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申报材料篇(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区***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市规划行***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府应明确各镇、各部门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简便高效;***府主导,村民主体;节约集约,一户一宅;统一风貌,凸显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规划及报建要求
第五条 各区人民***府要以多规合一工作为抓手,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建设规划,经区***府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依据。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集》《琼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集汇编》等标准***集方案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鼓励以行***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得大于70%,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内。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四)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九条 区、镇人民***府***务服务中心应开设农村宅基地建房报建受理窗口,免费提供建筑设计***纸,方便村民申请报建。村(居)委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农村规划协管员,协助建房户办理建房报建手续。鼓励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专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报建必备材料
(一)建房户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建房审批表》);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证明(区***府出具);
(四)建房户及施工人员(或单位)提供结构安全方面的承诺书(属加扩建房屋的提供);
(五)宅基地宗地坐标***(区国土分局免费提供);
(六)建筑设计***纸(区***府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和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需填写《建房审批表》。建房户携申报材料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区(或镇)人民***府农村宅基地报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请。受理窗口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理。
第十二条 审核及发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安排规划管理人员10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可选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费提供的设计***纸,也可自行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纸。申报材料及设计***纸获审查通过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公布。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府)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及其所属的村(居)委会,并在建房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等主要***纸;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备案。镇人民***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应将建房报批有关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备案或报建。建房户应在开工建设前申请施工备案或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施工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放验线及竣工验收。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主动通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区国土分局(或镇国土所)到场核验,验线合格方可施工。
房屋竣工15日内,建房户应主动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验收。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府)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 房产登记。建房户应持《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市、区各级***府及相关部门应多方筹措资金,给予依法报建的建房户补贴相关费用、免缴所有行***事业性收费,对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建房户给予专项补贴。
(一)补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房屋测量)和建房***纸设计费等,纳入年度区级财***预算安排解决。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工本费等所有行***事业性收费。
(三)给予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建房户1万元/户专项补贴。该费用由区***府统筹先行支付,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预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报建建房的,建房户所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对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由区城管部门(或镇人民***府)责令停止建设,依法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取贿赂的,给予行***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补办或完善相关建房报建手续。
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非农业户口个人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市主城区内村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主城区、镇区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适用《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宅基申报材料篇(2)
第二条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建设以外农村村民在土地改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坚持依据规划、节约用地、合理布局、相对集中和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确定的农村居住点范围合理安排。冷水滩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零陵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经区人民***府审查同意后,报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村庄规划应当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二章建房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市城市总体规划、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中心城市一体化规划、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要求,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的;
(二)因村镇规划或建设项目实施需调整宅基地的;
(三)原宅基地被征收,该户所在的村、居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建制尚未撤销且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四)现有住房属危房的;
(五)因发生或者预防自然灾害及水淹区村民房屋需要重建、扩建或迁建的;
(六)经区级以上人民***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没有住房的;
(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
第六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严格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退让道路红线。
第七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村民将原住房出卖、出租、赠予他人或者将原住房改作他用的;
(二)未成年人;
(三)现有宅基地或现有住房面积已经达到标准的;
(四)一户有一处以上宅基地的;
(五)原有住宅征地时已进行补偿安置的;
(六)在本市其它地方已有宅基地或者原有宅基地在拆迁时已给予补偿的;
(七)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八)区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必须符合《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宅基地面积标准:
(一)村民建房每户总用地面积(包括住房、杂房、厕所和畜舍),使用荒山荒地的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用地的不超过180平方米;
(二)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改建或者重建住宅,其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用地面积可按本办法规定标准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三)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连同原有宅基地有两处的,申请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供拆除原住宅的书面承诺书,建房户必须承诺在新住宅建成后3个月内无偿拆除原住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进行。原宅基地由村组或居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须符合国家建筑安全规定,且不得影响消防、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绿地,并妥善处理通风采光关系。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与个人建房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村庄规划实施。村庄规划未审批前,村民建房只能在传统宅基地上建设。村庄规划审批后,必须按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农村村民在原宅基地或非农用地上建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二)村委会或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府或街道办事处。
