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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管理论文篇(1)

一、引言

随着企业制度的发展,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产权模式以及公众股东的所有权模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特点。由于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的目标往往不一致,这使得企业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成为必然。此外,在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过渡期,很多国有企业一方面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另一方面又保留了计划经济的特点。这种企业接受多个部门的监管,同时追求多个目标。

当企业监管往往涉及多个监管机构时,这传统的双边委托模型在解释力上受到限制,而描述多个委托人一个人的共同模型为讨论该问题提供了富有洞察力的框架。Aggarwal和Nanda(2004)以共同理论为基础探讨了公司董事会的规模对经理人激励和公司绩效的影响。他们认为董事会的规模越大对经理人的激励作用反而越小。 Carrasco(2005)年以共同为基础分析了企业董事会结构和经理人“假公济私”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与一元董事会相比二元董事会结构会产生更多监督以及等少的具有挑战性的目标。在二元结构下,所有均衡的生产性努力都比一元结构情况下小。周权雄 (2009) 在一个双重任务的共同框架下,研究了企业污染减排的激励机制和制度环境。文章认为来自各级***府的共同问题会损害企业的减排激励,地方***府规模越大,该辖区内企业所面临的委托人就越多,来自各级***府的共同问题就越严重,该地区企业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也就越大。

上述文献表明:过多的监管使得企业必须面对多重任务,这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监管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对经理人的激励。在上述文献的基础上,本文通过一个多任务合作共同模型进一步讨论了监管者共谋情况下的企业监管问题。除本部分外,本文还有以下部分:第二部分、共同下的企业监管模型;第三部分、一个国有企业监管的例子;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

二、共同下的企业监管模型

在现实经济环境中,同一企业可能接受多个监管者的监督,而这些监管者的目标指标可能是不同的。与单一监管者的情况不同,企业的经营者(经理人)要同时面对多个激励机制的约束。此外,多个监管者可以采取合谋或非合谋的方式来实施这些激励机制。由于监管者监督企业的最终目标是使企业完成既定任务,因此监管者之间做到相互合作,协调监管目标是现实的。所以,以下讨论建立在监管者合谋的情况下。

(一)基本模型及其假设

假设经济中存在两家监管机构(i=1,2)和一家企业,监管者要求企业完成不同的任务,这里用该任务的产量来表示,即Qi=(i=1,2)。监管者通过对企业经理人行为的激励来实现对企业的监管。企业不同任务下的的生产函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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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ei=(i=1,2),是经理人在不同任务上的努力程度。f=(ei)是与经理人努力程度直接相关的任务产量,且满足,即经理人努力水平的边际产出为正,,即经理人努力水平的边际产出递减。k为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关于产量在不同任务之间的转移系数。这是由于经理人的努力是有限的,在某一任务上努力程度提高,势必会减少另一任务的努力程度。θ是关于产出的随机影响,监管者和经理人都无法观测到,但是双方都知道的公共信息。监管者只能通过观测其所要求任务的产量来考核经理人进而实现监管企业的目的。监管者给予经理人的报酬是线性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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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是经理人完成任务i的总收入,Fi为固定收入部分,ti是监管者给予经理人的提成比例。是产品的价格,为生产成本。

经理人付出努力的成本为C(ei),且满足。监管者的效用函数为:Ui,(i=1,2),经理人的效用函数为:Vi,(i=1,2),表示经理人完成任务i所获得的效用。

(二)单一监管者的情形

作为多监管者模型的参照,我们先讨论单一监管者的情形。在该情形下,企业只面对一家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完成单一任务,因此并不存在经理人的努力在不同任务上的分配。所以该情形是传统的委托问题。因此,经理人的努力程度为ei=1,i=1,2,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去掉下标i,(1)式可以重新写为以下形式:

(i=1,2)(3)

在上述情形下,企业监管者和经理人的委托关系可以表示如下:

(4)

s.t (5)

(6)

其中,(4)式为企业监管者的目标函数,(5)、(6)式为参与条件与激励相容条件。为经理人的保留效用。

下面我们选取具体的函数形式来讨论契约形式对企业监管的影响。

假设与经理人的努力程度相关的生产函数为:,其中,表示生产函数的特征。经理人的努力成本函数为:。假设监管者是风险中性的,而经理人是风险厌恶的。经理人的效用函数可以假设为以下形式:,这里表示经理人的净收入,表示经理人的风险厌恶系数。

由于假设经理人是风险厌恶的,故其效用可以表示为其效用的确定性等价:

(7)

监管者的效用函数可以表示为:

(8)

从而,企业监管者和经理人的委托关系可以重新表示如下:

(9)

s.t. (10)

(11)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管者无法观测到经理人的努力程度,因此无法实现最优结果(first best)。求解(9)-(10)可以得到下述关系式:

(12)

(13)

(14)

当人为风险规避时,即使是简单的线性契约也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

(三)两个监管者的情形:

在现实经济环境中,一个企业往往要面对多个监管者的监管。经理人不仅要面对多个监管者的激励约束,而且经理人还需要权衡其努力在不同任务上的分配。与单一监管者的情况不同,生产要受到经理人努力程度分配的影响,即。

这样,合作监管者的情况可以表示为如下形式:

(15)

s.t.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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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监管者之间的监管目标(对企业的任务要求)可能是一致的。比如某一企业面对两家监管机构,他们分别为利润导向监管者和产值导向监管者。前者的目标指标为企业的利润,且要求;后者的目标指标为企业的产值,且要求。如果产值指标不是很高时,该企业可以在完成产值指标的同时实现最大化利润的任务。当监管者的监管是一致的,我们可以将近似地认为是同质的,因此有,从而生产函数仍旧可以写为(3)式的形式。,(i=1,2)。因此,所有监管者同质的情况下,经理人所面对的激励约束也是相同的,整体产出是单一任务产出的2倍。这也就是说,尽管企业面对的监管者的数量多于一个,但只要监管者的监管目标能够协调一致,那么多个监管者的监管成本近似于单个监管者的情况。

三、一个例子: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监管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期,大部分国有企业在追求市场目标的同时也面对诸多监管部门的监管,同时需要完成多项任务。在国有企业海外投资方面,当前中国采取的是境外投资审批流程制度:***和中投等负责境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商务部根据产业发展引导等决定海外投资审批,外管局则侧重于购汇审核,***等对中投等履行出资人监督。同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集团提供境外投资保险和风险提示,央企管理层专司内部风险管控。然而目前国有企业海外投资的回报率并不是很高。央企负责人面临监管部门各方面考核所带来的短期效益最大化冲动,难免无法顾及企业长期发展的利益考虑是重要的原因。但是根本的原因还是在于国有企业监管链条过长,监管权责不明晰所带来的高成本。多个监管部门都倾向于通过对央企的监管来最大化部门利益,这使得多个监管部门难以协调对企业的监管行为,文中所讨论的监管者合谋难以实现,从而使得国有企业的监管效率低。根据本文的讨论,只有当国企的多个监管者能够相互协调时才会降低监管的成本。这需要明确国有企业的产权,而这也恰恰是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

四、结论

本文在共同理论分析框架下,通过一个多任务多监管人合谋模型讨论了企业的监管问题。与单个监管机构相比,多个监管机构往往会带来额外的监管成本。在同质监管者的情况下,可以近似的将多个监管者问题转化为代表代表性监管者问题。这样,多监管者问题退化为单一监管者问题。也就是说,监管者合谋是最优的。

本文所描述的多监管者合作共同模型,在求解最优解时无法得到显示解,利用数值模拟应该是解决该问题的一条捷径。此外,除本文所讨论的多监管者合谋的情形外,监管者之间还会出现非合谋的情况,以及监管者行动的顺序问题,这些都使得问题变得复杂。这也是本文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Bernheim and Whinston,Common Agency,Econometrica,1986

[2]Rajesh K.Aggarwal and Dhananjay Nanda, Access,Common Agency,and Board Size, working paper (2004)

[3]Vinicius Carrasco,Corporate Board Structure, Managerial Self-Dealing,and Common Agency,working paper (2005)

[4]周权雄,***府干预、共同与企业污染减排激励——基于二氧化硫排放量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检验,南开经济研究,2009;4

监所管理论文篇(2)

科学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风险。有人说,现代社会是风险社会。这话尽管有些夸张,但还是看到了问题所在。现代社会的许多领域都赋予人们一定的注意义务,稍有不慎,就可能酿成灾难。导致这些事故发生的原因除了有直接行为人的过失以外,往往还有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过失。在这里,我们把监督者和管理者的过失统称为监督过失。

在某种监督责任事故(不是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情况下,从主观方面看,可能有四种情况:监督者的故意与被监督者的故意;监督者的故意与被监督者的过失;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故意;监督者的过失与被监督者的过失。第一种情况应追究监督人和被监督人的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二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第二种情况下的监督者可能是利用了被监督者作为工具,因而属于间接正犯,被监督者单独构成过失犯罪。因此,应分别追究二者的故意和过失的刑事责任。第三种情况的监督者只对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对被监督者的故意不承担责任。而被监督者应负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第四种情况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过失发生了竞合,共同造成了事故。二者都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正是本文所说的监督过失。本文所探讨的即是该种情况。

一、监督过失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要研究监督过失理论,不能不回顾一下过失理论的发展情况。总体上看,过失理论的发展经历了旧过失论、新过失论和新新过失论的几个阶段。旧过失论即是传统的过失论。它采取结果预见义务说。认为过失就是因为不注意而没有预见结果的发生。新过失论采取结果避免义务说。它指责旧过失论的处罚面过于宽泛,几乎是结果责任。例如,汽车驾驶员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几乎总是能够预见其可能性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追究正常驾驶的驾驶员的刑事责任。只要采取了避免结果发生的措施,即使发生了事故,也不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新过失论是为了保护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的发展和福祉,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新新过失论又称危惧感说或不安感说。此说认为,作为认定注意义务前提的预见可能性,不一定需要具体的预见,对危险的发生只要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那么,监督过失论属于何种过失理论呢?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过失论本质上是新新过失论的一种;另一种观点认为,监督过失归责的法理是新过失论。本文赞同第二种观点。监督过失通常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发生事故时,处于监督者地位的行为人没有履行监督职责时而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过失。

监督过失理论最早产生于日本。二十世纪中后期以后,日本经济快速发展,但各种事故也呈高发态势。为了控制事故的泛滥,在刑法中便产生了监督过失理论,不仅要追究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责任,而且要追究处于监督者地位的行为人的间接的过失责任。这是两种过失的竞合,因而存在刑事责任的分担问题。只有在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合理地分配刑事责任,才能实现处罚的公正。所以,监督过失理论是一种非常有用的、符合客观事实的理论。该理论产生之后,便迅速发展起来。现在,我国对监督过失的研究也已具备相当规模了。

二、监督过失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监督过失的概念

虽然,监督过失理论已有多年的发展,但如何给监督过失下个准确的定义,并不是很容易的事。首先,如何界定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中外许多刑法学者将监督过失分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和狭义的监督过失,并认为广义的监督过失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有的学者指出:广义上处于监督地位的人的过失都可以称为监督过失。但是,在学说当中,通常将其区分为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两种。所谓监督过失,是指处于让直接行为人不要犯过失的监督地位的人,违反该注意义务的过失。所谓管理过失,是指管理者对人、财、物等管理不善而构成的过失。本人认为,监督与管理在一定意义上是相通的,管理就是监督,监督也意味着管理,无论是管理过失还是监督过失,在发生严重事故的情况下,二者对于结果的发生都具有原因力,所以,都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没有必要区分监督过失和管理过失,尽管二者有区别。应该以监督过失统称之。

其次,如何处理监督过失与领导责任的关系。领导关系包含管理监督关系,领导的含义之一就是监督,而监督不一定属于领导。在追究严重事故的刑事责任时,有时要牵涉到分管一定工作的领导,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了处罚的公正性,在追究领导责任时,要注意查清某领导是否有实质的监督管理义务,不能无限制地涉及每一个领导,也不能追究到各个层次。因为,在一定层次的主管领导尽了管理监督义务时,就不应被追究过失责任。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了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该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就是管理监督人员,这说明我国刑法中有监督过失的规定,只不过没有使用监督过失的概念而已。

再次,如何处理监督过失与信赖原则的关系。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在合理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者将采取适当行为时,如果由于被害人或第三者采取不适当的行为而造成了侵害结果,行为人也对此不承担刑事责任。信赖原则限制了过失犯的成立范围,而监督过失又扩大了过失犯的处罚范围。二者表面上看似乎是矛盾关系。其实不然。二者事实上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无论是信赖原则,还是监督过失理论,对于处理过失犯罪都是必要的。关键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有的学者指出:概括言之,监督人的信赖合理,不负过失责任;否则,应负监督过失责任。这种分析是科学的,笔者赞同。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可以给监督过失下个定义:监督过失是指处于监督管理地位的行为人不履行或错误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致使被监督人由于过失而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二)监督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的刑法理论,犯罪构成包括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大要件。监督过失犯罪也不例外。监督过失犯罪的客体没有特殊之处,无探讨之必要。因此,本文只研究其他三大要件。

1.监督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1)实行行为。无行为则无犯罪,故意犯和过失犯概莫能外。过失犯罪也存在实行行为,只是没有故意犯罪的明显。它是以注意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监督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应是监督者因未履行监督职责或错误履行监督职责而产生的客观行为。这种实行行为多数情况下是不作为,少数情况下是作为。监督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起点是监督者不履行注意义务的时点,终点是危害结果发生之时。这个过程可能很长,也可能很短。(2)危害结果。监督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发生需要监督者的过失和被监督者的过失的共同作用。监督过失犯罪大多发生于生产、作业领域,一般是各种严重事故。这些事故往往造成大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以,必须严加防范。(3)因果关系。监督过失行为与严重后果的发生之间是间接因果关系。危害结果不是由监督者的过失直接导致,而是通过被监督者(直接行为人)的过失行为而发生。所以,监督过失的原因力是间接性的。如果没有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监督过失行为本身不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无主体也无犯罪,任何犯罪都有主体。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是监督者。这里的监督者是广义的,包括管理者和狭义的监督者。在整个管理体制中,往往分为若干层次。每一层次的管理监督者都有一定的职责,可能每个层次都有过失,也可能只有某些层次的管理监督者才有过失。在追究事故的责任时,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判断哪一个监督者有过失。在我国,单位的领导实行分管制普遍存在。除正职掌管全面工作外,副职一般都分管一定的部门。所以,监督者只能限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有管理监督过失的领导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只要该领导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尽心尽力,恪尽职守,无过错,那么,就当然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因为用人不当而导致事故发生,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监督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监督者的监督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监督者的注意义务包括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但主要是结果避免义务。其注意义务的内容是预防或制止被监督者的过失行为。监督者应该注意、能够注意,而没有注意,致使被监督者产生了直接的过失行为,最终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

