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监管协议范文1
论文关键词 跨国银行 国际监管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
一、东道国监管责任
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实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从东道国的角度来看,所有的跨国银行均为外资银行。对跨国银行监管的内容除了应体现监管***策与原则外,还应引导其依规定而经营,以便实现引进外资,并达到维护本国金融业的稳固与健康发展的目的。
(一)市场准入监管
监管当局机构已经意识到,预防监管具有重要意义,增加了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方面的一些条件。虽然国际银行市场准入的各国条件差异较大,但对银行经营实力、审慎管理行为和融资水平等方面的重视是相同的。当前市场准入的条件限制已超出对单一机构的要求,要求外国银行监管当局应遵循符合国际惯例的监管标准同时具备相应的监管能力,否则将严格控制或禁止该国银行进入本国市场,因而母国是否具有完善的监管成为外国银行市场准入的重要前提。
(二)业务经营监管
业务经营监管是通过审慎监管来控制外资银行的业务风险,其次通过保护性监管来预防可能出现的经营危机,保护本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再者通过限制性监管措施来限制跨国银行在本国市场的份额,保护本国银行业的发展。
二、母国监管职责
世界各国在监管跨国银行的同时,还负责监督本国银行之海外分支机构。因而母国监管其一保障了本国银行的的稳健运营,防止国际金融风波;其二也为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在国际上的竞争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一)设立监管
银行于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对东道国的影响很明显,但本国银行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对母国也有一定影响,其必然导致母国资本的流出,若海外分支机构的经营失败必然殃及母国,影响母国经济,笔者认为对待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应经过母国的严格审批程序。如最低资本要求、从事国际业务的资格与经验、是否适合本国经济发展需要等等。
(二)业务经营的监管
母国没有直接监管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经营的权利,必须通过监管总行,从而间接对海外分支监管。通过总行定期检查海外分支机构的财务报告也业务报表,控制海外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一般各国考虑到东道国对其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因而母国的监管较为宽松。
三、国际合作方式
(一)建立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组织
根据1974年9月于瑞士巴塞尔召开的发达国家中央银行行长代表会议的精神,于1975年2月设立了第一个国际性常设银行监管机构,即“国际银行业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等12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机构的代表组成。该机构旨在各国不同的法律框架之间建立协调,其颁布的文件虽不具备正式的法律效力,但受到各国普遍的关注,同时该委员会的活动不局限于成员国之间,鼓励更多的国家与组织参与国际银行监管的合作。目前,该委员会是各国中央银行在监管跨国银行方面最重要的国际合作组织,标志着跨国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的开端。
在此前后也组建了其他的国际银行及金融监管的组织。如欧共体(欧盟)1972年成立的金融监管者组织联络机构,1980年成立的离岸银行监管者机构。 除了上述专门性的跨国银行监管机构之外,其他一些国际性组织与金融机构也在积极探索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
(二)建立地区性或双边协调机制
国家间双边协调的机制,是有效合作监管跨国银行的途径之一。常用方式有以下两种:其一双方通过签订备忘录,约定在监管实施中,互相提供便利,加强监管中的合作;其二是双方签订协定,约定金融信息的共享,确保跨国银行的监管具有良好的信息。
(三)加强国际贸易体系内部的合作
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其附件明确规定了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透明度,保护性原则,最惠国待遇,争议解决等一系列方面,促进了跨国银行监管之间的合作,但由于上述文件并非有关“跨国银行监管”的专门性协议,在内容上并没有直接规定相关的跨国银行监管,只是为了合作在某种程度上提供了相关的便利与保证,实际操作性较差。
四、巴塞尔监管模式分析
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是母国并表监管下的联合责任。换言之,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应从两方面理解,母国监管机构对银行集团整体经营安全和稳健性的责任和东道国监管机构对其境内的该银行集团的分支机构的监管责任。经近十年的考验,该模式历经多次修改与完善,但仍有缺陷存在。
(一)巴塞尔国际银行监管合作模式的条件性
目前的模式有效运作,首先是以母国监管当局能够获得相关海外分支银行的经营信息为前提的,其次东道国监管当局对其境内分支机构适当履行相关监管职责。此外还需注意到,母国监管的机构是否具有能力获得分支机构的经营信息,取决于以下的因素,资源,制度,主动性,东道国的合作。巴塞尔模式总体上比较较注重制度安排与监管当局的合作,对于资源和主动性两个因素稍有忽略。
资金、监管人员以及技术资源上的匮乏,尤其是严重缺少监管的人力资源,都是制约母国监管当局有效收集信息的重要因素。如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在此曝光之前,卢森堡监管当局仅有15位检察人员,其负责监管所有境外的外资银行经营活动,在如此稀少的监管人员前提下,收集到银行所有的欺诈与违法经营的信息,希望是微乎其微的。若监管当局在无力收集到所有信息,又不愿主动接触东道国当局,如此,即使资源丰富,也是无法收集全部的违反经营信息。在母国与东道国双方监管当局都可发现对方存在监管缺陷或者无法获知信息的情况下,确实可以限制跨国银行进入或关闭已经设立的跨国银行,从而避免了监管失效之风险,但是在双方未能及时识别的情况下,巴塞尔监管合作模式自然无法有效运作。
(二)东道国和母国监管的责任重合
监管合作目的,即界定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从而避免相关监管责任重合。巴塞尔监管模式多数情况下会发生监管的重合,由于它在指定某国监管当局作为有关的主要监管主体的同时,又要求别国监管者也负责监管该银行,此外,该模式只是在东道国与母国之间分配了清偿力、外汇头寸以及流动性的责任,在审慎监管等其他方面并未作任何的责任分配。在诸多银行倒闭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东道国和母国间责任分配不明确,必将导致监管漏洞和重合。
监管的重合增加了跨国银行负担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的相关经营绩效,也引发了监管标准的冲突。既然双方均有权监管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那么他们就有权要求被监管的银行遵守他们各自制定的标准,因而该模式在某种意义上说,并未注意到成本效益问题,可以想象在双方监管当局无统一的标准要求情况下,被监管银行不得不提要两份不同的报告,从而大大增加了被监管方的成本。同样在现场勘查方面也有类似成本问题,这也正由于该模式大力主张,由母国监管机构进入东道国,对其本国银行行使现场勘查的结果。就高层管理人员资格审查而言,若东道国与母国适用的考察标准不同,就会导致监管标准冲突。在实践中,即使已经对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的监管责任作了划分,但由于不同的定义与计算方法也同样发生监管标准冲突的问题。
(三)潜存的地方主义
巴塞尔协议并非真正的国际条约,进而其本身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尽管如此,巴塞尔协议在某种程度上,其具备了法律内容和意义,借以“软法”的形式达到了事实上的强制法作用。当今,许多国家将巴塞尔合作模式中的很多内容通过立法的形式或监管执行中适用于其本国。然而,在适用这种模式过程中,也有许多国家采取了地方主义的态度,也就是说,把对本国有利的相关的适当的内容融入到自己的法律、法规中。从各国具体执行巴塞尔监管模式的情况来看,也是同样存在地方主义的倾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曾指出,合作模式内容的实施可以由监管机构自行决定。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国彼此之间往往是隔绝的,同时本着有利于自身的利益,在实施中出现了不一致也就在所难免。
五、完善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缺陷,笔者认为,无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为使得巴塞尔国际银行间的合作监管均更加具有约束力,同时使得东道国与母国监管主体都能将这种监管合作作为各自的义务,如此签订监管主体间的合作协议,并将其纳入对跨国银行的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中来。母国与东道国可就具体的协议进行双边谈判,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达成一致的意见,从而消除在巴塞尔监管模式中潜存的诸多缺陷。
在合作协议中,母国与东道国就双方的监管标准、信息交流、监管责任以及其他的监管事项都要明确详细的规定。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将视为批准外资银行设立申请的前提,若双方当局没有达成监管合作协议,则母国的跨国银行申请将不能够顺利得到东道国相关银行机构的许可。若母国与东道国对于母国银行的首次进入已经签订了监管的合作协议,则其后的母国银行若再次进入,母国就不必为再次签订监管的合作协议而需重新谈判,在原则上可以适用两国最初签订的监管的合作协议,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稍加地修改和补充。
