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公证书例1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2.说明
继承权的公证应注意的事项有:
继承公证书例2
原告李某的理由主要有:上述遗嘱公证书已明确表明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房管部门表示仅凭该遗嘱公证不能办理,还要去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而公证处告知这种公证书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继承权的明确意思表示方可办理。这就要求已经有遗嘱继承公证书明确否定了其继承权利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再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还要同意已经获得了排他继承权的自己享有唯一继承权。这种公证,既会挑起家庭成员纠纷、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会增加公证或诉讼费用负担,并且根本不可能实现。由于不能取得“继承权公证书”,对于办理继承房产手续的申请,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损害了公民自己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遗嘱已经公证,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房屋所有发生转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被告应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单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为由,判决撤销该通知单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记申请。
二、问题解析
1.登记原因为继承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仅限于公证文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由此可见,法律、行***法规并未规定继承事项应当强制公证,当登记原因为继承时,登记机构不应硬性要求申请人提交公证书。所以,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申请人可以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遗嘱(赠)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等公证形式的继承证明,除此之外,申请人当然还可以提交证明取得所有权的相关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形式的继承文书属于继承证明,依法能够证明遗产的归属,与相关生效法院法律文书一样,具有结论性和法定证明力而无需再辅以其他证据证明。如果申请人既未提交相关生效法院法律文书,也未提交作为继承证明的公证文书,而是提交了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那么登记机构是否有权据此并直接依据《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判断、确认权属,进而办理相应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呢?笔者认为,从不动产登记性质和登记机构的职责来看,答案应是否定的。
不动产登记将有关权利归属等事实记载于登记簿,从性质上来讲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机构并没有通过登记来创设权利。《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即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交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补充材料、必要时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物权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但上述法律、行***法规均未赋予登记机构确认权利归属的权力和职能。因此,当申请人未提交具有结论性、明确表述权力归属的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而仅提交了需得出结论的“素材”资料时,即使做了进一步认真细致的调查、查验等工作,登记机构仍然无权根据这些素材资料作出确认权属的判断。否则,登记机构确认权属的行为就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了。
公民依法继承财产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根据《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有关法律,公民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公证或通过司法程序来明确财产继承事实、解决继承纠纷。因此,就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来讲,因法定职责所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够根据有关明确反映权利归属、具有结论性的产权来源申请资料办理房屋登记,而无权根据除继承公证文书及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外形式的房产继承资料判断并确认权属,否则即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即使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形式的继承“素材”资料足以证明该申请人是唯一的继承权人,登记机构也无权迳行对此确认并认定该房产由该申请人继承,进而据此办理转移登记。
综上,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证明权利归属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非登记机构。并且,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自己继承房产的申请资料,必须具有结论性且以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予以彰显,该形式应具备法定形式,即证明继承房产的公证书、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2.本案件焦点及实质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即《联合通知》的效力及其适用问题
对于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继承证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但对继承文书的具体形式并未明确规定。《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嘱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李某虽具备遗嘱公证书但未提交“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房管部门基于此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李某的申请。那么,本案是否应适用该《联合通知》呢?
根据《行***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案件,“依据”的是法律和行***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区域内发生的行***案件),“参照”的是***部、委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人民***府所在地的市和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府依法制定、的规章。《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应由“法律、行***法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行***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诚然,上述《联合通知》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早于1997年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确实起到了规范登记行为的积极作用。但之后随着《公证法》(2005年)、《物权法》(2007年)、《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有些当事人开始对《联合通知》的效力及其有关规定提出质疑。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公布的“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与本文案例的案情极为相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不予受理的申请,责令被告履行对原告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联合通知》属于司法部、建设部联合的***府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于法律、行***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因此,《联合通知》规范的有关内容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相抵触的应为无效。就目前法院审理行***案件“参照”的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而言,该办法并未规定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应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鉴于此,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时,登记机构是否应不再适用《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了呢?
