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1
一、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三、学校应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卫生安全岗位职责(详见附件),并且有相应的工作记录。
四、严格把好食品的采购关。食堂采购员必须到持有卫生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应相对固定食品采购的场所,以保证其质量。
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三)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
(四)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五、食品贮存、加工及供应、餐具消毒等应严格按照《市学校食堂卫生管理》的要求执行。
六、学校食堂(包括学校自办食堂和承办食堂)必须以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食品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市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学校食堂只能提供蒸饭、热饭、热菜、烧汤等服务。
七、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必须定期参加有关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2
1、禁止采购以下食品:
(1)禁止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2)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3)超过保质期或不符合食品规范规定的定型气装食品。
(4)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的食品。
二、贮存
1、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储存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三、食品的加工、存放
1、食堂的炊事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 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作原料。
2、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度。
3、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不得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四、食堂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1、食堂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
2、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都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 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3、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症状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4、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戴戒指等。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五、剩饭剩菜的处理
1、食堂管理人员应精确预测就餐人数,合理安排当餐饭菜的数量,饭菜尽量少剩或不剩。
2、食堂剩余食品必须冷藏,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食用。
3、对剩饭剩菜的保管、处理,要有专人负责,并作详细记录。
4、食堂负责人要严格对待剩饭剩菜的处理情况做好食堂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六、食堂留样要求的记录
1、食堂对外供应的所有食品、成品应安排专人负责,进行留样。
2、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3、对留样食品的时间、菜名等其他留样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负责人签字。
4、留样人员要切实重视食品流样工作的重要性,对留样的记录情况,食堂负责人检查、签名,相关记录至少保存12个月。
七、食品清洗和消毒
1、各食堂应制定清洗和消毒制度,以保证所有食品加工操作场所清洗卫生,防止食品污染。
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gbl4930.1《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卫生标准》和gbl4930.2《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等有关条款和标准。
3、采用化学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和食品接触面。
4、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在保持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5、做好餐具消毒的记录工作,对消毒的器具数量及其它情况进行记录,负责人签字。
八、库房卫生要求
1、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
2、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库房的构造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且易于维持整洁,库房内应设置数量足够的物品存放架,其结构及位置应能使储藏的食品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厘米以上,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的搬运。
4、除冷库处的库房应有良好的通风、防潮设施或条件。
九、食品处理区(后堂)及餐厅的卫生要求
1、食品处理区地面应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铺设且应平整、无裂缝。
2、粗加工、切配、餐具消毒等需经常冲洗场所,易潮湿场所的地面应易于清洗、防滑并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高度。
3、设备的摆放位置应便于操作、清洗、维护和减少交叉污染。
4、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原料加工中需配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的工具和容器宜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5、凉菜专间内应当由专人加工制作,非操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不得在专间内从事与凉菜加工无关的活动。
6、凉菜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前应更换洁净的工作衣帽,并将手洗净,消毒,工作时宜戴口罩。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3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街头食品是指食品加工经营者在城区街头或其它公共场所临时加工经营的直接入口食品(主要指早餐摊、夜排档、相对固定或流动的食品摊点加工经营的食品)。
第四条城区街头食品卫生综合管理工作由区城管局负责,卫生、工商、建设、**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加强街头食品卫生的管理。
第五条街头食品经营摊点实行总量控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相对集中、分类管理原则进行设置。
街头食品摊点的布点方案纳入城区临时摊点设置布点方案。
第六条街头食品摊点的经营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周围环境清洁,25米内无非水冲式厕所、污水坑塘、开放式垃圾堆、畜禽养殖或销售市场等污染源;
(二)供应湿式点心、饭菜的须有供水点,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排水通畅;
(三)各类摊点有相应统一样式的食品加工和售货亭棚,并符合卫生要求;
(四)使用餐(饮)具的(不含一次性餐饮具),应有相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五)有密闭的垃圾、废物收集设施;
(六)符合城市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街头食品摊点加工和售货亭棚的统一样式,由城管部门统一设计制作。
第八条街头食品经营权取得及其管理按《**区城区临时占道摊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取得街头食品摊点经营权后,街头食品经营者凭城区临时占道证向卫生、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卫生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