经营监管协议范文2
第二条本市行***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以下简称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是指市***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并提供服务的制度。
第四条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市交通行***主管部门是我市轨道交通运营的行***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并对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和国土资源、建设、环保、工商、公安、城市管理行******、安全生产监督、外经贸、财***、国有资产、物价、审计等相关部门,共同配合,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社会公众享有对轨道交通特许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对侵害公众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条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为:
(一)由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会同***府相关部门拟定城市轨道交通特许经营实施方案,并组织有关专家审查和论证后,报市***府批准;
(二)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
(三)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将选择特许经营者的结果向社会公示二十日,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由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报市***府批准后,与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市***府可以收取轨道交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九条轨道交通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及轨道交通服务质量标准;
(二)特许经营的方式、主要内容、范围及期限;
(三)部门间协同保障机制及谈判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咨询方式;
(四)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选择方式;
(五)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六)投资回报和价格的测算;
(七)优惠***策及财***补贴;
(八)***府的监督管理措施;
(九)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申请特许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三)具有相应的从业经历、良好的业绩和企业商誉;
(四)具有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和设备、设施;
(五)具有切实可行的轨道交通经营方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经营方式;
(三)设施的权属与处置及维护;
(四)安全管理;
(五)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六)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七)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协议中不得承诺商业风险分担、固定投资回报率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者的重新确定应当于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完成。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营管理的权利,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非法干预其正常经营活动;
(二)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取得合法收益;
(三)对发展规划和价格等调整提出建议;
(四)享受有关的优惠***策及财***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规划和社会需要,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服务区域内向消费者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安全、优质、持续、高效的服务;
(二)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三)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标准等要求,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施完好,安全稳定运行,接受***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四)将提供的轨道交通服务质量及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五)及时将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经营报告、董事会、监事会主要成员及总经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报送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
(六)做好设施及运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和保密工作,建立完善城市轨道交通信息化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将运营情况、设施状况等相关资料报送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七)制定应急预案,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行。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下,服从市***府的统一指挥、调度;
(八)项目中止时,在完成接管前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履行看守职责,维持正常的经营服务;项目终止时,应当按照接管单位的要求,将维持轨道交通正常运转所需的设施、设备及相关档案、资料完好移交;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特许经营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
(二)超越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的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三)擅自停业、歇业;
(四)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项目资产,擅自转让项目公司股权;
(五)擅自调整轨道交通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和运营标准;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经营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及时报告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第十八条轨道交通运营实行***府定价。价格的制定或者调整,可以由特许经营者或者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向市价格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市价格行***主管部门依法直接提出价格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轨道交通运营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特许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
(三)对特许经营者经营计划实施情况、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投诉;
(五)向***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制定特许经营监管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方案,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法律、法规及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特许经营期限内,***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特许经营者实行监管,并履行特许经营协议中的相关***府承诺。
第二十条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市***府可以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征用实施特许经营的轨道交通设施,特许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由此给特许经营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第二十一条***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实施轨道交通特许经营监管中知悉的特许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特许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市***府决定,撤销其特许经营权,并由特许经营者赔偿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经市***府决定,可以收回其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的;
