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方案例1
服务业统计是一项重要的区情调查工作,目的是为了全面、及时、准确地调查了解全区各类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户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投入、产出、从业人员等基本情况,为区委、区***府掌握区情、进行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满足对全行业实施管理的需要,促进全区服务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服务业统计的对象、范围及实施主体
服务业统计对象为在行***区域内从事服务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具体行业范围包括:仓储业,互联网信息服务、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卫星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和软件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咨询、广告、法律及中介行业。
服务业统计的实施主体为:区统计局、各街办、镇统计机构及区级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服务业统计报表格式、主要内容和标准
(一)报表格式
按照报表对象的不同类型,设置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限额下服务业抽样调查表以及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表;按照报表对象执行的不同会计制度,分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表和执行行***、事业及其他会计制度的单位填报表;按照上报时间不同分为季报和年报。(附各类报表表样)
(二)服务业统计的主要内容
1、反映企业的基本属性。包括单位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单位所在地及行***区划、联系方式、行业类别、登记注册情况、登记注册类型、隶属关系、开业时间、营业状态、从业人员等。
2、反映企业的主要数据和其他信息。包括企业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其他业务信息等。
3、反映限额下非定报服务业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信息。
(三)服务业统计标准
服务业统计涉及国民经济行业15个门类、47个大类、180个中类、339个小类,种类繁多。调查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分类标准和目录执行。行业范围界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类为基础,参考国家及其他省市已有的类似界定。行业范围界定中所有行业类别的名称和代码,均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类代码的原名称和代码,保持与部门统计、行***记录中的行业分类标识一致。
四、服务业统计调查的方法
服务业统计调查采用全面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根据被调查行业的实际情况,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为基础,分行业确定划分标准,将被调查企业按年营业收入总额划为限额上和限额下两种类型。
服务业统计数据的报送和汇总方式:
基层季度报表于每季末由各填报单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收集后上报到区统计局进行汇总;基层年报于年末由各填报单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收集后上报到区统计局进行汇总;不实行定报制度的服务业企业数据于每年年末采用抽样调查的方式,由街道统计员对调查户进行一次性访问调查取得。
五、统计报表上报时间规定
基层季度报表各填报单位应于每年的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及次年的2月底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于当月的18日前将所收集的报表上报到区统计局;基层年报各填报单位应于次年的1月底前上报到所在街办,各街办于2月底前上报到区统计局(如遇法定休息日可向后顺延)。
六、服务业统计的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份前)
1、开展调研,制定服务业统计工作方案,确定行业范围并落实相关统计人员。
2、根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初步确定服务业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企业的划分标准,并按划分标准建立限上企业名录库。
3、5月份召开由区、街、社区3级领导参加的服务业调查工作动员大会。
4、5月底对全区服务业企业单位进行清查摸底,对搬迁及消户企业做好核实工作,并与新增企业建立报表关系。
5、对定报企业做好培训工作,建立报表关系。
6、确定限额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抽样样本框,抽取并建立样本单位。
7、制订《服务业街道考核办法》,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数据收集、分析(9月底)
按照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布置和完成2006年定报、年报及限额下、个体经营户抽样调查工作,并根据服务业调查取得的数据,做好统计调查分析及信息工作。
七、服务业统计调查主体的工作职责
(一)区统计局
1、确定服务业行业范围,制订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方案及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
2、确定服务业限额以上与限额以下企业划分标准,做好限额以上企业字典库、限额以下企业、个体工商户抽样框的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
3、组织定报企业的数据收集,审核、录入和汇总工作。
4、组织开展服务业统计的有关业务培训,指导基层统计人员开展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及时做好与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指导。
5、建立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并制订街道考核办法。
6、做好数据资料开发及综合利用工作,建立GDP核算体系。
7、做好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监测。对各街道、乡镇服务业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并对街办(乡镇)服务业主要数据质量进行评估和检查。
(二)街道(镇)
1、根据本方案规定和区统计局的要求,完成服务业统计调查任务。
2、按照本方案规定报表上报时间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工作。
3、负责清查核实统计调查对象,定期对辖区内服务企业进行小型清查,并及时记录企业变更情况,配合区统计局做好限额上企业字典库的维护和更新工作。
4、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做好统计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规范统计台帐工作。
统计调查方案例2
坚持以人为本,把富民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开展住户调查取得分区县的住户调查资料,是区县***和***府了解民情民意、分析人民生活、收入分配、货币流通以及劳动应业等情况的重要信息途径,也是区县***府对“富民”和“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的考核、监测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对研究居民生活质量和消费结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重大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调查范围
统计调查范围为河东市行***辖区内的所有区县,对象为各区县行***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符合调查条件城镇住户。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者。
调查分别以住户家庭及个人作为统计单位。
三、调查内容
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
3、居民家庭就业情况;
4、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5、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情况;
6、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情况;
7、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情况;
8、居民家庭非现金(食物及服务)收入情况。
四、抽样方法及样本确定
根据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样本抽选采用二相抽样与多阶段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一相样本(大样本)采用多阶段方法抽选:第一阶段抽取居委会或社区;第二阶段抽取调查户。抽样原理及调查方案由市城调局培训后另行印发。
根据第一相样本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二相样本(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账。
各区县调查样本量的确定,按照抽样调查方法及原则,由市城调局考虑各区县代表性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五、样本轮换
为了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缩短记账周期,减轻调查户负担,根据抽样方法制度规定,一相样本抽样调查每隔三年开展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二相样本(经常性记账户)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严格执行换户审批制度。正常换户,各区县应及时上报市城调局批准备案。非正常换户,各区县要从严控制,需经市城调局批准后方可。掌握比例是:一相样本中确定的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15%,每年经常性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5%。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住户调查统计工作是各级***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服从并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对******领导宏观决策意义重大。对此,各区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给予必需的人财物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统计局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抽调精兵强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区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民***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确保全市住户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2、搞好宣传发动,消除群众顾虑。住户调查是一项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富民”工程,调查内容涉及到居民家庭收支方面的诸多秘密,居民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着调查数据的质量和***府决策。因此,对抽中的经常性记账户,其所在的区县、街道、社区和派出所以及所在单位等,要协同配合做好记账户的思想***治工作,向他们宣传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解释承担国家统计调查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统计调查中涉及的个人秘密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消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主动配合、如实填报。