(三)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四)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村民应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六)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四条严格控制农村村民在耕地上建房,如确需在耕地和其它农用地上建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提出建房申请,由村民小组召集全组村民讨论建宜,并由村民小组成员在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签署同意建房意见的村民户数应不少于全组村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全组村民总户的三分之二签署同意建房的意见后,才能加盖村民小组的公章、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并报村委会审查。
村委会、居委会接到村民建房的申请后,将该户申请建房的家庭人员、宅基地面积、建房位置等情况进行核实,并签署情况属实的意见,报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
(二)建房户持由村民小组成员签署意见的建房申请书,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府、办事处领取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建房位置***、工程设计方案、个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资料。
(三)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报送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建房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召集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对是否符合村民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建房位置、房屋层数、高度等方面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建设局。
(四)区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8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由区建设局代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收到区建设局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规划及建房条件的,函告国土管理部门,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影响规划或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建房户持农用地转用手续到市规划主管部门领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六个月内到国土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七)建房户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村民建房的国土手续后才可申请定点放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不能自行补充数量相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应缴纳开垦费。所占耕地由区***府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经批准建房的建房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府申请定点放线、确定宅基地四至界线。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村组、乡(镇)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到现场定点放线,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等,并提出相应要求。
建房户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完工后3个月内,应向向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国土、农业等有关站所及村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府统一发放《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作为村民办理房屋产权证必需提供的主要材料之一。
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房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年内未竣工的,建房户应申请延期或重新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四章职责
第十九条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对村庄规划进行审批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核发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区建设局的职责:
(一)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进行审查,并代办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派专业技术人员进驻乡镇,在规划管理方面对乡(镇)进行指导和把关,并对乡镇的规划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零陵区建设局受市质监安监部门委托,对零陵区范围内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主管、指导全市农民建房用地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分批次批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农转用;
(三)对农村村民建房耕地占补平衡的落实情况和有关费用缴纳情况把关。
第二十二条区国土资源局的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用地管理;
(二)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组织资料报批;
(三)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各种规费的征缴工作;
(四)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五)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分批次批准农转用的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落实到户;
(六)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登记确权工作;
(七)负责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所的职责:
(一)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
(二)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资格审查工作;
(三)参与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选址、放线、竣工验收工作;
(四)负责对违法占地的动态巡查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报告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
(五)区国土资源局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配备相应的机构和工作人员,并将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预算;
(二)负责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并拿出村民建房的年度计划;
(三)对建房户上报的建房材料进行审查;
(四)对村民建房条件及相关标准进行审查;
(五)对村民在农用地上建房选址、规划、用地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六)对村民在原宅基地和非农地上建房进行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七)组织相关部门对村民建房进行定点放线、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八)会同村委会、居委会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九)对辖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管理;
(十)加强对本辖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检查,发现在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
(十一)对本辖区内耕地保护工作负第一责任,配合国土部门加大对违法占地建房,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制止、打击力度。
第二十五条村委会、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村民建房条件的审查及申报工作,并对村民建房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参加村民建房定点放线、竣工验收,并签署意见;
(三)会同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收回易地新建住宅的村民原有宅基地,交村组统一安排使用;
(四)加强本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发现有违反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立即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上报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擅自建房或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房,由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严禁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对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住房用地的,其批准的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村民建设用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非法批准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收取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其它费用;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违规收取费用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宅基申报材料篇(3)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我县行***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规划、建设和产权登记、审批、管理。
二、审批职责分工及审查内容
(一)属利用原宅基地改建的(至少持有《土地使用权证》),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由乡镇***府根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直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城乡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3、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面积等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房屋使用功能以及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5、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6、是否违法建设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7、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8、是否选用或参照省市县民居设计***集。
