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论文10篇

公司论文篇1

有趣的是,后面的这些联想并不是指IBM的产品或服务,而是指公司的员工和公司的文化。IBM或许在这一方面是独一无二的,那就是,公司的文化和公司所制造和销售的产品一样的出名。即便是今天,如果你听到或者一想到“IBM”,你也会很快地联想到IBM的员工和企业类型(希望是积极的方面!),而不是它的电脑或者软件。

我已经在3个不同类型的公司中担任高级经理超过2 5年了—而且我在此之前,我还做过多年的公司发展顾问工作。直到我加盟IBM之前,我或许都会告诉你说,公司文化只是公司成立和成功的几个重要的因素之一—其他的因素还有愿景、战略、营销以及财务等等;我或许还会将对我的公司起作用的企业文化划分为积极的和消极的两个方面(“积极”和“消极”都是从它是否能够推动企业在市场中获得成功的角度来说的);而且,我或许还会告诉你,我可以影响或者改变公司文化发挥作用的方式。

这些加盟IBM以前的想法都是正确的,但是,在IBM公司,它们就都不是正确的了。

在IBM任职10年间,我发现,公司文化并不仅仅是游戏的一个方面—它就是游戏本身!从根本上说,一个组织不过就是其员工所创造出来的价值的集合体。远景、战略、营销以及财务管理—实际上是所有的管理系统,都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可是,如果没有这些因素(这些组织身上的DNA ),那么所有的组织—无论是商业、***府、教育、医疗保健,还是任何其他的人类活动领域,都不可能取得长久的成功!

你或许和我一样也发现了多数的公司都在用相同的语言谈论着它们的公司文化—杰出的客户服务、追求卓越、团队合作、为股东赢利、为公司的行为负责以及正直和诚恳等。但这些价值观并不一定都在所有这些公司中转化成了相同的行为方式—员工是如何真正地去做他们的工作的、员工之间是如何实现交往和互动的以及他们的动机是什么等。这其中的原因就是,就像民族文化一样,多数真正重要的规章并未被写得到处都是。

而且,你也可以很快发现—有时候可能就在几个小时之内就可以发现,什么是公司文化所鼓励的或反对的、什么又是公司文化所奖励的或惩罚的。你也可以很快发现,某种公司文化奖励个人进取呢?还是奖励团队合作?或者,某种公司文化是看重承担风险的精神呢?还是更看重在公司中形成一种默契?

关于文化是如何在大型组织机构中形成和演化的这一问题,我有这样的一个看法:成功的组织机构几乎总是会建立这样一种文化氛围,即该组织文化能够强化使组织更加强大的那些因素的作用。当环境发生变化时,组织文化将很难发生变化。实际上,这个时候,组织文化就会成为组织转型和改变自己的适应能力的巨大障碍。

当一家公司是由一个极富远见的领导人建立的时候,情况尤其如此。公司最初的文化通常都是由它的创办人的思想状态所决定的—即这个人的价值观、信仰、喜好以及习性等。据说,所有的

组织机构都只不过是某个人的影子的延伸。在IBM,这个人就是老托马斯?J?沃森。

基本信仰

老沃森的影子可以在IBM的所有方面得到体现,并几乎已经成为IBM的部分DNA—从家长制管理到严格的股票期权计划、从公司聚会中不允许喝酒制度到主张雇员是已婚人士制度。

作为一名白手起家的企业家,沃森的个人经历给公司带来的是一种自尊、努力以及合乎商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的公司文化。甚至在许多***府呼吁用工平等、晋升平等以及工资待遇平等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IBM就已经连续数10年在这些方面成为行业中的领导者。正直感和责任感在IBM中所占的统治地位,是我在其他任何一家公司中所见不到的。IBM的员工都很忠诚—他们忠诚于他们的公司,也忠诚于他们公司的所作所为。

而且,IBM的公司文化还有更为显见的和更知名的(而且在现代人的眼里,也几乎是老套的)符号象征—从公开的庆功仪式、公司歌到着装规范。IBM几乎把公司的概念首次演变成了一个几乎包括员工生活的所有方面的地方,而且,它也以同样的方式来看待它的客户。

当然,有点常识的公司及其领导人都知道,一个组织机构应该比任何一个人或者任何一个领导小组存活的时间更长。沃森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而且他有意识地和系统地把那些在他任职期间曾经使IBM获得成功的价值观制度化。他把这些价值观总结成他所谓的“基本信仰”:

?精益求精。

?高品质的客户服务。

?尊重个人。

将这些信仰制度化,并不仅仅是在所有的办公室中贴满标语就可以了(尽管这些标语确实到处都是)。信仰还要反映在公司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制度、管理制度、员工的教育和培训计划、营销以及客户支持之中。它们应该是公司的基本宗旨—而且极少有公司能够如此深入广泛地贯彻这些宗旨。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这些宗旨在IBM都很管用。公司越是走向成功,就越是希望整理自己成功的原因—而且这也是一件好事。它会带来有组织性的学习、有效地传播知识以及对“我们是如何做的”有清晰的认识。尽管随着世界的变化,这些规则、指南以及风俗习惯会不可避免地要与现实之间失去联系。

一个典型的例证就是IBM的员工着装规范。整个商界都知道,IBM的销售人员—或者更确切地说是IBM的所有员工,都要穿着非常正规的职业套装。这项制度是汤姆?沃森在一次公司高层经理会议上宣布的—可以猜想,沃森要求公司的所有高层经理都要穿着黑色正装和白色衬衫!换句话说,沃森所要发出的信息就是:尊重你们的客户,并着装整齐。

然而,随着时间的流逝,客户已经改变了他们在工作时的着装,而且很少有技术型的买家会在公司中出现时身穿白衬衫和蓝色套装。然而,沃森所发出的与客户相关的信息却被遗忘了,着装规范却一直持续下去。当我于1995年废除了IBM的着装规范时,还曾经引起了媒体的轩然***。有人认为这一举措具有很大的预示性。实际上,这是我做的最为简单的一个决策之一—或者说,这根本就不能叫做一个“决策”。我们并没有用一种着装规范去替换另一种着装规范,我只是回到了沃森先生当初想传达的意***中去,并做出

这样的决定:根据时间和场合以及你要会见的人(客户、***府领导人或者只是你在实验室中的同事)来决定你的着装。

这些影响公司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的经过编纂的和临终遗言式的公司宗旨,对于那些成功的公司来说,尤其是一个问题—而且经常是会带来灾难性后果的问题。我想,许多过去在艰难时刻栽了跟斗的成功公司—包括IBM、西尔斯公司、通用汽车公司、柯达公司以及施乐公司等等,或许都十分清楚地看到了公司所面临的环境的变化;他们或许也知道并说出了变革的需要,甚至还为此制定了战略。我想,最糟糕的可能就是,他们无力改变那些在一个截然不同的时代所建立的高度制度化的和复杂的公司文化。

就说“高品质的客户服务”这个信仰吧。在IBM对行业具有绝对领导权的时代,“高品质的客户服务”这种公司和顾客之间的双边互动关系变成了单边的关系,也就是说,那时的IBM的“客户服务”实际上指的就是,“在客户需要的前提下,用我们的机器服务”;而并非真正地去关注行业的变化—以及恰当地引导客户拓展他们的思维(这就像IBM在S/360期间所做的那些有名的事情一样)。我们基本上是在这样的一个假想中开展业务工作,这个假想就是:仿佛客户所需要的东西很久以前就已经安排好了,我们现在的工作就是继续向前把客户带到我们的下一个系统那里,而无论该系统什么时候才能研制出来。客户服务于是也就变成了烦琐的后勤行为—就像已经丧失激情很久的婚姻中的故做姿态一样,只不过是装装样子罢了。

或许这其中最有力—也是最有影响的信仰就是“尊重个人”。我来到IBM以后,脚下所踩的都是最为神圣的土地,所以,我必须每一步都要小心谨慎。现如今,“尊重个人”可是铁杆忠诚的战斗口号—也是IBM员工们自称的“名副其实的IBM人”的战斗口号。

但是我不得不说,对于一家公司外部的人来说,“尊重个人”已经演化成了沃森当初并没有想到的一些含义,即首先它培育了一种理所应得的津贴式文化氛围,在这种文化氛围中,“个人”不需要做任何事就可以获得尊重—他仅仅因为受聘为公司工作,所以就可以想当然地获得丰厚的福利和终生的工作职位。

或者这只是我对于这一文化的初步印象,后来,我逐渐感觉到问题的真正所在并不是员工们觉得他们就是有这样的资格。他们只是已经习惯于经济衰退、价格战以及技术变革等现象,对于这些变故他们已经拥有了处世不惊的免***能力。而且,对于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甚至并没有意识到这种自给自足的和封闭的系统同时也是对他们不利的东西。例如,我惊奇地发现,与竞争对手公司以及行业平均水平相比,IBM员工的工资差距非常悬殊—尤其是在非常重要的技术和销售职业人员中。我们的最优秀的员工所得到的工资报酬与他们的工作并不成比例。