(二)不履行普遍服务义务,或者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
(四)因生产、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事故,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特许经营者无法正常运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五)因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而出现不符合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授权资格条件的;
(六)在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情况下,不服从***府统一指挥、调度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经营监管协议范文3
关键词:银行监管;中国机制设计;金融运行
中***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7-0053-03
引言
银行监管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利用行***权力对银行实施规划和约束,促使其依法稳健运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银行监管是金融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监督管理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实施银行监管的机关是一国的金融主管机关,其监督管理权力的取得须经过国家依法授权。2003年4月29日成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担负着中国银行监管的重任。当前,在全球肆虐的次贷危机的产生与蔓延就与美国当局银行监管不力有很大的关系。因此,进一步健全完善银行监管体制是捍卫中国金融安全的当务之急。
一、金融运行中的银行监管
(一)银行监管的内容及原则
银行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银行准入退出的监管、对银行各类经营活动的监管、对银行资产运营状况的监管、对银行风险控制情况的监管等。银行监管的原则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公正监管原则。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够歧视各银行的主体地位,各银行应当平等,交易机会均等,监管者对监管对象要一视同仁,不能区别待遇。第二,审慎监管原则。银行业的监管要促进各银行经营活动的稳健性和经营行为的合法性,保证银行系统的运行安全,防范市场风险。在督促各银行加强内控、谨慎经营的同时,审慎监管,使整个金融体系形成稳健安全运行的机制。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在经济领域中国必将深入履行加入WTO承诺,继续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国内市场的开放程度,包括银行业市场的开放。所以,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银行监管工作一定要注意国际协调,国内监管要与国际监管相协调,以符合市场日益国际化的需要。
(二)银行监管与巴塞尔协议
巴塞尔协议是当前全球银行监管的共识,它由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不具有法定银行监管的权力,所作的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在法律上也没有强制效力,仅具有参考价值。但该委员会成员是全球主要发达国家,影响大,一般仍预期各国将会采取立法规定或其他措施,并结合各国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其所订监管标准与指导原则。巴塞尔委员会制定了一些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如《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等。这些协议、监理标准与指导原则统称为巴塞尔协议。这些协议的实质是为了完善与补充单个国家对银行监管体制的不足,减轻银行倒闭的风险与代价,是对国际银行联合监管的最主要形式。巴塞尔协议的推广和应用对维护国际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004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新资本协议建立了银行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即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信息披露。新资本协议代表了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和灵活性,有助于银行改进风险管理和推动业务创新。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将推动银行监管技术进步,强化市场约束的有效性,增强国际银行体系的安全性。
1.最低资本要求。新框架仍将其视为保证银行稳健经营的核心因素。在《新资本协议》中将银行承受的风险系统地分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三类。其中,其他风险包括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名誉风险。新协议修改了1988年协议中对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同时明确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的范畴,提出了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三种方法供银行和监管当局选择适合其银行业务发展水平及金融市场状况的一种或者几种。
2.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在新协议中,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匹配,监管当局可以采用现场和非现场的稽核等方法审核银行的资本充足状况。新协议充分强调了监管当局监督检查的重要性,要求银行和监管当局都要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情况、风险管理状况、所在市场性质以及收益的可靠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要求。在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实施必要的干预。
3.信息披露。新协议充分肯定了市场能够具有迫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的作用。为了使市场能够充分发挥这种作用,新协议要求建立银行信息披露制度。新协议规定,银行在一年内至少披露一次财务状况、重大业务活动及风险度以及风险管理状况。这些指标主要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同时,新协议还强调,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取决于监管当局的法律授权,其标准应该与各国会计标准衔接起来。《新资本协议》采用的方法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银行和监管实践的不断发展;同时新协议也充分意识到了确保金融体系在面对冲击时仍能保持活力,更广范围的监管团体、银行和标准制定机构在此过程中所能够和必须做出的努力。
银行监督管理的目标是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高效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演进与现状分析
(一)中国银行业监管体制的演进
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建立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与此相适应,将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取消多种信用工具。中国人民银行合并接纳了国家金融机构,从而形成高度集权、严格管制的经营与管理混为一体的金融体制。1978年中国进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从1979年开始,金融体制进行了全面改革。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并赋予运用货币***策、金融调控和金融监管的职能。在监管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新设或恢复重组国家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相继形成的各类金融市场。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对一些主要的监管制度作出规定,这标志着中国银行监督管理法制体系已初步形成。亚洲金融危机发生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成为人们普遍关心的问题。2003年,***设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责。现在,中国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分工合作的金融监管体制正式成立并稳定运行。
