谣言的危害例1
谣言的危害:谣言是对人、对事、对社会事件的一种不确切信息的传播。谣言的功能总是消极的。它可以伤害个人,伤害群体,伤害社会,伤害国家,在许多情况下,流言蜚语往往成为不诚实的人的***治斗争的手段和工具;它可以使原来比较稳定的人际关系变得互相猜疑、倾轧、紧张;使原来比较稳定的社会秩序变得十分混乱,变得人心惶惶;它可以***人们的思想警惕,减弱人们的防备心理,使人不知不觉成为谣言的俘虏,它可以破坏人们的团结,削弱彼此之间的信任,制造内耗,瓦解对方的战斗力。由于它具有混淆舆论的功能,往往造成极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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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的危害例2
当代,随着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数字化、网络化生存成为了人们新的生存方式之一,对社会信息的传播产生着重大影响。作为最古老的一种舆论现象——谣言,与互联网走到一起,就产生了一种新的谣言类型:网络谣言。网络谣言仍然是一种谣言,自然摆脱不了谣言的一般特性,但与互联网结合起来,它又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不仅传播范围更广了,传播速度更迅速了,传播途径更多样了,而且谣言传播主体具有了虚拟性、流动性和复杂性的特征。正如此,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传播的特点,在互联网上散播一些谣言,往往会给个人和社会生活带来巨大的伤害,甚至造成社会的混乱。本文试***在阐述网络谣言的传播成因和危害、网络谣言对思想***治工作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一些应对网络谣言的策略。
一、网络谣言及其传播成因
谈到网络谣言,不得不提到谣言,两者是息息相关的。谣言作为一种最古老的传播媒介,几乎是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的。国外和国内很多学者都给谣言下过定义,而每个人对谣言的定义几乎都有不同。在西方,“谣言”(rumor)一词与中文中的“谣言”意思不尽相同,“西文中,‘谣言’是指在人群中传播的未经证实的说法,它可能为假,但也未必不真,这是一个外延十分广泛的词。中文的‘谣言’含义则比较丰富,相关的词有‘传言’、‘流言’等,内涵各有差别。”
在笔者看来,谣言是一种没有事实依据、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一般而言,一个谣言的产生都带有一定的目的性。一些谣言可能是出于善意的,但大多数谣言都带有恶意的目的。尤其是在社会重大历史变革时期,从古至今几乎都能看到谣言的身影。
网络谣言也是一种没有真实依据、未经证实的虚假消息。与传统媒介环境下的谣言形态不同在于:它的传播的媒介发生了重大变化,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网络论坛、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博客、微博客等)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消息。虽然网络谣言只比谣言多了“网络”两个字,但却具有不同于传统媒介环境中的谣言的显著特征。传统的谣言往往是通过人际传播的方式进行的,即在人群中,通过一个人面对面地传给另一个人;这种传播,不仅速度慢,而且范围有限制。而网络谣言是借助互联网而传播,不仅具有匿名性、实时性、互动性,而且传播速度更加快捷,传播的范围极其广泛,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可能形成广泛的覆盖面和强烈的传播强度。因此,网络谣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远比传统谣言更具有危害性。
与网络社会的复杂程度区别于现实社会一样,网络谣言也比传统媒介环境中谣言的成因更为复杂、多样。
从客观方面说,首先,在一个谣言开始传播的时候,由于权威机构或者个人(也称为当事人)没有及时的公布真实、详尽、准确的信息,造成了真实信息的缺失或者模糊,以至于给造谣者有机可趁;其次,一些地方***府部门公信力的下降,使公众的不信任感增强,即使当地***府部门出来澄清事实真相,也会让一些网民认为这是“欲盖弥彰”;再次,网络推手利用网络管理制度规范的不完善,恶意制造和传播谣言,强化了谣言的扩散,挟持了网民的意见;最后,商业利益的驱动,也是谣言滋生的经济动因,一些不法集团或者个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利用网络谣言来进行炒作,进而达成自己的目的。
从主观方面说,首先,网民辨析能力的欠缺,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可乘之机,一则传言不管是真是假,网民相信了就会去传播,不相信就不会去传播,网民辨别谣言真假的态度和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谣言会不会被二次传播;其次,由于网络的匿名性,一部分群众由于对社会的某些不满,或者是自身利益受损,就会在网络上宣泄自己的情绪,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再次,也有一部分人是想受到别人的关注,而在网络上传播一些虚假的信息,进行自我炒作等。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以及影响
网络谣言是在互联网上散播一些不真实、不良的信息。由于互联网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传播途径多,一些谣言经过二次或多次传播,会很快地在各种网络媒体上占有一席之地,造成或大或小的危害,严重扰乱人们的思想,误导社会舆论,影响社会稳定,同时也对思想***治工作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
(一)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形成了一定规模,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引起广大市民的慌乱,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例如,2011年3月,日本发生里氏9.0级大地震,导致福岛核电站发生核泄漏,我国一些网民开始热议核辐射的影响。网络谣言乘虚而入,称海盐受到核污染,一时人心惶惶,抢盐风潮开始爆发,“碘盐可以预防核辐射”上升到“海盐变核盐不能再吃”,公众陷入恐慌,开始抢盐。之后全民辟谣,最后又演出了全民“退盐”的社会闹剧。这一事件最后的得益者是背后造谣的谋利组织,广大民众不明事实,自身利益受到的了严重损失,造成了不小的社会震荡。
(二)扰乱人们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人们经常是为了一个虚假的谣言而表现种种不适当的行为,尤其是面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谣传,人们就更加失去了理智,失去了判断力,从而从内心深处觉得这就是真的,一传十,十传百,到最后,弄的人心惶惶。比如,地震、瘟***等。面对有关自身安全的那些重大突发事件,人们往往会先入为主,心理承受能力被削弱,恐慌、焦虑的情绪就容易蔓延,结果就促成了造谣者的目的。
(三)破坏***府公信力,损害了***府形象。2011年8月,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这样一份假文件竟然引来包括国内不少媒体纷纷报道,严重损害了***府的形象和破坏了***府的公信力。可见,相对一般的网络谣言来说,***治谣言更加具有杀伤力,因为重大***治事件是大多数民众都会首要关注的议题,一旦***治上有什么重大的谣言,就会直接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稳定,甚至会引起社会的动荡。
(四)网络谣言误导社会舆论。网络的开放性使得网上各种流言、谣言蔓延,这些流言、谣言似是而非,混淆了人们的视野,导致了人们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离心离德,污染了网络舆论环境。
(五)网络谣言的传播也给思想***治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首先,互联网的兴起,是一个新的时代的来临,它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信息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世界各地,让所有人能够足不出户就能知道天下事。但同时,谣言也可以凭借互联网瞬间传到世界各地。现在大多数人,不管是工作还是在家休息、娱乐都离不开网络,这就造成了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也给造谣者提供了更加有利的造谣、传谣渠道。人们上网时会浏览自己喜欢的网站,看一些自己感兴趣的东西,而此时,谣言就可能扑面而来,不管好的坏的,都会被人们所看到,甚至去传播,说给自己身边的亲人以及朋友,这样的放射性的传播,这无疑增大了思想***治工作治理谣言的难度。其次,网络谣言的传播空间极大,思想***治工作者有时候感到难以应付。传统的谣言,不论是传播方式,还是传播手段都很单一,其传播速度、范围、影响力都很有限。而网络谣言借助互联网的特点,在其传播速度、传播范围、传播方式方面,都大大的超过了传统的谣言。互联网空间里各式各样的信息铺面而来,未经证实或者虚假的信息也夹杂其中。所以,这些无穷无尽的网络信息,加大了思想***治工作的难度,会使思想***治工作者感到难以应付,甚至有时候也会感到真假难辨。
(六)网络谣言也对高校思想***治工作带来了挑战。当今社会,除了一些偏远的地区,国内大多数高校已经建立了校园网,高校的办公、教学、科研、行***等场所都已经接入了校园网,甚至绝大多数高校的宿舍也有了网络。“网络已经将高校的思想***治工作推到了社会的最前沿,网络谣言因其基本特征以及技术、管理等多方面原因而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这理所当然地使高等学校在第一时间成为谣言的受害者,给大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生活带来了深刻影响,给新时期高校思想***治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三、网络谣言的应对策略
谣言与互联网结合而形成的网络谣言,与传统的谣言相比,无论是传播速度还是传播范围、方式都大大增强,其舆论影响力和社会危害性也明显增强,处理不当或者是不能及时的制止,就会对舆论引导造成一定影响,甚至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针对网络谣言的特点和成因,治理网络谣言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确保信息的及时公开、公正,增强社会的透明度。谣言止于信息的及时公开和信息的真实性。网民之所以信谣、传谣,就是因为不了解真实信息,而去胡乱猜测。社会信息的公开程度越高,谣言的生存空间就会越小。当一个谣言开始传播的时候,假如***府或者权威机构能够及时的公布、公开真实的信息,那么就能很好的遏制甚至消灭谣言。比如在“汶川大地震”发生的初期,谣言四起,但是***府有关部门及时地公布了真实的信息,从而遏制了相关谣言的传播。