公司论文篇2

【论文关键词】公司司法解散 理论基础 法的基本价值 论文论文摘要: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员会第十八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固公司法》,这一法律的重大突破在于明文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套司司法解散是一种股东权利的救济制度。体现了司法权力对套司解散的介入。本文从法理学、民法以及公司法等多个角度,论述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股东会决议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外的事由而停止经营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步骤。其中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法院根据股东的请求而强制解散公司叫做公司司法解散。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都必须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做铺垫,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也不例外。以下将从法理学、民法以及公司法等多个角度论述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设立的理论基础。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法理学基础——法的基本价值 (一)正义的理念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法是善良和正义的艺术”。这些古老的法学格言表明法是或应当是实现正义的手段,法律最重要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细胞,而公司又是企业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公司法作为规范公司设立和组织的法律规范,理应体现法的正义理念,并通过具体的制度设计实现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范畴,法所促成实现的正义在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内容,对人们来说正义是相对的概念。但是,正义也有着一致的、共同的内容,即有一条不可逾越的底线——正义理念,这条理念不允许为了某些人的更大利益而损害少数人的利益,剥夺少数人的权利。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大股东由于出资多而比小股东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于是理应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这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但是,正义的法律理念不允许大股东恣意妄为,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漠视、限制甚至剥夺中小股东的权利。当大股东利用持股优势,从自身利益出发,利用公司财产,并将公司变成一个空壳时,公司就会成为大股东谋取私利的工具。于是,出于对正义理念的追求,公司法赋予了中小股东司法解散请求权。 (二)安全的理念 安全包括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是社会主体得以享受其他价值(如生命、财产、自由、平等等价值)的一个重要条件,它本身也具有重要的价值。霍布斯(Hobbes)甚至把安全的价值提到至上的高度,他认为:“人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并把自由与平等置于从属地位。他相信如果人的财产、生命、自由都笼罩在侵害、灾难的陷阱中,那么任何美好的东西对人类都将失去价值,因此人类自创设法律之日起,就在寻求法律上的价值与功能。 法律本身是社会秩序与权利的稳定器,它对于失控的权力而言是一种抑制器,安全在法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安全也是制定公司法的重要理念之一,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的财产安全是公司法的立法宗旨。营利性是公司的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根本标志,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想通过公司这种经济组织形式获取收益。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等特殊情况下,不仅股东获利的目的不能实现,股东的投资也可能丧失殆尽,此时股东的财产将不再具有安全保障。因此,当公司的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威胁到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拥有的司法解散请求权可以解散公司,保护自身权益,确保自身财产安全,这是符合安全的法律价值理念。 二、公司司法解散的民法理论基础 (一)理论 是指人依据权,为委托人处理事务并由委托人承担该行为法律后果的制度。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它扩大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委托人由于时间、精力、专业技能等方面的不足,许多事情难以事必躬亲,但又必须实现自已的利益,这就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处理。因此,使委托人的能力得以延伸。正如波洛克所指出的:“制度使个人的法律人格在空间上得以延伸。”制度还可以补充某些民事主体行为能力的不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通过自己的行为,以自己的意思为自己设定权利、履行义务,而能使这类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得以补充。问题的难点在于激励人为了被人的利益而行事,而非为了谋求人自身的利益而行事。因此,人必须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从事行为,努力尽到勤勉和谨慎的义务,充分维护被人的利益。 商事公司中会产生三大问题,其中一类问题涉及公司的控制股东与小股东或者非控制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其中的非控制股东是被人,而控制股东就是人。这类问题的难点是确保前者免遭后者的盘剥,法律在降低成本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明显的例证是改善人信息披露、方便被人对不诚实或者疏忽大意的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和持股优势,恶意压迫中小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属于成本问题。 司法解散制度的建立使大股东有所顾忌,督促大股东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权利,否则利益受到侵害的中小股东可能提起公司解散诉讼。从这种意义上说,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基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问题产生的,其功能在于促使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履行诚信义务,从而降低成本。当大股东滥用权力的局面无法收拾,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损害时,中小股东可以通过司法解散制度解除关系,摆脱受大股东欺凌的境地。 (二)权利救济理论 法谚云:“有权利就必然有侵犯,有侵犯就必然有救济。”如果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那将是一句空话。我国《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股权是股东与公司相互联系的纽带。我国新《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权可以定义为股东基于其股东身份和地位而享有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关于股权的性质主要有债权说、物权说(所有权说)、社员权说和股东地位说等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债权说和物权说(所有权说)的观点。但是民事权利是开放和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将会产生许多新型的民事权利,股权即是其中一种。股权源于公司制度,而公司是近代才产生的,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规模兴起也就一百多年时间。股权的产生要比物权、债权晚得多,而内容比物权和债权更为丰富和复杂。可以简单地用物权或者债权来给股权定性,将股权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的综合性财产权利。 股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当股权受到侵害时,股东有权通过各种救济方式维护自身权利。通常而言,对于侵权的救济,其救济力度与途径以损害不再发生为标准。基于此,当权益受到损失的股东在其他救济手段不利时,应有权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作为最后的救济手段。司法是化解利益冲突的最终途径,是解决社会争端的最后一道屏障。公司法上的诉讼,绝大多数是因内部关系发生的。无论是股东对公司之诉。还是股东与股东之诉;无论是要求确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无效之诉,还是公司对股东或董事的赔偿之诉,都属于典型的内部关系引起的诉讼,司法机关不能因其属于内部关系而拒绝受理。 三、公司司法解散的公司法理论基础 (一)公司契约理论 关于公司本质的理解,法经济学家提出了自己的特殊见解,即所谓的公司“契约关系”理论。该理论认为公司是各种要素的集合,朝着共同的生产或者服务目标而努力。“就像国会不过是一帮***的***治家和工作人员构成的集合概念”,公司的集合因素包括雇员、管理者、股东、债权人(包括长期客户、债券持有人,甚至包括企业侵权的债权人),他们自愿结合起来自行安排各种交易,他们共同受到一种复杂的契约关系链条的拘束。雇员和管理者提供劳动资本,股东提供股权资本,债权人提供债权资本,共同承担损失风险,监督公司的管理执行。 经济分析法学把公司视为一个“合同柬”,即公司本身是一个合同关系的网络,国家颁布的公司法则是一些备用条款,可以由当事人各方以协议形式加以修改。“按照公司契约理论,股东订立公司章程成立公司或公司成立后加入公司,都可以认为股东与股东之间存在契约关系,是股东之间出于自愿参与公司事务,并在互利基础上相互活动。既然公司是一个“合同柬”,是股东之间在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就应当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尽管合同自由原则的内容十分丰富,表现形式也多种多样,但不可否认的是,解除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一个重要方面。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同理,在公司法中,根据英美传统的期待利益理论得出,股东都享有期待权,有权期待公司的人格以及特定的经营特征保持一种持续性。如果公司的人格及特定的经营特征发生根本变化。股东的期待就会落空,因此异议的股东就有权退出。”当大股东恶意压迫中小股东或出现公司僵局等异常情形,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致使股东设立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新《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赋予中小股东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权利,这是公司“契约关系”理论的应有之义。 (二)公司制度的价值 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公司制度是推动市场经济进步的原动力。正因为如此,有人认为公司制的创设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贡献,不亚于蒸汽机的发明和工业***爆发。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给予了高度评价:“假如必须等待积累去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间就把这种事完成了。”“现代公司制度认为,公司既是利润创造体。又是利益维系体,同时还要兼顾维系于其他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其中包括公司员工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社区利益、环境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司在实现其自身价值时,也应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当出现公司僵局,股东受到不公正欺压、公司被滥用或浪费、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导致公司不能承担社会责任的时候,应当准许股东请求解散公司。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细胞,当其出现病变,不能救治,不能再生存于市场经济社会时,应当允许其灭亡。确定股东设立公司和解散公司的自由,公司才可得以不断繁荣发展,才能鼓励投资,真正发挥公司制度的内在价值

公司论文篇3

论文摘要:新《公司法》的制定是我国公司立法上的新里程碑,一人公司的正名更是众望所归,但是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也还有令人遗憾的地方。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缺陷就是立法者只明确规定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却未明确存续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间的帝l度衔接。本文力***从理论上厘清存续的一人公司确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从而对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些许建议。

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一人公司制度的正式确立是该法的一大亮点,结束了长时间的争论,一人公司终于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上得到了明确的肯定。这是我国公司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制度设计也还有令人遗憾的地方。其中最明显的一个缺陷就是立法者只明确规定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却未明确存续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以及二者之间的制度衔接。这将对《公司法》的实际操作造成一定的麻烦。本文力***从理论上厘清存续的一人公司确立的必要性及其法律特征,并对《公司法》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一、存续的一人公司的基本理论分析

(一)存续的一人公司的涵义

一人公司,又称独资公司、独股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股份并且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采用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一人公司划分为不同的种类。以一人公司股东身份不同为标准,分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独资公司;以一人公司股份性质为标准,可将一人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一人公司的产生形式为标准分为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续的一人公司。设立的一人公司又称为原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名发起人通过发起设立方式创设的一人公司。这种类型的一人公司必须以公司法允许其产生为前提。存续的一人公司又称为衍生型一人公司,是指公司成立时有数名股东,但是由于股东的股份发生转让、继承、赠与等转移至一名股东名下而形成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出资的转让经常发生,所以多有演生型一人公司出现的情况发生,但其是否具有合法地位,取决于立法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明确承认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但是对于存续的一人公司的态度不甚明朗。由于一人公司是一种特殊的公司形态,从世界公司立法的历史来看:一人公司立法走过了一条从否定到肯定的曲折之路。各国立法者更因各国不同历史背景、经济状况、文化传统、法律体系等各方面的具体状况,进行利弊权衡和价值考量,确立了不同的立法例。

(二)各国一人公司立法例的考察和评析

1.既不允许设立的一人公司,也不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现代公司制度的萌芽是意大利的康孟达合伙和英国的合股公司等团体组织。其早期功能亦主要是通过多元股募集资本。所以现代公司制度从其诞生时起就打上了团体性的烙印,公司(company)的拉丁词原涵义是“人的集合”就是一个很好的印证。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的传统公司法理论都强调公司的这种社团性和股东的复数性,即公司要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因此,一人公司的出现与传统公司法理论格格不入,很长时间没有得到各国立法的肯定。如英国法上的公司从合伙发展而来,其关于公司股东之间契约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往往顾虑一人公司将令极小企业法人化,可能会发生有限责任滥用之危险,因而形式上的一人公司在英国公司法立法上始终没有确立地位。如英国1948年公司法规定:公募公司必须有7人以上在公司章程上署名,私公司则要求2人以上为公司成立时的当然股东。1980年修改公司法时,只将公募公司的最低人数由7人降为2人而已。当公司股东人数低于最低法定人数而公司继续经营6个月以上时,知道该事实之股东要对此期间的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而且公司股东不足法定最低人数已构成法院命令解散之原因。直至1985年英国公司法仍坚持全部公司须由两名以上股东设立,而未改其公司之社团性的初。韩国商法规定有限公司须有两个以上社员才可成立,社员仅剩一人时应解散,表明韩国不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存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韩国商法要求其设立时需要有2个以上发起人。并没有把“社员仅剩一人”作为解散事由,可见韩国不允许设立一人股份公司,但对怎样对待股份公司设立后随着股份向一人股东集中而产生的一人公司则存在分歧。但自1925年列克敦士登率先在《关于自然人与公司的法律》中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或地区纷纷通过立法或判例的方式确认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现在完全禁止一人公司的国家已经较少,大多数国家对一人公司持完全肯定或有条件的肯定的态度。