3、加强业务培训,统一规范操作。住户调查是一项科学性、系统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家庭和个人,而且技术性强、难度大、任务繁重,加强对各区县调查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至关重要。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局要按照国家城调总队、省城调队的住户调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时间步骤、统一规范标准、统一审核程序的要求,高质量地做好住户调查工作。
统计调查方案例3
(一)调查统计全镇各村肥料使用情况;
(二)调查统计全镇主要河流周边村屯肥料使用情况。
二、调查作物
玉米、大豆、马铃薯、花生、向日葵、蔬菜、杂粮、杂豆、西瓜、甜瓜及其它农作物。
三、调查内容
(一)农作物播种面积。调查统计本辖区内玉米、大豆、马铃薯、花生、向日葵、蔬菜、杂粮、杂豆、西瓜、甜瓜及其它农作物播种面积。
(二)肥料使用情况调查。调查统计本辖区内每种农作物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化肥使用总量、有机肥使用量、施肥方法等。
四、调查方法
本次肥料使用情况调查采取入户点调与统计调查结合方式,每1个调查户为1个调查点。
(一)调查点的建立。一是每个村建立2个以上调查点,主要河流周边村屯建立4个以上调查点(重点区域),单独统计分析。二是每种农作物调查点数量根据本辖区内农作物播种面积比例确定,每种农作物不少于1个调查点,并按高、中、低三个施肥水平平均分配调查点数量。(见附表2、附表6)
(二)农作物播种面积调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详细填报每种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
(三)肥料使用量调查统计。
1.作物单位面积化肥使用量计算。通过调查点每种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化肥种类、使用量(实物量、折纯量),计算出调查点每种农作物单位面积平均化肥使用量。其计算公式如下:
调查点作物单位面积化肥平均使用量=农作物化肥使用量(折纯量)/作物播种面积
2.化肥使用总量计算。辖区内化肥使用总量为各种农作物化肥使用量之和。农作物化肥使用量根据调查点的单位面积平均化肥使用量和农作物的播种面积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农作物化肥使用量=调查点同种作物单位面积化肥平均使用量×该种作物播种面积。
3.有机肥料调查统计。调查统计有机肥料使用量和种类。
五、相关要求
(一)建立稳定调查点。选取的调查点要具有代表性,能真实地反映当地农作物实际施肥水平,覆盖主要农作物品种,代表普通种植户、合作社等各类种植主体;要建立档案,保持长期性和稳定性,调查点确定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
统计调查方案例4
区县住户调查统计工作方案 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为更加准确、客观、真实地反映我市区县居民收支情况和生活质量,满足市委、市***府和区县在“富民强市、两个率先”战略目标进程中的监测考核需要,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坚持以人为本,把富民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开展住户调查取得分区县的住户调查资料,是区县***和***府了解民情民意、分析人民生活、收入分配、货币流通以及劳动应业等情况的重要信息途径,也是区县***府对“富民”和“全面小康社会”进程的考核、监测不可少的重要方面,对研究居民生活质量和消费结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重大问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调查范围 统计调查范围为河东市行***辖区内的所有区县,对象为各区县行***管辖区域内的所有符合调查条件城镇住户。包括:户口在本地区的常住非农业户,户口在外地、居住在本地区半年以上的非农业户。调查包括单身户,但不包括集体户中的单身者。 调查分别以住户家庭及个人作为统计单位。 三、调查内容 住户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 2、居民家庭住房基本情况; 3、居民家庭就业情况; 4、居民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拥有情况; 5、居民家庭现金收支情况; 6、居民家庭消费支出情况; 7、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情况; 8、居民家庭非现金(食物及服务)收入情况。 四、抽样方法及样本确定 根据统计调查方法制度,样本抽选采用二相抽样与多阶段抽样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第一相样本(大样本)采用多阶段方法抽选:第一阶段抽取居委会或社区;第二阶段抽取调查户。抽样原理及调查方案由市城调局培训后另行印发。 根据第一相样本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二相样本(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账。 各区县调查样本量的确定,按照抽样调查方法及原则,由市城调局考虑各区县代表性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五、样本轮换 为了保证调查样本的代表性,缩短记账周期,减轻调查户负担,根据抽样方法制度规定,一相样本抽样调查每隔三年开展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二相样本(经常性记账户)每年轮换三分之一。 严格执行换户审批制度。正常换户,各区县应及时上报市城调局批准备案。非正常换户,各区县要从严控制,需经市城调局批准后方可。掌握比例是:一相样本中确定的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15%,每年经常性调查户换户率不得超过5%。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配合。住户调查统计工作是各级***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它服从并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对******领导宏观决策意义重大。对此,各区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给予必需的人财物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区县统计局是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抽调精兵强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区县发展计划与经济局、民***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运作,确保全市住户调查工作顺利实施。 2、搞好宣传发动,消除群众顾虑。住户调查是一项事关居民切身利益的“富民”工程,调查内容涉及到居民家庭收支方面的诸多秘密,居民的配合程度直接影响着调查数据的质量和***府决策。因此,对抽中的经常性记账户,其所在的区县、街道、社区和派出所以及所在单位等,要协同配合做好记账户的思想***治工作,向他们宣传住户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解释承担国家统计调查工作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统计调查中涉及的个人秘密受法律的严格保护,消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主动配合、如实填报。 3、加强业务培训,统一规范操作。住户调查是一项科学性、系统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诸多部门、家庭和个人,而且技术性强、难度大、任务繁重,加强对各区县调查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至关重要。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局要按照国家城调总队、省城调队的住户调查工作规范要求,认真做好调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全市统一时间步骤、统一规范标准、统一审核程序的要求,高质量地做好住户调查工作。 4、加强质量控制,严格上报制度。住户调查的质量控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城调总队下发的《中国城市住户调查手册》和省城调队下发的《河东省城市住户工作细则》以及市城调局制定的《住户调查数据质量控制细则》执行。各区县对分户调查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确认无误后,于每月28日前以磁盘方式报市城调局住户处。市城调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的住户调查数据质量进行监审、检查。 5、健全数据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住户调查原始台账,做到数据有源、有据可依。各区县对住户调查原始数据资料妥善保管,严格保密。数据处理统一使用国家城调总队下发的计算机数据程序软件操作。严格执行调查数据评估制度,各区县居民可支配收入等住户调查数据,需经市城调局审核评估后方可对外公布使用。 6、开发调查数据,做好统计服务。各区县要加大对住户调查资料的深度开发和分析研究力度,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有关“富民”的热点问题开展分析研究,适时推出一些针对性强并具有较高决策参考价值的分析精品,及时、快捷地为各级***、***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为富民强市做好积极贡献。
统计调查方案例5
一、总 说 明
(一)调查目的
事业单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服务业部分行业中,事业单位在数量上和规模上都占多数,为健全服务业统计制度,全面反映服务业行业整体发展状况,同时也为了满足社会消费商品和服务零售总额统计监测工作的需求,湖南省统计局决定开展部分行业事业单位统计调查,特制定本制度。
(二)调查范围
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行业、社会工作行业事业单位;以及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卫生行业事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
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从业人员及劳动报酬等。主要指标有:单位详细名称、单位所在地及区划、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
(四)统计原则
辖区内事业法人单位按照所在地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单位不得“打捆”和重复上报统计数据。
(五)调查频率、报送时间
调查频率为月报。调查单位报送时间为月后20日前,市级统计机构月后23日前完成数据审核、验收和查询(1月免报)。
(六)上报要求
采取联网直报方式上报数据。调查单位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平台按时填报基层表、审核和上报数据、接受数据查询。各级统计局负责对调查单位网上直报数据进行审核、验收和查询。
(七)数据公布和使用
本制度取得的统计资料,仅用于统计系统和相关部门内部使用,暂不对外公布。
二、调查表式
部分行业事业单位基本情况
表 号:
X583 表
制定机关:
湖南省统计局
文 号:
湘统〔2020〕55号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22年1月
109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
102
单位详细名称
103
行业类别
主要业务活动
1 2 3
行业代码(统计机构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
105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州、盟) 县(市、区、旗)
乡(镇、街道办事处) 村(居)委会
街(路)、门牌号
区划代码(统计机构填写):
201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202
成立时间 年 月
203
联系方式
长途区号
