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工作汇报篇(1)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银行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银行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反洗钱手段不适应工作需要
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放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成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面对电子交易难以进行监管,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测的时间跨度狭小,时效性差另外,当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尚未连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报告仍然通过手工报送来实现,在时间数据准确性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四)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五)现金缴存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对大额可疑现金收付活动要求报告,但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从主观上也未必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括动留下了空间
(六)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大
在我国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没有明显的鉴别标志,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甄别“两个办法”中列举的可疑支付交易标准较为原则,没有作具体的细化,要做到准确识别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支付清算外汇等各部门资金运作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对大额资金普遍怀疑,不仅会造成很大浪费,还可能因此错过对真正黑钱的监测良机
三、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 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
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为司法和***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对于个人客户,银行应当保存其身份证明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对于单位客户,应当保存其注册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无论是个人客户还是单位客户,这些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得低于5年,有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求做永久性保管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2)
今年1月13日至15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了三项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也是中国第一次颁布明确肩负反洗钱任务的专门规章。其中,因腐败所产生的行贿、受贿款以及股市庄家二级市场非法所得等的通过洗钱合法化的行为得以纳入有关部门的监督范围。
在2002年7月,央行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后,为“加大对外汇洗钱活动特别是跨境洗钱活动的打击力度,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今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也在管理检查司设立了专门的反洗钱处。
日前,管理检查司反洗钱工作负责人接受了《财经》的专访。
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跨境洗钱涉及跨境汇兑和跨境外汇转移,因此,防范和打击跨境洗钱是外汇领域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根据外汇局的实地调查发现,在中国跨境洗钱主要有三条重要途径――通过“地下钱庄”、现金走私(非法途径进行的跨境洗钱)和利用合法金融机构进行的跨境洗钱活动。
这位负责人指出,尽管中国一直以来实行较为有效的外汇管理,但作为近些年来在我国新表现出的犯罪行为,洗钱犯罪活动的发展速度却是惊人的,并呈现出以下一些特点。
首先,近年来,中国国家公职人员的犯罪与洗钱活动越来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相生相伴,构成一条完整的上下游犯罪链,洗钱成为贪官们将贪污受贿的黑钱披上合法外衣的最常用的手段。杨德骅认为,这一问题已经成为洗钱活动在中国发展的一个主要特点。
其次,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是中国洗钱犯罪的重要渠道。由于通过现金洗钱不留痕迹,而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中国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因此,携带大额现金跨境汇兑或转移成为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的特征。
此外,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呈现发展趋势。由于银行是资金运作的中介和枢纽,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合法化,无疑越来越成为洗钱的首要选择。
据外汇局反洗钱负责人介绍,中国人民银行今年的《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外汇领域反洗钱的专门法规。为了使外汇指定银行能够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报告,外汇局下发了《管理办法》报告表格及其电子模板文件,并制定了数据汇总规范和数据筛选标准以及配套的电脑程序。目前,银行数据的上报和外汇局的数据汇总和筛选都初步实现了电子化操作。
同时,这位负责人指出,外汇局下一步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鼓励银行从自身原始数据库会计数据中,直接采集大额和可量化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数据进行上报,保证银行采集数据的完整、规范和真实。
这位负责人认为,目前,外汇局已经初步履行了国际上通行的“金融情报分析中心(简称FIU)”功能。外汇局对银行报告数据进行汇总、筛选、分析、甄别并初步核查后对涉及外汇违规的,由外汇局查处,涉及洗钱犯罪的移交***门,形成外汇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半年来,外汇局不仅发现涉及“地下钱庄”和非法买卖外汇的主要线索,其中还有多个案件涉及国家金融安全问题。她没有透露具体案件数量,但指出“效果明显”。目前,这些案件已经移交包括***在内的有关部门并正在处理过程中。
这位负责人强调指出,反洗钱是一项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特别需要各个部门和机构紧密合作,形成合力,“建立我国统一的‘FIU’是大势所趋”。同时她认为,目前,中国金融领域的反洗钱工作主要涉及到央行、银监会、外汇局和***门的合作问题。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3)
中***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5-0050-04
洗钱活动是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逐步与全球经济体系融合,走私、***、偷税逃税、贪污受贿、金融诈骗等活动大量产生,洗钱活动在海内外日益猖獗,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反洗钱实践表明,无论洗钱方式如何,洗钱者主要通过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本文就我国金融业反洗钱的现状、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做一探讨。
一、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现状
1.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早,1988年联合国《禁毒公约》生效后,我国全国人大***会于1990年12月颁布了《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掩饰、隐瞒毒赃性质和来源罪”,并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以专门条款规定了洗钱罪。“9.11”事件以后,我国最高立法机关于2001年12月在《刑法修正案》中,又将恐怖主义犯罪列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此后,我国相继了行***法规和一系列金融法规,确立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银行账户管理制度以及大额现金管理等制度,中国人民银行也于2003年3月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明确提出了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监管要求,从而确立了我国反洗钱报告和反洗钱信息监测制度的基本框架。
2004年10月,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EAG)在莫斯科成立,我国成为创始成员国;2005年1月,我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明确了我国反洗钱行***管理体制,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以及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原则等。
2006年1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严格遵循《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2003年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做出重要修改,将反洗钱监管和义务主体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期货、保险业金融机构等,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管理,调整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送的标准、路径、时间等内容。《反洗钱法》在国家立法层面上明确了***反洗钱行***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分工,从而确立了我国“一部门主管,多部门参与并协调配合”的反洗钱监管体制。
2.我国金融业反洗钱执行机构的建立情况
目前我国主要的反洗钱工作部门都建立了反洗钱执行机构,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等。200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内,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4000人。与此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银行类金融机构陆续在内部设立或指定了专门的反洗钱机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专职和兼职人员已超过13万人。[1]此外,证券类和保险类金融机构开始陆续建立相关的反洗钱工作部门和配备相关人员。
3.我国金融业反洗钱业务开展情况
一是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收集范围情况来看。从2005年2月开始,我国大额资金交易报告的联网报送工作开始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推开。截至2005年末,全国应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共计313家(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局邮***储汇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联社及外资银行),其中已经开始报送数据的有285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91%,尚未报送数据的有28家,占报送机构总数的9%,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收集范围持续扩大。
二是从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统计情况来看。2006年以前我国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原《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客观标准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2004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460.30万笔(系该年8月至12月的统计数据),外汇大额资金数据414.99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3.61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6.63万笔。2005年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人民币大额资金交易数据1.02亿笔,外汇大额资金数据935.26万笔;人民币可疑资金交易数据28.34万笔,外汇可疑资金数据198.90万笔。从2004年和2005年的统计情况来看,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报送数量呈现出逐年大幅增长趋势。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报送机构覆盖面迅速扩大,另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力度增强、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提高、反洗钱措施逐步得到落实。但同时也表明报送机构存在“防卫性”报送行为,可疑交易报告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缺乏对反洗钱危害性的认识
