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转正总结大全

地税转正总结篇(1)

一、对设置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认识

建筑企业为满足会计核算、税务管理、内外部审计、经营管理等的需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会在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增值税额抵扣固资进项税额、预缴增值税额等三级明细科目,不同层级的企业需根据自身的会计核算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明细科目的设置。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可只通过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但在考虑到企业的长期发展或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能,可设置预缴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科目,便于管理上的需要。

二、会计核算上存在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涉及的会计科目理解不透彻

会计科目的正确设置是进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基础,要正确设置会计科目,就要对会计科目涉及的核算内容理解透彻。然而在日常会计核算中,由于对增值税涉税科目的理解不透彻,导致对增值税明细会计科目间的相互混用,核算混乱,特别是在正确理解已交税金与预缴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及转出未交增值税与未交增值税的区别上存在较大误区。

(二)对建筑企业而言,会计上的主营业务收入是按《建造合同》确认的,税法上以业主批复的验工计价的时间、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时间、收到款项的时间三者孰先原则,确认收入及增值税,进行销项税额核算时,二者之间会存在差异。企业为了保证收入与增值税匹配,在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暂估销项税/暂估进项税或者预估销项税/预估进项税等,期末应交增值税连同暂估增值税余额结转至未交增值税借方或者贷方金额,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势必将当期应确认的增值税与未到纳税期而列账的暂估税混淆,也不利于税务上的管理。

(三)对于总分支机构的会计核算主体,由于分支机构不及时结转或者未正确通过特定科目结转项目上的增值税,不但造成总分支机构列报上的混乱,也造成总机构汇总申报时填表的困难或者不能及时申报。

三、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一点建议

(一)正确理解增值税涉及的科目

在日常涉税会计核算当中,要紧抓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关键词,正确理解各科目核算的内容及其涉及的时间、地点等:

1.应交增值税一已交税金与预缴增值税的区别:已交税金核算本单位本月缴纳本月增值税额,即在本月纳税期内按要求先行缴纳入库的税款,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按预征率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建筑企业主要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项目部核算预缴增值税额,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在取得工程款后就需在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而非规定在纳税期内才缴税,月末将预缴增值税额结转至未交增值税,而已交税金不可直接结转至未交增值税。

2.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与未交增值税的区别与联系:转出未交增值税为月末结转的应交增值税贷方余额,转出多交增值税为月末结转的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此处理解的关键词在于余额,并非将应交增值税一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等明细科目一一结转,其次以上两个科目一般设置为应交税费科目的三级明细科目,未交增值税为月末转入的未交或多交增值税额,此科目一般设置为应交税费的二级科目,月末结转“转出未交增值税与转出多交增值税”时,应与未交增值税对应列分录。如:

(1)借方: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方: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2)借方:应交税费一未交增值税

贷方: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转出多交增值税

(二)正确区分暂估增值税与应交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与收入匹配原则,确认收入就应该有对应的增值税,笔者认为,不应按照建造合同确认收入确认未到纳税期的金额,列账时,为保证收入与增值税额的匹配,可将未到确权期的暂估税通过往来科目挂账,待实际办理工程结算时,将挂账金额转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一销项税额当中,如此既会保证当期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与涉及的增值税保持一致,也会真实反映纳税期的应交增值税及未交增值税金额,以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和税务管理上的要求。

(三)正确处理总分机构增值税结转问题

地税转正总结篇(2)

中***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2674(2013)01-081-05

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比重问题,是税制结构研究的主要内容。正确处理好这一比重,对优化税制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起,流转税和所得税在整个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一直呈现出前者高、后者低的状态:1994~2003年,流转税的比重平均为61.35%,所得税的比重平均为17.17%;到2004-2011年,流转税的比重平均为53.97%,所得税的比重平均为25.55%,比重虽有所调整,但差距仍然比较悬殊。近年来,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决策部门对我国税制改革以来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状态进行了深入探讨。当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现状,致使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时确立的“双主体”税制结构模式在实际运行中“跛足”,为此,应当调整税制结构,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

本文认为,我国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状态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有其客观必然性;但如果这种状态仍然持续下去,将对社会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客观上需要适时进行调整;但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的要求,这一调整不应“刻意而为”,而应“顺其自然”。

一、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是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治税理念的必然结果

***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我国“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1994年进行的划时代的税制改革就是在这一原则指导下进行的。当时,基于增值税具有税源稳定、税基宽广、充分体现税收中性原则、避免重复征税等优点而大范围地推行了这一税种,并于当年实现增值税收入2308.34亿元,占整个税收收入的45%,之后的多年间增值税收入也平均高达近40%,从而奠定了以增值税为主的流转税的主体地位。可以说,这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税制建设总体上遵循“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一治税理念的必然结果,其归根结底是由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决定的,因此,是一个历史的、自然的过程。这一点可从世界各国税制结构的变迁轨迹得到印证。

纵观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变化,世界各国的税制结构总体上经历了从以古老的直接税为主到以间接税为主,再到以现代直接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主的变迁轨迹。在前资本主义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商品经济发展程度十分低下,以土地为中心的农业经济和源于这一经济发展水平的“重农”“抑商”的主流经济思想,决定了当时的主体税种只能是按土地面积课征的土地税或按人头课征的“人头税”。封建社会后期,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了提高,商品生产和交换规模日益扩大,为实行商品课税创造了条件;同时,一些发达国家在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下,将追求经济效率作为税收***策的首要目标,以商品为课税对象的流转税(间接税)自然而然地逐渐成为主体税种。

进入20世纪后,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阻碍了商品经济的持续发展,对商品的课税难以课及自给品,保护了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对商品课税的数额越多,商品价格上涨的幅度越大,削弱了商品经济的竞争优势,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商品经济的模式已超出了商品本身而扩展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高度商品化的结果使一切收入都可以分解为个人的所得,而经济管理的水平也发展到可以控制个人所得的程度,这就为实行以所得税(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奠定了前提条件。与此同时,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也使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社会矛盾日益凸现,因此,一些发达国家将其治税理念由“经济效率”转向“社会公平”,并相继建立了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

1980年代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普遍得到提高,形成了较为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已不再是贫富悬殊问题,而是如何促进经济发展的问题。这期间,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相继陷入了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的“滞胀”困境,为摆脱困境,以美国为首的一些以所得税为主的国家,在供给学派注重效率经济思想的影响下,将税收***策的主要目标由偏重公平转向了突出效率,纷纷降低所得税的高边际税率,以缓解所得税对储蓄和投资的压力,增加总供给,刺激经济增长。同时,许多发达国家还着手改革原有的流转税制度,实行了增值税,这使所得税的比重有所下降,流转税的比重有所上升。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出现的这一新的变化趋势显然是这些国家治税理念转变的一个必然结果。

综上可知,基于一定经济发展水平下的税收***策取向是影响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税制结构状态的主要因素。18年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选择“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则,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的税收***策取向在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保持一致的情况下,必然会形成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税制结构状态。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是与我国这一时期的客观经济环境相适应的。

二、治税理念转向“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客观上要求适时调整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重

公平与效率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价值标准,其关系结构具有明显的社会历史性。以往我国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符合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与这种增长相伴还有贫富差距的拉大。有资料披露,我国最贫困的20%的家庭其收入仅占全社会家庭收入的4.27%,最富有的20%的家庭其收入却占全社会家庭收入的50.24%,收入状况明显呈现出“富有者越来越富裕、贫困者越来越贫困”的两极分化特征。

根据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规律,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处于3000~10000美元时,则意味着该国的经济社会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社会矛盾逐渐凸现并可能激化,因此,如何处理好社会矛盾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前途命运:处理得当,国家将进入一个“黄金发展时期”——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顺利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发严重的社会矛盾,导致经济社会发展徘徊不前。2011年我国人均GDP达到5432美元,已步入中高收入国家行列,这意味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已进入到了这样一个“敏感”阶段。这个阶段面临的突出矛盾已由原来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严重的低效率转变为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出现的严重的不公平问题。因此,有人主张我国今后的改革需要以“效率为先”转向以“公平为先”,或者说“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应开始“淡出”,逐渐向“公平与效率并重”或“公平与效率优化组合”过渡。

公平与效率关系的权衡,并不一定必然要求构成经济社会发展的***策调节取向都具有同一特征,各经济变量的选择应该依据自身的本质属性和内在功能相机抉择。因此,本文认为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并进行优化组合。其实,***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结构已经悄然发生了变化: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关注社会公平提供了新的理论视野;四中全会首次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五中全会强调分配制度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而不再提“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六中全会再次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可见,我国的收入***策和原则的调整已经开始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随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的转变,治税理念也应适时转变。我们认为,我国的治税理念不仅理应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义”,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更应“旗帜鲜明”地立足于“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这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到现阶段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税收本质属性的内在要求。因为,税收是***府参与收入再分配的重要手段,而收入再分配的核心是公平。