9、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持相应资质,所设计***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二)属新建、扩建的,包括新建住宅、加层、旧村连片改造及新村成片建设,由县住建部门和国土部门根据以下内容审查符合后办理农村村民住宅审批手续。县城及开发区规划区内乡镇、村居(具体名单附后)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镇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其他乡和村庄规划区内村民住宅建设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
1、国土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2)是否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用地面积是否超过法定标准;
(4)是否已完善用地手续;
(5)是否违法用地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6)是否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2、住建部门负责审查:
(1)是否符合城乡规划;
(2)建筑层数、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3)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房屋使用功能以及四邻签章等是否符合要求,若四邻不签章,协调不成的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通过;
(4)是否有违反建设行为及是否已查处结案;
(5)是否选用或参照省市县民居设计***集;
(6)自行委托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设计单位是否持相应资质,所设计***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要求审查的内容;
3、乡镇***府和村(居)委负责对以上内容初审。
(三)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需要审查的内容,由相关部门负责办理。
三、受理和办结
(一)旧房改建受理和办结
1、乡镇***府应负责本行***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日常事务。在乡镇行***服务中心设置专门窗口(以下简称“乡镇***务窗口”)收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
2、乡镇***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乡镇***务窗口受理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经初步核查合格后,将申请材料送乡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3、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自乡镇***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乡镇***务窗口将相关证件发给村民。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不予批准的,应自乡镇***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新建、扩建受理和办结
1、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由乡镇***务窗口受理,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实行“集中式管理”,统一收案、集中分案、并联审批、跟踪督办、统一监管,要求按批次送件。
2、住建部门应当在接到乡镇***府上报的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受委托的乡镇***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由乡镇***府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府审批用地,经县***府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3、县相关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加盖专用的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
4、县相关部门可以联合审核,视审核需要可到申请人拟建住宅现场开展踏勘等工作。
5、县相关部门将相关证件发给乡镇***府,由其转发给村民。
(三)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涉及农业、林业、水利、海洋渔业局等部门需要审查的应自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审批条件和管理要求
(一)鼓励村民进行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
(二)凡在凤城、敖江、江南(县城规划区)、潘渡(贵安旅游区)、坑园、官坂、下宫、马鼻、透堡(可门工业区)及琯头镇(省级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村居,除D级危房有条件允许改建外,原则上停止零星建房审批。对个别确属无房户、紧房户的,在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在规划区边角宅基地,经乡镇、村(居)主要领导签字把关,可按规定予以审批。其他乡镇和村居规划区内允许零星住宅审批与建设。
(三)零星新建、扩建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3、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4、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城乡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5、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6、原则上建筑占地面积不超过12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在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情况下,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的,可适当放宽至四到六层,且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
(四)零星旧房改建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土地权属情况明晰;
3、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
4、原则上原拆原建,但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5、属危房改造,需经房屋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D级的。
(五)旧村连片改造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
2、改造片区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2000m2(3亩)以上;
3、按照整治规划进行建设;
4、土地权属情况明晰;
5、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在满足间距、退让情况下,可建多层以上住宅,并且配套设施齐全。
(六)新村成片建设条件及要求。
1、符合城乡规划等;
2、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4000m2(6亩)以上,新村连片建设应实行分批分期建设,每期开发建设原则上控制在10亩以下,土地农转非用地面积报批可适当放宽;
3、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
4、本着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在满足间距、退让情况下,可建多层以上住宅,并且配套设施齐全。
(七)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管理要求
1、村委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会议纪录;
2、应提供经乡镇***府和村居委负责审核把关允许入住村民的资格条件相关公示材料;
3、乡镇***府上报县***府并经县***府分管领导批示同意的相关文件;
4、无房户、紧房户、危房户及拆迁户优先;
5、应按照“三统一特”(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特色明显)的原则进行建设,尽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做到节约集约土地,小区形成后由专业物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6、应纳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设计并经***审的施工***,选择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施工,委托相关监理资质的建筑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与安全责任。
7、乡镇***府应安排工作人员或技术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村民住宅建设进行巡查,并对工程质量、工程安全进行监管和指导。
五、竣工报备
住宅建设完工后,应当持以下资料向相关部门或乡镇***府申请竣工报备。
(一)旧房改建竣工报备
1、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受理及办结
申请人应持报备材料向乡镇***府申请竣工报备手续。乡镇***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乡镇***府经验收后合格的,应作出备案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二)新建、扩建竣工报备
1、零星新建、扩建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2、旧村连片改造、新村成片建设报备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
(3)竣工***。四层以上(含四层)住宅建设应提供竣工***。没有变更或者变更不涉及主体结构的,可以施工设计***作为竣工***;采用省市县民居设计***集进行施工的,应提供方案中的设计***。
3、受理及办结
(1)申请人应持报备材料向乡镇***府申请竣工报备手续。乡镇***府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验收合格上报县相关部门。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县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经验收后合格的,应作出备案意见。验收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六、补办审批手续办理
(一)村民住宅已建设完成,但未完全取得相关证件而要求办理住宅建设相关手续的属于补办审批手续。
(二)办理条件
1、应符合城乡规划及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2、原则上经房屋鉴定中介机构鉴定为B级以上(含B级)的。
3、是否属于变相房地产开发由乡镇***府负责确认,严禁进行变相房地产开发。
4、需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书及查处结案材料。
5、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审查内容。
(三)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依据《省实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按分档予以相应处罚,具体如下:
1、1987年1月1日至1993年8月1日前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予以处罚。
2、1993年8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六予以处罚。
3、2008年1月1日后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七予以处罚。
凡联合建房建设完成的,按照现行工程造价的百分之八予以处罚。
住宅建设时间以乡镇***府、村居委确认为准。以上处罚仅限于县城区和开发区及镇规划区范围内。
七、遗失证件补办