三、预防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

各种恶性事故频繁发生,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损失。究其原因,有相当一部分事故是监督过失造成的。因此,很有必要探讨一下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问题。笔者认为,预防监督过失犯罪,需要综合治理,这也是一项系统工程。

首要的一点是预防与严惩相结合。一方面,强化预防,各种防范措施必须到位,不能有丝毫的***大意。各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必须贯彻落实,切实执行,各项生产、作业规章制度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有半点马虎。另一方面,对监督过失行为严惩不贷。对处于监督地位的领导者、管理者、监督者的过失行为要严厉惩处,不能姑息迁就,放纵不管。要使监督过失的行为人受到实际追究。触犯刑法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也要追究其他责任。

具体而言,笔者认为治理监督过失犯罪的对策可有以下数种:

1.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认识。努力使处于监督地位的行为人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从而,自觉地、积极地同过失行为作斗争,最大程度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2.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目前,虽然已经有了一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但还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

3.实行管理监督者定期巡查危险源制度。把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根本上控制减少事故的发生。

4.在管理监督者故意实施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时,应严格追究其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如以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定罪处理。

5.对因用人不善而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要追究领导者的责任。这也属于监督过失。这种过失距事故的发生在原因力上较远,不易被查处,需要仔细操作。

监所管理论文篇(3)

中***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3-0087-04

全球金融危机后金融环境持续动荡,发达经济体系纷纷陷入衰退境地而难以自拔。危机后人们开始对审慎监管理论进行全面反思,这种全面反思和彻底自省亟须我们运用科学的理论体系,追问制度设计的理念建构和价值选择的基本定位,甚至需要对监管的范式作出有力的回应。

一、范式:金融监管变革的深层理念

“范式”(paradigm)作为一个专门的学术用语,最早于1959年由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他的《必要的张力》一书中首次提出来,在其1962年出版的《科学***的结构》一书中大量使用,逐渐被人们所接受。范式是一个特定的学科领域,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所共享的一种思维模式、一系列成型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一套话语体系。在一个特定的学科领域中,它具有普遍的认同性和合法性;它不表现为具体的理论本身,而是不同理论所组成的理论群内在共性的抽象。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要在一定的范式制约下认识世界,要在过去承继下来的知识背景和学术传统的限制下进行创造。

每一个科学发展阶段都有特殊的思维框架,体现这种思维传统的就是范式。范式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单个事实通常不能证实或一种范式。只有当出现更好的范式替代它,并成为某一学科所具有的共同信念时,才会出现新旧范式替换的局面。范式通过对科学中关键性、全局性的问题的解决,重新描述关于世界整体的***式。所以,范式的变革不是个别概念或定律的转换,而是世界观的变化。整个社会就是在这种不断地自我否定中推进和发展的。

科学***实质上就是范式的转化和更替。库恩在《科学***的结构》一书中列举了科学史上的三次重要的范式转换:一次是文艺复兴时期天文学中哥白尼的日心说取代托勒密体系,一次是18世纪下半叶化学领域中拉瓦锡的氧化学说取代燃素说,一次是20世纪初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和量子力学进一步发展了牛顿力学。

库恩的范式理论,不但对自然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律有重要的指导价值,而且对说明经济学发展的不同阶段特征也有着极其重要的启发意义。《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的“范式”条目中就确认了经济学也是一种范式。范式概念的引入在研究对象、研究方向、研究手段和评价标准等方面对经济学研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就金融监管理论与实践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和性质而论,金融监管范式同其他实验科学领域的范式并无任何不同。在监管活动中,必然也要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一种总的观点或框架去统摄、解释客观而零乱的风险面相,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和方法。正是由于运用了现有范式所包含的理论信念及其衍生的研究方法和分析技术,才使得监管者得以精细深入地研究金融风险的各个部分。实际上,由于监管理念的形成、选择和最终被共同接受的过程都涉及大量的人文、社会等因素,因此,在金融监管的发展形态中运用范式概念甚至要比在其他学科中运用更为契合。

需要注意的是,有人往往会滥用“范式”这个概念。范式不是方法,而是构成理论的方法之方法。如果对监管活动本身的逻辑结构和内涵缺乏认识,则往往不能在恰当的逻辑层次上合理地运用这个范畴。范式不同于模式,不是对所有的理论问题的回答,而是对一种知识体系的思想逻辑的回答,尤其是对作为一门学科的逻辑基石的价值论的思考。任何学科思想体系在历史过程中的形成和发展,总是首先在价值理论的逻辑层次形成主流的判断或规范,然后再在一般理论、分析方法中构成变革和发展。一旦某种价值理论问题的公理性基础假设得以确立,它就会在相当长的历史阶段里支配学科思想的常规发展。所以,凡是不能够深入到价值论逻辑层次的思想,都不应被视作范式问题。

二、世界金融业发展的新趋势呼唤监管范式的转换

引起范式转变的最切近的基础是实践的发展。在当代经济金融社会生活的巨大发展中,无论是金融现象还是作为其理论表现的金融学在内容、题材、方式和性质等方面都发生了诸多变化。在这种形势下,监管方式、应对***策甚至监管范式也都要相应改变。

1.对金融监管范式的视阈拓宽根植于对现代金融的深刻理解和对金融理论模式宏观背景的考察。当代西方经济学的一大特点是,它完全放弃对社会经济关系的研究,不去探讨社会经济制度的本质,不去研究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不同所有制的质的区别,千方百计去分析具体经济现象,甚至把经济问题归结为烦琐的数学公式。根据马克思的认识,社会财富增加的唯一途径就是产业资本的扩大和效率的提高。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只有在促进产业资本扩大和效率提高的时候,才有正面的作用。而当金融资本过度挤占了生产资本的利润率和生存空间的时候,其自身的存在基础自然会受到动摇。一旦金融脱离实体经济过度膨胀,则会引发过度投机和金融泡沫,从而对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和实体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2.现有金融监管范式不能解决现代社会的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根本矛盾。此次金融危机后,国内外学者纷纷对危机产生的原因提出解释,如金融创新过度、资本家的贪婪本性、金融监管不力等等。马克思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国家所爆发的历次金融或经济危机,都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的基本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几乎所有的经济危机都采取了金融危机的形式,此次金融危机无疑再一次暴露了当今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和金融体系的诸多弊端。如果人们只是把矛头对准金融体系所带来的不良后果,而不是针对金融体系本身,就不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机。只有自觉地反思、检讨当代整个文化、价值系统存在的病症,才有可能准确地理解危机的本质并找出相应的、有效的对策。否则,人们关于危机谈论得越多,离开危机的真相和本质就越远。

3.对金融发展的目的和目标的重新界定呼唤新的范式引导以重构金融价值体系。在过去三十年,金融业的自我发展逐渐背离了其真实本质。在许多时候,我们是为了发展金融而发展金融,把手段当成了目的,把形式当成了内容。过度金融化使得经济活动的重心从产业部门向金融部门转移,金融资产的增速远远超过实体经济的增长速度,脱离了实际需求。另外,以自由主义为导向的市场行为与金融监管目标也往往是矛盾的。现有的金融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只能把“内在的统一性”理解为“抽象的同一性”,无法把事物存在的多种多样的形式和外部表现正确地归结为事物本质自身中的内在矛盾,因而难以达到对本质的真正理解和把握。这样一种非历史主义的观点和方法根本不可能真正揭示出社会经济运动的内在矛盾和发展趋势。

4.对实在论的反思要在范式层面上对金融研究方法进行总体性把握。目前我们的监管方法主要还是科学主义的,而科学主义的实质就是实在论,其主要表现为还原论、二元论、独断论等形式。当代金融学走向了一个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演化发展路径,以至大多数金融学家都致力于把自己的研究和著述用数学语言来表述和构建,似乎一旦没有了这种高度形式化和技术化的证明形式,就不足以使人信服。但现实世界往往要比这些“完美”的模型复杂得多。金融危机是经济学主客二分和数理崇拜的代价,而所有这些弯路正是由于人们追求所谓“通天塔”的确定知识所造成的。

总之,要达到对当代金融的批判性理解,停留在西方金融理论的水平上是不行的。对我们来讲,转变金融监管范式是从理论理性走向实践理性的历史实践和逻辑演进的真实反映。只有诉诸对既有学科范式的批判性改造,建立起新的理论范式,才能实现真正的监管目标。

三、金融监管新范式转换的时机已经成熟

监管范式是通过思想、观念的力量来影响和控制监管活动的。正确的金融监管范式能够推动金融发展,为社会进步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方***支撑。同样,落后的监管范式也会给金融监管带来消极和保守的影响。

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型是对现代主义赖以成立的哲学基础进行重新认识和批判,以建立一种回归现实世界的、更具开放性和生动性的新的意识形态。显然,这种转型不仅是一种停留于过去范式下的修修补补,而是它呈现出了一种根本性、整体性批判和反思的理论态度,并标志着一种人类全新的价值取向和致思模式的确立。

现有的各种监管模式(如自由主义和管制主义等)表面上针锋相对,但它们讨论的却是同一个层面的问题,因为它们所支持或反对的所谓监管方法都是一系列具有共同特征的制度化要素。而我们这里讲的监管范式的转变是对各种现有监管模式的层次上的超越,以达成更高的视野和境界。

传统的监管方式可以称之为结构主义方式。这种方式预设了一种理想状态,通过监管行为来使监管效果不断接近这一目标,这就难免简单化、机械化。结构主义方式强调技术与效率,忽视社会结构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互动对实践效果的影响,忽视金融现象背后所隐含的社会特征。而新的监管方式应当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融合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的范畴体系。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归根结底,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人的存在方式的批判。他要建立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构建一种与资本主义社会中那种人的存在方式截然不同的新的存在方式。我们也必须从这样的高度来认识当代范式转变的伟大意义。只要社会制度不改变,人们还将不得不继续生活在这个金融资本的逻辑中,现有的生活方式就不会有根本上的改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主流金融学研究发生了一定变化。为了修正长期以来经济人假设和有效市场假设带来的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偏差,金融学家尝试引入新的研究变量来解释金融现实。在行为经济学方法中,从个体到群体的选择,既包含着个体由于有限理性认知能力的界定,又包含着群体的社会网络复杂性,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以及演化中的传统***治、经济、文化的行为方式和情感方式对人类行为选择的限定。行为主义认为金融行为是通过主体的理解而社会地建构的。该方法修正了机械简单的决定论,有助于人们重新思考行为的社会性,加深了人们对金融行为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认识。随着新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诞生,又出现了一些研究复杂系统或体系的方法,把系统与环境、认识主体与认识对象之间的关系内生化,着重研究系统的无序性、不确定性、多样性和非线性特征。

中国金融业的发展需要监管范式的转型,而范式转型也符合新时期中国构建和谐金融的客观需要。当前,中国正面临金融转型与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需要深刻反思监管范式的问题,推动监管思路和范式的转变。

诚然,中国的金融监管在标准化、精细化、信息化、国际化等方面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但西方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领域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我们一方面要学习借鉴其先进方面,同时也要注意其根本性缺陷。基于新兴经济体的快速发展和金融成长,国际金融监管界已将关注的目光更多地转向中国,以全面丰富金融监管的理论体系,同时也使东西方监管文化更好地兼容。世界金融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中国提供新的借鉴,也只有中国才有能力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提供中国文化对世界文明有意义的东西。中国的金融监管必须从此前的“引进”、“复制”、“与国际接轨”的阶段迈向“范式转型”的新阶段,即“引领创新”的阶段。显然,这种范式转变是中国金融监管自主性的必要要求,它在根本上要求中国金融监管必须从西方思想的支配下***出来,主动介入全球化时代话语权的竞争,进而推动中国金融监管走向世界并与之进行实质性对话。

然而,要真正实现范式转型,我们必须重新发现中国金融业,加强对中国本身的深度理论探究。当然,这个“重新发现”绝不是要否定既有的一切监管措施,而是主张我们要有新的时代担当、问题意识和理论洞见,进一步坚持马克思主义思想和发掘中国的文化资源和思想资源,进而构建一个有待我们去认识和建构的关系体。为了重新发现这个具有深厚传统并置身于“世界结构”中的历史性的中国金融业,我们必须在相关论题上作出我们的努力。

四、当前中国金融监管新范式转换的路径选择

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比基本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的确定更深层更重要。新的金融监管范式必须有效推动市场运行,并尽可能利用市场机制来实施监管***策和保护措施。无论从国际经济金融背景,还是从金融自身演变趋势和中国金融改革开放与发展角度看,监管范式的转换都具有战略意义。

监管新范式的确立应坚持三个标准:一是用科学的马克思主义认识和分析金融现象,全面认识金融活动的价值和意义。二是坚持实事求是,用辩证发展的眼光把握时代脉搏,主动应对新形势、新发展。三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倡经世致用的态度,推动监管工作有效提升。为此,我们需要在以下五个方面转变思维方式并认真加以研究:

1.对金融本质和监管行为进行深刻反思,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转换监管范式只有真正落实到转变监管理念上才能使监管发挥其应有作用。范式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批判、继承和创新的演进过程。我们要在坚持“制度―社会结构―历史”的分析框架和多元化的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实现金融监管范式的转变。在采用多元的方***的时候,一方面要广泛借鉴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方法,提倡多学科交叉与融合;另一方面要在充分吸收借鉴发达国家监管成果的基础上体现出社会主义国家应有的价值目标。金融的发展是一个连续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不变的状态。因此,金融监管必须是动态监管。新的金融监管范式不再是全球普遍适用的监管模版,而是针对各个国家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的有针对性的监管模式,即便是在一个国家内,也可能根据其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结构而进行相应调整。

