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生自我鉴定总结范文1
中医学实习自我鉴定【1】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为期十个月的实习生活已经结束,中医学生实习鉴定。实习是我们将理论用于实践,用于临床所迈开的第一步,在此过程中我收获颇丰,心得体会亦不少,下面为我对本次实习的自我鉴定:
我xx市中医院实习,按照学校和医院的要求和规定,我分别到了内、外、妇、儿、五官、急诊、骨伤等七个科室学习,在实习期间我遵纪守法,遵守医院及医院各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志,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做到了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工及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对待病人和蔼可亲,态度良好,努力将所学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用于实践,在此过程中我不断总结学习方法和临床经验,尽力提高***思考、***解决问题、***工作的能力,冻断培养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崇高思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过十(欢迎访问湖北招生考试网,范文大全)个月的实践我熟练掌握了病程记录、会诊记录、出院记录等医疗文件的书写;掌握了临床各科室的特点及各科室常见、多发病人的诊治;掌握了常见化验的正常值和临床意义及和各类危、重、急病人的初步处理,实习鉴定《中医学生实习鉴定》。较好地完成了各科室的学习任务,未发生任何医疗差错和医疗事故。
此外,作为一名预备***员我与所在实习医院的***支部取得联系,保证离开了学校,不在培养人的视野仍能继续吸取***的教育,不断向***组织靠拢,其间我踊跃参加了实习单位及各科室组织的***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项活动,使自己的实习生活更加充实和有意义。
总之,我对自己实习期间的表现是较为满意的,同时我对自己未来的工作也充满了信心,也诚挚希望大家能给我提更多宝贵的意见各建议,帮助我取得更大的进步。
中医学实习自我鉴定【2】
时间过得真快,转眼为期十个月的实习生活已经结束。我对自己实习期间的表现是较为满意的,同时我对自己未来的工作也充满了信心,也诚挚希望大家能给我提更多宝贵的意见各建议,帮助我取得更大的进步!
实习是我们将理论用于实践,用于临床所迈开的第一步,在此过程中我收获颇丰,心得体会亦不少:
医学生自我鉴定总结范文2
【关键词】 法医病理;司法鉴定;鉴定纠纷;知情同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加之各种社会矛盾参与其中,法医学鉴定数量不断增加,而法医学鉴定纠纷也不断增多,给法医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医学工作者也面临更多的难题和挑战。尤其是医疗纠纷成为近些年来受到人们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涉及医疗纠纷的法医学鉴定也是问题更为复杂,稍有不慎或疏忽即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而法医病理学是法医学鉴定的极为重要的方法,而病理检查常常作为鉴定的重要依据,但由于人员素质、技术方法、学科因素以及学术观点等等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做出准确的结论和推断有时十分困难,尤其是一些学术争议的问题也使得问题更为复杂,随着重复鉴定、多次鉴定的发生,鉴定结论常常出现差异,这也增加了纠纷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法医工作者与委托方缺乏沟通和真正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也使得鉴定中一旦出现瑕疵更易导致纠纷的产生。本文就法医病理鉴定中的纠纷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做简要的阐述,以希望法医工作者能在工作中提高鉴定纠纷防范意识,规范处理,避免纠纷的发生。
1 知情同意
众所周知,知情同意在医疗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医疗处理过程中是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避免纠纷发生的重要方式,虽然司法鉴定中也有司法鉴定协议书,但常常流于形式,当事人、委托机构等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双方有时未就某个问题或处理达成一致从而导致纠纷发生,常见的如鉴定本身可能导致的尸体破坏,鉴定中会破坏尸体的原有的 外形、内脏的位置及结构,某些器官组织由于需要实验室进一步处理,可能影响进一步鉴定以及可能导致器官组织破坏,尤其是鉴定技术和鉴定结果存在的问题以及可能引起的误差,当事人或委托方常常并不清楚,因而使得当重复鉴定时由于结论或推断的误差而使双方发生纠纷。另一种常见的纠纷来源就是有时尸体或组织由于环境等因素高度腐败无法得出满意的鉴定结果,而当事人对某些尸体现象的误解,如误解尸斑与外伤有关,而法医未对此做出解释等等,当事人可能由于各种不理解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针对上述的问题,作为法医病理鉴定人员,鉴定工作中务必做好良好的沟通,做到真正的知情同意,法医病理鉴定人员必须就鉴定方式、拟采用的鉴定方法、鉴定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就标本和尸体情况可能存在问题以及得出结论的准确性以及其他问题做好详细的说明,尤其是鉴定中可能导致的尸体改变以及根据自身的条件技术等情况就二次鉴定的问题与当事人、委托方做好详细的沟通和说明,同时耐心解答鉴定相关的问题,取得当事人和委托方的理解和支持,避免盲目鉴定,而忽略知情同意,有时知情同意本身可能比鉴定本身更加重要,因而作为法医病理鉴定工作者除要有丰富的鉴定理论和技术,良好的沟通技巧也是必须的,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法医鉴定的需求,减少纠纷的发生。
2 鉴定人员、知识与技术方法
鉴定人员在鉴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国情,鉴定机构以及鉴定人员缺乏明确的等级标准,技术人员分散,难免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而由于鉴定人员本身素质的差异,部分鉴定人员不遵守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程序,违反相关技术规范,甚至部分人员由于理论和技术的不足导致标本的破坏,从而影响鉴定结果,而由于标本处置不当,以及取材检验处理中的错误而贻误鉴定或者使得标本无法再鉴定以及尸体火化无法取材等问题,最终影响鉴定而引发纠纷。
另一方面,鉴定人员知识和技术不足也是鉴定纠纷的重要原因,常见的如司法鉴定中人为现象,某些法医鉴定人员对医疗以及相关知识不清楚,常常导致得出错误结论而引发纠纷,抢救过程造成的损伤如胸外心脏按压就是常见的原因之一,由于胸外心脏按压部位或方式不当, 往往导致肋骨骨折,而骨折断端可刺破周围血管或组织, 可发生气胸、血气胸、骨折部位的肌肉出血、肝、脾破裂引起腹腔内出血、脂肪栓塞肺动脉内的血栓栓塞被压碎或移位等等,如果鉴定人员不熟悉该过程,容易将肋骨骨折认为是生前损伤,尤其是合并有外伤的死者,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其他的如组织自溶与生前坏死、伤病共存、尸体搬运过程中形成的损伤、尸体解剖操作、各种尸体现象、解剖假象等等均存在尸体解剖中,如果鉴定人员对其缺乏正确的认识,缺乏相关的理论就容易导致法医病理学鉴定的严重失误得出错误的结论而引发鉴定纠纷。
技术方法的不足也是容易导致纠纷的原因之一,由于鉴定机构缺乏明确的等级划分,鉴定机构无法像医疗机构一样可能转诊到上一级机构,而部分机构有与技术设备的限制。无法完成一些鉴定,或者由于鉴定技术的不足,如因无胃内容物而未作毒物分析而导致纠纷,而某些机构和人员缺乏对新技术和新方法的学习和了解,有时导致贻误鉴定或得出不确实的结论而影响诉讼,最终引起纠纷。
对于以上问题,建立和健全相关的评级、等级制度将有助于改善这一状况,但是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短时间内还不能完成,作为法医病理鉴定人员,遵循规范的程序,规范的处理流程,加强与当事人、委托机构沟通,熟悉案件过程,尤其是加强对自身素质的提高,加强理论学习的同时,要不断与实践案例相结合,因为每个法医鉴定者都不可能对每一类问题均有深入的了解,对组织自溶与生前坏死、伤病共存、尸体搬运过程中形成的损伤、尸体解剖操作、各种尸体现象、解剖假象等等法医学现象有深刻的认识才能减少失误,避免得出错误的结论,而法医学还远没有医学亚专业分科那样细致,因此,在病理鉴定中更应该不断印证,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提高,熟悉各种基本的鉴定知识和技巧,避免因为理论知识的不足而得出错误的结论,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3 学科因素和理论问题
每一个学科都有自身的不足,而交叉学科的兴起正是应对这一状况,作为法医病理鉴定工作者,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法医病理鉴定的局限性,虽然病理检查在医学和法医学中常常被认为是最后和“金标准”的检查,但是这也无形中给了病理检查很大的压力,我们法医病理鉴定人员应该认识到病理鉴定有很大的局限性,收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尸体本身,鉴定方法和技术,还受到其他一些如尸体现象、人为因素、组织破坏、标本取材、解剖假象等等的影响,因此有时得出结论和推断是相当困难的。而在法医学实践中,涉及鉴定的各方都期望通过法医病理鉴定明确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问题。实际上仅就死亡原因而言,很高明的法医病理学家,通过尸体检验也只能明确大约70%案件的死亡原因,至于死亡时间推断、案件性质判定、致伤工具确定等等的问题,即使是综合了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后,有时也难以得出明确的结论。因此,法医病理学的有时达不到委托人的预期目标,而这一点如果未得到当事人或委托方的理解,有时也容易导致鉴定纠纷的产生。
另一个问题就是理论和学术的问题,法医学如医学一样,有些问题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尤其是比较复杂少见的问题,由于缺乏较多的研究,不同专家的意见存在差异,而由于学术意见的差异有时也容易导致纠纷的发生,常见的就是二次鉴定中由于与初次鉴定的结论不一致甚至相反时,尤其是有损当事人或委托方利益时,更容易导致纠纷的产生。而正是由于这一点,当法官拿到几份不同的鉴定结论时,也常常不知如何采信。而且由于法医病理学是一门形态学学科,因此形态的判断上有时难以有客观的标准,其中含有主观的因素,这一点与医学病理检查是相似的,因而对同一标本,得出完全相同结论是很难的,而这也是法医病理纠纷产生的原因之一,因为当事人或委托方总是倾向于对自己有利的鉴定结论,当法院一旦采信了某个结论,做出相反结论的机构常常面临纠纷的风险。
对于上述问题,良好的沟通是不可或缺的,只有实现说明相关情况,说明鉴定可能达到的目的和可能的结果,得到当事人或委托方的理解,同时要对学术前沿有充分的认识,同时要向当事人或委托方作细致的说明,才能避免纠纷的发生。
4 其他