遗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申请人应在省内本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报纸上声明证件遗失三十日无人提出异议的,并提交相关申请补办材料后,由原发证机构补发证件。
八、产权登记管理
(一)旧房改建产权登记管理
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二)新建、扩建产权登记管理
1、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2、申请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竣工备案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九、监督和检查
(一)国土、住建等部门和乡镇***府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加强对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监督和检查。
(二)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府应积极、稳妥、快速地处理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投诉。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涉及其他部门的应积极配合。
宅基申报材料篇(4)
2022农村宅基地建房申请书_ _土地规划局:
我叫___,是__乡__村__组农民。由于下列几个原因,我申请新建住房。
一、我现住的房屋,还是20__年建的简陋木制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然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房非常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5间,60多平方米,要住8人,还要堆放粮食等,显得十分拥挤。特别是我大儿子后年要娶媳妇,女方家要求必须有新房才肯嫁过来。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为.了我大儿子能顺利成家,我也必须建新房。
三、这些年来,***的***策越来越好,我们农民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二十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房(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马上动工。
四、我建房的`方案是:拆除现有的住房,主要在老地基建新房,另外占用我现住房背后的自留地40平方米。所建房屋为一楼一底,约200平方米。
特此申请,敬请审核批准。
附:l.现住房照片2.生产小组的证明。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温州农村建房审批办理流程(一)农村村民向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书面申请,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审核。
(二)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或在浙江***务服务网上递交申请材料。
(三)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拟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等。符合条件的由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向申请人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受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民建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并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还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受托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四)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证书,并与建筑施工单位或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合同后,应预约申请放样。
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建房村民放样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五)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住房施工现场的监督巡查。建房村民应当将确定的基槽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事先告知或者经由村民委员会告知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届时应当派员到场监督并形成记录。
(六)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建筑高度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等,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七)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中收集的资料整理归档,参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村住房建设档案管理并建立电子档案,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事项可咨询当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
南京农村自建房申请材料+审批时限【申请材料】
对于在规划发展村中申请新建住宅或利用已有宅基地翻建、改建住宅的,由村民提出申请,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确认其符合申请建房资格的书面意见后,向镇(街)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四)村(社区)委员会意见;
(五)建筑物平面定位***、建筑高度示意***。
对于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以外且近期无搬迁计划的一般村,经区规划、国土等部门和所在镇(街)认定为正当改善需求的村民建房,应允许村民利用已有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申请要件应参照规划发展村庄执行。
【审批时限】
1.镇(街)对村民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符合条件的,由镇(街)组织在项目所在村及村(社区)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并于10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将村民申报材料、镇(街)初审意见和公示意见等报规划分局审核。
宅基申报材料篇(5)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地上建筑物建设必须按批准的规划要求实施。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用地。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分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由国土资源所每年初向规划科提报农村宅基地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经审查同意后,按规定到用地科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按照城乡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偏远村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函》的要求,除偏远村庄外,其他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
符合使用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多余的或者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村民的房屋。双方应当到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规范审批程序
宅基地的审批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要求,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不得滥设收费项目,增加农民负担。
宅基地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二)村民委员会将用地申请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三)村民委员会将讨论通过的申请户的家庭成员情况、现有住房情况、及申请内容张榜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10天。
(四)村民委员会将公布后无异议的申请户资料及拟占用宅基地位置情况分别报镇(街道办事处)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和国土资源所审核。经审查合格后,由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出具《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村庄经国土局预审后由市城乡规划管理处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国土资源所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建房条件、建房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地类等。
(六)经上述审核全部符合条件后,国土资源所管理人员进行实地堪丈面积,调查四邻有无纠纷及侵权,核实现有住宅间数,户口、年龄等,填写《农民建房用地申请表》。支部书记和村主任在《农民建房用地申请表》上签字、盖章,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七)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村庄报送宅基地预审材料时,将宅基地审批材料一同报送,局一同会审,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后,同时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
(八)国土资源所将宅基地受理报件先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再报市行***许可服务中心阳光大厅国土局窗口,经局会审同意后,国土资源所到村庄张贴批准公告。
(九)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国土资源所根据宅基地审批的位置、面积,到现场定点,放线,并在住宅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三、宅基地审批时间安排
宅基地审批实行每年度分四个季度集中审批。
四、加强监管,严格***
(一)凡移址新建住宅应先退出旧宅基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村民签定合同,先拆旧后建新,确保按期交出旧宅基地,合同须到国土资源所备案并入档留存。
(二)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公民转让宅基地及房屋,擅自转让的,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宅基申报材料篇(6)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区范围内农民个人住房建设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区规划分局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区国土分局负责农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农民住宅建设和房屋产权管理;区行******局会同乡镇负责违法建筑拆除乡、镇人民***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个人按村庄建设规划实施建设和规划的批后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四条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住建委负责指导乡、镇编制村庄布点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本行***区内农民住房建设实施分级管理制度。京沪铁路货运线-淝河东路-东环线-淮北大堤-西外环路-淝河路-大庆北路-南洛高速-京沪高速货运线以内为一级控制区,以外为二级控制区。