2.加强对人和人性的理解和关怀,加深对监管方式的行为主义理解。金融监管是调节生存状态的艺术和科学,带有特定的社会属性和价值使命。新的监管范式应以社会相关成员的共同实践为准则,只有当它成为共同接受的价值信仰,才能真正发挥其***性的作用。监管应努力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特别是对投资者权益的“适度保护”。监管者必须有强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意识。所以要在监管者的目标中更加凸显精神目标的价值,防止市场逻辑支配整个生活方式和破坏人的生存环境。要重构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治理关系,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酿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监管者队伍要加强自身建设和监管文化建设,强化监管者的责任和伦理,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团队。

3.加快金融体制和其他配套制度改革,从整体上构筑持久的安全应对体系。中国金融改革的深化绝不仅仅是顶层设计和加强监管的问题,而是一个牵涉到市场效率、法律环境、监管模式等全方位的改革。良好的监管***策的实施取决于宏观经济结构和市场基础设施等外部前提条件。没有良好的金融生态,几乎不可能有良好金融机构的存在。除了金融部门自身完善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健全风险管理制度等之外,未来来自更广泛的各类非金融环境,如法治意识、行***干预、***策性安排以及社会信用环境、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等等,都可能对金融风险的形成和发展带来各种影响。因此,应当从***策引导的角度去研究金融的发展定位问题,如何实行业态功能管理和统合监管模式,如何发展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提高金融配置效率和增强金融活力。

监所管理论文篇(4)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监所管理论文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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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管理论文篇(6)

一、济南市文化市场现状及管理模式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 发展 和国家***策的扶持,济南不断加大对文化产业领域的建设步伐,泉城的文化产业取得 了日新月异的变化,初步形成了***书出版、电影电视、娱乐、 网络 、音像、 艺术 品等门类齐全、特色鲜明、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文化市场体系。

目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发展水平和繁荣程度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截至2008年底,全市共有文化经营单位6307家,其中歌舞娱乐场787家、 电子 游戏经营场所65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130家(其中连锁网吧362家)、音像制品经营单位426家(其中连锁音像门店169家)、美术品经营单位1317家、动漫 企业 116家、其他文化单位2466家,吸纳从业人员9万余人,安置下岗职工3万余人。据不完全统计,2008年实现营业收人19.05亿元。

文化市场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要在管理上跟进。***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化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济南市目前文化市场发展势头良好,而如何健全文化市场体系,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是确保当前文化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的重要问题。山东省文化厅于2007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全省文化市场建设的通知》(鲁文市「2007]4号)。通知要求全省文化行***部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管理,建立健全文化市场长效管理机制,以实现全省文化市场可持续发展。因此,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管理机制是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的迫切任务。

但文化市场的管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的领域广,涉及到文化行***部门、经济部门以及行******部门。由于各部门职能不明确,职能混叉,造成文化市场管理中该管的不管,管理当中不免会产生一些疏漏。

鉴于文化市场范围广、布局分散、管理力量薄弱,不可能对所有的地区所有的行业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监督。因此文化市场行***管理部门还需要各界社会力量参与文化市场的监管,形成***府、文化行业、社会公众及媒体舆论共同监管的管理模式。这样一方面节省了文化市场行***管理部门的人力、物力、财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全方位监督企业经营行为,及时举报查处,净化市场,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二、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的社会监管机制

近几年,济南市在以文化局为主体,联合工商局、公安局、税务局、物价局、卫生局、司法局等建立了联席会议制,统一组成了一支文化市场综合***队伍,并设立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等。在发挥行***管理部门职责的同时,也注意引导社会公众及组织团体的社会监督力量,形成了***府引导、群众监督、行业自律、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

(一)义务监督员机制

义务监督员一般由人大代表、***协委员、教师、退休干部等组成,主要是义务监督文化市场中文化经营单位及文化消费者的行为,并及时反馈给有关的文化市场管理部门,净化文化市场。义务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降低一些社会监督成本,维护文化市场秩序,是文化市场管理机制建设中一支不可缺少的监督力量。

济南市文化局于2004年组织招聘了l00名网吧义务监督员,对济南市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等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据介绍,这些监督员的下作都是在日常生活中义务进行的,没有任何报酬。他们的职责包括:向市民和经营业主宣传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管理的法规***策,对在网吧上网的未成年人进行劝阻 教育 ,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超时经营等违规情况进行监督、举报,并做到“对违规网吧要举报,对合法网吧不骚扰”。

(二)举报奖励制度

为有效发挥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作用,打击文化市场中的违法经营行为,保证文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山东省从2005年8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山东省17个市的文化行***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机构为所辖区域的统一接听机构。

济南市文化局也相应地开通了24小时由专人值守的12318举报电话,制定了相关的登记、查处、反馈等工作制度。对受理的举报,根据不同情况直接查处或转县(区、市)文化行***部门或文化市场行******机构查处。群众可以对一些违反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给以相应的奖励。这种举报奖励制度弥补了文化行***和***部门在监管上的疏漏,是辅助管理部门进行文化市场监督,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机制的重要方式。

(三)评议和公开听证制度

济南市文化局还通过印发“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评议卡”和“监督卡”给各文化经营单位,让各文化市场主体对济南市文化局、各县(市)区文化局工作给出评议,并能给予意见和建议,以便及时反馈给文化局。这样,文化经营主体可以对文化管理部门的***策和市场管理行为进行监督,使其更好地推进文化市场管理工作。

另外,济南市文化局还建立了文化经营许可事项的公开听证制度,比如某一文化经营单位,尤其是文化娱乐经营单位在申请审批事项时,文化局要通知该场所周围学校、机关等单位及公民报名参加听证,可提出意见,维护自己权利的同时也可以监督文化部门审批项目时是否遵循相应的法规。这是文化管理部门与公民之间的互动,一些娱乐审批项目的批准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民的意见。

(四)文化行业协会自律机制

行业协会属于广义的社会中介组织,即“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监督功能,实施具体的服务、执行及部分监督的社会组织”。

济南市在全省最早成立了网络文化协会,倡导“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共同发展”,加强经营者自律,维护守法经营者权益。协会开展了“网络文化进社区”、“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大型宣传教育主题活动、倡导网吧经营者自律签名仪式等,配合文化行***主管部门,规范网吧行业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五)社会各种媒体的舆论监督机制

利用报刊、广播影视、 网络 等媒体对文化市场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曝光,同时也对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市场管理先进单位及个人、文明经营单位等进行表彰。如2008年2月1日济南时报第6版《济南市文化市场管理先进光荣榜》。

三、当前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一)文化市场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内容表述模糊,缺乏必要的实施细则,跟不上现实的需求,出现 法律 法规滞后于市场现实的现象,这样容易被一些不法经营者钻空子,使文化市场的监管出现真空地带。

(二)人们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意识不强,热情不高,监督力度不够,有问题不能得到及时的举报和处理。

(三)由社会力量自愿组成的义务监督员队伍一般由人大代表、***协委员、教师、公务员等组成,成分复杂,真正监督市场的时间有限,而且监督员队伍往往因为管理不善而比较松散,难以实现有效、统一地管理。

(四)文化行业协会人员队伍组成呈现老龄化、兼职化倾向。文化行业协会成员大多由机关单位退休人员或由机关单位的人员兼职,办事效率低下,限制了文化行业协会的作用,不利于专门有效地进行市场管理;另一方面,有些行业协会依赖***府的财***支持,在经费和人员配备上都附属于***府,所以很难发挥协会自律和监督的作用。

(五)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力度不够。较窄的新闻自由度是造成社会舆论监督不力的重要原因。

四、建立健全济南市文化市场社会监管机制

(一)完善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保证对文化市场的监管有法可依。法律法规是文化市场行******部门、市场监督员、公民个人等对违法行为进行判定的依据,所以要根据文化市场 发展 的实际不断更新添加新的条例,让不法单位无缝可钻。

(二)培养社会公众白觉维护和参与文化市场管理体系建设的意识。***府除了一方面要继续举行审批项目公开听证制度以及对文化局的评议制度外,还要负责宣传普及文化市场的法律法规,引导公民自觉监督和举报非法经营。在全社会倡导监督市场、人人有责的理念,逐步培养社会公众的道德感,树立责任意识,形成人人监督市场、市场有序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对义务监督员文化市场知识、管理法规及业务素质的培训,并奖励在市场的监督中作出贡献的人,以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在义务监督员队伍中选拔一些优秀的成员担任领导,组织成员定期召开会议,了解近阶段市场状况及分配各自的职责范围,鼓励他们互相沟通,建言献策;文化行***部门还要赋予他们一定的监督权利,保证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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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2-0094-03

一、引言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及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客观需求,都需要强化企业内部的监督。为更好地发挥企业内控人员的监督作用,企业经常通过激励的方式来强化企业内部监督。

二、内部监督博弈模型及分析

博弈是一些人、对组或其他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下,同时或先后,一次或多次,从各自允许选择的行为或策略中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各自取得相应结果的过程。一个博弈中应当设定下列四个方面:博弈的参加者即博弈方、各博弈方各自可选择的全部策略或行为的集合、进行博弈的次序和博弈方的得益。这也是建立企业内部监督博弈模型的基础。

博弈论的内容非常丰富,体系非常庞大。博弈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分出不同类别的博弈。其中,根据博弈方的理性和行为逻辑的不同,可分为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在非合作博弈中,根据博弈过程的不同,可以分为静态博弈、动态博弈和重复博弈;根据博弈方对得益信息的掌握情况可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根据所有博弈方的得益总和是否为0,或者是否为某一非0常数,博弈可分为零和博弈、常和博弈,不具备这两种特征的博弈则相应称为变和博弈。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的监督博弈是完全信息下的零和静态非合作博弈。

博弈论的目的是从博弈的分析中找到纳什均衡,从而对博弈的参加者的策略选择和行为进行预测。纳什均衡是一种策略组合,使得每个博弈方的策略是对其他博弈方策略的最优反应,这种纳什均衡指的是纯策略纳什均衡。混合策略纳什均衡是纳什均衡的扩展,是博弈方在给定的信息情况下,以某种概率分布随机地选择不同的策略,使得各博弈方的策略相互是对其他博弈方策略的最佳对策。

(一)博弈模型的建立

内部监督博弈中,博弈的双方是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因为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的效用函数是不相同的。对管理人员来说他所获得的效用主要是他获得的工资、奖金、休息时间等的函数,因为工资和奖金常常取决于管理人员绩效,管理人员常常会通过舞弊粉饰的绩效来提高自己的效用;而对内控人员来说他所获得的效用主要是他获得的工资、休息时间等的函数,工资一定的情况下休息时间的多少将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他所获效用的高低,所以内控人员会为了提高自己的效用而“偷懒”。由此可知,在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的企业内部监督博弈中, 管理人员可以选择舞弊和不舞弊两种策略,内控人员可以选择监督和不监督两种策略。因为企业聘用管理人员目的之一就是要其不舞弊,而内控人员监督管理人员是否舞弊也是其分内之事,所以前提假设是管理人员不舞弊获益为0,内控人员监督获益也为0,这样他们都是得一份工资做一分事。

这就得出了内部监督博弈中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的获益情况。假设管理人员舞弊而内控人员没有监督,管理人员获益V,而内控人员为-H;假设管理人员舞弊而内控人员监督,管理人员获益-Q,而内控人员为0;假设管理人员不舞弊而内控人员不监督,管理人员获益0,而内控人员为S;假设管理人员不舞弊而内控人员监督,管理人员获益0,而内控人员为0。

由于管理人员不知道内控人员是采取监督还是不采取监督措施,内控人员也不知道管理人员舞不舞弊,他们双方也都知道相互所采取策略的获益情况,所以无论他们是否是先后采取各自策略还是同时采取各自策略,就可以把内部会计监督博弈中看成是一个完全信息的静态博弈。

(二)博弈模型的分析

根据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1的得益矩阵,从得益数字下划短线和箭头的方向很容易明白,这个博弈不存在纯策略纳什均衡。因为假设管理人员选择舞弊的策略,那么对内控人员来说最好的策略是选择监督,这样可以完成自己的职责;但当内控人员选择监督时,管理人员的正确策略是不舞弊;既然管理人员不舞弊,内控人员当然选择不监督比较合算;而内控人员选择不监督时,管理人员又会选择舞弊更有利于自己,当然选择舞弊……这种一环套一环的因果循环永远不可能停止。因此,在一次性博弈中也没有会自动实现的均衡性策略组合,也无法预测博弈的结果。那么这个博弈有没有混合策略纳什均衡呢?