联系电话(含区号和分机): -
邮***编码
207
隶属关系 10 中央 11 地方 90 其他
208
运营状态 1正常运营 2 停业(歇业) 3 筹建 4 当年关闭 9 其他
211
机构类型
20 事业单位 30 机关 40 社会团体 51 民办非企业单位
52 基金会 55 农民专业合作社 5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90 其他组织机构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行业、社会工作行业事业单位;以及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卫生行业事业单位。
2.从2020年开始,首次填报由调查单位填报,此后由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统计机构在报告期开网前将数据统一导入数据采集处理软件中,生成报表数据,调查单位免报。若因特殊原因出现变化,调查单位可进行调整。
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主要经济指标
表 号:
X584 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制定机关:
湖南省统 计 局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原组织机构代码-
文 号:
湘统〔2020〕55号
单位详细名称:
20 年 月
有效期至:
2022年1月
二、主要经济指标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代码
1-本月
上年同期
甲
乙
丙
1
2
一、资产负债
资产总计
负债合计
二、收入和费用
收入合计
其中:财***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经营收入
费用合计
其中:业务活动费用
单位管理费用
经营费用
三、应付职工薪酬(本年贷方累计发生额)
四、期末用工人数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千元
人
101
102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301
302
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日期:20 年 月 日
说明:1.统计范围: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教育行业、社会工作行业事业单位;以及辖区内不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且年总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卫生行业事业单位。
2.报送日期及方式:调查单位于每月月后20日18:00前***自行网上填报,1月免报。
3.审核关系:
(1)收入合计(201)≥财***拨款收入(202)+事业收入(203)+经营收入(204)
(2)费用合计(205)≥业务活动费用(206)+单位管理费用(207)+经营费用(208)
三、指标解释
(一)单位基本情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指按照《***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规定,由赋码主管部门给每一个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18位的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不使用I、O、Z、S、V)组成,第1位为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第2位为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为登记管理机关行***区划码、第9-17位为组织机构代码、第18位为校验码。
第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分为1机构编制;2外交;3司法行***;4文化;5民***;6旅游;7宗教;8工会;9工商;A中央***改革和编制办公室;N农业;Y其他。
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分为:
1机构编制:1机关,2事业单位,3中央编办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9其他;
2外交:1外国常住新闻机构,9其他;
3司法行***:1律师执业机构,2公证处,3基层法律服务所,4司法鉴定机构,5仲裁委员会,9其他;
4文化:1外国在华文化中心,9其他;
5民***:1社会团体,2民办非企业单位,3基金会,9其他;
6旅游:1外国旅游部门常驻代表机构,2港澳台地区旅游部门常驻内地(大陆)代表机构,9其他;
7宗教:1宗教活动场所,2宗教院校,9其他;
8工会:1基层工会,9其他;
9工商:1企业,2个体工商户,3农民专业合作社;
A中央***改革和编制办公室:1***队事业单位,9其他;
N农业:1组级集体经济组织,2村级集体经济组织,3乡镇级集体经济组织,9其他;
Y其他:不再具体划分机构类别,统一用1表示。
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区划码,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第9-17位: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参照《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GB 11714—1997〕)。
第18位:校验码,使用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表示。
已经领取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必须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填写时,要按照《营业执照》(证书)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免填本项。
尚未领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如有原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可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上的代码;没有证书的,由统计部门赋予统计用临时代码,其中本部产业活动单位,可使用法人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第9-16位,加“B”组成,或使用法人单位原组织机构代码号第1-8位,加“B”组成。
单位详细名称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
事业单位的详细名称按编制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详细名称按民***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其他单位按相关部门登记、批准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填写,并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使用简称、缩写等。
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
主要业务活动 具体填写各单位的主要业务活动名称。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活动性质填写主要业务活动名称。
行业代码 填报单位免填。由所在地统计机构根据各单位填写的主要业务活动,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筹建单位按建成投产(营业)后的活动性质填写行业小类代码。
单位所在地区划及详细地址 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及区划代码等。本栏分两部分填写:
第一部分:区划代码,指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地区的区划代码。按2020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填写,由所在地统计机构统一填写,填报单位免填。
第二部分: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处的详细地址。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要求写明单位主要经营地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以及具体街(路)的名称和详细的门牌号码,不能填写通讯号码或通讯信箱号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成立时间 指单位登记注册成立或行***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具体年月。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前成立的单位填写最早开工或成立的年月;***后成立的单位填写批准成立或登记注册成立的时间,如实际开业时间早于注册成立时间,填写最早开业年月。
机关、事业单位的成立时间分三种情况:①新设立的单位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②恢复设立的单位(指中间因某种原因停顿,后又恢复的单位)成立时间填以前设立的时间;③机构改革中,因合并或分立新设的单位,其成立时间填新设立时间,继续存在的单位,填原成立时间,改革后有些单位虽然名称有变化,但其基本职能未变,成立时间要填写最早成立时间。
隶属关系 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管理单位,分为中央、地方和其他。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的单位,以领导为主的一方来划分中央属或地方属。
运营状态 指单位的经济活动状态。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1.正常运营:指正常运转的单位,全年正常开业的单位和季节性生产开工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单位,临时性停产和季节性停产的单位。
2.停业(歇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经营或活动的状态,待条件改变后将恢复经营或活动的单位。
3.筹建:指已经在行***登记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正在进行经营或活动前筹建工作的单位。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或经营方案,办理征地拆迁,订购设备材料,进行基建等。有些行业的企业,由于行业管理或其他***策性管理的需要必须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营业才能正式开业,这些处于试营业状态的单位也属于筹建。
4.当年关闭:指当年因某种原因终止经营或活动的单位。
9.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单位。
机构类型 包括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组织机构。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
事业单位:包括(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和登记或备案,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取得法人资格的单位;(2)事业法人单位的本部及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
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机关、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机关、***协组织和其他机关法人;机关法人单位的本部,以及国家权力机关分支机构、国家行***机关分支或派出机构、监察机关分支机构、人民法院分支机构、人民检察院分支机构等。
(1)国家权力机关: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2)国家行***机关:指***和地方各级人民***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地区行***行署。
(3)国家监察机关:指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
(4)国家司法机关:指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5)******机关:指中国***各级机关和所属办事机构、各民主***派各级机关和办事机构。