2.只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不允许设立的一人公司。德国在1980年以前的公司立法中,无论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均无成立一人公司的可能。但是,对于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成立后,因股本流通、转移、继承、赠与而归于一人时,判例却始终予以承认。早在1888年法院就将设立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与存续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加以区分,前者因法律明文规定最少发起人为5人,故设立时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法。对后者,虽无法例上充分理由,但法院基于股份再度分散之可能和保护交易安全之必要的实际考虑,予以认可。特别是1937年股份公司法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减少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加以规定,形成法律对存续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既无明文承认,也无明文禁止的局面。卢森堡1978年修改后的《商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足7名或者仅有一名股东,不会导致股东个人责任。6个月后,任何一名当事人都有权要求公司进行清算,如果所有股份为一名股东持有,则将导致公司解散。奥地利1979年修订的《股份有限公司法》规定:除了设立时的一人公司外,一人公司是被允许的。一人公司并不会导致单一股东个人责任,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解散。根据瑞士的理论和实务,全部股份暂时集中于一人并不是该公司解散的原因。当股东人数减少至未满股东的最少人数或者欠缺公司机关时,只要公司在相当期间内没有再建其合法状态,法官就可以根据股东或者债权人的请求而命令其解散。

3.既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也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1985年7月11日,法国颁布了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修改法案,第5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一人或数人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而设立的公司;第36条第一款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份汇集于一人之手的情况下,不适用民法典第1884-5条关于司法解散的规定。自此,法国民法第1832条也放弃了设立公司必须是契约行为的做法,承认公司设立有两人依契约设立和依一人意思设立两种形式。但法国至今未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美国早在19世纪末已有判例承认一人公司,到1920年美国的成文公司法中就正式开始允许设立的一人公司。1962年《标准公司法》只要求有一人在公司章程上署名即可设立公司。随后美国各州陆续采纳,到1970年已有28个州对一人公司做出了规定。我国澳门、日本、德国、欧盟等国或地区都承认了一人公司的设立和存续。

从世界各地的立法例来看:一人公司在法律上是逐步得以解禁的,并且一般的规律是:否定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续的一人公司——允许存续的一人公司,否认设立的一人公司——允许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续的一人公司。即首先对存续的一人公司解禁,而新《公司法》对设立的一人公司解禁了,却对存续的一人公司至今态度暧昧。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奇特的现象。笔者认为,既然新《公司法》已经迈出了一大步,承认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就更不应忽略了存续的一人公司的存在。由于设立的一人公司与存续的一人公司产生的方式不同,决定了二者的法律规制重点有所不同。对设立的一人公司主要采取事前防御的方式,比如从公司的法定最低资本额,强制审计,公司法人格否定等制度进行规制。但是对存续的一人公司而言,由于其是公司内部股权结构变化的直接结果,因此对存续的一人公司的规制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公司解散事由等相关制度设计。因此新《公司法》应当对存续的一人公司予以明确的肯定,并且针对设立的一人公司与存续的一人公司制定不同的规则,予以规范。

二、《公司法》对存续的一人公司立场的解析

新《公司法》明确肯定了设立的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对存续的一人公司没有予以明确的肯定。但是《公司法》第72条又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那么因股东之间或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人之手的情形就很有可能产生。除股权转让以外,股东的死亡以及股权的继承、赠与等也可能导致股份集中于一个股东。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即公司五年盈利而不分红的,股东有权退出。这就产生一个问题:股权归一后的公司能否继续存在?从《公司法》第181条关于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看并没有规定公司设立后股东人数减少至一人时,公司必须解散。而考察各国公司立法,禁止存续的一人公司存在的国家大多在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作出限制的同时,亦将股东变动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形规定为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之一。例如,卢森堡1978年修改后的《商事公司法》规定:“如果所有股份为1名股东持有,则将导致公司的解散。”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允许”的私法精神,我们可以推定:《公司法》没有禁止存续的一人公司存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50条第3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时,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中“企业性质变更登记”包括两种情形:一是股东为自然人时,变更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二是股东为公司时,变更企业性质为其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在现行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当公司股权集中于一个股东时,解决的途径有四种:一是吸纳新股东,继续维持公司法人的团体性;二是变更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三是变更登记为公司分支机构;四是股东承担无限责任三、《公司法》完善存续的一人公司制度的建议

1.最低注册资本额。新《公司法》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以此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此可以看出设立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远高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3万元),并且设立一人公司遵循的是实缴资本制,而对普通有限责任公司采取的是认缴资本制,也就是说,设立的一人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远高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这当然是出于立法者对一人公司立法的谨慎,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但是这种规定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一个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因继承、赠与、股权转让等原因产生了存续的一人公司时,此一人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应按什么标准计算?是10万元还是3万元?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从逻辑上看,有四种选择:(1)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并采实缴制;(2)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并采认缴制;(3)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并采实缴制;(4)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并采用认缴制。笔者认为应采用第(1)种方式。首先,我们应当放弃第(4)种选择,因为第(4)种选择实质上是将存续的一人有限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等同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准入制度,无论是从设立的一人公司还是存续的一人公司,本质上都是一人公司,都具有一人公司的一些先天缺陷,需要法律予以特别规制。如果将存续的一人公司市场准入门槛降低至与普通有限公司等同,那么就会使投资者通过先设立普通有限公司,再将其转化成存续的一人公司方式,绕开设立一任公司的高门槛,从而使设立一人公司的最低资本制度形同虚设,最终使得立法者希望通过最低资本额制度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不能实现,没有起到发挥一人公司优势,扬长避短的作用。其次,我们也不宜选择第(2)、(3)种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都有一个很大的缺陷,即容易造成不正当竞争的结果。一般而言,一人公司是中小企业创业者喜爱的公司形态,而中小企业的优势在于决策灵活、治理结构简单高效,劣势在于资金实力不足。因此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成败与资金负担有很大关系。如果一个小企业的财务负担过重,将会影响到这个企业的竞争力。就好比两个人赛跑,一个人在起点时就已经背上一个包袱,而另一个则轻装上阵,在比赛途中逐渐背上包袱,显然这种竞争是不公平的。如果采用第(2)、(3)种方式,设立的一人公司和存续的一人公司就处在不同的起跑线上,对设立的一人公司而言是不公平的,立法者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来进行制度设计,不能留下漏洞,给投机者可乘之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存续的一人公司,立法也应要求其与设立的一人公司相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即采取第(1)种选择,这样一方面使设立的一人公司与存续的一人公司有着平等的法律负担,公平竞争,另一方面也使二者的制度协调、清晰,有利于法律本身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2.强制登记制度。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因各种原因转变为存续的一人公司后,这种公司形态的重大改变应当通过登记的方式公示,保护交易相对人。

关于登记的性质,从我国立法体例看,大致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登记对抗主义,将登记作为物权的对抗要件。如我国《海商法》第十三条和《民用航空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将船舶和民用航空器的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的对抗要件。第二种情形是登记影响物权变动,而物权的变动不对债权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如物权登记,其典型形态是在买卖不动产或汽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时所进行的所有权登记。其价值功能在于以公示方式宣示物权权属,满足物权的对世性要求,同时通过公示方式厘清权属,避免和减少权属纠纷。第三种情形是股权登记,性质属于宣示性登记,具有宣示权利的效果。它并非设权性登记,不能直接产生创设股东资格的效果,主要表现为证权,起证明作用,使得公司有关登记事项具有公示性和外观性进而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并不会导致市场主体行为无效。第三人有权信赖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如果登记有瑕疵,按照商法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认为登记是真实的,市场主体必须按登记内容对外承担责任。欧共体于1989年12月21日专门就一人公司的第12号令第3、4、5条就要求,一公司设立时并非一人股东,但设立后某一股东因接受其它股东资本的转让,形成一人拥有公司全部资本的现象时该项事实附同该单一股东身份,应向主管机关进行商事登记披露信息,防止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债权人,因不知晓对方为存续的一人公司而承担较高的经营风险。如果公司没有履行登记义务将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也是需要明确的问题。比如可以考虑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登记,否则继续以原公司状态与人交易以欺诈论处或者推定从事实上发生一人公司情形时起以一人公司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制之。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之运用。新《公司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一定条件下,对设立一人公司可以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制令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对存续的一人公司滥用其权利时也应当运用同样的理论。并且,新《公司法》虽然有了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规定,但是规范很粗略,不具有可操作性。比如,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裁定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权利是人民法院依职权享有的,还是依债权人的申请而享有,亦或二者皆可行使?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的情形是否只有“股东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这一种情形,如果有其它情形也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举证责任是不是也都要由股东来承担呢?

笔者认为,对于存续的一人公司在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时,至少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公司论文篇4

一、消费者因素

1.消费者对产品功能的重视程度

如果对于某类产品,消费者在购买时越重视产品的功能属性,那么该类产品就越可能使用公司品牌模式,因为公司品牌模式可以让消费者意识到,他购买的不仅仅是产品本身,而且是整个企业/制造商。公司品牌强化了产品来自大公司的形象,让消费者感到质量更好,更具有信赖感,使用时感觉更安全。一项跨国广告内容分析研究表明:中国消费者很重视产品功能,日本和韩国的消费者对产品功能的重视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美国消费者则相对较弱。与此相对应,日本和韩国企业的品牌命名几乎是清一色采用公司品牌模式,甚至于品牌也很少使用,而且企业规模极大,公司品牌所覆盖的产品领域也极广,产品与产品相关性也不强。目前,中国国内企业主要使用的是公司品牌模式,如春兰、海尔等等。

2.消费者对品牌文化的理解

西方消费者通过品牌来表达自我,希望从品牌中投射出自我,品牌实际上反映的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西方文化从本质上强调个人的作用,个人利益至上,而与此相对应的是,***品牌模式则是试***为每一个体品牌建立丰富多彩的个体品牌形象,在这种模式中、在同一产品类别中的不同***品牌之间也强调品牌的竞争、但品牌对于许多中国人来说,却是人和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外化。中国文化中以“和”为贵,强调集体主义,突出内部的协调和统一,而公司品牌模式把不同的产品都统一在一个品牌旗下,而且品牌名称也就是公司名称,公司品牌体现了一种团结和集体的组织形象。相对于***品牌来说,公司品牌更能成功地处理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公司品牌不突出品牌的个性和过份强调品牌的情感利益。另外不同产品种类品牌名字都统一在公司品牌旗下,符合中国文化中的“认宗”及尊重权威的心理。

二、外部环境因素

1.市场结构的同质化程度

市场结构的同质化程度对于企业品牌命名方式的选择具有较强的影响,在同质化程度较高的市场,公司品牌模式更为适宜;而在异质化、差异化较大的市场,则使用***品牌模式更适宜。

2.技术

使用单一的公司品牌,相对来说,更容易适应快速的技术变化环境。高频率和连续不断地推出新产品;如果使用***个体品牌模式,则要为每一新产品或新款式使用***的品牌名,营销费用太高。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包括西方在内的许多先进的技术行业企业,如ibm、菲利普、微软等企业,也象日本企业一样使用公司品牌模式,因为在这些行业中技术发展速度实在太快,很难从长远角度来培育一个又一个的***品牌。

三、公司自身因素

为什么有些企业其面临的外部环境都是一样的,消费者行为及心理温是一样的,但是他们所采用的品牌结构模式却是不一样的,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自身的因素。那么企业自身有哪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品牌命名模式的选择呢?