(二)加强对媒体的控制,避免谣言的重复传播。一些报纸、杂志、期刊、网站往往一些未经核实的“小道”、“内部”消息,来打响自己的知名度,赚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这些谣言经过多个媒体多次重复性的传播,加大了它们的传播性。许多大众媒体已经有了多年的历史,在公众中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比如一些知名的报纸、杂志等。所以,规范它们对谣言的控制,可以在一定基础上减少谣言的散播,使这些媒介不会成为谣言的二次甚至多次传播载体,这样,谣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遏制。
(三)加强网络管理,完善网络管理机制。网络谣言依托于互联网,所以对网络的管理是重中之重,网络管理好了,可以及时有效地遏制谣言的传播。首先,要加强各类论坛、常用网站的管理,如,常用网络搜索引擎,百度、搜狗等,一旦发现恶意谣言,应及时依法关闭谣言的搜索,屏蔽有关信息。各类论坛也应如此,比如,博客、微博、贴吧等。其次,加强立法立规,对于一些在网络上恶意散布谣言的,破坏了社会稳定,带来恶劣影响的人,应当依法加以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最后,选拔一些有能力、有素质的思想***治工作者,派到各网站的管理部门工作,起到网络监管的作用。
(四)加强思想***治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网民媒介素养。在治理网络谣言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思想***治教育工作的重要作用,提高网民的思想***治素质和媒介素养。网民的思想***治素质与网络谣言的传播及扩散息息相关。网络谣言之所以能够传播,与网民的盲目跟风有关。由于网民缺乏理性的思考和敏锐的判断力,他们有时候会成为网络谣言的传播者,所以,网民的素养是关系到谣言能否传播的一个基本因素,提高网民的思想***治素质可以有效地遏制网络谣言的传播和扩散。谣言止于智者,提高网民媒介素养,提高网民对网络信息的思考判断能力,能及时的判断出传言的虚假,使谣言不攻自破。
(五)提高思想***治教育工作者的素质。网络谣言的出现,不仅加大了思想***治工作的实施难度,也要求思想***治工作者具备更高的素质,如***治素质、知识水平和媒介素质等。思想***治工作者树立了正确的***治态度、***治立场,才能很好的分辨和抵制各种不良的网络谣言,并及时引导网络舆论;网络时代也是各种科技知识高速增长的时代,这就要求思想***治工作者提高自己的理论知识水平,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掌握大量网络信息技术知识和具备其他一些重要知识基础,为识别形形的网络谣言做好充足的准备;在能力素质方面,思想***治工作者应当具备良好的网络媒介素养,学会运用网络技术及时发现和阻止网络谣言的传播,积极运用网络引导社会舆论。
(六)善于运用引导的艺术。谣言之所以能蛊惑人心,是因为谣言制造者往往善于利用人性的弱点。面对谣言,硬的制度治理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有时候仍然是治标不治本。因此,还需要善于运用网络舆情引导艺术和思想***治引导艺术,培育和提高广大网民的思想***治素养和媒介素养,这样才能真正使人们不信谣,不传谣。
参考文献
谣言的危害例3
上世纪90年代,互联网开始进入中国。人们不断地接触到了网络,并感受到网络带给他们的便利。因此,互联网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尤其到了现在,人们参与网络的范围不断扩大,已经逐渐从单纯地浏览,获取信息转变成提供信息,发表言论的程度。
一、网络谣言有何特点
网络谣言跟一般传统谣言本质上一样,只不过网络谣言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的虚假信息。但其有自身的特点。第一,它的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网络谣言的传播没有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比如前段时间好几位明星“被去世”的消息,引起了社会很大的波动。网络传播规模太庞大,很容易给社会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第二,它的传播渠道很多。传统方式的传播渠道是以点带点或以点带面,网络谣言却有众多的传播平台,比如微博,朋友圈,贴吧,论坛等。那种影响极大的谣言很容易就会通过好多平台被发到公众平台,在短时间内引起很大的轰动。第三,它的互动性很强。因为在网络中,每个人的言论自由是平等的,再加上网络的普及,几乎每个人都有一些微博或者朋友圈。谣言一旦被传出,许多人都会进行转载或评论,从而引起更多人参与到其中。使得谣言被传的越来越远,更重要的是还可能会引起一些人的不满,严重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正是因为网络谣言的这些特有之处,决定了其危害程度大,后果严重,对此,更应该尽快找到合适的方法进行规范。
二、网络谣言出现的原因
要想规范网络谣言,还是得究其根本,找到网络谣言出现的原因。这是造谣人,传谣者,网络平台以及***府等多方面原因构成的。
首先从造谣者开始分析。任何谣言的传出,都离不开社会的历史根源,当今社会还存在很多矛盾,比如贫富悬殊,就业难等,网络,就成为了一个很好的发泄的途径。还有一些人是为了出报复,如对他人甚至是国家的不满。然后是传谣者,这明显是因为公众的识别和判断能力不足。造成这些的原因一方面是受教育的程度,还有家庭的培养因素。并且大部分人的从众心理,也是造成谣言传播的重要原因。接着是网络媒体的审核度不够。好多网络媒体只注重他们的使用效率,却不考虑其内容。还有一些媒体更是利用这点来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最后谈到***府。正是因为有些时候***府为了整体的局势,选择对某些消息的不公开,选择沉默。这恰好给了那些造谣者可乘之机。另外,***府对谣言的惩治力度也不够大,造谣者并没有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根本没法彻底规制谣言。
三、治理网络谣言的法律建议
网络谣言的泛滥,归根结底还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治理谣言的措施还是不够强大。要想彻底规制谣言,需要完善网络谣言的刑事责任制度。网络谣言传播太快了,即使及时的辟谣,还是会引起很大的社会影响。想必大家都知道酒驾入刑,这个措施得到的效果非常明显,从某种程度讲,网络谣言跟这个算是同种性质,都是因为法律的不够完善,使造谣者钻了空子。另外,诉讼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造谣者往往用的是昵称,没有真实姓名,所以受害者不能通过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相关的诉讼制度也应该做一些改变,比如可以先通过昵称,然后等相关人员找到造谣者后再进行变动。最后有必要说说***力度。相关法律制度出来之后,必须严格***,做到违法必究,通过***促进守法。就目前来看,采用行***法规来治理网络谣言的方法是切实可信的,一般的网络谣言危害并不会特别大,没有到入刑的成都,但是针对现阶段行***法规在网络谣言中的处理,还存在一些漏洞,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打击立足不足,由于***力量有限,影响了***的效果。为此,在处理相关的犯罪时,需要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为网络谣言的打击提供必备的法律支持,统一现有的量刑标准。此外,行***法规制应坚持“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为了公共利益不得不限制个人权利时,采取的限制手段必须真正有利于公共利益目的的实现,它是源自于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个重要法概念,首创于德国,但其渊源可追溯到雅典的梭伦时期。立法者梭伦将正义作为出发点,将限度作为社会秩序的界限,使其成橐院罅⒎ㄕ叩目模。
四、结语
综上所看,要想彻底规制网络谣言,还需要各方面共同的努力。一方面相关的法律制度诉讼制度加以完善,对造谣行为严厉惩治,另一方面***要同时跟进,使法律制度能得到顺利的实施而不至于被忽视。最后我们公民本身要加强自身的判断能力,不要盲目从众。网络的快速发展带给人们生活很大的便利,但一定不要给网络谣言任何可乘之机,良好的网络环境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参考文献:
[1]王国华,方付建,陈强.网络谣言传导:过程、动因与根源――以地震谣言为例[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谣言的危害例4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含义及发展阶段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重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重大突发事件中,由于信息沟通不畅,谣言传播现象屡见不鲜。“从未有一场***的发生不带有谣言的鼓动、伴随和对激烈程度的激化。”[1]3古往今来,人们对谣言概念的界定意见不一,其中最常为人引用的是奥尔波特关于谣言的定义,即谣言是“一种通常以口头形式在人们中传播,目前没有可靠证明标准的特殊陈述”[1]141。该定义将谣言作为一种动态的而非静止的信息形态来考察,强调了谣言的“传播性”和“未经证实性”的特征。
近几年来,随着网络等新媒体技术的发展,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常常呈现出大规模的爆发态势,并在传播的过程中极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所谓的群体极化是指“团体成员一开始就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2]47。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的群体极化可以理解为,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特定群体”中传播时,群体意见逐渐向某一端倾斜,并最终呈现出同质化和极端化的现象,一般表现为群体成员对谣言真实性的绝对相信。笔者认为,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发展过程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阶段:第一,群体极化的酝酿期。当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在群体中传播时,以谣言为载体,基于重大突发事件而产生的群体利益诉求或情绪也在群体中传染,群体极化处在酝酿阶段。第二,群体意见的徘徊期。在群体“意见领袖”的引导下,针对谣言是否真实的问题,群体成员间会进行短暂的意见讨论与博弈,群体意见处在徘徊阶段。第三,群体极化的爆发期。徘徊期过后,群体意见逐渐向某一个方向移动,通常表现为群体中的大部分成员对谣言的相信;随后,“从众流瀑”[2]50现象出现,谣言传播达到一个“极化点”;在“极化机器”——新媒体的“推波助澜”下,“极化点”被迅速引爆,群体极化现象就此爆发。