(二)中国银行监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银行监管法律层次低,前瞻性不强。银行监督管理的行***规章法律效力和权威性不高。监管人员的从业素质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银监从业人员专业知识结构不够合理,具有金融监管所要求的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影响了我们的监管质量。
2.监管内容过于狭隘。中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银行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极不规范和完善,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则属空白。国有银行往往会以***策性业务为借口掩饰内部经营问题,不注意内部机制的建设。银行的资金业务对象和产品的统一授信也有待加强。另外,网络银行中的电子货币和网络金融业务的监管问题有待完善和解决。
三、银行监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一)美国的银行监管
美国的银行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货币监管总署、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其中,美国***货币监管总署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国民银行的注册及其分支行的设置、银行之间的合并,制定银行监管相应的管理条例和法规,并贯彻执行。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制定金融***策和金融规章制度,监督管理联邦储备银行和会员银行的业务,监督货币的投放与回笼,并充当联邦***府的人,定期公布有关联邦储备系统的情况和统计数字。联邦储备体系拥有的监管手段包括:停止银行的部分业务,撤销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违法违规经营的银行及其有关管理人员实施处罚,甚至取消会员银行资格等。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负责对加入保险的非联邦储备会员银行实施监管。同时,在必要的情况下,也积极介入对其他参加保险的银行的监管过程。其宗旨是为了保障存款,防止个别银行的信用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除了上述主要监管机构之外,美国银行的活动还受其他一些机构的监督。如司法部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全国信用社管理总局等。美国的银行监管体制较为复杂,实行的是国民银行和州立银行双重监管体制,法律不仅赋予联邦***府有监管银行的职能,也授权各州***府有监管银行的职责。
美国的银行监管体系要求各监管主体之间,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加强了监管者之间信息交流,避免监管漏洞的发生。金融控股公司要定期向监管者递交自身内部风险评估报告,借此,监管者可以了解公司面临的风险以及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是否有效,进而可以对整个金融行业的风险状况作出评价。美国监管当局除了按照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资本充足率的要求监管银行以外,正在试验一种新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方式:预先承诺制。即监管当局设定一个测试期间,银行在测试期初向联储承诺其资本量水平,在整个承诺期间内,只要累计损失超过其承诺水平,美国监管当局将对其给予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惩罚。这一方案主要适用于内部风险管理和控制较好的银行。这样就减少了监管成本,激励了银行强化对风险的自我控制。这一点对于中国***策选择和设计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二)英国的银行监管
英国的银行监管是以英格兰银行为中心的单一集中式的监管体制。其有权对接受存款的机构进行认可,授予或拒绝授予从业执照,要求银行提供财务报表、信息资料等。此外,基于对存款人利益的考虑,英格兰银行还实施了存款保护计划。英格兰银行对银行的监管由该行的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和银行业监督局负责。
英格兰银行对银行授权后会不断地对被授权机构进行评估和考查,若银行未能持续满足银行法规定的授权标准,英格兰银行随时可限制或取消银行的授权,吊销其许可证。英格兰银行委派检查支队对银行的总体状况、信贷评估与控制、业务管理以及会计等进行现场检查。另外,还通过对银行报表的分析和监测来进行非现场监管。监管的内容涵盖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大额资金风险和外汇风险等数个方面。当银行不能持续满足授权标准或不能履行银行法所赋予的义务,威胁到存款人利益时,英格兰银行有权寻求法院对该银行实施清盘或接管。
(三)日本的银行监管
日本实行的是一元多头监管体制,即全国的银行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地方没有***的权力,但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实施对银行的监管。日本采用这种监管体制是出于国家权力集中和各机构权力制衡的需要,与其社会经济的发展特点相适应。除***策性金融机构由财务省负责监管以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均由金融厅***监管或与相关专业部门共管,金融厅成为日本行***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确保金融厅在金融检查和监督方面的***性,日本规定金融厅长官由首相直接任命。日本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只负责对与其有交易行为的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检查。
四、中国银行监管的机制设计
(一)加强法制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有效的法律框架是加强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中国虽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多部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不少差距。在立法工作中,我们应该遵照《巴塞尔协议》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既要注意原则性,又要注意具体性和可操作性。除此之外,还应关注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监管机构的最新研究成果,按照WTO规则要求和国际金融市场的惯例,参考、借鉴金融监管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的立法,修改或清理现有的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制定出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有效性的法律,以期在尽短时间内提高中国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的层次。
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监管必须以保证信息的可得性、透明度和可靠性为中心,银行应定期向社会公布其经营状况的信息,以此强化了社会公众对银行的监督。公布的信息应该包括:银行经营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此时,理性的存款人出于自己款项安全性考虑,会根据各家银行的信誉度来选择存款银行,从而强化了银行管理、提高了银行的经营质量。
(二)建立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机制
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国家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中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目前,中国银监会已与美国、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波兰、韩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涵盖信息交换、市场准入和现场检查中的合作、人员交流和培训、监管信息保密、监管工作会谈等多项内容。建立并不断完善双边监管合作机制,有利于银监会与有关国家、地区监管当局进行信息沟通和交叉核实,有利于及时了解双边互设机构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发展趋势或问题,做到及时预警、及时惩戒,从而督促双边互设机构合法、稳健、审慎经营,促进银行信息的共享,提高了银行监管效率。
(三)健全银行业同业自律机制
一般来说,行业自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我们虽然已经组建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但是该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并没有在法律层面上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关注。同业组织的自律可以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优势,弥补中国法定监管主体中工作人员专业素质方面的不足。同业组织还可审时度势、富有弹性的修正同业自律规则来补救中国银行监管制度供给的缺乏,这对正处于市场经济确立和完善阶段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除此之外,同业组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约束法定监管主体的作用,防止权力滥用。
参考文献:
[1]Williamson.Corporate Control and Business Behavior[M].New York:Prentice Hall,1970.