1.历史与传统

尽管许多营销学者可能会认为品牌命名方式的决定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但是许多营销实践人员及品牌经理却承认,品牌命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都是由一些非营销因素所决定的。公司的历史和传统就是其中重要因素之一。许多企业的决策者在最初为自己的产品命名时,可能根本就没有仔细考虑过品牌命名方式对企业长远发展的战略意义,他们的目标只是希望它能在市场上生存。一旦某种命名方式被使用,这种命名方式便被保持下来,并形成了一种传统,在开发或延伸新的产品过程中继续沿用,并且往往很难改变。许多公司品牌是如此,对于许多使用***品牌命名方式的企业也是如此。例如宝洁公司对于每种产品使用不同的品牌,这是公司长期一贯的品牌***策。

2.公司的组织结构

在集权化程度较高的企业中,公司品牌模式更有利于公司把品牌管理的权力集中化,企业的总经理实际上也就是整个公司品牌的品牌经理;而相反,分权化程度较高的企业,由于企业希望把品牌管理的职能下放到各品牌经理,因此***品牌模式则更有可能和更有利于提高各品牌经理的积极性。

3.对公司理念的重视程度

如果一个企业越重视向消费者及整个外部环境传递整个公司理念和企业文化,这个企业就越有可能使用公司品牌作为传播载体之一。因为公司品牌相对于***品牌而言,更能成功地处理与各方面(不仅仅只是消费者)的关系,因而也就能更有效地向所有与公司相关的外部关系人及消费者宣传和沟通公司理念。

4.公司战略

(1)公司总体战略目标。以市场占有率作为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的企业更可能会使用公司品牌,而以利润率为主要目标的企业则更可能会使用***品牌的命名方式。因为公司品牌模式更容易适应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例如技术的更新换代及市场规模的增长,从而更快地赢取市场份额;***品牌模式的主要动机则来自于其长期利润导向的观点,因此可能会从更长远的观点出发来培育品牌,希望能够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长期一贯的独特品牌个性及视觉形象。

(2)公司的竞争战略选择。根据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企业为了谋求竞争优势.它可以从成本领先战略和差异化战略中选择一种。而公司品牌模式则更适合于成本领先型战略。由于公司品牌只需对一个品牌进行广告活动,因此可以大量节约营销费用,这一点对于推出新产品或者刚刚起步不久,资金实力还不雄厚的企业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对于使用差异化战略的企业来说,***品牌模式可能更为适合,因为用一个统一的公司品牌很难去适应不同特征消费者的需要,因而采用多个不同***品牌去针对不同的目标消费群更为适合。

(3)公司品牌战略。使用公司品牌模式,可以帮助所开发的新产品很快让消费者认知,提高产品的知名度、但如果企业希望为其每一个不同的产品建立独特的品牌形象,则***品牌相对公司品牌更有优势。公司品牌由于不仅关系到品牌形象,而且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公司的形象,因此,公司品牌在品牌形象上的选择余地并不大,主要都是偏静态一些,能够体现一种公司的稳重感,显示公司的实力或者体现公司的精神及宗旨,而***个体品牌则不同,它既可以是静态的,也可以是动态的;既可以诉求于产品的功能性或有形属性,也可以从情感属性入手,建立品牌的个性。因此使用***品牌模式可以在同一市场或不同市场建立独特的品牌形象。但在品牌忠诚度上,公司品牌楼式相对于***品牌模式而言,可以更容易成为公司、经销商以及消费者之间的沟通桥梁,在分销过程中容易获得经销商的合作和消费者的认知。

(4)产品宽度。产品宽度也影响着品牌命名方式的选择。公司品牌模式比较适合产品种类较少的公司;相反,***品牌模式则可以适合于产品域较宽的企业。因为,如果一个公司在所有产品种类里都能保持相同的质量,那么公司品牌便可以使产品之间能够相互支持。但如果所有的产品种类中质量是参差不齐的,有的种类质量高,而有的种类质量低,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品牌模式就更为适合了。因为它可以防止消费者因某种产品质量不好而影响到其对于其他种类产品质量的评价。进而影响到对所有品牌形象的评价。

四、结论和讨论

本文对公司品牌和***品牌两种最具有代表性品牌模式及其决定因素进行了研究,从研究中可以看出,公司品牌和***品牌虽然表面上只是两种品牌命名方式,但实际上卸包括了一个企业对其消费者、外部市场环境、公司自身发展战略的综合看法,而归根到底实际上都可以归因于文化因素。无论是消费者因素、外部市场环境因素、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因素;本质上看都是由文化所决定的。消费者因素是消费者品牌文化观,公司自身发展因素则是企业文化,而外部环境也可归结为文化因素。整个品牌命名方式是品牌符号文化的一种,因此品牌命名方式的差异,实际上也就是由于不同企业对于品牌文化理解的差异所导致的。

综合以上分析,公司品牌相对于***品牌而言,更具有以下特点:

无形性:公司品牌更加强调组织形象,相对于***品牌的个性化形象,公司品牌在形象***方面更加抽象、一般化,很难通过产品的直接使用来直接感知。

复杂性:公司品牌所面向的利益团体也更加多样化,不仅面向沟通消费者,而且还起到企业与股东、企业与员工、企业与中间商、供应商之间的桥梁作用。因此,公司品牌必须综合考虑各方面利益的关系,而***品牌所需要考虑的因素则相对单纯一些。

责任性:公司品牌更加强调品牌的社会责任感与公司的使命感。

公司论文篇5

华尔街的分析师们在进行着各种各样的探索。本文旨在对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几种新经济公司估值方法进行介绍,并着重对运用期权定价理论对新经济公司的估值进行介绍和探讨。

一、目前较为广泛使用的几种

新经济公司估值方法介绍

对新经济公司的估值分析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通常分为发行前(PRE-IPO);初次发行(IPO)和二级市场(POST-IPO)三个阶段。本文主要针对公司完成IPO之后,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上使用的估值方法,亦即第三阶段的估值方法进行讨论。

新经济公司上市后,多种估值方法可以使用。包括常用的倍数分析法,定性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倒推DCF方法等。

1、倍数分析法

鉴于大多数新经济公司是没有赢利的。因此广泛应用的倍数是基于公司收入的一些倍数。如市值/收入,公司价值/收入等,而市盈率在此是不适用的。在高速发展的时代,市场规模是公司价值的重要决定因素。而公司收入是对其市场规模的一个很好的指针。

然而,应用收入倍数也有局限。首先,不管确认收入的方法有多么不同,我们要确定这些收入是会重复出现的,而不是“阵发性”的。当以下五种情况出现时,就为收入倍数的使用亮起了红灯:

(1)?盈利和现金流差异巨大:当净收入远远高于由营运产生的现金流时;

(2)?不持续的销售:只偶然发生的产生一次性收入的销售;

(3)?巨大的留存:公司留存大量收入以调节公司的每年盈利状况;

(4)?递延了的费用:收入和费用在时间上的错配;

(5)?收购来的利润:主要由于收购而产生的盈利;

所有这些因素都提示了潜在的盈利的不确定性。通常收入和费用发生的时间相匹配的原则是应当遵循的。否则公司的价值就会被高估。

使用收入倍数的另一个局限是不能反映其他的价值决定因素,如毛利率。两家收入相当而毛利率相异的公司是不能简单用收入倍数进行比较的。

2、比率分析法

投资者在使用收入倍数进行分析之外通常还需要使用其他一些比率对公司估值进行调整。这里的比率通常是指不依据公司财务报表产生的一些比率。他们是一家公司的营运价值的主要驱动因素。如特定使用者倍数(UNIQUE?USER?MULTIPLES),顾客渗透率(REACH),顾客收购成本(CUSTOMER?ACQUIRING?COST)等。

3、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已成为公司估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定性分析主要分为四类:(1)成长性分析;(2)客户基础和人力资源;(3)商业模式特征;(4)管理层素质。

(1)?成长性分析:成长性分析主要针对潜在收入增长进行分析。包括几个方面:市场规模,行业的高速成长,成长中的客户基础。

市场规模是决定公司收入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投资者给予市场机会巨大的公司较高的估值。

(2)?客户基础和人力资源:据估计吸引一个新客户的费用比维持一个现有客户昂贵20倍。吸引并保持一个庞大的客户基础是至关重要。在估值时,产生大量高毛利率交易的顾客更为有价值。保持这些客户并向他们推销更多的服务也很重要。能保持与主要客户的关系或单个客户风险较小(因公司拥有许多客户)的公司因而能获得较高的估值。管理层的稳定和有能力吸引并保留核心技术人才的公司也能获得较高的估值。

(3)?商业模式:深入分析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公司估值的中心。成功的商业模式拥有下列共同特征:易于理解和实施、可评估的、能够支持大宗交易、行业排名前1-2名;有先行者的优势、依附于有高交易价值的行业,如汽车和电子行业。