客观讲,目前有些登记部门顾虑的是,上述《联合通知》毕竟还未废止,如果不按照《联合通知》相关要求办理,显然属于“违规”行为,登记部门及有关审核人员会因此承担行***责任。其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办理房屋登记的行***主体首先应依法行***,即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在有关法律、行***法规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或超出法定职责行使,否则会限制或剥夺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登记机构还应依法承担行***赔偿责任。换言之,在该《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冲突时,不适用《联合通知》规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登记机构也不会承担行***赔偿责任和其他行***责任。
综上,原告李某提交的已经公证的遗嘱具备法定形式,属于《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继承证明和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当然,除上述遗嘱公证书之外,如果李某又主动提交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也完全符合登记资料的要求。
继承公证书例3
(2)死亡公证书, 即被继承人已死亡的公证;
继承公证书例4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司公(90)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悔,要求撤销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改变房产的占有使用,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与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三、关于析产协议公证书问题。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撤销。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变化,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继承公证书例5
一、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操作模式
笔者通过查阅网络资料和其他省份的公证行业《关于小额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了解到小额继承公证简易程序的操作模式主要体现在简易性和便民性,具体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权利人之中的一个或几个人均可提出公证申请,不再强制要求所有权利人全部到场。
2.申请人填写公证申请(尽量表格化),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签署保证书或承诺书等书面文件。
4.公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文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要求的,出具“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存款资格”的公证书。
二、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的争议焦点
所谓公证简易程序是指对于申请人人数、受理条件、审查方式、提交的证明材料、出证时限等都有所放宽,这样在严格公证程序、风险管控与便民、利民间形成了矛盾,在证明部分事实与公证书证明效力之间形成了矛盾,赞成者与反对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赞成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是符合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满足广大群众实际需要,是与公证发展方向相适应的。
1.实现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共赢的价值目标。由于继承公证程序繁琐,所需证明材料较多,许多当事人为了银行卡内的千余元几乎“跑断了腿”,付出的辛苦不说,支出的交通费、误工费、公证费基本与卡内存款相当;反观公证处,对于任何一件继承案件,都要审查、核实、制作笔录等等,一面承受着当事人的不满,一面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公证收费和当事人的满意度都上不去,可以说是“费力不讨好”。如果适应简易程序办理,以通过声明书、保证书的方式减少部分证明材料,缩小申请人范围,使得当事人以最便捷的方式解决问题。
2.符合公证发展趋势和规律。公证制度最根本的还是要服务当事人,我们自身制定再严谨的程序,再健全的证据体系,再完美的风险管控,如果没有了当事人的公证需求,那也没有生存的土壤。目前办理继承不仅只有公证一个方式,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当事人在权衡利弊后,放弃的不仅是某项公证的办理,而是对公证处、公证制度的否定,激化了矛盾,也影响了公证机构自身的利益。因此,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继承公证,是符合公证发展趋势,符合服务大众、服务社会需要的。
反对者认为公证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公证机构也好行业协会也罢,无权创设或修改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证机构只能严格执行,况且简化了程序,缩小了申请人的范围等同于遗漏继承人,为将来公证书作为证明材料使用办理更大数额的其他财产继承埋下隐患。
1.严格公证审查是确保公证质量的根本。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是有严格程序要求的,其目的是保证继承公证的真实、合法,不允许遗漏任何一位继承人,不允许较少任何一个办证环节,否则会成为错假证,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只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做形式审查,不要求所有继承人到位申请,不要求继承人提交放弃继承声明,这样做是故意遗漏继承人,不仅无法保障每个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还将公证处和公证员置于极大的职业风险中。