一级控制区内农民住房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集中建设、综合配套的原则组织实施,不再批准零星自建个人住房。
二级控制区内农民住房建设按照村庄建设规划采取集中建设和个人自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农民个人申请自建住房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六条农民居住小区和农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区规划和国土部门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和用地许可。
第七条乡、镇人民***府负责编制二级控制区内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经评审后,报区人民***府审批。经批准的村庄布点规划和建设规划分别报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住建委备案,作为农住房建设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村庄布点规划以乡、镇为单位编制,村庄建设规划以行***村为单位进行编制,并结合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合理布局各功能分区。规划应当引导农民住宅向中心村集中,控制自然村农民住宅建设,保留的自然村不再扩大用地规模并对其进行逐年改造,非保留的自然村不再批准新、翻、改、扩建住宅。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九条农民住房建设应当与土地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确需在规划新建区建房,应执行农民住房新址占用和原址退出***策。
第十条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严禁将宅基地出售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禁对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违法购买和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农民住房申请宅基地的按照《关于印发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和《蚌埠市区农民住房规划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个人自建房需要提供材料
(一)《淮上区乡村规划建设申请审批表》和四邻意见书(居委会或村委会见证盖章)(一式四份);
(二)新建住宅所在村庄建设规划的位置***(一式四份);
(三)户籍证明材料(户口本、户主身份证);
(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五)原房屋产权证明(一式两份);
(六)工程设计***纸或社会主义新农村房屋建设***集;
(七)属危房的,应出具有资质的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书。
第十三条农民个人自建住宅按照下列程序申报办理:
(一)申请。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公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建房理由和建房位置、房型面积,家庭人口和人口结构,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同时出具建房征求四邻意见书。
(三)审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人持《淮上区乡村规划建设申请审批表》、规划位置***、工程设计***纸、公示意见等要件,经乡(镇)国土所、城建办派员现场踏勘,报乡、镇人民***府审查。
(四)审批。经审查无异议的,经区规划分局、国土分局和住建委审核后,报区***府审批。
(五)建设。区***府审批后,由区住建委核发《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村镇建设办公室7日内派出人员到现场放线定位。
(六)竣工。个人自建住宅竣工后一月内,向乡镇的村镇建设办公室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府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区房管局颁发产权证。
第十四条《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有效期1年。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建设的,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一级控制区因子女结婚、分户等原因急需建房的,可由乡镇***府比照拆迁安置***策,纳入附近改造项目空余房源中提前安置,区***府应每年在安置区域内安排一定数量的安置房或廉租房,于申请人排队摇号分配。
一级控制区内合法房屋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未纳入近期改造范围的,经批准后可原址翻建,不得增加面积。
第十六条二级控制区内符合规定的,可以在其户口所在村按人均建筑面积不大于45平方米标准(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申请个人自建住房。
第十七条二级控制区内个人自建住房的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通风、日照、排水和安全;
(二)不得占用高压供电走廊和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三)不得乱堆乱放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影响公共交通和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
(四)四邻无争议。
第六章房产管理
第十八条农民住房统一建设和个人自建都必须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人须与土地使用权人一致。
第十九条统一建设住房办证由区人民***府负责组织办理,个人自建住房办证由建房人持相关要件直接到区房管局办理。
第二十条个人自建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办证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证;
(四)《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
(五)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房屋测绘***;
(七)本集体经济成员的证明;
(八)其他必要材料。
第七章违建查处
第二十一条区行******局定期对农民住房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行为,由所在乡镇人民***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并报请区行******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的;
(二)擅自改变《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放、验线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建房户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所在乡镇人民***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章责任追究
宅基申报材料篇(7)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况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能否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否可以抵押?
农村村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生活所使用的土地。在我国,农村村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不得抵押。
《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宅基地有何规定?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并且面积不能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可在原宅基地改建,或退出原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宅基地达到标准的也不得买住宅。但对由于房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做处理,但房屋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退出多余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并经乡(镇)人民***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还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没有宅基地的,也不得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之间调剂,经批准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如何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土地一般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如果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土地管理法》还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承包经营权;确需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府和县级人民***府农业行***主管部门批准。
农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的用地面积如何计算?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其标准面积为:每人20~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占地面积应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5人以上的户最多不超过150平方米)。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迁建住宅后,原旧宅基地如何处理?
农村村民迁建住宅后,原旧房必须自行拆除,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土地收归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申请集体土地修建住宅?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城镇居民不能到农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修建住宅,更不准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凡需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后,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农村村民修建自用住房如何办理用地手续?
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交村、社讨论同意,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张榜公布,期满无异议的,送所在片区国土资源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交乡(镇)人民***府审核;统一由片区国土资源站上报县***务中心转交国土资源局审查,由国土资源局统一转报县人民***府审批。经依法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站派员实地定点放线。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代县人民***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转报市人民***府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由县人民***府审批。
农村村民建房占地收费标准是多少?