第十条为方便经营者办理申报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建设、城管、卫生、工商等部门应建立联合办公等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街头食品加工经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有城区临时占道证、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临时卫生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并做到亮证、定点、定时经营;
(二)遵守食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餐具、用具、容器的清洗、消毒、保洁等卫生管理制度。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工作台面以及货架、橱、柜必须清洁、无毒无害;
(三)食品与食品辅料必须新鲜、洁净、无毒、无害,符合卫生标准;
(四)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应当有清洁外罩或覆盖物,出售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并附带清洁无毒的包装材料,防止食品污染;
(五)食品包装材料应无害无毒,符合国家标准;
(六)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上岗,保持个人卫生及营业场所和周边区域的环境卫生,每日清除污水、垃圾、污物;
(七)爱护公共财产和公用设施;
(八)不得违章占道经营,不得乱建、乱搭或乱扔废弃物;
(九)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禁止出售下列食品:
(一)瘟***禽畜和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制品;
(二)霉烂变质、污秽不洁或含有有毒物质(包括污染毒质)的食品;
(三)掺杂使假、伪造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
(四)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容器、废旧书报等盛装的食品;
(五)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六)区***府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为防病需要,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十三条卫生部门负责街头食品卫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审查发放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临时卫生许可证;
(二)对食品制作、销售情况进行卫生监督;
(三)开展技术指导,必要时对食品、餐具等开展采样检验,对是否符合食品卫生规定标准作出评价;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
(五)对食品污染事故和食物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六)协同城管部门取缔无证食品经营摊点;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工商部门负责街头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下列管理工作:
(一)对符合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凭临时卫生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二)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对街头食品进行感观检查,查处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要求的食品及假冒伪劣食品;
(三)对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负责街头食品卫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对城区街头食品卫生进行综合管理,协调各职能部门联合***;
(二)制定、实施街头食品经营摊点设置布点方案;
(三)对街头食品摊点经营权实施许可;
(四)取缔无证街头食品经营摊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设摊经营、乱搭、乱建和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义务或者乱倒乱扔垃圾的,由区城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4
1
根据“按需购进,择优选购”的原则,依据市场动态,库存结构及质量部门反馈的信息编制购货计划,报中心产品部批准后执行.要建立供销平衡,保证供应,避免脱销或品种重复积压以致过期失效造成损失。
2
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中心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食品。
3
要认真审查供货单位的法定资格,经营范围和质量信誉,考察其履行合同的能力,必要时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现场考察,签订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注明购销双方的质量责任,并明确有效期。
4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5
质量管理部门要做好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工作.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以及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和样品实样,执行《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制度》。
6
购进食品应有合法票据,按规定做好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购进记录保存至超过食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7
严禁采购以下食品:(1)无《卫生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的食品.(2)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3)有毒,变质,被污染或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4)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5)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
二、贮存制度
1
所有入库食品都必须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核实产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相符后,方准入库。
2
仓库保管员应根据食品的储存要求,合理储存食品.需冷藏的食品储存于冷库(温度2-10℃),需阴凉,凉暗储存的储存于阴凉库(温度不高于20℃),可常温储存的储存于常温库(温度0-30℃),各库房均应有避光措施,相对湿度应保持在45-75%之间。
3
食品应离地,隔墙10cm放置,各堆垛间应留有一定的距离.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示标志的要求规范操作,堆放食品必须牢固,整齐,不得倒置;对包装易变形或较重的食品,应适当控制堆放高度,并根据情况定期检查,翻垛。
4
应保持库区,货架和出库食品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等工作。
5,应定期检查食品的储存条件,做好仓库的防晒,温湿度监测和管理.每日上下午各一次对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检查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
6,应根据库存食品的流转情况,定期检查食品的质量情况,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在该食品存放处放置“暂停发货”牌,并填写《质量问题报告表》,通知质管部复查并处理。
三、销售制度
1
所有销售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和产品知识培训后方能上岗。
2
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正确介绍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作用,严禁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食品的宣传。
3
严禁以任何形式销售假劣食品.凡质量不合格,过期失效,或变质的食品,一律不得销售。
4,销售过程中怀疑食品有质量问题的,应先停止销售,立即报告质管部,由质管部调查处理。
5