治税理念的转变客观上要求适时调整税制结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逐渐走向成熟,税制结构的一些负面效应不可避免地开始显现出来:一方面是所得税占比过低的负面效应。由于所得税特别是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税以及遗产税具有较强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所得税比重过低,尤其是来自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的比重过低,必然会影响税制公平收入分配功能的正常发挥,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进程。另一方面是流转税占比过高的负面效应。高流转税与高物价密切相关,由于流转税占比过高,我国的税制结构呈现“由企业缴纳、走价格通道”的特点,也就是说,在现有税制结构下,物价越高,税收越高,而高税收则反过来又推高物价,如此循环,削弱了居民的消费能力。纵观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演化进程,我国税制结构目前出现的这种负面效应,同发达国家自18世纪中叶起逐步形成的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时出现的负面效应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借鉴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我国应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治税理念下适时调整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比重。

三、税制结构的调整不应“刻意而为”,而应“顺其自然”

我国流转税占比高、所得税占比低的税制结构需要调整,已成为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决策部门的共识,但如何调整还存在着很大分歧。从见诸于报端和媒体的议论看,人们每每谈及这个问题,其出发点大都是为了矫正“双主体”的“跛足”,这是对税制结构调整取向认识上的一种偏差。我们认为,目前我国进行税制结构调整不应一味地为追求或达到“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而刻意降低流转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因为,“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模式理论上存在着重大缺陷。

对于我国税制结构中主体税种的设计,税收理论界和税收决策部门一直都有一种近似于约定俗成的“双主体”观点,认为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种应该由商品税(流转税)和所得税组成,二者在整个税制体系中占有相近的比重,在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方面共同起主导作用。这种观点的本意是想通过综合商品税的资源配置和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的功能优势,互补各自的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但本文认为,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理论,“双主体”的理论依据是难以成立的,而且恰恰正是在这一点上,“双主体”观点陷入了税制结构优化理论研究的误区。

税制结构优化理论从具体分析各税种之间的相互影响人手,论证如何实现税种之间的相互协调和最优化组合,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结论是:税收制度总体功能的实现依赖于各税种个体功能的实现程度,但税收制度的总体功能并不等于各税种个体功能的简单相加。这是因为,各税种的个体功能之间存在着交叉和重叠,任何一种税的征收都不仅影响自身功能的发挥,而且还会影响其它税种乃至整个经济的运行,因而,需要在各税种的个体功能之间进行有效协调。

按照税制结构优化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税种之间通过价格、货币等中间机制相互影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收入征集方面,各税种间的相互影响集中表现为,一种税的征收量会影响到其它税种的征收量。在既定时期内,既然可供***府参与分配的国民收入总量是既定的,那么,各税种在征收量上就存在着相互消长的关系。如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虽然是两种不同类型的税,但也有此消彼长的关系。因为,这两种税一般都是由企业直接缴纳的,在价格受到行***限制而固定不变时,商品税是不能转嫁给消费者的,纳税者即为负税者,因此,在性质上商品税类似于企业所得税,二者都直接减少企业利润。这就要求在征集收入方面二者要有适当的分工,即若高征商品税就不应高征企业所得税,高征企业所得税就不应高征商品税。其实,这种协调关系即使在价格由市场调节的市场经济中也是必要的。因为,当价格受供求关系影响时,除非某种商品需求完全没有弹性,否则,商品税税负将始终由生产者和消费者共同负担。这就意味着商品税在价格放开的情况下也会直接减少企业利润,因此,它同企业所得税在征收量方面存在着消长关系,人为地让商品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成为主体税,显然是不恰当的。二是在资源配置和收入再分配方面,各税种间的相互影响表现为,税收对资源配置目标和收入再分配目标的实际影响并不仅仅取决于某个单一税种,而是取决于各税种的综合影响。从一般均衡分析的角度看,所有的税种对***府的某个特定***策目标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在货币和价格等中间机制的作用下,无论在资源配置方面还是在收入再分配方面,L类税的征收总是会影响到另一类税的收入规模,同时也影响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而且,这种影响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一种对应与交叉并存的关系。商品税不仅具有资源配置功能,通过内部各税种的合理设计,还可以兼顾收入再分配的功能;同样,所得税也可以兼顾资源配置的功能。因而,那种简单地认为只要将两类税绝对均衡地置于税制结构中就可以做到资源配置与收入再分配功能并重的完美构想,在理论上是站不住脚的。

基于此,本文认为,目前我国的税制结构需要调整,但如果刻意地按照“双主体”的模式进行调整显然是不可取的,这只能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增加额外负担。因此,税制结构的调整应该“顺其自然”。所谓“顺其自然”,就是按照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管理水平来调整,进一步说,就是在“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下进行调整,即朝着税制结构优化目标迈进。

实际上,我国始于2004年的新一轮税制改革已经朝着这一目标迈进了,如增值税的转型、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都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增进了消费领域的公平性;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提高和最低一档税率的降低,增加了中低收入阶层的可支配收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缩小贫富差距。同时,这种“顺其自然”调整的结构优化效应也已经开始显现。例如,2004~2011年流转税的比重平均已由1994~2003年的61.35%降为53.97%,下降了7.38个百分点;所得税的比重平均也由17.17%提高到25.55%,提高了8.38个百分点。目前,这一调整还应继续朝着税制结构优化目标迈进。

地税转正总结篇(3)

***策背景

2009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其主要内容:一、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285号文实施一年半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虽然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前,应该先在税务机关完税,才能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同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在没有完税之前,工商机关也为股权变更了登记,前置程序执行不是非常理想;二、对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文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三、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越来越大,而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12月14日出台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

27号公告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自2010年12月14日后30日执行。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核定计税依据的一般方法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或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般应按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27号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27号公告明确规定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我们认为,除规定的正当理由外,股权转让价格如果低于初始成本或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或低于净资产份额的;或低于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获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的;或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都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上述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比较难于把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制定更为严谨的判断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供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参考。这也提醒并购交易的双方需要通过合同条款的没汁,解决双方可能因为计税依据调整受到的影响与冲击。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采取的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对接受赠送的股权问题以“隐性”的方式进行了确定

在一段时期以来,以无偿赠送股权的方式来进行所渭税收等划的案例不断出现,由于除了财税[2009]78号文明确接受股权按照“其他所得”征税以外,接受赠送的股权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致使该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27号公告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反过来说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而接受捐赠的对象,则视其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即:27号公告仍然未将接受捐赠股权作为“其他所得”,因此接受捐赠的对象如为自然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捐赠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了“零”的程度,因此应该按照核定价格,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界定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策背景

为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4月2日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对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试点地区进行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作出了规定和指引。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在2010年10月20日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

本次改革侧重于实现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曲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查向主体监管的转变,简化了企业进口付汇核销的程序。新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新办法适用范围

新办法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进口付汇,主要包括:

(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t

(三)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新办法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A类进口单位无需事后报告或事前登记正常办理;

B类进口单位应在进口或收付汇日后30日内逐笔报告;

C类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作事前登记t

外汇主管部门对新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进口企业进行三个月的辅导管理,期间管理方式参照B类进口单位。

核查方式分为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现场核查

(一)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将对进口付汇和货物或收汇数据进行总量比对,实施非现场核查;

监测预警:外汇局以进口单位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物进口及进口项下收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实施风险预瞀,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

(二)下述情况下进行现场监督核查

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差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且相差比率在20%以上;

转口贸易与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和相应付汇金额差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且相差比率在10%以上;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美元。

57号文对企业的影响

57号文宣布实施的改革是对于现行外汇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重要变革,其将对商业银行以及进口企业付汇业务带来极大的便利进而促进我国的进口贸易发展,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注意57号文对其日常经营所产生的影响。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A类进口单位会更加便捷,因此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及时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手续,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尽快符合A类进口单位的要求。

进口企业还应妥善保管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等业务档案,留存五年备查。

***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息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1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㈣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艮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开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㈣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167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人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二条第(二)项的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目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第二条第㈣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转让收人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殷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脚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台理税费。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NN,纳税^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二)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昕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力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二条第㈥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戋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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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策试点的

公告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策)试点。离境退税***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策。***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策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条件

