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暂行条例篇(1)
增值税是我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主要是指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服务、生产产品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1994年我国税制实行全面改革以来,增值税长期以来是我国的第一大税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改革,2008年11月5日,***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并通过了我国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并且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作为税收上缴的重要主体,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出台无疑会对企业的产生和经营管理产生各种影响。针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出台,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其对企业所造成的影响,积极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才能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获胜。
一、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解读
根据我国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在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上作了相应的修改和变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不仅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也促进了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往消费型转变;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降低,旧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根据行业不同征收率分为6%和4%,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则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统一定为3%,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将现行的一些增值税***策更加规范化,对有关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等具体内容进行了法规上的明确;进一步防范了偷漏增值税情况的出现,如对生产消费和个人消费进行明确区分,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同时,还延长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申报期限由10日改为了15日,更便于纳税人的申报,也有利于管理。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改促进了我国增值税向消费型模式转变,有利于与国际接轨。这些修改对企业产生的冲击力不小,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一般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更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发展,对中小企业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同时,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固定资产投资持鼓励态度,有利于促进企业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二、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企业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颁布不仅会对企业的生产发展环境产生较大的影响,更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日常的管理活动。企业要想在新的发展环境中找到应对策略必须全面认识到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其产生的影响有哪些方面。具体来看,主要有:
(一)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新增值税转型因为涉及到固定资产以及应交税费等会计项目,对企业产生的最为直接的影响便在于财务会计方面。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推动了增值税的转型,这在财务方面对企业的影响首先在于有利于企业盈利的增加。增值税的转型会使得企业的税收支出减少,从而使得企业的盈余空间更大。增值税转型除了影响到企业的增值税相关项目外,还对企业固定资产计价、产品成本等项目产生影响,这些都使得企业的利润空间更大,投资收益也随之增加。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固定资产的成本会大大降低,企业的增值税负担会相应减轻,对企业经营收益的影响也就十分明显。
其次,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行有利于降低商品价格,从而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固定资产投资当年进项税额一次性全额抵扣,税额总体就会减少;固定资产购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账面中被剔除出去,企业的计提折旧也相应的减少;在这样的情况下,增值税的下降直接导致了商品价格的下降,企业的盈利能力提升。商品价格在下降的同时,无疑也会大大提高商品的市场竞争能力。
再次,增值税转型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主要是在购进设备的当年,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企业购买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通过抵扣进项增值税而减少增值税的支付,经营活动中的现金流量会明显增加。同时,由于税收的减少还可能导致投资当年经营现金流入增加,但当年固定资产方面的投资对现金支出的影响往往会大于新增固定资产使经营现金流入增加的影响,而且之后各年的现金流量主要是以新增固定资产对经营现金流量的增加与企业的利息支付和债务偿还所支出的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为准。
此外,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行还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产生了较大影响。消费型增值税的应用对企业的会计***策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引起了新的变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出台对会计核算最为明显的影响便是固定资产入账金额发生了变化,进项税额的剔除使得固定资产入账成本降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降低也就使得计提折旧额会减少,累积折旧也会随之降低,折旧额的变化还会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一定的影响。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有利于会计信息更为真实的反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更为符合配比原则,但也会对不同企业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产生一些影响。
(二)对企业筹资投资的影响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行除了对企业的财务产生影响外,还对企业整体的经营管理活动产生巨大影响,尤其是会对企业的筹资和投资产生较大影响。消费型增值税针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实行一次性全额抵扣,可以降低企业投资当年的增值税额,现金流会随之增加,企业获得的货币时间价值也就高,企业的投资也就会受到影响,更倾向于扩大对固定资产的投资,对设备资产的投入力度会进一步扩大。同时,在投资时新增值税的实行也会对投资方式产生影响。一方面,企业在进行投资的时候会倾向于固定资产的投资,而且会以新购或者自建固定资产的方式进行投资从而实现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另一方面,企业采购固定资产的时候会存在供货商的选择问题,由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了区分,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策上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倾斜使得采购方因为选择一般纳税人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更多而倾向于选择一般纳税人供货商。此外,由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管理的更为规范,企业在采购固定资产的过程中会更加注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确保增值税进项税能顺利抵扣;企业在选择采购固定资产抵扣增值税的时机上也会更加注意,为确保进项税的全额抵扣应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比较大的时候购进固定资产。
增值税的转型除了对投资产生影响外,也会引起企业筹资活动的调整。增值税转型使得企业热衷于投资固定资产,这也就刺激了企业进行筹资融资活动的热情。增值税的转型使得企业的盈利能力得以提高,在利率不变的情况下会提高投资的回报率,企业也就可以增加借款额度。增值税向消费型的转变使得企业利润增加,流动比率会随之增加,在利息费用不变的情况下企业的利息保障倍数也会提高,而这些都是反应企业偿债能力的重要指标,企业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款的成功率也就更高。总之,在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下,企业的筹资力度和筹资能力都会提高,筹资渠道也更加的宽广。
三、 企业应对新增值税条例的对策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施行是我国宏观***策方面的调整,对宏观经济和微观的企业活动都会产生较大影响,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其所带来的变化,推动企业的发展。一方面,企业要从宏观上提高对增值税转型的分析与认识。只有充分认识到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营活动带来的各种变化才能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并以此为契机大力推动企业的发展。增值税转型对企业产生影响的两个重点在于固定资产投资进项税抵扣和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因此企业要借此机会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的改造,推动企业生产结构的优化升级;小规模纳税人更是要抓住这个发展自身的良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推动自身的产业升级。另一方面,企业要通过增值税转型来推动经营管理水平,既要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还要加强企业投资筹资规划和能力建设,将增值税转型带来的变化融入到企业的长期规划和短期经营中去,抓住发展机遇。