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的社会危害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群体极化有利有弊。其积极作用体现在,它使许多重要的价值得以实现,促进社会的进步,比如,公民权运动、反奴隶运动等。但是,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的传播过程中,群体极化弊大于利,它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得更为突出,且破坏性更大。基于此,笔者主要探讨重大突发事件谣言传播中群体极化在社会心理、社会舆论以及社会行为三个方面所造成的社会危害。
谣言的危害例5
关键词:网络谣言 社会危害性 法定刑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__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互联网的普及无疑使我们感受到了生活在信息社会的便利:自由的发表言论、平等的交流平台、高效的信息共享。然而在享受互联网提供的不限时间、地点、不限身份的广阔空间的同时,互联网搭载着的谣言却肆意横行。20__年四川蛆橘谣言导致仅次于苹果的中国第二大水果柑橘严重滞销;20__年山西地震谣言令百万民众凌晨走上街头“躲避地震”;20__年日本核地震引发的抢盐风波遍及全国;20__年***车进京谣言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伴随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谣言的增长势头更加凶猛,其不仅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还损害国家形象、威胁国家安全。然而现行《刑法》关于网络谣言的罪名规制存在类型固定、法定刑较低等问题,体系也不尽完善。这一方面对于危害较大的网络谣言,由于处罚程度轻不足以形成威慑,另一方面对一部分网络谣言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无法进行处罚,助涨了造谣者的嚣张气焰。
一.网络谣言概述
(一)网络谣言的定义及类型
1. 网络谣言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谣言的解释:“没有确实依据的消息。”美国学者彼得森和吉斯特对谣言所下的定义是:“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1]法国学者卡普费雷则认为:“我们称之为谣言的,是在社会中出现并流传的未经***公开证实或者已经被***所辟谣的信息。”[2]国内学者谢永江认为谣言是没有真假之分,因为是未经证实的信息,所以无法确定真假。[3]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谣言和网络谣言没有实质区别,网络谣言只是通过网络介质(微博、网络论坛、邮箱、聊天工具)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
2.网络谣言的类型
随着微博、论坛、qq、微信等网络信息传播渠道的多元化,网络谣言呈现多种类型。其中,按照网络谣言针对对象不同,分为:(1)针对***和国家的网络谣言。这类谣言涉及***治内幕、***治事件、重大***策出台和调整等内容。如:20__年8月12日,有网站刊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即所谓“国家税务总局20__年第47号公告”并做了解读,由于涉及时下备受关注的“年终奖税收”计算方式,经国内多家媒体转载、放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议论。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声明称,此文件及解读稿系伪造。(2)针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网络谣言。这类谣言涉及食品、医药、自然灾害、人为事故等,范围最为广泛,影响巨大。如:20__年山西地震谣言令数百万民众街头“避难”;20__年“皮革奶粉”不仅重创消费者对我国***制品的信心,而且给国内***制品产业造成严重损失。(3)针对个人的网络谣言。这类谣言涉及个人名誉、隐私。这其中尤以明星和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人为主。如:北京艾滋女事件令事件主人公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赵本山多次“被死亡”事件严重影响本人名誉。
(二)网络谣言的形成原因
网络谣言产生和发展就像蝴蝶效应一般,往往从最初的很不起眼的几句话最后却造成轩然***,网络谣言的形成是由内因外因结合造成的。
1.内因。(1)网络谣言制作、传播成本低。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在网上随意申请账号,成为传播网络谣言的主体。而或转发一条信息只需要找一台电脑,花费几分钟的时间,不需要耗费大量财力、物力。(2)网络虚拟属性。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网络主体可以匿名注册,这变为不法分子提供了一层厚厚的保护面纱。、转发、评论都不需要真实姓名导致一些网民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任意作为。
2.外因。(1)互联网的普及。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__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4]。由此可见,我国网民数量处于高位,为网络谣言的传播奠定基量。(2)网络把关人的缺失。网络把关的缺失和技术滞后是网络谣言形成的技术基础。网络作为开放的传播系统,任何一个网络主体可以相对自由或转发任何信息,缺少审核监督者。尽管一些论坛设置论坛公约规则、举报投诉方式、事后辟谣等,但这些监督方式存在明显滞后性及约束力低的缺陷,不能有效防止网络谣言的传播。(3)网民素质参差不齐。尽管网民中知识分子占大多数,但仍有部分网民知识素养不高,不能正确辨析网络信息的真伪,对于任何一条网络信息,盲目转发。尤其存在为较少的金钱利益充当网络水***的角色,扩大了网络谣言的传播范围。(4)社会负面情绪宣泄。社会中存在的诸多不完善的问题为网络谣言的传播提供了素材。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利益格局的新调整,人们经济文化利益诉求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社会转型带来了社会管理的诸多新问题。这些新的诉求和新的问题在没有得到充分满足的情况下,可能成为一些人在网络上宣泄性放大和发挥的题材,最终形成网络谣言[5]。
二.网络谣言的危害
(一)侵害个人权益
艾滋女事件、名人被死亡被离婚等谣言侵害了个人名誉权、隐私权。无数网民不顾事实真相对谣言事件主人公进行人肉搜索,上门骚扰、辱骂,使其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社会压力,无法正常生活、工作,个人名誉受到严重侵害。可谓网络谣言轻则使其名誉受损,重则使其家破人亡,是切实存在的网络暴力。
(二)扰乱社会秩序
在地震、核辐射、等谣言事件中,极短的时间内上演了上万人甚至几十万人一致性行动,如等地震、抢购食盐、板蓝根、集体出逃等,这些集体行动既对民众生活造成絮乱,也带来交通、市场失序等问题[6]。同时网络谣言的制作者、转发者不顾社会道德秩序,肆意传播未经证实的谣言,引发公众恐慌,背离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影响公众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道德滑坡。
(三)影响国家形象,威胁国家安全
网络谣言对
国家的危害主要可以分为两方面:一是影响国家形象。如:温州动车追尾事故,有些国内外媒体及利用网络掩盖救援事实,传播虚假的***府不作为谣言;日本核地震引发的抢盐风波,成为国外的笑谈[7]。二是威胁国家安全。国家的安全和秩序需要人民的信任和维护,而网络谣言的可怕之处就是利用煽动性的内容引发公众对***府的质疑,造成群体性攻击***府机构、围攻***府工作人员事件的发生,给国家安全和稳定带来巨大威胁。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将其扼杀在摇篮里,化解其危害性,最大限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稳定社会秩序,维护国家安全。
三.现行《刑法》关于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及完善
(一)现行《刑法》对网络谣言的法律治理
1.现行《刑法》中关于网络谣言的罪名
从整体来看,现行《刑法》中关于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相对清晰。现有关于网络谣言的刑法罪名主要有以下:《刑法》第103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国家罪,第 105条第2款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权罪,第181条第1款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第221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246条规定的诽谤罪,第291条规定的之一规定的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第378条规定的战时造谣扰乱***心罪以及第433条规定的战时造谣惑众罪。以上八条罪名构成了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网络谣言的基本框架,如果行为人利用网络谣言实施了上述罪名中的某种犯罪行为,则将根据相应条文进行惩罚。
当然,我国《刑法》对网络谣言现象的治理罪名不限于上述条文,《刑法》第290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第2款规定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等条文构成了治理网络谣言的扩充罪名。