2.严格执行公证书格式是保证公证书严肃性、证据性的基础。公证员撰写公证书的格式是有严格规定的,无论是定式公证书还是要素式公证书都有明确的要素,不允许私自创设公证事项和公证书格式。公证机构自行出具“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存款资格”的公证书,没有依据。另外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五章36条规定),如果是以简易程序出具的公证书对于继承人关系等内容,没有经过核实,无法作为证据材料使用,无法体现公证书的严肃性和证据性,将公证处置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三、开辟新思路,以“声明书”、“保证书”形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
面对赞成者与反对者思维的碰撞,笔者认为解决小额遗产继承难的问题,不仅是要从公证行业和公证机构入手,而应协调银行、证券等各部门,共同协商解决,无论是按哪种形式出具的公证书,都必须得到使用机关的认可。在与使用部门达成意向性一致意见后,可以试将办理小额继承按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1.由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权属凭证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公证。
2.继承人之一或全部继承人都可以提出申请,其他继承人需出具同意由其中一人带领继承款项的声明书。
继承公证书例6
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继承法》并未强制要求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因此,这一规定有违上位法之嫌。而且根据我国《公证法》,“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可《规定》属于规章,因此,存款继承并不属于法定公证事项,继承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公证。
在具体实践中,存款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应提供存款凭证或载明存款账号、卡号、户名及存款金额的有效证明。但现实问题是继承人对死者的存款情况普遍不清楚。而继承人向银行查询具体金额时,银行按照“为储户保密”等业务准则,有权拒绝无合法证明继承人的查询请求。这样就产生了继承人要取款就必须公证,要公证就必须先查询金额的死结。而且,高昂的公证费用也让很多继承人不得不被迫放弃通过公证来继承存款。公证无果,继承人只能通过诉讼获得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来继承存款,而依照《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继承人又会面临举证难的问题,如继承人难以证明具体的标的额等。这种种原因导致现实中很多人最终不得不选择放弃已故亲人在银行的存款。
继承公证书例7
房屋登记部门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某人建房有合法的建房批准手续,办理了土地证,但是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建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办证,常规情况下,登记部门都是要求申请人办理继承公证后,再予以办理。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据作者了解,有些地方的公证部门,以无房产证为由,只办理土地继承公证,不办理房屋继承公证。登记部门在这种情况,大都采用了两种做法。第一种是,让申请人做继承权公证,把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全部继承,这样登记部门就可以认定,房屋属于继承的范围予以办理。第二种是,与公证部门沟通后,出具审查意见函,告知公证处具备了办理初始登记的条件,公证部门凭审查意见函给申请人办理房屋继承权公证。
《物权法》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实际被继承人的房屋不登记,在建成时就取得了物权。在实际操作中,尽管很多登记部门与公证部门进行了沟通,并告知了此规定,但出于对自身的保护,仍有不少公证部门对第二种方法不采信,坚持不给无证的房屋出具继承公证。而第一种办法,申请人又很难做通其他继承人的工作,导致申请人处于两难境地,无法提供相关手续申请登记。《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即使继承人不登记,也已经取得了物权,只是进行处分受该法第31条规定限制而已。
综合《调解法》第28、29、31、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B.0.15规定,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法律文书应为已生效法律文书。已生效的一审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除民事调解书、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驳回民事裁定书和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外,尚应提交一审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生效确认证明材料或协助执行通知书。B.0.16规定用于申请房地产登记的下列材料应经公证:因继承、受遗赠事实申请相关房地产登记的继承文书、受遗赠文书,但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相关房地产的继承、受遗赠事实的除外。可以看出民事调解书不需要生效证明,直接在登记中使用,人民法院确认的生效法律文书牵扯继承的,不需要公证。
由于该类房屋登记大都发生于村居或者民房,虽然从2013年开始继承公证收费进行下调,但接近房屋价值1%的公证费用,仍让百姓感觉偏高。《人民调解法》第8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实际很多村居或者民房,居委会(村委会)对继承人的情况基本掌握,加上法院进行确认时的审核,严谨性丝毫不低于公证处,因此,只要继承人之间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财产的继承达成调解协议,然后去法院确认后,就符合了登记条件,房屋登记机构即可进行登记。
继承公证书例8
作者简介:张海红,山东省莒南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国内、涉外公证业务。
遗嘱继承同法定继承一样,都是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方式,是指立遗嘱人在其健在的时候,对其个人所有的遗产和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确定,具体到公证实践中,却是一类常见而又复杂的公证业务。其核心是通过对一系列的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认遗嘱的有效性,从而使遗嘱继承人的利益得以实现。我国继承法在规定了公证遗嘱外,还规定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我们可以称之为非公证遗嘱。对于公证遗嘱,公证机构根据遗嘱继承人的申请为其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但是对于该案中的非公证遗嘱,公证机构可否应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呢?
