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集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浙江省人民***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

第五条县级***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小额贷款公司组建方案,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在试点期间,县域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数量严格按照省***府的统一部署执行。

县级***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依法组织工商、公安、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跟踪资金流向,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各地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由县级工商部门承担。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区划指县级行***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至*名发起人;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欠发达县域3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欠发达县域1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六)有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八条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第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县级人民***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县级人民***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所在县(市、区)人民***府报市金融办(上市办或相关部门),由市金融办转报省金融办审核;经济强县(市)和参照执行的区,试点方案由县(市、区)人民***府直接上报省金融办审核,并在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凭省金融办同意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审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第三章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

第十四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原则上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民营骨干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欠发达县域*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在1500万元(欠发达县域600万元)以上。在当地***府的组织指导下,主发起人为主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其他股东。除上述条件外,主发起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十六条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过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的、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增资扩股方案经当地***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的、股份转让比例超过5%的,经当地***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核。第四章合规经营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小额贷款公司70%的资金应用于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超过50万元的小额借款人,其余30%资金的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相关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省金融办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省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信息动态监测系统,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和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小额贷款公司还应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质押等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省级有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各级***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市、县(市、区)***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市、县(市、区)***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工商部门做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监管,强化年度检查,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建立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认定非法或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集资的行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的动态监测,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府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县级***府负责查处,并由有关部门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三十五条省金融办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各地在试点期间擅自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金融、工商、银监、人行等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有权采取警告、公示、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条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2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物监督等有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与小额贷款活动相关的同业合作、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等金融活动时,也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规定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帐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28号)、《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53号)等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二、加大***策扶持力度

对于年度考核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各地***府要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财***扶持力度,并与其贷款投向、利率执行、支持“三农”和小企业的贡献大小等考评情况相挂钩。

(一)实行税费返还补助。小额贷款公司缴纳的各项税费,地方***府有权限减免的,经批准后予以减免;不能减免的,地方***府留成部分专项用于充实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补偿金,期限3年。

(二)实行财***补助激励***策。为体现***府扶持小企业、惠农扶农的***策导向,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较大、经营成本较高等因素,对主动让利力度较大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适当的补助激励,按照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低于12.15%(含)、当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高于12.15%且低于14.58%(含)两个档次,分别按日均贷款余额的相应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省级财***的补助***策和当地财***实力而定。

(三)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计提拨备和风险补偿机制。鉴于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的高风险性和服务农村经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小额贷款公司的小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税前全额计提拨备损失准备金,并参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标准计提呆帐准备金。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范围包括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的创业贷款及50万元(含)以下的小额贷款等3项(不重复计奖),按照贷款日均余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补偿比例视省级财***的补助***策和当地财***实力而定。

(四)再担保风险补偿。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我市工业企业贷款再担保合作银行范围,同时将小额贷款公司对种养殖业的贷款也纳入再担保风险补偿范围。

三、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增加资金实力

(一)提前增资扩股。对健康发展、经营半年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增资扩股。单次增资最高额度可达资本金的1倍。要严格审查股东资格和资金来源,主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其他发起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5%。对于信誉良好、牵头作用突出的主发起人的股份可增持至30%。鼓励经营层适当持股,并不断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的增资扩股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并向省***府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报批后实施。

(二)降低融资成本。人行、银监等部门应采取措施推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合作。根据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金融办《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的通知》(浙信联发〔2009〕10号),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增加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低于资产净额50%的资金,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在市级银行业的业绩考评中,增加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包括利率和额度等)的支持奖励。

(三)扩大融资数量。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采取为银行机构包收包放组合贷款并承担贷款全部风险形式,与银行机构联合发放组合贷款。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配套贷款余额不得少于组合贷款余额的20%(含),利率由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自行确定。银行机构的组合贷款资金必须按规定由银行直接发放至客户帐户,不得由小额贷款公司转贷,且执行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银行机构可以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奖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机构签订的组合贷款协议,须经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联席会议审议核准。

四、调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用规定,提高扶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能力

(一)逐步扩大经营业务范围。坚持审慎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度扩大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年度考核评价达标、内控制度健全、不良贷款比例当年低于1%的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允许开展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新业务试点,由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申请,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并向省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报批后实施。

(二)适当调整贷款投向比例。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确保服务“三农”和小企业试点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的70%可用于单户贷款余额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殖业、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其余部分单户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

五、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度考核评价实施细则

根据省***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考评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考核评价实施细则,作为对开拓创新、支持农民创业、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业绩突出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策扶持的主要依据;对从事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严肃处理。

六、适当扩大试点范围,弥补农村金融服务不足

抓紧完成首批1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工作。探索吸收法人金融机构参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需求较大、民营经济比较发达、民间融资活跃、试点工作搞得好、扶持***策力度大的县(市、区),适当增加试点名额。

七、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一)扶持***策的申报审核和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向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报送月、季度业务报表,年终还要提交经营业绩及融资审计报告。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行监测和分析,每半年度牵头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一次现场检

查。次年第一季度要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兑现上述资助***策的申请进行联合会审,同时参考省、市金融办组织的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结果,报经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审核后给予兑现。通过公示程序无异议的,由相关县(市、区)金融办(或主管部门)会同***门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改制 难点与建议

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是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的初衷或看好的前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于2008年颁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合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像雨后春笋一般迅速发展,到2012年11月底全国已经发展到5948家,从业人员6.57万人。小额贷款公司的异***突起,为民间资本投向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经济开辟了一条新的渠道。可是,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从2009年成立到现在,已经四个年头了。公司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资产质量也很高,盈利水平也很理想,按照上述“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申请改制为村镇银行。但改制的进程并不是很顺利,为此笔者进行了一次调研。

一、小额贷款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难点

国家银监会于2009年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的准入条件、操作程序,以及监管要求等都作出了制度规定,为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提供了***策支持。然而,小额贷款公司在实施改制的进程中存在四大难点:

一是公司控股权易主,难以接受。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有绝对的说话权和经营权。按照《暂行办法》要求,村镇银行设立的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机构,且持股在20%以上,而单一非金融机构的企业法人,自然人及关联方持股不得超过10%。按照这一改制的股权设置的***策要求,原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的股权肯定是变小了。这对于辛辛苦苦已经经营了几年的股东而言,改制成村镇银行虽然公司是进位了,但董事长的位子让了,管理权没了,顶多是参加村镇银行的董事会,举举手表表态。这样,就使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积极性没有了。