一些金融机构的管理者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我们国家没有必要跟风,加之目前我国将反洗钱的重点放在金融部门,金融机构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制定专门的规章制度,这必将加大金融部门的经营成本,同时还有可能失去大量客户,减少资金来源,影响收入。事实上,洗钱犯罪对老百姓个人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可能是间接的,但是它对社会带来的危害却是直接的和重大的:危害经济体系的稳定,造成经济扭曲和经济秩序的混乱;为其他严重犯罪活动“输血”,日益成为***、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诈骗、涉税等犯罪活动的伴生物;洗钱犯罪给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带来巨大风险,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和国家的信誉;洗钱会导致资金外流,影响国家的外汇储备和税收,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等。[2]目前,一些国家已将我国银行业的反洗钱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必要条件,并将我驻外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作为监管重点。因此,做好反洗钱工作关系到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声誉,关系到树立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大国的良好形象。
2.缺乏反洗钱有效的社会信息支持平台
反洗钱先进国家的优势体现在有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社会信息、信用体系比较健全,建立了专门分析和收集情报的金融情报中心(FIU),同时还建立了功能强大的反洗钱分析系统。2005年9月我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洗钱信息系统正式启用,标志着我国在反洗钱信息系统建设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该系统的推广和使用将减轻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管部门的工作量,丰富数据分析手段,及时准确地发现涉嫌洗钱和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然而,反洗钱工作涉及金融、房地产、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很多领域,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而我国目前还缺乏功能完善的征信服务体系,企业、个人的信用信息系统涵盖面窄、信用数据零散、信息交互共享程度低、管理不够规范,反洗钱还是以金融领域为主要监测对象,相关行业(如房地产业、珠宝业等)在反洗钱领域中难以自我定位,不能有效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甚至会因反洗钱不力而造成损失。[3]
3.缺乏反洗钱的激励性措施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交易的日趋频繁和复杂,“黑钱”被更好地包装,更不容易被识破,这给中央银行辨别“黑钱”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在2004年包括人民币和外汇在内的所有共20.24万笔可疑交易中,最终被确认为“黑钱”并受到法律惩罚的只有50笔,仅占全部可疑交易笔数的万分之二点四七,而美国这一比例有时可达我国的数百倍。可见,仅就反洗钱目标诉求而言,金融机构向中央银行上报的可疑交易中,“有效信息”极其有限。反洗钱虽然可以给整个国家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好处,也有利于金融机构自身加强内控、提高声誉、遏制腐败等,但是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必然要加大对客户信用、资质的审查,这样原来相对宽松的管理变得严格和复杂,势必会损失部分客户,带来一定程度的直接收益下降。因此,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机制,金融机构就缺乏足够的动力主动配合中央银行进行反洗钱工作,而2006年10月通过的《反洗钱法》中对反洗钱激励机制仍然缺乏明确的规定。
4.缺乏反洗钱人才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多数人员对反洗钱工作仍然比较陌生,专职和兼职的反洗钱工作人员数量有限,质量参差不齐,加之培训力度不够,对反洗钱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普遍不够深入,专业反洗钱人才更是凤毛麟角,对洗钱犯罪很难甄别,难以发现和有效制止可疑的金融交易或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降低了金融业反洗钱的效果。一些金融业一线从业人员对洗钱犯罪案例接触较少,普遍缺乏反洗钱工作经验,即使发现了一些涉嫌洗钱的可疑支付交易,但由于无法掌握每个开户单位的经营范围、注册资金和经营活动,而只凭开户单位提供的支付票据和凭证,很难区分其支付交易是正常或是异常,所以往往因难以界定而作罢;而另一些从业人员则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较强,单纯为业务竞争,违规甚至违法开展业务,使洗钱犯罪有可乘之机,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和有效开展。
三、完善我国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建议
1.加强反洗钱宣传、培训,强化反洗钱意识
要通过广播、电视,出版***书,开办研讨会、培训班,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设立宣传台等一系列措施,引起全社会对洗钱这种违法行为的关注,提高人们对反洗钱的认识和自觉性,要让大家对洗钱和反洗钱的概念有所理解,对国内外洗钱活动和反洗钱行动的现状与趋势有所了解,对洗钱活动的危害性和我国开展反洗钱行动的重要性及紧迫性有所认识。通过宣传教育,促使金融机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2.加快反洗钱社会信息支持平台建设,完善部门工作协作机制
为了提高对洗钱交易的监测、分析水平,加大对洗钱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在反洗钱监测工作中应更多地运用科技手段,借鉴西方国家的监测系统,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程序,增强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提高反洗钱实时监控处置能力的有效途径是变被动报告制为主动采集制,通过建立和完善诚信系统、客户信息数据库系统及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检测报告系统等三大系统,探索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资金监测分析指标体系,构建起一套科学规范的反洗钱监测信息采集平台和分析系统,快速识别出各类潜在的具有洗钱特征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并实时发出预警,使大额和可疑交易得以迅速确认并终止其后续交易。还要加快对新兴支付手段的反洗钱研究,加快对自助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反洗钱手段的研究,弥补在这些新兴支付手段下反洗钱技术的不足,有效堵塞制度或防范手段上的漏洞。同时要进一步统一协调国家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策协调、***合作和情报交流工作力度,特别是要明确各成员单位应履行的职责,以保证各司其职,并为下级***府提供参照。
3.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使反洗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按照2006年颁布的《反洗钱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已颁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两个规章。当前,应在新的法规基础上,加快制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反洗钱规定,明确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个人的反洗钱义务和法律责任,使法律能够涵盖银行、保险、证券等不同金融领域和从事相关业务的各类主体。在反洗钱工作制度中,要明确对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有“银行保密义务的免责条款”,使金融机构在保守客户秘密和提供(下转第57页)(上接第52页)客户信息之间能找到法律依据,增强金融机构与反洗钱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能力;要尽快确立反洗钱激励机制的合法性和制度性,在《反洗钱法》中或在相应的反洗钱规章中增补反洗钱激励内容,采用“强化约束、适度激励,约束与激励搭配实施”的***策选择,从而最大限度地变商业银行“不得不反洗钱”为“我愿反洗钱”、“我要反洗钱”,激励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收益分成和奖励。同时,还需要制定《银行保密法》、《现金交易法》、《外汇管理法》,修订《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关法》、《信托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现金管理条例》等,使这些法律、法规在银行保密制度、刑事处罚、调查取证等方面与《反洗钱法》保持一致。此外,还应该加强计算机安全立法,防止并严禁少数人利用高科技手段从事洗钱犯罪。另外,在跨国反洗钱行动中,应建立起利益分成制度或利益互动机制,将加强国际或地区间合作的良好愿望落在实处,从而实现多方共赢。
4.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反洗钱队伍整体素质
所有的反洗钱措施的有效实施,归根结底都需要人来完成,只有把法律规则和对反洗钱人员的培训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当前,由于反洗钱工作的特殊性,需要选拔一批***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具有良好计算机操作水平和一定外语交流能力、熟悉经济金融及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人才,充实到反洗钱队伍中来,特别是对处于反洗钱第一线的部门和人员来讲,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尤为重要。因此,应加大反洗钱人才培养力度,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对监管部门、***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相关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法纪教育及金融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格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增强业务能力,从而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反洗钱队伍。同时,要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研究机构联合开展反洗钱研究,为反洗钱前沿理论研究成果提供交流平台,促进反洗钱高端人才的培养。
参考文献: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4)
当前,随着全球一体化和国际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世界各国经贸日益频繁,与此同时也为犯罪分子从事的洗钱活动敞开了方便之门。洗钱犯罪为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金支持,已成为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面临的一大公害。我国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进行,在经济获得发展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系统从事的洗钱活动,已经严重威胁到我国的社会经济稳定与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保证我国金融系统改革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府对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非常重视。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在全国人大***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同时中国人民银行也通过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一法两令”。《反洗钱法》的出台是我国反洗钱实践的深化,这也为我们理论探索提供了指导性作用。反洗钱在《反洗钱法》中定义为“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反洗钱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反洗钱行***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二、金融机构建立的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分析
(一)金融机构建立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必要性
1、我国反洗钱金融防范和会计举证从客观上要求建立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由于我国反洗钱工作才刚刚起步,金融机构缺少反洗钱的经验和方法、技术条件和业务素质偏低、识别和应变能力不强,导致金融监管局限性还很大,反洗钱工作缺乏力度。与此同时,国内还有相当数量的金融机构还没有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机制,甚至还存在不严格执行有关的金融外汇管理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情况,从而导致金融监管对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的作用十分有限。同时,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的机构,成为洗钱者进行洗钱活动的首选通道,并且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所以跨国银行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造成监管空白地带,给洗钱者造成可乘之机;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便利条件;银行有能力识别客户和保存交易记录、披露可疑交易。一旦发生洗钱案件,金融机构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做出反应,当***机关需要会计数据举证支持的时候,金融机构往往不能提供详细的会计数据,这就为我国反洗钱会计提出了新的任务,就是反洗钱会计举证工作必须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2、金融机构自身性质从主观上要求建立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金融系统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完善,对反洗钱工作的进行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从金融机构自身角度来看,金融机构有追求潜在洗钱利益的动机。在市场机制主导的竞争社会中,金融机构作为企业,面临优胜劣汰的挑战。激烈的市场竞争使它们需要从社会中大量汲取资金作为竞争资本,需要以自身利益的获得作为经营活动的指向标。这种个体利益导向常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与反洗钱目标不一致。洗钱活动固然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经济整体利益造成损害,但具体涉及洗钱活动的金融机构并不需付出多大代价,甚至还有利可***。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便难以产生抵制洗钱活动的自我约束。因此,无论是出于金融机构自身的约束还是外界的监督,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建立势在必行。