由E(管理人员)+E(内控人员)=0可知,上述企业内部监督博弈属于零和博弈,也就说其中一方的得益必定是另一方的损失。这表明企业内部监督博弈中,内控人员针对管理人员舞弊的矛盾是相当尖锐的,内控人员不允许管理人员舞弊,而管理人员舞弊没被发现又能从中获得利益。现实中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矛盾并不激烈,那是因为当企业管理人员凌驾于内控人员之上或者相互合作组成的利益共同体的管理层向企业所有者舞弊中,利益是共同的,只是在所获得的利益分配中会有矛盾。这里很好地体现了马克思哲学中的矛盾论,在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博弈中两者的矛盾是对立的,而当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组成的管理层一起和企业所有者博弈中两者的矛盾又是统一的。管理层和企业所有者博弈是属于另一个博弈,也是一个零和博弈,因为管理层的所得就是所有者的所损失的。而在会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对所获得的舞弊利益分配博弈中,应该是一个合作博弈,而且是个非零和博弈。

三、内部监督博弈中的激励悖论

(一)***解法确定该博弈的混合策略纳什均衡的概率分布

先讨论管理人员舞弊和不舞弊两种策略的概率的确定(***2实线所示)。***2中横轴表示管理人员选择舞弊策略的概率,它分布在0到1之间。纵轴则反应对应于管理人员舞弊的不同概率下,内控人员选择不监督的期望得益。***中S到-H连线的纵坐标就是在横坐标对应的管理人员舞弊概率下,内控人员选择不监督的期望得益。

容易说明该线与横轴的交点PA*就是管理人员选择舞弊的概率的最佳水平,选择不舞弊的最佳概率则为1-PA*。首先,S到-H连线上每一点的纵坐标,就是在管理人员选择该点横坐标表示的舞弊概率PA*时,内控人员选择不监督策略的期望得益S(1-PA*)+(-H)PA*=0,也可解出结果PA*=。假设管理人员舞弊的概率大于PA*,此时内控人员不监督的期望得益小于0,因此他肯定选择监督,从而管理人员舞弊一次被抓一次,因此对管理人员来说大于PA*的舞弊概率是不可取的。反过来,如果管理人员舞弊的概率小于PA*,则内控人员的期望得益大于0,因此内控人员不监督是合算的,此时即使管理人员提高一些舞弊的概率,只要不大于PA*,内控人员都会选择不监督,因此管理人员不用害怕会被抓住,由于管理人员舞弊时保证不被抓住的前提下,舞弊的概率越大收获就越大,因此他会使舞弊的概率趋向于PA*,均衡点是以概率PA*和1-PA*分别选择舞弊和不舞弊。此时内控人员不监督和监督的期望得益都等于0,选择纯策略不监督和监督,即混合策略的期望得益都是相同的。不过,事实上为了让管理人员也没有可乘之机,内控人员也必须选择特定概率分布的混合策略。

内控人员采取不监督和监督的混合策略概率分布,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来确定(***3实线所示)。结论是***3中的PC*和1-PC*是内控人员的最佳概率选择。

在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的博弈中,管理人员分别以概率PA*和1-PA*随机选择舞弊和不舞弊,内控人员分别以概率PC*和1-PC*随机选择不监督和监督时,双方都不能通过改变策略或概率改善自己的期望得益,因此构成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二)该博弈中的激励悖论

斯金纳的强化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其所获刺激物的函数,激励手段(强化手段)可分为正强化和负强化。正强化就是奖励那些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便使这些行为得到进一步加强;负强化就是惩罚那些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以使这些行为消弱甚至消失。根据以上的论述,激励悖论应该分为以下两种:一种是使用正强化的手段却产生负强化的效果,反之亦然;也就是说激励者给被激励者以奖励,那些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不仅没有加强反而有所消弱,或者激励者给被激励者以惩罚,那些不符合组织目标的行为不仅没有消弱反而有所加强,这种悖论是因为给待激励者的强化刺激物不恰当导致的,本文中将这种激励悖论称之为激励结果的悖论。另一种是激励者给予被激励者正强化,以便加强被激励者的行为,然而被激励者并没有加强这种激励者想要的行为或者短期内有加强该行为有所加强,但长期来看这种激励的却加强了第三者(非被激励者)的某种行为;激励者给予被激励者负强化也一样,它并没有消弱被激励者的行为,反而消弱了第三者的这种行为,这是因为激励者没有看清被激励者和第三者之间的连锁关系,本文中将这种激励悖论称之为激励逻辑的悖论。

本文将揭示上述二种激励悖的结果悖论。首先考察企业为抑制舞弊现象而加重对管理人员的惩罚时出现的结果(***3虚线所示)。对管理人员的惩罚加重会使得Q增大,在***3中,这相当于-Q向下移动-Q'。如果内控人员混合策略中的概率分布不变(即PC*不变),此时管理人员仍以原概率选择舞弊时,其得益期望值变为负值,因此管理人员会停止舞弊。但是在长期中,管理人员不舞弊会使得内控人员更多地选择不监督,最终内控人员会将不监督的概率提高到PC*',达到新的均衡,而此时管理人员舞弊的期望得益又恢复到0,达到新的纳什均衡。由于管理人员的混合策略概率分布是由***2决定的,并不受Q值的影响,因此加重对管理人员的惩罚在长期中并不能抑制舞弊,最多只能抑制短期的舞弊发生率,它的主要作用是使得内控人员可以更多的偷懒。这里就很好的体现了激励的逻辑悖论。

同样的,再讨论增加内控人员发现管理人员舞弊的奖励会出现什么结果呢?增加对内控人员的奖励意味着S增大到S'(***2虚线所示)。此时,如果管理人员舞弊的概率不变(即PA*不变),那么内控人员不监督的期望得益变为正值,内控人员肯定会毫不犹豫地选择不监督。内控人员不监督,管理人员就会增加舞弊的概率,直到将PA*提高到PA*',此时又会恢复混合策略均衡。就是说,增加对内控人员发现舞弊的奖励在短期中的效果是使得内控人员更加偷懒不监督,这就体现了激励的结果悖论;在长期中并不仅不能使内控人员更尽职,反而会增加管理人员舞弊的概率,这是因为内控人员勤勉程度不是由S决定的,这里体现的就是激励的逻辑悖论了。

四、结论

从博弈论的角度上看,由于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效用函数的不同,企业存在内部监督博弈,这种博弈属于非合作零和博弈。因为非合作的零和博弈特点是博弈的一方所得是另一方所失,所以管理人员100%选择舞弊的时候,内控人员也将100%选择监督。管理人员和内控人员之间的博弈最终的结果是双方选择都能接受的概率选择各自的策略,也就是达到了混合策略纳什均衡。

企业内部监督博弈能够很好地说明企业所有者和领导者常常忽略的激励悖论,包括激励的结果悖论和激励的逻辑悖论。由于激励悖论的存在,使得企业所有者或领导者常常采取某一激励方式如肯定或否定员工的某些行为,却没有取得相应的效果,甚至是相反的效果,更有甚者,领导者在激励时被激励者并非是其所希望的激励之人。

参考文献:

[1]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76~80.

监所管理论文篇(8)

一、会计监管理论的演进

1.传统会计监管理论

根据传统的会计监管理论,实施会计监管是因为投资人及证券市场无法在效益不同的企业之间作出区分,而之所以无法作区分,又是因为与会计信息相关的一些因素。列夫威奇(1980)归纳了这些因素,并运用有效市场假说加以否定,从而否定这些理论的合理性。

早期会计监管理论被有效市场假说以及相关的经验证据否定后,那些认为有效市场假说成立的研究者,又从有关市场失灵的经济学理论中为会计监管寻找理论支撑。

问题是在提供会计报告信息方面是否存在市场失灵,取决于私人提供信息及签订契约的成本与同样产出水平下会计监管的成本,哪个更高。如果会计监管的成本巨大,且没有证据足以说明相对于企业订约和提供信息的私人成本,会计监管成本到底有多大,以及监管可带来的利益,就无法明显地看出监管主体进行会计监管是否会改善社会福利。因此,会计监管及监管主体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就值得怀疑,这意味着假设会计监管是对市场失灵的反应不再合理。

2.新会计监管理论

新会计监管理论以产权理论和***治活动的经济理论为基础支撑,对会计监管理论有了新的拓展。

根据产权理论,新会计监管理论用契约成本解释会计选择。既然企业的本质是若干契约的结合,签约各方就要求对契约进行监督,而会计则在制定契约、监督契约的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某个契约减少成本比其他的契约更为有效,所应用的会计程序就比其他程序要好。

依据***治活动的经济理论,新会计监管理论用监管活动中的信息和契约成本解释监管主体的行为与公众利益假设之间的不一致性。也就是说,由于难以说明证券价格对企业遵守相关披露规则确实有反应,因此,也就没有证据表明,股东认为按规则披露的信息在评价企业时有用,也就不能证明企业按规则披露的个别效益超过了个别成本。这就使人们怀疑,“会计监管的目的在于增加社会福利” 这一假设的合理性,由此,“会计监管的目的在于维护监管主体自身利益”这一假设应运而生。

从新会计监管理论,可以看出,我们应对我国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契约动机和***监管动机及其表现的特征进行理论分析和经验检验,从而为监管主体找准监管对象,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提供理论和经验依据。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

1.***府监管效果不好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从无到有,监管规范日渐完善,但是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却越来越严重。会计舞弊案件的频频发生,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投资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信心。虽然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但处罚的威慑力非常有限。严重的会计信息失真和收效甚微的信息披露违规处罚效果,显示了我国上市公司***府会计监管效果不好。

2.外部监管力度有限

由于违规成本低廉,处罚力度不大,使得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冒险出具虚假报告。此外,监管机构缺乏***性。一些企业借助事务所完成会计业务,然后又由事务所进行审计,使会计师事务所的***性丧失,造成会计信息质量下降。

上市公司外部监管主要依靠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但目前来看,社会性的监督机构并没有起到最后防线的监督作用。我国目前有些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时,不按***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要求,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情况下就确认有关事项,造成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失真或者发表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3.内部监管机制缺乏

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大股东操纵董事会、董事会与总经理两职合一、董事会成员缺乏***性等现象,审计委员会形同虚设,监事会也很难起到内部监管作用。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存在***性差、监事工作不到位、监事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知识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使得监事会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审计委员会又往往是董事会的一个下设机构,是组成董事会的二级委员会,因此,审计委员会职责的有效履行不仅取决于审计委员会本身,还取决于董事会。但目前,我国董事会***性的缺失,使得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无法行使监管职能,形同虚设。

4.相关法规建设薄弱

(1)会计监管配的法规不健全

***府法规性文件的会计监管包括会计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和法律责任体系。而现行会汁信息的质量控制体系等法规存在着系统性不强、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并仔协调性不够等诸多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重视对行***、刑事责任的追究,忽视对遭受损害的投资者的民事赔偿。

此外,目前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涉及新闻媒体对证券市场监督的条款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法规对证券市场的媒体监督也无规定。因此,新闻媒体监督市场参与者行为和***机关监管活动的权利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保障,媒体的报道权和批评权得不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2)法规制定缺乏长期规划

会计法规作为经济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应该保持其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我国的《证券法》从出台到修订仅仅7年,并且修订幅度存60%以上,我国1985年颁的《会计法》在不过二十年的时间内已经两度修改,这一方而反映我国会计法规建设适应了当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而也暴露了我国在会计***策制定方而缺乏前瞻性和长期规划,法规的权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足,不利于经济稳定和优化资源配置。

三、基于新会计监管理论的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对策

1.构建会计监管体系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加快会计监管相关的立法进程,使会计监管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法律监管是建立会计监管制度框架和监管结构的基础和保障。要加大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中相关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加大企业管理层、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严格***程序,坚决做到违法必究。对严重违法者,不但要没收其非法利润、处以罚款,而且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与行***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是并行不悖的,关键是要根据其行为违法性质和程度而确定。

(2)发挥***府监管职能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不成熟阶段,证券市场也刚刚起步,这就需要一个具有权威性和统御性的监管主体来实施会计监管。我国***府监管机构由于其特殊的地位能够从整体上协调市场的发展,因而能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这里要强调的是***府主导型的***监管模式中的主导并不意味着***府的完全监管,而是指既维护***府权力的权威性,同时又不致使***府陷入繁杂的日常监管。

(3)健全***监管机构

可成立一个***的、权威的监管机构――证券市场会计监督管理委员会。这个***的监管机构由***或全国人大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人员由***和证监会等派出。证券市场会计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几个职能部门,分别负责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工作以及协调***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的关系,从而实现***府监管与行业监管的有机结合。

2.创新会计监管模式

在***府主导的立法型监管中,应增加民间监管主体的参与等,如可以成立专门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行***部门、在会计监管***策制定中增加民间机构的参与等。通过激励市场主体参与监管过程,并在充分博弈的基础上制定并实施会计监管***策,通过建设被监管者遵从和支持监管的制度,引导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自发需求。***府监管应从对过程的监管逐步转向对结果的监管,应逐渐引入市场因素,使制定的监管制度能内生于市场。此外,还应加强内部监管的力度,通过内部控制规范帮助企业建立较为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使内部监管成为会计监管的核心。

3.建立资源共享和联动机制

为了便于企业获取公允价值和现金流量的相关信息,应着手建立容量大、时效性强的行业市场信息数据库,方便执业人员在资产定价时选取适当的参数,从而为公允价值的应用提供必要条件,同时也为会计监管提供标准。

当前应充分发挥***府审计的权威性、社会审计的专业性和内部审计的便捷性,建立企业资信档案,实现信息共享,达到资源的合理配置,节约监管成本。可由审计实务界(包括***府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精英人物与会计、经济理论界的专家学者及公众代表组成***的会计监管委员会,参与相关法规的制定、行业重大事务的决策并负责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工作。

4.强化会计监管队伍建设

首先,要提高现有资格认证标准,严格会计监管队伍的资格审批制度。其次,强化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会计监管工作涉及的内容和范围很广,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大量涌现,各类交易越来越复杂,这就要求监管人员不仅要具备会计、审计、税收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而且要具有宏观经济管理知识、***策法规、计算机应用能力、运用外语能力、口头及书面表达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等必备素质,还必须具备实际操作技能。要通过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监管人员具有先进的知识结构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从根本上保证审计效率的提高。

四、结论

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新的会计监管理论对新形势下的上市公司会计监管提供了新的认识路径 和操作思路,基于此,我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体系的构建必须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并借鉴西方经济发达国家会计监管工作中的经验,通过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客体以及监管手段四个组成要素来进行。

参考文献:

[1]刘冬荣 邓永勤:会计监管理论历史回顾及启示.财经论丛.2008,4

[2]杨海丛 胡慧娟:我国会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会月刊,2008,3

[3]马 骏:体制不协调与监管瓶颈: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的演变及路径选择.会计研究,2005,8

[4]方红星:公司财务会计与报告架构:美国模式的剖析与启示.会计研究,2003,6

[5]小约翰・科菲 徐 菁 焦津洪:市场失灵与强制披露的经济分析.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

监所管理论文篇(9)

金融监管作为对金融运行过程进行控制管理的一种行***行为,在金融业发展各阶段发挥了强有力的监督保证作用。美国次贷危机对全球的金融监管体系有效性提出了严重的质疑,为此,***的十七大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关键在于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以有效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本文拟结合国内外对此问题的研究现状和监管工作实践,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一、西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理论评析

1.从金融监管的必要性角度论述监管的有效性,关注的焦点在于金融监管能否有效化解银行破产倒闭引致的外部性。代表性的学说包括金融脆弱说、公众利益说。金融脆弱说认为由于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难以匹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个体理性和集体理性的冲突,银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因而需要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公众利益说认为银行业是一个特殊的高风险行业,银行破产的社会成本明显地高于银行自身的成本,可能有损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所以需要***府监管来防止这种负外部性进一步向社会溢出。