(6)***协组织:指中国人民***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
社会团体: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包括(1)经各级民***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各类社会团体;(2)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其机关机构编制的群众团体;(3)经***批准可以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指经各级民***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指民***部、省级、地级或市级民***部门核准登记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的基金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指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包括(1)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领取新版《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法人;(2)经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分支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耕地、河道、灌溉设施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村民的经济组织,主要是由原人民公社(现乡、镇)、生产大队(现村)、生产队(现村民组)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设立需经县级及以上农业行***主管部门审核,颁发登记证书或证明书。
其他组织机构:指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符合法人和产业活动单位条件的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各类寺庙等。
***府会计制度 自2019年1月1日起,***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行***事业单位全面施行。执行***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行***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二)财务状况
资产总计 指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占有是指单位对经济资源拥有法律上的占有权。由单位直接支配,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府储备物资、公共基础设施等,也属于单位核算的资产。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负债合计 指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等偿还的债务。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收入合计 指单位本会计期间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财***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财***拨款收入 指单位本期从同级***府***门取得的各类财***拨款。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事业收入 指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经营收入 指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费用合计 指单位本会计期间全部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业务活动费用 指单位为实现其职能目标,依法履职或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单位管理费用 指单位本级行***及后勤管理部门开展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单位行***及后勤管理部门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资产折旧(摊销)等费用,以及由单位统一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等。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经营费用 指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收入费用表”中对应项目填报。
统计调查方案例6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部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一定行***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部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一定行***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部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统计调查方案例7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部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一定行***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部门搜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府管理目的的各类统计调查。包括以数字形式、文字形式或混合形式;以表格、问卷、电讯(电报、电话、传真等)、磁盘磁带、网络通讯(网络表格、电子邮件等)等为介质的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试点调查等。
第二章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第五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总体方案。部门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定统计调查项目。
第六条***府综合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进行管理。
第三章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国家机关、具有行***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部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授权具有一定行***职能的人民团体,可以制定与职能范围相对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临时机构,一般不得直接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工作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向有关部门搜集、加工。确有需要调查的,须事先取得国家统计局的同意,方可制定统计调查。
法院、检察院可制定业务情况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调查要有明确的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第九条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必须符合既定的***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分工原则。
第十条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必须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一次性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定期调查;凡非全面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最大限度地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
第十一条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复、交叉、矛盾。
第十二条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标准和分类,要与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尚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化科学及分类科学的原理进行归纳和设计,并在使用前征求***府综合统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要结合调查目的和要求选择最适当的调查方法,以获得最大的调查效益。避免由于调查方法使用不当给基层造成过重负担和产生数据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者必须依法使用调查资料,对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对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审批及备案程序
第十六条部门建立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须报同级***府综合统计机构备案;部门建立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报同级***府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在取得***府综合统计机构的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系统内是指:与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省及省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部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除此之外均属系统外。
第十七条审批及备案程序的有关时间规定:
(一)***府综合统计机构在收到部门正式申请函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二)部门收到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及时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中建立或更新记录,以及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三)对有关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知、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调查,***府综合统计机构将根据特事特办的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备案项目可事后补办。
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文件:
(一)以部门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或备案的函。
(二)调查方案和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三)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第十九条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在将调查方案送审的同时,要认真填写《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条***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审的部门统计调查进行初审,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作出说明和解释,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如有不同意见,双方应进一步研究磋商达成一致。否则由国家统计局进行最终裁决,部门应按最终裁决意见进行修改。