二是公司业务“便捷”不再,难留客户。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之后,将会纳入银行业监管体系,其经营机制和方式必然要有所转换。一定会丧失小额贷款公司“便捷、灵活”的优势和特色。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主要是本地区的企业和经营户,借款人群的相对固定和熟悉,业务办理基本能够当天办结,甚至随到随办,这种“便捷、灵活”的经营模式是银行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如业务操作流程按银行的操作规程进行办理,必然会流失一些老客户。

三是公司业务范围增了,难保增盈。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为村镇银行后,虽然业务范围有所扩展,增加了吸收公众存款、支付结算以及中介服务业务。但贷款利率执行必然会比照当地商业银行的利率水平,比现行利率水平将会大幅降低。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的要求是不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但实际上执行都是接近或等于银行基准利率的四倍。贷款利率高低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盈利多少,中介业务的发展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们希望能在短期内看到投资回报,不愿看到盈利水平的大幅下降。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利润率可达到15%~20%,远高于当地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利润率。

四是公司改制谈判,难免纷争。对于发起银行来说与其在股权转让中纷争,不如直接招股成立村镇银行;与其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收购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在管理权、经营权以及人事安排上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多次反复的商谈,不如直接招股开设一家村镇银行来得更为快捷简单。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在创办村镇银行时就会全面权衡过这个问题,直接招股优于改制一家小额贷款公司。所以,这样对于发起银行来说也是积极性不高。

二、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的对策

《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规划》第五章第六节中明确指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进一步加大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服务的力度。”当前小额贷款公司介于银行与民间借贷之间,灵活的经营模式已经形成与银行业机构差异化的客户群体,与银行机构形成错位补充。其业务的迅速发展,既有效地引导了民间借贷,同时也促进了银行业的业务创新。但针对将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难点,笔者提出如下四点建议:

一是以***府金融办牵头,组织相关金融专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评估与管理办法》。建立科学的小额贷款公司评价体系,定期根据其经营状况和资产质量将小额贷款公司分为“A、B、C”三个等级。同时实行分“级”管理,做到有进有退:对于“A级”小额贷款公司将进行培养改制成村镇银行;对于“B级”小额贷款公司将扩大其融资限度,将其做大做强;对于“C级”小额贷款公司将加强监测,进行整顿,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将列入退市名单。

二是调整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融入资金的限制,做大做强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成村镇银行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应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资来源,把其业务做大做强。当前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扩展受到资金来源限制,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银行融入资金只能控制在资本金的50%之内。受资金来源限制,很多客户被拒之门外。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一***策进行调整。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评估与管理办法》,对被评为“B级”的小额贷款公司,逐步放大对其融资限度的控制,把“B级”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做大做强。

三是调整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股权控制***策,调动小额贷款公司改制的积极性。《暂行办法》中的控股规定实质上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权转移给商业银行。因此,应调整《暂行办法》中的股权控制***策,制定有利于调动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改制积极性的限制。将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评估与管理办法》,对被评为“A级”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培养逐步改制成村镇银行。

四是强化对改制成村镇银行的监控,严控风险。小额贷款公司改制村镇银行不能一蹴而就,对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而来的村镇银行,还应建立两至三年过渡期的扶持***策和监控措施,使从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而来的村镇银行有一个适应期或过渡期,逐步成长为成熟的村镇银行。

参考文献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2008年联合颁发.

[2]《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办法》.国家银监会,2009颁发.

[3]《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规划》.***批准,《金融时报》2012.09.18.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4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府和市委、市***府发展县域经济战略,积极稳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县域经济,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先行试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取得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

2、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严格准入标准,明确操作程序,规范公司运作。

3、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各级***府、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贷款“小额、分散”的原则。确保试点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县域小型企业和县域经济服务。

5、市场化运作的原则。试点公司坚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市场化经营运作。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域布局,推动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有序开展;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指导县(市)区***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市***府金融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进行复审;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监测分析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统计小额贷款公司数据、报表。

市工商局根据工商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

*市银监分局负责指导、协助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

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支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依法加强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风险。

各县(市)区***府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策宣传、协调指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申请设立、变更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各县(市)区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三、工作程序

各县(市)区***府要认真选择试点对象,有条件、分步骤地推进试点工作,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的处置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各县(市)区有序推进试点工作。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县(市)区***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对上报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市***府金融办。

(二)市***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并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同意后,提交市***府。市***府同意后报省***府金融办审批。经省***府金融办批复后,开始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

(三)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向所在县(市)区***府提交开业申请。经县(市)区***府初审后,报市***府金融办复审,复审后报省***府金融办审批。经省***府金融办批准正式开业后,持省***府金融办审批文件到工商行***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要求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法人中选择。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严格筛选,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并没有不良记录。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省***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5

>> 农村金融机构改革与小额贷款业务发展 论小额贷款公司的发起人资格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存在问题及建议 论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的金融属性 论小额贷款公司的机遇与挑战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风险与问题 小额贷款公司的困境与对策 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价与发展策略研究 浅谈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与应对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规制 小额贷款公司的温州样本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反思 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 小额贷款诈骗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研究 互联网金融冲击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挑战与应对策略研究 论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 小额贷款公司营运监管机构的理性选择探讨 规制民间金融之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对区域金融影响分析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而保证担保的方式相对于抵押担保其担保能力显然是较弱的。

就流动性风险而言,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小额贷款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而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因此,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无法以自有资金满足借款人对资金需求的风险,而信用风险又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得以增加。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健全或失效的内部控制过程、人员和系统或是外部事件而导致的损失风险[3]。就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或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或是风险管控流程不完善,又或者是虽有相关机构与制度但往往流于形式,以至风险的管控不到位。比如,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发现,虽然某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夫妻双方不能为对方的保证人。但在该公司的一项贷款业务中仍然发现存在着丈夫作为妻子担保人的情况,而该笔业务的贷款人夫妻双方都已无法联系上,面临着贷款无法收回的情况。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保护困境