法医病理鉴定是刑事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他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步骤来完成,作为法医工作者应该认识到这样的程序是为了保证法医病理鉴定的准确,而部分法医病理工作者不熟悉或者主观的认为没有必要,从而忽略了相关因素,导致得出错误的鉴定结论而导致纠纷的发生,如现场勘查中不够细致,遗漏有价值的细节,对痕迹、细节等简单的描述,从而失去了最为原始的资料。部分法医病理工作者不重视案情了解,简单的认为只要把技术性东西做好就能满足法医病理鉴定的需要。尸表和解剖不够细致、全面,鉴定程序存在瑕疵,而在鉴定书的写作中也存在诸多的问题,部分法医病理鉴定书不规范,论证及分析不充分或得出结论粗糙。部分鉴定缺乏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及相关检查等结果,部分鉴定书结论过分依赖病理检验或相应检验而未与相关案情等资料相互印证,经不起推敲,甚至部分结论明显存在矛盾之处。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法医病理工作者必须认识到法医病理鉴定工作重要性,充分认识鉴定错误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工作中必须谨小慎微、认真细致,严格按司法程序办事。应从案件的整体性出发,做到有的放矢,最大程度地减少或避免失误。
总之,法医病理学鉴定作为法医学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我们的社会生活日益丰富的今天,法医鉴定不断地增加,正如医疗纠纷不断增加一样,我们的法医病理鉴定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我们应该认识到我们的法医病理鉴定中还存在诸多的问题,这也是我们的法医病理鉴定纠纷不断增加的重要的原因,本文中仅从一些方面阐述了法医病理鉴定中的纠纷及应对措施,实际工作中,由于我们公检法体系的分工不同,我们的法医鉴定体系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我们的法医病理鉴定工作者还需要加强法医鉴定保护意识,出了在工作中严格按照程序和规范进行,同时要充分做好二次鉴定和发生纠纷证据意识。法医病理鉴定中要与当事人、委托方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密切联系,相互沟通,同时要有过硬的法医病理学专业知识,同时还必须懂得与法医学司法鉴定相关的医学相关知识,尤其是当前医疗纠纷不断增加,而医疗纠纷的法医病理学鉴定也不断增加,由于涉及赔偿等多方面的利益问题,我们的鉴定工作更应细致,作出结论要充分、合理,避免纠纷的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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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生自我鉴定总结范文3
司法鉴定制度一般应包括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种类、鉴定的组织、鉴定的程序、鉴定的标准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就从这几方面进行分析探讨。
一、司法鉴定的范围和种类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法定的证据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侦察、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就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委托法定鉴定机构或指定、聘请有专门知识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鉴别和判断。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鉴定的范围,但从前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只要侦查、审判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对各类有关专门问题都可以进行委托鉴定。而且根据全国各地司法机关特别是法院系统的实际检案情况来看,亦是如此、据权威部门统计,仅从86年至96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医和其它司法鉴定案件总数已达2392867件,其中:刑事案件488489件,占20.4%;民事案件1342574件,占56%;经济案件20124件,占0.9%;其它案件541860件,占22.6%。因为我国司法鉴定统计尚未制定较科学完善的统计指标,所以在统计时各地对某一鉴定案件归入何类分歧较大,因此,才使所谓“其他案件”数量巨大,占总案数的比例也较高。其实所谓“其他案件”主要包括法医门诊的检验证明、文件检验、物证检验、毒物检验等等,其中很大一部分随着当事人的进一步诉讼都将转化为刑事、民事、经济、行***等类案件。统计的数据只说明了鉴定案件数量的巨大,从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工作通报介绍的各地鉴定工作的情况和有关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所反映出的研究探讨的领域及实际检案经验的总结来看,则能反映出司法鉴定的项目和内容也是相当多样而且丰富的。下面这些就是目前已被广泛开展并被法庭审理所认可的司法鉴定的项目及内容:
1.法医学鉴定。法医学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用及最主要的一项鉴定。根据目前的发展,已经分为:(1)法医病理学,即研究与损伤、非自然死亡、自然急死等有关问题的分枝学科;(2)临床法医学,即以活体为对象,运用法医学和临床医学理论技术解决有关问题的分枝学科;(3)法医血清学,即以血清学、免***学等方法检验血液、体液与组织,以解决有关问题的分支学科;(4)法医毒理学,就有关与中毒有关的问题进行研究、鉴定的分枝学科;(5)法医毒物分析,即以化学及仪器分析等为手段,解决有关毒物与中毒问题的分枝学科;(6)法医人类学,即以骨骼及其残片、毛发、肤纹、人像等为对象,以人类学理论和技术为基础,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的分枝学科;(7)法医牙科学,即运用牙科学的知识,研究并解决有关问题的分枝学科;(8)其他还有如法医昆虫学、法医妇产科学、赔偿医学等分枝学科。
2.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指运用临床精神病学、法学的理论和技术,就案件中的被告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精神状态所进行的鉴定。鉴定的主要内容有: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作证能力、性自我防卫能力、受处罚能力等。
3.司法会计鉴定。指运用审计学原理和会计专门知识,对案件中有关财务事实依法进行审查和验断。鉴定的主要内容有:会计核算资料鉴定、实物资产鉴定、货币资金鉴定、结算资金鉴定、银行借款鉴定、成本费用鉴定、销售收入鉴定、利润鉴定等。
4.司法化学鉴定。指运用化学分析的理论和技术,对案件中有关物质成分、含量等的鉴定。主要内容有:毒物分析鉴定,***定性、定量、认定的鉴定,环境污染类案件中有关物品的鉴定,假、冒、伪、劣类商品的鉴定等。
5.司法物理学鉴定。指运用物理学理论和技术对案件中有关物质的形状、性能等所进行的鉴定。主要包括力学鉴定、光学鉴定、电学鉴定等等。
6.刑事技术学鉴定。指运用刑事技术学的理论和技术,就案件中有关痕迹、文书、物品所进行的鉴定。主要有指纹鉴定、足迹鉴定、工具痕迹鉴定、***弹痕迹鉴定、笔迹鉴定、印章鉴定、人像鉴定和声纹鉴定等。
7.司法工程学鉴定。指运用工程学理论和技术,对涉案的工程设计、安装、质量和造价进行评估鉴定。
8.司法物价学鉴定。指运用物价学理论和技术,对涉案的财产、赃物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9.测谎技术鉴定。指运用心理学、生物电子学及其它应用学科成果,对涉案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其他当事人或证人通过对人体生理变化参数来测试其心理变化而解决有关问题的一种现代化讯问手段。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我国长期以来对测谎技术持否定或怀疑态度,曾被视为伪科学。直到80年代才逐渐在公安院校的教学中演示。90年代我国***研制成功测谎仪器并开始测试人员的培训才显示了我国司法界对测谎技术的承认。我国司法系统中最早使用国外测谎仪并被采用到审判过程中的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据该法院的总结材料反映,他们引入这一技术,主要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为办案提供辅助性证据;二是建立审判支持系统,提高审判人员的信心。从1994年至1996年的两年时间里,测谎人次160多例,其中民事案件占60%,刑事案件占40%,总有效率达82%,以刑事案件的有效率更高一些。测试的案件种类很多,人员也很广泛,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种类有借贷、遗产、离婚、房产、寄存,被测试对象有工人、农民、个体业者;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种类有盗窃、强奸、凶杀、受贿、贪污等,被测试对象除上述外还有一般干部、领导干部、***人和警察等。送检单位有公、检、法、劳改部门和***队保卫部门等。该院1995年获当地科委批准开始以“中国测谎系统的开发与研究”为科研课题进行科学研究。
思考:“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它对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科学技术的发展与提高也受社会制度和经济环境的制约,属科学技术范畴内的司法鉴定技术也不例外。旧中国没落的统治制度,制约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样也制约着我国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虽然我国古代就产生了较系统的诉讼制度,但到新中国成立时,我国的司法鉴定技术手段还非常落后,鉴定的项目也寥寥无几。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人民的***治、经济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的综合国力得到了史无前例的增强,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举世注目的成果,依法办事、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已日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在这种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形势下,我国的司法鉴定技术也得到了空飞猛进的发展。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我国司法鉴定界创立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适合我国国情的边缘学科和技术,使司法鉴定的项目、内容目趋多种多样,技术手段也目趋现代化,而且通过这些变化,直接或间接地为立法、司法、***各环节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前随着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诉讼制度改革的东风已吹遍神州大地,在这个变革的时代中,我国现有的许多鉴定技术已不能适应新时代的需要。改革为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新问题,但更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因此,可以预计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新诉讼制度的逐步建立,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前景将更加光明,鉴定的项目、内容、技术手段都将有更大的发展和提高。
二、鉴定的组织
鉴定的组织包括从事涉案鉴定的机构和鉴定人两方面。
(一)鉴定机构
