据,提供检测参数;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的司法鉴定,不但要实事求是地提取争议参数,并且要对结构或构件的某种现象进行原因分析以及结构安全性等评定,这需要专业能力很强的检测机构。而根据《计量法》和《检测和校淮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iso/iec17025:2005的相关规定来看,工程检测类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和实验室认可的能力参数范围(不包括产品),通常是只能出具检测报告,即上述所说的第一类,只提供检测数据,不做评价。而要对争议参数进行评定,只能是通过iso/iec17020:2005的检查机构才可以。

工程建筑领域有其独特的专业性和复杂性,机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检查机构认可其实只是实验室(机构)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的基本条件。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建设工程领域,国家建设部门有自己的一套管理规定和体系,即在实验室(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项目参数的基础上,对申请从事不同领域检测鉴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取得证书才可以从业。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检测鉴定的规范性与公正性。因此笔者认为进行不同专业的鉴定,应该有不同的行业相关资质才可以。如要进行钢结构检测的司法鉴定就要取得钢结构资质;要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性质的司法鉴定,就要有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资质等等。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既然由个人承担责任,那么是不是个人有相关行业资质即可,还是其所在鉴定机构也要有相关行业资质值得商榷。

所以,根据以上论述,对于一个机构仅仅具有计量认证资质是不够的,不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和公平性。而目前相关法律对于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资质问题还缺少明确的规定,希望以后在进行司法鉴定相关立法工作中能从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的特殊性上对此予以考虑。也鉴于此,同行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是否具有委托要求的资质,避免因资质问题而导致报告不被采信。

二、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委托

我们知道《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有以下规定: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向委托的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第十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的基础鉴定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鉴定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基本情况;(2)委托鉴定的事项及用途;(3)委托鉴定的要求;(4)委托鉴定事项涉及到的案件的简要情况;(5)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目录和数量;(6)鉴定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7)鉴定费用及收取方式;(8)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这两条对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规定了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具备的内容。而在实践中,诉讼阶段的鉴定委托通常都是由法院统一对外委托,出具委托书,法院不会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鉴定协议。在鉴定委托书上,法院一般也表达得比较笼统,经常是“对某某工程进行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委托鉴定事项的不明确会导致实际的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内容与委托方的想法不一致,影响案件审理效率。

举例来说,笔者曾经接到一份委托:对某冷库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寥寥几字,表达十分简单。那么从字面意思来分析,本次鉴定可能至少存在以下两种可能:一是对该楼主体结构的重要参数进行检测并用设计***纸的相关参数进行判定,这包括构件的钢筋分布、截面尺寸和混凝土强度等,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二是对该楼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和使用性鉴定,检测对象涉及到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两者的工作量和所需要的鉴定费用相差较大。笔者通过委托方(法院)提供的卷宗,经过与鉴定申请方进行深入沟通后,了解到:鉴定申请方仅怀疑柱、梁、板的钢筋配置不符合设计要求。因此,经过沟通统一后,委托鉴定事项就应明确为:对柱、梁、板的钢筋分布进行检测,并判定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抽样数量依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50344)。为了确保报告结论的严谨,避免日后因委托鉴定事项不明确而产生纠纷,因此笔者请法院重新发函对此事予以明确,然后才开展检测鉴定工作。所以在委托时就明确委托事项,做到有的放矢,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与矛盾。

三、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方法和规范的选用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的不熟悉等原因,在委托书(也包括当事人的鉴定申请)中关于所检测参数和鉴定结论对应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往往不明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合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1)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2)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合技术规范;(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合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这只是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到鉴定实践中就会产生一些问题。笔者从自身的工作实践中,举2个例子;

例1: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某混凝土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测。若司法鉴定协议书对具体的检测方法和检测规范未有明确约定,会出现以下几个可能情况:(1)采用回弹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回弹法检测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技术规程》(jgj/t23-2011)。(2)采用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超声回弹综合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cecs02:2005)。(3)采用钻芯法检测该柱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采用以上3种检测方法,很可能会有3种不同的检测结果,这对最后的司法鉴定结论会有决定性的影响,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论,所以司法鉴定人采用何种方法、规范进行检测鉴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仔细斟酌,并与委托方进行良好沟通,以确保结论的公正与客观。

例2:建筑工程质量鉴定类。某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委托鉴定事项为:对回迁楼进行工程结构鉴定。同样司法鉴定协议书可能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第一,选用什么规范?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可以采用《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也可以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采用不同的规范会有不同的司法鉴定结论,违背实际条件地采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0-03)则可能激化加剧原被告矛盾。所以委托方需要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良好的沟通,明确所采用的检测方法和所依据的检测规范。第二,选用哪个规范版本?旧回迁楼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是采用新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2010),还是采用老版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显然选用前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不能满足规范要求,而选用后一个规范,抗震构造措施能够满足规范要求。若从双方关心目前回迁楼结构是否安全的角度,笔者认为宜选用现行规范。同样,为了避免以后由于鉴定结论而产生不利影响的一方对采用的规范有异议,以上这些问题需要在司法鉴定协议书与委托方沟通后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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