***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送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的具体审核工作完成之后,以统计局名义发函批复。批复分为:同意实施;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三种。部门收到批复后,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
第二十二条部门收到同意实施的复文后,要及时印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起草布置实施的部门文件,部署调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实施调查、延期实施调查或需调整变更调查方案的,须及时向***府综合统计机构报告说明。
第二十三条调查范围涉及到省及省以下单位的部门调查,在将调查任务逐级布置时,应及时通知同级***府综合统计机构。
第二十四条对部门内职能机构为监控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环节而建立的内容专一、分类至细、频率固定的业务统计项目,在其内容不与其它统计调查项目重复的前提下,可向***府综合统计机构提出申请,由***府综合统计机构研究同意后,授权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进行定期审批管理。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批后,须将调查方案送***府综合统计机构,以便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五章调查的法定标识和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部门统计调查经***府综合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后,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
(一)表号;
(二)制表机关;
(三)批准机关/备案机关;
(四)批准文号/备案文号;
(五)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二十六条***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统计调查实行有效期管理制度。批准的年度调查及其调查周期小于一年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两年;普查、一次性调查、调查周期大于一年的定期调查,其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备案的定期调查的有效期为三年;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有效期皆以复函的日期为起点计算。
超过有效期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调查项目,应随时办理重新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府综合统计机构为了保护合法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顺利实施,采取以下监督措施:
(一)定期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以便建立全社会监督机制。“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内容包括:
1、经过批准或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称;
2、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
3、批准文号或备案文号及其日期;
4、调查项目的有效期。
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二)建立对违规调查的举报核实制度。在***府综合统计机构设立举报接待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违规调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为保护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的权益,减轻被调查者和各级数据加工部门的负担,***府综合统计机构对部门调查的资料使用情况、实施方案与批准方案的一致性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检查调查取得的资料是否被正当使用。资料使用与调查目的是否一致;资料使用是否超出原定的范围;资料是否被私自用于营利目的;是否违反有关保密的规定;是否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被调查者权益的行为。
(二)检查调查资料的有用性。对大部分内容使用频率不高、针对性不强的调查,建议修改、合并或停止实施。
(三)检查调查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按***府统计机构批准的方案执行,是否有擅自变更调查内容、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和报送频率等行为。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者备案程序和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县级以上***府综合统计机构可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
第三十条为主动作好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府综合统计机构为制定统计调查的部门提供有关业务性咨询、调查方案设计指导。帮助部门掌握设计统计调查项目的基本方法,提高设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一条为了避免调查项目之间的重复、矛盾,***府综合统计机构建立并向部门开放“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部门在制定调查项目前可先进行查询,以达到避免重复调查,充分利用已有信息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对于部门利用已有资料,精简调查项目和调查内容的,***府综合统计机构给予充分支持和协助。对部门之间在利用对方资料中遇到障碍的,***府综合统计机构可出面协调。
第八章附则
统计调查方案例8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林业统计调查对象,必须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林业统计工作;
(二)拟定和组织实施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收集、整理、分析、提供林业统计资料;
(三)拟定林业统计标准和林业统计调查表;
(四)完成国家有关统计调查任务,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和林业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履行组织协调本单位的林业统计工作、完成林业统计调查任务、提供林业统计资料、管理林业统计调查表等职责。
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和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符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林业统计调查分为普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和试点调查。
林业统计调查可以根据要求采取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林业统计调查应当制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
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拟订,经本部门行***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应当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府统计机构审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报***或者同级地方人民***府审批。
第九条林业统计调查计划及其调查方案应当按照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编制。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应当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和项目、范围、对象、方式、时间、内容等事项;重要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要求补充或者修改有关材料。
第十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
(一)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核后由本部门行***负责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府统计机构备案;
(二)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林业系统的,由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经本部门行***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或者同级地方人民***府审批。
第十一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立项申请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有关审核、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批机关或者备案机关下达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报送国家统计局或者同级地方人民***府统计机构。
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下达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或者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在相关统计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内容包括:表号、制表机关及其文号、批准机关及其批准文号或者备案机关及其备案文号、有效期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林业统计调查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统计编码以及其他方面的统计标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确定有效期:
(一)调查时间不超过1年的,有效期为2年;
(二)普查、一次性调查和调查时间超过1年的,有效期到该次调查的资料上报结束时止。
(三)报国家统计局或者地方人民***府统计机构备案的林业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3年。
林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有效期自该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林业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单位经统计调查形成的统计资料,应当经本单位行***负责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林业统计资料由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统一管理。
林业主管部门、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林业统计资料的保管、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资料、台帐、统计报表、电子数据等统计资料档案。
第十八条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职能机构、林业企业事业单位需要报送或者提供的林业统计资料,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公布。
地方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公布。