卫生管理员负责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及防污染等工作,指导营业员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做好营业场所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如温湿度超出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确保食品的质量。
四、售后服务制度
1
中心应建立一支专业的售后服务队伍,负责解答和处理顾客对食品的保健功能,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注意事项以及质量问题的咨询和投诉。
2
售后服务部应建立售后服务档案,对顾客提出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予以登记,定期汇总上报中心相关部门。
3
定期开展用户访问,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及时向质量管理部门反馈客户质量查询或投诉信息,并落实相关质量改进措施。
4
对消费者投诉的质量问题,应在接到信息后第一时间予以处理,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中心分管负责人,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5
营业场所内应设立顾客意见本,服务公约,服务电话和行业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便于消费者监督。
6
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积极予以采纳,并予以感谢。
7
制定便民服务措施,提供义务咨询,免费送货上门等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
五、经营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1
中心全体员工均应保持经营场所的干净,整洁。
2
经营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3
经营场所内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杂物等。
4
任何员工不得将易燃,易爆等物品带入经营场所内。
5
个人办公区间物品应摆放整齐,办公台上不得摆放与办公无关的物品。
6
不得在经营场所内用餐,如需用餐需在中心统一规定的区域内。
7
注意个人卫生,不得穿背心,拖鞋进入办公区域。
8
灭蚊灯,老鼠夹,杀虫剂应保持有效状态,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卫生管理员,卫生管理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六、仓库卫生管理制度
1
仓库划分为待验区,合格品区,不合格品区,各区应放置明显标志。
2
所有入库产品应分区,分类摆放在规定的区间,出入库帐目应与货位卡相符。
3
应根据食品的性能及要求,将食品分别离地整齐存放于常温库,阴凉库或冷藏库,并保证食品的质量。
4
应合理使用仓容,堆码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库存食品应按保质期远近依序存放,先进先出,不同批号食品不得混垛。
5
仓库内应保持干燥,整洁,通风,地面清洁,无积水,门窗玻璃洁净完好,墙壁天花板无霉斑,无脱落,防虫,防鼠,防尘,防潮,防霉,防火设施配置齐全,措施得当。
6
仓库应定期做好清洁卫生消毒工作,每日进行防蝇,防鼠,防蟑检查和打扫卫生,每月进行一次消毒,杀菌,并作好记录。
7
非仓库员工不得进入仓库.进出仓库要换仓库专用鞋预防灰尘。
8
仓库内不得吸烟,喝酒,进食,不得存放与食品存放无关的私人杂物,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七、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
从事经营活动的每一位员工每年必须在区以上医院体检一次,体检除常规项目外,应加做肠道致病菌,
胸透以及转氨酶,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2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精神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与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3
员工患上述疾病的,应立即调离原岗位.病愈要求上岗,必须在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4
中心发现有患传染病的职工后,相关接触人员必须立即进行体检,确认未受传染的,方可继续留岗工作。
5
每位员工均有义务向部门领导报告自己及家人身体情况,特别是本制度中不允许有的疾病发生时,必须立即报告,以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6
在岗员工应着装整洁,佩戴工号牌,勤洗澡,勤理发,注意个人卫生。
7
应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档案至少保存三年。
八、人员培训制度
1
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维修,保洁,仓储,服务等人员,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各自的职责接受培训教育。
2
质量管理部负责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报总中心批准后下发实施.行***部门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并负责建立职工教育培训档案.
3
培训方式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中心的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4
新录入员工,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与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岗位职责,各类质量台帐,记录的登记方法等.培训结束后统一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5
参加外部培训及在职接受继续学历教育的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相应的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行***部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6
企业内部培训教育的考核,由行***部门与质量管理部共同组织,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可选择笔试,口试,现场操作等考核方式,并将考核结果存档。
7
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等工作的参考依据。
岗
位
职
责
一、部门负责人岗位职责
1
对中心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保证中心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规章。
2
负责建立,健全中心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中心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
3
负责签发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他质量文件,负责处理重大质量事故,定期组织对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4
负责对食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对中心购进的食品质量有裁决权。
5
负责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策在中心内部的贯彻实施。
6
负责选拔任用各方面的合格人员,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二、食品卫生管理员岗位职责
1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行***规章,严格遵守中心的质量和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食品的卫生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2
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保持内外环境整洁,保证各种设施,设备安全有效。
3
每年负责安排中心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
4
负责监督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检测和记录,保证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食品的质量。
5
保证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发现可能影响食品质量的问题时应立即加以解决或向总中心报告。
三、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各项***策,遵守中心各项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特别是采购和销售方面的管理制度。
2