我国现行的法律中,除了新刑事诉讼法只明确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外,对其他各类案件鉴定的鉴定机构均未作明确规定。有关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对此也没有明确说明。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检案实际情况综合分析,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和涉及司法鉴定的其他鉴定机构主要有下列一些:
1.司法机关设立的专门鉴定机构
(1)人民法院系统。目前已建立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四级技术鉴定机构。据统计全国三级地方人民法院中已设法医室的有1133个,占法院总数的34%.许多高级人民法院和部分中级人民法院广泛开展了多种项目的司法鉴定。
(2)人民检察院系统。设立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省、市、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四级鉴定机构。从介绍的情况来看,主要开展涉及与侦查和反贪有关的各类案件鉴定工作。
(3)公安系统。***设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并领导全国各级***门设置的刑事技术鉴定机构。主要开展刑事科学技术和法医学等类鉴定。
(4)司法系统。司法部设司法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协助受理全国公、检、法系统委托鉴定的案件。
2.教育、卫生系统。国家教委、卫生部已确定有10所医学院校和1所医专建立法医专业,这些院校基本上也接受公、检、法机关的委托进行有关的鉴定。
3.财***行***管理部门。国家设审计总署、各地设省、地(市)审计厅(局)及审计事务所,接受涉案的有关经济、财务类证据的鉴定。
4.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有***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有资产管理行***主管部门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资询公司,经***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国有资产管理行***主管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对涉案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鉴定。
5.物价行***管理部门。各地物价委员会对涉案财物、赃物进行价值评估鉴定。
6.金融系统。各地人民银行和其他专业银行对涉案的有关凭证、金、银等财物的价值及建筑工程造价等的评估鉴定。
7.环境保护行***管理部门。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对涉案的有关环境、生态等方面问题的检测鉴定。
8.质量行***管理部门。各地质量管理监督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产品、商品的质量的检测鉴定。
9.商品行***管理的检验部门。各地商品进出口检验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产品、商品的检验鉴定。
10.药品检验部门。各地药品检验部门对涉案药品的有关质量等方面问题的检验鉴定。
11.卫生防***部门。各地防***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人体、物品的检验鉴定。
12.动植物检***部门。各地动、植特检***部门对涉案的有关动、植物进行检验鉴定。
13.粮食种子管理部门。各地粮食种子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粮食种子等的检验鉴定。
14.其他各行业、单位设置的有关产品、商品质量检验、监督机构。
15.交通行***管理部门。各地交通行***管理部门对涉案的各种交通工具的检验鉴定。
16.商标行***管理部门。各地商标管理部门对涉案有关注册商标的检验鉴定。
17.专利行***管理部门。各地专利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专利进行的检验鉴定。
18.版权行***管理部门。各地版权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著作权等版权进行的检验鉴定。
19.文物行***管理部门。各地文物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文物的检验鉴定。
20.血液采供部门及血液制品制造部门。各地血液采供部门和血液制品制造部门对涉案的有关血液采、供及血液制品的检验鉴定。
21.劳动行***管理部门。各地劳动事故鉴定机构对涉案的有关问题的鉴定。
22.卫生行***管理部门。各地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对涉案的有关问题的鉴定。
23.城乡建设行***管理部门。各地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安装、造价等方面问题的鉴定。
24.保险系统。各保险公司对涉案的有关财产、人身的鉴定。
25.地质、勘测、设计行***管理系统。各地地质、勘测、设计管理部门对涉案的有关物品的检验鉴定。
26.其他。主要有有关专业学会或协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设置的鉴定咨询服务机构。如各地法医学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及科协和有关专业的科学技术学会等。
思考:从前面介绍的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及涉案的其他鉴定机构种类多种多样,多年来这些机构做出的许多鉴定结论在司法机关侦查、审理各种案件时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这样多的鉴定机构涉案鉴定也给司法机关办案和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带来了许多负面的影响。这些负面影响主要有:
1.众多涉案鉴定机构从事涉案鉴定无统一的设立、申批、运作、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的规范性文件,其设立、涉案鉴定随意性很大。许多鉴定机构在人员技术力量和鉴定技术设备软件、硬件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受经济利益影响,随意接受涉案鉴定,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错误鉴定的责任追究机制,因而所做出的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准确性等都难以得到切实有效的保证。另一方面,众多鉴定条件、能力参差不齐的鉴定机构无序地进入涉案鉴定领域开展鉴定,互争案源、相互否定、互不服气,使技术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丧失殆尽。
2.众多的鉴定机构涉案鉴定时缺乏统一规范的涉案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适用办法,鉴定结论出现矛盾实属必然。众多的鉴定机构由于其行业或专业的特点,往往有着完全不同的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这些机构在进行涉案鉴定时,常常按照日常业务对待,这样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必然会有很大差别。因此诉讼当事人常常根据各自的利益关系分别委托不同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多头鉴定的直接后果便是同一案件同一问题出现多份差别很大甚至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这样的结果常使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莫衷一是、难以明断,贻误侦查的时机和妨害审理的顺利进行。
3.鉴定时间与法律时限常常产生矛盾。涉案的其它鉴定机构都有各自正常的业务工作,有的业务量还很大,对委托的涉案鉴定常难以在短时间内作出结论。而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的各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时效限制,这样就常导致案件严重地超过法律时限、久拖不决,诉讼当事人及社会舆论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意见很大,使办案人员处于两难决择的尴尬局面。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解决的方法主要是加强两方面的工作,即首先应当制定鉴定机构进行涉案鉴定的必须遵循的设立、申批、运作、监督、承担法律责任等鉴定程序和鉴定标准适用办法,其次是大力加强司法机关专门鉴定机构的工作。这是因为:
1.司法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专门鉴定机构其设立、运作、监督、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都有较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规范、这样首先从鉴定的形式上能够保证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等。
2.司法机关专门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其职责之一就是参加侦察、审判等活动,因而他最了解作为法定诉讼证据之一的鉴定结论在诉讼各环节中所起的作用,最熟悉在诉讼各环节中相关法律问题应当运用何种专门知识和技术去解决,最清楚法律法规对司法鉴定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及法律对诉讼活动各环节工作的时效限制,因而他最能够积极主动地配合公、检、法机关的办案人员公正、合理、准确、快速地审理案件,从而及时有效的保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活动。
3.司法机关专门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工作对法律调整规范的社会关系的各方面进行特殊的科学的考查,通过积累鉴定资料、数据并加以分析研究,能够为立法机关制定和司法机关、***机关实施法律提供科学的依据。
4.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都对司法机关的专门鉴定机构进行了大量的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充分利用这些人、财、物的优势进行某些法律上特殊问题的相关科研以及为社会相关领域服务能避免许多不必要的浪费。
5.从全国各地的情况来看,凡是司法机关专门鉴定机构工作搞的好的地方,司法机关办案的质量就好,效率就高。正是因为这样,许多省市都把加强司法机关专门鉴定机构建设作为适应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如何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呢?笔者认为较有效、合理,并且也是一些地区实施后证明效果良好的办法,是进行司法鉴定的归口管理。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等过程中,将涉及技术鉴定方面的工作归口由各单位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管理。鉴定机构方面通过对涉案司法鉴定工作进行全面考查分析,将常见、多见的证据鉴定列为重点进行专门科研和鉴定,不常见、较特殊的证据鉴定则采取聘请专家或与其鉴定机构联合鉴定的方式进行科研和鉴定。
(二)鉴定人及其资格
医学生自我鉴定总结范文4
作为医学的一个分支,法医学理论会相对枯燥,但具体案例则个个精彩,老秦在介绍法医学理论的时候,也会结合一些我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遇见的典型案例进行阐述,请用读小说的热情和兴趣来了解法医学知识吧,因为这极容易而且又很酷。啥叫法医临床学?