[2]曾筱清.金融全球化与金融监管立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3-86.
[3]陈国进.金融制度的比较与设计[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34-56.
经营监管协议范文4
新监管指标简介
巴塞尔协议Ⅲ的核心内容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管理层会议通过了加强银行体系资本要求的改革方案,即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于提高全球银行业的最低资本监管标准,主要的变化包括:
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到4.5%。新的一级资本规定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间执行。总资本充足率要求在2016年以前仍为8%。增设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2.5%的“资本防护缓冲资金”,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此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总资本充足率分别提升至7.0%、8.5%和10.5%。提出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区间,由各国根据情况自行安排,未明确具体实施安排。协商确定杠杆率(为一级资本/总资产)为3%,与资本充足率并行使用,两者互为补充。在杠杆率计算方面,适当降低表外项目的信用转换系数,有条件地允许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规定(而不是美国会计准则)对衍生品实行净额结算,同时考虑未来潜在风险暴露;为观察杠杆率监管的影响,巴塞尔委员会建议按照3%的标准自2011年初开始监控杠杆率的变化,2013年初开始进入过渡期,2015年初银行开始详细披露杠杆率水平和要素,2017年进行最后调整,2018年开始纳入第一支柱框架。
国内监管指标的变化
国内监管部门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及我国金融发展现状,正在酝酿更高标准的监管指标,除对巴塞尔协议Ⅲ最低资本监管标准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外,还增加了有关拨备贷款率和流动性的要求。
新资本充足率。在资本方面,要求最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6%,一级资本充足率达到8%,总资本充足率达到10%;规定0~4%的超额资本(必要时为0~5%);以及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1%。并且拟从2011年开始实施,系统重要性银行2012年达标,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2016年达标。
拨备贷款率。即拨备/信贷余额比率,这是国内监管部门对拨备覆盖率的改进版,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指标。目前该指标设定为2.5%。
新流动性比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与净稳定资金比率,巴塞尔协议Ⅲ未将这两个比率纳入其中,只是表示2011年或2012年开始对其进行监测,真正付诸实施得依监测结果再行确定。
国内监管部门正在考察相关指标实施条件成熟程度及潜在影响,并积极筹划实施,预计实施时间表将早于巴塞尔委员会最终确定时间。根据目前要求,两者比率均不得低于100%。
监管者风险概念的演变
从银行发展史可以看出,银行对风险的理解及管理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而这构成了监管理论发展、***府监管力量逐步加强的源动力,也是监管者的风险概念经历一个逐渐演变,对银行所经营的风险认识经历的一个逐渐深化、扩展、加强的过程。
信用风险被关注
信用风险作为传统银行经营的主要风险也是在危机后受到监管部门的关注。20世纪80年代的拉美债务危机对西方银行业产生了巨大冲击,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适时出台正反映了这一事件的影响。受债务危机影响,信贷风险给国际银行业造成了巨大损失,银行普遍开始注重对信贷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并陆续开发一些模型和工具用于信贷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被提上监管日程
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衍生金融工具及交易的迅猛增长,市场风险日益突出,巴林银行、大和银行等震惊世界的大案让银行管理者和监管者加大了对市场风险的关注。一些主要的国际大银行开始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测量与资本配置模型,以弥补巴塞尔协议的不足。1996年初,十国集团签署了《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核心内容是银行必须量化市场风险并计算相应的资本要求,自此市场风险进入了监管者的视野。
突出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管理
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发生,让银行监管者和银行业对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许多金融机构陷入经营困境的主要原因,不再是由信用风险或者市场风险等单一风险造成,而是由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等联合造成的。金融危机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的综合模型以及操作风险的量化问题。1999年6月3日,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了关于修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对银行风险管理的新方法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对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进展给予了肯定,并突出了利率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至2001年巴塞尔协议Ⅱ时,正式将操作风险列入第一支柱,成为其重要内容。
系统性风险、周期性风险和国别风险被列入考察范围
发源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不仅让人深刻体会到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流动性冲击,也直接导致了系统性风险、经济周期风险被高度关注,出台了更高资本要求的巴塞尔协议Ⅲ。国内监管部门基于更为审慎的考虑,提出了拨备贷款率、新流动性比率等,并将其列入指标监测、考核范围;2010年6月银监会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国别风险的关注,做好相应安排,最迟应当于2011年6月1日前达到指引要求。
资本概念的演变