第二十条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由国家林业局统一编辑、出版标准文本。
全国性的林业统计资料每年出版一次,编辑工作由国家林业局的统计机构具体负责。
统计调查方案例9
第二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是统计***检查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应当分工协作、加强沟通,避免重复检查。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各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协助同级人民***府统计机构查处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各级统计***检查机关应当建立行******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
第五条统计***检查应当贯彻有法必依、***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坚持预防、查处和整改相结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合法、公正、公开、高效地进行。
第六条各级统计***检查机关鼓励对统计法贯彻实施情况的社会监督。国家统计局设立举报中心,受理社会各界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章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员
第七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检查工作。
省及地市级统计***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检查员。
县级统计***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检查员。
县级以上人民***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第八条统计***检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统计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管理统计***检查工作;
(三)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查办、转办、督办统计违法案件;
(四)办理统计行***复议和行***应诉事项;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统计***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三)具备相关法律知识,熟悉统计业务;
(四)参加统计***检查员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统计***检查证。
第十条统计***检查员的资格培训及考核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规划、组织和管理,省级统计***检查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各级统计***检查机关应当加强对所属统计***检查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管理、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三章统计***检查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检查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统计***检查制度,综合运用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进行经常性的统计***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统计***检查事项包括:
(一)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和统计制度修改统计数据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和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四)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
(五)是否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六)统计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
(七)统计调查项目是否依据法定程序报批,是否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法定标识;
(八)是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进行调查,有无随意改变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和调查时间等问题;
(九)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
(十)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统计***检查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检查前应当先拟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内容和组织形式等。
对未发现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同一统计***检查机关每年对其实施统计***检查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五条实施统计***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对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单位实施检查,检查通知可于统计***检查机关认为适当的时间下达。
第十六条检查人员进行统计***检查时,应当先向被检查对象出示统计***检查证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件。未出示合法***证件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统计***检查证是实施统计***检查的有效证件,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印制,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检查机关负责核发。
第十七条统计***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具有下列职权:
(一)依法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被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被检查对象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进入被检查对象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的数据录入、处理系统检查有关资料;
(三)进入被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实地检查、核对;
(四)经统计***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被检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五)就与统计***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统计人员、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
(六)对与统计违法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和复制;
(七)要求被检查对象将有关资料送至指定地点接受检查。
第十八条统计***检查机关和检查人员对在检查过程中知悉的被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被检查对象和有关人员不得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不得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检查,对统计检查查询书应当按期据实答复。
第二十条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统计***检查机关提交检查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统计***检查机关对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予以处理: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的,责令被检查对象改正,或者提出统计***检查意见;
(二)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二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由各级统计***检查机关负责查处。
各级统计***检查机关可以委托依法成立的统计***队(室、所)等组织查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二条各级统计***检查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行为,由该机关或监察机关依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各有关部门对在统计***检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处罚的,应当及时移交给同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第二十五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对在统计***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第二十六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统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处罚决定。
第二十七条对下列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检查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一)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五)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六)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
(七)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八)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九)国家机关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十)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或者私人、家庭单项调查资料的;
(十一)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十二)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
(十三)违法进行涉外调查的;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
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九条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
调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不得主观臆断、偏听偏信,不得篡改、伪造证据。
第三十条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当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领导审批。重大案件的处理由统计***检查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终结,应当分别以下情况作出处理:
(一)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
(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统计***检查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三)违反统计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统计***检查机关在依法作出统计行***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统计***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检查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当事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要求听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会或人民***府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额度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执行后,予以结案。
第五章备案与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十日内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关:
(一)统计违法责任人涉及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
(二)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四)群众集体署名举报或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检查机关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案件。
第三十六条下列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在结案后十日内向上一级统计***检查机关备案:
(一)给予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行***处分的;
(二)举行听证的;
(三)经复议变更或撤销具体统计行***行为的;
(四)统计行***诉讼案件;
(五)经新闻媒介曝光的;
(六)罚款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七)立案后已上报上一级统计***检查机关的各类案件
前款所列(一)(三)(四)项案件,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由省级统计***检查机关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三十七条国家统计局建立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定期统计制度。
统计***检查机关应当定期向上一级统计***检查机关报告统计***检查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检查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处分或提请有关机关给予行***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二)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三)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统计***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检查机关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及其他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统计***检查机关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提请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接受或不按规定组织实施统计***检查,造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要统计数据失实的;
(二)对抵制、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条统计***检查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行为的;
(二)不按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执行公务,造成不利后果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或案情的;
统计调查方案例10
第二条《统计法》所指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项目分类,由国家统计局规定、调整。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建立健全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应当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列入发展计划。国家统计信息工程建设,由国家统计局统一领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分级负责。
第四条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计调查权――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二)统计报告权――将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和情况加以整理、分析,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出统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扣压统计报告,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三)统计监督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检查国家***策和计划的实施,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检查和揭露存在的问题,检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反映、揭露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处理,作出答复。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统计任务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需要,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讨论有关***策和计划、研究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的会议,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
(四)按照规定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切实解决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
第二章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三类情况,分别建立统计制度,编制统计调查计划,按照规定经审查机关批准后实施:
(一)国家统计调查,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包括国家统计局单独拟订的和国家统计局与***有关部门共同拟订的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调查计划中新的、重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报***审批;经常性的、一般性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计调查方案实施国家统计调查。
(二)部门统计调查,是指各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由该部门的统计机构组织本部门各有关职能机构编制。其中,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由本部门领导人审批,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府统计机构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或者本级地方人民***府统计机构审批,其中重要的,报***或者本级地方人民***府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管辖系统的划分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批准后实施。
(三)地方统计调查,是指地方人民***府需要的地方性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报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统计机构规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八条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复、矛盾。
国家统计调查与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分工,由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统计机构具体商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的综合协调部门需要的统计资料,应当从本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搜集;确实需要直接进行统计调查的,应当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依照《统计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府部门提供有关综合统计资料。
第十条统计调查计划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编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一定时期内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的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
编制统计调查计划,必须同时编制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
(二)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
(三)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各部门统计机构对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应当退回修改或者不予批准。编制和审查统计调查方案,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二)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
(三)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四)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应当有保证。
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周期性的普查制度。周期性普查由***和地方各级人民***府统一领导,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共同负担。
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通过基本统计单位普查和行***记录的方式,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建立科学的抽样框,按照随机原则在调查总体中选取足以代表总体的样本单位,减少抽样误差。
第十三条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
对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