在影视作品中,法医总是会拎着勘查箱,跟时尚名模一样怎么帅气怎么来地出现在命案现场;也会在阴森的解剖室里,用寒光闪闪的手术刀,从尸体上剖出事实的真相,同时眼睛闪闪发光。其实,我国内地公安法医,除了承担命案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任务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工作。比如,我今天要说的法医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就是法医“蜀黍”研究伤害案件的法医学分支,顾名思义,这门科学就是法医们解决一些纠纷、伤害案件中伤者的损伤程度的问题,法官们也可以依据法医鉴定的伤情定罪量刑。随着司法鉴定的改革进程,涉及民事纠纷的“伤残鉴定”已经不再由公安机关法医受理了,所以,警察法医目前涉足法医临床学,主要是进行“伤情鉴定”。
伤情鉴定是法医工作中最没有技术含量的一项工作。因为我国有详尽的伤情鉴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作为评定依据,很多案件只需要简单参照标准规定就可以进行。
因为楼上的王某丢弃了一根烟头到楼下李某院中,他俩发生了口角,继而发生厮打。李某拿起家中的烟灰缸一下砸到了王某的脸上,王某顿时鼻子鲜血直流,鼻部肿胀。110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送往医院就诊,医院诊断的报告是:鼻骨粉碎性骨折。王某在医院就诊结束后,到公安机关法医门诊进行鉴定。法医依据“轻标”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这个案件看起来非常简单,法医只需要简单看X光片就可以准确判断出伤者的伤情,并出具伤情鉴定书。其实法医临床学远远不止这么简单,法医需要在伤情检验中,充分掌握病历材料和伤者伤情,防止少数案件当事人用一些非法的手段,骗取到轻伤或重伤的鉴定意见。
赵某和肖某遭遇一次交通险情。当交通警察到达现场的时候,发现赵某瘫倒在地上,右腿畸形了。这起伤情鉴定送到法医门诊,法医通过阅片发现,赵某的股骨(大腿的骨头)发生了骨折,并且有明显移位和成角畸形。按照“轻标”,长骨骨折构成轻伤,如果愈后效果不好,影响腿部功能,还有可能构成重伤。但是,法医发现赵某的下肢关节处有一个巨大的骨肉瘤,正因为这个肿瘤,赵某的骨髂变得比正常人要脆得多,这种骨折应该是一种“病理性骨折”。结合调查,肖某并没有对赵某的腿部进行殴打,所以赵某的腿部骨折和纠纷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是和疾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周某在晚上吃大排档的时候,被邻桌的小混混打伤,到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周某上网查阅伤情鉴定标准后发现腰椎骨折可以构成轻伤,遂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审阅周某的CT片后,认定周某的腰椎骨折是陈旧性骨折,骨折愈合有五年以上了。本案的损伤和纠纷也就没有了直接的因果关系。
方某在一次群殴中,被人用砍刀砍伤了背部,送医救治。医院的病历记载其血压很低,达到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标准,但是医生在清创缝合记录里,却明确写到失血300毫升,清创过程中未发现大血管破裂征象。失血性休克可以鉴定为轻伤,严重者可以鉴定为重伤。但是失血性休克必须有大血管破裂、大量失血这个病理基础。方某没有伤到大血管,只丢失了300毫升血液,肯定是不会休克的。所以这个案子因为没有病理基础,只能用其身体上的创口长度比照相应标准进行鉴定。经查,方某和出诊医生是朋友,医生在病历里故意写低方某的血压,下达了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丁某在被他人殴打了头面部以后,到法医门诊称自己的视力严重下降。视力或听力下降严重可以构成重伤。但是视力和听力只有当事人自己才知道,怎么辨别他是真话假话呢?为了解决这些当事人可以主观控制结果的伤情鉴定问题,法医也有很多办法。法医对丁某进行了“伪盲实验”(这个是保密手段,方法不能外泄),确定了丁某视力正常,从而对其“伤情”不予认定。法医可以通过一些人工的实验法(比如伪盲实验)和一些先进仪器的检测发现伤者是否存在诈伤的情况,从而保证法医学伤情鉴定的客观公正。
律师曹某和别人因为欠账还钱的问题发生了纠纷,被对方用扳手砸伤了头,当时鲜血直流。110出警后,让曹某先去医院救治,再来派出所接受询问。曹某独自去往医院后,于当天下午来到派出所,提出伤情鉴定申请。法医在检验曹某头部伤情的时候,发现他的头部有一处3厘米长的钝器创口,这处创口的尾部延伸有一条8厘米长的锐器创口,依据“轻标”,头部钝器创口达6厘米或锐器创口达8厘米构成轻伤。但本案中,一把扳手可以形成一个钝、锐参半的创口吗?并且头上还能打出一条11厘米长的创口吗?显然不行。所以这应该是一起造作伤。经查,作为律师的曹某,深知伤情鉴定标准,所以他在去医院后,花钱贿赂了医生,让医生用手术刀把他头部原来存在的创口延伸了8厘米,达到了轻伤标准。未曾想,他的这个小伎俩被法医轻易识破。曹某虽然被人打了,但是他做假伤的行为也触犯了法律,他和接受贿赂的医生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
医学生自我鉴定总结范文5
[关键词]司法鉴定,制度缺陷,制度完善
作为具有相当专门知识的司法鉴定工作,在我国其为处理各种案件提供线索、收集证据、审查核实证据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但随着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以及诉讼当事人与参与人智能水平的提高,各类案件中涉及的专门性工作的增多,难度的增大,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我国司法鉴定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显得滞后,暴露出一系列的问题。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对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中的这些问题有了很好的解决。《决定》的实施对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制度建设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是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向最终完善迈进的重要一步。
一、《决定》前我国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问题。
我国司法鉴定的运行机制不太顺畅。这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鉴定启动的冲突
关于谁有权启动鉴定程序的问题,在我国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诉讼法》、《仲裁法》等程序法中有关的原则规定,鉴定的启动权主要还是掌握在公、检、法三机关司法人员手中。即鉴定程序的启动依赖于司法人员的职权行为。尤其案件进人审判程序后对相关技术问题是否进行司法鉴定,取决于法官的认知。虽然当事人可以提出申请,但没有决定权。这就在一定程序上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违背了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中立地位的原则。由此引出的后果就是司法公正目标难以实现。当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司法部颁布的《司法监定通则(试行)》,这一状况在一些省市有些改观,一些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鉴定委托的同时,也受理当事人或委托人的鉴定委托,但多数是在进人审判阶段之前。不言而喻。这种合法权益在相大程度上还是受到限制。另外,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都有权决定进行司法鉴定,就常常会导致各机关分头鉴定,相互冲突,一个刑事案件可能会产生多份鉴定结论,有的是一致的,有的却不一致,甚至结论截然相反,导致许多不好的结果。
因此,应该统一鉴定决定权的行使,对鉴定决定权纷乱的情况进行整合,在诉讼中应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鉴定决定权,公安和检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令。对于诉讼外或诉讼前的鉴定委托,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最终为一个目的,即得出一份标准而不致冲突的结论
(二)鉴定标准的竞合
说道标准,鉴定标准就是鉴定结论的根本保证,是衡量鉴定结论正确与否的尺度。我国由国家的标准很少,鉴定标准大部分是部门制定的,未经过立法程序,不具有法规性质。例如,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适用于普通伤害案件的人体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因此在普通伤害案件的人体伤残等级鉴定时,鉴定人常常随意适用各种鉴定标准,造成许多不必要的矛盾和问题。由于诸多标准适用范围不同,宽严不一,有的还存在相互冲突,造成鉴定秩序和鉴定结论十分混乱,使诉讼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常常发生争议。《决定》需对此作出相应规定。
所以,我们需要制定统一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到如下几点:①符合法律的规范;②要有利于统一鉴定人的鉴定尺度,避免随意裁量; ③有利于非专业人员理解标准原义,防止发生歧义;④有利于其他行业借鉴;⑤有利于与国内外相关专业的鉴定标准进行比较和交流,等。
(三)鉴定对象的不确定
鉴定对象是鉴定结论产生的物质基础和依据。鉴定结论是一类***的法定证据,而作为产生鉴定结论物质基础和依据的鉴定对象,只有得到法律认可,鉴定结论来源才具有合法性。我国尚未用法律形式具体确定,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专门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鉴定规则中只对鉴定对象作了几大专业的限定,而无具体规定。这样使鉴定的范围过窄或过宽,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如我国刑法、刑事讼法修改后,原属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及财会业务的犯罪的司法鉴定,公安机关因无此鉴定门类而无力承担,许多地方出现了这类案件无人问津的情况,了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因此,应当用法律形式固定鉴定对象,这样才能使鉴定结论的来源具有合法性,才能经得起法庭辩论。另外,法律上确认鉴定对象时,须对其以统一标准(上述)进行科学分类。我们需要考虑司法鉴定工作是一种非常专业的、科学的,需要以其确定性、合法性来作为诉讼中的证据。所以绝对不能模糊。而《决定》第十七条具体规定了三类司法鉴定的对象: 即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就解决了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的范围不明确,普遍存在着随意性和重复性的问题。
(四)我国司法鉴定的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例: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对刑事案件中人身伤害的重新鉴定作出了明文规定,即:“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府指定的进行。”这一规定旨在解决重新鉴定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但是该条文自身却存在缺陷,它容易混淆医学鉴定和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是指临床医疗诊断方面的鉴定,而法医学鉴定是运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和其他科学的与技术来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包括勘验现场、检验活体、尸体、物证、毒物以及审查其他有关医学方面的材料,为侦查、审判案件提供记据材料。两者混淆,不分你我,在实践中法医和临床医师也会混而不清。而目前我国各个有关的医院中都不设法医,所以由省级人民***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人身伤情重新鉴定右客观上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各有关的医院都配备专职法医,将使得医院结构庞大而复杂。这是不现实的。