总之,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行是我国单项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也很大。企业必须充分认识这些影响,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确保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志坚.增值税转型意义及对财务会计影响[J] .会计师,2009年02期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2)
首先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即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企业,比如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企业购进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其次,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只有一般纳税人按照“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可见“进项税”是针对一般纳税人的特有概念,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在符合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第三,要正确理解进口货物应缴纳的增值税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之间的关系。新《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单位和个人,既包括从事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只要这些单位和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了货物,就应该按照17%或1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与该已纳增值税是否抵扣无关。增值税进项税抵扣是针对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即一般纳税人因进口设备等货物而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在符合《增值税条例》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抵扣当期应纳的销项税。
二、固定资产可抵扣进项税的范围
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由于会计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新增值税条例所指固定资产仅包括机器设备,销售房屋建筑物的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税目。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比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09年1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机器,该机器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财税(1993)38号文件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国税发[2005]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1993)38号文件和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明确了房产的计价问题。需要说明的是:一是一般纳税人兼营营业税规定的劳务时,应分别核算,如没有分别核算的,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应对该项劳务征收增值税。以前因不能分别核算导致征收增值税的,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比照这一规定笔者的理解是征收增值税的营业税劳务,固定资产进项税也可以抵扣。二是因维修固定资产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应按照该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否抵扣的原则处理,如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服装生产,同时兼营服装设计,2010年5月10日因设计需要购进了一台A机器,2010年5月20日因生产服装购置了一台B机器,2010年7月购进维修A机器零件一批、B机器零件一批。该公司分别核算服装设计业务。由于B机器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所以B机器和维修B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可在销项税中抵扣。相反,由于A机器用于非增值税项目,所以A机器和维修A机器的材料,其进项说均不能在销项税中抵扣。三是一般纳税人因增值税应税项目购入设备,该设备安装所发生的土建工程,其水泥等建材产品的进项税是否抵扣,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应加强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药品和用具;古旧***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一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就没有销项税,因此该农业生产者因生产自产农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二是纳税人经营***药品和用具、古旧***书,由于经营的产品免税,因此因经营该产品而购进固定资产的其进项税不能抵扣。三是“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个人销售除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固定资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四是一般纳税人兼营免征增值税项目,应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书印刷业务,兼营古旧***书收购,2010年为扩大***书收购购买了一部货车(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确的税务处理应为:如果甲公司将印刷和古旧***书收购分开核算时,古旧***书免税,所以该货车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如果不能分开核算,销售古旧***书就应该按照17%的税率计算销项税,同时根据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该货车的进项税就可以抵扣。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理解本条要注意:此行为应该是一般纳税人的行为,且该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如,甲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10日为住宿员工每人购进了一台电视(有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电视的进项税就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怎么算集体福利很难把握,关键大家要搞清楚集体福利的内涵。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抵扣进项税,实际上等于少交增值税,非正常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因此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如果没有抵扣就应该将进项税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已经抵扣了进项税,进项税应该转出来。需要指出的是,固定资产的价值采取分期摊销的办法,因此进项税是按原购进时的金额转出,还是按净值转出,新《增值税条例》没有明确,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按净值和适用的税率转出。另外,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是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产品、产成品发生了非正常损失,现行税法规定该产品耗用的材料进项税应该转出,同理该产品耗用的机器折旧也应该转出。
(5)***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相关文件关于小汽车、游艇的解释,应该和新《增值税条例》所指的概念一致。 新《消费税暂行条例》将小汽车分为乘用车和中型商务用车两类,***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33号《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策的通知》中可以看出,一般纳税人购入23座的以下的小汽车,其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其中9座以下属于乘用车,10~23座属于中型商务用车。笔者认为小汽车耗用的油品、维修用的材料,其进项税不能抵扣。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二是自制设备用于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就不是视同自产产品销售行为,比如某单位是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4日将价值23.4万元自产的材料,用于制造本单位生产用机器设备,如果视同销售该批材料销项税为23.4÷(1+17%)×17%=3.4万元,但这3.4万元税可以作为制作设备的进项税抵扣,就没有意义。三是将自产的产品用于不动产和开发无形资产,根据财法字(1993)38号文件印发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资产成本。
五、运输费用的抵扣处理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六、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相关凭证处理
增值税发票其进项税抵扣的前提必须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法律、法规或***税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相关规定,不管何种情况都不能抵扣.