由上述可见,现有网络谣言的《刑法》罪名十分清晰、明了。通过深入分析,按照刑法条文对网络谣言规制的同类客体标准划分为五大类,这种划分不仅可以使网络谣言现有罪名体系更为清晰、直观,同时对于网络谣言的危害性程度也可以进行大体上的考察[8]。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类。这类罪名有煽动***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权罪。第二,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主要包括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类。有诽谤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第四,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具体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组织、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第五,危害国防利益类。有战时造谣扰乱***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当前网络谣言罪名体系的不足
(1)有关网络谣言的制裁范围狭窄
虽然目前我国《刑法》有关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相对完善,罪名十分清晰简单,但网络谣言的现实状况却十分复杂。现行《刑法》仅对网络谣言侵害部分国家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行为进行惩罚,相当大的网络谣言没有相应刑法条文规定,也就是说网络谣言如果没有涉及国家安全、恐怖信息、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就不会受到刑法制裁。
如《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该条明文规定编造的是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的才受处罚,然而恐怖信息只是网络谣言中的一小部分,更多的涉及食品领域和社会秩序领域,对这些非恐怖信息却无法适用该条文。如近期发生的“洛阳男子网传多名儿童器官被盗”、“在网络上扩大、渲染h7n9***情”等网络谣言事件,现行《刑法》便没有相应条文对其规制。最终,对谣言的制作者和传播者仅处以行***拘留。但是这并不能有效的预防和治理网络谣言的发生,《刑法》规制的空白,是对网络谣言任意传播的放纵。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网络谣言的治理,多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和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如最近网上造谣京温商城女青年坠楼,13人分别因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被批捕。但这两条文,在对网络谣言的治理仍存在一定局限性。如: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该条明确规定“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这就意味着若网络谣言没有引发公共场所秩序混乱,便不构成该罪。但现实中,未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网络谣言俯拾皆是,如:“杭州不明疾病致人死亡网络谣言”、“阳朔水漫西街谣言”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公众恐慌。但对谣言的制作者却无法追究刑事责任,使其在刑罚的红线外任意妄为。
(2)网络诽谤追诉困难
网络谣言一旦发生,其传播者往往涉及人数众多,又网络的匿名性为制作者和传播者提供了保护面纱,使得司法机关及受害人很难对网络谣言的行为人一一进行追诉。
同时,我国现行刑事追诉方式分为,自诉和公诉,其中以公诉为主。涉及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中,只有诽谤罪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所谓的自诉。《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我们认为此条文的规定,立足于传统的诽谤行为,这种诽谤往往发生熟人之间,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相对容易。又基于某些受害人碍于个人名誉不愿意公开其受诽谤的事实,所以法律赋予受害人自愿处理的权利。但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并且网络时代的诽谤行为还可能发生在陌生人之间,这便造成网络谣言的受害人仅凭自身力量,无法找到网络谣言的制作者、传播者。同时由于该条限定了只有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方可介入,也就是说,受害人即使无能力收集网络诽谤事实的证据,再其诽谤的行为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受害人是无法寻求司法机关救济的也就不能向法院提起有效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法定刑期偏低
网络谣言的发展呈愈演愈烈之势,其社会危害性愈发强大,但刑法条文关于网络谣言的刑期规定却偏低,与刑法坚持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法,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称[9]。基于网络谣言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相应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却偏低,如《刑法》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治权利。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规定: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此条可以看出,刑法对网络谣言造成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损害惩罚过轻,即使利用网络谣言造成了竞争对手遭受重大损失甚至破产,也只是承担两年以下的刑事责任,这不能对网络谣言行为人形成威慑,达不到刑罚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的目的。
(二)关于网络谣言罪名体系的完善建议
1.增设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在网络谣言发展势头强劲的信息时代,各国均采取积极立法,防控监管网络谣言。如《德国刑法典》第 276 条明文规定,凡是明知传闻有误并会在广大人群中产生不安由此危害公共秩序还有意散布者,应被处以最高6个月监禁或罚款。行为造成多人死亡,违法者应受到最高5年监禁的处罚[10]。我国《刑法》关于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虽然相对完善,但存在空白之处,因此应借鉴国外经验,积极立法,弥补法律缺陷。
(1)增设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理基础
按照张明楷教授对犯罪特征的文理解释思路,犯罪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受刑法处罚性[11]。刑法之所以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就是因为这些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可是,并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会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刑法》十三条但书特别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被认为是犯罪”。因此,将网络谣言入罪,首先,要明确网络谣言具有社会危害性;其次,要明确网络谣言所造成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衡量标准。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上文已有论述,然而并不是任何一条网络谣言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将网络谣言定罪时应写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死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经济、交通秩序混乱、社会影响巨大就当认定为“严重后果”。
(2)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关于犯罪构成,本文采用张明楷教授的两阶层体系说。即犯罪构成由违法构成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违法构成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要件,其中讨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是表明行为具有非难可能性的要件,其中讨论责任阻却事由[12]。因此,认定网络行为为犯罪,首先网络谣言的行为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第一,网络谣言的违法构成要件。主体。网络谣言的主体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网络谣言的制作者和传播者自然成为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明知是谣言的情况下没有及时采取屏蔽、断开等措施阻止网络谣言的传播也应成为网络谣言的责任主体。
行为。网络谣言的制造行为是指捏造事实、编造虚假信息并在网络上的行为,捏造、编造既可以是无中生有,也可以是夸大其词、断章取义[13]。网络谣言的不作为犯罪则可能发生在网络服务的提供者。要成立不作为犯首先要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作为的义务,当其明知行为人在网络上侵害法益的谣言,却不采取有力措施,放任危害发生,则构成不作为犯罪。