因此,需要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纠正立法偏差,将鉴定问题纳人《刑事诉讼法》“总则”的“证据”章中,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引起歧义,同时在法理上也更加严谨。《决定》从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到鉴定人资格,到鉴定机构***,到鉴定人责任,再到鉴定对象等多方面作了规定,就是对司法鉴定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其中规定的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就明确了法医学鉴定的类容,将其与医学鉴定区分开来,补充和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对这一规定的不足。
二、 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的健全
之前,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上存在着鉴定机构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等许多问题,对司法鉴定工作的进行有很多的影响。《决定》对这些问题做了规定:
(一)鉴定机构***与审鉴分离
首先,体制不健全表现在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不合理。主要又体现在鉴定机构不***上。我国司法鉴定机构的设置曾独具特色,是半个世纪以来的司法实践中自然形成的部门分设体制。主要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侦查检察和审判活动的需要分别建立的鉴定组织体系,还有经国家批准的少量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专业单位成立的社会鉴定机构及行业鉴定机构。这种结构体制导致司法鉴定机构不可能有***的法律地位,而是隶属于司法机关或特定的科研机构与事业单位。尤其附属于司法机关的格局,弊端十分明显,容易产生许多有违程序公正的情况,这无疑降低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正当性和可信性。破坏了司法中立原则。〈决定〉第八条规定,各鉴定机构之间不再有隶属关系;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也不受地域范围的限制。这样,司法鉴定机构从司法机关及有关机构中分离出来,取得了***的主体地位,实行单一化运作。司法机关不再扮演既是***者又是举证人,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角色,司法鉴定工作将更好的进行。
《决定》解决了鉴定机构的***性问题。鉴定活动是一个科学、检验和判断的过程,科学性是其本质属性,同时司法鉴定又是一种具有程序正义性的诉讼活动,鉴定的程序必须符合程序法治的精神,能够体现司法公正的程序要求。这就不仅要求鉴定人在客观上必须运用科学的和手段,借助科学和仪器设备,进行科学分析和推理,而且还要求鉴定人必须保持中立。为此,《决定》考虑到侦查工作的需要保留了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取消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部门的鉴定机构,从而解决了有悖于司法公正的“自审自鉴”问题。
医学生自我鉴定总结范文6
述职报告是工作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有助于了解自身的工作能力和工作完成程度,有利于自己的职业发展。下面好范文为你带来一些关于法医个人的述职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医个人述职报告1
今年35岁,毕业于武汉医学院。1996年分配到——县检察院,一直在技术科从事法医工作整整10年,共出具法医鉴定书1000多份,无一起冤、假、错误鉴定发生,先后改变公安、司法机关部门鉴定二十余份,有效防止了轻罪重判、重罪轻判和冤假错案发生。多次被院评为先进个人;20__年被省院授予“全省检察机关严打整顿先进个人”;黄石市司法鉴定委员会聘为市司法医学鉴定、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他一贯坚持“从检为***,***为民,爱检敬业,无私奉献”的宗旨,
技术鉴定的能手。“差之毫厘,谬之千里”这句话在检察院法医工作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它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杀荣辱。陈西林始终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科技为手段,用法医妙手高高托起公平正义的天平,通过技术鉴定,让无罪的人保持清白,有罪的人受到惩罚。20__年4月,两名女子郑某和石某在——火车站发生纠纷,互相推搡中,郑某跌倒在地昏了过去,被迅速送往医院***,20天后不幸死亡。郑某家人认为是石某打伤致死的,便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请来武汉大学教授对死者进行尸检,鉴定为高血病史,在外力作用下致死。可郑某家人不认可这份鉴定,又向检察院提出重新鉴定要求。陈西林接到任务后,在市公安局的支持下,对死者重新进行解剖。但由于院技术科的鉴定设备不齐全,陈西林当天亲自把检料送到同济医科大学法医系作病理检查,认定死者患有高血压。为了掌握说服死者家人接受事实的理由,陈西林一方面向教授请教,一面自己动手做鉴定,在充分掌握了死者病理后,才返回死者家中,对其家人进行面对面技术操作和病理解释,让死者家人接受事实,调解两家矛盾。
善于学习的好手。法医工作是一项医学技术和法律知识都要求很高的职业。陈西林认识到,要想做好这份工作,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这些年来,他一直没有间断过学习,刻苦钻研法医学、实用病理学、法医解剖学等等,同时,他还勇于实践,更是虚心向市局和兄弟单位的法医学习请教,在学习中总结出了一套适用的学习方法:
敢于创新的高手。法医工作也象其它工作一样,需要不断地创新,不仅在技术上创新,在服务上、工作方法上、工作机制上都要有创新精神。陈西林就是一个创新的强手。今年,检察院在他的建议下,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拓展了法医服务新范围,对犯罪嫌疑人身体进行体检。体验认定确实患有重病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人性化审查,先对其病进行医治,等病痊愈后,再进行审理。对装病假病,决不让其蒙蔽过关。今年5月份,反贪局协助省院办理一起副厅级干部张某的大案,涉及到其妻缪某窝藏。在提审缪某时,缪某说其有心脏病,还带了药。陈西林对其进行身体检查时,发现她的身体健康,并没有患病。在检查其带的药物时,又发现是一些保健类药品。陈西林当场对其装病的事实进行揭露,并用充分的证据使她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从而使案件得以顺利侦查。陈西林也得到了省院负责该案的领导充分肯定,名震检察系统。
识别真假的妙手。检察系统的法医工作,不仅是为刑侦部门提供案件服务,同时,还为自侦部门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为社会主持公道,主张正义提供可靠依据。每年,陈西林接受保险委托进行复核的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和其它事故伤残鉴定数十起,改变公安局技术鉴定10多份,有轻伤改重伤的,也有重伤改轻伤的。20__年,洋港镇杨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了重伤,他通过关系鉴定为十级伤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收到申请和鉴定后,对其伤残鉴定存有怀疑,便委托检察院技术科进行伤残复核。陈西林接到申请后,主动与公安技术人员联系,一起到医院进行调查,发现原伤残鉴定结论有条款使用错误,于是陈西林依法对原鉴定结论进行纠正,重新下达伤残鉴定书,使保险公司改变了原来的处理意见。
法医个人述职报告2
本人2007年6月参加公安工作,一直从事法医技术工作。多年来,我在县公安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刑警大队的工作安排和部署,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八大"精神、二十次公安会议精神,努力学习各类法律和业务知识,认真参加大练兵活动,正确贯彻执行***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策,全力开展各项刑事科学技术工作,尤其在法医工作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圆满完成了组织交给的任务,近五年来,有三年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两年被评为称职。
1、认真学习,努力提高***治业务素质。
加强***治理论学习,提高理论水平,是提高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的保证,是圆满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的保证。我始终坚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贯彻***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站稳***治立场,严守***治纪律,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学习领会二十次公安工作会议精神,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参加局里组织的各种理论学习,坚持到课认真记笔记。课后还能主动阅读***治理论读物,从网上查找***治理论资料,并坚持写读书心得。通过这些学习不断提高了自身的***治理论水平,丰富了***治头脑。做到理论学习与实际工作相结合,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了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本着服务于侦察,服务于打击犯罪的神圣职责,认真学习《法医学》、《法医物证学》、《法医病理学》、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察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等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逐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
二、一丝不苟,履行法医职责
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我始终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不怕苦、不怕累,不怕脏臭、不怕重复,认真细致,一丝不苟,遵循科学规律,为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七年来,我共进行尸体检验770具,其中杀人案件42具,交通肇事死亡450具,意外、中毒、疾病及其它死亡278具,活体损伤检验1680人次,其中重伤害案件186人次,轻伤害及轻微伤害以及伤残评定1900人次,采集各类物证550件,利用物证356件,配合刑侦从重从快打击犯罪分子,没有一例出错。同时我还认真对各类存档材料进行装订整理,共整理法医卷宗271册,进一步规范了法医工作,提高了法医工作水平。
三、严格要求自己,服从领导、尊重同志、顾全大局,为警清廉,
工作中能够服从各级领导的安排,不讲客观条件、不消极怠工,有问题能与领导及时勾通。我本着老老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做事的原则,工作中不计较份内份外,不计较个人得失,尊重同志,乐于助人,努力营造和谐的工作环境。一切工作能够以大局为重、以全局利益为重,坚决贯彻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的原则,不等、不靠,以高度的责任感高标准地完成好自己的本职工作。我坚持用***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兢兢业业工作,认认真真做人,严格遵守***"五条禁令".办理案件、做鉴定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徇私情,秉公办案,为警清廉,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坚持自重、自警、自省、自励、警钟长鸣。