参考文献: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3)
会计处理
礼品属于非现金资产,分为自制和外购二种情况,自制的按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外无偿赠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所有权发生转让,应按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处理。销售价格的确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下列问题:(1)由于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因此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入礼品时应注意取碍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认证抵扣。但如果是用于交际应酬的,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2)赠送礼品代扣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11]50号,符合三种纳税条件的还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否则被查出时,不但要补交税款,还要罚款、缴纳滞纳金。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将非现金资产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计算资产转让所得。对于非自产的礼品,是按市场价(公允价)购入,然后以市场价对外捐赠,实际并无资产转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是交际应酬费属于业务招待费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给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个人则属于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不得扣除。属于业务宣传费的,除***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属于企业促销活动的,可以全额予以税前扣除。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的限额内扣除。
增值税方面
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为是否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的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如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职工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策仅指“购进”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情况。因此用于个人消费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如果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则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按视同销售进行税务处理。
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方面,执行新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注意废止了以前的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2002年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
1、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赠送礼品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4)
一、***策变化对比
增值税转型之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存在如下变化。
1、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
新条例中删除了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规定,这是增值税转型后最重要的一个变化,对于基建投资金额大的企业影响非常大。
2、固定资产的定义发生变化
旧***策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其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其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新***策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旧条例中对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有价值2000元的限制,新条例中对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时间限制,无价值标准规定。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的取消赋予了企业更大的自,企业可以自行确定购入物品是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同时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固定资产也取消了价值标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趋于统一。但是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并不意味着其支出可以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价值相对较大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物品,企业应予以资本化分期扣除以降低企业所得税方面风险。
3、非正常损失的范围发生变化
旧***策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新***策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新旧条例均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者劳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进项税额转出,但是非正常损失的范围有了较大变化。新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删除了旧条例中自然灾害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兜底条款。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发生,很多企业损失严重,在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损失的情况下要求企业进项税额转出,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新条例下自然灾害损失企业不需进项税额转出,该规定无疑更加人性化。
4、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不得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转型之后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为防止企业将个人消费品如小汽车等计入企业账面抵扣进项税,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已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应转出进项税
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以及个人消费,或者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按照固定资产净值转出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6、对不动产的概念加以明确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财税[2009]113号文对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土地附着物有了明确的界定,企业可以对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属于不动产,属于不动产的不允许抵扣进项税。
二、具体事项分析
1、应税产品和免税产品混用的设备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实施细则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根据***策规定,既用于应税项目也用于免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企业有一台机器既用于生产尿素又用于生产其他应税产品,尿素为免税产品,其他产品为应税产品,该设备属于混用设备,根据***策规定混用设备进项税可以全额抵扣,该企业只要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在认证期限内认证,就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
2、购买小汽车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企业购买的属于消费税范畴的小汽车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是企业购买的货车等运输工具,如果不属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3、小汽车耗用的汽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汽车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很多企业询问那么小汽车耗用的汽油进项税能否抵扣?其实,小汽车耗用的汽油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不包括此类,因此企业购买的汽油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4、装修房屋所用材料进项税不得抵扣
房屋属于不动产,用于新建房屋的材料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这是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企业对房屋修理、装修领用材料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根据***策规定,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均不得抵扣。
5、交际应酬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的交际应酬费属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对于企业来说,购买的招待用烟、酒、食品等均不得抵扣进项税,在日常业务处理过程中需加以注意。
三、特殊行业进项税额抵扣
1、井能否抵扣进项税
(1)一般企业用井属于构筑物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不能抵扣进项税,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从井的实物特性来看,其属于不能移动的资产,属于不动产,因此修建井所用材料、人工不能抵扣进项税。
《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水井、矿井、其他井属于“井、坑”类,分类代码为“03”,属于构筑物。因此一般生产企业自己打的水井以及矿类企业的矿井属于构筑物,修建井过程中所耗用的材料、人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
(2)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
《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号)规定,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生产性劳务是指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从地质普查、勘探开发到原油天然气销售的一系列生产过程所发生的劳务。油气田企业的钻井、测井、录井、固井均属于生产性劳务可以抵扣进项税。