(一)离境退税***策的基本流程。离境退税***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

(二)离境退税***策的适用条件。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

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

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6.在指定的退税机构办理退税。

二、境外旅客、离境口岸、退税定点商店和退税物品

(一)境外旅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离境口鼠离:境口岸暂为试茕地区正式对外开放的空港口岸。

(三)退税定电商店。退税定点商店是指经相关甜1认定的,按规定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商店。

(四)退税物品。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策的个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内。退税物品目录详见附件。

三、退税税种、退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和起退点

(一)退税税种、退税率和应退税额计算。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二)起退点。起退点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四、退税机构’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

(一)退税机构。退税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机构。

(二)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按本公告规定自行选择退税方式和币种。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离境退税***策试点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商务部。海关总署商海南省人民***府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旧发[2009]19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地税转正总结篇(4)

中***分类号:F7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8-0058-04

改革开放以来,秉持保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渐进式推进的原则,中国税收制度经历了1983年和1994年两次重大改革以及2004年以来对出口退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农业税等征收制度的一系列调整,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效,逐步建立起税种齐全、税基较宽、税负公平、税率合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满足财***收支相对平衡的税收体系。[1]随着中国经济总量的迅速增长,国内外经济环境日趋复杂,税制改革所需解决的经济与社会矛盾不断变化,税制改革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中国税制改革的关键在于如何选择最恰当的时机,采取最有效的***策与策略,以实现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向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转变。

一、中国税收结构的转变方向与难点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划分是以税收负担能否转嫁为标准的。所谓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税收的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也是实际上的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所谓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直接税与间接税相比较,前者符合实现税负公平与量能纳税的原则,有助于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后者征收相对简便,税源稳定,有助于财***收入稳定。纵览世界各国的税收制度,经济较发达国家大多以直接税为主体,OECD组织32个成员国,直接税占税收收入平均比重超过70%。而发展中国家大多以间接税为主体,中国、印度等国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近60%。[2]

经济学界洞悉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利弊,不断提高直接税占税收收入比重已成为经济学家们的共识。然而,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总量巨大、人口众多而人均收入的差距过大的经济体,税收结构转变存在诸多困难。笔者通过勾画“国民经济运行与税收结构关系***”,尝试说明中国税收结构改革面对的经济矛盾与特殊问题。

如***1所示,对生产要素及要素投入者征税,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财产税等,属于直接税;对生产加工过程、商品流通与消费环节征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资源税等,属于间接税。间接税税负与国民收入总量及增量结构相关,在税率不变的条件下,随经济增长而稳定增长;直接税与生产要素投入规模、要素报酬结构及财富累积能力相关,各税种及税率变动影响诸多要素投入主体的利益分配,改革阻力较大。由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税收结构转变,面对的主要经济矛盾与困难存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1. 间接税降低引致的劳动者收入增加效应不足以抵偿等额直接税增加带来的劳动者收入减少效应。间接税虽然具有可转嫁的特性,但并非完全转嫁,其转嫁能力与商品的需求弹性密切相关,需求弹性越小转嫁能力越强,相反则转嫁能力越弱。降低间接税会导致商品价格下降,商品总价款降低部分等于间接税可转嫁部分,因而小于减少征收的间接税款总额,其差额部分转变为企业利润增长。有鉴于此,间接税向直接税等额转变,会改变资本与劳动要素收入分配比例,造成劳动者相对收入水平降低,使中国劳动报酬收入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的问题更加严重。

2. 就中国当前经济状况而言,直接税增长潜力极为有限,若硬性降低间接税税收占比,则财***收入水平也将随之下降。2009年,中国直接税收入为22 116.9亿元,占税收总额的比重约为38.8%。其中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1 536.84亿元,占税收总额的19.38%;个人所得税收入3 949.35亿元,占税收总额的6.64%;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与土地相关税收总额为3 077.27亿元,占税收总额的5.17%;契税、印花税收入合计3 142.92亿元,占税收总额的5.28%;车船税收入为186.51亿元,车辆购置税收入1 163.92亿元,合计占税收总额的2.27%。[3]上述直接税、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比重已大幅超过美国的10%,增收潜力不大;个人所得税由于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且税率呈现下调趋势,其占比难以提高;与土地相关税收,在国家削弱地方***府土地财***和限制房价上涨等***策导向下,增长空间有限;契税、印花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与交易相关税种,税收增长受制于交易规模,随机变动幅度较大。因此,中国直接税短期内增长方向,只能着眼于预期推出的个人住宅房产税、物业税等财产税,鉴于物业税等推出更多出于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策目标,而将其作为直接税增长的主要源泉有待时日。

3. 从中国现行财***支出总规模及结构看,大幅减税的***策空间不大。虽然中国财***收入自1992年以来始终保持两位数增长,18年来财***收入增长幅度超过20倍,但财***支出同比增长且缩减弹性甚小。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增强,应当重点投入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支出占财***支出总规模的比重依然偏低。2009年,中国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财***支出项目,占财***总支出的比重分别为:13.68%、9.97%、5.23%[4];而美国2010年三项财***支出占总财***支出比重分别为:16%、17%、26%。相比之下,承担着13亿人口民生保障责任的中国***府,其财***支出规模在相当长时期内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大幅减税***策不具可行性。

二、税收结构与财***支出结构的匹配与协调

上述研究表明,当前不具备在稳定财***收入规模前提下令直接税代替间接税成为主要税收来源的基本条件。那么,伴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基于直接税与间接税占比的税收结构优化标准应当如何界定?笔者认为,税收结构调整必须以支撑财***支出结构优化为目标,逐步形成以企业所得税支撑财***一般性公共服务、国防、公共安全等开支,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与财产税收入支撑低收入群体社会保障转移性支付,中等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收入与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财***转移性支付相平衡,间接税收入和非税收财***收入支撑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城乡事务、农林水事务、科学技术与环境保护等财***支出的税收结构与财***支出结构。理想的税收结构与财***支出结构如表1所示。

根据表1所示税收结构与财***支出结构配比要求,结合2009年度中国财***支出结构测算,直接税应占财***支出总额的57.07%,间接税占财***支出总额的28.92%,非税财***收入占财***支出总额的14.01%。直接税与间接税收入之比约为2∶1。[4]随着社保、医疗、教育等项目占财***支出总额比重增加,直接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也应随之增加,在远期可逐渐达到OECD成员国平均水平。

1995―2009年,中国国民收入从58 478.1亿元增至335 353亿元,增长4.73倍;同期中国税收收入总额从6 038.04亿元增至63 104亿元,增长9.45倍;税收总额占国民收入比重从10.32%增至18.8%,增幅82.1%。连续20多年经济高速增长,令中国***府财力跃居世界第二。[4]大量事实表明,通过增量调结构,永远比针对存量调结构来得容易,造成的经济利益冲突与对国民经济运行的冲击也要小得多。笔者认为,为了实现税收结构与财***支出结构的合理匹配与协调,有必要从现阶段开始便将税收增量的大部分用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低收入人群转移支付等社会福利支出。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无能力支撑类似发达国家庞大的社会福利开支。但随着国家经济实力增强,转变财***职能,逐步提升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支出总额的比重,势在必行。这里做一简单测算,假定中国GDP未来继续保持每年8%增速,税收收入增速保持GDP增速的1.25倍,即年均增长10%,财***支出总额增速与税收收入增速相同,亦为年均增长10%。税收增量部分的80%用于社会福利项目支出,则2009―2028年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支出总额比重将呈现如下变动趋势(如***2所示)。

若意在通过税收增长部分缩小中国财***支出在社会福利项目投入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即便从2010年起新增税收收入的80%均列支为社会福利项目,且保持年税收收入增长10%的速度,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支出比重指标,18年后方能达到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60%。与此同时,经测算的中国人均GDP将达到110 374元,即便人民币不再升值,按现行汇率6.627CNY=1USD,折合为16 655美元,该数字将仅次于现在的以色列,超过韩国,中国将进入发达国家行列。由于税收增速被假设为GDP增速的125%,税收总额占GDP比重将逐年上升,2028年达到26.7%,该比重相对于发达国家也属于中高水平。

未来18年,中国经济增长可能达不到年均8%的高速度,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仅仅延长了社会福利支出占财***支出比重达到60%的所需年限,但不改变税收新增收入80%用于社会福利支出,方能在人均GDP达到发达国家水平时,实现与发达国家大致相当的国民福利水平的基本结论。上述假设与推算,意在指出中国财***支出在社会福利方面欠账太多,为保证经济总量与国民福利水平同步提高,必须抓住当前税收收入增速较快的时期,增大财***支出用于社会福利项目开支比例,才能实现税收结构转变与财***支出结构优化相匹配的目标。