法医个人述职报告3
本人袁永生,男,现年53岁,中共***员。1985年9月至1988年7月在宜昌医学专科学校(现三峡大学)医学专业学习,1988年8月参加公安工作,先后在原樊东分局刑侦科及现在的樊城分局刑侦大队工作,一直从事法医现场勘查和法医尸体检验、活体检验工作,并分别担任刑事技术中队长、刑侦大队副大队长。2011年7月,因考虑照顾待遇问题,领导安排我挂职樊城分局陈家湖派出所教导员职务,但岗位仍在樊城刑侦大队,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并一直分管技术工作,在刑侦大队从2011年至今一直担任大队支部副书记职务。1999年8月襄樊市刑侦法医中级专业评委会评为主检法医师,2007年2月湖北省刑事技术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评为主检法医师。从警30年来,一直站在刑侦一线工作,从来没有离开过刑侦工作岗位,今年被市局刑侦支队推荐上报***,欲颁发从事刑侦工作30年荣誉证书。因工作突出,多次受到单位表彰和嘉奖,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2011年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2012年被省厅评为全省公安机关侦破命案工作先进个人。
从事法医工作30年来,我一直在刑侦工作一线,从一步一步从向师傅学,到自已***工作,再到带领徒弟们,一起勘查现场,一起解剖尸体,一起接待伤情检验鉴定。参加了辖区内发生的命案现场和尸体检验90%以上的工作,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到鉴定书的制作,我一直是全程参与并审核把关,活体检验鉴定我和大家一样排班接待坐诊,鉴定书审批我签字负责。特别是2009年以前,分局法医就是我和张东强两个,命案、非正常死亡尸体一年平均有一百余具,99年樊城发命案59起,死亡63人,再加上每年近1000余人次的活体检验鉴定,那时真是白加黑、5加2的工作方式。30年来共勘查各类法医现场3000余起,尸体检验2000余具,解剖尸体800余具,伤情检验15000余人次,出具各类检验鉴定书、检验报告、分析意见书2万余份。工作中,包括尸体检验和伤情检验鉴定没有出现过错误,鉴定结论均被办案单位、检察院和法院采用。
樊城是襄阳市的经济商贸区,辖区广,交通发达,人口众多,发案一直占全市发案数的1/3,近几年来每年发案均在3000多起。刑事技术队伍从小到大,从大到强,从最初的三个人到现在的13个人,从取得鉴定资格到三级、二级、一级技术室,2011年被***评定为全国一级示范技术室,这一发展过程我一直参与其中,也可以说是我带领大家取得的。樊城技术队一直是一支能战斗的队伍,各项业务工作在全市一直名列前茅,多次受到省厅、市局的表彰,技术员多人次荣立三等功,多人多次受到各级嘉奖。
在长期的刑侦工作中,我一直战斗在一线,即当指挥员又当战斗员,处处以身作则,敢于担当。可以说樊城辖区90%的命案我都参与了,特别是重特大案件几乎全部参加,而且大部分都是担任技术负责人。比如“1999.1.10李红举等2人被杀案”、“2004.2.15朱艾勇杀死3人案”、“2008年苏世林系列杀人案”、“2014.4.14一景假日酒店失火致14死亡事故案”等。所有参与的案件鉴定结论或分析意见均被采用。因本人具有较长的工作经历和一定的实践经验,市公安局分别于2009年、2014年聘为襄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专家,多年来多次到各县市区参与市公安局组织的重特大案件现场勘查和疑难案件会诊。比如“宜城市2015.4.28郑龙被伤害案”、“南漳县2016.4.10纵火杀人案”、“襄州区2017.10.30杀人抛尸案”等。作为技术专家,近几年参与全市医疗事故的尸体检验近40多具,为各医疗单位解决纠纷提供了正确的鉴定结论。
参加工作以来,一直在实践工作中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和教训,参与撰写了多篇论文和案件报道,并在《刑事技术》等杂志上发表。比如2003年《刑事技术》发表的“30例外伤性气胸的法医学鉴定分析”、2005年《法医学杂志》发表的“鱼刺致食管主动脉瘘急死1例”、2012年《刑事技术》第六期发表的“罕见鼓膜穿孔1例”、2013年《湖北法医学司法鉴定进展》发表的“***内动脉破裂大出血致人死亡1例”、2016年第四届《全国司法鉴定工作规范管理与检验新技术应用研讨会》论文集中发表的“3起老年人多种方式自杀案例分析”、2018年《中国法医学杂志》第175期发表的“醉酒后意外高坠1例现场分析”等。
法医个人述职报告4
20__年,我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在司法部统一部署和省司法厅***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深入开展“规范管理深化年”暨行风建设专项活动,全力推进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鉴定机构建设、队伍建设、质量建设,推进司法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全省共有342家司法鉴定机构,2070名司法鉴定人,全年共完成司法鉴定业务10.5万余件,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严格依法审批,规范资质管理
一是依法规范审核登记。提请省十二届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改,对司法鉴定统一管理、侦查机关内设鉴定机构不得向当事人收取鉴定费、委托社会鉴定机构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20__年共审核登记机构12家,变更登记49家,延续登记21家;审核登记鉴定人159名,变更登记59名,延续登记376名。目前,在册鉴定机构342家,鉴定人2070名。二是依法编制公告名册。《鉴定名册》20__年版按期编印发行。在名册审核中,依法注销了3家鉴定机构和68名鉴定人,注销了5家鉴定机构的6项鉴定类别。同时,按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的要求,及时上报了编制全国鉴定名册所需的材料,确保了我省鉴定机构顺利进入国家名册。鉴定机构、鉴定人的基础数据库已建立并进入动态管理。三是依规开展备案登记。完成了检察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在《湖北日报》进行了公告;完成了国家安全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的重新备案登记工作;多次与省公安厅刑侦部门会商,指导其按照备案登记要求调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目前公安机关所属司法鉴定机构正在加紧调整。
二、严格执业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一是制定规范。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及岗位职责(示范文本)》,内容包括执业行为规范、业务办理工作制度等17项制度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守则、负责人工作职责等6项岗位职责,涵盖了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岗位。二是深入督导。开展了司法鉴定专项督导和鉴定文书质量评审。分5个组对__个市州、43个县市区的79家鉴定机构进行现场督导,首次设置了7项一票否决内容,抽查评审鉴定档案395份,现场下达整改通知书79份,确定16家司法鉴定机构为优秀等次、57家为合格等次、6家为基本合格等次。三是加强指导。在全省建立了司法鉴定基层联系点制度,要求各级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每一名管理人员都要负责联系鉴定机构,帮助其实现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三、严格法定程序,规范投诉处理
一是超前防范。为了预防和减少司法鉴定中的争议纠纷,制发了统一的《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示范文本)》,将风险告知列为必经鉴定程序,纳入司法鉴定文书档案评查内容。二是三方协同。认真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市州一级司法行***机关的主渠道作用,避免矛盾激化、矛盾上交;顺利启动行业惩戒,省司法鉴定协会制定了《湖北省司法鉴定行业惩戒暂行办法》,赋予市州协会以行业惩戒权;发挥司法鉴定机构在投诉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和解、主动纠偏等方式,把一批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专题培训。首次组织全省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及所有类别鉴定机构负责人近400人,开展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及风险防范专题业务培训,由鉴定和法律专家重点对典型个案进行研判,从中发现深层次和带有共性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全年共接受来人来电来信咨询1000多人次,受理投诉32件,其中30件已处理完毕。根据调查核实违纪违规情况,对2名鉴定人实施了行***处罚。
四、严格质量控制,规范质量管理
一是开展能力验证活动。全省94家鉴定机构(不含拟申请鉴定机构单位)参加了__2个项目的能力验证,取得“满意”评价的有100项,取得“通过”评价的有31项,满意率为70.4%,通过率为92.3%,通过率创历史新高。其中,58家鉴定机构参加了法医临床损伤程度鉴定集中测评,取得“满意”和“通过”评价的57家。二是启动省级资质认定试点。与省质量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了《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启动了我省司法鉴定省级资质认定试点工作,确定了不同类型的6家鉴定机构为首批试点。20__年,武汉平安、宜昌仁和两家法医类鉴定机构顺利通过部级实验室认可评审,另有一家鉴定机构正在准备迎接评审。三是制定技术规范和示范文本。制定了包含11项内容的《司法鉴定档案(示范文本)》,全面统一了全省“三大类”鉴定档案文书格式。编印了《湖北司法鉴定规范管理手册》和《司法鉴定技术规范(法医类)》,下发所有鉴定人学习贯彻落实。四是开展文书质量评选。举办了20__—20__年度全省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活动,在首届“宋慈杯”全国优秀司法鉴定文书评选中,全国仅18份获奖文书中,我省就取得了一等奖、三等奖各一个的优异成绩。
五、严格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
一是规范***会管理权限。为全面落实***会分离,我们对行***管理与行业管理的管理边界进行了划分:司法行***机关的职能主要是制定规划、行***审批、质量监管、行***处罚、职称评定、组织实施申请司法鉴定执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司法鉴定人法律、法规的继续教育;鉴定协会的职能主要是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实施行业促进、行业维权、行业惩戒、行业交流,以及接受行***机关委托开展教育培训。二是严格落实***会分开。20__年初,聘请了一名德高望重的司法鉴定人作为协会秘书处负责人,租赁了办公场所,基本实现了人员、资产、财务、职能、办公场所与司法行***机关“五分开”。12月26日,省司法鉴定协会召开了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三是做好教育培训工作。受司法行***机关委托,根据新审核登记机构和需补充人员的情况,20__年举办了一期岗前培训,共372名拟任鉴定人参加学习;委托华中科技大学同济法医系举办了法医临床转岗培训班,共109人参加。此外,省、市两级司法行***机关以法律法规为主和省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专业技术为主的继续教育工作已全部完成。组织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三次培训考核,对未通过考核的鉴定人注销了执业资格。
法医个人述职报告5
一晃干这个行业已经8年,最大的体会是于:自己都不善于总结。为什么这样说呢?