虽然当前银行业对资本的理解愈发愈深入,但对于资本概念本身来说却是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整体资本充足到核心资本充足、从单一到多样的过程。
监管资本概念从无到有
20世纪80年代拉美债务危机对西方商业银行产生了巨大冲击,也促使银行监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资本是上帝”的新理念取代了传统以资产大小为实力象征的观念。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颁布实施的巴塞尔资本协议便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1988年巴塞尔协议,即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该协议代表资本概念正式付诸监管实践,它在推进全球银行监管的一致化和可操作行方面,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从整体资本充足到核心资本充足
巴塞尔协议以后,其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巴塞尔委员会也不断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对协议进行一系列补充和完善,使得巴塞尔协议及其相关文件成为影响最为广泛的国际性监管原则之一。因而其资本概念的演变基本代表了国际监管者对其态度的基本变化。
巴塞尔资本协议Ⅰ将监管资本界定为由两部分构成:一级资本,即核心资本;二级资本,也称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
从资本防范风险的角度来看,巴塞尔协议最初提出的资本构成相对宽松。但随着国际金融形势的变化和风险管控的需要,资本吸收风险损失的实质意义得到进一步强化,监管资本充足率逐步从整体充足向核心资本充足过渡,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表现得尤其明显,从整体要求来看,8%的资本充足率并未改变,但核心资本的内涵及构成发生了较大改变。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是强调普通股(含留存收益,下同)应在一级资本中占主导地位,并严格区分普通股、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以提高各类资本工具的损失吸收能力。二是统一资本扣减项目,并强调从普通股中扣减,而不是从一级资本或总资本中扣减。三是取消专门用于抵御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原始期限不低于两年的短期次级债券),简化资本结构。
资本概念从单一到多样
从资本的不同角度看,银行资本概念有三个:账面资本、监管资本、经济资本。账面资本是根据会计准则定义的资本,故又称会计资本,一般指银行持股人的永久性资本投入,包括普通股、未分配利润以及各种资本储备等。监管资本是监管部门要求银行持有的最低资本,由核心资本与附属资本构成。经济资本是从风险防范角度计量的银行资本量,是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其数额多少与银行资产风险评级、风险大小及风险暴露紧密相关。
资本概念从单一监管资本到账面资本、经济资本的演变反映了银行经营及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的提升,也反映了在日趋严格的监管环境下,商业银行在有限资本与日益增加的风险变量之间的生存窘境。
关于银行风险与资本的有关思考及***策建议
从以上风险内涵和资本概念的演变可以看出,无论是国际监管者还是商业银行经营者,对此都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和过程,并付出了很大代价。国内的经济、金融市场化改革尚处于渐进式过程当中。国内监管者通过不断地学习借鉴,将国外相当多的理论、概念进行引进并纳入监管体系中,对于提高国内银行体系的全面抗风险能力和前瞻性风险预警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应该认识到,过于严苛的监管要求和脱离经济、金融发展阶段的监管目标在某种程度上是以牺牲发展和创新为代价的。这需要监管者对当前西方主导的监管框架进行选择性借鉴、吸收、引用。对于国内银行经营者来说,在被动接受监管要求、依法合规经营的同时,积极思考当前国内风险内涵的动态变化,主动寻求适用于当前金融生态的适度创新则尤有必要。
充分认识各类风险,全面刻画银行风险轮廓
通常所说的银行风险为巴塞尔委员会划分的类风险,即信用、市场、操作、流动、声誉、法律、国别、战略风险。但从前述风险内涵的演变可以看出,监管者对于银行所应承担的风险类别已大大超出了以上范畴,其中最重要的体现就是对于系统性风险和周期性风险的提出,并纳入监管考核体系内。
全面地审视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是每个银行经营者所必须要考虑和应对的问题。特别对于中小银行来说,随着跨区域经营的开展,监管的持续关注将愈加强化,将监管者所关注的风险及问题纳入关注范围也是必然要求。
从具体业务来看,在总行层面要更加关注行业周期性风险,可从行业角度把握经济周期性风险。加大力度对国家产业***策、经济***策的前沿性研究,并将分析、研究成果灌输于业务人员,加大对前线营销人员的业务指引作用。
深入分析银行不同资本承担风险的属性,做好资本规划
从巴塞尔委员会所反映的监管思路来看,在总量充足的前提下(即资本充足率至少达到8%),对于银行资本结构的重视超过了对于银行资本总量的关注;对资本抗风险能力的实质关注超过了资本结构的关注,因而资本承担风险的终极能力成为关注的核心。
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对于自身资本的结构及各类资本的充足情况进行分析,特别需要结合银行整体经营发展的中长期发展战略、风险状况及监管要求对资本的补充渠道、方式提前做好规划安排。同时,根据新资本协议及国内监管者对中小商业银行资本要求,对现有资本结构及数量进行压力测试,为董事会及管理层决策和制订经营计划提供可靠依据。
对传统业务进行适度创新,提高“风险调整收益/经济资本”比率
近年来,银行业发展迅速,金融机构类别不断增多,数量急剧膨胀,而银行业所提供的产品类别及服务种类并没有同步增加,造成银行间竞争同质化严重。中小商业银行大多在夹缝中求生存,其中少数走上差异化经营之路,较为典型的就是包商银行的微小企业贷款品牌。它有效地实现了风险成本与定价的平衡,打破了商业银行与中小资金需求者之间的“铁幕”。更重要的是,在当前规模受限并且资本有限的背景下,通过分期还款加速资金回流,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现实资金需求与银行可提供信用支持之间的矛盾,也提高了资本的利用率和“风险调整收益/单位资本”比率。
在目前市场条件下,公司业务可借鉴微贷经验,基于贷款条件进行创新。当前大多数中小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压力较大,为充分、有效利用有限资本资源,适当压缩中长期大额资本占用类授信,或在放款条件上改进还款方式,在目前公司业务仍占相当份额的情况下,利用分期偿还回流本息,对于提高资本周转率,降低授信集中度,改善监管指标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银行的经营评价体系,综合评价效益、风险和资本占用情况
评价体系是建立在科学、有效的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指标体系是评价的前提。一套有效并适用的指标体系必须经过长期的监测和改进才能真正符合银行自身的特点。银行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所适用和评价的指标重点有所不同,以体现银行发展战略重点和倾向。如在发展初期,商业银行发展的重点是规模的迅速扩大,这就有必要加大各项规模指标的权重;而到了发展的中期,规模发展遇到瓶颈的时候,则需要强调规模与效益、速度与质量的平衡,各项指标也应有所体现。