刑法对金融企业的保护力度大于一般企业,以诈骗犯罪为例,贷款诈骗罪的最低刑是五年,而合同诈骗罪仅为三年。[注:以浙江省为例,贷款诈骗与合同诈骗的追诉和量刑标准是同一的,数额较大为2-20万元,数额巨大为20-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100万元以上。 ]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贷款诈骗,均要求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出于刑法谦抑性和保护正常经济活动的要求,司法实践对经济活动中非法占有故意的认定趋于保守。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意见,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发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而这仅仅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所持有的审慎态度,更为困难的是司法实务中对合同诈骗与合同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两者都有欺诈的故意,都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并使合同相对人陷入了错误认识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事实上,合同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在逻辑上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合同诈骗都是合同民事欺诈行为,但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却未必都构成合同诈骗,其关键在于合同诈骗必须以非法占有故意为要件,而合同民事欺诈行为则无此要求。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被骗一方往往是在损失产生之后才报案,而由于借款人财务制度不完善、经营账目混乱,或者其有部分履约行为等因素的影响,在欺诈行为的共同外衣下,要查究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往往存在很大的难度。贷款诈骗案件也存在同样的困境,贷款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编造贷款虚假理由、用途以获得贷款的行为屡屡存在,即使贷款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的确给金融机构造成了损失,使金融资产运行处于可能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之中[4]。针对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条第1款的骗取贷款罪,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不再将“非法占有的目的”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保护力度。

然而,上述罪名均是针对金融机构而言。虽然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中面临的最大风险是骗贷,但金融机构主体地位的缺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虽然也在从事与银行、贷款公司等无异的贷款业务,且其目标客户人群潜在的风险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目标客户人群更高,但却无法得到司法实践中刑法的一体保护。不仅无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六)》关于骗取贷款罪的相关规定,即使在必须查明骗贷人的非法占有的故意的贷款诈骗和合同诈骗的选择中,也只能适用合同诈骗罪。

三、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的确立与刑法的一体保护

(一)小额贷款公司社会功能与金融学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主体认定难问题根源于对金融机构的界定。严格地讲,“金融机构”并不是专业的法律用语,而是金融学术语。但目前金融学界对于金融机构的认定并没有形成完全统一的意见。

持社会功能说的学者认为金融机构就是融通资金的机构[5]。要考察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功能,需了解其在我国的发展历史。***认可的小额贷款公司滥觞于2005年央行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等中西部5省的试点,并由银监会与央行于2008年在全国推行试点。其主要目的在于为金融市场薄弱的农村地区和无法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的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是一种普惠制金融[注:普惠制金融,源于英文inclusive financial system,基本含义是能有效、全方位地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服务的金融体系。 ]概念下的产物。这一宗旨也体现在了《指导意见》之中,其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就是为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问世的目的就在于填补大型金融机构所忽视的农村和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空白。根据央行公布的数据,2010年到2012年,全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由2614家增长到6060家,贷款余额由1975.05亿元增加到5921.38亿元,增长率分别达到了132.59%和199.81%。小额贷款公司在解决“三农”及中小企业发展中所遇到的融资难问题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的这一特征恰恰符合了该类学者对金融机构的定义。

与社会功能说类似还有实务说,该种观点从相关组织机构从事的具体业务为立足点,认为金融机构是指经营货币与信用业务,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机构[6]。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贷款业务就是典型的信用业务,《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由此看来将其纳入金融机构似乎并无障碍。

还有一些学者从金融机构的本质特征出发,提出资本运动说。他们认为从事各种金融活动的组织统称为金融中介机构或金融机构,是链接社会资金闲置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桥梁。人民大学的黄达教授引用国民核算体系SNA对金融机构五大分类对金融机构资金来源予以说明[7]。其中的第三类即是指“不是通过吸纳存款的方式而是通过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并利用这些资金获取金融资产的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恰恰又包含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将向银行融资看作是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似乎也无障碍,由此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畴也是理所当然。

(二)从有关方面的态度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地位

事实上,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中国银监会在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具有金融机构主体地位上并没有明确地否认过。***还多次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金融机构的范畴与将其与之等同。如《***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法(2008)126号)中,将“扩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与“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支农主力***作用”相并列;《***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及《***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中,分别都在“允许民间资本举办金融机构”条下列举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待***策。

自***以下,***于2008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金(2008)185号),随后又颁布了《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财金(2010)56号),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金融企业的范畴进行管理。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在《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办法(2009)71号)文件中也明确了“在小额贷款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浙江、广东等省份还对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度放宽经营范围,允许其经营“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业务。可见,从中央到地方,都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现行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积极地鼓励其发展。

从央行和银监会的角度看,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不仅两家单位相互间在这一问题上存在分歧,一直坚持不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为金融机构的银监会内部也产生了分歧。就前者而言,两家单位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都执行金融机构的标准。[注:央行和银监会于2008年4月24日了《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就存款准备金、存贷款利率、支付清算、会计、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现金、风险等八个方面的管理提出了意见,就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管理多处参照村镇银行与相关金融机构。其中,涉及到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依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而依央行《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只能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央行虽然没有明确的文件将小额贷款公司确定为金融机构,但其于2010年的《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将小额贷款公司明确划分为“其他”类金融机构。央银调查统计司在人民银行网站上信息指出,“《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我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我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8]。由此可见,央行已在***层面承认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的地位。

然而,银监会在其***文件中却一直回避用金融机构指称小额贷款公司。但显然,银监会的内部也有不同的声音。在“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1年12月12日的《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动态》中,明确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农村金融机构的范畴。[注:其原文为“三是稳步发展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11年9月末,四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达33家。其中村镇银行30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资金互助社1家,覆盖全省17个市(州)37个县(市、区),有效弥补了农村金融服务空白。”(参见: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 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动态[EB/OL].(2011-12-14)[2013-04-21]..) ]中国银监会副***蒋定之在2010新浪金麒麟论坛上的演讲[9]、刘明康***在《财经》2011年会上的讲话[10],以及银监会青海监管局所做的《对海东地区银行业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的调查》中都将小额贷款公司称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今天,将其视作是金融机构已成为较为广泛的共识。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刑法保护

从刑法保护的角度看,应当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金融机构”的范畴予以一体保护。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经济生活和金融体系中所扮演的角色日趋重要,骗取贷款、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高利转贷等金融犯罪活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正不断增大。其中,骗取贷款罪正是为了弥补贷款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难以认定的缺憾而在《刑法修正案(六)》中予以规定,从而强化了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安全的保护。倘若不承认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主体地位,则意味着其虽然承担着金融机构的职能,履行着金融机构的义务,但却无法得到刑法的同等保护,既不利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益和相关人员利益的保护,也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发展,有失公平。