农村村民利用旧宅基地原址改建住宅的,在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情况下,不收任何费用,但必须办理用地手续;新建、扩建、迁建住宅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在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情况下,也不交纳费用。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履行“占一补一”法定义务。没有条件开垦耕地的,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国土部门统一开垦。耕地开垦费标准为该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的1~2倍。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及所需材料有哪些?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宅基申报材料篇(8)
二、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提倡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式住宅。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三、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如下:6人以上户不超过125平方米;4至5人户不超过110平方米;3人以下户不超过75平方米。
农村村民建房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三层以内,平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0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大于13米。确需设底层架空层的,层高不得大于2.2米。
四、农村村民建造住房,应先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讨论同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按规定上报审批。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镇乡、街道按户逐宗审批,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农村村民建造住宅使用农用地的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批准手续后,由区人民***府按户逐宗审批。
五、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1、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确需分户建房的;
2、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扩建的;
3、现有房屋需要改建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或规划需要迁建的;
5、灾毁住房需要重建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的;
(三)现居住房屋建成不足十五年,又不属危房,要求易地拆建的;
(四)身边有子女的老人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违法违章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七、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人和其他人员申请建房的,应当持原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地的人民***府出具的无住房证明材料,并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
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房的,应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小组及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申请建房。
八、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且本人长期与其一起居住,又没有享受房改***策的,经其所在单位证明并核实,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现役***人(不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家属申请建房的,提供有效证明后,上述人员可以按本村常住户口计算。
经批准回乡落户的职工、***人和其他人员以及经批准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申请建房的,其宅基地面积按第三条标准参照执行。
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九、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报批程序。
农村私人建房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严格执行“一书一证”或“一书二证”制度以及用地审批手续。其具体报批程序:
1、办理《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
由村民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民小组内公告7天无异议的,报所在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并填写《浙江省农(居)建房申请表》。
2、办理及。
经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进行实地踏勘和核实同意后,城镇规划区外的,村民持、平面布置***,到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并报区建设局规划处和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城镇规划区内的,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初审,报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区建设局规划处核发和。
3、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1)由村民委员会填写《私人住宅用地呈报表》,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与或一并报镇乡人民***府、街道办事处。
(2)建造住宅使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镇乡、街道按户逐宗审批,报当地国土资源管理所备案。使用农用地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所进行实地踏勘(可与建设规划选址同时进行)和审核上报。
(3)农村村民宅基地经批准后,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负责通知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将批准结果进行公布。
(4)自批准之日起二年内有效,逾期自行作废。
4、办理或。
村民持或、经批准的、平面布置***、设计施工***等资料到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或。
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村民建房工程审批由区建设局委托各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办理,核发,报区建设局规划处和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备案;城镇规划区内的建房工程审批由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初审,报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区建设局规划处核发。
十、农村村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规费缴纳标准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4元。使用土地整理折抵指标额度的,规费缴纳标准为: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4.5元,镇乡、街道无折抵指标的,由区调剂折抵指标,折抵指标回收成本由区承担50%,镇乡、街道承担50%。
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对结合村庄改造整治实施的宅基地整理项目产生的复耕指标,优先给本镇乡、街道使用,不受年度计划限制。
十一、农村村民建设申请经批准后,实行放样、砌基和竣工验收“三到场”管理制度,“三到场”由所在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会同国土资源管理所及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三到场”时,施工现场必须出示合法批准的有关证件。
农村村民建房申请批准后,经镇乡、街道村镇建设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实地放样后,才能开工建设。各镇乡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农村村民建房中的各类违法行为。
十二、农村村民需要易地建造的,按“建新拆旧”原则应当先与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订近期退还原有宅基地的协议,并经所在镇乡、街道签证,待易地建造申请批准后协议有效。到期不退还的,按违法占地处理。分户建房原有房屋由于联建原因确实无法拆除的,必须承诺在联建房屋翻建时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违法占地处理。
十三、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少批多用、骗取批准等方式非法占地建房的,、等规定,由建设、国土等部门会同镇乡、街道依法查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镇乡人民***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十四、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对经区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认定的新型农村社区实行统一规划建设,根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次性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应办理公建配套项目供地和分户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在分户建房用地审批时,凭城乡一体化办公室认定批复、新型农村社区规划、平面布置***及建筑单体方案等材料报批,每户占地面积上限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宅基申报材料篇(9)