经营监管协议范文5
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为增强公司实力,扩大公司知名度,本着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在 开设 有限公司 分公司事宜,特签订以下协议:
一、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 甲方提供办理 分支公司所须的一切手续;
2 、 甲方有义务向分公司提供经营范围内的经营项目,并给予分公司一定的经济及其他优惠***策;
3 、 甲方负责分公司经营项目的操作、经营及指导和统筹管理,以及员工培训等;
4 、 甲方负责监督分公司各项税务事宜,并进行统一管理(税费由分公司所经营的项目承担);
5 、 甲方有权监督分公司的各项经营行为,以及财务状况;
6 、 甲方对乙方的一切经营活动及员工聘用有监督权、知情权和管理权;
7 、 在乙方正常的合法经营中,甲方不得无故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的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
8 、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意一项,甲方有权撤消其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公司经营权,并保留法律及经济追诉权。
二、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 如乙方以 分公司名义加入甲方总公司,须向甲方提供乙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 、 在签此协议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加入费 万元人民币,及保证金 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作为对乙方的约束,在协议终止时将保证金退回给乙方;
3 、 乙方的办公场地、设备、员工工资和福利,以及乙方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和经营项目的投入全部由乙方负责(以上各项投入必须有发票及员工工资表,交由甲方入帐及备案);
4 、 乙方必须每月按时给甲方上报分公司的经营报表和财务报表;
5 、 乙方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必须上报甲方批准备案方可签定;
6 、 乙方不得以分公司名义进行任何借贷,如需要借贷需报甲方认可批准方可借贷,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7 、 乙方属甲方下属分公司,由乙方分公司负责人全面负责,分公司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自负盈亏,并及时与甲方沟通,汇报各项工作情况;
8 、 乙方的经营项目不得超出甲方规定的经营范围;
9 、 乙方如有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10 、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品牌和总体形象、名誉及经济利益,如乙方对甲方总体形象及名誉造成损失,乙方必须负全部责任,公开声明道歉,挽回甲方形象及名誉损失,并赔偿给甲方带来的一切名誉及经济损失;
11 、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不得无故,停止经营,如要停止经营,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同意后,方可停止经营,但乙方的保证金甲方不予退回;
12 、 在经营过程中,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大项的各项规定,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所交的保证金,如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甲方有权撤消乙方对甲方品牌使用权和分支公司经营权,并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 乙方分公司的成立和投入:
1 、 乙方分公司成立,须到乙方所在当地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以及一切相关手续(具体按国家工商注册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2 、 甲方以甲方自有品牌和提供经营项目、管理指导、市场运营、培训等做为投入,占乙方分公司股份的 %;
3 、 乙方分公司所需的全部资金投入,占分公司股份的 %;
4 、 甲乙双方共同成立分支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甲乙双方各派相关人员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具体人员甲乙双方具体协商)。
四、 甲方对乙方的管理方式:
1 、乙方隶属于甲方垂直领导,有关人事、项目、经营、财务管理由甲方统一监督管理;
2 、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统一管理,遵守甲方的公司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3 、 乙方的财务由甲方统一监管,按月上报财务报表,并进行项目投入,以及费用统一申报和审批制度;
4 、 甲方负责统一管理经营项目运作和指导,实行项目申报和审批制度,有计划的事实各类经营项目,便于统一规模化运作。
五、 协议终止与债权债务:
1 、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2 、 本协议终止时,乙方有优先续签权,如乙方不再续签,应提前三个月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撤消乙方分公司或签给其他人;
3 、 如乙方不再续签或终止分公司的经营,必须配合甲方核对、清查乙方在承包期内的所有经营帐目、财务帐目及债权债务,双方通过法院申报,公开登报声明后,分公司将开具终止证明;
4 、 乙方的投入归乙方所有,在乙方经营过程中的所有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负责承担。
六、 其他事宜:
1 、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2 、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处理,并签订补充协议,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双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 、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 负责人:
经营监管协议范文6
[关键词]新协议 风险管理审计 改革方法
一、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1、协议的确立,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在1999年6月,公布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协议在广泛的征求意见过程中多次修改,最后于2004年6月公布正式稿,委员会规定从2006年底开始在成员国开始推行。新协议由三大主题组成,分别从资金管理人和风险管理人角度、监管人角度以及投资人角度对银行风险的内涵、计量方法以及风险防范方式等,作出了建议和规范方法的要求。