第十四条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
第三章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五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有关财务统计资料由财务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提供,并经财务会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员提供的统计资料,由本级人民***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乡、镇统计员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六条各级领导机关制定***策、计划,检查***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需要使用统计资料的,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者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必须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可以公开的社会经济信息为社会公众服务。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之外提供统计信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具体办法由国家统计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九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统计资料档案制度。统计资料档案的保管、调用和移交,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定期公布制度。
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有关部门公布;其中,与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交叉的,应当在同国家统计局协商后,由***有关部门公布。***有关部门公布统计数据,应当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
第四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国家统计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策和计划,制定统计工作规章,制订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和国家统计调查计划,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健全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制定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国家统计标准,审定部门统计标准;
(三)在***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全国社会经济抽样调查;
(四)根据国家制定***策、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审查***各部门编制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六)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国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全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
(八)组织指导全国统计科学研究、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书刊出版工作;
(九)开展统计工作和统计科学的国际交流。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上报统计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订本行***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统一领导和协调本行***区域内包括中央和地方单位的统计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三)根据本行***区域内制定计划和进行管理的需要,搜集、整理、提供基本统计资料,对本行***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审查本行***区域内各部门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管理本行***区域内各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查、审定、管理、公布、出版本行***区域内的基本统计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统计机构定期本行***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府统计机构按照本级人民***府的决定,本行***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公报;
(六)组织指导本行***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加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和统计科学研究工作;对本行***区域内人民***府统计机构干部和乡、镇统计员进行考核和奖励。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府和上级人民***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统计业务上以上级人民***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第二十四条乡、镇统计员执行乡、镇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乡、镇的基本统计资料;
(三)组织指导本乡、镇各有关单位、人员加强农村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健全本乡、镇的统计台账制度和统计档案制度,组织乡、镇以下的统计业务工作。
乡、镇人民***府应当根据《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和统计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建立健全乡、镇统计信息网络。乡、镇统计员和乡、镇统计信息网络在统计业务上受县级人民***府统计机构的领导。
村的统计工作,由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其在统计业务上受乡、镇统计员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有关部门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部门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包括生产、供销、基建、劳动人事、财务会计等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制订本部门的统计工作现代化规划、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组织指导本部门及其管辖系统内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工作,加强统计队伍和统计基础工作建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人民***府统计机构报送和提供本部门的基本统计资料,会同计划和其他有关职能机构对本部门执行***策、计划和经营管理效益的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四)管理本部门制发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五)会同本部门的人事教育机构,组织指导本部门的统计教育和统计干部培训;对本部门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和奖励;加强本部门统计科学研究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依照《统计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的职能,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和下属机构的统计工作,共同完成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订、实施本单位的统计工作计划和统计制度,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和提供统计资料,对本单位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的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和基本统计资料;
(四)会同本单位有关职能机构完善计量、检测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和核算制度。
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在统计业务上,受所在地人民***府统计机构或者乡、镇统计员的指导。
中小型企业事业组织不单设统计人员的,可以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统计工作。
第二十七条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不设统计机构的,一般应当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统计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设置统计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九条具有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分别征求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意见;其中,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上级统计机构的同意。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府统计机构的同意。乡、镇统计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人民***府统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条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统计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增加和补充统计人员,应当从具备统计专业知识的人员中选调。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各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定期评比,给予奖励:
(一)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四)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五)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六)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七)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行为有功的。
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发给奖品、奖金。奖金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下列行为,属于《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三)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五)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七)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