思想,全面加快推进以住宅为主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当前,我国传统的、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建造模式在住宅和其他房屋建设中仍较为普遍,传统的发展模式和建造方式越来越难以为继。发达国家的产业化建筑比重一般高达到60-70%以上,相比之下,我国的住宅建设产业化处于较低水平,发展正处于转折点。推进以住宅为主的建筑产业现代化,是实现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必由之路。
关键词:六方面;住宅产业化
中***分类号:F287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住宅工业化发展现状
所谓住宅产业化,就是让住宅建设融入社会化大生产的模式来进行发展,将开发、设计等各个环节组合起来、集成起来,进行规模化生产。自20世纪中叶起,住宅生产工业化在口本、美国、新加坡等工业发达国家进入发展期,其住宅建设工业化的发展程度伴随着与之相适应的市场导向、经济条件、技术水平等因素获得了较高水平的发展.一栋住宅的预制构件使用所占比重能够达到一半以上,最高达到80%以上。而我国的住宅工业化研究起步相对比较晚,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的工业基础相对落后,工业化生产技术、管理等各环节不健全,没有形成规模,产业集中度不高,一直以来成效不太大。进入21世纪后,虽然我国住宅产业有了较大发展,但从全国整体上看,传统的粗放式建设方式未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住宅工业化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的现状短时间内很难改变,加之传统落
后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和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不仅严重制约了住宅工业化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而且与中央提出的节能减排以及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差距很大。但随着国家住宅工业化的推广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府部门、企业和组织机构已经把发展方向定在了这个集提升建筑整体质量、大幅提高劳动生产力、环保、节能减排等优势于一体的新兴产业。我国住宅工业化研究、生产使用与实践又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机遇期。住宅工业化的出现和发展带来了一场建筑产业***,它将极大提高住宅生产工业化程度,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用工使用量,缩短生产周期;提高住宅质量,提升居住水准;减少能耗和资源损耗,降低人类发展对资源造成的环境压力。
二、六方面推进住宅产业化
2.1坚持把住宅全装修作为提升品质的根本措施,印发了《关于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意见》(内建房〔2013〕373 号),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住宅全装修工作的目标任务,力争通过5年左右的时间,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达到 80% 左右,基本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竣工,直至消灭毛坯房。采取现场交流、示范引路的方式,每年选择一个城市召开全区住宅全装修工作现场会,对年度住宅全装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加强对住宅全装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以厅长为组长、分管厅长为副组长、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领导小组,确保住宅全装修工作的顺利实施。2013 年,全区新建住宅全装修比例达到 22%,呼和浩
特市学府康都、包头市华发新城等一批全装修住宅项目得到了消费者的一致认可。
2.2坚持把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作为以点带面的重要抓手
紧密结合绿色建筑,做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印发了《关于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绿色建筑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建房【2013】178 号)和《关于国家康居示范工程和绿色建筑一体化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建房【2014】156 号),要求国家康居示范工程与绿色建筑一体化申报,精简评审环节、提高效率;明确从 2013年起,各盟市要至少选择一个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申报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并逐年增加申报项目;对评为绿色建筑的国家康居示范工程,给予绿色建筑的相关优惠***策。2013 年,包头市、乌海市、赤峰市的 4 个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评审通过,对全区住宅建设起到了较好的示范效应和品牌效果。同时,注重提高性能认定的地位和成果的可信度,设计开发了住宅性能认定工作的软件系统,并与信用档案管理、企业考核管理工作有机结合,将住宅性能认定列入每年房地产开发企业业绩考核的内容当中;对参加住宅性能认定的项目,在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考核中,按认定等级的高低给予加分鼓励;为全面扎实做好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2.3坚持把基地建设作为集约
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中心就乌海市、乌兰察布市产业化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需要配套出台的***策措施进行了四轮论证研讨,相关内容基本定稿,待***策措施出台后即可履行申报审批程序,力争尽早取得国家基地的批复。通过基地的建立,旨在培养和发展一批住宅产业的骨干企业,发挥现代工业生产的规模效应,支持和引导先进技术和成果在住宅建设项目中的推广应用,努力形成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相互促进的市场推进机制。
2.4坚持把新技术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作为行业转型升级的有力支撑
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不断探索符合我区实际的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路径和模式,加快形成具有内蒙地区特点的工业化住宅体系和部品体系。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区内外间的学习交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明确思路。成功举办四届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科学发展论坛,邀请区内外著名专家和知名品牌企业负责人,围绕绿色建筑、EPS建筑设计外保温材料的生产和应用、BIM 在建筑设计和施工中的应用、商品住宅全装修等方面的新理念、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了重点介绍,系统阐述了住宅品质提高的途径、方式方法和优秀成功案例。组织有关人员到北京、哈尔滨、沈阳等地参加行业论坛、博览会等,交流和探讨住宅产业发展的***策措施。推广应用 CL 建筑体系、FS 保温体系等具有前瞻性和实用性的技术体系。注重提高外墙保温工程质量,积极推广EPS 外墙保温体系,明确要求从 2014年起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全部使用 EPS外墙保温材料,从 2015 年起新建项目除建筑保温一体化项目外,建筑外墙保温全部使用 EPS 外墙保温材料。
2.5坚持把标准规范作为引导约束的基本依据
制定出台《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两项地方标准,明确了住宅小区建设和成品住房装修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具体要求,把节能减排、低碳环保的要求贯穿于始终,并把提升住宅品质作为强制性条款的侧重点。《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主要把涉及到安全、质量以及与老百姓的健康相关的 18 个条款设置为强制性条文;《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把涉及安全问题、公共
服务设施及与综合品质提升相关的 17个条款设置为强制性条文。作为我区住宅小区建设和成品住房装修的重要技术规范,两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对提高我区住宅开发建设整体水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6紧紧围绕住宅全装修,切实提高住宅质量和综合品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实施意见》,引导各盟市合理确定实施住宅全装修的项目和比例。组织好住宅全装修现场会、住宅全装修综合***检查,确保住宅全装修工作各项任务目标的完成。认真做好《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标准》和《成品住房装修技术标准》两项地方标准的宣传、落实工作,引导和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标准开发建设,进一步完善住宅小区功能,全面提升成品住房装修质量。抓好国家康居示范工程项目的申报落实工作,到 2015 年底,申报康居示范工程 20 个。进一步完善住宅性能认定的***策措施,提高性能认定的地位和成果的可信度。加快住宅产业化基地建设进程,为全面推行住宅全装修和住宅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抓好CL 建筑体系推广应用工作,做好 EPS外墙保温体系引进应用工作,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百分之百使用 EPS保温材料创造条件。
结束语
我国发展住宅产业化的基础和条件已经具备,时机也比较成熟,我们正迎来一个住宅工业化大发展、大变革的时代。住宅工业化要凭借自身的优势和特点,在新的历史舞台上绽放自己的风采。推动住宅工业化水平的提升,需要技术创新、***策扶持、市场导向、协调发展、统筹推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住宅工业化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本刊编辑部. 推进住宅产业化[J]. 建设科技,2014,11.