对购进的食品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条款,认真检查供货单位的《卫生许可证》,《工商执照》和食品的《批准证书》,《检验合格证》,对食品逐件验收。
3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5
4、所提供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味、美等感官性状。严禁购入腐败生虫、过期变质、假冒伪劣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师生健康有害的食品原料。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6
第三条工商行***管理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设立集市的登记;对集市举办者进行管理、监督;对集市场地和上市的食品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组织集市食品卫生检查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查验集市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有关营业证照;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卫生行***部门负责集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主要职责是:进行食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协助培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检查;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进行食品卫生评价,公布食品卫生情况;对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并采取控制措施;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乡镇人民***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工商行***管理部门和卫生行***部门实施本规定。
畜、禽的检***工作由兽医检***机构负责。
商业、水产、环卫、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切实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集市应当根据食品分类,划行归市,分段设摊,合理布局,设置符合卫生标准的水源及其他公共卫生设施,保持环境整洁,防止交叉污染。
集市举办者应当配备食品卫生检查人员,负责集市中有关证照的查验和上市食品的一般卫生检查以及食品生产经营者个人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集市经营食品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出售的各类食品,必须清洁卫生,无毒无害,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
(二)肉品、内脏、鳝丝等食品,必须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查验,加盖查验合格章或者发给合格牌证后,方能出售;
(三)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店、摊,应当持有工商行***管理部门核发的有关营业证照,其中按照市卫生行***部门规定需要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先向卫生行***部门申领《食品卫生许可证》;
(四)在当年十一月至次年四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必须持有兽医卫生检验合格证明,在五月至十月期间生产经营食用畜禽血的,还必须经市卫生行***部门许可。
第六条禁止在集市经营下列食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河豚鱼、野蘑菇等有毒动植物以及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
(三)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四)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包括野味)肉及其制品;
(五)死的黄鳝、甲鱼、乌龟、河蟹、蟛蜞、螯虾及死的贝壳类水产品;
(六)毛蚶、泥蚶、魁蚶和一矾海蜇、二矾海蜇、咸烤虾以及未经市卫生行***部门许可生产的醉制或者腌制的蟛蜞、虾、蟹、泥螺等生食水产品;
(七)腐烂、削皮的瓜果;
(八)使用污秽不洁或者被农药、化肥等有毒有害物污染的容器、包装材料盛装的食品;
(九)市卫生行***部门为预防疾病等特殊需要,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食品;
(十)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食品卫生规定的食品。
第七条因不符合新鲜销售卫生要求而不能直接销售的水产、肉类等食品,经食品卫生检查人员或者食品卫生监督员指导加工后,符合卫生要求的可以出售。
第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由集市举办者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应当负损害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卫生行***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在集市中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行为的,由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集市内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国家和本市卫生要求的,责令责任者改正,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工商行***管理部门和卫生行***部门作出行***处罚,应当出具行***处罚决定书。当场收缴罚没款的,应当出具市***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在集市生产经营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工商行***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的管理。
当事人对工商行***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部门的具体行***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行***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复议或者提起行***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行为的,作出具体行***行为的工商行***管理部门和卫生行***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工商行***管理人员和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任务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身分证件。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7
一、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自年卫生部在部分地区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以来,各地以学校食堂和餐饮业为切入点,结合当地情况积极落实,取得初步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实践证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对提高食品卫生监管效能、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自身管理和诚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地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学校食堂全面实施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卫生、教育行***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各自的职责,制定工作方案,部署工作要求,确保此项制度在学校食堂顺利推行。
二、各级卫生行***部门要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和《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加强和规范学校食堂及小卖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省级卫生、教育行***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省农村学校食品卫生现状进行调研,特别要对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农村学校食堂存在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本着依法管理和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分类管理办法和要求。