2.金融监管无效的深层次原因分析。代表性的观点有监管俘获说、监管寻租说、监管供求说、监管成本说、监管辩证法等。监管辩证法从博弈论的角度揭示了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Kane的监管辩证法告诉我们,金融监管不是静态行为,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金融监管度的设计必须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环境而相应改变,否则,要么以延迟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发展为代价,要么以牺牲金融稳定为代价。

3.从制度安排论及监管看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实施手段与评价体系。理论分析方面,代表性的方法包括:引入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运用委托理论分析提高监管有效性的途径,以及建立各项银行监管***策工具有效性模型。也就是说,有效的金融监管就是要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金融监管中各利益主体的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努力方向达成一致,实现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相容,即社会公众、国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的目标及其努力方向都是将金融风险降到最低,提高金融配置效率,以此保持金融体系稳定,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二、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及制约我国监管有效性的机理分析

1.西方经典理论的评述。上述研究最根本的缺陷就是并没有清晰的界定监管的有效性,监管有效性所包含的要素及评价标准。监管俘获理论、监管寻租理论、监管供求理论等否认金融监管的理论,对金融监管存在的各种弊端提出了尖锐的批评,金融监管的确存在缺陷,但由于根本上否定金融监管制度,已被金融监管的实践所否定。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金融业都是受***府监管最严的经济部门之一。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从反面论证了实行金融监管的目的,不实行金融监管有可能导致一国经济金融的巨大损失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不论其成本多高都必须实施金融监管。但是金融脆弱说和公共利益说并没有证明,实行金融监管就一定能达成监管的目的,一定能避免灾难性后果,不实行监管就一定导致灾难后果。

2.制约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原因探讨。首先,从外部环境方面来看,宏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脆弱性;法律体系存在缺陷;信用环境需要改善;市场约束机制不强;金融监管体制及监管机制不协调等。其次,从内部原因来看,我国金融监管法规的科学性和操作性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手段之间结合不够;以产权制度、财***救济及最后贷款人等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造成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

三、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策略分析

1.建立监管有效性的评价标准。监管有效性是监管当局通过监管措施实现监管目标的效果,只有建立监管有效性评价标准,才能科学考量监管效果,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措施才有针对性和可比性。在设计监管有效性标准时要考虑三个因素,一是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科学评价监管效果;二是紧紧围绕法律授权监管机构需要达到的监管目标;三是尽量从定量的角度确立检验监管有效性的要素。

2.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能。如何科学合理界定监管机构的职能是研究提高监管有效性中的重大问题,“越位”、“缺位”和“错位”会严重影响监管的有效性。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主要是行使市场监管职能,因此应将主要职能放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上,以此作为检验监管效果的主要标准。

3.进一步树立法治监管理念。法治监管是提高监管效果的根本举措,这与法治的基本要求和法的功能分不开的。法治包括法律的至上权威,法律的公正性、普遍性、公开性等基本要求;良好的立法有指引、规范、强制作用,能保持***策的一致性,减少监管的随机性和行***指令,确保市场各方形成比较稳定的预期。

4、进一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监管机构的专业性决定了监管人员的专业性,这是确保监管当局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关键。建立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确保从源头上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只有具备一定的资格才能从事金融监管工作。

参考文献:

监所管理论文篇(10)

一、监督过失罪内涵的界定

(一)监督过失的理论源起

监督过失的概念包括狭义的监督过失和广义的监督过失。所谓狭义的监督过失,是指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行为人(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义务,致使直接行为人(被监督人)的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广义的监督过失,指狭义的监督过失之外的包括管理过失的过失。管理过失是否属于监督过失,学者持不同观点。本文姑且回避对这一问题的争论,仅在狭义上讨论监督过失问题。监督过失理论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其产生有着深远的社会背景。上个世纪中后叶,战后的日本经济处于迅速恢复并急速膨胀的时期,经济的飞速发展和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同时带了来新的社会问题,环境公害问题日益凸显,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大多数责任事故中,直接行为人因存在罪过而需追究刑事责任自不必待言,但是在生产经营中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管理者和组织者,因过失未尽监督管理义务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呢?若不予追究,显然于情不合、于理不符。但予以追究又缺乏法理依据,因为按照日本当时的过失犯理论,过失构成犯罪的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对结果预见义务之违反(旧过失理论)或者对具体的结果避免义务之违反(新过失理论),而高新科技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认定行为人对具体危害结果有预见可能性或者避免可能性非常困难。为了破解这一“囚徒困境”,日本判例法突破传统,在危惧感说(新新过失论)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督过失理论,其以1973年“森永公司奶粉中毒事件”最具代表性。在这起致多名婴儿砷中毒的事件中,高松高等裁判所最终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罪做出有罪判决。该有罪判决旗帜鲜明地采用了过失犯理论之危惧感说,认为对药店将“松野制剂”作为磷酸氢二纳出售虽然是不能预见的,但是在购入了与预定不相同的物品时,使用这种物品应当有不安感,这种不安感就是对危险的预见。自此以后,监督过失理论在日本刑法学界得到广泛探讨。

(二)监督过失的表现形态

监督过失在日本刑法理论中仅体现在业务关系中。业务过失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上的业务过失包括狭义上的业务过失和职务过失。狭义上的业务过失一般是指发生在特殊业务中,行为人由于“怠于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使犯罪事实发生的场合。职务过失侧重于指公职人员在对国家事务管理过程中,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的原因,给国家和社会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情形。关于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日本刑法理论中有一种比较一致的认识,即“监督过失是一定业务活动关系中的过失犯罪,在业务活动关系以外不存在监督过失”。因此,日本刑法理论中的监督过责任不存在于职务关系领域,仅体现为业务关系中对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生产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监督过失在我国《刑法》中不仅体现在业务关系领域,也体现在职务关系领域。监督过失理论介绍到我国是晚近之事,关于我国《刑法》对该理论是否有所体现的问题,学者有不同看法。有的学者持否定说,认为“我国目前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还没有严格意义上的监督过失责任的存在”。不过总体来看,大部分学者持肯定立场。本文赞成肯定说,并且认为我国《刑法》对监督过失理念的体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条文中,相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对直接从事生产作业行为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都直接地体现出监督过失理论。不难看出,这些条文中的监督过失责任,都属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第二个方面,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条文中,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从事传染病防治”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严重不负监管责任,由被监管人的行为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除被监管人承担刑事责任外,监管人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明显也蕴含着监督过失理念。不过这类监督过失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

尽管上述两类监督过失责任在我国《刑法》中都分别表现为一定的具体罪名,但它们与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还是有所区别的:前者中的各种行为属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他们与监督过失之间属于具体与抽象、特殊与一般的关系,二者在形式上和内容上是统一的;后者中的各种行为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但却被冠以各种的罪名,如下文所述,监督过失与有着本质差异,所以,这是一种讹误,有张冠李戴之嫌。基于此种区别,立法上应当对这两类监督过失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一方面,出于立法经济性和延续性的考虑,我国《刑法》应当保留这些罪名;另一方面,出于名实相符的考虑,我国《刑法》应当将这些监督过失犯罪从罪中***出来,单独设立新罪名,即“监督过失罪”。

由上述可见,本文所主张的“监督过失罪”,仅限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专指那些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被监管者的行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之现实必要性

我们先来考察一则案例。该案是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1215”特大爆炸事故案。2007年12月5日23时15分,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新窑煤矿井下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105人遇难、数十人受伤。事故发生后,相关责任人、瑞之源煤业有限公司(原新窑煤矿)和被告人王东海、王宏亮等19人被依法提起公诉,临汾市市长李天太等人被追究行***责任。这起震惊全国的特大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果在我国当前类似事故的处理中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从这些事故处理来看,在我国实践中,对于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要么不认为是犯罪,仅以追究“领导责任”、科处行***责任了事;要么认为构成犯罪,却以罪论处。那么,这两种方式能否实现预期规制效果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一)“领导责任”不能替代刑事责任的追究

首先,“领导责任”有悖于罪刑均衡原则。根据日本刑法理论,监督过失理论是建立在危惧感说之上的,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普通过失犯,其责任也应当重于普通过失责任⑩,这已是刑法理论的基本共识。所以,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做法,似有包庇“领导者”之嫌。同时,同样处于监督者的地位,同样存在监督过失,也不应只由生产经营管理者承担刑事责任而国家公职人员仅以承担“领导责任”了事。可见,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会导致“责任倒挂”的现象,易生“头部无罪而手脚有罪”之弊,违背罪刑均衡原则。

其次,“领导责任”不利于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2007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检察厅披露了《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告》。该报告列举了矿山责任事故中渎职犯罪的七种表现形式,并指出,此类事故的发生,与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采矿安全生产监管过程中放弃监管职责,乃至的渎职犯罪行为密不可分。高检院渎检厅负责人分析认为,预防和减少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必须特别注重查办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职务犯罪⑿。因此,如果仅以“领导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追究,容易造成某些地方主管部门对责任性质的模糊认识,不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杜绝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二)不能替代监督过失

既然“领导责任”不足以替代刑事责任,那么应当追究何种刑事责任呢?当前普遍采用的追究罪的做法是否合适呢?对此,我们持否定观点,认为相关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应当属于监督过失犯罪,而与监督过失有着本质区别,以前者替代后者,实有张冠李戴之嫌,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二者区别大体如下:

首先,基本构造的差异。罪属于普通的职务过失犯罪,其基本构造一般可以表述为:公职人员的行为危害结果;而职务关系中监督过失的基本构造则是:公职人员的过失+被监管企业或者从业人员的行为危害结果。可见,在监督过失犯罪中,事故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非公职人员直接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而是介入了被监管者的行为,即危害结果的发生是由被监管者的行为直接导致的,只是监管者没有对被监管者尽到监督义务,这其实是一种过失的并行竞合现象。监督过失罪的这种独特构造是其区别于一般过失犯罪的象征性标志,也是监督过失罪与罪在其他方面差别之滥觞。

其次,因果关系的区别。监督过失罪中的因果关系属于多因一果,其在判断方式上与罪有所不同。从形式上看,罪中,行为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相对明显,比较直观地符合“如果没有”的判断标准。而监督过失罪中,监督者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并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前者仅仅为后者的发生提供了起较大作用的客观条件,这种条件相当于相当因果关系中的原因:监督者无过失,不意味着被监督者的行为一定适法,危害后果一定不发生,反之亦然。不过,即便如此,行为人的监督过失行为,也已经包含了“危险实现”的内涵,尽管有被监督者行为的介入,仍然可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存在⒁。根据刑法中“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如果禁止所有危险,社会就会停滞”,安全责任事故经常发生的领域属于高风险行业,所以,必要的风险在这些行业中是被允许的⒂。但是出于利益平衡的考量,风险被允许的前提是要求相关人员负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果行为人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则行为所致的危险就不再是被允许的危险了。如果经中间项行为的促进,这种危险在危害结果中被实现了,那么,监督过失罪中的因果关系也就最终得以形成。

再次,注意义务的不同。过失犯罪都是对一定注意义务的违反的行为。从我国《刑法》第15条关于过失犯罪概念的表述来看,包括罪在内的通常意义上的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属于结果预见义务。但监督过失理论以危惧感说为基础,认为在食品、药品事故、工厂等爆炸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等现代型犯罪中,“所谓预见可能性,并不需要具体的预见,仅有模糊的不安感、危惧感就够了”⒃。危惧感说将注意义务理解为结果避免义务⒄,所以,监督过失中的注意义务应属于结果避免义务。

三、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之理论可行性

我国学者对监督过失的理解,大多以日本刑法理论作为参照。如前所述,日本刑法理论不承认监督过失在职务过失犯罪中的适用。受日本刑法理论的影响,在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犯罪中,我国学者对监督过失的讨论,往往也只是限于业务过失的范畴。这种情况,导致实践中对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新窑煤矿“1215”特大爆炸事故等案件中国家公职人员的这种处理方式。我们认为,这是一种讹误,监督过失不仅适用于业务关系中,也同样适用于职务关系之中,在职务关系中设立“监督过失罪”并不存在理论障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职务过失与监督过失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中,依据职务过失犯罪主体承担的职务不同以及职责权力指向范围的不同,职务过失犯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决策过失、管理过失以及监督过失⒅。因此,监督过失原本就是职务过失的一种具体形态,理应存在于职务关系之中。

其次,从国外实践及理论来看,监督过失的适用也并不限于业务关系领域。以德国为例,在德国的刑法理论中,原则上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例外的情况下,也对他人的某种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其根据就是因为对他人的行为具有特定的监督义务,因此才负监督责任。这种监督有两种形态:⒆企业组织中的监督责任;⒇公务员的监督责任。而公务员的监督责任,根据德国法的规定,公务员已经知道或已经预见到他人犯罪时,有阻止他人犯罪的义务,对此种义务之违反即是监督过失。

另外,在日本,监督过失理论最早是从业务过失的判例中发展而来的,此后,学者对监督过失的讨论一直局限于业务关系领域,这可能是受其《刑法典》第211条“业务过失致人死伤”规定影响的结果。日本的这种实践及理论,即使在日本,也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因此并不具有普适性,不能作为界定监督过失适用范围的唯一理论依据。

摒除这种理论障碍之后,我们发现,我国《刑法》中,除了“罪”这一罪名之外,分则第九章中还有很多具体罪名实际上也属于监督过失罪。首先,最为典型的就是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般并非是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这些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疏于监管,导致被监管的企业或者相关从业人员的行为引发了事故,完全符合狭义上监督过失犯罪的基本构造。其次,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等条文中,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等事故的发生,可能是由于被监管者的过失或者故意所致,如果监管者未尽到法定监管义务,其责任也符合狭义上监督过失的基本构造,属于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

(二)信赖原则的适用

尽管我们主张在职务关系领域设立“监督过失罪”并不存在理论障碍,但是,监督过失理论是在过失理论的危惧感说的基础上提出的,确有扩大过失犯罪成立范围之虞。在日本,尽管有判例承认危惧感说,但该说也因之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因此,“监督过失理论又要自觉地进行自我限制,避免罚及无辜”,这主要是指信赖原则的适用。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在监督过失中即是指监督人)实施某些行为时,如果在可以信赖被害人或者第三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的场合,由于被害人或者第三人不适当的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过失责任的原则。关于监督过失中是否适用信赖原则的问题,刑法理论中存在着较大争议,在日本,人们倾向于采取肯定立场,我们采取肯定说,认为信赖原则对于限制监督过失的适用范围有着重要的意义。