关于死因分类,如果不是多听了几次专家讲课,还不知道是如何总结的,听了以后才知道,原来也相当简单,不外乎几类:1、钝器伤,2、锐器伤,3、机械性窒息,4、中毒,5、电击,6、其他方面,如猝死等,分出来的好处是什么--能让死者家属得到满意的答复,如一水中尸体,经检验未发现损伤,那么就可以排除1、2、5了,考虑只有3机械性窒息,而溺死也属于其中之一,经过检验未检见损伤,那么基本就可以排除勒、扼颈部死亡,但要排除中毒可能,其实灌他人毒物在理论上有,但对于一个成年人来讲,除非他是昏迷的,不然的话都有损伤的可能。这样的话就比较明确了,如果能检见一些比较典型的溺死征象,那就可以定论了。当然溺死不是法医能下案件性质的,要结合调查情况分析。
医学生自我鉴定总结范文7
——附33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析
【摘要】20__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医疗纠
纷案件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适用《条例》进行判决。但在审判过程中,存在鉴定“二元化”,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医
疗损害赔偿判决,赔偿标准采用不一,高额赔偿依然存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制的严肃性和统
一性、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及患者最终权利的保护。本文通过随机收集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书,分析研究
我国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面临的问题及亟待解决的难题,以促进“公正、公平”处理医疗纠纷案件。健全我国医疗损
害赔偿制度,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
【关键词】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院判决;医疗损害赔偿
【中***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__)04—248—d4
一
、资料来源及基本情况
1.研究资料来源于经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案例中随机反馈的33份法院判决书。
2.基本情况:
(1)33份判决书中,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3份,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0份。
(2)医患双方胜诉情况:33份判判决决书中,患
方胜诉,法院判赔的26例,占78.8%,患方败诉的7
例,占21.2%(见表1)。
表1 33仞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情况
注:33份法院判决书中有8例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
医疗事故”的案件,患方仍获得了赔偿。
表2 33仞医疗纠纷鉴定结论采信情况
注:①完全采信:完全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进行判决。②部分
采信: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分内容。③不采信:完全不采信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
(3)鉴定结论采信情况见表2。
(4)判决适用法律情况:在33份案件中,其中5
份完全依照《条例》进行判决,l6份不完全依照《条
例》判决,l2份完全不依照《条例》判决见表3。
表3 33仞医疗纠纷法院裁判中法律适用情况
二、分析
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大多由法院采信。
33份法院判决书中,其中对鉴定结论完全采信
的26份,不采信率只有12.1%。说明医学会自20__
年《条例》颁布实施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便民”的原则,规范、认真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
科学、客观、公正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的合
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
献。得到了社会和和有关部门的认可。
2.医疗纠纷案件在司法诉讼中。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和司法鉴定并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被采信
的情况依然存在。
33份法院判决书中。有9例既进行了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又进行了司法鉴定,占27.3%:
法院委托不采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形是多
种的,有患方改变诉由方面的原因。也有非患方因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素。
(1)先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
疗事故”后,法院启动司法鉴定。例1:某患儿出生后
3天.患严重败血症,后又发生脑栓塞,最终造成脑
瘫。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
委托司法鉴定。结论认为“医疗过错与患者目前后果
有一定因果关系,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
司法鉴定。
(2)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属于医疗事故,但患方
提出诉由不是“医疗事故”后,进行司法鉴定。例2:
某患者,异位妊娠,失血性贫血,医院给于甲氨喋呤
注射化疗,患者发生肾功能不全,混合性贫血,经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
要责任。因患方对鉴定结论的医方责任程度不服,提
出本案诉由是医疗过错,而不是医疗事故。因此,法
院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认为医疗过错与
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为主要原因,参与度为
75%,法院采信司法鉴定结论,并进行了判决。
(3)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后,
法院直接否认了鉴定结论,采信患方提供的证据。例
3:某患者在医疗机构输血染上丙肝,经省、市两级医
疗事故技术鉴定均认为,患者输血时国家未有相关
规定须检测丙肝内容,医方在为患者输血未作相关
检测不存在过错,但法院认为鉴定结论有失公正,故
不予采信。
3.同一起医疗纠纷案件。存在法院判决适用法
律不同,对患者的赔偿标准就不一样,不属于医疗事
故的仍然得到赔偿
(1)法院在判决过程中,把医疗纠纷赔偿分为
“医疗事故”赔偿与“医疗过错”赔偿,患者诉讼的事
由不同,适用法律就不同。如例2患者对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结论中医方所负的责任程度不服。即改变诉
讼事由,提出对医方的医疗过错进行赔偿,法院予以
采纳,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
标准(试行)》等进行了判赔。
(2)33份判决书中,法院除适用《条例》有关赔
偿内容以外,还适用了《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法规等。
(3)医疗纠纷案件在司法判决中,存在鉴定成属
于医疗事故的,按照《条例》的计算方法,患者获得的
赔偿少,适用《民法通则》和《解释》的,赔偿金额高。
随机收集的判决书中仅有5例完全按照《条例》
进行判决,占总数的15.1%。有8例经鉴定不属于医
· 249 ·
疗事故,反而得到了赔偿,占总数的24.2%。例2中医
方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患者仍得到27万多的赔偿。
三、讨论
1.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
题。如何公正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关系到医学科学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进步。《条
例》作为一部专门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行***法规,在
医疗事故概念界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程序和内容,
医疗事故的行***处理,赔偿的标准,患者权利的保
护。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等方面的规定。具有很强的
严谨性和公正性,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因此,20__
年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
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
知》),从而确立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中,
适用《条例》的司法原则。从随机收集的33份法院判
决书中看,有26例完全采信了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
术鉴定结论,占总数的78.8%。有21例适用了《条
例》有关条款进行判决,占63.7%。但认真分析有关
内容,我们发现。在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诉讼
中,鉴定的“二元化”,医疗损害赔偿标准不一。法律
适用之间冲突和混乱。高额赔偿存在仍是不容忽视
的突出问题。
2.理论界对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认知,是
造成医疗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不同及赔偿标准不一
的理论基础。
医患法律关系性质目前我国有诸多学说,有人
认为医疗纠纷处理应当适用行***法律、法规:另外有
人认为,医疗纠纷处理应按民事法律法规来处理;还
有人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的法律关系,医疗纠
纷处理应当有独特的处理原则。[11医患法律关系的
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内容也就不同。法律界大多认
为医患关系应属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横向的民事法律关系或司法关系。嘲患者出现医
疗损害后。应当追究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损
害责任。医疗损害除了直接表现⋯⋯对患者健康权
及身体权的侵害,还可表现为对患者隐私权、名誉权
的侵害。同时,因患者的伤亡、人格权的侵害,还会给
患者或近亲属带来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3】因此,
面临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医疗行为不当而对患者
的侵权行为,无论给患者造成身体上组织器官的损
害还是精神上损害或利益上损失,都应进行医疗损
害责任赔偿。虽然《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
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一规定受到法
律界的质疑。[41例4:某患者,宫内孕36周、双胎、急
· 250 ·
性脂肪肝入住某医院,给于常规检查后在连硬外麻
醉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前与患方谈话内容不
详,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剖宫产”手术同意书,没有
签手术同意书,术后患者大出血抢救无效死亡。市省
两级鉴定均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法院认为原、被
告之间是一种医疗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支付医疗
费用的情况下,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
务,本案虽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不属于医疗事
故,但由于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适用《条例》有
关规定,应按照《民法通则》、《解释》规定,判决被告
承担40%赔偿责任,共赔偿36 073.6元。
3.《条例》第49条规定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不予
赔偿内容及属于医疗事故进行赔偿的计算方法和内
容,与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解释》相冲突或不一致是
造成鉴定“二元化”和赔偿标准不一的法律原因。
在医疗事故鉴定中,我们经常发现,虽经医疗事
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行为不
属于医疗事故,但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是显而易见
的,如患者而严重疾病而需要特殊的医疗***时,医
方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或未能全面履行告知义务,违
反了卫生行***管理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规定的
“医师应如实向患者或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注意避免
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应
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同意。”上面
例4所举的医方行手术抢救***时。术前与患方谈话
内容不详,双方没有签订“剖宫产”手术同意书,也没
有签手术同意书,术后出现患者因大出血抢救无效死
亡。医患纠纷因此发生。市省两级鉴定之所以认为“不
属于医疗事故”,是因为医方虽有没有签订“剖宫产”
手术同意书,也没有签手术同意书等过失,但这些过
失不会导致患者出现大出血而死亡,按照医疗事故
的定义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也符合法学的
因果关系论。按照《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
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个规定
的公平性是值得商榷的。医方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
医方这种未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的过失行为是一种剥
夺患者的***选择权和心理准备的违法行为,给患
方造成的精神痛楚和物质损失是巨大的,医方应基
于人道主义的原则给予患方一定经济赔偿。但第49
条否决了患方通过这种渠道获取救济途径,显然有
失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因此,患方通过其它方式如
司法鉴定改变诉讼事由寻求赔偿是必然的了。
此外《条例》关于医疗损害赔偿内容如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计算标准和方法,与民法的标准,具体的说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也就是与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不尽一致,也是造成
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不一的另一重要原因.有人
以深圳地区医疗机构造成患者死亡为例,分别按《解
释》和《条例》进行计算赔偿金额,前者赔偿金为478
117.8元,后者为71 904元,由此可见两者的赔偿标
准相差太远[51。
4.忽视《条例》医疗事故概念的内涵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的内容,人为划分所谓“医疗事故鉴定”和
“医疗过错鉴定”是造成司法诉讼中鉴定“二元化”主
要原因。
《条例》第27条、第31条规定了医疗事故技术
鉴定的内容,即主要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
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属于医疗事
故进行鉴定。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的标准是医
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遵守了卫生行