刑法上金融机构的认定可以第174条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为参考。但《刑法修正案(六)》仅明确列举了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6类金融机构,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可以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则需要进一步的探究。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将***于1998年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称《取缔办法》)作为办理非金融机构非法从事金融活动案件的参考依据。结合《刑法修正案(六)》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修改,“非法金融机构”似乎可以定义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根据这一规定应当从“形式要件”: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实质要件”:是否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两个方面来认定“非法金融机构”。

因此,刑法对小额贷款公司主体资格的认定就可以从这两个方面进行考核。就实质要件而言,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发放贷款,部分省市还对经营优良的公司的业务范围放宽到票据贴现,这都在《取缔办法》所列举的金融业务之中,其所从事的当属金融业务活动无疑。

但就形式要件而言,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是由省级***府确定的,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主管部门负责。但通常而言,金融机构的国家主管部门是指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银行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非银行金融机构应经银监会批准设立,该法于2006年修订,无论从时间还是位阶看,其效力都高于《取缔办法》。那么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是否就不能看作是《刑法》第174条所指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我们不能就此得出否定结论。省级***府确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是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而指导意见是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共同制度,可以看作是两家单位对省级***府以及省级***府确定的相关部门的授权。更为明确的信号则是人民银行在《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中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地位的确认。而从《刑法修正案(六)》的修改看,全国人大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改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是为了适应我国金融行业的改革和发展趋势,放宽了对金融主管部门的限制。所以,刑法上要认定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也当是水到渠成。如果还有疑问,我们不妨作个逆向思维训练,试想如果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贷款业务,但却没有获得省级***府明确的主管部门的批准,是否符合《取缔办法》对非法金融机构的定义?答案自然是肯定的。那么,如果不承认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就将陷入这样一个逻辑怪圈: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不是金融机构,但如果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就是非法金融机构。如此逻辑,显然有失公允。

2012年,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市第一起小额贷款公司被骗贷案[11]。在办案案件的过程中,为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身份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的瓶颈,上海市杨浦区金融办、区检察院联合举办了“新型金融机构法律保障”研讨会。会议邀请了上海市金融办、市检察院、市人大立法研究所、华东***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等代表,对该案件进行深入剖析,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主体地位。杨浦区人民法院在其《(2012)杨刑初字第192号判决书》中指出,“上海杨浦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证照》、金融业机构代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该小额贷款公司的批复》、《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等,证实上海杨浦科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系依法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据此,杨浦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单位上海皓纯粮油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方某某骗取贷款罪成立。作为我国金融中心的上海市的地方法院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地位的确认,标志着司法实务界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主体地位的认可,对推进刑法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聂明渊.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D].上海:华东***法大学,2012:16.

[2] 百度文库.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分析报告[EB/OL].(2011-10-11)[2013-04-19]..

[3] 周骏,朱新容,宋清华.中国金融风险的管理与控制[M].北京:中国财***经济出版社,2005:168.

[4]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行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M].修订版.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99.

[5] 曾康霖.金融学教程[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9.

[6] 浙江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财***与金融电子教材[M/OL].[2013-04-20]..

[9] 蒋定之.持续增强银行业金融服务能力,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EB/OL].(2010-11-02)[2013-04-21]..

[10] 刘明康.谋远而变,开创银行业改革发展新局面[EB/OL].(2010-12-17)[2013-04-21]..

[11] 和讯网.上海首例小额贷款公司被骗案判决[EB/OL]. (2012-08-02)[2013-04-23]..

On the Financing Institution Subject Qualification and Penal Protection of Smallloan Company

SHI Jingxin, JIN Tao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Jianggan District of Hangzhou, Hangzhou 310020, China)

Abstract: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6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北京市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市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与风险处置。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经市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第六条 凡是区、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设金融办的为区、县金融办)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初审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各区、县主管部门是所在区、县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开业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

各区、县主管部门要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运营情况,并抄送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第二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

第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区划、字号、行业及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区划指区、县级行***区划的名称,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的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名称应当符合本市工商企业注册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三)单一最大股东(包括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六)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市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信用征信制度。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应聘请专门的信用征集评估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股东间关联关系及遵守法律法规等信用情况进行征集和评价。股东信用评价合格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人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信用证明,应真实地反映股东的信用情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筹建。申请人将下列筹建申请材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主管部门:

(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以及设立的目的;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分析,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处置预案等;

(三)筹建工作方案。包括拟设公司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拓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架构,部门设置和从业人员配置,内控体系,主要董事、监事及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信贷部门负责人和风险控制部门负责人的基本情况,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履历、联系地址及电话,选址方案;

(四)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金、股本结构,出资人出资额与占股份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出资人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管并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出资人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如果存在隐瞒事项,出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的承诺;

(七)法人股东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及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拟投资入股的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最近1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东的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入股资金来源及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律师对拟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筹建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聘用专门的信用评估机构完成对股东信用评价。

区、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筹建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股东信用评价证明及时报送市主管部门。

市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批准筹建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交设立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报经市主管部门,可以延长1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批准筹建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筹建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资料报送拟设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区县主管部门: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开业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基本信息,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三)经股东(大)会会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册,包括股东名称(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以及股份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机构***;

(六)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十一)律师对申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齐备后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管理部门予以注册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应参加由市主管部门组织的任职资格考试和谈话。

对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认为其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知识、经验和能力的,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个案申请。由区县主管部门上报经市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六条 经各区、县主管部门审核和市主管部门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银监局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在工商登记变更前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业务范围;

(五)变更股东;

(六)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章程;

(八)变更组织形式;

(九)合并、分立;

(十)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事项。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以上变更事项,经区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材料到工商行***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法实施破产清算并注销。

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中国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第三章 股东资格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为境内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其中最大股东应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者,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

第二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一完整会计年度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有资金实力,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资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在公司设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三十条 在试点阶段,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限定在注册所在区、县行***区域内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在试点阶段,每年向三农方面发放的贷款金额不得低于全年累计放贷金额的70%。

第三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微型企业、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