(4)?管理层素质:与评估传统行业企业一样,在评估管理层的素质时,我们将着眼于于其有效的销售队伍管理,运用策略关系进入非核心市场的能力和后勤管理等。

(5)?倒推DCF法:即分析师根据股票价格来推判是在什么样的假设下取得这样一个公司估值的。并由此推出有关估值的一些关键因素,如收入增长素率,毛利率,折现率和盈利增长率等等。

二、运用期权定价理论

进行新经济公司的估值

在新经济时代,管理层的决定常常从根本上影响一家公司的成败。鉴于此,投资者和风险投资公司开始关注采用对一家公司的管理层所拥有的现实选择权(REAL?OPTION)实行定价的方式来对公司价值进行评估。亦即根据期权定价理论(BLACK-SCHOLES模型)对管理层拥有的决策选择权进行定量分析。

麦肯锡公司曾运用期权定价理论对一些公司进行估值。其中一家大型矿产公司的期权价值比其单纯的净现值(NAV)高出一倍。递延开采直至矿产品价格上升到某一水准的选择权使得公司估值增加了许多。相似的估值方法也可运用于新经济公司。他们所进入的陵领域充满了不确定因素,因而他们也拥有一系列不同的现实选择权。

在资本市场上,期权赋予投资者权力,而不是义务去按一个指定的价格购买或者卖出一种证券。相同地,一家拥有现实选择权的公司也拥有权力,而不是义务去形成能增加公司价值的决策。

在对公司进行估值时,至少有以下四类现实选择权可以考虑:

(1)放弃的选择:放弃对一家公司或一个项目的投资;

(2)递延的选择:在将来对已证明是值得追加投资的特定企业或项目进行投资,“等等看”的价值;

(3)扩张或收缩的选择:当特定的企业或项目已证实有价值时追记投入;反之则减少投入的选择权;

(4)转换的选择:在不同的营运模式或阶段进行转换的能力。

例如亚马逊在售书行业的电子商务经验和客户网络赋予了他有价值的现实选择权去投资于音乐,电影和礼品的电子商务。

对任何期权进行估值均需要以下五项基本的要素,即期权的行使假(STRIKE?PRICE),期权的有效期限或到期日(EXPIRATION?DATE),?波动性(VOLATILITY),?现价(SPOT?PRICE)和无风险利率(RISK-FREE?INTEREST?RATE)。

在对股票,债券,外汇等衍生工具进行定价时,上述五项要素相对容易获得。行使价和到期日根据投资者的选择确定,波动性在市场里活跃地进行交易,现价和无风险利率也均能从公开市场信息中获得。

而在对管理所拥有的灵活性(现实选择权)进行定价时,这些因素则更难确定。例如,一家公司拥有进行扩张的选择权,但这选择权的行使价应是什么呢?你又如何决定递延一项投资决定这一选择权的波动性呢?因此,用一套系统性的方法来决定期权定价的五要素是运用期权定价理论对管理层所拥有的现实选择权进行定价的关键。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对运用期权定价理论对现实选择权进行定价作一简要说明。

1.决定行使价:A公司专营销售旅行地***。A公司现决定开展网上销售地***的业务。根据其销售预测,A公司认为其网上业务可以每年产生高达8百万美元的销售收入,顾客数每年为1百万美元。再假设A公司每年至少须产生5百万美元的销售收入才能维持此项业务。在对管理层所拥有的退出网上业务的选择权进行定价时,可将这一选择权的行使价定为第一年销售收入低于5百万美元。

2.决定到期日:A公司的管理层在决定开展网上销售地***的业务时就应对各种可能性(现实选择权)进行讨论并作出相应的决策。在退出网上业务的选择权方面,管理层决定这一选择权的到期日为一年(管理层届时须作出继续或放弃的决定)。

3.决定波动性:在对现实选择权进行定价时,其波动性通常是借助可参照的其他波动性来决定的。在A公司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参照经营相似网上业务的公司赢利的波动性。公司的业务越相似,可比性越强。如果没有业务相似的公司,则需要在不同的公司数据中去推测出一个近似值来。例如如果不能找到网上销售地***的公司,我们可以找一个市场规模为1百万顾客的B2C?公司,再找一个年营业额为8百万美元的B2C?公司,通过分析这俩家公司的收入的波动性来推测A公司收入的波动性。这一方法与目前在项目融资中用于推测适用于某一项目的贴现率的方法是相似的。

4.决定现价:在对现实选择权进行定价时,?现价只能通过预测和参照可比公司的现价推出。在A公司的案例中,退出网上业务的选择权的现价是该业务在一年中的DCF价值。我们需要通过运用A公司的预测并参照其他可比公司的收入信息计算A公司网上销售地***业务的DCF价值。

5.决定无风险利息率:通常使用3个月的美国国债的息率。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是一家拥有稳定传统业务的公司。其准备开展网上业务,并拥有一个退出的选择权。在对A公司进行估值时,实际上需要计算的是以下三部分的价值和:(1)用DCF方法计算出的A公司传统业务价值;(2)用DCF方法计算的A公司网上业务价值;(3)A公司退出选择权的价值。

在此案例中,我们只对A公司所拥有的退出选择权进行定价。现实中,一家公司会拥有各种不同类型的选择权,我们须对其主要的选择权一一进行定价。

(1)用DCF方法计算出的A公司传统业务价值:DCF估值方法不在此讨论。假定A公司传统业务价值为2亿美元;

(2)用DCF方法计算的A公司网上业务价值:大多数新经济公司的DCF价值为零甚至为负数。这是因为DCF方法完全忽略了现实选择权的价值。在此假定A公司网上业务价值为2百万美元;

(3)A公司退出选择权的价值:我们总结决定退出选择权的价值的五要素:

a.行使价:5百万美元?b.到期日:一年?c.波动性:可参照的B2C公司的收入波动性非常大。平均波动性为50%?d.现价:第一年的预期收入为8百万美元。需要将此数据折现到第0年。假设可比的折现率为55%,现价为516万美元?e.无风险利息率:3个月的美国国债的息率为5.8%。

根据BLACK-SCHOLES模型进行计算,A公司退出选择权的价值为76万9千美元。A公司的总价值为2亿零2百77万。三、使用期权定价理论进行新经济公司估值的局限性

公司论文篇6

预警指标的选取对预警模型的性能具有重要的影响。为了体现指标选取的科学性,本文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资产管理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成长能力五个方面着手,统计了从2005—2013年国内外发表的与财务预警相关的共150篇论文,挑选其中使用频数≥50,且对最终预测模型有显著贡献的评价指标作为本文评价指标体系的组成部分。最终的选取结果如表1所示。利用最终选取的22个评价指标构建了财务危机预警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收集到的75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对指标进行了可靠性分析,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根据分析结果可以得出,本文选取的指标可以满足可靠性要求,进一步验证了本文所构建的指标体系的合理性。

二、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模型的构建

(一)样本的收集

为了保证样本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在进行样本的选择时,按照12的比例从医疗器械及医疗服务、出版传媒、信息服务、陆路运输和医药生物共5个行业选取了25家ST公司和50家非ST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研究样本。数据的收集来自于炒股软件上公布的各上市公司的年报。

(二)主成分分析

本文采用主成分分析来对选取的22个指标进行简化,最终得到各上市公司在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成长能力这五个方面的得分。表3—表5是以盈利能力为例的主成分分析的计算过程。根据表3、表4和表5可以看出,在盈利能力Z1方面抽取出一个主成分,该主成分的计算公式如下:F11=(0.984×主营业务利润率+0.972×净利润率+0.850×总资产收益率+0.973×毛利率)3.583姨根据上式计算得到的结果,可以求得盈利能力得分,计算公式如下:Z1=0.89569×F11(1)同理依次可以得到资产管理能力Z2、营运能力Z3、偿债能力Z4、成长能力Z5的计算公式如下:Z2=0.52151×F21+0.34199×F22(2)Z3=0.78144×F31(3)Z4=0.66550×F41+0.20390×F42(4)Z5=0.54931×F51+0.33118×F52(5)根据公式(1)—(5)分别计算出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成长能力这五个方面的得分,可以最终得到这75家上市公司在这五个方面的相应得分。

(三)C&R树建模

从以上得到的75家上市公司的得分数据中选取20家ST公司和40家非ST公司的财务数据组成训练样本,剩下的5家ST公司和10家非ST公司的财务数据作为检验样本,并利用Clementine平台建立C&R树预警模型,模型如***1所示。以上模型的多模型分析节点的运行结果如表6所示。根据表6可知,基于C&R树的财务危机预警模型具有最好的效果,因此本文选用了C&R树方法来进行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的建模。利用训练样本来对建立的预警模型进行训练,训练得到的规则集如***2。根据***2,可以得到以下规则:(1)当盈利能力得分≤0.006时,该企业存在财务危机。(2)当盈利能力得分>0.006、偿债能力得分≤1.355、资产管理能力得分≤1.333时,该企业存在财务危机。(3)当盈利能力得分>0.006、偿债能力得分≤1.355、资产管理能力得分>1.333时,该企业不存在财务危机。(4)当盈利能力得分>0.006、偿债能力得分>1.355时,该企业不存在财务危机。

(四)模型的验证与分析

利用检验样本来对训练好的预警模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检验的结果表明,该模型在上市公司财务危机预警方面具有很好的预警准确度。根据变量重要性***可以看出,在上市企业财务风险方面起主要影响作用的在于盈利能力、资产管理能力和偿债能力,其中盈利能力的影响最大。由规则集***可以得到以下结论:当盈利能力得分小于等于0.006时,该企业存在财务危机,导致的主要原因在于盈利能力不足,当这种情况出现时,应该采取一些能增强企业盈利能力的措施来缓解财务危机。当盈利能力得分大于0.006、偿债能力得分小于等于1.355、资产管理能力小于等于1.333时,该企业存在财务危机,而导致该情况出现的关键限制因素在于资产管理能力的不足,因此需要提高企业的资产管理能力。而其他情况下,企业的财务状况良好。