结果及因果关系。网络谣言造成的危害结果显而易见,主要有侵害个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等。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网络谣言也可能造成严重结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及其他法益遭受重大损害。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谣言设置法定刑期的升格。网络谣言的制作、传播行为与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需要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二,网络谣言的责任构成要件。故意。《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行为人的犯罪故意主要分成两类,一类是通过制造和散布谣言,达到其制造混乱,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还有一类是其制造散布谣言的目的是想哗众取宠,吸引眼球,满足自己的猎奇心理[14]。在故意的认识要素方面,行为人对于谣言行为造成法益侵害的后果必须是明知,并对谣言本身也是明知。否则司法实践中会产生故意认定的难题,如某些谣言的转发、评论者只是为了告知自己家人朋友的安危,确实不知谣言的真假,自然不能认定为故意。
过失。作为网络谣言的过失,笔者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多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除了明知其是谣言仍转发达到行为人的目的之外,网络谣言的转发、评论大多数是基于半信半疑的心理进行的,如果稍加注意,谨慎判断就不会转发或评论,进而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笔者认为对于这一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所以在罪状的描述上明确“故意传播”。此外,随着网络普及,我国网民知识水平层次鲜明,存在一批文化水平低、知识理论差的网民,他们往往由于自身知识素养欠缺,难以识别谣言真伪性转发、评论从而造成危害后果,当然要将这一行为排除在定罪之外,即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责任阻却事由。
(3)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建议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达到个别威慑功能。但我国刑罚的剥夺性痛苦仅仅是为了促使犯罪人体会刑事法律的公正与严肃,认识刑罚的无可逃避性和最有应得,从而不敢在以身试法。所以,超越个别威慑所需的酷刑和重刑是不应有的。相反,无原则的轻刑,也将妨碍发挥刑罚的个别威慑功能,不利于预防犯罪的实现,也是不应有的[15]。因此,对于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既要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又不能重刑主义。建议仿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造成死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就可以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2.完善诽谤罪的追诉制度
随着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谣言进行诽谤的行为高发态势,一方面受害人无法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的确切证据,另一方面现有诽谤罪“不告不理”的规定,司法机关无法介入,这为网络诽谤行为创造了真空地带。因此,急需建立诽谤罪自诉与公诉的衔接制度。
具体来讲,网络诽谤自诉与公诉的衔接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受害人自愿原则即网络诽谤案件仍旧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受害人如果不提起告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介入。只有受害人提起告诉后,如果存在证据不足等诉讼障碍情形时,在尊重受害人意愿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可以及时介入到诉讼程序中,利用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侦查力量等实现对犯罪行为的追诉[16]。二是公权力机关慎重衡量介入标准。根据20__ 年4月出台的《***关于严格依法办理侮辱诽谤案件的通知》中规定: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侮辱、诽谤行为,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以侮辱罪、诽谤罪立案侦查,作为公诉案件办理:(一)因侮辱、诽谤行为导致,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二)因侮辱、诽谤外交使节、来访的外国国家***、***府***等人员,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三)因侮辱、诽谤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情形。因此,公权力机关对受害人提出帮助收集犯罪证据的请求应根据其诽谤行为的危害性大小进行判断,并仅作为搜集证据的救济者存在,实际诉讼中,仍以受害人为原告。
3.提高法定刑
网络谣言来势汹汹,其危害性愈演愈烈,急需法律的严[!]厉制裁,对谣言的制作者、传播者形成威慑。只有这样,人民才不会畏惧伴随网络发展带来的网络暴力,才能尽情享受网络时代的便利。
(1)提高诽谤罪的法定刑期
诽谤罪在《刑法》体系中最为一个不起眼的罪名,在网络社会,却被推到了风口浪尖。然而诽谤罪的法定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定程度上无法缝合受害人所遭受的身心伤害,也无法对日益猖獗的利用网络进行诽谤行为形成威慑。如“艾滋女”事件,被告人利用散发、传播他人、视频照片等方式公然泄漏他人隐私,故意捏造被害人被、当“小姐”和患有艾滋病等虚假事实,在互联网上迅速传播,其行为严重损毁了闫德利的人格和名誉,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法院最终以侮辱罪、诽谤罪判处被告人执行刑期两年。这样较轻的惩罚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对等,因此建议,增加规定: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严重,则可从犯罪动机、谣言传播范围、社会影响、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衡量。
(2)提高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法定刑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然而,在网络时代,利用网络谣言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竞争手段层出不穷,这主要由以下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一是利用网络谣言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见效快。行为人只要故意在网络上散步有关竞争对手虚假的商品信息,便足以引发公众质疑,尤其是关系食品、药品行业,基于网络的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很容易使 企业受到影响。二是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违法成本低。《刑法》仅规定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结果造成利用网络谣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泛滥。如:20__年2月17日,网络传播的“皮革奶粉”谣言使伊利、蒙牛、三元、光明的股价应声下跌。一面是重大的经济损失,另一面是偏轻的刑罚,难以平衡。因此仿照诽谤罪的法定刑修改方式,对其可以修改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的情形可以在司法解释中予以补充,具体表现为影响范围大,影响难以消除、造成企业破产、引起、发生死伤结果等情形[17]。
四.结束语
综上论述,笔者从现行《刑法》罪名有关网络谣言的规制入手,分析其存在的漏洞、追诉困难、法定刑期偏低等问题,同时提出增设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建立自诉与公诉的衔接制度、提高法定刑期的建议。并对增设利用网络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法理基础及现实操作性做重点论证。从而形成对网络谣言这一危害行为刑法规制的严密法网,以期对司法实践中解决网络谣言问题产生现实作用。
网络的发展犹如一把双刃剑,带给我们高效便利的同时,泛滥的网络谣言充斥着我们的生活,侵犯了我们合法的权益,破坏了我们的社会秩序,上演着令我们惶恐的网络暴力。为网络健康文明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完善《刑法》对网络谣言的规制势必是有益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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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的危害例6