宅基申报材料篇(10)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要严格执行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各乡镇(街道)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严禁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受本村的宅基地,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大中小户的面积标准:
1.大户(6人及以上)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
2.中户(4~5人)最高不得超过110平方米;
3.小户(3人及以下)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农村村民申请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经乡镇(街道)审查和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人民***府批准。
三、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策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登记工作,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规定的落实。农民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使用者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人民***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一)严格落实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除继承外,宅基地面积累计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
(二)严格执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的规定。对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不予受理。
(三)严格执行宅基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新建房屋的宅基地,按批准面积确权。对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不予确权,乡镇(街道)应督促村民委员会对该类用地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2.农村村民的宅基地允许内部调剂,但仅限于农村户口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调剂须经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剂对象应是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村村民,调入户调入后总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大中小户标准,调剂双方应当在调剂协议生效后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四)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分户登记
1.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并有两个(含)以上兄弟,且已领取结婚证书的(或兄弟中有一个已达法定婚龄且在本村无其他房屋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兄弟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户。
2.农村村民属农业家庭户,已达法定婚龄的独生子女不得单***户。有两个(含)以上女儿经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同意均入赘的,可申请立户并申请分割登记,但其父母必须在几个女儿中选定一个落户,不得单***户。男方在入赘后申请建房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宅基地必须注销登记,交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调剂给符合宅基地申批条件的本村村民。
3.*市区内涉及分户的按照《*市人民***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房产分割暂行规定的通知》(江***发〔20*〕39号)执行。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申请分户登记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分户必须有户口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分家协议书;
3.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权属材料复印件;
4.分割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5.须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必须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决议;
宅基申报材料篇(11)
2、属于新建房屋的,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村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相关要求,经村民小组、村委会、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逐级审核后上报审批。宅基地批复下达后,必须经街办、国土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四邻代表到场,现场定桩放线后方可建房。房屋建成后,应在三个月内按申请宅基地批复程序,经验收核线后逐级申办宅基地土地使用证件。
3、属于旧房翻建的,需在建房之前向鱼化国土资源所递交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资料,待各项资料审核无误后、由国土资源所、村委会、村民小组、四邻代表四方到场核线确认后方可建房。
4、凡新建、改扩建或翻建房屋,必须经鱼化国土资源所、城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建设。未经审核备案一律不准动工,擅自动工建设,办事处会同村组依据本办法强行制止,并予以处罚。
二、自建房屋建筑设计管理要求
1、自建房屋必须符合办事处对辖区的长远规划要求,符合所在村村庄建设规划,并与村容村貌和谐统一。
2、村民建房必须有具备建筑资质的专业人员或单位设计的施工***纸,经村委会房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报办事处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
3、自建房屋的设计结构必须安全可靠,确保楼体高度、地基承载力等指标符合相关建筑规范要求,从根源上保证自建房屋质量过关,切实保障村民生命财产安全。
4、村民建房原则上不能超过三层,确实需要加盖超过三层的,须经村两委会审核同意,报办事处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由具备专业资质级别的机构进行建筑设计,并组织施工建设,自建房屋最高不得超过六层。
5、自建房屋不得侵占公共、集体道路、道沿,以及他人四邻的面积和空间;房屋挑檐不得越过集体或其他村民宅基地空间,确保集体和其它村民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三、自建房屋规范施工和安全管理要求
1、鱼化国土资源所、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是农村村民房屋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村民房屋建设日常管理工作。
2、村委会是村民自建房监管单位,应教育村民增强建筑安全意识,并指定专人担任建房安全巡查监管员,及时将建房信息报送统建办。
3、正式施工前,由办事处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签订(村委会、房主和施工方)三方建房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位房屋建设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关系。
4、施工队应具有施工资质,并向统建办和安监办提供资质证书,经审核备案登记后方可与村民签订建房协议。
5、施工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施工安全,安全防范措施落实,以及因施工引发的一切事务:如属包工不包料(小包)形式,房主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与施工队负责人具有同等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6、施工队对建筑材料的堆放必须按照村委会的要求,在指定场地限期堆放,材料堆放要做到整齐摆放,不影响群众正常出行,因施工建设确需延期堆放的,应及时到村委会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手续最多可办理两次,期限届满,建房户需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及剩余建材,如不按期清运的,村委会将组织清理,所需费用由建房户承担。
7、施工队必须及时清理建筑垃圾,严禁建筑垃圾乱堆乱倒、沿街抛撒,并且定期给施工现场洒水,防止施工扬尘影响环境卫生。
8、施工队非特殊原因不得夜间施工,确需夜间施工的须由房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9、施工方在拆、建房屋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线、警示牌、防护网等设施,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安全绳等安全防护器材,同时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自建房屋施工申请办理程序
1、房主向村委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由房主所在的村民小组审核、实地察看后报村两委会。
2、两委会审核同意后,房主需携带村两委会签字盖章的建房申请书、施工队资质证明、与施工队的建房合同和施工***纸到办事处城市统一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审核通过后到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办公室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