(二)金融机构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特征
1、预防性与应对性兼容。反洗钱会计应对机制一般由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组成,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作为会计信息平台的子系统,预防性是其重要特性,古人也说: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是一个积极应对的阶段,力争将洗钱活动消灭在酝酿之中。在预防阶段,金融机构、海关及其他机构将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大额可疑资金的提取、划转及可疑资金运转等情报送给有关***府部门,反洗钱机构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对可疑情况进行识别。在这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可疑交易的报告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情报线索。但这还是远远不够的,从广义上讲,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不仅包括预防阶段,还包括在反洗钱过程中的应对和举证,以及在事后的补救。也就是说,在预防阶段,反洗钱会计的突出特性就是预防性,它扮演的是“警报”的角色,而在事中应对和事后补救阶段,它要扮演一种“救火者”和“医疗者”的角色。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将此三阶段贯穿于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这才能充分发挥会计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而不能仅局限于狭义上的“警报”作用。
2、公共性与专业性兼容。所谓公共性就是反洗钱会计不能仅限于某一行业、某一特定方式发挥其作用,而要全面地观察整个经济的纵向、横向环境,只要涉及到反洗钱要素的都是反洗钱会计应当关注的内容。所谓专业性,是指反洗钱会计在关注反洗钱工作时,应充分利用会计专业的优势对反洗钱进行专项研究和预防。从技术角度来说,一个高水平的反洗钱会计专业人才可以为金融机构在应对反洗钱工作中节省大量的成本。这二者是密切相关的,从微观到宏观、从全局到个体都要将此二者好好的结合起来。
3、系统性与***环节能动性兼容。系统性是指在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中,每一个参与者都不是***的,金融机构、客户和***府是这个应对系统的“三驾马车”,系统性就是要求上述三个主要参与者把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的运作当作一个完整工程一样运作,任何一方都要顾全大局。但在应对活动中,各方必须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金融机构、客户和***府可以看作三个***的环节。***府的有关监管部门和司法、***力量进入调查,反洗钱机构对可疑资金的动向严密监控,对提取、划转、运送可疑资金的关系人进行追查。其中,同样离不开金融机构提供的交易数据、历史纪录等证据。最后是对被发现的洗钱事实进行处置的阶段。司法机关对洗钱案件进行处理,由司法机关对洗钱犯罪分子进行惩处并追缴洗钱资金。在这个环节,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司法机关提供犯罪分子洗钱的证据,将成为司法机关立案、审判的重要依据,残留在金融系统中的洗钱资金的追缴也需要金融机构的全面配合。系统性和***环节能动性是密切相关的,这是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发挥最大作用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组成模块
笔者认为,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既然有金融机构、客户和***府这“三驾马车”组成,那么,系统的组成模块中必须充分发挥这三者的协同能力和自身应对能力,同时也要贯穿反洗钱应对的预警、应对和事后补救各个环节。经过分析,本人认为,反洗钱会计应对系统应由以下模块组成。
(一)针对洗钱因素的收集、分析和会计监控模块。这一模块主要是建立全方位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系统。在现有对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监测的基础上,抓紧制定证券业和保险业外汇管理制度,建立资本项目下涉及外汇资金收付的统计报告制度。针对我国个人外汇资产快速增加的实际情况,加快制定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个人外汇资金流入流出的监测。在继续加大东南沿海地区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对中西部地区的跨境资金流动予以密切关注,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外汇监控的薄弱环节将非法所得汇出国外。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扩大反洗钱信息交流的数量和频率,建立部门间的有效合作机制。根据货币兑换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特点,整合现有各项外汇业务统计指标,从监测和预警角度,研究建立反洗钱的外汇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高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5)
一、洗钱行为的定义及特征
现代社会的各种洗钱方式,不论借助什么洗钱工具,概括的讲,都是如下这样一个过程:首先我们需要做的是斩断资金与产生资金犯罪的直接联系,把犯罪的收益进入到一个清洗的过程。一般是分批或者分期将通过非法手段所获得的通过电汇、有价证券、购买保险、存款、等方法、途径存入其它金融机构或者银行。第二步则是为了达到阻止追踪的目的,利用参与商业性质的活动,银行结算服务、或者贸易来使资金的踪迹模糊而难以追踪,换种说法,就是利用不同的账户之间进行多次的汇款,转账和投资,甚至有的通过跨国间的资金转移去掩盖金钱的真正来处。最后,非法资金通过“清洗”,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了。可见,在整个洗钱过程中金融机构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倘若要给洗钱这一犯罪行为,严格的下个定义,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国际组织均从不同的角度对洗钱行为进行了阐释。例如金融特别工作小组(FATF)洗钱的定义: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的人员归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于洗钱行为;美国对洗钱的定义:明知一项金融交易涉及的财产属于非法,但仍然进行或企***进行涉及法定非法活动所得交易。
二、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相对于国际上各种关于洗钱行为的立法,我国反洗钱立法起步较晚。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时,才首次提出了洗钱罪这一罪名。2007年1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开始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也于同日开始实施,同时制定并颁布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而替代了在2003年3月1 日起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到目前为止,我国基本上形成了“一法、一规、一办法”的反洗钱基本法律框架。尽管不断完善的法律,已经越来越科学合理的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勾画出来,但是能将这些犯罪行为产生的罪恶之钱清洗干净,使其光明正大的流通,则必然要经过金融机构之手。
(二)金融机构参与洗钱犯罪案件剖析
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的手法,可谓多种多样,近年来,国内外都有很多典型的洗钱案例,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2001年5月,美国联邦调查局反应,1998年至2000年间,美国加州三和等五家银行收到两个留美中国学生约350次由中国电汇的1100多万美元汇款,而且汇款在几日内全部汇回中国各地,其中可能涉嫌洗钱活动。根据这一线索,中国外汇局与***门展开联合调查,最后认定某犯罪团伙用在边境贸易中以现钞结算而未核销的进货物报关单,在银行骗购外汇汇往美国,然后从美国汇入中国内地和香港,到黑市上炒卖获取高利的犯罪事实。
犯罪分子的黑钱必须经过金融机构才能变为白钱。金融机构是洗钱与反洗钱的重要交汇处。上述几个案例说的就是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除此之外,犯罪分子还在金融机构内部寻找可靠的“内线”,为其洗钱开绿灯。被收买的金融机构内部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串通一气,当犯罪分子存取划转大批现金存款时,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现金交易报告”,使犯罪分子的洗钱行为更加隐蔽和专业,致使侦查机关难以发现和查处,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巨大损害。
三、对我国银行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制度约束欠缺:目前主要的体现就是相关法律制度太过粗犷,可操作性十分欠缺;在责权上不清晰;同时执行上不够到位。
2、当前金融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有待提高:相比其他方面犯罪,洗钱犯罪是一种偏重于智力型、知识型的犯罪,当前环境下如果想要做好的防范和遏制洗钱,首先就是要建立相关的健全反洗钱规章以及制度,同时还必须培养金融工作人员懂这方面的法律,熟悉相关的业务,并且反洗钱经验丰富。然而当前我国大部分金融机构的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3、相关金融机构自身监管条件欠缺:其主要表现在反洗钱的防线脆弱,科技含量不高,而且银行的内控制度不够全面和完善。虽然大额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系统已经建立并完善了,但在数据的采集、加工、处理等各方面的能力还不够强,而且商业银行在数据采集和加工方面,也仅仅停留在手工操作和一般经验判断上。
(二)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在反洗钱中的作用
1、尽快完善中国金融业反洗钱法制建设
以单行的反洗钱法为核心,构建多层次的全面的反洗钱法律体系,我们可借鉴和参考国外的好的经验,建立起三个层次的有关反洗钱的法律体系。
2、深入健全相关制度体系
(1)反洗钱要与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机融合:内部控制制度是指金融机构为实现经营和管理目标,有效规避和控制经营风险,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市场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2)建立健全反洗钱组织体系。一是建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主持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二是在公安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洗钱犯罪侦查机构。
(3)健全银行账户实名制,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建议进一步健全金融账户实名制,增加金融机构执行实名制规定的可操作性、便利性和经济性,完善客户身份核实程序。
(4)实行交易审查、大额交易报告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第一,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对交易进行审查的义务。第二,个人单笔交易金额达到5万元,单位交易单笔金额达到50万元(人民币)的任何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内部程序向金融情报局报告。第三,发现或怀疑交易有洗钱嫌疑时,即使交易低于规定的界限,金融机构也应立即报告,由金融情报局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反洗钱侦查部门移送。
(5)规定交易记录与记录保存制度。应通过立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义务保存客户身份和交易记录作为反洗钱调查的证据,当需要进行调查时,要求这些金融机构依法律规定提交其客户身份登记材料及其交易资料。
(6)关注电子交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电子支付信息系统的日益广泛的采用,资金在不同管辖权的地区内的不同账户内快速转移加大了反洗钱调查的难度,为保证电子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中断反洗钱调查的手段,应规定系统的所有使用者在输入信息时,付款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应分别填写。
3、强化对洗钱行为的金融监管
(1)加强对跨国资金流动的监管。首先,要防止国际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金融系统进行洗钱活动,杜绝国内不法分子将非法收益通过金融系统转移境外,要加强对跨境使用现金的管理。对不是通过金融机构向国外交付或接受来自于国外的货币或有价证券,其数量超过法律法规规定上限的,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报告。
(2)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和监视,将金融秩序进行整顿。严格审批金融机构建立流程和完善发放金融经营许可证的相关制度,同时一旦发现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的金融业务时,要严厉的查处,个别情节十分严重的,对其追究其刑事责任。
(3)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协调配合的程序和制度。如果上面所描述的,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和反馈相关反洗钱信息是各大金融机构不可推脱的责任。