笔者查阅了山东省公证员协会编发的《公证员办证手册》中民事类公证事项(6)遗嘱继承公证第二条(一)规定,“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当事人应提供: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书原件;或者经过人民法院认定有效的遗嘱书原件”。那么,公证机构是受理这样的公证申请还是要求当事人先到人民法院对遗嘱的效力进行确认呢?
笔者为此征询了一些业内同仁,持否定意见者认为,公证业务规范对此无明确规定,不能办理;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确认遗嘱效力且其他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可以办理。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探讨,以期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一,如何确认遗嘱的效力。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律程序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在法律程序比较完善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大多由特定法院对申请人提交的遗嘱进行公示,并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达到一定的公示期满后,如果无疑义才能成为继承的依据。由于我国现在还没有设立专门法律制度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也没有明确的确认机关。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因为诸多原因而不愿受理此类案件;而公证机构则担心如果受理此类业务容易发生继承纠纷或引起诉讼而拒绝公证。在该案中,笔者也曾要求提供人民法院对遗嘱效力的确认书,当事人也数次去法院而被告知不予立案。这就使得非公证遗嘱继承陷入了两难境地,致使遗嘱人生前的意愿难以实现,遗嘱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遇到障碍。试想,如果公证机构以防范执业风险为由拒绝受理此类业务,那么法律赋于公证机构的证明作用又如何体现?公证机构为什么不能依据法律赋于的权力作出公正的判断呢?
笔者认为,公证机构可以通过对立遗嘱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予以核实,如果全部继承人都对遗嘱的形式、内容和效力都认可的情况下,就可以确认该遗嘱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从而依据遗嘱的内容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1.形式上的确认。遗嘱是一种要式的法律行为。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即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每种形式的遗嘱都有特别的规定。比如,在自书遗嘱中,要求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包括具体的年、月、日;在代书遗嘱中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让其中一个人为立遗嘱人代书,也注明具体的立遗嘱时的日期,立遗嘱人和代书人以及另外一名见证人共同在遗嘱上签字。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也都有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公证遗嘱,在程序上和内容上的规定和要求则更加严谨。因此,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这样的遗嘱才能是有效的。
关于张某的遗嘱是否符合形式要件的问题上也存在争议。从表面上看,这份遗嘱虽然是打印的,但是经过核实和录像资料的显示,我们可以确认该遗嘱是由遗嘱人本人亲笔签字和注明日期的,并且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见证。笔者认为,虽然打印件遗嘱不完全符合《继承法》中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要求,但是遵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从法无明确禁止即不违法的理念去理解,打印遗嘱毕竟也是以纸张和文字为载体的书面遗嘱形式,因为设立遗嘱之人大多数是年老、疾病者,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也不够专业,因此不能要求过于苛刻,只要立遗嘱人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过打印的文字表达了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除非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打印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否则不能简单将此认定为无效遗嘱。笔者通过向张某的所有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核实,皆对该遗嘱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笔者还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解释: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因此,笔者认为该遗嘱是符合形式要求的。
2.内容上的确认。遗嘱是公民个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个人财产及相关事务的法律行为,体现了遗嘱人的意志自由,也体现了法律对公民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因此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