根据监督过失的逻辑,如果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人存在指挥、监督的不适当,或者不实施为了避免结果发生的管理行为的不作为的情形,就要对他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企业内部的管理者、监督者要对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从业人员的行为承担监督过失责任;负有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要对肇事场矿企业的行为承担监督过失责任。相应地,该公职人员的上级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也对该公职人员负有监督职责,按理也应当承担监督过失责任。依次类推,责任将会无限向上延伸,这显然是很荒谬的。所以,纵向上,监督过失责任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内。信赖原则从分担过失责任的基本思想出发,基于社会活动中行为人相互间的责任心以及社会连带感,在彼此能够信赖的范围内,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考虑到他人应注意的义务,即免除行为人预见他人实施不法行为而避免危害发生的义务。因此,信赖原则将义务和责任阻截在对安全责任事故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公职人员层面,可以适当地限制监督过失责任成立的纵向范围,能够有效地消解在职务关系领域设立监督过失罪的另一理论疑虑。:

四、我国设立监督过失罪的立法构想

(一)命名为“监督过失罪”的理由

确定罪名,需要遵循合法性、科学性与概括性的原则,应充分发挥罪名的概括功能、个别化功能、评价功能、威慑功能。据此,我们认为将本罪定为“监督过失罪”,反映了犯罪行为的本质属性,能够有效地和其他犯罪相区分。刑法理论中,提及“监督过失罪”这一概念,人们便会很自然地联想到“监管者行为+被监管者行为危害结果”的这一特殊构造,就会很容易将本罪与普通的罪区分开来。同时,由于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已经体现为各具体罪名,采用本罪名,也不会导致本罪与业务关系中的各种监督过失犯罪罪名相混淆。

(二)构成要件的设定

从犯罪主体方面看,本罪主体应当界定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一,本罪主体必须是“人员”。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监督者、管理者承担监督过失责任情况大多是发生在单位犯罪中,换言之,某些情况下,认定监督过失犯罪之成立,须以认定单位犯罪之成立为前提。依此逻辑,如果要追究职务关系中公职人员的监督过失责任,有时也需要以该公职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构成单位犯罪为条件,这个结论不符合现实情况。因此,在职务关系中适用监督过失,必须界定责任的横向边界,将责任限定在“人员”范围内。其二,本文中的监督过失罪是专指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本罪应当是身份犯。综合上述两点,我们认为本罪主体界定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比较合适。

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监督过失罪是过失犯之一种特殊形态,所以本罪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无疑。但如前所述,监督过失理论是在过失犯之危惧感说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所以其“注意义务”的内容有别于等普通过失犯:不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直接发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结果的措施的义务,而是预见由自己的行为能引起被监督人的行为产生犯罪的结果,应当采取避免该情况的措施的义务。

从犯罪的客体看,如前所述,本文所指的“监督过失罪”专指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所以,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监督管理活动,或者说国家机关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这一点,本罪与罪__和罪相一致,因此,本罪应当归于渎职罪这一类罪当中。

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本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怠于履行或不正当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监督者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导致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因此,监督过失是一种不作为型的过失,行为构成犯罪的前提需是行为人负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另外,根据过失犯理论,过失构成犯罪应当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因此,监督过失罪属于结果犯,只有发生了监督者的中间项行为并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

(三)立法设计及条文表述

首先,建议在《刑法》第15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规定“监督过失”的概念,该款可表述为:“处于指挥、监督地位的监督人怠于履行监督职责,致使被监督人实施了发生危害社会后果的行为的,是监督过失犯罪。监督过失犯罪,既包括业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也包括职务关系中的监督过失犯罪。”在《刑法》总则中规定“监督过失”的概念,可以明确监督过失犯罪与普通过失的界限,也可以为在分则相关条文中规定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监督过失犯罪提供总则性指导。

其次,建议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设立“监督过失罪”,作为专指职务关系中监督过失犯罪的***罪名。具体做法,可以考虑在第397条第一款后增设一款,规定:“负有直接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的监督过失罪罪名的设立,一方面可以涵盖职务关系中各种具体的监督过失犯罪,避免立法的繁琐,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司法机关在安全责任事故等犯罪中适用监督过失追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责任提供统一的依据,避免无法可依或者张冠李戴的尴尬。

另外,为了避免“监督过失罪”成为又一个“大口袋罪”,本罪立法可以借鉴罪的经验29,先概括设立一个“监督过失罪”,待到时机和立法技术成熟之后,再考虑将一些发案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行为特征比较鲜明、典型的行为样态分离出来,单独规定罪名、罪状和法定刑,同时保留“监督过失罪”的概括规定作为兜底,防止遗漏。

注释:

①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69页。

②参见彭凤莲:《监督过失责任论》,《法学家》2004年第6期。

③具体案情请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40页。

④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第266页。

⑤参见谢文钧:《外国职务犯罪立法特征浅析》,《当代法学》,2001年第1期。

⑥侯国云:《过失犯罪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215页。

⑦韩玉胜、沈玉忠:《监督过失论略》,《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⑧参见李兰英、马文:《监督过失的提倡及其司法认定》,《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5期。

⑨参见新华网:《山西洪洞“1215”矿难13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

⑩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第266页。

⑾韩玉胜、沈玉忠:《监督过失论略》,《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⑿参见王新友:《〈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事故背后渎职犯罪情况报〉解读》,

⒀参见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1页。

⒁参见廖正豪:《过失犯论》,台北:台湾三民书局,1993年,第231页。

⒂参见吕英杰:《监督过失的客观归责》,《清华法学》2008年第4期。

⒃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第240页。

⒄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第256页。

⒅参见谢文钧:《论职务过失犯罪的形式》,《当代法学》2001年第2期。⒆参见谢文钧:《论职务过失犯罪的形式》,《当代法学》2001年第2期。

⒇参见马克昌:《比较刑法原理》,第256页。

21陈伟:《监督过失理论及其对过失主体的限定———以法释[2007]5号为中心》,《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5期。

22参见西原春夫:《交通事故和信赖原则》,成文堂,1969年,第14页。

23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第510~514页。

24参见韩玉胜、沈玉忠:《监督过失论略》,《法学论坛》2007年第1期。

监所管理论文篇(11)

证券市场监管是对市场机制的校正,是国家凭借***治权力对经济个体自由决策所实施的强制性限制,其实质是以***府命令作为一种基本的制度、手段来代替市场的竞争机制,以确保获得一个更好的经济结果。可以说,监管是对某种偏离既定规则的行为实施的干预。监管与市场相伴而生,是现实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现实经济中,由于自然垄断、经济活动外部性和不对称信息的存在,市场机制不可能达到经济资源最优配置的理想状态,这时,作为社会公众利益代表的***府就要用“看得见的手”来弥补“看不见的手”的缺陷,对经济活动和市场进行干预、监管。实行监管的目的,就是要减少市场摩擦,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垄断、操纵市场和欺诈行为的发生,减少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对于信息透明度要求高、参与者利益联系紧密、价格波动频繁、轻易产生人为操纵、欺诈行为的经济部门和市场活动,更应该实行有效的监管措施,从而保障经济活动健康地发展。同时,监管也是一把双刃剑,监管过度将加大监管成本、降低市场效率,阻碍金融业的发展。如何实施合适的金融监管一直是国际经济社会关注的一个重大难题。实践证实,证券监管的重要性和广泛性不言而喻。2001年“9?11事件”后,美国***府为了提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做了大量的工作。安然、世界通信等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总统在2002年7月30日签署企业改革法案(SarbanesˉOxleyAct),希望以积极的态度严惩违法企业经理人员。世界上没有***府不监管市场的,要害是如何监管,采取什么样的监管***策与思路。我国同样存在证券监管的问题。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经济发展,经常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因此,处理监管与市场的关系尤为重要。

一、市场失灵与***府干预

市场功能的发挥有赖于一个完善而有效的市场。在古典经济学和新古典经济学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是非常完美的,市场机制能自动调节供求,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府的职能仅限于守夜人角色。但是,这种理论遭到许多学者的批评,如熊彼特认为:完全自由地进入一个新的领域,到头来却使进入此领域成为根本不可能的事。假如一开始就有完全有效的竞争,引进新的生产方法与新的商品就几乎不可想象,这意味着我们称之为经济进步的很大一部分为完全竞争所不相容。因此,完全竞争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低劣的,它没有权利被树立为理想效率的模范。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证实,市场存在大量导致资源配置低效率的市场失灵(MarketFailure)问题,使得市场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市场不是万能的,它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种种缺陷和弊端,为了消除这些缺陷和弊端,除了不断完善市场制度外,***府的管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从而,为***府监管市场提供理论依据。

(一)市场失灵市场失灵是指由于市场自身所存在的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导致市场运行失衡,从而失去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并进而降低经济效率。

造成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有:

1.市场垄断或不完全竞争。

市场本身存在一个悖论:竞争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但市场竞争往往导致积累和集中,形成垄断,从而抑制竞争,妨碍效率的提高。垄断会造成价格扭曲和产量扭曲,构成的市场扭曲,不仅不能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而且抑制竞争,并降低社会总福利。这往往被视为不公平。因此,反垄断是***府的重要职责之一。证券机构是经营证券的非凡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一方面,证券经营机构规模经济的特点使证券经营机构的自由竞争很轻易发展成为高度的集中垄断,而证券业的高度集中垄断不仅在效率和消费者福利方面会带来损失,而且也将产生其他经济和***治上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自由竞争的结果是优胜劣汰,而证券经营机构激烈的同业竞争将导致整个证券体系的不稳定,进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的稳定。

2.外部性效应。

外部性效应是指某些经济主体在其生产、消费过程中不以市场为媒介对其他经济主体产生的附加效应。外部性效应最重要的后果是对资源配置产生不利的影响。外部性效应出现时,市场对于物品的配置是缺乏效率的。证券业作为高风险行业,其外部性效应是指:证券经营机构的破产倒闭将可能影响整个交易环节的正常运行,其连锁反应可能引起整个证券市场及金融市场的危机,并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证券市场属于符号经济,符号经济有可能脱离实体经济而出现虚假繁荣,出现泡沫经济。而泡沫经济一旦崩溃,就会出现证券市场价格暴跌,甚至诱发金融危机,对金融体系和整个国家经济造成显著的外部负面影响。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是证券活动巨大的杠杆效应-个别证券经营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显然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另外,科斯定理从交易成本的角度说明,外部性也无法通过市场机制的自由交换得以消除。因此,需要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介入来限制证券体系的负外部性影响。纠正外部性效应是***府的主要经济职能之一。

3.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原本都是假定信息是对称的。

阿克尔洛夫在把非对称信息引入对市场的研究,并使信息经济学成为主流经济学的一部分。不确定性研究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表明,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是市场经济不能像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所描述的那样完美运转的重要原因之一。资源配置达到最优状态的重要前提之一是私人决策者拥有充分、准确、全面、及时的信息。但实际上,由于信息和其他经济物品一样,也是一种稀缺资源,获得信息必须支付费用,而费用往往十分昂贵。因此,信息不完全的情况大量存在。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现象更加突出。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以及搭便车现象使得即使主观上愿意开发信息资源的市场主体失去其积极性,从而导致证券市场信息供给不足。信息是证券市场投资人投资决策的依据,而证券市场的中小股民与大股东、企业经营者、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机构等存在信息不对称,小股民处于信息劣势,投资风险较大。信息在指导资本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府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承担起克服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的重任,制定并执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为所有投资者营造获取真实、及时、充分的各类信息的市场氛围。

4.收入分配不公。

正如凯恩斯所描述的,“我们生存其中的经济社会,其显著缺点在于不能提供充分就业,以及财富与所得分配有欠公平合理”。收入的不平等难以保证市场竞争的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不断地积累,导致更多问题。因此,要求***府在缩小收入差距,消除非价值物品方面有所作为。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分配上的不公平。造成不公平主要是有下列因素:其一,市场法规、***策的不公正性,对市场参与主体采取差别待遇而使参与者处于不同的起跑线;其二,违法违规行为,导致合法投资者受损,而不法分子受益。通过对市场失灵的分析,我们发现仅仅以“看不见的手”去配置资源达到最优是不现实的。市场缺陷的存在是市场自身所无法克服的,它是个体经济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矛盾的突出表现。这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劣化资源配置,而且有碍于社会经济的良性运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这就为***府管制的存在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而实际上,现代社会绝无纯粹的市场经济,而是一种混合经济,国家和市场在促进发展中相互作用,“看不见的手”和“看得见的手”同时发生作用。现代***治经济学闻名学者奥尔森提出“利益集团模型”。经济学乃至整个社会科学存在着两个基本定律,“第一定律”是指在某种情况下,当个人仅仅考虑自身利益时,集体的理性结果会自动产生。“第二定律”是指在某种情况下,不管个人如何精明追逐自己的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也不会自发出现,只有借助“引导之手”或是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求得有效的集体结果。

(二)***府干预理论市场失灵被认为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府管制的理论依据。

尽管有些外部性效应和信息失灵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内部化加以解决,但要将市场失灵中的任何一个案例都内部化于市场机制则存在一定的限度,或根本无法实现。尽管“***府干预”的观点自凯恩斯时代起在经济学界广泛传播,但真正意义的管制经济学(EconomicsofRegulation)却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卡恩(AlfredKahn)于1970年出版的《管制经济学》(TheEconomicsofRegulation:PrinciplesandInstitutions)和乔治?施蒂格勒(GeorgeStiger)于1971年发表的《经济管制论》(TheTheoryofEconomicRegulation)标志了一门新兴经济学分支学科的确立。西方管制经济学以公共机构产生的规制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在发生市场缺陷情况下***府的干预问题。