三、实现税收结构转变目标的***策与策略建议

鉴于中国直接税大幅增长的条件尚不成熟,实现上述税收结构调整目标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与税收结构转变过程同步,***府应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推进税制改革,优化财***职能,一方面保证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另一方面为税收结构转变创造健康的环境。笔者认为,为更好更快地推进税收结构转变,宏观经济调控应在以下方面有所作为。

(一)转变财***职能,增大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比重

实现间接税为主向直接税为主的转变,拓宽直接税的税源是关键。纵观中国个人所得税、财产税等直接税种收入占税收总额比重较低,其原因有二:一是人均国民收入水平仍处于中等收入国家偏下水平,达到纳税收入和累计财富标准的规模较小;二是工资薪酬等劳动要素收入占国民收入一次分配比重偏低,劳动者一方面拿着与劳动付出不相称的工资收入,另一方面却承受高企的物价和房价,而无力支撑较高的直接税税负。关于中国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的讨论,近两年来成为经济学界关注的热点。由于劳动报酬计算口径不同,计算结果也不尽相同。其中较为权威的《中国企业竞争力报告(2007)――盈利能力与竞争力》(社科文献出版社出版)一书中指出,1990―2005年,中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53.4%降低到41.4%,降低了12个百分点,该指标远低于工业化国家的一般水平,以部分国家劳动报酬占GDP比重为例,美国为57.5%,英国为55.9%,法国为52.7%,加拿大为51.1%,澳大利亚为46.7%,韩国为44.0%,日本为53.3%。[5]中国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的连年走低,折射出中国国民收入分配向企业利润和财***收入倾斜的实际状况,也成为制约中国税收结构转变的最大障碍。

扭转劳动报酬占国民收入比重过低的困局,关键在于确立“藏富于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策理念,即通过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水平,增加普通民众财富积累,扩大直接税税源,再由直接税增长部分反哺社会福利支出。劳动力相对过剩所导致的劳动力买方市场格局,使企业缺乏上调工资水平的动力与压力,但也不能否认,中国长期奉行的鼓励企业留存利润扩大投资和维系国际市场的低价竞争优势,靠出口和投资推动经济增长的***策导向,实际上也成为工资水平低下的重要推手。笔者认为,为摆脱经济增长依靠出口和投资增长、而出口和投资增长又以压低工资水平为基础、致使民众相对更贫穷、国内需求相对更弱的恶性循环,应在相当一个时期内放缓经济增长速度,果断地缩减乃至放弃部分劳动密集型出口产业,同时将巨额财力转移支付到教育、社保、医保、廉租住房等项目上来,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增收能力,切实解决民众增加消费的后顾之忧,从而使由劳动者素质普遍提高而增强出口商品竞争性,靠民众可支配收入增长拉动内需扩张,成为经济更快更好增长的新引擎。

(二)将地方***府土地财***转变为房产税或物业税财***

“十一五”期间,地方***府土地出让金收入成倍增长,2006年为7 000亿元,2007年接近1.3万亿元,2008年为9 600多亿元,2009年为1.59万亿元,2010年达到2.7万亿元。土地出让金收入已名副其实地撑起地方财***收入的半边天。土地出让金增长,一方面得益于商品房价格高涨,另一方面又推动商品房价进一步上升,进而使房地产发展商与地方***府之间形成了心照不宣却难以公开的利益链条。[6]然而,这一利益链条是以数千万的城镇居民居无定所为代价的,因此必难长久。在中央***府不断增大房价调控力度的环境下,开征个人房产税既可成为抑制房价上涨的巨大筹码,又能创造可观的直接税收入,优化税收结构。故开征个人房产税一时间被炒得沸沸扬扬,箭在弦上。

笔者认同个人房产税或即将推出物业税具有控制房价和增加税收的正面效应,并可在远期代替土地财***成为地方***府财***收入的重要来源。但必须指出的是,个人房产税开征的前提是房价的显著下跌,而非简单令其成为抑制房价上涨的利器,两者在逻辑关系上迥然不同。房价维持高位,针对商品房开征房产税极可能出现的结果是,老百姓辛辛苦苦攒一辈子钱买了高价房,最终却因交不起税住不起房。统计资料表明,中国大中城市商品房单套均价已经超出普通家庭年收入的20倍,即便房产税率控制在商品房市场价格的1%,居民年家庭收入的20%都将用来缴税,这无疑是难以实际执行的税改,也不可能使房产税收入持续成为财***收入的重要来源。因此必须首先优化的是地方***府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模式,适当降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同时配套家庭限购商品房***策,在房价真正走低后择机开征房产税,通过增大购置多套住房的持有成本,抑制房地产市场投机行为,达到适当收缩房产需求规模,平抑房价,进而增强居民房产税税负能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肖捷.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J].税务研究,2010,(11).

[2]刘佐.中国直接税与间接税比重变化趋势研究[J].财贸经济,2010,(2).

[3]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年鉴2010[M].北京:中国税务年鉴社,2010.

地税转正总结篇(5)

一、税制改革与“营改增”内容

(一)税制改革的变化

1.税收目标的转变

众所周知,在税制改革之前,我国的基本税收目标是充分发挥效力激励的,但是税制改革以后,我国的税收目标主要是向公平、有序、正义在转变的,这是一个很大的转变,体现出我国的税收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先进改革。因为税收目标牵扯到税收的调控还有税收的收入分配问题,它们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牵一发而动全身。公平有序正义的目标看起来简单,但是真正做起来是非常困难的,因为税收主要发挥的是经济职能作用,是比较注重效率和收益的,要做到公平公正和其他很多因素是有很大的直接关系的,所以要实现公平有序正义的目标,就必须和效率有机的集合起来,做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由于市场的主导地位增强和市场的不断成熟健康,税收应该保持更多的中立性,不应该对经济进行过多的干预。

2.税收负担的转变

在税制改革之前,我国的税收负担主要体现在结构性锐减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还有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税收总量实际上是在不断的减少,所以我国目前的税收负担主要体现在稳定宏观税负,使税负平稳的发展,不能出现太大的波动,实现税制的健康有序发展。从我国现在出台的相关***策和税收动态,也可以判断出目前税收负担的主要问题是稳定宏观税负,也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社会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经济的整体发展对税负的要求是不同的。

3.税制结构的转变

税制结构是税收目标实现的基本途径,决定着整个税收的框架,所以税收结构的转变是极其重要的,应该重点关注。显然,税制改革以前我国的税制结构是以间接税为主的,随时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税制结构主要向以直接税为主开始转变,以间接税为主的税制结构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优势,一是可以使我国财***收入得到稳定的增长,二是间接税征收的成本较低,同时在征收管理上非常具有实际性,简单易行,具有宏观的可控性和聚集效应。

4.税制改革的转变

从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看,税制改革的主要过程和改革的方式,最初是借鉴发达国家的改革进行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适应我国的国情,现在是结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来进行改革的。一般来讲,我国的税制改革一般分为个别税种的调整和整个制度的系统性的变革,而这次的税制改革转变主要是由个别税种改革向全面系统改革转变的。

5.税收***策的转变

税收的稳点性是极其重要的,它是任何一个国家治理社会的基础,也是国家最重要的财***收入来源,所以重要性不言而喻。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目标是在***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所以税收***策自然会跟着***的目标进行不断的完善,具体来说,税收***策会更加的稳定规范,不会因为短期的暂时利益而随意变动,不能使我国的税收***策变的工具化。

(二)“营改增”的具体内容

所谓“营改增”的意思其实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从字面意思就可以看出来,即从之前的营业税改为现在的增值税,是我国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非常重大的变革,影响整个社会的税收体系,是***策性减负的重要举措。重点内容有以下三点:

1.试点行业

2011年的11月,我国有关部门正式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首批进入税制改革的试点范围主要有服务业、交通业和房地产业等,后期又将更多的行业纳入试点的范围。

2.试点纳税人的分类

税制改革以后,试点纳税人主要是按照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500万元进行划分的,主要分为两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则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反之为小规模纳税人。

3.税率及计税方式

加上税改以前我国通用的税率,税制改革以后总共有4档税率,分别是6%,11%,13%,17%的基础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销售额3%的征收率简易计算征收增值税,相比税改以前的方式更加的多样和丰富。