那么油气田企业采油、采气用井是否属于不动产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井具有不动产的性质,但是油井开发过程中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最终形成不动产,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中采油、采气用井分类代码为“25”,不属于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的不动产范围,因此财税[2009]113号文和财税[2009]8号文相互呼应,油气田企业生产用井不属于不动产,属于采油专用设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同样油井处置缴纳增值税而非营业税。
2、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
很多工业企业经常会用管道来输送水、蒸汽以及其他液体类物质,那么企业所用的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这是很多企业面临的一个问题。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5)
(二)《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及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
(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
(四)《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一是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的。二是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五)《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流转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
(一)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分公司等 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应税消费品计征消费税;所得税不确认收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转账;应缴消费税计入“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
(二)将自产产品用于加工另一产品增值税方面不视同销售 ;所得税、会计准则均不确认收入;应税消费品分情况对待①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征收消费税,如自产烟丝生产卷烟。②继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如自产轮胎生产卡车。
(三)将自产产品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异地(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用于销售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应税消费品不视同销售;所得税、会计准则均不确认收入。
(四)委托他人代销自产产品、受托代销他人自产产品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三者最早日期的当天。 应税消费品不视同销售;所得税不确认收入;会计上分情况对待: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下发出货物时确认收入;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发出货物时不确认收入,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收入;代销方的代销手续费,按“服务业一业务”征收营业税。
(五)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股东分红、对外投资、抵偿债务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增值税 ;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对外投资、抵偿债务时按最高售价计算消费税;所得税方面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根据应付职工薪酬和债务重组准则,在会计上确认收入。
(六)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增值税方面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会计上不确认收入按成本结转 ;所得税方面若符合国税函〔2008〕8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关于销售商品应确认收入的四个条件(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时确认收入。同时捐赠额支出不得超出会计利润总额的12%,超出部分不得税前扣除也不允许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6)
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是一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它启动中国经济新一轮增长,在全社会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的形势下,它是一项拉动宏观经济增长的重大利好***策。这项利好***策对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因素,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税收负担,鼓励企业技术进步和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增值税转型改革是指将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不允许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但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即在征收增值税时,允许企业将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一次性全部扣除。对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金如何扣除在转型改革执行过程中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就关于购进的固定资产抵扣应注意的事项结合条例和有关规定做一些探讨。
一、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一般纳税人
??? 2008年11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非增值税纳税人,其进项税不允许抵扣。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条例》明确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其进项税在任何条件下均不允许抵扣。
综上所述, 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称固定资产含义是指:(一)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根据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新条例允许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中抵扣,但没有改变固定资产的定义。因此,新《条例》中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仅指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
??? 三、运输费用的抵扣问题
?? 购入固定资产的运输费用和该资产具有相关关系,因此该运费能否抵扣,关键取决于运输的货物其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运输的货物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发生的运费就不能抵扣,反之亦然。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支付的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四、一般纳税人购进的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不得抵扣。
???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就是营业税应税项目,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营业税项目,其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由于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属于营业税条例规范的范畴,因此因房屋建筑物购进的材料和相关设备,其进项税均不得抵扣。
??? 2、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购进的固定资产。《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药品和用具;古旧***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准确理解本条规定有助于降低涉税风险:
???
????3、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购进的固定资产。
?? 4、购进的固定资产发生了非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其他非正常损失。
5、***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属于纳税人自用消费品的固定资产。自用消费品这个问题,***在答记者问时明确指小汽车、游艇等。
??? 四、增值税纳税人自制设备使用本企业产品问题
?? 设备的取得方式主要外购和自制两种方式。自制设备的用途不同,会导致不同的税务结果:
?? 一是自制设备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在制作设备领用本企业自产的产品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视同销售货物,一般纳税人发生此类行为,应该将自产产品应纳的销项税计入自制设备成本。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7)
背景与意义
所谓增值税转型,就是将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扣除外购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
2004年7月1日,东北地区成为增值税转型试点方案桥头堡,增值税转型首先在东北三省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等8大行业进行;2007年7月1日,试点范围扩大到中部6省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的电力业、采掘业等8大行业;2008年7月1日,又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内蒙古自治区东部5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
目前,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以外,其他试点地区实行的试点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对企业新购入的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先抵减欠缴增值税,再在企业本年新增增值税的额度内抵扣,未抵扣完的进项税余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而试点区域之外的企业实施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生产型增值税会导致重复征税问题,制约了企业技术改进的积极性。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变化,各界要求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的呼声很高。***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适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完成这一改革。