近几年来,我国的网络信息科技得到极大的发展,网络平台的信息传播范围和速度都得到极大的提升。因此,这也使得谣言可以借此平台更加快速、更加广泛的进行长波,而且极大的危害了公共的正常秩序,严重的影响了公民的正常生活与作息,是妨害社会管理的巨大毒瘤。以天津港“8・12”的爆炸事件为例,曾在5天之中就出现了高达27个不同版本的谣言,其中包括了“方圆两公里内人员全部撤离”“天津港爆炸死亡上千人”等捏造数据,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在2015年的自媒体进入到井喷时期,每个自媒体,甚至每个人都可以是信息的者或者传播者,这使得传统的信息传播方式变得更加普遍。从社区论坛到微博,再到微信朋友圈,信息传播变成了一项个人化的事情,而且自由的程度也变得越来越大。因此,不少的人借助互联网平台为渠道进行事件的传播和炒作,以期得到重视和解决。然而,这也是一种及其消极的事情,因为网络谣言也以此进行传播。因此,我国的相关法律也需要对传播网络谣言的行为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处理,构建一套完整的体系来对网络谣言犯罪进行预防和规制,从而正常的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维护网络环境的和谐发展。
一、 网路谣言的概念和社会危害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
首先,谣言是一种有目标的、缺乏事实基础的、在一定渠道进行传播的制造性言论。而这个目的可以是制造信息混乱、获利甚至是希望他人的利失等,这说明谣言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故意的行为。而谣言产生的主体可能社会之中的任意主体,不局限于个人、企业或是机构,甚至也可能是处于特殊时期的某些国家机关。谣言的内容通常缺乏具体的事实作为基础,或是当事者为了制造和传播的言论对其进行了部分的捏造,从而导致该言论完全失真、部分失真或是曲解事实。
网络谣言是将传播渠道的种差从谣言的从属概念之中剥离出来的具体情形,也就是说,网络谣言就是在传播渠道上对谣言进行限定获得其自身的定义。这进一步说明了,网络谣言的构成。首先,网络谣言是谣言的一种;其次,网络谣言也满足造谣者故意目的;再次,谣言的制造或者传播都以网络平台为渠道;最后,言论内容存在捏造或造假的成分。
(二)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
网络谣言的泛滥给社会秩序和个人生活都带来了巨大的危害。网络谣言就像 “毒瘤”一般,在无声无息之中对人们的正常生活进行扰乱和破坏。在网络危害事项的调查和研究中,不难发现,最受网民所痛恨的莫过于网络谣言和网络。现实生活之中,不仅网络技术的更新给网络谣言的危害性提供了基础,但是更多的是因为人们没有引起对网络谣言危害性的重视。然而,网络谣言的特点和“流感病毒”十分类似,其爆发和传播十分迅猛,但是又具有相当的潜伏性。然而,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又会使得网络谣言便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危害,导致社会人心浮动、时局动荡甚至动摇国本。
二、 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要求和底线
(一)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要求
保障宪法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前提要求。早在我国的古代社会,就有不少因为谣言传播而造成民众诱导冲击国家***权的现象。在具备了互联网这一传播利器之后,谣言的传播所带来的危害将更甚从前,以2010年山西“地震谣言”,2011年日本震后的“抢盐风波”,2012年的“***车进京”事件,2015年“天津爆炸”等事件所涉及的谣言为例。这些谣言发于网络,而且都对我国的国家***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如果不是当时加以控制,极有可能会引发社会的整体恐慌,尽管如此,还是造成不少经济上的混乱。
(二)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底线
坚守犯罪构成要件为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底线,刑法在规制网络谣言的过程中,需要引起对责任要件的重视程度。首先,网络谣言本质的虚假性和网络谣言变质的真实性。其次,责任要件是刑法规制网络谣言者的必要条件。最后,还需要对参与网络谣言的行为人进行主观心态上的考察。具体来看,当行为人具有某种动机,对言论进行故意编造而且缺乏事实作为依据时,这种原创型的网络谣言,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可以定性为直接故意。行为人也有可能是道听途说,把消息在网络上,此时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需要以是否主观认识到这是虚假信息而进行区分。
三、 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实践
刑法立法的应当遵循“罪责刑相适”的理念,同时这也是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判断准则,在实践网络谣言把握的中应当根据网络谣言的多样性进行适当的随机应变。具体来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判断标准主要体现在“刑法(罚)合理性三阶层标准”,也就是 “刑法界限的必要性”、 “刑罚种类的对应性”以及“量刑幅度的合理性”。因为不同种类犯罪在社会危害性上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因此,需要根据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来确定合理的刑罚幅度,这也是司法适用的“比例原则”,司法机关需要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来确定量刑,对案件进行综合性的考察和分析,使得所判刑罚的标准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等相适应。具体到网络谣言的问题之上,也要考虑到这类问题的多样性,根据具体价值和危害性的差异,具有不同价值和社会危害性,在入罪门槛上应该有所不同,对其刑罚应该有不同的幅度在打击力度上也要有不同宽紧度。
结束语
近几年的网络谣言在互联网用户爆发式增长的过程中变得严重,正是由于虚拟网络环境虽然具备信息传播的便利性,但并没有现实空间里对信息的辨识度,导致网络谣言在广泛传播,造成巨大危害之后才开始被人们所辨识并辟谣。因此,网络谣言的治理需要采取防控结合的综合模式。一方面是强化主流文化体系和渠道的构建,提高***府的公信力;另一方面也需要强化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管理,完善对网络言论的保障机制,规范信息传播的责任,强化公民意识。刑法作为社会维稳的重要保障,对于公民合法权益保障具有相当的现实意义。因此,对于网络谣言犯罪的规制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进行约束,首先是对传播和散布网络谣言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和手段进行辨识,并且根据其所引发的不同危害结果来进行不同的处置,达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打击犯罪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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谣言的危害例7
网络无国界,谣言无止境,而两者结合在一起产生的网络谣言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3月底,上海、安徽相继发现3人感染H7N9禽流感,其中2人死亡,1人病情危重。近半个月来,随着感染H7N9禽流感人数的不断增加,H7N9禽流感***情的防控成为了全国网民关注和热议的焦点。然而,在全民谨防H7N9禽流感的当头,却有人在无根据的情况下,在网络上制造、散播有关H7N9禽流感***情的谣言,弄得人心惶惶,导致公安机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排除虚假的信息、消除影响。短短半个月的时间,浙江绍兴、陕西西安、辽宁沈阳、安徽合肥等全国各地纷纷出现了散播H7N9禽流感***情的网络谣言的事件。
一、网络谣言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谣言,是指在网络这一特定的环境下,网络使用实体以特定方式传播的,对网民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以散播H7N9禽流感的网络谣言来讲,就是网民通过微博、QQ空间、微信、贴吧等媒介,对最近备受关注的H7N9禽流感***情进行无根据的、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使得部分网民信以为真,不仅引起社会恐慌,也使得***府面临信任危机。正如一些学者所言,网络科技的内在特点使得谣言流传的广度与速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谣言的影响力也被逐渐放大和极化。
网络谣言相较于传统的谣言,由于插上了网络媒介这个“翅膀”,使得网络谣言具有比传统谣言更加显著的特征:
1、传播速度快。一则H7N9禽流感***情的网络谣言通过新浪微博、腾讯微博的转发功能、电子邮件、QQ群等的群发功能等可同步向数百万计的网民发送。网络谣言在几分钟或者几个小时内就能传遍整个网络空间或者全世界。而且,网络谣言不受传统口头传播的时空束缚,传播速度之快常常让人措手不及。
2、波及范围广。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在京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越来越庞大的网民群体,让网络谣言波及更多的人群。就像H7N9禽流感***情的网络谣言,短短数日就传遍全国各地,引起各地公安机关的高度警惕。
3、频发性高。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和开放性使得造谣者愈发放肆。H7N9禽流感***情被报道以来,半个多月,及时许多造谣者都受到行***拘留的处罚,但是仍然有后继的造谣者散播禽流感***情谣言。他们在这个虚拟的网络空间中,面对的是电脑屏幕或手机屏幕,而不是直面广大民众,这就使得他们的社会责任感被无形削弱,从而更加肆意地编造和传播谣言。
4、危害性大。在某种程度上,网络谣言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和破坏力。网络谣言可能引发社会群体心理恐慌,使得整个社会弥漫着紧张和恐惧的气氛。例如散播H7N9禽流感***情的网络谣言,弄得人心惶惶,寝食难安。同时,网络谣言会干扰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或其他伤害,比如日本核辐射所引发的“抢盐事件”,造成盐价暴涨。
正是由于网络谣言具有以上种种特征,使得造谣者、传谣者日益青睐网络,使网络成为绝佳的造谣、传谣犯罪工具,也才使得网络谣言难以得到有效的整治。有些学者指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所体现的惩罚措施,显然和网络谣言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不能相对应,过轻的惩罚不能有效地阻止这一类行为的继续发生,起不到威慑的作用,也不能很好地保护社会秩序。因此有必要将这一行为纳入到刑法当中去,利用刑事手段打击这一行为。