三、加强对学校承包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省级教育、卫生行***部门要按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规定》要求,研究制定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者资质的规定,要对学校食堂承包合同中学校及食堂承包者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中的职责进行明确和细化,并统一合同范本,以确保各项食品卫生管理责任落实到位。
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例8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及甚至生命安全,事关重大。因此,学校必须要认真贯彻实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安全法》以及***、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主动争取卫生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帮助,努力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下面我就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谈谈如何搞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
一、明确职责,落实措施。
学校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和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了学校安全台账,食堂建立了原材料进出库台账,实行了食品卫生安全目标管理制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考核,并将检查考核的结果与绩效和评先、评优挂钩,确保了食品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二、宣传到位,提高认识。
为进一步提高教师和后勤工作人员对学校食品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校领导逢会必讲,并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常抓不懈,警钟长鸣,不能存有丝毫的***思想和侥幸心理。针对一些特殊季节、突发事件,及时召开紧急会议,部署食品卫生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等事件的发生。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利用广播、橱窗、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卫生安全知识宣传,将食品卫生安全知识贯穿于各项活动之中,提高食品从业人员和学生的食品安全卫生意识,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为了进一步提高学校和幼儿园食堂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2012年10月17日学校派2 名食堂管理人员参加了海南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
三、加大投入,改善条件。
加大学校食堂改造力度,加大对学校食堂设施、设备的投入,我校结合新一轮学校标准化建设,对食堂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标准配置学校食堂设施,改善食堂卫生环境,及时添加或更新食堂从业所必需的物品,如压面机、拌面机、散饭车等12万元的设备。进一步提高了食堂卫生工作的效率和工作的质量。
四、规范运行,降低隐患。
一是学校食堂的食品实行定点采购制度和索证票据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并落实到位,确保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不出差错。米、面、油、盐统一管理供应。坚决杜绝肉制品来路不明或腐蚀、变质、过期、“三无”产品以及假冒伪劣食品的进入。在此基础上建立了食品原料采购台帐制度,做到查有实据。二是实行每天汇报制度,由各食堂上报当天菜谱。三是学校食品加工场所卫生条件和空间符合要求,食品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良好。四是学校后勤处设有专用冰箱来贮存当天食堂的肉菜品,食品48小时留样并做好记录。五是餐饮具清洗、消毒符合要求,做到一日3餐饭后用消毒碗柜进行消毒,清水冲洗。六是食品安全保卫制度落实情况良好,学校不定期对食堂进行检查和督导,有效化解学校饮食安全工作风险责任,切实保证学校食品卫生安全按照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认真落实。七是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必须按食堂操作程序规范化的进行操作,严格实行学校食堂操作间人员出入制度等。
五、措施扎实,集中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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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严把卫生许可关
卫生许可是卫生部门的主要职能,按照《行***许可法》、《山东省卫生行***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上级卫生行***部门关于卫生许可证发放操作程序,健全了监督员现场验收签字,法制科审核,卫生局分管局长签批的机制,落实了“谁发证谁管理”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卫生许可行***行为,严把卫生许可关,确保生产经营条件符合卫生要求。五月份共审查发放卫生许可证户;完成健康查体1570人,检出患职业禁忌症8人,调离8人,调离率100%。
二、继续推行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创新食品卫生管理模式
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在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量化分级管理和验收评审量化分级管理措施,采取百分制考核,更加直观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优劣情况,促进食品卫生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目前,全区实施量化分级管理率达到95%以上。通过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实施,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硬件设施、卫生条件及自身管理水平得到大幅度的提高。根据全国、省、市关于卫生监督工作中心下移的工作要求,卫生监督所针对当前镇村无卫生监督网络的现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在去年实施了“管、综、联、服”监管模式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食品卫生监管工作再作细化、分解,实行条块结合,即将原来大部分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任务由一个科室承担分为四个科室承担,努力争取做到食品卫生监管全覆盖。
三、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夏季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根据老百姓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省市专项检查工作要求,确保食品安全不出问题,集中精力,集中人力,深入开展了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后组织开展卫生许可证、夏季食品卫生、农村食品卫生、集贸市场、冷冻饮品、熟肉制品、农家乐桶装饮用水、学校食品卫生等专项整治活动。重点对食品卫生许可证持有情况、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情况、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验收制度、台帐记录情况、餐具消毒情况、卫生状况等进行了检查,向餐饮单位发放卫生要求须知,统一了台帐登记本,与210家餐饮单位、食品企业负责人签定了《食品卫生安全目标责任书》。在餐饮业强制推行了进货溯源制度和使用定点屠宰猪肉制度。通过监督检查,余家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食品采购、进货验收、台帐记录制度,餐饮单位定点屠宰猪肉使用率达100%,餐饮行业卫生状况明显改善。共监督检查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815户次,下达监督意见*0余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处罚,共处罚50余户。