二、“营改增”改革对涉税犯罪影响

(一)对专用发票类犯罪影响

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将无疑扩大,这样导致的直接后果是,部分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的虚开还有非法买卖犯罪总量将得到很大的上升,主要有以下两点原因:第一,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变得更大,所以就会诱使虚开犯罪者进行涉税犯罪行为,第二,税制改革以后,开票环节和抵扣环节将会变的更加手段多样。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购买服务的往往是不需要货运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而要求将货运专票开给指定第三方,因不能开具货运专票,无法或不愿通过税务机关代开货运专票,转而通过其他货运一般纳税人代开货运专票的行为应当引起重视。

(二)对普通发票犯罪影响

除上面所说的专用发票以及货运专票以外,其实在普通发票方面影响更大,影响主要体现在针对具有税款抵扣功能的发票,如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农产品收购、销售发票等虚开犯罪将会上升。

(三)对其他税收犯罪的影响

税制改革以后,涉及到逃税犯罪的问题越来越多,比较常见的是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还有目前比较新的犯罪方式是虚开货运进项专票,这两种是比较多见的犯罪行为,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关于零税率的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也会增加涉税犯罪行为,因为根据最新的规定,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如此一来便会导致适用零税率的范围很大程度地扩大,部分国际运输企业、向境外单位提供研发和设计服务企业骗取劳务、服务产业的出口退税可能成为骗取出口退税新的犯罪途径,也要引起高度重视。

三、应对“营改增”的经侦工作建议

(一)提高综合能力,强化理解税制改革以后的各项***策

为了应对税制改革以后的各方面变化,特别是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区域扩大,全国各地的经侦部门民警应该深入的学习税制改革***策,同自身已有的经验结合起来,认真讨论总结,根据所在地区的特殊环境特点进行全方位的完善方式方法,从而做到更好的防范、打击经济罪犯者。不能一概而论,应该采用区别对待的原则,使用秉持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刑事***策。同时在办案的时候应该把握好***策执行尺度,掌握好必要打击犯罪和依法保护经济健康发展两者之间的平衡,在有效打击经济犯罪的同时要避免扩大打击的范围,不能影响社会整体经济的正常运行,避免错判误判。

(二)总结工作难点,确定打防重点

明确打防的重点。各地经侦部门可根据“营改增”试点行业及纳税人在本地的分布特点,结合本地以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高发地区和行业,确定本地打防的重点犯罪类型、地区、行业和人群。经侦人员应该综合全面地分析犯罪的常用方法,查找工作难点。不断总结经验,注重打防结合,对重点地区、行业和主体的异常行为进行分析,总结本地区新出现的状况,建立数据库档案,***侦查。

(三)全面提升警税协作的效能

要提升警税协作的效能,就必须要充分发挥协作的作用,做到信息共享,***联动,共同参与。经侦部门一定要及时掌握涉税犯罪的最新线索,有对犯罪行为发展的预警能力,及时判断出新的涉税犯罪动向,双方要总结出经验,深化协调商讨机制,做到信息公开,行动迅速。

(四)注重利用信息手段,强化打击实效

信息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各项工作中占据着很大的比重,可以说现代的时代就是信息时代,信息手段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打击涉税犯罪行为,更是离不开信息手段,相关部门可以建立罪犯信息库,还有经验资料信息库等等,直接储存到云端,这样的话经侦部门的办案民警可以实事查阅资料,做到无缝对接,对工作的效果可以得到很大的提高。

(五)强化犯罪预防,提高宣传力度

通过警税协作预防,重视税制改革过程当中出现的新的情况、新的问题,预测可能出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同心协力一道制定防范对策,主要应该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第一,应该着力基础工作。依托警税协作平台,建立起共享数据库,对经营异常、存在虚开行为潜在可能性的重点企业开展动态防控和静态防控相结合应成为新的常态化犯罪预防控制手段。第二,应该加大宣传的渠道和力度,做到全民参与。要做好防范工作,首先应该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利用常见的宣传渠道进行全面宣传,比如新闻媒体,报纸,社区横幅,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定期开展相关讲座等等。

地税转正总结篇(6)

高新技术目前世界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认为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运用先进科技带动生产力发展,促使社会文明、提高国家实力的都为新技术。高新产业的特点是投入高,风险大,回报期长,同时回报率也非常高,所以各国都在改造嫁接传统的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争取最高利润。国家为了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发展和创造,颁布了一系列税收方面的惠民***策,需要我们正确把握和有效利用。

1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分为两种,一种是企业自己多缴或早缴税收风险。另一种是收税部门处罚企业少缴和晚缴税收的风险。高新企业涉税风险的主要原因是对国家的税收优惠***策使用不当,从而产生风险。

1.1没有规范处理好收入、成本和费用,有涉税风险

高新企业的会计没有建立单独的“研发支出”账户,研发费用不是单独核算的,而是通过下设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的,最后导致无法准确区分资本化费用和支出金额。按《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十条规定,如不设立专账管理费用,费用归集不准确,将无法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存在一定涉税风险。高新产品的收入没有单独核算,与其他收入混为一体,无法对高新技术资格进行认定和复审,有涉税风险。需要按项目把研发费用归集,如果归集不准确,很可能会增加高新技术的创新研发费用,导致税前扣除基础增加,涉税风险增加。还需要及时资本化研发支出,否则会造成营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出现少缴税风险。

1.2复审中太追求认定条件,有涉税风险

高新企业的认定有一定的条件,主要包括:一是科研人员的身份确认不明确。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的要占总人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百分之十以上,但是很多企业在外地有分机构,由于地域因素,很容易忽视管理,出现学历不明和薪资不确定等问题会影响企业的复审认定,有涉税的风险。二是企业研发比例不达标,《高新认定指引》必须要求企业近三年度的研发总费用占销售总收入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为此很多企业就对费用乱归集造成涉税风险。三是高新技术下生产的产品销售收入不真实,认定时要求高新产品的收入要占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六十以上,为了达到这个条件,部分企业会虚报销售收入,夸大自己的规模,有涉税风险。

1.3高新技术企业没有重视所得税的优惠备案,涉税风险较大

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还没有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所有优惠***策前,一定要对企业所得税优惠进行***策备案,并详细填写有关研发费用明细。假如企业忽视备案的重要性,将会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所有优惠***策。

1.4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不通过,存在涉税风险

高新技术企业所获得的资格证书不是永久的,每三年都要进行一次复审,根据复审要求企业要提供相关的资料。要是资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条件,就可能会取消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还会发生补缴税费风险。

2高新技术企业的节税筹划思路和建议

2.1利用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高新企业在规定范围内可以利用此条规定实行“就高不就低”的方法,增大扣除数额,使企业税后能有最大利润。

2.2利用技术转让所得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技术转让时的税收优惠。实际上,这里的技术转让优惠是技术转让所得,即技术转让收入减去技术开发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高新产业使用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策时要注意:①技术转让金要单独计算,转让费用需要合理分摊,否则不能享受技术转让相关税收的优惠***策。②准确把握技术的转让成本、转让收入和相关税费的指标内容。③巧用税率的临界点,科学递延相关技术转让金。高新企业在技术转让前可先对转让所得进行估算,主要考虑转让成本、收入和相关税费。

2.3利用加速折旧优惠进行纳税筹划

合理利用税收***策,税收可以达到递延,得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主要方式是选择折旧***策。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2014】75文)第二条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产业的固定资产大多都是技术更新较快的,正好符合折旧***策。折旧***策的筹划规律是:在减税或者免税期,为了减少折旧应用平均年限或者是正常折旧法;正常纳税期,为了增加折旧尽量加速折旧或者是缩短折旧期,使税收递延。

2.4利用研发费用关联节税进行纳税筹划

关联企业用节税的主要方式是使用研发费,有两种形式:一是委托开发。就是相关联的企业间相互委托进行技术研发,这样可以增加扣除优惠,享受免税等优惠***策。二是合作开发。关联企业可以联合开发某项技术,共同支付成本和享受效益,或者是利润转移。

2.5利用***策导向进行纳税筹划

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努力成为国家扶持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二是去投资还没有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三是充分利用国家财***税收优惠***策,能用尽用。但需要注意的是节税筹划只是纳税人的理财手段而已,如果没有正确把握就会存在偷税漏税现象,所以一定要遵循科学的筹划原则,才能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实力,实现利润最大化。

3结语

总的来说,只有正确把握***府的税收优惠***策,规范管理,才能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涉税风险,筹划出最大最优的节税思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优良的环境,争取企业在规定范围内获得最大的利润,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财税【2014】75文.