三、结论

公司论文篇7

一、企业要立足于“产权清晰、责权明确、***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法人治理结构框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董事会对经营者财务约束和控制的强化。从董事会的职权来看,公司治理结构以董事会为中心而构建,董事会对外代表公司进行各种主要活动,对内管理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只有董事会才能全方位负责财务决策与控制,决定公司的财务状况。从机制角度分析,财务控制是出资人对企业财务进行的综合的、全面的管理。一个健全的财务控制体系,实际上是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体现。集团公司要加强对子公司的财务控制,首先应建立以社会化、专业化为基本特征的董事会制度,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效力。而董事会的关键是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从现代企业制度发展的经验看,只有社会化、专业化的董事会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社会化的标志是外部***董事的介入,专业化的象征是专业委员会的形成与运作。例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m)组织管理其庞大机构的基本原则是***策制定与执行控制分开,分散经营与协调管理相结合。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只有最根本性的问题,如经营范围、产品方向、生产规模、投资安排、资金筹集、计划目标、资本运作、重要职员任免等,才提交董事会及其所属的委员会讨论。董事会下可设六个委员会:经营委员会、任免委员会、分配和薪酬委员会、关系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执行委员会和财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的任务是负责公司经营活动的全面领导和具体实施,掌握财务以外的各项决策和指挥。财务委员会掌握公司的财务大权,批准一定限额以上的固定资本投资,规定公司的长期财务目标,审查批准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各种产品的价格方案,负责筹措资金,制定财务控制体系和各部门预算,监督检查公司各部门的经济效果,年终对公司的决算进行审查,负责制定股利分配方案等。

二、实施对子公司进行授权控制。

这里指在某项财务活动发生之前,按照既定的程序其正确性、合理性、合法性加以核准并确定是否让其发生所进行的控制。这种控制是一种事前控制。授权控制的方法是通过授权通知书来明确授权事项和使用资金的限额,特别是对有些易造成损失和资产流失的重要项目作出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意可循。例如,在母公司对子公司资金加以集中管理之后,可以对子公司的投资、贷款项目进行授权,即子公司有权制定一定金额以下的投资、贷款项目计划。同时,母公司应建立、健全子公司对外投资、贷款的立项、审批、控制和检查制度,并重视对投资、贷款项目的跟踪管理,用以规范子公司的投资、贷款行为。对子公司的授权管理原则是对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给予充分信任;对授权之外的行为不予认可。授权通知书除子公司持有外,还应下达公司相关部门,以根据需授权的业务严格执行,同时予以监督。通过授权控制,可以督促子公司日常财务活动的规范动作,从而保证企业集团整体的有序运行,从而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一个企业的授权控制应做到以下几点:(1)企业所有人员不经合法授权,不能行使相应权力。这是最起码的要求。不经合法授权,任何人不能审批;有权授权的人则应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事,不得越权授权。(2)企业的所有业务不经授权不能执行。(3)财务业务一经授权必须予以执行。

三、统一财务会计制度。

为了分析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比较其经营成果,从而保证企业集团整体的有序运作,母公司还应根据子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特点,制定统一的、操作性强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子公司重要财务决策的审批程序和帐务处理程序,提高各子公司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与可比性。只有通过统一财务会计制度,使子公司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规范操作,从而发挥企业整体整合优势。

四、实行预算控制,建立财务信息网络系统

预算控制在西方就是流行的财务管理方式。在我国以新兴铸管、宝钢为代表的一批企业都实践着以预算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一种新的控制机制。我认为,现代企业制度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保障有三:一个是公司法,另一个是公司章程,再一个就是公司预算。其中公司预算正是以《公司法》、《公司章程》为依据,具体落实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者,各部门乃至每个员工的责、权、利关系,明晰它们各自的权限空间和责任区域。可以说,正是由于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预算管理的实施,才强化了预算的财务控制功能,使公司的财务目标和决策得以细化落实。

预算是财务控制中目标管理的有效手段。预算的制定要以财务管理的目标为前提,根据企业的发展计划、规划、生产经营等活动,并通过计划的形式,具体系统地反映出企业为达到经营目标所拥有的经济资源的配置情况。在编制预算以前,集团母公司要搜集编制预算的有关资料,包括内部和外部的历史资料,掌握分公司目前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相关资料,并对资料进行时间序列分析及比率分析,分析出子公司对各项资本运作的程序及运转效率,判断有关经济指标及数据的增减变动趋势及相互间的依存关系,测算出可能实现的预算值。预算的编制要将企业经营目标的主要指标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责任单位,并作为对各责任单位经营管理业绩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依据。集团公司可根据子公司的组织结构、经营规模以及公司成本控制的特性进行预算控制:(1)预算的编制要采用从下到上的方法,这样既考虑了子公司的意见,照顾了子公司的利益,又有利于集团公司审视子公司的经营活动。(2)预算的整体性及全面性使子公司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互配合和协调,提高管理效率,减少摩擦,增强凝聚力。(3)预算是以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为依据,要保证集团目标计划的实现。预算给每个子公司以明确的经营管理目标和各方的责权关系,便于子公司进行自我控制、评价、调整。(4)财务预算要通过一系列数据及报表,环环紧扣、相互关联、相互补充,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5)通过建立大型计算机网络系统,将下属子公司的资金流转和预算执行情况都集中在计算机网络上,母公司的财务主管可以随时调用、查询任何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全面控制各个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减少子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制止子公司的资产流失。

五、实行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银行帐户管理

针对目前企业集团出现的子公司私自在银行开户截留现金的问题,母公司应加强对子公司开户的控制。子公司在银行开户须经母公司审批,所开帐户必须由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例如,有的集团实行“结算中心制”,它以母公司名义在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再分别以各子公司的名义在该总户头上设立分户,由总产控制各子公司分户。在子公司看来,结算中心就是银行,借款、还款及其他方式的融资均要向结算中心提出。结算中心加强了对子公司资金使用的监管,而且通过集中子公司的闲散资金也增强了集团的资金实力。如鄂尔多斯集团为了加强企业的财务资金管理,集中掌握四大职能:投资中心、管理中心、财务中心、技术中心。这四大职能中最基础和最根本的是财务管理。集团在1997年组建了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实施账户统一管理后,银行的利息费用就降低了2800多万元。因为变散存为统存,仅利息一项1999年就至少节约836万元。

六、实施集团公司对子公司股本结构控制。

一般而言,母公司可根据各子公司的生产产品、经营领域以及对集团公司的重要程度,决定其投入到各子公司的股本比例。对集团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可考虑全资控制;而关联程度相对低一些的子公司可考虑控股。控股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50%以上的股权实施绝对控股,一种是以掌握众多股东中最大股份的方式实施相对控股。母公司还需要根据自己的实力来通盘考虑其投入到下属公司的整个投资额以及投资的分散程度。

七、实行对子公司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控制。

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控制是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资本结构控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方法,集团公司可对子公司下达权益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具体指标。用公式表示为

权益利润率=资产利润率÷(1-资产负债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

从权益利润率的公式来看,权益利润率与资产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成正比。权益利润率的高低由资产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的高低决定。如果资产利润率不变,而资产负债率提高则权益利润率提高;如果资产负债率不变,资产利润率提高则权益利润率提高。用权益利润率作为衡量子公司资本结构控制和资产回报的一个指标,可以使子公司管理者尽量减少资本的占用额,增加负债比率。然而,负债又与资本市场的供给状况、子公司本身的资信等有关;且负债越大,相应的财务风险也越大。企业集团对下属子公司的具体负债比率高低应视各子公司生产经营特点而定,一般可控制在该子公司自有资本的50%—70%,有的应低些。

八、完善子公司的考核指标体系。

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最终目标是获取盈利。子公司在获得运用集团公司投入的资本金进行经营活动的权利后,不但要确保资本金的安全和完整,还必须做到盈利,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投资回报指标。集团公司为确保投资回报的顺利实现,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确定合理投资回报率,确保资产保值增值。集团公司可参照子公司的历年盈利水平,结合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在一定经营期间所能达到的业绩,确定各子公司比较合理的投资回报率,核定各子公司的利润指标,促使各子公司在资产保值的前提下,达到资产增值的目的。对集团公司而言,子公司所获利润要按一定的投资比例返回母公司,以满足集团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2、建立各项财务指标执行情况的指标管理体系,使考核和监督控制体系不断完善和科学化。其主要指标包括:(1)现金比率。即现金余额/流动负债。其中,现金余额是指企业会计期末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及其等价物的期末余额;流动负债是指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流动负债合计。现金比率越高,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越强。(2)经营净现金比率。经营净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的净现金流量/流动负债。该比率从经营净现金流入的角度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3)流动比率。是企业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之间的比值。反映某一时点现金及其等价物和可短期变现流动资产的偿债能力。(4)不良资产比率。是企业年末不良资产总额占年末资产总额的比重。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三年以上应收帐款、积压商品物资和不良投资。(5)资产损失比率。是企业一定时期待处理资产损失净额占资产总额的比重。(6)净资产收益率。是企业的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反映企业按净资产计算的增值率。

九、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来实现日常的财务监控。

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总监,其人事关系、工资关系、福利待遇等均在母公司,向母公司负责,费用由子公司列支。被委派的财务总监,应组织和监控子公司日常的财务会计活动,参与子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把母公司关于结构调整、资源配置、重大投资、技术发展等重大决策贯彻到子公司的预算中去,对子公司各类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审核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负责对子公司所属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管理及培训,定期向集团母公司报告子公司的资产运行和财务情况。集团公司通过委派财务总监来监督、控制子公司的重大财务会计活动和全部财务收支过程,不但使集团公司的总体经营方针和目标可以在子公司得到较完全的贯彻和实现,而且能监督子公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集团公司的权益。

十、加强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实现对子公司的财务监督。

公司论文篇8

【摘要】本文试***构建一套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以反映上市公司真实的价值创造及能力。

【关键词】价值创造;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

现在,站在投资者利益保护的视角,将价值创造和业绩评价结合起来,使价值创造成为指导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的指向标,探索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问题是一项具有迫切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建立科学、合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体系,关注企业的真实价值创造表现及其能力,将有助于推动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业绩基本面的持续关注和真实价值的深入挖掘,也将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保护机制的建立健全和价值创造投资理念的培养、普及。

一、企业价值创造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关系分析

对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评价的根本目的是评价企业价值创造规模大小与价值创造能力的好坏,投资者所要发现的是真正具有价值创造能力且能够创造真实价值的企业。企业的价值大小是一个静态的结果,而这个结果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一个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就是指能够影响和推动企业价值创造的重要因素。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按照内容可以划分为外部环境价值驱动因素和内部管理价值驱动因素两大类型,而内部管理价值驱动因素又可以进一步地区分为财务价值驱动因素和非财务价值驱动因素两种具体类型。因此,对企业进行经营业绩评价,仅评价企业价值的大小是不够的,还应关注关键价值驱动因素,尤其是内部管理价值驱动因素,它反映了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决定了企业价值创造的结果。