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第三十四条 贷款合同参照银行贷款的标准化合约,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六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在其章程中明确。

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设总经理1名,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向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市和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实守信义务和勤勉尽责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致使小额贷款公司形成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做出决策,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七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规章,并针对贷款业务的尽职调查、审批、授权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规处罚等内容建立健全相关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四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服务创新应在审慎经营和合法规范的基础上进行,周密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经济后果等,严格控制新业务的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我国反冼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四 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并实施本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应建立出账审批制度,确保业务审批和财务核算相对***;建立财务核对制度,定期与银行、借款人对账,确保财务一致;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防止会计档案被替换、更改、毁损、散失和泄密。

小额贷款公司在同级***门办理财***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资产分类和计提呆账准备金的方法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建或依托具有相当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建立电子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也可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稽核制度,设立职责明确的监察稽核岗位,配备有能力的监察稽核人员。监察稽核岗位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以保证监察稽核的***性和权威性。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监察稽核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和处罚。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市、区县主管部门、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监局、向公司股东、向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有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突发事件和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第八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主动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月向市、区县主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统计表,并自觉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应在本区、县主要媒体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公告公司基本信息,承诺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坚决杜绝涉入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非法证券买卖,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各区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按月、季、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控风险情况进行监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业务检查,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区县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状况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要求的业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有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区县***府负责查处,报市主管部门后,由市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取消其小额贷款试点资格,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

第五十四条 试点阶段,为加强监管,规范运营,提升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委托一家提供农村金融服务范围广、网点多、实力强并能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服务支持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托管银行,并为其统一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切实负起资金安全监督责任,如发生任何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主管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小额贷款风险防范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格资质进行审查,是借款合同签订的前提,也是借贷行为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近而决定贷款交易的成功与否。

一、审查风险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一)审查内容遗漏 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

(二)在实践中没有尽职调查,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造成信贷风险。

(三)判断错误

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 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在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

二、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成立和持续有效的存在审查借款人的合法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当审查借款人是否依法成立,有无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和资质,查看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应当注意相关证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审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资信考察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适应;审查是否有明显的抽逃注册资本情况;以往的借贷和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纳税等有无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条件借款人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基本帐户和一般存款户;借款人(如果是公司)其对外投资是否超过其净资产的50%;借款人的负债比例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关于担保对于保证担保的,对担保人的资格、信誉、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调查。

三、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为减轻贷款人的道德风险,对借款人及其负责人还应专项审查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外,还要对企业的投资人及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和控制,包括:

(一)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人员有、***、******、包养情妇,经常出入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二)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族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三)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要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的不明的转账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并及时制止。

(四)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人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连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五)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协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六)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七)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四、贷款审查的建议

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风险判断建立在过去的审查或信用上。不能因借款人过去曾按时还本付息就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7

【关键词】电子商务 不正当竞争 法律规制

【中***分类号】F832.4 【文献标识码】A

金融监管是***府实施经济管制的一部分,而***府管制的理论根源在于市场失灵,20世纪30年代世界性的经济危机打破了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万能的神话,促使人们正视市场本身的缺陷,进而开始探索***府对经济的合理干预。目前,现行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较多,各省市基本制定了自己的监管办法,这种各地分别立法的现状是立法资源的一种重复浪费,加大了立法的成本。现有制度效力位阶普遍偏低,集中表现为银监会、人民银行的一些规范性文件和地方***府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高位阶法律缺失,低位阶法律林立的现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混乱、监管权缺乏合法性、监管处罚措施不到位,直接影响法律监管的有效性。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是以发放贷款为主要经营业务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市场上也可能出现不完全竞争、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的现象。

小额信贷市场潜存着垄断因素。从小贷公司本身的经营来说,作为一个企业,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组织一样存在规模经济,即规模越大,平均经营成本越低,收益越高。从经济理论上来讲,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因追求规模经济而产生垄断;但现实中,小额贷款公司多受监管制度关于注册资本金上限的限制,规模普遍较小,一般不会产生垄断。然而,正是由于规模小、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原因使得其容易出现不正当竞争现象,如不计成本地争夺客户、做虚假广告宣传、关系人贷款等。

小额借贷市场存在风险的负外部性。小额贷款公司以发放贷款为主营业务,虽不属于金融机构,但实质上从事的是金融业务,而金融业天然的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和风险的传导性,往往一家机构的倒闭或破产会引起同行业其他机构的连锁反应,甚至波及相关的实体产业。这种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不善而给社会可能带来的损失就是小额信贷市场的外部性。

小额信贷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小额信贷行业市场失灵最主要的表现。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中,逆向选择表现为在贷款合同签订以前,那些还款能力差、存在较高信用风险的借款人往往是寻找贷款最积极的人,这些人通常愿意承担更高的贷款利率,因而更容易得到贷款。正是这样一种逆向选择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贷款面临着较大的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在小额信贷市场上表现为借款人在获得贷款以后可能背离贷款时所确定的贷款用途而用于从事更高风险的活动,从而使得贷款很可能面临不能归还的危险①。

由此分析,小额贷款公司实际上面临较大的风险,这时就需要***府干预,即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而***府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时,可能因为监管制度的不完备性、监管时机不当、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的信息不对称、权力寻租等而导致监管的低效率,即出现监管失灵。因此,需要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府的监管行为,以提高监管的效率,使监管所带来的社会效益最大化;同时,为了防止权力寻租就要使金融监管活动受法律的约束,监管权设定和行使都必须依法进行。

现行法律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分析

在传统法学研究中,监管更侧重分析其合法性,即监管应该权力正当、程序合法;而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监管不仅要合法,更应该是有效益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的成本是在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过程中各方所发生的人力、物力投入,包括国家在对监管进行立法、监管***及小额贷款公司为了配合监管而做出的人财物的投入,这些成本有的是可以量化并能实际感知的,而有的则无法量化。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减少或避免因发生风险所带来的损失。因此,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监管所带来的收益直观的描述是因实施监管所避免的在缺乏金融监管的情况下所导致的金融风险造成的损失。此外,因实施监管而使得小额信贷市场有序进行,从而带动其他产业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构成对小贷公司实施监管所带来的收益。