3.效力上的确认。一方面确认遗嘱的真伪,同时也确认遗嘱为最后一份效力最高的遗嘱。在所有法定继承人都认可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时,则可以确认遗嘱的有效性。 第二,从理论上说,办理此类遗嘱继承公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继承法的司法解释也有明确规定,如果立订立有多份遗嘱,而且内容互相有抵触的,如果其中有公证遗嘱的,那么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有效遗嘱;如果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有效遗嘱。”这说明,任何一种遗嘱形式,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遗嘱人均可自由选择,无论哪种形式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遗嘱为公证遗嘱之外的其他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的,公证机构应当取得全体法定继承人对遗嘱内容无异议的书面确认,并经审查认为遗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确认遗嘱的效力”。并且,该案中不存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的不能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情况。
第三,从实践来看,办理此类遗嘱继承公证有其应遵循的程序。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认为,非公证遗嘱可以办理遗嘱继承公证,但是除了对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法定继承人情况和遗产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外,以下四个方面的程序更不容忽视。
1.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其他形式的遗嘱,都必须是遗嘱人最后所立的有效遗嘱。根据张A、张B、张C提供的录像资料可以看出,张某立遗嘱时神志清醒,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经过对张某生前所在单位的证人和遗嘱见证人调查核实,确认张某所立遗嘱没有欺诈、胁迫等原因存在。在本案中,鉴于张某的再婚配偶殷某居住偏远,文化程度偏低,故公证员亲自上门核实,经利害关系人殷某确认张某没有新的有效的公证遗嘱,并承认该遗嘱为立遗嘱人所立的最后的有效的遗嘱。
2.严格核实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并向法定继承人进行遗嘱生效前的确认。在办理遗嘱继承公证的过程中,根据继承人提供的亲属关系证明来确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并予以必要的核实,询问申请人是否按照《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了通知其他继承人的义务,并向有关继承人告知遗嘱继承人的申请,询问是否有最后遗嘱,这是一个取证与化解矛盾的过程,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公证员既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又要有解决问题的操控能力。对遗嘱的生效确认程序,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约定与法定继承人直接与公证员面谈的方式。也有人提出可以用电话或发函的方式进行核实、确认,但笔者认为,如果用电话或发函的方式进行核实,利害关系人没有形成书面上的确认或异议,仍有隐患存在。所以笔者建议由公证员和全部法定继承人进行面谈,采用确认书的方式将有权继承人对遗嘱效力进行确认,第一时间固定相应的证据,在所有继承人都认可遗嘱有效的情况下,就可以着手办理继承公证。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对遗嘱的效力提出异议,可建议采取诉讼方式进行解决。另外,遗嘱继承人是否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需要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确认。
3.公证机构应当审查遗嘱内容是否与相关规定相冲突。遗嘱人处分的财产是只能是个人所有财产,不能处分了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财产或者其他共有财产。本案遗嘱中涉及的房屋是张某用其个人收入所购买,时间限定为其第一任妻子高某死亡后三年,且在与第二任妻子殷某登记结婚之前。由于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在2003年所办理,容易将该房屋界定为张某与殷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张某与殷某已经于1999年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约定该房产的所有权为张某个人所有。由此可以确定,该房屋是张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继承公证书例9
[中***分类号] DF524 [文献标识码] B
回望改革开放以来,从城市的景色面貌到普通百姓的着装饮食,我们都真切的目睹和感受到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巨变,储蓄已经成为公民个人理财最常见的方式。百姓储蓄的目的除了收益,还有追求安全稳定、准备将来开销、结算方便、给儿孙留有遗产等各种考虑。多数人还在为未来的养老、子女教育、医疗费用、住房等诸多的问题担忧,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健全,绝大多数人选择了储蓄方式理财。因存款人死亡而发生的存款继承业务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存款人死亡后,继承人不知道存款数额,只知道家人有存款,那么如何办理查询、确定数额?公证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该如何操作就成为我们面临的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被继承人(存款人)财产,解决办理存款继承“难”的现象,同时又能规避操作风险,笔者结合自己多年的公证实践提出了应对此类现象发生的建议。
为了保护公民储蓄的所有权,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存款人一旦死亡,继承人就会面临存款的继承和支取问题。早在80年代,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司法部出台了《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明确了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应当向当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证明自己的身份,才能有权提取该项存款,银行才能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果对该存款的继承权有争议的,合法继承人应持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到银行办理存款过户或支取手续。但在实践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证机构,为了防范风险,操作时过于僵化,还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因此,办理存款继承手续就成了一些人的棘手问题。