其中警告35户,责令改正20户,罚款23户,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8.6万元,没收销毁过期食品52公斤,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13户。通过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全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增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卫生标准和伪劣食品的违法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食品生产秩序明显好转,食品安全事故明显下降,较好地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全面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为加强学校(幼儿园)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防止食物中毒、食源性、水源性疾病和传染病在学校(幼儿园)的发生流行,确保师生身体健康,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全区120所学校(幼儿园)的食品、饮用水卫生及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了拉网式***检查。共检查中、小学、职业教育学校84所、幼儿园36所(其中提供饮食服务学校10所、幼儿园24所),检查的主要内容为:集中供餐单位的食品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餐具消毒、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建立台帐等相关制度、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和学生健康档案及传染病防治措施落实等情况,抽检了16所幼儿园的消毒餐具并进行了卫生学评价,下达监督意见书120份、提整改意见697条;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一所学校、两处学校门前食品经营户分别实施了行***处罚。同时与各单位签订了《薛城区*8年度学校卫生安全目标责任书》,发放传染病防治宣传单1.23万份。
通过检查发现多数学校(幼儿园)领导重视制度健全措施得力。部分学校将卫生安全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成立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应急预案》,完善基础卫生设施、努力消除卫生安全隐患。积极开展传染病防控工作。
同时也发现部分学校无证经营食品、安全隐患多,个别学校整改意见落实不到位,传染病防治工作亟待加强,生活饮用水存有安全隐患等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学校(幼儿园)提出了整改意见,并向区教育局进行了通报。
五、认真组织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的食品卫生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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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菜场必须建立好各项管理组织,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管理组织主要分以下二组:市场管理组、场内管理组。各菜场根据自各的需要可以增减组织,但必须做到不得削弱对市场的管理力度为前提,兼于菜场的管理人员有限,各组人员可以交叉兼职,但监督与被监督者的岗位不能兼任。各组织的具体责任规定如下:
1、市场由一名管理人员负责。
具体职责是:(1)负责市场经营设施和服务设施的建设,优化市场环境。(2)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3)抓好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治、舒适的购物环境,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4)认真记录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事项及要求;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依法、公正、合理、妥善调解消费权益争议。(5)做好原始记录,建立食品安全、索证索票、禽流感防治,消防安全等工作台帐。
2、场内人员,由卫生保洁员、市场保安、防***检验员等组成。
具体职责是:(1)清理场内通道堆放物品,保证通道畅通。(2)经常检查衡器具,发现失准的及时处理,禁止不合格衡器具在市场使用、出售。(3)查处不准上市商品的假冒伪劣变质商品。(4)认真搞好市场环境卫生,市场场地随脏随扫,做到12小时动态保洁,及时清运场内堆放的垃圾。
二、建立各项规章制度
菜场的管理不仅仅在硬件上严格要求,还必须强化软件方面的管理措施,订立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依。借鉴其他菜场多年来的经验,结合街道各菜场实际情况,制订以下制度:
1、卫生检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城市卫生标准》、《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菜市场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
①应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应承担食品卫生管理职责。有卫生管理组织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有专人负责,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并定期组织检查,做好记录。
②有专职保洁人员,实行动态保洁,保持市场整洁。
③建立进场经营者的卫生管理档案,对相关经营人员实行健康合格证明管理。
(二)卫生设施
①市场地面应当平整结实、易冲洗,无积水。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给排水设施完善、通畅,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②环卫设施齐全,设置有水冲式公厕,有专人保洁。有密闭垃圾容器,每个摊位配备废弃物容器,及时清理。
(三)摊位设置
①摊位设置应符合《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商品销售合理划定功能区域,划行归市、摆放整齐。熟食和其他直接入口食品要设立专区。
②熟食(熟肉制品、冷荤素菜)销售必须设立专间。
(四)进场交易的食品卫生要求
①进场交易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禁止经营《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食品。
②市场内现做现卖的食品,其生产加工过程必须符合相关卫生要求。经营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配备售货工具,做到货款分开,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定。
2、进场食品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食品进场管理制度
为确保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落实市场食品准入制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制定菜市场食品查验制度。加强市场巡查,重点查验有否下列禁止性食品:
①假冒伪劣食品;
②国家明令淘汰食品,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③含有毒、有害物质或污秽不洁、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
④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求的食品;
⑤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及其他制品。
一经发现有非法销售上述商品时,市场应及时制止,并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并做好查验记录。
三、成立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为加强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健全防控应急机制,及时处置各类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菜市场一旦遇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汇报,并报警。
2、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人员应到现场统一指挥,未在场的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象。组长全面负责应急处理工作,副组长负责救护工作,组织负责保护现场,查封可疑食品,及时消除危害,防止事业进一步扩大。
3、组织实施救助、抚慰工作,做好善后事宜的处理,及时组织恢复市场秩序。
4、配合协助有关部门认真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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