2、协议中的三大主题含义:
第一主题: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资金管理者和风险管理者角度)。新协议将银行风险的进行了划分,确定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方面,并为计量风险提供了多种备选方案。
第二主题: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监管者角度)。这部分内容是第一次纳入协议框架。新协议认为,为了促使银行的资本状况与总体风险相适应,监管当局应该考虑银行的风险化解能力、风险管理能力、所面对市场的性质、收益的稳定性与有效性等因素,全面判断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否达到应对市场风险的要求,在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较低时,监管当局要及时对银行进行必要的干预。
第三主题:市场约束(投资者角度)。它是目前公司治理结构研究重大进展的体现,其作用在于进一步强化资本监管和促进银行体系运作中的安全与稳固。新协议明确了市场有迫使银行合理地分配资金及控制风险的作用,市场中的盈亏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支持监管当局更有效地工作。
二、风险管理审计的概念及现实意义
1、概念
风险管理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部门采取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估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风险识别、分析、评价、管理和处理能力等内容的内部审核活。风险管理审计作用是,通过对企业的风险管理、控制及监督过程进行评价,进而提高经营过程的效率。
2、实施风险管理审计在银行中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风险管理审计可以从另外的角度帮助风险监管者防范风险。风险监管部门的任务是根据实际要求,制定防范风险发生的制度和监管执行这些制度。银行内部审计实施的风险管理审计,是要求审计从第三方的角度,对银行面临的操作风险进行重新审核,客观地评价风险防范系统的正确性,使风险因素得到有效的控制和防范,这弥补了风险监管者在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足。
(2)风险管理审计可以增强防范制度的执行力度。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制和监管、稽核制度执行彻底,是形成经营风险的一个因素。风险管理审计可以评价和检查风险应对方法的执行情况,通过审计风险防范实施的过程,确定制度、措施是否被执行,执行的力度如何等,从而起到加强防范风险措施执行的目的。
(3)风险管理审计通过“干预性”方式减少银行内部的操作风险,体现“增值”功能。内部审计是风险管理的***防线,它并不直接参与风险管理系统的建立和执行,而是对已有风险管理实施再监督,它完全可以促进风险管理的有效实施,另外对操作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协调、管理,提出控制风险的有效建议,是风险管理增值的另一体现。
三、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下,风险管理审计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更好的为银行服务
1、以协议为基础,根据自身的情况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审计部门和制度。银行内部审计部门要正确认识风险管理审计,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审计部门。针对新巴塞尔协议中提出的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种类和范围,制定适应自身的风险管理审计方向。经营中,每个商业银行的业务重点不同,其经营中面对的风险也就不同,所以各个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也不尽相同,内部审计部门要能够从自身出发制定符合自己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办法和制度。
2、完善风险管理审计的具体实施标准、方法。完善评价标准体系,可以利用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作为基础,参考借鉴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教训,研究调整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标准。建立风险管理审计方法要本着“衔接”、“配套”、“务实”的原则,既要注意与风险管理相结合,也要具有相对的***性。
3、工作中做好风险管理审计的新方法研究和探索。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更新审计技术和方法,是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保证。商业银行,应鼓励内部审计人员以新协议中风险管理方面的内容为基础,结合自己银行的情况,创新审计技术方法并加以实施。另外,在完善风险管理审计方法时,特别要注重探索完善审计抽样、内控测评、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实施等方面的方法和技术产。增强审计人员与风险管理人员的沟通,以增强审计方法的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
四、总结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确立说明全世界的金融也在朝着一体化方向发展,这是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必然结果。在金融行业中,商业银行的地位比较特殊,它是金融的基础,它处在金融行业的最前端。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作为风险管理的监督者,风险管理审计体系又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补充。
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审计,应当在实施中:结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握世界金融风险管理方向;结合自身风险管理特点,因地制宜的建立和完善风险管理审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使审计为风险管理服务。
参考文献:
[1]李红侠.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J].博士后征文,2009(1)
[2]王云端. 银行内部审计与风险管理关系分析[J].现代商业,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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