二、网络谣言犯罪的行为认定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在为人们提供各种便利的同时,也在孕育、传播着各种各样的谣言。各色网络谣言总能在一些事情上推波助澜,将本来微不足道、甚至不存在的事件演化为重大的公共事件。对于哪些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应当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
第一,造谣者、传谣者具有主观故意,而且必须是直接故意。刑法是具有谦抑性的,对于某一行为,不能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归到刑法调整的范围里面,还是应该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只有有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在实施造谣、传谣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才能将其纳入刑法考察的范围。对于那些不知内容真假,而发帖或者转帖的,即使后来经过查证内容失实,也不能认定为网络造谣行为。对于过失给他人造成精神上或者财产上损失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予以解决,而不宜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另外,网络造谣者、传谣者的主观故意必须是直接故意。网络影响力的不确定性,传播过程的角色模糊性,无论是发帖者还是组织者都很可能难以控制事件的发展,对犯罪主观方面的把握才必须更加严格,否则可能误伤舆论。
第二,制造、传播的必须是某种虚构的事实。所谓捏造,就是无中生有,凭空制造虚假的事实。如果网民所发表的帖子或微博等内容是确实存在的事实,或以讹传讹,确有其事但有些出入,或者只是做一般夸大的表述,一般不宜认定为网络造谣行为。对于网络谣言犯罪行为来说,如果只是单纯地捏造事实、编造虚假恐怖信息,但没有在网络平台上,或者只是在自己加密的博客或QQ空间日志当中宣泄情绪,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行为。
第三,区别对待网络谣言所针对的对象。如果网络造谣、传谣行为针对的是普通民众,那么只要认定网络造谣、传播者具有主观故意,并且所制造和传播的虚假事实确实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害,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而如果网络造谣、传谣行为针对的是国家权力机关或公众人物,那么对于公众人物的刑法保护应该有所节制,在诉讼法上,应从证明程度上加大难度,体现对言论自由的保障。
第四,网络造谣、传谣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对于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只要行为人所捏造的虚假事实确实给他人、社会或者国家带来现实的危害,并且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网络谣言犯罪。我们之所以要对网络谣言予以刑法规制,就是因为该行为会给他人、社会和国家带来一定的危害结果。如果一则网络谣言,虽然是造谣者、传谣者蓄意捏造、散播的,但是其夸张程度足以使网民认识到它的虚假,也就不可能对被造谣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对于这种行为,也就不需要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予以打击。
网络造谣、传谣行为只有符合上面四个方面的要求,我们才应该将其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对于网络造谣、传谣的犯罪行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注事实,讲证据。
三、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
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谣言,社会公众往往是怀着“宁可信其有”的心态,而不去仔细辨别信息的真伪,并且将其转发给自己的好友。如果对网络谣言不及时辟谣和管制,势必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我们必须加大对网络谣言的制裁,对于那些危害严重的网络谣言追究刑事责任,是极其必要的。
我国《刑法》中在规制网络谣言方面的相关罪名主要有以下几个:
第一,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造谣者、传谣者所制造和传播的谣言必须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可推知的特定的人,才能构成诽谤罪。网络造谣者、传谣者明知自己制造或散播的网络谣言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结果。另外,诽谤罪是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所以只有网络谣言的受害人提出告诉,对网络造谣、传谣行为才能进行立案侦查,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针对的也是特定的公司、企业。比如,行为人在微博上发帖称某公司的某产品服用后会导致胎儿畸形,或者导致儿童智商下降等虚假信息,该行为损害了某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所以,可以将其定性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第三,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名针对不特定个人、公司、企业等的谣言,用以严厉制裁意在制造社会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成立本罪要求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如果只是单纯使特定的个人、单位产生恐惧心理,而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不能认定为该罪。
第四,其他罪名。除了上述三个主要的罪名之外,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还可能包括,煽动颠覆国家***权罪、煽动***国家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组织、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利用会道门、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战时造谣扰乱***心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四、网络谣言的刑事立法完善
法律是具有滞后性的,是存在漏洞的。通过上诉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目前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体系是存在缺陷的,需要通过刑事立法来进行完善。
首先,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要求行为人所捏造并散播的虚假信息是恐怖信息,所以只要针对非特定对象的网络谣言没有被定性为“虚假恐怖信息”,就不能被定性为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也就无法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而这些针对非特定对象的网络谣言如果扰乱社会秩序,也就只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的规定对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处罚,而刑事手段却无能为力。有学者提出,应当扩展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适用范围,从仅仅制裁“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的“恐怖信息”,扩展到制裁“编造、故意传播”所有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虚假信息。所以,我们应该考虑通过刑法修正案,取消“编造爆炸威胁、生活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的限度规定,从而扩大该罪名打击的范围。
其次,我国《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罪名的法定刑过低,不能做到罪行相适应。诽谤罪的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最高刑为二年有期徒刑。所以,可以考虑提高这些犯罪的法定刑。具体来说,对于诽谤罪,可以考虑增加规定:“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首先,将原先的“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改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然后,再增加规定:“给他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文为华东***法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33221)“我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及其立法完善”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巢乃鹏,黄娴.网络传播中的“谣言”现象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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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4):823.
[6]张明楷.刑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1(4):741.