对企业价值创造驱动因素的分析可以借助于股东价值创造链、关键因素驱动树等工具。按照已有文献对股东价值创造环节的描述,可以总结提炼出反映股东价值创造能力的主要方面:营销能力、营运能力、研发能力。这三种能力基本概括了企业创造价值的内部管理关键驱动因素之非财务活动的一面,构成了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决定了企业的价值创造表现。

那么如何衡量一个企业的价值创造表现呢?这可以借助于企业价值评估理论。根据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企业价值应该是利用与企业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折现率对其在未来经营期限内所创造的经济收益进行贴现之后所获得的现值之和。可以看出,衡量企业价值创造表现主要与三个因素有关:收益、增长与风险。企业的盈利能力是企业未来收益的主要决定因素。只有盈利能力强的企业,才能创造出高的收益。同时这种收益应该具有较好的持续性和增长性,才能增加企业的价值。因此,在进行企业经营业绩评价过程中,还应该关注企业的增长能力。此外,企业若要持续、健康地经营下去,必须具备较好的偿债能力。偿债能力关系到企业的生存问题,即企业应力求保持以收抵支和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减少破产风险,使企业能够稳定生存与不断发展。偿债能力的大小可以反映企业的财务风险程度,从而影响企业的资本成本大小,进而也会影响企业价值。总之,企业的价值创造表现应该从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偿债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综上分析,以价值创造为导向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价值创造表现,可以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增长能力三个方面进行衡量;二是企业价值创造能力,可以从营销能力、营运能力、研发能力三个方面进行反映。企业价值创造表现是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最终体现,企业价值创造能力的强弱决定了企业价值创造表现的好坏。

二、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构建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以财务指标为主

正如前文所述,要全面评价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既要衡量其创造价值的大小,又要反映其创造价值能力的高低。而创造价值表现和能力又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因此,使用单一指标难以准确地评价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整体特征,需要建立多元化评价指标体系,强调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相结合,以财务指标为主。

在进行经营业绩评价时,为了全面评价上市公司的价值创造能力,尤其是在对上市公司价值创造驱动因素的分析中,需要引入非财务指标。但具体选择评价指标时,还要考虑到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主体是上市公司的外部投资者。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而言,外部利益相关者只能主要依赖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了解上市公司,而无法全面了解属于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的非财务活动情况。因此在进行经营业绩评价时,无法引入过多的非财务评价指标。另外,许多非财务指标存在不易计算与衡量的问题,而财务指标的客观性比较强,其数据较易获得。因此在设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时仍以财务指标为主,在可计量与可获得的基础上尽可能地结合非财务指标。

(二)基本指标与行业特色指标相结合,突出行业特色

在设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时应考虑其所处的行业背景。正如AlanC.Maltz等人(2003)所说,由于一套特定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不可能对每一个企业都适用,所以可以先搭建一个业绩评价的通用框架,企业可根据其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的特点在其中选择相应的评价指标。这也是本文研究的目的,我们不可能建立起唯一的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这种做法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可以建立一种具有通用性和综合性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选择模式,这样使用者可在实际操作中根据行业背景设计完整的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因此,搭建一个用于指导使用者根据行业特点设计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用框架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就是将每一方面的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特殊指标两大类型。前者反映所有上市公司的共性,后者体现被评价上市公司的行业特性。

对于不同时期不同行业背景的企业而言,其外部环境、行业特征、行业生命周期存在差异,进而会影响该行业上市公司的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比如制药业的关键价值驱动因素是研发能力,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是关键;而对于电信业,则市场营销能力更为关键,因此有必要引入客户满意度指标。因此,在建立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评价体系时,尤其是在指标设计的过程中,要结合具体的行业特点进行分析,这样才能使业绩评价的结果更具有科学性。

三、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的构成

基于价值创造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评价指标体系由价值创造表现指标和价值创造能力指标构成。价值创造表现评价指标分为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增长能力等;价值创造能力指标包括营销能力、营运能力和研发能力等。每一类指标体系又区分为通用指标和特殊指标。本文主要探讨通用指标的选取。

(一)盈利能力指标的选取

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的盈利能力指标主要有:EVA、销售利润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其中,EVA是从股东角度定义的经济利润,相对于会计利润,它考虑了权益资本成本能够反映企业的价值创造结果,是盈利能力指标的首选指标。尽管净资产收益率是评价上市公司资本盈利能力的核心指标,但是由于该指标的计算与EVA有共同之处,其内涵基本被EVA所涵盖,为了避免重复,不选持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报酬率反映的是公司对资产的运用效果,销售利润率可以反映上市公司的商品经营盈利能力。由于一个企业要能够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应该主要看其经营性的业务创造价值能力,而经营利润剔除了“听天由命”的投资收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此经营利润要比营业利润更能够反映上市经常性业务所创造的价值。这样,盈利能力指标包括EVA、总资产报酬率、销售经营利润率。

(二)偿债能力指标的选取

在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的偿债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等。笔者认为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都不能精确地反映上市公司的真实短期偿债能力,选用现金比率(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流动负债之比)可能更为恰当。

(三)增长能力指标的选取

增长能力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发展性和持续性。上市公司若要获得持续发展能力,就必须在股东权益、利润、营业收入和资产等各方面谋求协调发展。在这四项增长能力指标中,经营利润增长率与股东权益增长率更能体现出公司增长的效率性。若没有经营利润的增长,销售的增长在某种程度上可谓无效率的增长。无论是销售的增长,还是资产的增长,投资者最终期望的都是股东权益的增长。因此,指标体系采用经营利润增长率、股东权益增长率作为增长能力的评价指标。

(四)营销能力指标的选取

营销能力可以考虑以下评价指标:1.客户满意度是指客户对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它是保持老客户和吸引新客户的驱动因素。营销能力强的上市公司客户满意度也高。2.市场占有率,它反映了上市公司产品的市场地位,从结果角度反映了营销能力,营销能力越强,相对而言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越高。3.营业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率反映了上市公司在销售方面的投入,它是支撑公司营销能力的必要保障,但是太高又会降低公司的营销效率,因此应该保持在合适的水平。

(五)营运能力指标的选取

营运能力主要反映了上市公司利用资产进行经营的效率。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收账款和存货的管理尤其重要,因此可以选取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来反映上市公司的资产管理效率。另外,还可以用管理费用占资产比率来反映上市公司资产管理效率。需要注意的是,管理费用应该扣除那些与管理不直接相关但按会计处理方式计入管理费用的项目,如研究费用。

公司论文篇9

1999年,***组织对100户企业1998年度会计信息及其出具审计报告的82家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并了《公告》(第三号),抽审发现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编制审计计划,或虽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内容不全,遗漏重要条款;未严格履行必要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偏小、审计方法不当;未按《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严格实施符合性测试程序。未对现金、存货进行监盘,为对应收款作必要的函证或缺少替代程序;审计工作底稿不规范,底稿摘记整理杂乱无章,格式、标识前后不一,勾稽关系不明;个别会计师事务所还存在严重违规执业问题。

2001年,国家审计署组织对16家具有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在2001年完成的审计业务质量情况进行了检查,结果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质量令人担忧。检查中,有关部门共抽查了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32份审计报告,发现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23份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造成财务会计信息虚假71.43亿元,涉及41名注册会计师。审计署已经将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重庆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君和会计师事务所等14家会计师事务所和41名注册会计师,以及信息披露严重不实的上市公司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由上述可以看出:由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严格执行审计专业标准,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缺乏应有的职业关注,审计结论出现偏差,审计报告严重失实,致使一些企业会计信息重大失真问题未被充分揭示和披露,给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造成了严重误导。

二、上市公司审计质量低下成因分析

1、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1)在我国国有股占主导地位的上市公司中,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占绝大多数,处于垄断地位,董事会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由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人——***府指定,***府目标与真正所有者的目标不同,就是中央***府和地方***府之间也常存在目标冲突;与真正的股东不同的是,***府官员并不为决策的后果承担直接的风险和获取直接的收益。所以,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人——***府官员缺乏对公司管理当局的监督动力,缺乏对公司管理当局会计报表信息质量和审计质量的高度关注。

(2)我国公司监事会人员普遍文化程度低,内部人员比例高,***组干部比例高,业务能力低,致使监督职能弱化。鉴于此,股东对管理层的“用手投票”的约束非常虚弱。

(3)我国经理劳务市场、资本市场还很不成熟,公司控股权市场不健全;居于垄断地位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自由流通,公司控制权被接管的可能性很小,这样即使中小股东“用脚投票”也难以对公司管理当局产生重大影响。简而言之,目前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内部治理结构失衡,外部治理结构失效,严重缺乏对公司管理当局的产权约束。

2、会计师事务所聘任制度扭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上市公司聘请事务所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但在中国现有的股权结构下,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于一身,上市公司无法形成相应的权力制衡机制,不仅导致混乱而误导的会计信息披露,同时还扭曲了事务所聘任制度,导致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严重失衡。

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体制存在缺陷。按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事务所既可以被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被改为合伙制。虽然两者在开展会计业务方面具有同等资格,所出具的会计报告也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但在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上却存在极大差别。

无论是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验证,有限责任制的事务所会降低注册会计师的风险压力,弱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其公证职能。有限责任制在经济方面的法律责任相对较少,所以不仅不适合事务所内部管理要求,也不利于加大事务所民事责任,从而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高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同时还有逃避责任之嫌。

4、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不完善。注册会计师诚信的重要体现就是遵循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注册会计师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保证。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主要应靠制度来约束。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没有一套完善的职业道德规范来对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进行约束。