(4)强化金融监管机构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水平。首先各大金融机构人员的业务素质是我们需要关注的地方。其次,权限要有所开放,让反洗钱人员能够有能力掌握相关的业务资料,用来减少暗箱操作带来的风险;再则,要重视关于反洗钱人员的相关培训。
4、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在我国反洗钱法律规范方面与国际接轨。制定我国的反洗钱法律时注意借鉴和参考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的反洗钱立法经验和建议。如联合国制定的《联合国禁止洗钱法律范本》、巴塞尔委员会的《反洗钱声明》和国际金融行动小组的《反洗钱建议》等所确立的一些原则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以结合中国实际予以吸收或修订。
(2) 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金融数据统计时,要注意统计各种货币现金的国际流量、其他国际资金流动信息以及我国的有关洗钱技术和洗钱信息,按照履行国际条约义务的原则或对等的原则提供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反洗钱监管当局。
(3)、加强反洗钱的司法协助。首先要确立国际洗钱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其次应考虑刑事方面的司法互助程序,以便诉诸于某些强制性措施,如要求金融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出示文件,扣押和获取证据,以便提供给司法部门在调查、洗钱案及国外相关程序中使用。
总之,我国只有在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社会反洗钱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反洗钱人才储备以及相关技术、设施建设、将金融系统纳入综合治理洗钱的法律网络,才能更有效地打击洗钱犯罪,为我国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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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工作汇报篇(6)
[内容摘要] 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信息化使洗钱活动更便捷,网络银行和电子商务使洗钱者“如虎添翼”。洗钱已成为国际社会十大犯罪之首,它是一种借助银行渠道,有计划、有预谋的高科技犯罪,因此,关注银行反洗钱现状,研制相应的防控对策,意义重大。2003年央行施行“一个规定两个办法”,拉开了我国反洗钱的序幕。本文通过对银行反洗钱现状的分析,探析反洗钱的若干法律问题(1)。 [关键词] 银行 反洗钱 法律问题 对策 计划经济年代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不法分子无法洗钱;改革开放后内地就出现洗钱犯罪。“白领犯罪在20世纪90年代表现为洗钱”。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每年的洗钱数额达6000亿美元,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5%左右。国际社会已将洗钱列为十大犯罪之首。因此,遏制洗钱犯罪,势在必行。 一、洗钱罪概述 (一)洗钱犯罪的含义 洗钱,顾名思义就是把赃钱清洗干净,给非法的资金披上合法的外衣。它最早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当时美国芝加哥的一黑帮分子开了一家投币洗衣店,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他把其它、走私、勒索等非法收入混入洗衣收入中,再向税务部门纳税,扣除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非法收入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的由来。各国的法律及国际公约对“洗钱”有不同的表述,通常是与各国对洗钱罪的界定相适应的。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认为,凡隐瞒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和流向,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的人规避法律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其他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利益转移为合法财产,所转移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将洗钱的上游犯罪增加了“或其他犯罪”,将洗钱行为表述为:“将***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二)洗钱犯罪的特征 洗钱犯罪有如下几个特征:一是有预谋的故意犯罪;二是利用银行或地下钱庄进行;三是具有跨国性。各主权国家司法管辖权有限,不能越界追逃;四是缺乏可识别的受害者,难以引起人们的注意。 (三)洗钱犯罪的危害 洗钱犯罪危害性大,破坏经济建设,影响金融业的健康发展。一是为有组织犯罪提供资金来源;二是助长刑事犯罪,危害社会稳定。洗钱的高利润会刺激犯罪分子的欲望,助长了其嚣张气焰,给社会带来危害;三是助长官员贪污腐败,造成贪官外逃。我国的资本外流数额排行世界第四位,仅次于委内瑞拉、墨西哥和阿根廷,已给经济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四是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严重影响银行业务的拓展,诱发金融危机。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原因之一就是参与洗钱;五是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原则,冲击合法经济,破坏国家投资环境。 二、金融机关反洗钱的现状 (一)形形色色的洗钱犯罪 近年来洗钱犯罪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升。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用地下钱庄把在国内犯罪所得赃款清洗到境外。首先赃款所有者在境内将要清洗的赃款交给地下钱庄的经营者,然后在境外从地下钱庄的同伙处提取被清洗过的赃款。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通过晋江“东石丽”地下钱庄疯狂洗钱。二是利用同海外公司签订假进口合同,以 金融机构信用证支付方式将资金汇往境外,即将犯罪所得资金转移到境外金融保密制度比较严格的国家和地区。三是利用他人身份证件或假身份证件开立账户,通过金融机构存取、转账等方式转移非法资金进行洗钱。四是利用借贷方式洗钱。首先通过向他人借大额钱款,然后再用赃款偿还债务,使赃款被清洗成来路合法的款项。五是利用外汇黑市把赃款兑换成外汇,再将其走私出境,从而达到洗钱的目的。六是通过成立皮包公司或者利用其它单位走账进行虚拟贸易,伪造经营业绩,谎报收入,然后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将赃款变成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 (二)银行反洗钱的现状 1、金融环境不够规范,金融秩序有待完善。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银行业竞争出现白热化,有的银行见钱就揽,有钱就收,忽视了对钱的性质和来源的了解。甚至明知该钱的来路不正,仍帮其转款或做其他处理。所以在金融秩序混乱的地方,很难有效地预防和查处洗钱活动。 2、部分人员反洗钱的意识淡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错误地认为反洗钱是发达国家的专利,没有必要盲目跟风,否则会失去大量客户。甚至“睁一眼、闭一眼”,麻木不仁,使银行成了洗钱的工具。 3、员工业务素质不高。缺乏过硬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即使面对可疑的金融交易或者明显与洗钱有关联的交易,也难以进行辨别。有些人工作责任心不强,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结果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实施洗钱等金融犯罪轻而易举,根本无法有效防范和查处洗钱。 4、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和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多数巨额黑钱都是通过各种银行、在不受任何监控的情况下被转移出去的。 三、银行反洗钱的具体对策 (一)建立健全法律体系。我国反洗钱的最早立法是1990年《关于禁毒的决定》。1997年《刑法》正式对洗钱罪作出规定,2001年《刑法修正案(三)》加以补充,2003年央行又颁布《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报告管理办法》三大规章的, 2011年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确定了央行反洗钱的法定职能,反洗钱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差距,必须抓紧制定《反洗钱法》。首先,要明确反洗钱的定义和范围,确立其设立模式、性质、职能;配备专职人员,明确其责任。其次,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把贪污贿赂、盗窃、抢劫、偷税、、***、诈骗等严重犯罪也列入。既打击洗钱又遏止其上游犯罪,使犯罪分子“无处洗钱”或“无钱可洗”。最后,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实施洗钱罪上游犯罪行为人如果不能说明自己所持有的财产性质或来源合法,就推定为洗钱犯罪所得进行定罪。可喜的是反洗钱法草案已于06年4月25日,提交人大***会审议,预计8月份颁布实施。(二)加强银行内部监控。金融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内控制度并报央行备案,严防金融机关成为洗钱“黑道”。一是利用现有的力量和机构成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各关键部门设立反洗钱联络员。二是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下级分支机构进行指导、监督、核查。三是各商业银行之间应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同时把反洗钱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常抓不懈。四是严格执行反洗钱责任制,并建立和完善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明确其现场和非现场监管职能。 (三)建立系统化工作机制。一是各银行应逐步完善报告制度,监控大额可疑资 金交易。银行对大额现金、存款、汇款和保管箱业务;对资金在金融体系 内部及跨境转移,且无明确商业或正当目的活动;对客户的资金来往发生不寻常变化的均应特别引起注意,发现交易可疑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限制和规定程序向监控中心报告。单位之间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外汇50万美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个人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外汇10万美元以上单笔现金收付,都属于大额交易,必须加以重点审查、分析,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报案。二是注意保存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以备***部门调查取证。对账户资料和客户交易纪录的保存期限自销户之日起至少5年,如:个人账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等;涉及可疑交易的,至少保存20年。保存期的文件资料应是原始凭证、监管部门认可的电子介质文件资料,且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法律有效性。 (四)实行存款实名制。这是银行防范洗钱犯罪的基本措施。金融人员应提高思想认识,严格遵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在办理存款、结算业务时,应审查其身份并记录在案、核对存档。对他人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应严格按规定核对人和被人的身份资料并做好登记工作。对单位客户应按银行有关规定要求其提供合法的证照、文件及资料或经公证的复印件,确认客户的注册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单位负责人、财务状况等,开立账户应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直接办理,对授权他人办理的,要求其出具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不得为客户开立假名、匿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的人提供存款、结算服务。 (五)加强员工培训。洗钱作为一种高智商的隐蔽性犯罪,不会被轻易发现。因此,要取得反洗钱工作成效,不仅需要完善相关立法,还需要一大批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从业人员。要加强对员工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平时注意对员工进行反洗钱的操作程序、应紧处理措施的指导与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悉相关法律和操作规程,懂得如何甄别异常资金,侧重对一线临柜人员识别客户和可疑交易的教育培训。 (六)加强信息交流。注意从中发现洗钱犯罪活动的蛛丝马迹。一是加强金融内部的信息交流,要通过内部网络对客户信息共享,减少获取信息成本,准确判断是否可疑交易。二是建立信息交流机制,通过银行间的信息中心进行交流。三是加强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特别是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包括报送信息交流,依照有关规定协助、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七)加强国际合作。洗钱犯罪具有跨国性。不法分子往往会选择“洗钱天堂”(没有把洗钱规定为犯罪的国家)或者反洗钱法规不完善、反洗钱人员经验不足的国家进行活动,因此,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国际合作,显得尤为重要。美国***府发表的《全球***和洗钱防治策略》指出,土耳其、希腊、俄罗斯和塞浦路斯是世界四大洗钱中心,是洗钱犯罪最为猖獗的地方。各国纷纷制定法律法规加大惩治力度。如美国1970年的《银行保密法》、1986年《控制洗钱法》,英国的《1986年贩运***罪法令》等,就连号称“金融天堂”的瑞士也对洗钱说“不”。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提出的“40条建议”是西方反洗钱行动的主要纲领。我们要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加强与其他国家的联系与合作:一是国际间洗钱信息和技术的交流。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及时记录、汇总并与监管机关交流,了解国际反洗钱方面最新动态。二是交流有关可疑交易的资料。发现可疑交易,及时报案查处,当然,要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为客户保密的关系。三是加强司法协助和合作。参照国际立法通例,迅速制定相应规章,以适应反洗钱国际协作的需求。 (八)实行综合治理。洗钱是高技术犯罪,反洗钱包括预防、控制、侦查、打击等多个方面,没有银行的配合,反洗钱就成为一句空话。但反洗钱工作不仅是银行的事情,不能靠银行“单打独斗”,它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实行综合治理,既需要公安、检察、法院、财***、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分工协助;也需要其它社会各界齐抓共管,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和珠宝等各行业联手支持,才能 有效打击洗钱犯罪,遏制贪官外逃现象,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并通过反洗钱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7)