2013年3月19日以前,司法部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还没有出台《关于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确实在实践中给继承人带来了诸多的不便。
笔者所在公证处在2013年3月19日之前,曾经接待了几位当事人,她们的父亲去世了,可是她们父亲的工资卡和存折找不到了,工资卡和存折里还有很多钱。她们先到银行去了,银行不给她们查,让她们到公证处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当时,我们处里就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我们不能受理她们的申请,因为她们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证明,而我们的继承权公证书上必须要写明财产数额,再说银行里有没有这笔财产也不一定,所以,我们不宜办理。另一种观点是:我们可以先给她们办理一个亲属关系公证,证明她们的父亲是谁,她们委托其中一个人到银行查询其父在那里的存款情况,拿着查询结果再到公证处来办理继承权公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公证员经过详细了解,掌握了被继承人的基本家庭情况,告知了继承人办理公证的程序和所需证明材料,让其先到银行进行查询,结果是被银行告知按照行业规定不能提供存款人的相关信息(2013年3月19日前之规定)。当事人既为难又不理解,经过我们与银行多次沟通,还专门找到了那家银行的上级,把这种情况同他们进行了协商,就这一问题达成了统一意见,凡是他们银行的储户,存款人去世的,其亲属拿着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可以查询存款情况,银行可以出具存款证明,但是不能凭亲属关系证明领取存款。必须回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拿着继承权公证书,领取存款。我们为继承人办理了亲属关系公证,并出具了查询函,银行在查询函的回执中写明了我们要求提供的存款人存款信息情况。继承人回到公证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又遇到了新的问题,因为有两名继承人在外地工作,不能来公证处做出意思表示,公证员耐心的讲解了法律规定和办理公证的程序,他们非常不理解我们的规定,感觉程序和手续太繁琐,我们也很无奈。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存款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存款人的财产证明(存款凭证)、全部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亲自到公证机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在外地的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裁定书。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继承人办理,应当提供经过公证的委托书。笔者通过工作实践认为,要求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是完全正确的,而且要严格审查与核实,但应该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由存款人(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之一到公证处申请即可办理,尤其适用于小额度存款的继承公证。
理由之一:公证事项受理的前提是继承人之间对该公证事项无争议,继承权公证书载明了被继承人存款相关情况,全部合法继承人的情况,全部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存款享有共同共有的权利。公证书证明的是继承关系,而不是证明谁应该继承的份额,公证员在要素式公证书中可以详细加以表述,写明全部合法继承人均有继承权,来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的是合法继承人之一,是遗产代管人,依据公证书所支取的存款,遗产代管人有交付给其他合法继承人遗产的义务,如果遗产代管人不履行义务,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依据公证书诉讼到法院,法院依据公证书做出裁定。这样做既能解决继承人之间的纠纷,又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
理由之二:简化办理程序,符合树立创新型管理和服务的理念要求,既方便了当事人,又充分发挥了公证的职能作用;既是服务民生的需要,又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因为受理公证的前提是继承人之间没有纠纷,办理的公证的最直接目的是为了支取存款,继承人奔波于相关部门,既增加了负担,又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继承公证书例10
夫妻关系公证书夫妻关系公证书()××字第××号根据×××(调查材料、当地人证等),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按照当地我国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结婚,是夫妻关系。
公证书格式(一)××合同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
不可抗力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 兹证明хх年х月х日〈хх日报〉(或хх部门证明材料)记载,хх年х月х日在хх(地点)因хххх(原因)发生了хххх(事件名称)事件,造成хххх(结果)。
受赠公证书正文:受赠公证书(______)___字第___号兹证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 村)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来到我处(或在______地),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受赠书上签名(盖章
遗嘱公证书参考范本()××字第××号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户籍与住所公证书样本()хх字第хх号 根据хх省хх市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根据实地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户籍地在中国хх省хх市(县)хх路хх号,其住所与户籍地一致(或在中国хх省хх市хх路хх号)。