***管理法律、行***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调查和实践中我们认为,虽然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结论认为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但医方过失行为还是鉴定书得到体现的,如例4就
指出医方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属于医疗过失。但在司
法诉讼阶段,由于一些患者和法官认识的偏颇,不能
正确理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涵和内容,机械地
认为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只作出“属于
医疗事故”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对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过失,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它们之
间的关系未予以理论,鉴定涉及面窄等等。而司法鉴
定对多因一果的死亡成因进行分析,从而确认了较
为科学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系数等。笔者认为,这种观
点是不科学,不公正的。又是欠理性的。医学本身作
为一门涉及到人的自然科学,是有其自身特征和规
律的,非医学专业技术人员是难以掌握和了解其复
杂性、高风险性的医疗行为,更不用说判断医疗行为
的正误了。现代医学分科越分越细,涉及的专业越来
越多,如搞普通儿科的专家就无法涉及新生儿专业
的案件。同时还存在着疾病的发生、发展、变化,医务
人员对患者的诊疗存在着不可预见性,加之患者的
特殊体质等多种因素,缺少多年的临床经验和专业
知识,如何能够正确的判断复杂的病情变化呢?俗话
说:“隔行如隔山”,遇到医疗纠纷的案件,就需要有
一个专门的机构去认定、判断,而不是任何一个鉴定
机构和人员都可以判定医疗行为正误的。因此,《医
疗事故处理条例释义》指出:“医疗工作一项科学性、
技术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由此产生的纠纷,不邀
请掌握医学原理的专业人士,不用科学的方法、专门
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年第14卷(第4期)
的知识做出鉴定结论,就判断不了是非曲直,就不能
妥善地解决纠纷。”[61
而司法鉴定中法医学鉴定主要是解决伤残等
级.致伤致死原因的活动,与临床医学是截然不同的
两门学科。法医虽然掌握一定的医学知识。但不具备
临床医学相关基础知识和长期形成的临床经验,对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对患者实施***的医疗行为
是否妥当、是否存在过失难以作出正确评价和判断,
很显然法医是不能胜任这一鉴定内容的。因此,在司
法诉讼过程中。避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选择司法
法医学鉴定或以法医学鉴定否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是不可取的。试想,在对一个高度专业学科进行鉴定
却排除相关专家参与。其科学性、公正性又何在?不
公正、不科学鉴定结论又如何作为判决的依据,保证
判决的公正、公平呢?目前司法诉讼活动中各种司法
鉴定存在,同一个法庭,同一起案件有不同种鉴定结
论,有时甚至鉴定结论相反,法官不知采信哪一种鉴
定作为判案依据,陷入尴尬的境地,同时这种客观造
成法官适用法律自由裁量权的加大。加重了赔偿标
· 251 ·
准的不一。也加重法官判案的随意性,更容易滋生司
法腐败。司法不公。
总之,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要维护我国法制的统
一性和严肃性.避免医疗纠纷案件赔偿标准不一和
处理不公,统一对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责任的认识,
正确的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进行法律适用。进一
步明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地位,仍是摆在法
律工作者、卫生行***管理者和医鉴工作者面前亟待
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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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论医患纠纷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一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49条的质疑.法律与医学杂志,20__,11(1):1—5
[5】俞飞.浅析医疗纠纷诉讼中的法律问题.中国科技信息,20__,15:
237
医学生自我鉴定总结范文8
案件回放
2009年7月1日中午,许某驾驶装有货物的四轮拖拉机途中因车辆驱动失灵而侧翻,致其重伤。该县医院接到急救电话派救护车赶往现场,将许某运往县医院***。入院后,接诊医生在未办理住院手续情况下积极抢救***。16∶44~16∶53,医院对其头、胸、左臂拍片检查,初步诊断为左尺桡骨中段双骨折并软组织压扎伤,右桡骨远端骨折,全身多部位皮肤组织广泛挫裂伤,多发性损伤。为其进行左上肢石膏托固定,观察末梢血运及病情。20∶30,许某左前臂肿胀加重,末端发青,经会诊认为不排除左前臂血管、神经、肌肉损伤,需立即切开减压或送上级医院***,告知患者,患者同意转上级医院***。22∶10送至市医院***,医院诊断:左前臂毁损伤、右侧桡骨远端骨折。
7月2日,市医院征得患方家属同意对许某施行左上肢截肢术。许某住院***15天,共支付医疗费5156.38元。许某出院后,以县医院医疗行为有过错造成截肢后果为由,要求医院赔偿,未果,向县法院提讼。
法院委托市医学会对县医院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诊疗过程中没有违反医疗常规和法律法规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许某不服,申请上一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后又撤回申请。
一审 医院对许某的医疗行为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许某虽对该鉴定结论不服,但未申请上级医学会再次鉴定,应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该鉴定结论应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应予采纳。遂判决:驳回许某要求县医院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许某不服,上诉。
二审 上诉人称,一审法院将本案法律责任定位在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之上,故意庇护被上诉人在医疗事故之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所明确规定的职责于不顾,显属有法不依,请求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他司法鉴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针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进行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程度进行的鉴定,一审审理已做医疗事故技术司法鉴定,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是审查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和医疗行为与不良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的专业机构,其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故对许某提出由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组织之外的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之请求不予接受。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解析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鉴定之争 针对医疗损害案件,医学鉴定和司法鉴定究竟孰为优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显而易见,法院审理时应选择何种性质的鉴定,该司法解释将医疗损害案件分为两种情形分别处理:一是可能是医疗事故的,则选择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可能为医疗事故以外原因的,则选择司法鉴定。
如果医患双方分别申请不同性质的鉴定,法院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该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时究竟选择何种性质的鉴定留下了模糊和争议空间。
本案也正是如此,患方认为本案属医疗事故以外原因所致,故在上诉时提出申请司法鉴定,但二审法院却认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他司法鉴定核心一致,且一审已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该鉴定机构具有专业性,其鉴定结论具有权威性,故不再选择司法鉴定。从法律上说,并无不当,但在判决书理由说明的阐述上并不是很令人信服。如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其他司法鉴定的核心完全一致,那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有何必要将医疗损害案件的鉴定区分为两种情形来分别规定呢?我以为,二审法院的判决结论并不违法,但判决书说明理由时应尽可能地将本案之所以适用医学鉴定的理由阐述得更为充分些或许更为适宜。
医学生自我鉴定总结范文9
四年大学毕业生的自我鉴定 时光流逝,还清晰记得刚进大学时的情景,转眼间,四年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回顾这四年,应该说收获是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学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大学干部十一月入***申请书敬爱的***组织:我志愿加入中国***,拥护***的纲领,遵守***的章程,履行***员义务,执行***的决定,严守***的纪律,保守***的秘密,对***忠诚,积极工计算机系大学生毕业鉴定 我是计算机系电子商务的一名大学生。 在校园生活和社会实践中让我有了理想,渴望,追求,成功,失败,同时我也在不断进取自我!之后我将仍然旅游与酒店管理的自我评价 待人真诚,能吃苦耐劳,办事严谨认真负责,创新能力突出,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有团队精神及良好的人际关系,协作意识及适应能力很强,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2009年工作总结XX年年我科室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的十七大会议精神,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实质,加快推进2011年高三毕业自我评价王艺洋: 斗争的生活使练,苦闷的煎熬使我醇化。这是对我高中三年生活最真实的写照。作为实高的一名学子,三年来,我一直以“追求卓越”的精学期高三班班级工作总结白驹过隙。一学期即将过去了,本学期高三(5)班的工作重心:“沟通,交流,互助,学习”基本完成。在狠抓良好班风、学风的形成的基础上,通过正确引公司***治工作部个人述职报告 一、加强学习,以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在***治工作部的工作中,我深刻地体会到学习的重要性,只有学习,才能使自己的信念更加坚定;只有学习家教市场调查报告福州素来就有尊师重教的传统,福州市民对孩子学习的重视程度更是在全国首屈一指。福州市民长期以来就有为孩子请家教的习惯,可以这样的说,只要经济条件许 医学毕业生实习鉴定范文到**医院为期四个月的实习马上就要结束了,这几个月来,在单位领导教师们的精心培育和领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断努力,无论思想上,学习上还是工作上,我都学到了很多很多。虽然仍然有很多陌生的地方,但这次实习自己能够让理论知识结合实际,是对知识一次非常重要的升华,下面是我这次实习鉴定。在思想上,我积极参加***治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各项方针***策,自觉遵守各项法规。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与时具进,开拓创新,认真学习‘xxxx'的思想及‘xxxx’的内容来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中,我严格遵守医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护士职责,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关心病人、不迟到、不矿工、塌实工作,努力做到护理工作规范化,技能服务优质化,基础护理灵活化,爱心活动经常化,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并做到理论学习有计划,有重点,护理工作有措施、有记录,工作期间始终以‘爱心、细心、耐心’为基本,努力做到眼勤、手勤、脚勤、嘴勤“想病人之所想,急病人之所急,全心全意为患者提供服务,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自毕业到现今,我从没放弃过学习理论知识和业务知识,我一定要用理论知识来联系实践这样工作才能更新。我抱着不断进取的求知信念,在提高专业知识的同时也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修养。自信来自实力,但同时也认识到自身还存在缺点和不足,要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提高开拓进取,能在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洪流中乘风破浪。医学毕业生实习鉴定范文 相关文章:卫校毕业生实习自我鉴定艺术系学生实习自我鉴定临床专业毕业生实习鉴定大学生通信行业实习鉴定大学教育实习鉴定师范生实习鉴定范文中学优秀教师实习鉴定金融银行实习自我鉴定查看更多>> 实习自我鉴定 中国衡器协会2005年度工作总结和2006年工作计划要点 第一部分中国衡器协会2005年工作总结一、基础工作立足信息,常规工作常抓不懈。办好行业统计、协会的刊高三***治教学工作计划东高三***治组 现在距离高考只有三个月的时间,时间虽短但是计划仍然很重要,它是我们工作取胜的保证。本届学生有着两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基础薄弱;二是落实“八荣八耻”荣辱观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为一名中学***治课教师,我认为要通过加强德育课程的建设来落实社会主义荣辱观,培养有正确荣辱观的学生。花岗石雕刻合作契约书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系依_________法律设立之公司,主事务所位於_________和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系依_________法律设立之公司,主事务***员保持***先进性自我评价 对这些年来的得与失、成与败,进行了认真总结,特别是对自己思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仔细查找,从思想上深刻剖析根源。总结这些指挥部2010年安全环保知识竞赛总结XX年年4月,根据《指挥部“安全环保基础年”活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总体安排,指挥部***工作部、质量安全环保处、新闻中心共同举办了安全***总支***治学习计划2012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我系***总支将在新的学年里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进***员民主评议自我评价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一直以一名合格***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求真务实。能够通过关注各种媒体报道自觉加强***治理论学习。通过策划以“树立社会主义高中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学校安全工作任务重、活动多、要求严,为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我校于 2010年6月1日到7月1日开展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此活动的主要工作师德师风集中教育和整顿的体会师德师风集中教育和整顿的体会——我想做个好老师做老师是我学生时代的理想,现在实现了。做了老师之后,深感做一个老师不容易,做一个好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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