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12月防止罪犯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指出:犯罪者利用金融系统进行支付,将资金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隐瞒金钱的来源以及收益所有人;通过安全储存设施对于银行支票提供保管等,这些活动通常被称为“洗钱”。该声明初步界定了洗钱活动的范围。
2000年10月,加拿大皇家骑警和美国海关的温哥华共同主持召开的“太平洋周边地区打击洗钱及金融犯罪会议”上,将“洗钱”的概念扩大到以下几个领域:将合法资金洗成黑钱以用于非法用途,如将银行贷款通过洗钱用于走私;将一种合法资金洗成另一种表面也合法的资金,如将国有资产通过洗钱转移到个人账户以达到侵占的目的:将合法收入通过洗钱逃避监管,如外资企业将合法收入通过洗钱转移到境外。
二、洗钱活动的手段
洗钱通常以隐藏资产来源为目的。典型的洗钱交易分三个过程:(1)入账,即通过存款、电汇或其它途径将不法收入放入一个金融机构;(2)分账,即通过多次复杂的转账交易,使犯罪活动收益脱离其来源;(3)融合,以一项显示合法的转账交易为掩护,隐瞒不法钱财。通过这些过程,罪犯便将非法所得转移并融合到有合法来源的资金中。
由于对现金流通的限制,绝大多数的洗钱资金都要在银行间流转。同时,由于面临不同的监管环境,对跨国银行的监管会出现真空,从而给洗钱者以可乘之机。所以,现代金融体系在为合法商业活动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罪犯可以通过个人电脑和卫星天线在顷刻之间指挥巨额资金周转。此外,货币兑换所、股票交易所、黄金交易行、、车行、保险公司和贸易集团等也被当作洗钱渠道。
犯罪分子利用银行洗钱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一是用假名开立账户,这样银行便在不了解客户的情况下成了犯罪分子洗钱的工具。二是利用他人开立账户。比如***通常将黑钱分散存入银行,雇佣100个人,绰号“蓝精灵”,每人存2000美金,分不同地区、时段存入一个账号,以避免被银行察觉。三是利用假的贸易单据进行大额资金划转。在经过频繁转账后,再汇集到一个银行账户上。
三、洗钱的危害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还可能导致经济扭曲,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也具极大的破坏作用。因此,放任洗钱对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甚至对宏观经济都将带来严重隐患。
首先,那些依赖于犯罪分子不法所得的金融机构,将在经营与资产负债管上面临挑战。大笔洗过的钱汇入一个金融机构,却会因逃避***行动等非市场因素,在没有提前告知的情况下通过电汇转账突然消失,从而造成资金流动问题,甚至引起银行挤兑。
其次,洗钱者从事投资并非为了从中获利,而是保护其非法所得。因此他们将钱投资在不一定对一国经济有利的活动中。不仅如此,由于洗钱与金融犯罪往往将资金从合理的投资转移到隐蔽其所得的低质量投资上,经济增长还可能因此受到消极影响。在一些行业如建筑和酒店业注入资金,不是因为存在实际需求,而是为了洗钱分子的眼前利益。而当这些行业不能再为其服务时,他们就会选择突然放弃,将资金抽离,从而引起这些行业的动荡。
四、中国构建反洗钱体系的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洗钱也逐步走向全球化。而与犯罪活动有关的金融问题也因科技的日新月异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全球化而变得日益复杂。目前国际洗钱形成两个趋势:一是洗钱专业化、专门化。以前洗钱只是属于盗窃抢劫等下游犯罪集团,现在上游(贪、赌、毒、私)和下游连成一气,实施有组织的集团犯罪;二是参与洗钱的人智能化。包括会计、律师等专业人员帮助犯罪分子做假账、提供“合法化”程序等。随着新兴市场国家开放其经济及金融领域,它们成为洗钱活动越来越看好的场所。加之发达国家打击洗钱犯罪活动的法律措施比较完善,使洗钱活动不断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目前中国经济增长迅速但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而且中国金融体制将走向全面开放,很可能被犯罪分子作为洗钱的新据点。中国***府不仅要面对日益猖獗的国内腐败官员、走私分子、黑社会团伙的洗钱活动,而且还要对付经验丰富的国际洗钱组织的无边界全球化犯罪,中国反洗钱活动将面临巨大挑战。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米歇尔·康德苏的估计,全球洗钱的数额占世界GDP的2%~5%.据估计,目前每年由中国内地洗出去的黑钱也已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占2001年GDP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如此触目惊心的数字表明反洗钱已成为目前中国及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难题。
“9·11”事件的爆发掀起了以反洗钱为核心的全球金融反恐高潮。“9·11恐怖袭击事件后,中美之间就反洗钱方面进行了多层次的联系,中国***府为此做了很多具体的工作。根据联合国1373号决议规定,成员国有义务共同打击恐怖主义,调查资金往来。中国作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反洗钱的重要性与紧迫性日益突显。
五、反洗钱的国际经验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洗钱进行法律控制的国家。现在美国有关反洗钱法律已形成了以《银行保密法》为核心、辅以一系列反洗钱法令在内的完备体系。其中,《银行保密法》要求所有的金融机构必须向***府提交如下报告: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交易应以IRS4789表的形式报告:任何人运送价值超过10000美元的现金或货币工具进出美国的,应向美国海关报告;对于可能违反法律或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银行必须向美国***及货币监理署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以金融自由著称的瑞士,1987年瑞士银行家协会也制定了一些反洗钱的行为规则,1992年又将规则中规定的现金交易引起身份识别义务的最低金额标准由10000瑞士法郎变更为2500瑞士法郎,并要求金融机构特别注意客户有意进行的构建易,即将财产分散交易以避免身份证明的行为。此外,1991年瑞士联邦委员会还了《反对与防止洗钱指南》,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向主管当局报告有关的可疑情况,并认为这并不违反瑞士的银行保密法。
为了回应西方国家对俄罗斯打击洗钱犯罪不力的指责,俄总统普京于2001年8月7日签署了自2002年2月1日起生效的《反洗钱法》。该法规定,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必须对个人和法人超过60万卢布(相当于1.95万美元)的现金交易,包括外汇买卖、不同币值的货币兑换、法人资金注册等进行跟踪监控,如发现有疑点,必须向即将成立的金融监控中心汇报,内容包括账户户主姓名、税款身份号和住址等。金融监控中心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后,如认为有必要,必须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
六、构建中国的反洗钱体系
为了打击经济、刑事犯罪,维护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便于我国银行业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2002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主持召开了由商业银行、***策银行行长及***、***等***有关部门要员出席的全国反洗钱工作会议。会上央行印发了四份文件,即《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肋口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其中《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是央行具有一定强制性的部门规章,金融业反洗钱的一个统领性法律文件。此外,人民银行于2001年成立了由有关司局参加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专门办公室,统一协调、组织指导反洗钱工作。在此基础上又在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设立了支付交易监测处,在人民银行保卫局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处,进一步加大反洗钱工作力度。
上述举措表明作为金融监管核心的中央银行已经采取行动,开始牵头布阵。然而构建反洗钱体系是一个需要多个部门合作的庞大的社会工程。既有央行、财***、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外交等多家行***部门,也有***、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目前还没有明确反洗钱作的主管部门,与反洗钱有关的部门也没有形成有效的合作机制。
反洗钱工作推进的另一个难题是,从自身的短期利益出发,商业性金融机构积极性不高。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商业银行的成本投入,却并不直接创造利润,甚至还可能减少存款。目前在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除中国银行出于拓展海外业务的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反洗钱机制外,其他三家尚未采取任何行动。此外,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应变能力和技术条件与专业化的国际洗钱活动相比显得相对落后。再加上我国使用支票或者银行信用卡的程度还不高,银行联网还不能有效监控可疑资金流动和洗钱行为,大多只能靠职员的经验来判断。现有的一些规章制度的不完善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例如《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使用实名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人应当出示被人和人的身份证件。因此,只要有身份证件自己开户和他人开户便是件很容易的事。那么利用他人开立账户进行洗钱就很难被查觉。而且在国内银行开户的成本也很低,一个人同时拥有多家银行的存折屡见不鲜,这无意中又为洗钱开了一个便道。
在法制法规建设方面,虽然一系列的行***法规或规章构成了反洗钱初步的法律框架,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对洗钱罪的界定、处罚也很模糊。新《刑法》虽然第一次明确了“洗钱罪”,但将“洗钱”上游犯罪限定为“毒、黑、私”三种,外延明显偏窄。大量的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等犯罪所得也存在着“清洗”的需求。
面对国际反洗钱的严峻形势及国内反洗钱工作的不足,***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多管齐下,加快构建我国的反洗钱体系,筑起反洗钱大堤。
首先,明确各部门在反洗钱中的职责,加强合作。例如,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规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并监督其实施,协助司法机关监测分析交易报告;工商行***管理机关通过审查公司注册申请,查禁非法持有大量现金的洗钱者通过注册公司转移赃款;税务机关通过加强税收和税务稽查,实行公民巨额金额交易事先纳税制度,从而发现违法资金流向。外汇管理局和***应建立情报采集和预警机制,逐渐确立大额异常资金流动监控标准,建立可疑资金报告制度,形成从银行到外汇管理部门再到***门的监控报告、分析、侦查的工作机制。
其次,各商业银行应正确认识和处理反洗钱与业务发展的关系,依法履行反洗钱的社会职责,并借鉴中国银行经验,对雇员进行培训,帮助其识别各种洗钱方式,努力提高反洗钱警觉和技能。作为我国首家经营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委员会,并制定条款详尽的《中国银行反洗钱手册》。其反洗钱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了解客户及其业务、可疑交易的识别和处理、内部交易记录和业务凭证的保存以及内控机制的加强和完善。对银行业务环节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洗钱、需要特别防范之处加以明示:大额现金交易;存款、汇款及保管箱业务;资金在金融体系内部及跨境转移,且无明确商业或其他恰当目的;空壳公司以及实际很少发生经营活动的公司所进行的大额交易。此外,还特别强调对贷款、结算、信用卡、外汇及证券交易等业务的注意,防止被犯罪分子用作洗钱渠道。
第三,改善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技术条件。由于银行卡和支票等与银行发生联系的支付方式便于银行监控资金流动并发现违法行为,因此,应统一全国的金融网络,建立有效监控和管理资金账户系统,改进银行账户管理手段。同时规范票据市场,以方便客户使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从而提高银行控制个人和企业大额交易的能力。
第四,时机成熟时出台专门的《反洗钱法》,完善法制法规体系。在无《反洗钱法》的背景下,应借鉴国际惯例和国外立法经验,扩大洗钱罪的外延,将洗钱犯罪定义为一切犯罪收益的转移和隐藏,同时加大对洗钱罪的处罚力度。洗钱犯罪所带来的巨大收益决定了犯罪分子往往铤而走险,因此,不重罚不足以惩治此类犯罪。建议将法定最高量刑由原来规定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无期徒刑。将处罚金额由原来规定的5%以上20%以下,改为50%以上200%以下。
第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各方在反洗钱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鉴于反洗钱活动日益全球化的特点,国际反洗钱领域规定了互相合作、利益共享制度。加入WTO后,中国将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与国际反洗钱组织的交流也会日益频繁,从而使中国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反洗钱法律规范与国际接轨,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获得反洗钱司法协助等。同时也使国际社会在制定反洗钱和金融反恐标准时,可以充分吸收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参与。
「参考文献
[1] 刘彩娜,除中行外其它商业银行未建立“反洗钱”体系[N]中华工商时报,2002-07-19.