目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一方面可在税制上与国际接轨,提高我国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进而降低产品价格,有利于控制通胀风险。因此,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适时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今天:
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
2008年11月9日,***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主要内容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其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与以往试点办法相比,此次全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在3个方面作了调整:一是企业新购进设备所含进项税额不再采用退税办法,而是采取规范的抵扣办法,企业购进设备和原材料一样,按正常办法直接抵扣其进项税额;二是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推开,取消了地区和行业限制;三是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改革对扩大内需的积极效用,转型改革后企业抵扣设备进项税额时不再受其是否有应交增值税增量的限制。
修改相关***策 配合改革实行
为配合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为了保持营业税、消费税与增值税这3个税种相关***策和征管措施之间的有效衔接,***同时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进行了相应修改。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内容: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即实现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为堵塞因抵扣固定资产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三是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从6%和4%两档统一降低至3%。
四是将一些现行增值税***策体现到修订后的条例中。主要是补充规定了农产品和运输费用扣除率、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等规定,取消了已不再执行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设备的免税规定。
五是根据税收征管实践,为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延长至15日,并明确了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内容:
一是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为了解决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应税劳务的发生地难以确定的问题,考虑到大多应税劳务发生地与机构所在地是一致的,而且有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现行***策已经规定为机构所在地,将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地点由按劳务发生地原则确定调整为按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原则确定。
二是删除了转贷业务差额征税的规定。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仅适用于外汇转贷业务,造成外汇转贷与人民币转贷之间的***策不平衡,因此删除了这一条款。
三是考虑到营业税各税目的具体征收范围难以列举全面,删除了《营业税暂行条例》所附的税目税率表中征收范围一栏,具体范围由***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四是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进一步明确对境外纳税人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扣缴地点和扣缴期限的规定。
《消费税暂行条例》的修订内容:
一是将1994年以来出台的***策调整内容,更新到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如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制品)的消费税调整在零售环节征收、对卷烟和白酒增加复合计税办法、消费税税目税率调整等。
二是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衔接,将纳税申报期限由10天延长至15天,对消费税的纳税地点等规定进行了调整。
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明天:
对企业的影响
当前,全球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已经对我国沿海地区的不少出口加工企业产生了明显冲击,并逐步向整个经济体系中的企业蔓延。在这种形势下,全面推出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保持我国经济稳定增长、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无疑是一剂强心针。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增值税转型后,最直接的影响是税负减少,因为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将可以从销项增值税中抵扣,这样企业每年应缴的增值税将有较大幅度下降。据估计,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预计将减轻企业税负1 233亿元。在目前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企业增值税交得越少,等于利润增加得越多,在目前企业资金普遍吃紧的情况下,可以有效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提高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其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在为企业减负的同时更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推动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刺激企业投资,鼓励企业设备更新换代,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企业购进新设备,更多的时候是为了进行产品创新和技术创新,企业只有加强自我创新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从这个角度说,增值税转型改革对于鼓励企业加强自主创新能力有着积极作用。
再次,增值税转型改革,可以引导企业向技术比较先进的行业发展,从而有利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生产效益和竞争力,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由于他们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因此国家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由之前的6%和4%两档统一降低至3%。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水平的大幅下调,将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更加有利的发展环境。
对相关行业的影响
专家指出,现行增值税覆盖的所有行业都将从增值税转型改革中获益,只是程度不同。获利较多的将是存在增值税销项且新购置设备较多的资本密集型行业。
从2006年~2007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等)统计情况分析,电力、钢铁、石油化工等行业每年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各行业中位居前列,这几个行业在增值税转型后,受益将十分明显。
海通证券公司的研究人员介绍,从大类行业来看,增值税转型对利润增速影响最大的前8大类行业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业,金属非金属加工制造业,造纸和印刷业,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业,纺织、服装、皮毛加工业,日用电子器具制造业,采掘业。从细分行业来看,增值税转型对利润增速影响最大的前10位行业是炼油业、金属丝绳及其制品业、造纸业、陶瓷制品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其他生物制品业、***制品制造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棉纺织业、航空航天器制造业。
国泰君安的一位分析人士认为,从增值税转型中获利最大的将是机械、电子、通信设备等设备制造业和固定资产投资较大的行业,比如电力、钢铁等行业。
综上分析,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较大的机械设备、石化业、电燃水业、建材业、钢铁和食品饮料业等行业将获得较大的抵扣税额。而现在没有开征增值税的行业,比如交通运输、仓储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增值税转型对其没有直接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缴纳增值税的不同行业、同一行业中的不同企业影响也不同。总的来说,对于需要进行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购进大量机器、机械等设备的行业和企业,增值税减负效应会非常明显。而对于不需要购进大量机器、机械等设备的行业和企业,比如商业行业,增值税税负就不会有明显变化。
企业应统筹考虑整体税负,实现最大获益
离2009年1月1日全面实行增值税转型还有1个多月时间,专家提醒,在此段时间,纳税人需要在思想和行动两方面做好充分准备,按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开展投融资,统筹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合理选择购进设备时机,才能从增值税转型改革中获得最大的税收收益。
增值税转型改革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则意味着2009年1月1日后购入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1月1日前购入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则不能抵扣。因此,纳税人如果打算购进固定资产进行投资,最好在2009年1月1日后进行。也就是说,可以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应该是2009年1月1日后购入并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固定资产。
同时,专家提醒,即使在2009年1月1日后购入设备,也需要统筹考虑购进设备的时机。企业购入设备的进项税额也只有在其小于当期销项税额的前提下才能全部得到抵扣,否则只能结转以后月份抵扣。
据试点地区企业的经验,通过合理安排购进固定资产的时间,以及控制购进固定资产专用发票认证时间,企业在增值税税额较多的月份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减少当月缴纳的增值税和附加,减轻企业税负。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实施增值税转型,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对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也会产生影响。增值税税负降低了,理论上企业的税前利润会增加。但购进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额抵扣后,不再进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会减少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税负。同时,一些企业还可能享受其他的一些增值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策。因此,企业需要统筹考虑各项税收***策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把税收安排与财务管理两者结合起来通盘考虑,并根据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及长远发展的需要,在税收***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链接:
生产型增值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8)
增值税是指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体现为国家对企业在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从纳税实务中,交纳的增值税则反映为企业在购进和销售货物中所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后的差额。鉴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多样化,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发生如下情况:一是购进的货物改变了原用途,使其抵扣链中断,如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二是原用于销售的货物未用于销售,使其销项税减少,如将产品用于投资等非销售行为。为保证增值税款计算的正确,税法规定,前者已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者也作销售处理,作“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此类业务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而在企业实务中,这两类业务往往被混淆,或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处理不规范,造成会计核算不正确。为此,本文将分别对这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 ***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 上述1至4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劳务)的成本或损失中;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因改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 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用于生产用设备等固定资产除外)
借:在建工程
研发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 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等(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货物成本+进项税额)
(2)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货物时涉及的运费,且已按运费的7%计算并确认了进项税额的,在发生上述业务时,应将该进项税额一同予以转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视同销售, 一般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
1.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于企业工程项目等
借:在建工程(存货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存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2.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1)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利时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货物公允价+销项税额)
(2)实际发放非货币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货物成本)
3.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应付股利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货物公允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借: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4.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借:营业外支出(货物成本+销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公允价×增值税税率)
综上所述,从税法角度看,外购自用于非应税项目等的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确认进项税额的,应予以转出;外购货物用于企业外部的非销售行为应视同销售。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企业内部还是企业外部的非销售行为均应作视同销售处理。但对上述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如税法上要求作视同销售处理的事项,在会计核算中则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收入确认或直接按货物的成本予以结转。具体处理如表1所示。
【参考文献】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9)
一、收入概念差异概述
收入或所得在会计和税法中都是非常重要的概念。
会计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税法对收入没有作出原则性、总括性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税种的税收***策对企业的应税收入进行划分。如:1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2 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等
可见,税法上收入总额的范围大于会计收入,包括各种来源和各种方式的所有经济利益收入。
二、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会计处理
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虽然也能带来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入,但不能引起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因此按照会计相关规定不确认为收入。
《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人工程成本。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同时,按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为取得试运转收入而发生的购进材料物资取得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例如: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购入一条生产线,试运行期间生产的产品销售后取得价款234000元(含税),生产该批产品实际发生的原材料及其他支出共200000元(包括购买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元)。
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发生成本时:
借:在建工程 183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
贷:银行存款等 200000
取得试运行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0
贷:在建工程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三、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税务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在建工程在调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为生产该部分产品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人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上例中,调试运行收入200000元、为调试发生的成本183000元,在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将其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额17000元并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调整增加纳税所得17000元。
如果调试收入不足以抵减其相应成本,在做所得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处理。如发电企业机组建设完成取得的机组调试运行收入,由于调试电价低于上网电价,造成调试收入不足以扣减相应的成本,尤其是火电企业,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减少。
四、差异分析
税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的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制度认为在建工程即使已经办理了竣工结算手续,也不一定达到了可使用状态,比如某些需要试运行的固定资产开始使用时并不一定能试运行成功,因此,从谨慎性原则出发,把处于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在建工程成本,试运行收入不作为收入,而是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税法则不考虑企业经营的谨慎性原则,不考虑在建工程是否能达到可使用状态,只要产生收入,就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还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扣除试运行所发生的净支出后的差额,确认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差异协调
协调是通过一些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使二者之间的差异越来越小,所得税会计正是基于解决这一问题而产生的。在建工程调试运行收入在会计与税务上的处理不同,出现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差异。对于差异的处理,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对差异分别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与递延所得税资产。
上例中,假设调试收入是在12月份产生的,现就调试收入及成本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产生的差异作处理。假定在建工程达到调试条件时发生的总成本为2000000元,那么形成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983000元(2000000+183000-200000),计税基础为2000000元,由于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1983000元小于其计税基础2000000元,产生可抵减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17000元(2000000-1983000),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4250元(17000*25%),记入所得税费用。
12月31日,企业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10)
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在中共十四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和发展生产力。从而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给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并带来了新的机遇。
1992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治局***、******在全国财***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财税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市场发育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改进和加强宏观调控。因此,改革要加快进行。