[2]财税【2015】119文.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地税转正总结篇(7)

中***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税制结构问题是税制设计的根本战略问题。合理的税制结构是实现税收职能作用的首要前提,决定税收作用的范围和深度。我国税制结构经过多轮改革,为公共财***体制的创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强化了税收在组织财***收入和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一、优化税制结构的意义

(一)税制结构是指什么。税制结构是指按一定标准进行税收分类的基础上形成的税收分布格局及其相互关系。税制结构是税收制度的基础内容和重要组成部分,决定着税制运行总体效率的提高和税收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优化税制结构的意义

1、税制结构的意义。税收结构与经济条件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生产力水平很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社会形态中,经济结构表现为以农业为主的小农经济,国家的财***需求也相对较简单,在此情况下,税收的课征范围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只能采用对人或对物直接课征的简单税制结构。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维持其职能的财***需求增加,在此情况下,国家可以从市场、手工业等多种来源课税,税种日益增多,税制结构渐趋复杂。在现代商品经济社会,国家维持其职能的财***需求复杂化,税收不仅是取得财***收入的主要手段,更重要的是参与经济调控,在社会再生产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中发挥杠杆作用,因此各国一般均采用与税收职能作用相适应的复合税制取得财***收入,实现国家职能。

2、实现税制结构优化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当前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应当遵循的指导思想是:以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以财***需求为基础,确定宏观税负水平和税收水平;以公平、效率为目的,坚持财***原则和简便原则,正确处理税种决定征管方法、征管能力决定名义税负实现程度的关系,从主要税种的优化入手,进行税制改革;以名义税负为基准,以减少征管损失为目的,完善征管法制,加强税收征管。

3、税制结构优化的总体目标。从长远看,我国税制结构优化的总体目标应该是:通过税制结构优化,实现税制结构同世界有代表性国家税制结构的趋同,构建起以增值税等主要间接税为中心、所得税和增值税征管并重、制度合理和征管高效的税收制度。

二、我国税制结构现状

近年来,我国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的同时,税制结构比较稳定。2004年税收收入总额为25,718亿元(不含关税及农业税)。其中,流转税收入18,396.9亿元,占税收收入的71.53%;所得税收入5,811.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2.60%;财产及资源税收入1,261.64亿元,占税收收入的4.73%;其他税收296.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14%。

在流转类税收中,增值税收入12,588.9亿元,占税收收入的48.95%;消费税收入1,550.5亿元,占税收收入的6.03%;营业税收入3,583.5亿元,占税收收入的13.93%;流转税的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674亿元,占税收收入的2.62%。增值税、营业税及其附加作为对商品劳务普遍课征的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合计为65.18%。消费税及其附加作为选择性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35%。

在所得类税收中,内资企业所得税收入3,141.7亿元,外资企业所得税收入932.5亿元,两项合计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15.85%;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6.75%。

资源税收入99.1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0.39%;财产类税收收入1,162.3亿元,占税收收入的4.34%。

三、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间接税税收收入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仍然过大。2003年我国税收收入总额为20,461.57亿元,间接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海关代征进口税)税收收入总额为14,183.29.亿元,间接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69.30%。其中,增值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高达35.8%、消费税5.8%、营业税14.02%、海关代征进口税13.6%。造成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初期,为完成税收任务,过于注重强化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税种的设计上也过于突出增值税的作用,使得增值税在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过大。

(二)个人所得税收入在税制结构中的比重过低。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20.15亿元,仅占全部税收收入的6.7%,个人所得税偷漏税现象仍然较为严重。个人所得税税法的不尽完善,使得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贫富最有力武器的作用没有充分得到发挥。

(三)企业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仍然过低。2003年我国企业所得税收入为2,340.96亿元,仅占税收收入的11.44%。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一部分企业、特别是小企业长期亏损的现象值得注意,不排除实赢报亏的现象;另一方面现行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优惠程度不同,客观上诱惑一些企业弄虚作假,搞假合资、假外企,以达到偷漏税款的目的。

四、改善我国税制结构的对策研究

(一)从税种结构方面进一步优化。税种结构是税制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的情况下,狭义的税制结构就是指税种结构。考察税种结构既要看税收制度中的税种构成,也要看各税种的地位和相互关系。税种结构合理与否,不仅影响到***府的财***收入状况,而且事关国民经济总量及各项重要经济比例关系的发展变化。

1、协调商品税与所得税比重,提高其运行与征管效率。调整两者的比重,不能单纯通过税率变动来实现。一则降低商品税税率会与保证***府所需的财***收入发生冲突,在我国目前对商品税依赖程度很高的情况下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二则提高所得税税率会与世界税制发展趋势相背离,在当前微观经济效益普遍偏低的情况下无异于竭泽而渔。因而,今后重心应该置于扩大税基、涵养税源和加强征管中。

当前,协调两者的比重关系可从以下方面着手:(1)要统一内外企业所得税制,减少并规范所得税优惠***策,尤其是规范按地区判别所设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策,从而进一步扩大税基,增大企业所得税的比重;(2)优化所得税税收***策,依据发展经济的原则,鼓励企业对采用新技术、增加资本投入和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可考虑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允许加速折旧、规定研究开发费用扣除标准以及建立风险准备金等***策,从而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加大科技在经济发展中的贡献率,丰裕企业所得税税源;(3)在所得税收入增加、财***收入对商品税的依赖程度有所减弱的情况下,把握时机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消除其对资本技术密集型行业的束缚,加速经济增长方式转变;(4)加强税收征管,使所得税税源置于税务部门的严密监控之下,在加大打击企业偷逃税力度的同时,增强捕捉个人所得税税源的能力,充分挖掘个人所得税的潜力。降低商品税比重,提高所得税比重,达到发展中国家的一般水平或更高一些,从而在我国建立起一个富有弹性的双主体税制,增强税收与其所处外部环境的协调性。

2、适时优化现有税种,完善我国税种框架。(1)在市场微观主体能依据市场信号作出其投资行为决策的情况下,通过正确的产业***策对其引导,取消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于行***事业单位的投资规模调节问题,则在于归并预算内外资金并加强管理;(2)取消筵席税和耕地占用税,对公款吃喝和耕地滥用的控制必须转向依靠行***和法律手段,才能真正收到实效;(3)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适时开征证券交易税、社会保障税、遗产和赠与税等新税种,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4)开征环境保护税,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确保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5)适当收缩从量税的实施范围。在同时顾及征管便利的前提下,将某些价格波动较大的资源产品改用从价计征,提高税收弹性。此外,考虑着手对农业税制进行改革,在继续遵循农业轻税的原则下,改变计税依据和计征办法,减弱农业税长期以来所具有的固定税额的性质,缩小实际税率与名义税率的差距,有助于弹性税制的建立和农业税制的长期发展。

3、调整税种在中央与地方***府间的配置,提高税制的有效性。在这个方面,主要根据各级***府的职能范围与各税种的内在功能来进行,使各税种在各级***府中的划分趋于优化,做到“收放结合,双管齐下”。(1)将个人所得税上升为中央税,健全中央***府的收入分配职能;(2)取消企业所得税按行***隶属关系划分的做法,将其下放到地方税系中,调动地方***府培植地方财源的积极性,使其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3)从调节地方收入水平的角度出发,宜将资源税划归中央;(4)恢复营业税的完整面貌,取消既按行业又按部门划分的不规范做法,全部交予地方;(5)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其转变为一个***税种之后,全部划归地方以充实地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增强地方***府提供地方公共产品的能力。在税种结构达到优化的同时,通过变动共享税分成比例来使总量达到平衡。

(二)从税负结构方面进一步优化。税负是一个量的概念,我们常用的税负水平评价标准有两种:一是宏观税负,即税收占GDP的比重;二是微观税负,也就是从个人和企业角度分析税收占其收入的比例。我国目前与宏观调控协调的宏观税负***策应当是保持总体水平的基本稳定,重在结构调整。宏观上要从尽可能地维护社会公平,促进企业创新和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考虑宏观***策取向;微观上要从经济主体着眼,主动调整税费收入结构和税收***策,适当减轻企业负担,以较小的代价换取最大化的经济增长动力,从而获得长远的财***利益。

1、税收***策调整。(1)加快增值税转型进程,避免出现新的地域性税负差别。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势在必行,这对于促进企业增加投资进行技术改造、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进一步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2)严格***策减免,完善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是对纳税人净利润征收的税种,从公平的角度看,所得税应该是最公平的税种。无论内外资企业,无论投资于什么地区,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产业***策和发展序列的要求,都应享受全国统一、确定的税收优惠待遇。这样,不但可以明显地引导产业投资方向,同时也有利于资源的有效流动和不同地区企业的公平竞争。但在税收***策落实中,一定要严格执行,不能因为***策执行效率低下导致新的税负不公;(3)适当降低边际税率,优化个人所得税。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实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业者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边际税率过高,税率档次过多,与世界性税制改革浪潮后的各国税制差距很大,应适度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税率档次。同时,要拓展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税基,将适用5%税率的所得额范围放宽;(4)适时增设新税种。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税收的形式强制征收,既能增加税收收入,又能充实完善所得税体系,改变现有宏观税负结构,增强税收自动稳定器功能。应及时开征环境保护税,既有利于规范消费者的行为,也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增加财***收入。