[2] 袁满。央行筑起“反洗钱”大堤整体防线明年建成[N].北京晨报,2002-07-05.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8)
目前,世界银行界面临的最严的犯罪活动之一是洗钱通过金融机构洗钱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洗钱方法,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一是即可利用现金存取等传统业务,也可通过资金借贷票据融通等新兴业务实施犯罪二是存在于货币市场,也存在于资本市场三是有绕过金融机关相关规定的洗钱行为,也有金融机构内外勾结
一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
为遏制洗钱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各金融机构以此为依据,结合本部门的特点,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发挥商业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的作用首先,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银行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银行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因此,银行具有发现洗钱活动的业务和技术条件一方面,银行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所以,商业银行必须努力制止洗钱犯罪,避免洗钱活动对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
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是由于宣传不够广泛和深入,社会公众对反洗钱的认识不足二是***府相关部门因为引资心切,对加强大额资金的流入管理不理解,不积极配合三是一些金融机构从自身利益出发,认为建立反洗钱体系要增加成本投入,在同业竞争中丢失客户,从而放弃执行反洗钱的义务四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已无关一些金融机构既设有健全的制度,也末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可有可无五是部分金融机构认为洗钱是多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二)缺乏反洗钱专门人才,分析甄别难
反洗钱工作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是一项新的职能,由于各种条件限制,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专门人才十分缺乏,反洗钱岗位人员大都是兼职人员,反洗钱的知识及业务技能欠缺,缺乏实际操作经验不能对可疑支付交易数据进行精确分析准确判断
(三)反洗钱手段不适应工作需要
当前,商业银行反洗钱手段较为缺乏,仅把反洗钱工作重心放在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上,尚未建成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面对电子交易难以进行监管,而且实际操作中也只能采用手工方式进行统计搜集检查,工作量大且效率低,监测的时间跨度狭小,时效性差另外,当前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间的信息传输网络尚未连通,大额和可疑交易的人民币和外汇资金交易信息的报告仍然通过手工报送来实现,在时间数据准确性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顺利有效进行
(四)缺乏有效的反洗钱监管体系
多数商业银行反洗钱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承担,而商业银行会计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是为社会提供结算服务和管理,很难承担起反洗钱职责
(五)现金缴存是反洗钱的空白地带
由于洗钱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态主要是现金因此,“现金管理”是反洗钱措施的关键环节,其中现金缴存则是重点监测的对象我国有关现金管理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对大额可疑现金收付活动要求报告,但没有要求银行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事实上,各家商业银行从主观上也未必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括动留下了空间
(六)识别可疑支付交易的难度大
在我国大额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没有明显的鉴别标志,资金的合法性难以甄别“两个办法”中列举的可疑支付交易标准较为原则,没有作具体的细化,要做到准确识别综合掌握特定客户在会计结算支付清算外汇等各部门资金运作的信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较大的困难如果对大额资金普遍怀疑,不仅会造成很大浪费,还可能因此错过对真正黑钱的监测良机
三对商业银行开展反洗钱工作的建议
(一)健全和完善内控机制
首先,各级金融机构领导尤其是一线领导要高度重视反洗钱工作,建立健全反洗钱的相关制度,加强对一线临柜人员的培训要建立一整套切实可行的鉴别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的操作办法指标体系,方便一线人员操作其次,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机构内部各环节的工作流程,从一线临柜人员发现分析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到领导审核,再到单位反洗钱领导小组向***府有关部门报告,都要明确时间限制和工作责任,层层落实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大限度地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第三,要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切实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落实,业务创新必须首先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经常进行自我评估
(二)认真识别客户身份
为确保银行系统不被犯罪分子利用为洗钱的渠道,商业银行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确定所有客户的真实身份在为客户开户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对其注册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基本财务状况等有明确的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准确掌握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歇业被终止或解散破产的信息对自然人客户,在为其开户或办理业务时,应当要求其以法定身份证件的名称开户,记录其法定证件上的相关事项,并核实客户的身份证件
(三)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
保存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是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重要一环,可以为司法和***当局日后的追查提供翔实的金融信息资料,达到利用有效的金融信息控制洗钱的目的对于个人客户,银行应当保存其身份证明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对于单位客户,应当保存其注册证明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金融交易记录,以及相关的支持文件无论是个人客户还是单位客户,这些身份文件和交易记录的保存时间都不得低于5年,有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法规的要求做永久性保管
(四)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9)
随着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发生了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昨天,本报采访了反腐专家、国家社科规划“新世纪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他总结了目前腐败公职人员洗钱犯罪的五大“招数”,希望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加大反洗钱力度。
存进银行
特征:亲属代为出面
本人亲自出马
洗钱,是指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通过交易、转移、转换等各种方式加以合法化,以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自从储蓄实名制出台后,把黑钱存进银行这种洗钱方式表面上看似乎有些困难,但贪官仍可用两种方法完成洗钱过程。一种是要其亲属出面去银行存黑钱,给其亲属一点好处费就可以了。第二种方法就是用假身份证或“真的假身份证”。“真的假身份证”上的名字号码、 地址为其亲属的,可照片却是自己的。腐败分子拿着这样的身份证去异地存钱,银行工作人员难以辨别真伪。
案例:
辽宁第一巨贪-鞍钢废钢处原处长赵忠升贪污、受贿案中,赵忠升所得赃款共计894万元人 民币、4.8 万美元、6.2万港币,这些钱大多数都是赵忠升以其亲属的名字存入银行的。
先捞后洗
特征:在位当官拼命捞钱
退位经商一味露富
一些贪官在位时拼命捞钱,捞够了就转移阵地办企业、开公司。这种洗钱方式有一个特点,就是他们下海后,一般都没有“呛水”。他们与有些惟恐露富的私人老板不同,无论是办企业还是炒股、期货,不管实际上是赚了还是赔了,一般都会宣传自己“大发特发”,惟恐别人不知道自己赚了钱,因为他们要给自己到手的黑钱找个“说法”。
案例:
甘肃省清远矿务局兰州办事处原主任王某在职期间大肆侵吞、挪用公款、受贿,聚敛资金250万元,然后辞职下海以个人名义开办了一家私营公司。
边捞边洗
特征:自己用权捞钱
亲属下海经商
这种洗钱方式比较普遍,贪官自己利用权力拼命捞钱,亲属则下海开娱乐场所、餐厅,办企业,用这些方式来掩盖黑钱来源。
如果不是与贪官本人非常熟悉,对贪官与其亲属的关系是不可能知道的,因而洗钱就显得更容易,案发的可能性就更小些。
案例:
王某是某市一名***府官员,在任职期间收受了不少贿赂。他深知这些来历不明的钱财很容易出问题,于是便想到其经商的妹夫所开的围棋茶馆。他将他的非法所得都转移到其妹夫围棋茶馆的账上,而且由于此茶馆是定额征税,经营的实际收入是多少也无法查证,这样他就成功地使其非法收入合法化了 .