一般来说,管制经济学包含了主张加强***府干预的社会利益学说和对***府干预效果持否定态度的非凡利益学说。社会利益学说肯定***府干预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认为现代经济并不存在纯粹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并不能带来资源的最优配置,甚至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损失。为此,市场参与者就会集体要求作为社会公共利益代表的***府在不同程度上介入经济过程,通过实施管制以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从而改善“一般福利”和增进资源配置效率。非凡利益论是由20世纪60年代以施蒂格勒(GeorgeStigler)和波斯纳(RichardA.Posner)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所提出的,强调监管的成本和危害性。他们认为管制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为受管制产业的利益服务的,表面上是为了公共利益,实际上是为利益集团做事。归纳起来说:监管的代价是昂贵的,监管会产生道德风险,监管会产生进入和退出市场的障碍,监管会影响竞争性行业内的竞争条件。因此,监管者对整个社会比没有监管者效率更差。尽管芝加哥学派对监管大加批判,管制经济学关于市场缺陷和***府干预合理性以及对干预有效性的分析仍然为证券市场监管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理论依据。管制的经济理论可被视为广义的社会选择理论的一部分。社会选择理论从公共选择的角度来解释***府管制,鉴于自由市场机制存在市场缺陷,为保证经济体系的高效运行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必然要求某些方面和某种程度的外部监管,而“管制制度”作为一种公共品只能由代表社会利益的***府来供给和安排,各种利益主体则是管制制度的需求者。对于证券市场而言,社会选择的结果是将证券市场运行的监督责任交给能够代表社会利益的团体,证券监管机构是公共选择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特定***治结构的反映。社会选择理论对于监管产生的根源和合理性方面的论断,为进一步了解实施证券监管的内在原因并明确证券监管的实施主体提供了佐证。

二、证券监管的非凡性

尽管自由主义的“守夜人”理论和凯恩斯主义的“看得见的手”理论对证券市场的治理模式一直有着不同的争论,但20世纪证券市场的治理实践证实,干预性治理模式符合对证券市场的治理,这也是由证券市场自身独有的一些特征所决定的。证券市场与传统其他市场比起来,在市场失灵等诸方面,更加敏感,影响范围也相对更大,因此,世界上实行市场经济的许多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地采用凯恩斯主义的干预模式来治理证券市场。即使是自律式治理体制的英国,也逐渐转向自律与监管的结合,强调***府监管之重要。

(一)证券业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社会性”的产业

1.证券市场的公共产品特性。

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证券市场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所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人享受此利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并不影响生产成本。在证券市场上,一方面,所有拥有企业股票的投资者都是企业的股东,而一个企业的股东可能成千上万,那么对企业经营运作的监督就成了股东之间的公共产品。个别股东对企业进行监督的成本独自承担,其他股东存在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对证券经营机构、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督,对整个市场参与者来讲,也同样是公共产品。因此,证券市场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在西方市场经济条件下,私人部门构成证券体系的主体,***府主要通过外部监管,提供诸多方面的公共产品以弥补市场的不足,保持证券体系的健康稳定。

2.证券市场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证券市场处于国民经济的核心,证券业涉及面非常之广。单从主体上来看,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广大投资者以及监管机构,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其次,证券活动已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无论是电视、广播、报纸,还是网络,证券始终是中心内容、焦点问题。可见,证券已经深入我们生活的每个角落。第三,风险一旦爆发,必然造成社会经济巨大的震荡,从而引发国家的经济危机甚至***治危机,这必将极大地破坏生产力,影响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安居乐业。

(二)证券业是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证券市场具有一般市场所没有的、由市场特性和市场结构所决定的内生的不稳定性。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每时每刻都在变动的市场,其正常波动正是吸引众多投资人的魅力所在。但是超过一定的度,就会影响投资人的正常利益,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甚至影响整个经济的稳定。首先,过度投机是证券市场较为可能存在的现象,也是高风险的体现。由于证券交易的内在非凡性,投机行为在相当程度上根源于并不一定理性的心理预期,同时又伴有一般商品市场难以比拟的强烈示范效应,由此引起的连锁反应经常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扭曲,出现暴涨暴跌,价格信号失真,进而抑制资源的有效配置,并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无法恢复到均衡水平。其次,证券市场轻易为少数人所操纵。证券市场是信息经济的重要场所,信息的全面、及时、有效对于证券而言即意味着价值。但是,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是证券市场自身的缺陷。少数人利用预先获得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从中牟取暴利,而广大的中小投资者虽人数众多,但较为分散,很难协调一致对抗少数人的市场操纵。另外,证券市场的虚拟化加大了风险。与以实物贸易为主的传统商品市场不同的是,证券市场建立在信用制度的基础之上,其交易品种是虚拟的,因此,理论上证券市场的交易量可以无限放大,并且随着高科技在证券业的广泛应用,这些交易可在瞬间完成。巨大的交易规模和资金流动和迅速完成的交易速度本身就蕴藏巨大的风险。因此,证券市场的自身特性亟须***府通过干预来抑制过度投机、制止市场操纵,减少系统性风险;以使市场保持相对稳定。作为市场有机部分的证券市场同样存在市场失灵,并且,由于证券市场面临更大的风险因素和不稳定性,一旦失控将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功能,促进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证券监管势在必行。因此,现在的问题并不是要不要监管,而是如何有效地实施监管,既要对证券业实施必要监管,保护其安全和稳定,从而稳定和繁荣经济,又不能管得过严,损害证券业的效率,从而威胁证券乃至金融业的繁荣,亦即是,要在监管的稳定与有效之间找到最佳控制点。

三、证券监管适度性

上述的探讨中表明一个观点:证券监管弥补证券市场的缺陷,保障市场功能的发挥,必要而有效。在得出这一结论的同时,我们也必须面对另一个问题:是否监管就能消除市场的一切缺陷而无限制地强化呢。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方面,监管都受到质疑。以加利?贝克、斯蒂格利茨和理查德?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就提出监管的高成本和有害性。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法律或制度之所以重要,就在于交易成本的存在,假如没有交易成本,只要有法庭来帮助执行合约就行,根本不需要设立另外的机构,如***府或监管者,来干预人们之间的交易。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在此基础上认为,当法律设计到最优时,由法庭来***是最优的制度,而根本不需要任何其他机构(如监管机构)来行使这种职能。美国的大法官波斯纳对监管的看法更加极端。为什么现实中会有监管者呢?这实际上都是利益集团造成的。因为利益集团要到立法者那里去游说,从而建立起了监管者。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由于监管者代表了既得利益集团,有监管者对整个社会比没有监管者效益更差。新凯恩斯主义强调***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府应在金融市场方面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以斯蒂格利茨(J.Stiglitz)、伯克曼(P.Beckerman)等人为代表的金融深化理论学派认为,市场并不必然在充分的就业水平下自发均衡,强调有效需求和***府的作用。对于新兴市场的监管,“第三世界的***府不可避免地要比发达国家的***府承担更大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新兴市场的证券监管不但成本高昂,成效不明显,甚至产生反效果,而且还严重阻碍了市场本身的自发演进,使该国的经济在金融上受到抑制。也就是说,证券监管也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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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证券市场的适度监管

作者:证券投资论文范文来源:都创辅助浏览:大中小

(一)监管会造成巨额成本不仅市场运作存在交易费用,组织监管的成本也决不可低估。

监管机构的设立、人员经费、制定监管规则、监管信息的收集及实施监管等都是要花成本的,而且还有监管对象为遵守有关监管规定所要承担的成本、监管所导致的寻租与设租成本以及反腐败的成本、过度监管所导致的效率损失等。

监管的成本主要包括:

1.***成本。

即证券监管机构为制定和实施各类监管的制度安排,以及维持证券监管体系运行而付出的成本。即使通过公共选择制定的监管法律符合社会利益,也不能保证这些法律得到有效的执行。监管者在执行法律时,不能排除自身利益对法律实施的干扰。由于法律自身的不完备性,监管者可能对法律作出偏向自身利益的理解,从而可能降低了法律的效力。

2.守法成本。

即包括证券市场上所有被监管的主体为遵守有关监管规定而额外承担的各种成本。目前,上市公司所推行的强制性披露义务所承担的相应费用就是典型的例子。就金融市场而言,守法成本可能非常之大。据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推算,守法成本至少达1亿英镑。正因为监管成本的存在,监管者的监管行为并非能够找到一个合适的均衡点,证券监管失灵同样存在。如监管经常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结果,甚至于走到制度安排的反面。加上监管效应的滞后,当一项监管措施被证实错误时,监管者已来不及纠正了。证券监管同其他***府决策一样,存在熟悉滞后、决策滞后、实施滞后和生效滞后的问题。对于市场而言,监管总是比落后于市场的变化。也可以说,旧的法律往往构成新的法律的阻碍,增加了***成本和守法成本。

3.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某些制度性的或其他的变化而引发的私人部门行为的变化并产生有害的通常是不利于生产的作用。正如学者经常举的购买火灾保险的保险人对于火灾隐患往往比购买前更加忽视的例子。监管会导致私人部门去冒较大的风险,也就是说,监管会降低正常的谨慎程度。监管越紧,成本也越高-不仅是监管自身的直接成本,而更重要的是对金融机构提供更低廉、更富创新性和丰富多样产品与服务的竞争力施加了限制-这最终将有损于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

(二)监管可能失灵监管者也是经济人。

即使是在***治领域,个人也是严格按照“经济人”的方式行动的。当人们从市场交易主体变化成公共选择主体,并没有变成圣人。或者说至少没有像学者们所渴望的那样变成实际的圣人。代表***府的监管者,作为经济人,他们也与监管对象一样同样具有自利性,行为都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依归。他们同样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管制条例还是执行规定,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亦即极有可能成为某些非凡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和牺牲公众的利益。那种“***府权力单位化、单位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商品化”,及监管者与监管对象的合谋都是这种以公谋私的表现。即使假定监管者是大公无私的,但监管者对监管对象的信息永远处在不完全、不对称状态。这不仅在监管者的财力、人力和时间有限,而且在于监管对象对自己一直拥有信息优势。这就使得监管者既不可能制定出精致有效的监管规则,也不可能有效地执行现有规则。因为,有效的监管并不一定使监管者受益,有时恰恰相反。

(三)证券监管必须适度由于监管失败的存在,我们对证券监管就不应该过于迷信。

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无论是市场还是***府监管都有可能失败,因此,我们不可陷入两分对立思维的困境,即市场失败就由***府监管来替代,监管失败就由市场运作来替代,而是应以市场法则为依归,如何用***府监管来补充市场的不足。关于监管失灵,监管成本的论述是值得我们深思并引以为戒,至少为我们重新熟悉监治理论基础提供启示:

第一,监管应是针对市场失灵,而不应作更宽泛的解释。以为***府仅仅只配充当守夜人角色的想法,在今天看来也过于简单,无法应对现代日趋繁复的经济活动。***府应该在经济发展中起重要的作用,但其作用必须基于匡正市场缺陷的理由。

第二,监管并不必然导致证券业发展,相反可能限制市场的发展。与市场一样,监管也不是“包治百病”的良方,促进市场的作用不能过于夸大,否则将是为行***控制提供口实。

第三,监管必须受制度约束,即监管活动必须依法进行。对于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律。并且监管者本身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法律约束,以防止其滥用社会赋予的权力。

第四,监管的实施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尽管监管者存在诸多可能产生阻碍市场的缺点,但监管作为市场健全运作的内在需求,其保护投资者及社会公认的利益,维护证券业安全稳健,保持证券业的有序竞争,促进证券业高效有序发展,功能不可否认。因此,重点在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使之继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五,必须合理界定监管机关的职能空间,明确其职权的合理限度。假如***府为矫正市场缺陷所进行的干预导致公共行***的失败和寻租活动,那么,解决的办法是改革公共行***,而不是返回市场。因此,通过上述对市场缺陷和监管失灵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把握监管的度十分重要,亦即监管必须适度。监管适度的要害是必须明确监管法律的目标和原则,确定监管法律适用的范围。这对证券监管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当前中国证券监管适度性分析

1.监管的曲折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是典型的新兴市场,***府是市场的积极推动者。监管是市场规范和发展的保障,假如没有监管就没有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证券监管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看到,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种种令人堪忧的问题。2002年前后,通海高科、麦科特、郑百文、蓝田股份、银广夏等“地雷”相继引爆,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信息披露不真实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机构操纵市场,证券中介机构违反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滞后而无力。面对这些问题和缺陷,证券监管受到市场各方的质疑和批评。“中国证监会作为法定的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其监管力度与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是有较大的差距”。市场中不规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市场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并且加大了市场整体的风险。当然,我们也看到,这些违规的上市公司主要是“规模控制、额度治理”下的产物。这也正说明,中国的证券监管确实走过一些弯路。我国证券市场的兴起与发展是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正处于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强烈的***府主导意识和制度惯性导致证券市场留下的显著的行***干预痕迹:证券市场作为融资市场,以为国企改革和脱困服务为目标;证券发行监管则以行***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以稳定、规范、不出事为目标;证券监管必须体现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证券监管应当通过大量随机式惩处来显示监管权威;证券监管应能自由扩充监管机构运用监管手段的空间;等等。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加之于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证券监管有了一定的改善和优化。

首先,在监治理念上,证券监管确立保护投资者的正确理念。监管机构熟悉到:证券市场客观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舞台和空间,其在以往和以后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却不应仍然建立在为发展国有企业的根基之上,它应当真正发挥其作为市场的正常功能,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监管机关也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参与者,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并且,监管机构提出“证监会要‘回归’监管者的位置”,将积极稳妥地推出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措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潮流,在稳妥和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方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其次,在监管方式上有所改进。2001年3月核准制的正式实行,“行***审批、额度控制”的监管方式也随之终结。***府不再以行***手段来切分市场和控制发展速度,一方面,恢复被扭曲了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基本功能。另一方面,额度之下的“寻租行为”和腐败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与此相应的是,在证券欺诈发行案中,投资者对监管者的不满和指责也随之减少,监管者得以置身于市场之外。

第三,证券立法逐步加强,证券监管有法可依。《证券法》关于监管机构职责和措施的规定,确立了监管者的地位,赋予其法定的权力。同时,关于保密义务、勤勉义务、公开义务等一系列义务条款也把证券监管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并且,多年来,证监会(或证券委)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了近300多项监管证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也大大地减少了监管的随意性。当然,在证券监管的发展与完善令人欣慰的法进行。对于市场参与者的监管必须有法律依据,不能超越法律。并且监管者本身必须接受法律监督和法律约束,以防止其滥用社会赋予的权力。