现有监管制度的立法和***成本过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从调研、论证到提出草案,再到草案的审议、修改、通过、公布,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等投入。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并没有国家层面的专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高效力位阶的法律制度存在,而是由各地方***府分别立法,但就立法内容来看,这些监管办法多大同小异。显然,这对立法资源是一种严重的浪费。同时,现有监管制度的***成本偏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行******成本,是监管主体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监管成本高昂,一方面是现有监管主体的混乱、多头监管所导致的***成本投入过高,另一方面是因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②。

现有监管制度的违法成本过低。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直接相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的守法成本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为遵守国家有关监管制度安排和配合监管主体的监管行为而承担的各种成本。我国《立法法》、《行***处罚法》对不同效力层级的法律设定行***处罚做了明确的规定,其中,***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处罚,省级及较大市的地方***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行***处罚,但仅限于警告或少量的罚款,地方***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行***处罚。这使得地方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立法时,当小额贷款公司发生违规行为时,只能给予警告和罚款两种处罚。从成本收益的角度衡量,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处罚的轻重,构成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成本,违规处罚偏轻、处罚措施不健全意味着从事违法行为的成本偏低,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面对巨大的违规经营收益面前往往容易选择从事违法行为,这将直接影响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有效性。

现行法律监管制度的供需不均衡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除要符合监管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在具体的制度设计时,还要从需求与供给的角度考虑,寻找最佳的监管制度边界及制度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状态。

目前,我国遵循的是以***府为主导的监管制度供给模式,国家或***府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的主要供给者,更多地是从实现自身监管效益最大化的角度对小额信贷市场的监管做出制度安排,忽视了作为被监管者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的法律制度的需求。这种非需求导向型的强制性制度供给模式,背离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及监管的实际需求,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制度出现供给过剩与供给不足并存的怪象。

现有监管制度供给存在过剩。随着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如火如荼的展开,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各地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性文件也纷纷出台,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供了一系列制度上的供给。中央部委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于2008年的《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策》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会于2009年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等。地方出台的管理制度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促进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显然,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偏多,规范之间重复和相互冲突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的供给过剩。

现有监管制度也存在供给不足。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普遍法律效力偏低、制度分散、缺乏系统性,一定程度上来讲,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仍然无法可依。首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基本上属于人民银行、银监会和地方***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过低,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属于“法律”。其次,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制度规定较为粗略、原则化,对于许多具体的监管制度并未详细规定,多集中于对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运营的限制,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退出、监管主体的监管职权、监管的流程和标准缺乏规定,主要表现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监管缺失、小额贷款市场信用建设的法制环境缺失和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防范制度缺失③。

总体而言,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严重的供给与需求相背离的现象,未能满足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实际需求,可以说,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立法滞后、制度供给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求,尚未达至供给与需求的均衡。“根据制度经济学供给―需求的一般原理,需求与供给均衡应该是***府监管的理想状态,供给不足或者过剩都会导致不经济,同样无助于效率的实现。”④

完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体系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监管主体混乱、具体监管制度不完善、退出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难以适应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需要,亟需进行完善。

明确监管主体,合理厘清监管职能。构建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首先需要解决的是谁来实施监管的问题,即确定监管的主体。在试点实践中可以由***府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职能。然而,就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实践而言,尚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偏低,根据《立法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尚不具备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管职能所需各项权力的授权权限;二是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涉及***府职能部门增设的编制审批问题。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可以先在县区一级进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由***府金融办牵头,进而利用公安、工商、税务等行******资源,整合公安、工商、税务等人员组成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过渡性机构,从而完成监管组织建构。如果之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专门法律一旦规范成型,则要在该法律文件中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权,同时将县区一级的监督管理委员会试点过渡到建立全国性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省市县(区)设派出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⑤。

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具体的监管制度。首先,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监管。一方面,就准入的实体条件而言,在以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立法效力时,建议在法律中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条件如注册资本、高管资格等作出统一规定的同时,考虑到各个地方经济发展的实际,为地方提高标准预留一定的空间。另一方面,就准入的审批流程而言,建议研究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监管实施细则或审批工作指引,明确市场进入的筛选流程和标准,从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申报、审批的具体操作流程;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种类、格式规范予以明确规定;允许审批机关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做进一步深入的调查。其次,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监管。运营监管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核心环节,各地对其经营的业务范围、贷款投放、贷款集中度、贷款利率、贷款资金来源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普遍来讲,这些监管规定多以严格为基调。实践证明,过严的监管规定已经束缚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开展和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设计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监管制度时,不应一味求严,而应区别不同的监管事项区别对待,遵循“重则更重,轻则更轻”的理念,采取松紧结合的监管理念。

建立完善的监管措施体系。首先,完善现场检查流程。一是在监管人员方面,在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由***府监管部门牵头,依托中介服务机构,引入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组成检查工作小组,以弥补目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有限、监管专业人员配备不到位的缺陷,进一步提高监管的专业化水平。二是在监管标准和流程方面,可以在法律中授权地方针对各地实际,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指引》,对现场检查的重点检查项目、检查的流程和标准进行统一规范。其次,提高非现场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利用高科技手段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非现场监管,是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的有效手段,在改进传统非现场监管措施时,要引入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构建面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测系统,基于智能化技术手段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状况的实时监管、定向分析及监测预警,从而实现监管成本和监管效率的优化平衡。

细化违规经营的处罚规则。构建合理的违规处罚规则是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制度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监管措施切实有效的有力保证。

一方面,构建科学的处罚措施体系。鉴于现行刑法、民法对于单位犯罪、法人违法从事民事行为等处罚体系较为完备,当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或者因从事民商事活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时,可以直接适用刑法、民法的有关规定,在此,多从***府监管的处罚措施角度,探索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违规经营的经济责任来完善其处罚措施。另一方面,探索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在退出机制上,虽然《指导意见》与各地管理办法对小贷公司的解散与破产的具体方式和程序做了比较原则的规定,但基本没有突破《公司法》与《破产法》的规定。在此,根据各地试点管理办法中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禁止从事的业务内容,探讨非法集资、暴力催债、帐外经营、非法高利贷和从事洗钱活动等几种可能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的情形,供以后立法参考。

(作者均为中共邯郸市委***校***法教研室副教授)

【注释】

①王建亚,马鹏飞:“对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法律监管问题的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11年第6期,第68~72页。

②郑曙光,林恩伟:“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策环境与制度完善―基于对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运行现状的调查分析”,《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10年第6期,第77~82页。