连捞带洗
特征:别人办公司
自己掌实权
***府官员或国企老总创办私人企业,但由别人,企业表面上是别人的,但大权由自己控制。这样既可以通过经济往来把黑钱转移到这些企业的账户上,又可通过正常的纳税经营再赚一笔。
案例:
1998年,河北省原副省长丛福奎一手创办了一个企业,从表面上看,企业董事长是殷凤珍、殷凤***,但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丛福奎将巨额贿赂款全部打入企业账上,从而使其腐败所得变成干干净净的经营所得。
转到境外
特征:资金外逃
境外洗白
目前最普遍的洗钱方式是将黑钱转移出去,或者在境外收取赃款并洗白。
非贸易方式 一些领导干部把子女送到国外,用支付教育费、保险费、佣金等方式套购外汇,再汇到境外。
贸易方式 采用价格转移法,即高报进口,低报出口。一些腐败分子勾结国外公司,在进口设备和原材料时,高报进口价格,以高比例佣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给境外进口商,再从其手中拿回扣,然后将非法所得留存国外。
设空壳公司境外投资 即腐败分子先在国外设空壳公司,然后利用手中职权将非法收入以对外投资的形式汇至境外,如:首钢船务公司原总经理邵***为掩饰其100万美元的受贿所得,通过在英国设立空壳公司进行洗钱活动。
分析
为何如此疯狂洗钱
王明高分析,追逐并获得非法经济利益的心态促使腐败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大肆贪污受贿,而且腐败案值越来越大。
如此多的非法资金摆在家中肯定不“安全”。特别是我国新刑法中增加了“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且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则按此罪论处。这一罪名的出台, 使得腐败公职人员就更不敢直接使用黑钱了。为了使自己贪污贿赂行为不败露,为了能让自己堂而皇之地享受这些非法所得,他们必须寻找一种方式对黑钱进行隐瞒掩饰,由此,洗钱之路成为自然而然的走向,洗黑钱的现象也越来越严重、疯狂。
对策
《反洗钱法》呼之欲出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在召开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工作会议上表示,中国反洗钱协调机制和金融业反洗钱协调机制已初步建立并开始运转,中国反洗钱工作体系已初步形成。《反洗钱法》已列入十届全国人大***会的立法规划。按计划,明年初《反洗钱法》法律草案将正式提交全国人大***会讨论。
从2003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也成立了反洗钱工作专门机构,以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
建议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10)
不同的国家、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洗钱的正式概念最早出现在 1988年12月19日《联合国反对非法交易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公约》里,该公约对洗钱定义为:“为隐瞒或掩饰因制造、贩卖、运输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所得之非法财产来源、性质、所在,而将该财产转换或转移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作为全球性的反洗钱国际组织,将洗钱定义为:“凡隐匿或掩饰因犯罪行为所取得的财物的真实性质、来源、地点、流向及转移,或协助任何与非法活动有关系之人规避应负责任者,均属洗钱行为。”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从金融角度将洗钱定义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能无意间被利用为犯罪资金的转移或存储中介。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账户向另一账户作支付和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安全保管服务存放款项。此即常言之洗钱。”尽管不同的组织对洗钱有不同的定义,但洗钱实质上可归纳为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不同的组织对洗钱定义的差异主要是因其对“非法收入”和“洗钱的手段”规定不同而产生的。
虽然各国对洗钱的定义有所不同,但洗钱一般包括以下三个阶段:一是放置,即通过初加工把非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混合;二是离析,即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进行再加工,模糊非法收入的来龙去脉;最后是归并,即将洗白了的非法收入转移至个人或合法组织的名下。
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
与国外相比,洗钱在我国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1.职务犯罪是洗钱罪的重要基础犯罪之一。
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洗钱罪是涉嫌洗钱行为的犯罪。洗钱涉及两个过程:一是获取非法收入,二是将非法收入变成合法收入。其中,获取非法收入所犯的罪行是上游犯罪,称为基础犯罪。虽然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洗钱罪的基础犯罪只有***、走私、恐怖和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犯罪四种,但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来看,一切能产生收益的犯罪都应规定为洗钱罪的基础犯罪。
一些公职人员贪污受贿后,自己“下海”或通过亲属“下海”成立公司,或与勾结,将非法收入转成企业账户上的“合法”收入,实现对“脏钱”的清洗。据对广西***贪污案件的报道,***就是通过香港的渠道洗钱,实现对4100万元财产的非法侵占。
2.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钞是洗钱的重要渠道。
经手大额现金是洗钱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能掩盖犯罪痕迹,不失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件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现阶段,现金结算还是个人之间使用最多并乐于接受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钞成了洗钱的重要渠道之一。
3.洗钱有愈演愈烈之势。
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报告,全球的“黑钱”经过慢慢累积,至今已达1兆亿美元,且每年还以1000亿美元的速度增加。报告显示,全世界每年洗钱金额已高达4000亿美元,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额的8%,占全球国民生产总值的2%。
我国洗钱的繁衍与国际相比,也存在愈演愈烈之势,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缺乏健全的反洗钱机制。为了打击洗钱犯罪,国际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建立了反洗钱和机构,而家在这方面刚刚起步。并且;发展中国家一般由于发展的需要急需外资,对外国资本投入限制较松,洗钱分子为了规避法律,有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洗钱行为的倾向。有关资料显示,洗钱行为正在向中国、菲律宾、缅甸等对交易控制较松的国家转移。我国尚未加入任何反洗钱的国际或区域性组织,也没建立***的反洗钱机构,且对外资投入采取了较为宽松的***策,这几个方面的合力给洗钱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是外汇管制的逐步放开为洗钱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以前,我国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跨境的洗钱活动受到一定的限制,表现尚不明显。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领域必将全面开放。而在外汇管制放开、资本流动自由化的环境下,各种违法犯罪资金的洗钱活动会活跃起来,有可能扰乱我国金融市场,甚至可能带来毁灭性的风险。
4.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体系洗钱是洗钱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现金使用不仅带来较大的流通成本,而且还担负着较高的风险。更多地使用票据结算和转账结算是结算发展的趋势。我国目前间除小额零星收支采用现金结算外,其他一律采用票据和转账结算。随着个人支票的推广使用以及社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高,现金结算将会逐渐减少。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就更加严格地限制了现金的使用,银行支付结算将成为社会资金流动的主要渠道。另一方面,***、走私等犯罪收入一般表现为现金,在现金的使用愈来愈受限制的将来,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系统短期内转移巨额资金并使之从形式上合法化,无疑是洗钱分子的首要选择。这就是说,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进行洗钱是洗钱在我国的发展趋势。反洗钱的国际实践也表明,金融系统是洗钱犯罪分子利用的主要通道。
洗钱对我国的主要危害
洗钱不仅破坏我国的金融体系,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而且还会对我国建设和社会稳定产生严重的破坏作用。
1.动摇社会信用,为金融危机埋下祸根。
反洗钱经验表明,通过金融系统洗钱是犯罪分子惯常使用的伎俩。当一家银行被发现被洗钱分子利用时,消息的公布会使公众对该银行甚至整个银行系统的信用产生质疑,动摇银行的信用基础。而商业银行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信用是其重要的“生命线”。另外,由于洗钱活动的资金转移完全脱离了一般的商品劳务交易的特点,其资金转移完全受洗钱的需求所制约,因此,资金的流动毫无可循,洗钱很可能成为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被关闭,其广泛地参与洗钱活动就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2.巧取豪夺,使社会财富大量流失境外。
美国的非法收入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是汇集在美国境内。而我国的非法资金经过清洗之后,有相当一部分单向流向境外。国际上资本外逃的最普遍方式是贸易顺差加资本净流入与外汇储备总额增加值之差。而在我国,这一差值常常被理解为误差或遗漏。我国的资金严重匮乏,大量的资金外逃给我国的经济建设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在我国,贪污腐败和洗钱有着密切的关联。从一些已经暴露出的案例来看,腐败分子侵吞社会财富的途径为:把贪污腐败得来的钱转移至境外,再利用我国对外资的优惠***策,以外商的身份回国投资。这样,形成一个权力与金钱互相依存的、里应外合的洗钱链,从而实现对国家和社会财富的赤裸裸的循环侵占。
3.包容、袒护和怂恿刑事犯罪,破坏社会稳定。
如果洗钱过程非常顺利,将会进一步刺激犯罪分子的犯罪欲望,为犯罪分子的下一次犯罪提供资金支持,这样就容易形成一个恶性循环的怪圈,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从而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安定因素,扰乱社会秩序。
我国反洗钱的对策
由于洗钱的巨大危害性及在我国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我国宜尽早采取对策,以应对各种洗钱活动。
1.完善反洗钱制度。
我国尚无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关反洗钱的法律制度散见于各法规和规章中,如2000年4月***颁布的《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要求个人在机构开立储蓄存款账户时必须使用其法定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规定大额提现采取预约、登记和备案制度;人民银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凡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个人,短期出国留学、访问人员,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与非中国居民、机构之间发生的收支交易,均应向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申报。
一方面由于反洗钱法律的制定可能与我国《商业银行法》中有关为客户保密的条款相冲突,另一方面由于国际金融的一体化,跨国的洗钱活动日益猖獗,反洗钱的实施可能涉及到各国的司法协助。因此,提升反洗钱的法律层次,建立专门的反洗钱法有助于反洗钱的贯彻实施。
2.建立***的反洗钱机构,下设金融情报中心,直接对反洗钱机构负责。