1993年1月,中共中央***治局提出:要以加快价格改革为契机,大力发展和培育各类市场,配套改革计划、税收、财***、金融、外贸体制。
同年3月7日,中国***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八五”计划若干指标的建议》,其中提出:在第八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后三年,要加快财***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同年3月1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改革和健全税制,改革财税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的方向是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和国有企业“税利分流”。
、、朱róng@①基等***和***还多次在其他许多重要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加快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通过税制改革和其他改革解决当前经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税收的地位,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1993年4月19日,***在机构改革中将国家税务局改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直属机构。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经过几年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以后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重新对于税制改革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并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逐步形成了关于全面深化税制改革的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案。
1993年4月下旬,中共中央***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等问题的汇报,研究税制改革工作。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听取了上述汇报以后,充分肯定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取得的明显进展和税收工作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现行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难以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快税制改革。会后,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抓紧了全面税制改革的研究准备工作。
1993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些宏观调节失控,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危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为此,中共中央、***于同年6月24日发出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其中包括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同年7月22日,******办公会议决定:为了保持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快实施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将原定分步实施的改革设想改为一步到位,并于1994年1月起施行。次日,中共中央***治局***、***副***朱róng@①基在全国财***、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财税改革问题作了明确的部署。
根据朱róng@①基副***的部署,从同年7月下旬到8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点)》并上报***。从8月下旬到9月上旬,******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和中共中央***治局***会议先后听取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问题的汇报,审议并通过了上述方案(要点)。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6年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28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至此,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顺利完成。
1993年11月14日,中国***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主要采用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财***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在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基础上,企业依法纳税,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范税率,扩大税基。开征和调整某些税种,清理税收减免,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近期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将现行的地方财***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扩大税源,逐步提高财***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收入和地方财***收入的比例。中共中央这一决定的,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税制和财***管理体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同年11月25日和26日,******办公会议和***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草拟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六个税收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批准了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在为此发出的通知中指出;这次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次改革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同年12月13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上六个税收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盐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1994年1月23日,***发出了《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燃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
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至此,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体工程完成,新税制初步建立。这时,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25种税收,它们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从2000年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屠宰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逐步取消;从2001年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重新纳入预算管理;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和后来增设的燃油税和社会保障税至今没有立法开征)。
根据税制改革和实行分税制财***管理体制以后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税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1993年12月22日,***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机构。
1994年税制改革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九年来从总体上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央、***、全国人大对此都予以充分肯定,国内外各界也普遍予以较高评价。。
消费税暂行条例篇(11)
1992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在中共十四大上所作的报告中明确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利于进一步***和发展生产力。从而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也给税制改革提出了新的任务,并带来了新的机遇。
1992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治局***、******在全国财***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财税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为市场发育和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改进和加强宏观调控。因此,改革要加快进行。
1993年1月,中共中央***治局提出:要以加快价格改革为契机,大力发展和培育各类市场,配套改革计划、税收、财***、金融、外贸体制。
同年3月7日,中国***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八五”计划若干指标的建议》,其中提出:在第八个五年计划实施的后三年,要加快财***改革和发展的步伐。
同年3月16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积极改革和健全税制,改革财税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改革的方向是实行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和国有企业“税利分流”。
、、朱róng@①基等***和***还多次在其他许多重要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加快税制改革,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通过税制改革和其他改革解决当前经济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为了在新的形势下进一步提高税收的地位,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1993年4月19日,***在机构改革中将国家税务局改名为国家税务总局,并升格为***直属机构。
根据形势发展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在经过几年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以后提出了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重新对于税制改革问题作了认真的研究,并广泛地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逐步形成了关于全面深化税制改革的新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案。