③夏和平,许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之法经济学思考”,《武汉工程大学学报》,2010年第8期,第9~13页。

④李志君:“***府监管的经济分析―以证券市场为视角”,《海南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第100页。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8

关键词:小额货款;公司税收;征管思考

1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小额贷款这种新生行业也得到了社会以及国家的认可。小额贷款能为我国的三农经济以及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有利的建设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但是国家在对小额度贷款公司进行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公司法律定位不明确、税收***策界限比较模糊以及税收负担相对较重,这些问题逐渐地呈现出来了。因此,我国相关部门需要思考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对策。

2小额贷款公司特点

就我国而言,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区域范围比较狭窄,所进行的业务也只是限定于当地的一些业务。当满足了小额贷款公司相应的贷款申请条件以后,当事人就可以与贷款公司签订相应的合同。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所申请的贷款金额比较少,但都是要各个省级的金融办批准以后才能进行相应的贷款服务,同时需要到当地的工商部门注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一个新生行业,其正在社会上兴起。

3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存的问题

3.1税收***策针对性不清,法律不完善

在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问题上,存在着针对性不清的问题。国家没有制定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进行税收征管管理。同时,企业以及相关的税务部门在对***策的理解上存在着差异性,其计算方式不统一。贷款公司在按照优惠***策执行税收时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直接增加了基层税务机关对小额贷款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3.2财务核算不科学,制度不完善

就当前而言,我国针对小额度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制度规定不够完善,没有采用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财务核算。这容易导致在税款征收方面存在着较大的漏洞,最终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收入,减少了国家税款征收来源。其次,在税源管理方面,我国也没有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对税源进行有效管理。这促使公司在贷款方面没有按照国家制定的***策制度开展工作。

4强化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对策

4.1完善法律***策

针对我国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税款征管方面法律***策不完善的问题,我国需要制定相应的税收征管的法律***策。当前影响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管发展的主要原因是无法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性。当解决好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问题以后,其他的问题也会相应地达到解决。当确定了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以后,就需要按照金融企业的相关税收***策进行税收征管工作。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为基础,相关部门需要对该行业的***策制度进行及时且深入地研究,将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经营范围、业务规范、监管主体以及相关的行为准则都确定下来,从法律层面上保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4.2完善财务管理核对制度

在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方面,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地方性的***府需要将审批设立、监管以及处置风险落实到具体的主体上。对监管主体进行明确,当发生问题时能尽快地找到监管主体,查明原因。监管主体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并为其制定相应的风险预案,当发生各种金融风险时,可以按照风险预案进行处理操作。首先,要及时地采取行动对各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用现场检查以及非现场检查的方式,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其次,要建立起社会评级体系,综合性评价行业相关的经营情况、营利状况、风险控制水平等这几个方面的问题,同时完善财务管理核对的制度。再次,确定惩罚以及强制退出的机制,对于一些有问题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关部门要明确其整改的时间。对于一些没有按照要求整改的公司并且严重地违法经营法规的人员,可以视情况撤销关闭该公司。最后,想要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则必须要满足相应的***策,并联合地制定出年审的方式,避免出现不符合***策规定而享受税收优惠***策的现象,最终导致国家税款流失严重。

4.3强化监管

强化监管是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重要保证。为提升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以及公司经营者的满意程度,促使其能严格地按照税法开展工作,相关部门则需要研究并制定出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纳税服务的标准,强化对小额税款公司税收征管的监督与管理。在监管过程中,首先要加强税收法律宣传,对公司进行相应的税收法律指导。同时,还可以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培训机制,为办税人员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对培训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优化,最终促使财务人员的税收管理能力提高。其次,成立一支具备高素质的综合能力的税务干部管理队伍,建立起一套风险涉税数据模型。在监管过程中,需要不断地扩充咨询渠道,这能为纳税人提供相应的涉税风险提示。同时,纳税人员可以针对不懂的问题向纳税人询问,从而能正确地理解自身的税收权利以及义务,有效地减少涉税风险。再次,在开展特色纳税服务的过程中,需要确保纳税人指导相关的税收规定。及时地将最新更改的***策公布到网上,促使纳税人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及时地在网上公布信息,这样能促使纳税人及时地了解最新的***策,学习税收***策,减少小额度贷款公司的涉税风险,能严格地按照法律制度开展相关工作。

5结语

综上所述,当小额贷款公司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税收征管的力度。通过完善法律***策,促使小额贷款公司能够按照相应的额法律规定开展贷款工作。其次,完善财务管理核对制度。最后,强化监管确定监管的主体,明确监管责任,通过组织办税人员培训,促使办税人员的业务管理能力提高。借助以上方式总结管理办法,促使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水平提高。

参考文献

[1]陆晓东.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征管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5(17).

[2]郑宁.小额贷款公司税收管理风险与防范[J].税务研究,2016(6).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范文9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身份

小额信贷制度是我国为发展农村地区经济而进行的一种金融制度的创新,而小额贷款公司则可谓是实现这种制度的载体之一。小额贷款公司于2005年12月开始在山西、贵州、四川、内蒙古、陕西等五省区进行试点,随着2008年5月《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出台,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2011年12月31日,我国已经成立4282家小额贷款公司,从业人员47088人,实收资本3318.66亿元。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法律问题,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一、小额贷款公司概述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国际上,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明确、统一、标准的定义。但一般而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专门针对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的公司。在2008年5月银监会和央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小额贷款公司被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自己***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可见,《指导意见》并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主体的性质,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主管机关(金融办)并无颁发金融许可证的权力,小额贷款公司也便不能拥有金融主体资格。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特征

1、服务对象的弱势性。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可知,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等“弱势群体”解决融资难题。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因为无法提供银行正规金融机构所要求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措施,所以往往被排斥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小额贷款公司则作为一种制度化的创新,专门以低收入群体和微小企业为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2、业务范围的有限性。《指导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性质上并不属于金融机构, 同时为了防范风险,所以无权开展存款业务,只能贷不能存。资金主要来源包括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还有来自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可见资金来源十分有限。

3、运作目的的营利性。《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 0.9 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只有以营利为目的,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才能让股东收回投资,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商业发展。