2、财******策。(1)整治***府收入渠道,减少制度外收入和预算外收入。在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以外,规范***府收入形式是提高宏观税负水平的首要选择。对现行的税外收费进行科学分类,取消不合理收费;对符合收费性质的收入予以保留并纳入预算内管理;对具有符合税收性质的收入应将其纳入税收制度,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2)控制财***支出总体规模,优化财***支出结构。在我国财***支出中,行***管理费用偏高,公共事业支出偏低。因为同样的税负水平,财***支出用于改善***府为公众提供的服务,付出有所得,感受就不尽相同;(3)规范地方***府的行为模式,防止地方***府之间对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的恶性竞争。在分权模式下,地方***府之间必然存在对经济税源的争夺,有效的税收竞争能合理配置资源,而过度或恶性的税收竞争则会增加资源流动的成本;(4)建立规范的财***转移支付制度,科学地平衡地区间的财力差距。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是各国***府实现地区间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的基本手段。因此,要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保证各地区享有较为统一的公共服务水平。同时,削减税收返还、体制补助、专项补助等非均等化支付,严格转移支付范围,使之真正成为调节地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3、经济***策。(1)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当前,我国的产业结构仍不尽合理,工业大而不强,产业技术水平低,而且高消耗、高污染的资源和能源型产业生产能力偏大;服务业发展缓慢,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贡献度需要加强,这些可以在各产业宏观税负分析中略窥一斑。目前的产业结构与我们提出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目标不甚一致。因此,必须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转变传统的工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2)促进中西部加快发展。有人以工业益指标、结构指标等为基本考察值,利用数据分析应用模型对我国区域工业发展水平进行了考察,从其综合得分看,发达地区的工业效率要明显好于落后地区,总体上呈现由东至西逐级递减的趋势。因此,应当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分工、各展所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健康发展。

(三)从微观构成方面进一步优化。在微观主体构造过程中,由于国有企业经营上的困难和在企业主体构成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低,下岗职工增多,再就业问题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成为中国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增加就业和强化保障也将成为转型过程中社会经济***策的一项重要目标。下一步税制改革应充分考虑上述情况,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着手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开征社会保障税,以税收的手段来强化社会保障功能,确保社会最大限度的稳定。

(作者单位: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张何.我国税制结构的现状、问题与总体改革方向.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5.9.15.

[2]我国税制结构的优化与完善.2006.11.7.

地税转正总结篇(8)

中***分类号:F81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1

最近逛街,发现骑车过马路左转弯的交通规则同以前相比发生了变化,不再像以前需要过两次马路,可以和机动车一样根据左转信号灯指示直接左转。这样走的多了,总结出一个可以节省时间的走法:若直行红灯而垂直方向是绿灯,可以走斑马线到马路对面,一般走到垂直方向对面应该是左转绿灯亮起,这时候就可以堂而皇之左转到对角线对面,比在原地等信号正好可以节约左转弯绿灯信号时间。另外,根据新交规,闯黄灯虽然暂不进行处罚,但已经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税收***策就像交通法规,指导我们如何组织税款、如何为企业节约纳税成本,严格执行这些***策是我们的责任。而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大多会计从业人员会采取在原地等绿灯放行,或者是直接闯红、黄灯同行。殊不知原地等待会提高单位的纳税成本,而闯黄灯则是违法行为,会给单位造成的极大的纳税风险。会计从业人员应该努力学习税法、研究税法,总结出节税而又不违法的路子,这才是会计至高之处。

下面这两个例子,一个通过左转弯先直行以距离换取时间,为企业节省大量税收成本;一个无意间闯了黄灯,为企业增加了税收负担。

一、土地投资入股减免税费

前段时间到一单位审计,单位会计人员介绍要将一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公司,而另一公司的与本单位共同隶属于一个母公司,该宗土地使用权在五年前购置,面积近200亩,目前每亩价格50万元左右。上述土地转让交易如果按正常交易程序,需要按转让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更是可观,另外买受方还需要缴纳契税,粗略计算一下,需要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不会低于一千万!当时双方正在商量如何签订合同,想通过合同把转让价格降低来减少税收成本,甚至已经找人到土地估价机构压低土地评估价格。

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我告诉会计人员,不要在合同上打主意,也不用到土地估计机构找人,只要把转让土地使用权改为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与之相关的税金及附加不用缴纳。理由如下:

营业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到投资到另一公司,正好符合文件的要求,数目客观的的土地增值税不用缴纳,为单位节约大量税收成本。

契税:根据税法规定,契税纳税义务人是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说是否缴纳契税与资产转让方无关,但在本案例的买卖双方共同隶属于一个母公司,从整个集团角度讲购买方缴纳的契税也无形中增加了纳税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本案中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到投资到另一公司,正好符合“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另一公司完全符合免征契税的条件,几百万契税就轻易节约下来。

企业经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准备了相应税费减免手续,通过用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方式进行转让,只缴纳了50余万元的手续费,节省税收成本1000多万元。

地税转正总结篇(9)

【关键词】

跨国企业;国际避税;反避税机制

0 引言

美国著名文学家、***治家弗兰克林有一句名言:“人的一生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一是纳税。”然而,理性的纳税人都希望自身税负最小化,避税就是纳税人会采取的手段之一。避税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税法的空白,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达到规避纳税的目的。本文探讨的主要是跨国企业采用的避税方法和国际反避税机制。

1 跨国企业避税方法

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国际避税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跨国企业采取的避税方法主要有国际避税地避税、转让定价避税、资本弱化避税和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等四种。

国际避税地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其它国家或地区的特殊税收优惠***策从事避税活动,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转让定价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从高税率的国家转移到低税率的国家,使其全球整体税负获得客观的减少;资本弱化避税是指跨国企业利用资本弱化进行避税,其理论基础是债务资本的税盾效应,通过对其关联公司或子公司采用贷款融资达到资本弱化的目的;滥用税收协定是指非税收协定缔约国的居民通过在税收协定缔约国设立中介公司,获取其本不应享有的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包括设置“直接导管公司”和设置“脚踏石导管公司”两种方法。

2 国际反避税机制

跨国企业的避税行为,对东道国来说是本国福利的净损失。为此,各国出于对本国利益考虑,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都加强了对跨国企业避税的监督。

2.1 国际避税地反避税

国际避税地避税不仅使东道国蒙受了税收损失,而且会严重扭曲税收经济效应、破坏税收公平。目前,国际上应对避税地避税的措施有制定避税地对策税制、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实现信息共享等。

2.2 转让定价的反避税

转让定价避税一直是跨国企业避税的最常用的手段之一,国际上对转让定价避税也非常重视。转让定价反避税有两个关键点:关联企业界定和转移定价调整。

2.2.1关联企业界定

关联企业的界定是转让定价反避税的起点,也是转让定价反避税的关键点之一。只有在确定了企业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才能适用相应的反避税条款。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是从公司治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两个角度进行界定的。

2.2.2转移定价调整方法

转移定价调整是根据正常交易价格对内部交易价格进行的调整,转移定价调整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种:(1)按照正常交易原则进行事后调整。正常交易原则是指将联属企业之间的关系当作彼此***、相互竞争的无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加以处理。(2)按照利润原则进行事后调整。利润原则是指各国税务当局平时听任跨国联属企业运用转移定价进行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但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将跨国企业看作一个整体,汇总其世界范围取得的全部利润,再按合理的标准将总利润重新分配给有联属关系的各个实体并据以征税的原则。(3)预约定价机制。预约定价机制,是指纳税人事先将其和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与财务收支往来所涉及的转移定价制定方法向税务机关报告,经审核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依据,并免除税务机关对转移价格进行调整的协议。

2.3 资本弱化反避税

资本弱化,是指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大于权益资本的现象。资本弱化破坏了税收中性原则,引起企业间不公平竞争。为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资本弱化反避税,最常用的避税方法是“正常交易原则”和“安全港原则”。