企业法人资格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于_____年__月___日经_______工商行***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______字第_____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
财产公证书财产公证书样本 (××)字第××号根据×××(调查材料等),兹证明×××( 性别,×年×月×日出生)在本公证日拥有以下个人财产:1。房产: 2。机动车: 3。 银行存款: 4。 5。。
未婚公证书未婚公证书(之一)()χχ字第χχ号根据χχ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χχχ(男或女,现住χχ省χχ市χχ街χχ号)至χχ年χ月χ日(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公证处查证的时间)未曾登记结婚。
合同公证书××合同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与××××(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
房产公证书()××字第××号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住××省××市××街××号。被继承人:×××,男,××××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市××街××号。
未婚公证书(之二)未婚公证书(之二)()хх字第хх号根据хх单位证明或经调查,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现住хх国或香港、澳门)至хх年х月х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在中国内地)居住期间未曾登记结婚。
死亡公证书死亡公证书死亡公证书1.格式死亡公证书()××字第××号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在××××(地点)因××(死亡原因)死亡。
赠与公证书( )××字第××号兹证明×××,×××于×年×月×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中华人民共和目××省××市公证处公证员(签名)年 月 日
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家庭经济状况公证书(______)___字第___号根据______单位证明,兹证明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国)的父亲 ______和母亲______的年收入为人民币___元,家庭所需扶养人口为______人(或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离婚公证书离婚公证书()××字第××号兹证明×××(男,×年×月×日出生)与×××(女,×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在×××(地点)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在×××(原婚姻登记机关名称,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хх字第хх号 申请人хххх(单位全称)因хххх(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及用途),向我处申请对хххх(保全标的名称)进行保全证据。
选票公证书选票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奥地利公民ххх(男或女,于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х时在我面前,将选票装入信封,并将该装有选
私人独资企业资格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хххх(企业名称)系хх(姓名、身份证号码)核准登记,一人独资经营的企业,已于хх年х月х日经хх工商行***管理局,取得工商хх字第хх号《营业执照》。本公证书有效期截止хх年х月х日止。
继承权公证书继承权公证书 1.格式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赡养协议公证书( ) 字第 号兹证明赡养人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______(男或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__省______县______乡______村)就赡养______的问题于______年_____
商标权公证书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兹证明хххх(单位全称)生产的хххх(商品名称)上的хх商标,已于хх年х月х日经国家工商行***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第хххх号〈商标注册证〉。
提存公证书提存公证书( ) 字第 号兹证明购货方______(单位全称)根据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与______(单位全称)签订的《___合同》第___条的约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将该合同购货款______(币种、数额)提交于我处。
专业职务公证书书()хх字第хх号根据(授予职务的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хх(或根据档案记载),兹证明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х日由хх医院(或хх大学、хх研究员等)聘为х科主任医师(或教授、研究员、工程师等)
出生公证书出生公证书( ) 字第 号根据______省______市(或县)______户籍管理机关档案记载(或______省______市医院出生证明或知情人______提供的材料),兹证明______,男(或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
学历公证书学历公证书()хх字第хх号根据хх大学(或学院)хх年х月х日发给хх的第хх号毕业(或肄业)证书(或хх号学位证书),兹证明хххх(男或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于хх年х月至хх年х月在хх大学(或学院)хх系本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