4、贷款程序的高效性。贷款投放快速,贷款手续简便,审批时间较短。传统的服务农村及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在小额信贷业务上都是按照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管理的模式来进行的,由此引发了不少诟病,比较之下,小额贷款公司的手续更为简便高效。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根据《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事发放小额贷款业务,部分试点省份和地区在此基础上对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业务做了具体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本行***区域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开展小企业发展、管理等的咨询业务以及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1、贷款对象。明确贷款对象是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的首要问题。小额贷款公司要围绕农村、农民和农业经济发展服务,面向小微型企业和农户提供信贷服务,在此基础上,扩大目标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2、贷款额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目标客户的贷款习惯、贷款对象和为了控制贷款风险、扩大小额贷款的覆盖面,贷款额度应该和借款人所掌握的现金流相匹配,这就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只能提供小额度贷款。

3、贷款期限。《指导意见》对于贷款期限没有做详细的规定,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从国际和国内的发展来看,大多数贷款期限在 1 年以内,最多不超过 3 年;从全国首批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来看,贷款期限灵活,以短期贷款为主。

三、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身份问题

《指导意见》中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企业法人,并未明确其金融属性。这就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没有金融许可证,只是依照《公司法》经营金融产品的一般工商企业。但从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经营业务上来看,从事的是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所以业界将小额贷款公司定性为从事金融活动的非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却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待遇,这一定位会引起税收负担过重、征信系统受阻、融资成本过高等一系列的问题,阻碍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二)成本收入问题

小额信贷与银行金融机构一般贷款的操作程序有所不同,具有额度小、时间长,成本高的特点,这使得小额贷款机构需要相对较高的存贷差才能弥补运营成本。国际上成功的小额贷款的平均存贷差为8%至15%。从指导意见表面上看,相关利率***策似乎并没有制约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但实际上利息的收入往往不能够弥补小额贷款机构的高运营成本,更别谈盈利了。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成本要高于国际平均水平,再加上不良贷款、损失贷款和资金成本的核销等成本,小额贷款公司要实现盈利,利率水平就将必然会触及最高法院规定的“利率超过法定利率4倍为高利贷”。这时小额贷款将不受法律的保护。

(三)监管问题

在监管制度方面,指导意见的规定很不完善,并且存在多方面的问题, 表现在监管主体、监管标准、监管内容等方面。在监管主体方面,由省级***府所确定的主管部门(一般为金融办)负责监管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固然有在本省范围内贯彻省级***府***策精神方面的优势,但是在监管技术、监管手段等方面与专门监管机构相比其劣势也非常明显,同时也造成了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标准的不统一,容易造成管理上的混乱。在监管标准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属于静态的合规监管。《指导意见》中描述性条款并无具体可操作的监管标准相对应。在监管内容方面,指导意见的规定很不完善,存在大量的空白和盲区。内容完备的监管制度应包括市场准入、业务经营、财务管理风险处置以及市场退出等方面的内容,而指导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很不完善,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内容。

四、相关问题成因分析

作为经营贷款这一金融业务的商事机构,指导意见却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一般商业性机构,同时在具体规范时又多借鉴金融企业的规范标准,这造成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定位不够明确,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尴尬。小额贷款公司身份的界定不明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只贷不存的融资困境、导致法律适用上无章可循、监管缺失、***策模糊等。

另外,高利率与小额贷款设立的主要初衷之间存在矛盾也是产生问题的又一原因。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那些低收入群体,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客户也是那些大型金融机构认为存在“风险”的客户。但是考虑到风险控制的需要,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不收取较高的贷款利率。但这种做法与小额贷款支持"三农"发展、支持小企业融资需求的初衷背道而驰。同时只贷不存的原则也恰恰导致了高成本、低收入的现状。

最后,缺乏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同样是阻碍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发展的原因。一直以来,小额贷款被主流的***府人士认为是一种扶贫手段,而并不是一种常态的商业经营模式。这样一来,就导致小额贷款机构没有办法根据市场的规律来制定符合自身的贷款利率,正常规范地开展业务。这意味着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缺乏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对小额贷款的可持续性发展提出了挑战。

五、完善建议

1、立法上为小额贷款公司正名。确定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给予其金融机构的身份,将其纳入到我国金融机构系统之内。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就能够以金融机构的身份实现与央行征信系统对接,按金融机构的待遇享受税收减免征缴,也同时可以进入资金拆借和票据市场进行融资,这种明确身份的做法或许能够解决小额贷款公司长期发展以来面临的资金来源困境,大大减少其经营成本,同时也为小额贷款公司未来发展方向的选择增加可能性。

2、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借鉴商业银行的做法,在原有贷款业务的基础上,开展诸如担保、之类的中间业务,提升小额贷款公司的整体效益,弥补贷款利率较低的损失。从长远发展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应该突破只贷不存的模式,只贷不存是为了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但这极大限制了其经营、壮大和竞争,国家应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渐吸收公众存款,有效解决其资金来源问题。但是前提是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发展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监管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也实现良好运作,股东以及公司管理人员在基本金融素质、专业知识等方面的意识得到提高。在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宜完全放开吸收存款的规定。对于资金来源不足问题,除了与银行合作,提高融资比例,还可以通过***策性银行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优惠贷款,缓解其资金紧张的局面;借鉴其他企业融资的经验,开辟信托融资、私募股权融资等渠道。

3、完善监管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法律法规阶位不高,应该将人民银行、银监会已经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各地试点中比较成熟的制度上升到法律、行***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高度,并完善小额贷款公司在市场准入、退出、经营风险等方面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强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从而进一步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小额贷款公司缓解了农村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虽然在试点后有了长足发展,但是面临着性质界定不清晰,资金来源局限,监管体制缺失等一系列法律问题,我认为构建小额贷款公司完善制度,要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发达的先进经验,从而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体系,这样才能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汪合黔:《创新与发展中的小额贷款公司》,安徽大学出版社, 2010年.

[2]陈岱松:《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研究―上海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10年.

[3]杜晓山:《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实践尝试》,载杜晓山、张保民等主编《中国小额信贷十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4]孙若梅:《中国小额信贷的发展》,载杜晓山、张保民等主编《中国小额信贷十年》,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

[5] 姚明龙:《民营资本的金融突围――浙商投资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

[6]周晓明:《中国农户小额贷款发展措施探讨―从尤纳斯获诺贝尔和平奖谈起》载《中国金融》2007年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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