第四,监管的实施必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尽管监管者存在诸多可能产生阻碍市场的缺点,但监管作为市场健全运作的内在需求,其保护投资者及社会公认的利益,维护证券业安全稳健,保持证券业的有序竞争,促进证券业高效有序发展,功能不可否认。因此,重点在于提高监管的效率,使之继续发挥更大作用。

第五,必须合理界定监管机关的职能空间,明确其职权的合理限度。假如***府为矫正市场缺陷所进行的干预导致公共行***的失败和寻租活动,那么,解决的办法是改革公共行***,而不是返回市场。因此,通过上述对市场缺陷和监管失灵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把握监管的度十分重要,亦即监管必须适度。监管适度的要害是必须明确监管法律的目标和原则,确定监管法律适用的范围。这对证券监管的分析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当前中国证券监管适度性分析

1.监管的曲折发展。

中国证券市场是典型的新兴市场,***府是市场的积极推动者。监管是市场规范和发展的保障,假如没有监管就没有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证券监管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看到,中国证券市场存在种种令人堪忧的问题。2002年前后,通海高科、麦科特、郑百文、蓝田股份、银广夏等“地雷”相继引爆,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信息披露不真实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机构操纵市场,证券中介机构违反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滞后而无力。面对这些问题和缺陷,证券监管受到市场各方的质疑和批评。“中国证监会作为法定的证券监督治理机构,其监管力度与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还是有较大的差距”。市场中不规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将是巨大的,市场信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并且加大了市场整体的风险。当然,我们也看到,这些违规的上市公司主要是“规模控制、额度治理”下的产物。这也正说明,中国的证券监管确实走过一些弯路。我国证券市场的兴起与发展是20世纪90年代初,当时正处于中国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强烈的***府主导意识和制度惯性导致证券市场留下的显著的行***干预痕迹:证券市场作为融资市场,以为国企改革和脱困服务为目标;证券发行监管则以行***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以稳定、规范、不出事为目标;证券监管必须体现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证券监管应当通过大量随机式惩处来显示监管权威;证券监管应能自由扩充监管机构运用监管手段的空间;等等。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加之于市场各方的共同努力,证券监管有了一定的改善和优化。

首先,在监治理念上,证券监管确立保护投资者的正确理念。监管机构熟悉到:证券市场客观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舞台和空间,其在以往和以后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却不应仍然建立在为发展国有企业的根基之上,它应当真正发挥其作为市场的正常功能,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监管机关也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参与者,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保护投资者利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并且,监管机构提出“证监会要‘回归’监管者的位置”,将积极稳妥地推出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措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潮流,在稳妥和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方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其次,在监管方式上有所改进。2001年3月核准制的正式实行,“行***审批、额度控制”的监管方式也随之终结。***府不再以行***手段来切分市场和控制发展速度,一方面,恢复被扭曲了的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基本功能。另一方面,额度之下的“寻租行为”和腐败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与此相应的是,在证券欺诈发行案中,投资者对监管者的不满和指责也随之减少,监管者得以置身于市场之外。

第三,证券立法逐步加强,证券监管有法可依。《证券法》关于监管机构职责和措施的规定,确立了监管者的地位,赋予其法定的权力。同时,关于保密义务、勤勉义务、公开义务等一系列义务条款也把证券监管逐步纳入法治的轨道。并且,多年来,证监会(或证券委)单独或与***其他部委联合了近300多项监管证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对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也大大地减少了监管的随意性。当然,在证券监管的发展与完善令人欣慰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直面依然存在的一些问题。

2.存在的问题。

首先,从横向上看,证券监管***出多门,部门之间权力重叠,监管机构缺乏***性。我国***府部门内部涉及证券业务的行***部门不是一个,而是多个。证券市场相关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国家计委(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策的审批)、国家经贸委(对将募集资金的项目立项与批文)、***(国有资产价值与持有,国有股减持,国有股的价格,国有股协议转让批准,国有资产到境外上市的比例与价格)、税务总局(上市公司具体执行的税率。地方税务部门经常会降低税率,直接影响公司利润率)、外经贸部(上市公司进出口业务审批,退税及税率与进出口产品的价格。中外合资企业上市审批)、中国证监会、国家环保局、国土局、建设部、工商行***治理局等。多个部门治理同一个事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各部门在治理权力方面表现为界限重叠,在责任方面表现为界限不清。证券市场高风险、高流动、高效率的自身特性需要***和统一的监管,以迅速应对突如其来的市场变化,化解和减少市场风险。证券监管权力的分散不利于监管的实施,也有违效率原则。

其次,从纵向上看,目前还是过于重视***府监管,忽视自律作用,监管机构仍然习惯于对市场的直接控制。中国证监会是法定的证券监管机构,经历了从地方到中心,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目前,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垂直领导和中心集中监管。***府集中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色彩,***府集中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关于证券发行与上市的联动机制就是一个例证。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拥有全面的控制权,而上市虽然是证券交易所治理,但是,证券交易所仅是依照程序要求安排企业上市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甚至没有得到对企业的上市发表意见的授权。实践中,证券发行之后,一般都在数日或数月后随即上市。从某种意义上讲,监管机构还是忽略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治理功能。同样,在证监会强势监管之下,作为法定的自律组织的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市场发言的机会不多,对证券经营机构自律治理的作用也没有充分发挥。至于证券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作用,也不够重视。但事实上,证券市场确实存在***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自律组织及市场参与主体始终置身于市场之中,在监管者监督下的行业自律往往更具有效率。另外,在证券发行中,实质审核、证券承销的通道制度等方面都还存在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审批制转变为核准制之后,同样执行实质性审查,监管机构“内部把握”的发行标准仍然存在。通道制度尽管有其推动券商增强责任意识、推荐优秀企业的良好愿望,但其实质则是规模控制的延续。这些都是***府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3.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依然存在的不足,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在***府部门层面上统一证券监管权力,实现证券监管机构的专一,并保证其***性。其一,在新一届***府机构改革之际,是否可以考虑对于将撤销的部委,将其关于证券监管的权力和职责划归专业证券监管机构-中国证监会。其二,可以充分发挥各***府部门的专业优势,实行功能监管,但是同时必须强调中国证监会对证券监管的协调功能,实现有效监管。其三,改变原有的行***治理模式,突出证券监管机构的***性。监管机构作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证市场的平等、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不应当带有任何倾向,袒护某些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才能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

其次,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备而富有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持续繁荣的重要因素。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轻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单一地依靠***府监管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各国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之下,证券市场也逐渐相互融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相互借鉴,取长补短。从而使证券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善整个监管体系。这已引起监管机构的足够重视。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和自律的框架里,自律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证监会将实行分层次监管,证券业协会逐步承担实质性监管任务”。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功能。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由交易所执行。因此,在证券发行与上市的程序中,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审查职能,一方面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另一方面使交易所在取得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克服***府直接承担审核失误的风险。而中国证监会则对证券交易所实行有效监管。由此,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在***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律和制度的建设,证券监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保障市场化的进程。其一,证券立法符合加入世贸的原则要求和所作承诺,并且采纳国际标准,实现立法与国际接轨。其二,通过立法增加证券监管行为的透明度。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韩国、日本等国家的一个重要教训就是金融运行的透明度不够。因此,入世后如何提高金融机构运行透明度以及要求监督行为实行公开,是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一项全新的任务。其三,加强人大、***协、司法以及公众对监管者的监督,仿效香港,设立证券监管机构的审查机构,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程序审查。另外,减少行***审批,强调行业自律,实现市场化。同时,通过法律加重违规责任,提高违规成本。对于证券发行监管的对策则应在证券发行市场全面实施主承销商推荐及相配套的核准制度,形成市场各参与主体“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各负其责、自担风险”的责权关系,将发行审核责任由过去监管部门独家担任,转向发行前改制辅导、主承销商对申请文件进行核查到上市后的回访和保荐延伸,建立证券发行的市场筛选和监督体制。

四、监管如何弥补法律的不完备性

(一)法律不完备性的理论介绍学术界对***的问题有非常大的争论。

人们通常认为,假如没有***,法律将是没有效率的,但是应该怎样***才有效率却有着大量的讨论。不过,这些研究及相关的文献都有一个隐含的基本假设,那就是它们都假定法律是完备的。即不同的法官面对同样的法律将会得到同一个结论;不同的个人面对同样的法律将会得到同一个结论;每个人都清楚违反法律后会得到什么样的惩罚,并且所有人的结论都是一样的。这时,***碰到的问题不涉及法律问题,只和证据有关。自从20世纪60年代法律经济学发端以来,数千位这个领域的学者都是在贝克(Becker)的体系下进行研究的,都潜在地做了“完备法律”这条假设。而许成钢教授就是对这条假设提出了质疑,认为这条假设显然和现实是不符合的,并从哈特的不完备合约引申出了“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在一个法律制度完善的国家,***人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动式的***者,就是法庭。他只能等着别人来告状才能进行***。另一类是主动式的***人,即监管者。他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可以阻止犯罪,可以制定规章制度等等。接下来,许教授修改了“完备法律”的假设,他认为,一个完备的法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法律不能自相矛盾;其次,法律是适用于所有公民的;第三,法律适用无限长的时间。正是由于上述三个条件,使得“完备法律”是不存在的。因此,即使不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由于法律不完备,同样会产生种种问题。比如由于法律不可能写清楚世间万物,因此,人们就可能认为做某些事时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即所谓的“阻吓不够”;类似的,假如立法机关进行一刀切,完全将一些行为禁止,这样就会带来“阻吓过度”。所有问题的产生都源于法律不完备,也正是由于上述种种问题,为了弥补法庭的不足,监管就可能是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了。经济学家从数学上严密地对上述理论思想进行了论证,说明“法律的完备性”无法满足,结果会出现要么“阻吓不足”,法律漏洞很多,人们可以钻许多空子;要么“阻吓过度”,法律过于严厉,人们的行为基本上被禁止了。紧接着一个问题,假如法律不完备是一个内在的特征,那么我们怎样改善这一制度呢?答案就是引进监管者。许教授接下来证实,由于法律不完善,***需要进行分工,一种是被动式的评判人们的上告,它就是法庭;另一种是可以主动地进行治理、制定规章、搜集证据等等,它就是监管者。在引入这种主动式的监管者后,假如监管者寻找信息可以不花费成本的话,这个社会可以达到最优(firstbest)。进一步,许教授又证实,假如监管者搜集信息即费力又耗时,再进一步,假如由于法律不完备导致后果非常严重的话,引入监管者将促进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相反,假如后果不是那么严重,至少同引入监管者带来的成本相比不严重的话,这时监管就是多余的了。通过例证分析,许教授得出论断,首先法律是不完备的,当时的技术发展使得前人根本无法想象来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其次,在不采取其他的***手段的情况下,单单依靠被动式的法庭是无法解决许多问题的。综上所述,许成钢教授认为,由于法律的不完备性,这就使得要想使法律设计到最优是不可能的。在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假如仅依靠法庭被动***,肯定会导致对违法行为或是阻吓不足,或是阻吓过度。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或是利用法律的不完备性,钻法律的空子,从而弱化法律的阻吓作用,或是一旦出现违法行为,就采取非常严厉的立法措施,严重地扼杀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引入监管机构以主动方式***可以改进法律效果,弥补法律不完备性之不足。

(二)对法律不完备性理论的评价

1.继续。

首先,法律不完备性理论论证了监管之必要性。通过批判继续以往学者的研究成果,许成钢教授提出自己的理论并论证了监管的必要性,该理论认为,监管是对市场行为与法庭***之间的一种过渡和缓冲。是防止法庭对市场行为的治理不足或立法对市场行为的限制过度。这是对监管必要性的进一步充实。

其次,对监管者的***与法庭的***作了区分。由于法的概念可以作宽泛的理解,因此,***的界定和分类十分繁多。而该理论提出将监管者和法庭在***层面进行区分。该理论认为,法庭的***是被动***,除非告诉,并不直接追查责任。而监管者的***则往往是主动***。单单依靠被动***是不够的,不足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引入主动***作为被动***的补充,有助于***的真正贯彻,并提高***的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的发展。

第三,强调了法庭的中立性。监管者的主动***有助于提高效率,同时,也保证了法庭的中立。通过监管者的主动***,一方面可以有效地释解风险,防止风险累积而导致大的金融危机的爆发;另一方面,可以使法庭脱离大量的琐碎事务,而是侧重于对监管者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更能体现法庭的中立。

2.批判。

(1)关于监管的界定。

假如对监管进行狭义的理解,那么把监管限制在行***监管的范围内显然没有问题。但是假如是对监管作宽泛的理解,那么,监管就不仅仅是行***监管,法庭对市场行为的***也是监管的一部分,并且,对行***监管者的监管行为是否在法律的尺度内是法庭的权力,对监管的“监管”是对行***监管合法性的保障。监管者对保障市场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整个监管体系的核心部分,而法庭是保证公正的有效救济手段,是监管的最后一道防线。

(2)关于法律不完备性的假设前提。

首先,许教授关于法律完备条件的列举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完备法律’是不存在的”,但这与许教授关于刑事法律完备的例举论述相矛盾。

其次,就许教授提出的“法律的不完备性”是适用于所有的法律领域,也就是说,社会各个需要法律调整的领域都存在“法律的不完备性”,那么,是否各个领域都需要行***监管者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举一简单的反证例子,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合同的执行是无需行***监管者的介入的。因此,法律的不完备性并不导致必然的监管。事实上,在成文法国家和地区中,法律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始终存在,这是制定法积极价值与消极价值的二律背反。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中,法律本来就不是必须以成文的形式出现,法官造法是其传统。因此,法律本身就是时刻在变化和发展的,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不完备性。纵观浩如烟海的法学文献,只有大陆法系的一部分理论家才接受或隐含接受“法律完备性”的假设。即便不提诸如“批判法学”这类理论,在实证法学和自然法学两大传统中都可以找到类似“法律不完备性假设”的理论,以及由此导致的“不完全信息社会博弈”的演进的法学观点。换句话说,仅从“法律不完备性假设”不必定导出“主动***”的结论。

经过合理的思辨,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监管的根本立意并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性,而是由于市场自身信息分布高度不对称的特征所决定的,法庭被动式的***无法在“合理”的时间内保证信息的对称,不能保障市场的公平,而监管者可以主动地对信息拥有者进行强制的规范,弥补了信息不对称,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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