我国目前反洗钱的工作机制实行的是***牵头,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会议议定事项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范围内实施,不单设办事机构。由于反洗钱工作涉及多个部门,任务比较繁杂,为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提高工作效率,形成一致的对外策略、口径和合力,并借鉴国外成功的反洗钱经验,建立***的反洗钱机构很有必要。
在***的反洗钱机构下设金融情报中心,直接对反洗钱机构负责。反洗钱机构的主要职责为:提出完善反洗钱立法和司法工作的建议,向***府提出反洗钱斗争的方针、***策建议,部署和协调处理全局性的反洗钱斗争,参与国际反洗钱工作等。金融情报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收集、汇总、和甄别金融信息,监督有法定报告义务的机构和人员遵守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可疑支付交易,向反洗钱机构提供反洗钱对策建议,执行反洗钱***策并协调反洗钱***策的实施,负责反洗钱的对外数据交流等。
反洗钱工作汇报篇(11)
一、洗钱的性质和影响
所谓洗钱(moneylaundering)就是将黑钱(dirtyfunds)转换成看来是干净的钱(cleanmoney)。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洗钱罪在本质上是为非法资金披上合法外衣,使其“合法化”,消灭犯罪线索证据,使罪犯逃避法律追究和制裁,实现赃款、黑钱的安全合法地循环使用。论文百事通洗钱罪不仅扰乱金融秩序,还侵犯社会管理秩序。
银行业是洗钱违法犯罪最主要的渠道。
银行作为洗钱中介在客观方面的具体行为有:(1)为犯罪分子或不法单位“提供资金账户”,为其转移非法资金,将非法收入的现金、金融票据存入其在银行的合法账户或在银行开立的假账户。(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如本票、汇票和支票等,以掩饰非法所得财产的真实所有权关系。(3)通过转账、承兑等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使非法资金的特征模糊难辨,将非法收入混入合法收入,通过银行的业务活动使之合法化。(4)以各种方式将犯罪所得资金兑换成外汇协助转移到境外,购买财产或者以国外亲属的名义存入外国银行。(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并协助将非法所得提取现金或转账投资于服务性行业、娱乐业,或者购买不动产、有价证券。
二、国内外反洗钱的情况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各国跨境资金流动的加剧,跨境洗钱的犯罪活动越来越猖獗,问题越来越突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研究报告显示,全球每年跨境洗钱的总额相当于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2%至5%,通过洗钱活动得到的收益累计达5000亿美元。国际社会对洗钱的严重危害性已经有了充分认识,各国对严厉打击洗钱也已经取得了共识。
国际社会及发达国家和地区制订了一系列具有重要影响的反洗钱法律规范。如《联合国禁毒公约》是国际组织第一个反洗钱的国际公约。西方七国制订了《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40条建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88年12月通过的“巴塞尔原则”,即《关于犯罪分子使用银行系统洗钱的声明》,对国际反洗钱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制订了《银行保密法》,要求银行对违反法规的可疑交易活动必须向美国***及货币监理署提交报告,并制定了《1986年控制洗钱法令》、《1992年阿农齐奥—怀利反洗钱法令》和《1994年禁止洗钱法令》,要求银行依法承担反洗钱的义务。英国制订了《1994年控制洗钱法令》、《1986年贩运罪法令》、《1989年反恐怖行为(临时规则)法令》、《1990年刑事司法国际合作令》和《1993年刑事法令》。另外,1993年1月,英格兰、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也发出反洗钱的指南。ICAEW指南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在国际上却有一定的影响力。瑞士于1990年通过补充国内刑法条款,将洗钱明确规定为刑事犯罪。瑞士银行业制订了一系列的反洗钱自律措施,如《1987年瑞士银行家协会银行行为规则》、《1992年银行家协会银行行为规则》及《1991年反对与防止洗钱的指南》。
香港金融管理当局根据《银行业务例》第7(3)条制定了“防止洗钱活动”的指引,确定揭露洗钱的基本***策和程序,以防止银行体系被非法用来使不正当获得的金钱合法化。2002年4月7日,香港金融管理局又对所有银行(AI)发出检测金融活动的指南,防范洗钱。1997年我国修订刑法,规定了洗钱罪,明确规定犯罪对象为犯罪、走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我国商业银行法为控制洗钱规定“公款不得私存”,即单位账户资金不得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我国现有的涉及反洗钱的金融规章有:(1)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美元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2)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居民外汇存款汇出境外的规定》、《关于居民、非居民个人大额外币现钞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3)***2000年4月1日颁布施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该规定虽然不是专门为反洗钱制定的,但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对于控制洗钱活动具有一定的作用。
近几年来,洗钱活动在我国有所增加。不仅国内的贪官污吏、不法分子大肆洗钱转移非法所得,而且许多国外违法犯罪分子试***将犯罪所得转入我国境内。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了反洗钱工作领导班子。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建立两个反洗钱特别组织:一是支付交易监测处;二是反洗钱工作处。不久前,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及《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辖分支机构都建立了反洗钱职能部门。我国大部分的商业银行现已建立了反洗钱机构。2003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并从3月1日起实施。这一切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反洗钱行动开始。
注册会计师反洗钱的责任和作用
一、关注和报告银行洗钱的责任不可回避
洗钱和银行会计有密切关系,与注册会计师审计也有利害关系。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虽无制定反洗钱的特别准则,但国际会计师联合会相关的准则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能忽视被审计银行可能发生的包括洗钱等违反法规行为。***审计具体准则及有关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银行会计报表审计过程中必须小心地保持职业谨慎,关注会计报表所涵盖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也要求,注册会计师执行银行审计业务必须充分关注洗钱等违反法规行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按照审计准则和程序及特有职业应有的敏感性关注银行洗钱违反法规行为,就不能免除责任。《***审计具体准则第18号—违反法规行为》明确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违反法规行为,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关注可能对会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由于审计测试及银行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并不能保证发现银行所有的违反法规行为,但注册会计师不能以执业***性或行业规定不明确为由进行抗辩对反洗钱的疏忽。
由于注册会计师具有特殊的职业地位、特殊的专业技能以及审计是收费业务,所以银行监管当局和公众对注册会计师寄予很高的期望。公众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经济警察”,担负维护经济正常秩序的责任,查账、发现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应尽的义务也是其应有的本事;所以公众相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银行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一旦期望出现差距,人们可能把怒火倾泻于注册会计师,追问“会计师在哪里?都干什么了?”。银行监管当局和公众可能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刑事、民事和行***责任。
二、银行报表审计中切实发挥的作用
注册会计师对银行会计报表审计可以捕捉到银行洗钱的危险信号。如:(1)银行客户是身份不明的委托人;(2)银行客户不合常规的代收代付指示;(3)缺乏经济目的的关联交易或第三者交易,如银行与客户的附属机构、分支机构、信托人或人之间金钱往来不存在正当商业理由;(4)人和信托人管理的银行客户资金有异常转移的倾向;(5)没有确切的交易理由,银行客户持有其委托人的资产;(6)可疑的恐怖主义者及在生产或***盛行的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客户支付大额酬金。虽然洗钱在银行会计报表中不易显示,但是洗钱一般不计成本,不顾常规,会计核算纰漏比较明显,注册会计师可以依靠职业的本能,发现被审计银行由于洗钱而产生会计报表重大漏报、错报的痕迹。国际商业信贷银行(BCCI)于1988年被诉诸有11名职员参与洗钱。据说,BCCI的问题就是该银行的注册会计师发现揭露的。由此可见,注册会计师反洗钱的作用是一般人和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当然,由于种种客观因素,关注和报告洗钱问题也会加大注册会计师工作难度和风险。如:(1)洗钱越来越复杂。洗钱的性质表述得非常通俗、形象,但洗钱的表现形式并非那么简单、直观。国际社会评论洗钱成为服务贸易领域中仅次于外汇交易和业的第三大行业。现代银行业经营管理跨越国境,法律环境的差异,通信工具的进步,电脑技术的提升和道德的不同使洗钱违反法规活动越来越诡秘。随着银行混业经营的大势所趋,银行业务品种的不断创新,如网络银行、超市银行、24小时银行(自动提款机)、信用卡及各种电脑自动转账清算系统的发展,银行可能发生洗钱违反法规的行为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洗钱的证据取得和性质的辨别越来越难。(2)银行审计工作本身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由于在银行审计中所有的审计资料都是被审计银行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只是表面上,按程序进行审计,其发现问题的客观条件不足,很难发现银行存在着洗钱的所有问题。尽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凭借专业知识和职业谨慎可能发现某些洗钱迹象,但不少洗钱违反法规行为很难被注册会计师发现,并准确定性和定量。(3)我国反洗钱的立法不完善,部门反洗钱的职能不明确,严重影响了对行业实施有效监管,无法对行业采取应有的保护和指导。
注册会计师应注意的几个具体环节
一、制定银行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应总体考虑反洗钱
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已掌握的有关被审计银行的情况,实施必要程序,初步了解银行适用的法规,以及银行对控制洗钱的遵守情况。制定银行审计计划时,应考虑银行是否遵循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原则,是否对客户身份识别、汇款、账务记录、可疑交易的识别、可疑交易的报告、洗钱调查报告、职员的教育和训练等七个方面制定了有效的***策措施、业务程序和内控制度。
二、采取有效的“一般控制”和“特别控制”测试,以充分关注银行洗钱的违反法规行为
首先,应当测试银行内控制度、操作规程。要检查银行是否建立了反洗钱的措施,对比较复杂的可能涉及洗钱的业务是否制订了内部管理程序。更重要的是银行职能部门是否有效地执行内控制度和操作规程,银行是否指定相当高级的有经验的人士承担特殊的责任监控洗钱,特殊的交易是否充分准备支持任何关于反洗钱的报告、程序和步骤。
其次,应关注银行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措施,识别涉及洗钱的高风险业务及特别关注可能发生客户利用银行洗钱的业务环节和业务种类。银行职员是否清楚知道客户洗钱的可疑之处,是否有替代的程序识别比较复杂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