1993年4月下旬,中共中央***先后三次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等问题的汇报,研究税制改革工作。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在听取了上述汇报以后,充分肯定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制改革取得的明显进展和税收工作发挥的重要作用。同时指出,现行税制已经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理顺中央与地方以及国家、企业、个人的分配关系,难以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因此,必须加快税制改革。会后,国家税务总局和有关部门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抓紧了全面税制改革的研究准备工作。
1993年上半年,中国经济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些宏观调节失控,经济秩序混乱的问题,危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为此,中共中央、***于同年6月24日发出了《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提出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重要措施,其中包括加快财税体制改革。
同年7月22日,******办公会议决定:为了保持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要加快实施财税体制改革的步伐,将原定分步实施的改革设想改为一步到位,并于1994年1月起施行。次日,中共中央***治局***、***副***朱róng@①基在全国财***、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财税改革问题作了明确的部署。
根据朱róng@①基副***的部署,从同年7月下旬到8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起草了《关于税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要点)》并上报***。从8月下旬到9月上旬,******办公会议、***常务会议和中共中央***治局***会议先后听取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制改革问题的汇报,审议并通过了上述方案(要点)。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令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6年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28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至此,统一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顺利完成。
1993年11月14日,中国***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有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主要采用经济办法,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的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财***运用预算和税收手段,着重调节经济结构和社会分配。要积极推进财税体制改革。近期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要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和合理分权的原则,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推行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度,对少数商品征收消费税,对大部分非商品经营继续征收营业税。在降低国有企业所得税税率,取消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基础上,企业依法纳税,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统一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规范税率,扩大税基。开征和调整某些税种,清理税收减免,严格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流失。近期改革的另一个重点是将现行的地方财***包干制改为在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事权基础上的分税制,建立中央税收和地方税收体系。维护国家权益和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列为中央税;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列为共享税;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通过发展经济,提高效益,扩大税源,逐步提高财***收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合理确定中央财***收入和地方财***收入的比例。中共中央这一决定的,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新税制和财***管理体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同年11月25日和26日,******办公会议和***常务会议先后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家税务总局草拟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六个税收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25日,***批准了国家税务总局报送的《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在为此发出的通知中指出;这次工商税制改革是建国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泛、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其目的是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次改革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工商税制改革方案》的组织实施。
同年12月13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12月25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上六个税收暂行条例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产品税条例(草案)、增值税条例(草案)、营业税条例(草案)、资源税条例(草案)、盐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征收特别消费税的有关规定。
1994年1月23日,***发出了《关于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和将屠宰税、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的通知》,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燃油特别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废止在此之前施行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关于征收燃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并将屠宰税和筵席税下放给地方管理。
为了统一税制,公平税负,改善中国的投资环境,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至此,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体工程完成,新税制初步建立。这时,中国的税收制度一共设25种税收,它们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契税、证券交易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牧业税(从2000年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停征收,屠宰税在农村税费改革中逐步取消;从2001年起,车辆购置附加费改为车辆购置税,船舶吨税重新纳入预算管理;证券交易税、遗产税和后来增设的燃油税和社会保障税至今没有立法开征)。
根据税制改革和实行分税制财***管理体制以后税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税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1993年12月22日,***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升格为正部级机构。
1994年税制改革是在中国改革开放十几年来税制改革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积极借鉴外国税制建设的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国情制定的,推行九年来从总体上看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央、***、全国人大对此都予以充分肯定,国内外各界也普遍予以较高评价。。
2001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为95333.3亿元,比税制改革前的1993年的34634.4亿元增长了175.3%,年平均增长率为13.5%(均按照现价计算,下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37213.5亿元,比1993年的13072.3亿元增长了184.7%,年平均增长率为14.0%;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7595.2亿元,比1993年的12462.1亿元增长了2倍多,年平均增长率为14.8%;进出口贸易总额为5097.6亿美元,比1993年的1957.0亿美元增长了160.5%,年平均增长率为12.7%;年末国家外汇储备额为2121.7亿美元,比1993年年末的212.0亿美元增长了9倍:外商直接投资468.8亿美元,比1993年的275.1亿美元增长了70.4%,连续8年成为利用外资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859.6元,比1993年的2577.4元增长了166.1%,年平均增长率为13.0%: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为2366.4元,比1993年的921.6元增长了156.8%,年平均增长率为12.5%;年末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为73762.4亿元,比1993年年末的15203.5亿元增长了385.2%,年平均增长率为21.8%;税收收入为15301.4亿元,比1993年的4255.3亿元增长了259.6%,年平均增长率为17.3%;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16.0%,比1993年的12.3%上升了3.7个百分点;中央税收收入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为54.5%,比1993年20.8%上升了33.7个百分点。此外,经过“八五”后期的宏观调控和治理整顿,“九五”期间中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呈明显下降趋势,其中1998年和1999年两者均比上年下降,从2000年开始后者略有起伏。这些都是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表现,其中也反映了完善税制和税收***策调整的成果。
2002年,中国的经济、财***、税收继续保持着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好势头,预计全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2万亿元,比上年增长8%: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消费品零售总额均超过4万亿元,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6200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超过500亿美元;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7500元,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470元左右,比上年实际增长4%以上;税收收入达到17000亿元左右,比上年增加1700亿元左右,增长11%左右;税收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上升到16.7%左右,比上年上升约0.7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