谣言的危害例8
1、正确处理科学与谣言的关系首先应该意识到在信息平民化的现代社会中,敏感性网络谣言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公共安全的重要风险源之一。简单化的价值判断只会妨碍人们对它的正确理解,无法揭示谣言信息传播的社会机制,不利于人们采取有效的治理对策来规避、化解谣言。
2、基于此,需要首先明确界定网络谣言的内涵与外延,指出其具有遮蔽事实与揭示真相的双重可能。
3、针对治理网络谣言的寒蝉效应困境,应该正确处理网络谣言和舆论监督的关系,完善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处置危害严重的网络造谣者,切实打通主流媒体舆论场和民间舆论场的鸿沟,最终避免群体性、危害性网络谣言事件的发生。
(来源:文章屋网 )
谣言的危害例9
2010年5月7日,美国皮尤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表明,有32%的美国青少年曾经有过被人在网上散播谣言、未经允许公布私人电子邮件、收到威胁性信息、未经允许上载令人难堪照片等欺凌和骚扰的经历。
为有效管理互联网,美国国会及***府各部门先后通过了《电脑犯罪法》、《通讯正当行为法》等约130项相关法律法规,对包括谣言在内的网络传播内容加以规制。2012年1月1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正式生效的一项新法规定,校方有权将有利用互联网散布谣言等“欺凌行为”的学生予以停学或开除。
印度 | 散布虚假、欺诈信息最高可判3年有期徒刑
2008年孟买连环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印度对相关法律作出修订,规定对在网上散布虚假、欺诈信息的个人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对故意利用计算机技术、破坏国家安全或对人民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者,可判处有期徒刑直至终身监禁。
2010年9月起,印度***府为维护国家安全,要求对黑莓邮件、即时通讯等通讯软件,以及脸谱和推特等社交网络平台进行监控,并多次要求上述网络运营商协助***府删除涉嫌违法网络内容。
英国 | 谣言治理是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
在英国,谣言治理是整个社会危机管理的一部分。为此,英国在社区设立了公民咨询局,主要职责就是向民众答疑解惑,对社会问题正本清源。
公民咨询局与***府、议会等各方面联系密切,因此能保证在提供咨询时具有权威性。英国的实践证明,谣言控制中心或咨询中心在社会动荡、自然灾害等危机时刻能及时把真实信息传播出去,从而达到社区和谐、社会稳定的作用。在一些特殊历史时期,为确保社会稳定,北爱尔兰还曾发动过“反谣言、反恐吓”运动。
法国 | 网民和记者成立辟谣网站谣
言的危害让法国人震惊。2011年9月30日,法国各地数百名中学生冲上街头,抗议***门取消一个月的假期。法国***门表示从没有这样的决定。原来只是***会议上,曾有人提出将学校假期缩短15天,结果被讹传并导致抗议活动。
针对各种谣言,法国一些网民和记者自发成立了“停止传谣”等辟谣网站。该网站的主页上写着:“本网旨在利用网络提供真实信息,替代那些口耳相传的虚假信息。”
西班牙 | 培训“抵制谣言人”
西班牙巴塞罗那市***府设立了“抵制谣言人”岗位,招募和培训工作人员,专门从事破除谣言和向社区邻里传播真相的工作。公民在日常生活或旅行途中遇到谣言,也有即时辨析的途径。
例如,有人抱怨“当前享受公寓补助的都是外国移民”时,抵制谣言人迅速加以澄清:“今天收到公寓补助的人中,外国移民比例为1/20。”
日本 | 通过行业协会防止谣言传播指令
2011年东日本大地震发生后,关于地震及福岛核事故的各种谣言在网络上迅速流传,给国民造成极大恐慌。
日本总务省通知,要求“电气通信事业者相关团体”所管辖的电气通信事业者在保证报道的同时,采取为大众所知的必要措施,以消除谣言的危害。
墨西哥 | 为打击谣言修订刑法
前不久,墨西哥韦拉克鲁斯州两名教师利用社交网站散布消息,称部分学校遭到袭击,学生被绑架,从而引发社会恐慌,造成该州交通瘫痪。为了打击类似谣言,该州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造谣称存在爆炸装置、武装袭击以及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化学、生物或有毒物质,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可处以1年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谣言的危害例10
以网络、手机为代表的新媒体,以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博客、播客等新媒体形态,使得信息传播的速度变得异常的快。网络和手机等新媒体,实现了信息传递的即时性,实现了危机管理的同步性。
一方面,新媒体开放互动的特性拓宽了受众获取公共危机信息的渠道,新媒体由此真正实现了信息的共享。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不但能使信息瞬间生成、瞬间传播,而且还能即时开放互动、高度共享,遍布全球的互联网为用户提供普遍、可靠、方便的进入途径,体现了自由开放的理念和打不烂、堵不住的设计原则。新媒体使信息的传受双方互动交流真正成为了现实,互动性是新媒体区别于传统媒体最大的优势之一。在网络上,受众既是信息的消费者,又是信息的制造者。
另一方面,新媒体中把关人的弱化导致公共危机信息失真。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互动性,网络把关弱化,受众与传者之间的界限模糊,这就带来了网上信息缺少公信的问题,对公共危机信息过分夸大、无中生有的挑动、谣言传播、小道消息流行、非理性的推断、社会心理的随意放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社会动荡,增加了***府危机管理的难度。
近几年,国内外的每一重大事件,几乎都在网络媒体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和激烈的辩论。山西黑砖窑事件、南京彭字案、华南虎、平江虎、妻难产丈夫拒签字致妻身亡、艳照门……每次网络事件都产生了强大的社会影响力。网络空间的话题往往聚焦在社会热点、社会阴暗面和一些突发事件的负面效应上,而且言论往往一边倒,互联网成为意识形态的主战场,深刻的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工作。只有澄清事实、及时传播,才能使谣言没有可乘之机,这种形势要求我们重视网络舆论引导,积极应对突发事件。
以即时、互动为特点的网络,为公众表达民意,参与经济、社会及***治生活,提供了一个方便快捷的舆论平台。但它也是双刃剑,网络论坛利于网友快捷表达观点,便于直接收集民意,同时也容易放大不稳定情绪。如何引导网上舆论,让主流声音占领网络阵地,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网络舆论具有口水效应、眼球效应、减压阀效应、少数人控制效应、局部事件放大效应。这就要求我们更新观念,争分夺秒抢发突发事件新闻稿,先上网,后见报,先简报,后详报,占领网上发言主动权和主导权。新闻,早报比迟报好,自己报比别人报好,主动报比被动报好。危机中新媒体的预警功能
有人将手机短信称为“第五媒体”,短信具有传播的超时空特性。从空间上看,信息无处不在,短信可以跨地域的传播信息;从时间上看,信息从传者到受者,手机短信实现了瞬时传播。短信的优势在于突破了终端设备的局限,可以随时随地收发信息,时间快、范围广、功能强,文字、***片、声音都可以及时快速的传递给受众,极大的便利了社会生活。
正是由于手机短信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其在危机预警中发挥着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作用。对于关系全民利益的紧急事情,***府短信平台可以广发短信,务求每个手机短信用户都收到。***府部门利用短信这一手机功能传播和各种公益信息、做好灾害预警预报,最大程度的减少损失、安定社会。
手机短信目前正以其快速、便捷、覆盖面广的特点,成为灾害预警信息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预警信息包括气象灾害、地震预报、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等。据中国气象局介绍,正在建设中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系统”拥有强大的、多手段的信息传播能力,手机平台也是其一。目前全国气象信息的手机平台拥有8000多万用户,一旦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气象部门将把预警信号进行短信群发,特别是使全国各地防汛人员第一时间得到气象资料。相信在未来,手机短信灾害预警体系将更加无微不至、无所不在。新媒体使谣言止于公信
手机短信给人们交流信息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方便,但在短信给人们带来方便之时,也出现了人们所没有预料到的问题,近年来的谣言短信是个典型例子。从“西瓜注射红色素”、“香蕉乙烯催熟有毒”等谣言到“定安三富婆搞死一男。眭’服务者”的谣言,从“海南香蕉中发现类似于人类SARS的病毒”到“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谣言,谣言短信――这种借助现代工具传播的畸形消息,已在与人们生活密切联系的各个领域铺天盖地、席卷而来,正呈现泛滥之势,严重扰乱公众的正常生活秩序,成为一种社会公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