2.3.1 正常交易原则

正常交易原则是指企业间资金借贷应按没有关联关系、非受控和***企业间相互交易或市场公平交易计算和分摊费用的一种方法。判断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往来是否违反了正常交易原则,关键是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相同。若两者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存在着隐蔽的募股,税务机关有权参照行正常交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比如,英国***府规定,若关联方向英国公司贷款时,如果没有按照正常交易支付利息,其“过量利息”不得扣除,并需要按25%的税率征收预提公司税。

2.3.2 安全港规则

安全港规则是指以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固定比率作为判断资本弱化标准的一种方法。若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在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之内,债务的利息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若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债务利息支出不仅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超过的部分视同股息还需征收所得税。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安全港原则进行反避税,但也存在弊端,就是如何确立一个合理固定的债务/权益比例。不同的经济领域,企业债务/权益比率是不同的,而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的资本结构发生变化是不可避免的,规则的非弹性可能机械地否定了一些具有经济正当性的贷款行为。

2.4 滥用税收协定反避税

滥用税收协定虽然是一种较新的国际避税方法,但还是引起了各国广泛关注。19世纪80年代初,许多国家就开始把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列为反国际避税活动的重点。目前,国际上针对滥用税收协定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渠道法、透视法、回避法、善意法和排除法等。每个方法的立足点都不同,比如,渠道法针对的是在缔约国设立“直接导管公司”的跨国企业,善意法则是针对跨国公司生产经营动机。

4 总结

避税是一种形式上合法,实质性违法的行为,更是一种寻租行为,因为他并没有创造出新的价值,只是收入从***府转移到了企业或个人。但是,跨国企业避税是对东道国税收利益的侵占,是一国或地区福利的净损失,加强反避税力度也是必然的。国际反避税方法很多,各具特色,既有优点,也有缺点,各国应该结合本国具体的税制结构、经济情况,选择合适的反避税方法,构建适合本国的反避税机制。

【参考文献】

[1]王进蒙、刘永***、沈黎明.资本弱化的国际比较及影响评析[J] .比较税收,2003,(7).

[2]徐卉.浅谈跨国公司的避税[J] .商业研究,2010,(6).

[3]刘健.我国转让定价的发展与完善[J] .中国商界,2010,(10):16—17.

[4]贾鸿.论跨国企业资本弱化的税收***策[J].财***金融,2008,(11).

地税转正总结篇(10)

笔者认为,首要原因在于***府在设计税法和实施税法时,效率与公平的两难关系没有很好处理。从收入效应来说,开征二手房个税,将直接减少卖房者的利润,压缩他们再次投机房产的资本,降低循环炒作房产的空间,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二手房的交易总量将会减少,交易频率将会降低;而从替代效应来说,由于出售二手房要交纳20%个税,因此,变出售为出租的行为将会增加(因为出租二手房的税率相对较低,且易逃税)。另外,拥有多处私房的产权人也可能会选择空置房产以待价格上涨后出售。可见,征收二手房交易个税必然导致的结果是二手房交易量萎缩,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刺激房屋租赁市场扩大或者引起大量空置房屋的出现。上述结果对规范房产资源、打击投机炒房行为也许有效,但因为可用于出售的房屋供给量减少,客观上造成了准备购买二手房作为普通居住者的购房困难,降低了他们的福利水平,税法的公平性原则就不能得到体现。因此,当部分地区在进行个税征收试点后发现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目标严重冲突时,地方***府必然会因为选择公平而暂时放弃征税。

第二个原因在于税法实施后,由于税负转嫁而容易引起社会分配不公。简单来说,税负转嫁是指商品交换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销售价格或压低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购买者或供应者的一种经济现象。税负转嫁的结果必然引起商品价格升降,从而实现或者破坏社会公正。开征二手房个税以后,如果纳税人能够把20%的税负部分或者全部转嫁给购买人,那么房产价格不仅不会下降而且还会上升。

地税转正总结篇(11)

一、引言

作为一项给纳税人减负的改革,增值税改革从2004年7月起在东北地区“三省一市”的八个行业开始试点,2007年7月起又延伸到中部六省26个城市继续试点,为改革推向全国不断积累经验。增值税改革推向全国正当其时,在全国稳步推进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市场机制的扭曲。利于减少税收对企业正常投资行为的非中性影响,增加企业现金流,提高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同时,这一改革也有力促进了试点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增值税实施现状

增值税,作为一种流转税,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加的价值征收,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企业扣除购进的固定资产,因此增值税的征税基础要大于GDP,对不是企业增值额的收入也要课税,成了“名不副实”的税种。我国自1994年以来,生产型增值税居于主体税种地位,然而该种增值税在实施过程中暴露不少弊端。

1.存在重复征税问题。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存在较多的重复征税,现行的暂行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的已征税款不允许抵扣,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分期进入商品成本中,成为其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出现了重复征税的问题。

2.产品在国际和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由于我国不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使成本包括了含税成本,使我国的产品进入市场,却背负着未抵扣的增值税,因而大大降低了这些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3.阻碍企业扩大再生产及高新技术产业、基础产业的发展。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企业。因而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基础产业税收负担重,挫伤了投资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对这些产业和地区的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不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由此可见,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诸多的不足,这就使增值税的转型成为了必然,推动了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这一转型也给各地经济带来了不同的影响。下面以浙江省为例。

二、浙江经济概况

2006年,浙江全省生产总值为15649亿元,比上年增长13.6%。三大产业增加值分别为3%、13.9%和15.1%。人均GDP为31684元,增长11.6%。全省财***一般预算总收入2567.5亿元,其中地方一般预算收入1298.2亿元,增长21.7%。

然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还面临许多矛盾和问题,如经济结构不合理,增长方式粗放,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仍呈扩大趋势。虽然工业产值逐年增长,但其发展水平仍然有待提高和完善。要在新的工业化进程中抓住深化改革、技术进步、结构升级、规模扩张和产业集群五个关键环节,加快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以先进制造业和基础产业为支撑、大中小企业合理布局的主导工业体系。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从而加快产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集群和企业集聚。与此同时,加大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由此推动产业结构进一步整合优化。

三、增值税改革对浙江经济的正面效应

1.刺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价值不允许扣除,抑制了浙江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甚至使基础产业发展滞后。而转型后的消费型增值税,减轻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克服重复征税,降低了高新技术企业资产的账面成本、从而增加企业利润,一定意义上提高了浙江省的一些企业向资本和技术密集型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的积极性,从而促进浙江经济的发展。

2.有利于优化和调整浙江产业结构及投资规模

近年来浙江加快发展资本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而这些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其整体资本结构中占有的比例较高,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由于对本期购进的固定资产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这样就有利于企业扩大资本积累,加速设备的更新。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有利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发展,有利于基础产业的资金投入,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而使浙江产品的竞争力大大增强。

3.有利于浙江经济的扩大再投资,拉动经济

由于消费型增值税下,使企业上交的增值税额下降,从而在短期内有力地提高企业的现金持有量。这无疑为企业进行新一轮固定资产投资提供了资金准备。据调查浙江省2007年上半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310.9亿元,增长11.4%,可见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有利于浙江经济的扩大再生产。

四、增值税改革对浙江经济的负面效应

1.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就业压力

劳动密集型企业在浙江企业占了一定的比例,在生产型增值税下,增值税负担较轻,然而这种优势;在消费型增值税实行下不复存在,另一方面,由于资本总是向高利润的行业流动,这使得利润率较低的劳动力密集型企业对资本的吸引力下降。投资减少,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同时,更多的企业加大了固定资产的投入,机械化生产代替了大量劳动力,使大量劳动力处于剩余,从而加大了浙江省各地区的就业压力。

2.抑制个别产业的发展

正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是浙江省发展潜力较大的行业,但是由于这些行业提供增值税非应税劳务,即在企业期末税务处理上没有销项税额,同样也就不能确认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对这些产业发展影响不明显,使得逐利的资本更愿意投资于可以进行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其他行业,造成需要大量资本的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等产业的资本投入不足,抑制其发展。

3.减少浙江地方财***收入

增值税的转型使国家实际的税收收入减少,同时使归于地方所有的增值税也同样下降,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后,当年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或是存量固定资产包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直接减少当年的增值税收入,对浙江的财***收入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在今年的两会上,******在***府工作报告中说,2008年将“继续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方案”。可见消费型增值税必将在全国推行,这是改革的趋势,因此,我们要努力发展浙江经济,提高浙江经济的发展水平,增强其整体经济实力,才能扬长避短,最大效用发挥增值税转型所带来的优势,最大限度地避免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参考文献:

[1]董树奎.对增值税转型中财***减收问题的探讨.税务研究,2004,(11).

[2]彭浩东,黄惠平.关于我国增值税的问题研究及完善对策.税务与经济,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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