职业道德规范建设的滞后性导致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低下的现象,如会计师事务所竞相压价、不顾审计质量恶性竞争,面对客户的压力不能保持应有的***性和谨慎原则而违心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严重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5、审计收费不规范。审计质量与审计收费之间存在相互影响的关系。高质量的审计需要较强的敬业精神、过硬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声誉,显然,拥有这些品质的注册会计师收费应较高。然而,在我国,长期以来CPA行业缺乏相关的收费标准。目前,上市公司在制定会计师事务所报酬时都会考虑公司期末资产总额、合并会计报表单位数等指标以及审计收费标准,甚至还要参考同类公司的收费标准,然后由事务所报价,最后由双方协商确定报酬。这其中,资产总额或资本总额是个相当重要的衡量指标,而较少考虑客户的复杂程度、审计风险等因素。随着CPA行业竞争的加剧,事务所为了揽取客户,不惜血本相互压价,压低收费。为了生存和发展,审计人员不得不降低审计成本,也就不可能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审计某个项目,审计质量必然低下。衡量一个行业的竞争是否有效和有益,往往由消费者根据产品、服务的质量以及价格的高低做出判断,而CPA行业的竞争有其特殊性,消费者不能像对其他行业一样作出恰当的评价。因此,会计职业界一直将价格竞争视为错误的竞争因素,因为这种竞争是基于金钱而不是能力的竞争,价格降低所带来的压力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服务质量的下降及行业和客户之间的互信关系的弱化。

三、提高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措施

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董事的产生机制,改现行的由董事会选拔为中小股东选举制度,保证***董事的工作时间,同时增加***董事的相关信息的披露及***董事的考核制度。

2、改革事务所聘任制度,强化审计委员会职能。由上市公司管理者聘任事务所将极大损害注册会计师的***性,最终影响审计质量,那么就应该终止由上市公司管理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做法。按照国际惯例,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是目前制度安排下的一个理性选择。实践表明,审计委员会作为一种公司治理机制,在防止和发现财务报告舞弊、保持审计人员***性方面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3、完善会计事务所组织形式。有在合伙制约束下,合伙人才会有对切身利益的关注。因此,我们应加快有关法规的修订;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推行配套***策,对合伙事务所采取如税收优惠等***策倾斜;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共有财产分割制度、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风险保险制度等。

4、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提高审计质量就必须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其中核心任务是尽快完善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导其职业道德行为,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体系,加强专业技术指导。同时,还应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披露制度,使注册会计师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和能力,提供更好的审计服务。

5、完善审计收费标准。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采用固定收费与变动收费相结合的制度:一是产品费用,即执业必要的审极程序、出具审计报告所需要的费用,随委托人的特征,如规模、业务性质等而定;二是预期损失费用,包括诉讼损失和恢复名誉的潜在成本等,一般委托人的偿债能力、获力能力等财务比率为依据;三是会计公司的正常利润。

【参考文献】

[1]王英姿: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评价与控制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叶少琴:中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研究.中国财经出版社,2004.

[3]余玉苗:我国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关系研究.审计研究,2000(5).

公司论文篇10

(一)修正案涉及出资验资的相关内容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修正案),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修改了《公司法》12个条文,主要修改并完善了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1)在出资方式上,将实缴出资改为认缴出资。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5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法律、行***法规以及***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除外;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2)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

(3)简化登记事项及文件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2014年2月7日,为贯彻落实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正式《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明确了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优化投资环境,实施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并对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类行业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

(二)实施后的现状2014年3月1日起,新《公司法》正式实施,企业注册由实缴转为认缴,多种注册门槛限制的取消和注册程序的简化,极大地优化了投资环境,多地注册登记出现井喷现象。据统计,湖北省恩施市2014年3月至6月新设立“一人公司”444户,是2013年同期的9倍,集中在商贸零售业和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一人公司”成为发展热点,以小型企业、民营企业为代表的民间资本活力凸显。可见,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确实在极大程度上激发了市场活力,在当前银根紧缩的情况下,有利于释放民间资本拉动投资,对于弥补中央投资的缺口、带动经济的发展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新公司资本制度实施后,“一元公司”和“亿元公司”等两极现象也受到媒体关注。由于目前注册资本仍然是许多行业行规和项目竞标中的重要指标,不少企业尤其是工程建筑行业新登记企业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据报道,新《公司法》实施半年后,南京市出现了7家“一元公司”,新增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下(含3万)的公司636家。据统计,全国2014年3月至8月总计新增516家“一元公司”,占全国新增公司的0.03%,青睐一元注册公司的市民主要从事服务行业,如餐饮、淘宝等。

二、新公司资本制度解读

根据新《公司法》第26条、第80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法规以及***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方式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由公司注册自主约定认缴。在认缴登记制下,法律不再强调公司股东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和比例,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同时实缴注册资本不再作为公司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事项。此举在放松***府对注册资本管制的同时,让公司资本回归股东自治属性,是公司法上的一次制度突破。

(一)取消最低资本额、采用认缴资本制新《公司法》取消了法定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将注册资本额度赋权于股东(发起人)。在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公司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新《公司法》实施后,“一元公司”和“亿元公司”的出现,也引发了人们对无限制、完全的认缴制会诱发滥设“皮包公司”或导致公司盲目认缴出资额、随心所欲设定注册规模的担忧。但事实上,认缴出资并未免除股东的出资义务,而是将出资期限和出资额度等事项交由公司章程自主决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仍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股东不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时,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使得“一元公司”成为现实,一时间也涌现出更多的“亿元公司”,但注册资本并非越低越好或越高越好。一方面,理论上注册资本并不决定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能力,公司可以一元或极低的金额注册,但注册资本仍是公司资金实力的体现,注册资本过低也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如果股东以其自有资金进行公司的经营活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将导致经营风险向股东转移,从而阻断这一经营上的混同行为。另一方面,认缴制下并未免除股东出资义务,注册资本过高时,公司退出市场将承受过重的负担,如不能缴清,企业法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其失信记录还将计入个人诚信档案。新《公司法》实施初期,皮包公司及短期盲目出资可能会集中出现,但随着信用体系的完善和企业对风险认识的加深,股东(出资人)将会冷静下来,根据自身情况合理投资。此外,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章程应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进行增资、减资仍需履行法定手续,并须进行登记;公司需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只是出资方式的改变,并未改变或否定资本三原则。

(二)取消登记前验资新《公司法》删除了原公司法第29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极大地简化了公司设立的程序和费用,但取消验资后如何保障公司资本真实成为了社会及学界讨论的焦点。《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规定,工商行***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的方式,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抽取辖区内不少于3%的企业开展定向、不定向抽查,并应当于每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后,对企业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进行一次不定向抽查;在监管中发现或者根据举报发现企业公示信息可能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也可以对企业进行检查。工商行***管理部门可以在抽查中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发现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由此可见,新《公司法》虽然取消了公司事前验资的规定,但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行***处罚力度,使公司虚假行为的违法成本提高,体现了***府监控重心由形式化的事前监管转移到事中的灵活抽查和动态监控,以期实现“宽进严管”。

(三)股东出资回归自治属性在认缴出资的资本制度下,取消了最低资本额限制,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依据法定程序向行***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率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30%之规定,即公司股东(发起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章程素有公司“宪法”之称,集中体现了股东自治性,本次放松对资本制度的管制,赋权于公司章程,凸显了公司资本的自治性。

三、认缴出资的法律规制

新《公司法》实现了从实缴出资到认缴的转变,此举降低了创业门槛,对于经济发展等多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股东的出资兼具公司的原始资本和财产基础,对于公司和债权人而言均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成、相关制度有待完善,在此背景下保障认缴到位显得尤为重要。为发挥认缴出资的优势并预防可能带来的风险,须在公司内部、追缴、法人人格否认、信息公开及信用惩罚等方面进行规制。

(一)股东认缴出资的公司内部规制公司资本是股东自治的结果,股东出资是享有权利的前提,认足公司资本或股份并按照章程缴纳出资乃其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义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当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义务时,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对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在合理期间经催告仍未缴纳的,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二)追缴制度股东须以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出资义务,届期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通过司法救济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公司债权人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未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发起人的连带责任要求发起人对其他股东是否具有实际缴纳出资的能力须自行甄别,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准确评估对方能力,并有助于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时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后,公司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将其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市场主体及监管主体均能够较好地掌握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实缴等情况,并通过行***、司法手段进行追缴。在认缴制度下,章程规定的期限为股东履行义务之一。但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被提起破产申请并经人民法院受理后,即使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管理人也应当要求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出资。

(三)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公司同时具备滥用行为、主观恶意和严重后果条件时可以适用法人人格***这一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形,对其***人格进行否定。在司法实务中主要认定的情形包括公司与股东的完全混同,也有法院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及时组织清算,从而导致公司财产是否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作为法人人格否认的理由。但对该制度适用与否、如何适用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因此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存有较大差异,对于举证责任也尚未形成一致意见,实务中有法院判决应当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也有依据控制力和相关证据最为接近理论,认定根据公平原则,在债权人已证明债权合法后,由股东承担去除合理怀疑的举证责任。最低资本额取消后,资本不足是否应当成为法人人格否认的理由也引起了学界的讨论。有学者对此持肯定态度,认为当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际运营状况、公司规模等严重不符时应否认公司法人人格。有人主张,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建立后,市场主体均可获悉公司的信息情况,在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后对资本显著不足认定较为困难,需要进一步细化,而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例外情形也不能过度扩大适用范围。在取消最低资本额和认缴出资的前提下,如何既能保护债权人利益,又能防止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过度使用而带来新的问题,要求对人格否认制度进行责任的细化并完善相关程序。

(四)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信用经济的实现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在不健全的信用体系下不仅不能充分实现认缴出资的目的和承担的期待,反而会增加交易风险,最终阻碍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而我国现在面临着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的现状,加快市场主体信用公司制度的建立及完善信用惩罚机制,对于实现信用经济具有关键性的作用。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中企业的基本情况、存续状态、投资信息、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属于应该公示的信息,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公开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信息。在《暂行条例》正式实施前,根据工商总局的调研,在自主公示信息上,湖北省内20%的企业和辽宁省近30%的企业选择部分或全部公示,相信随着逐步推广和对资产信用担保的重视度提高,将有更多企业选择公示除涉及商业秘密以外的企业信息。本次公司法资本注册的改变,实际上是对资本功能的新认识,市场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应综合考察公司的信用信息、注重对公司资产动向的把握,而非迷信于资本信用的担保作用,而市场主体能否及时、准确了解投资信息,又取决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完善与否。

(五)强化信用惩罚机制信用体系建成非一夕之功,其有效推行以信用惩罚机制为后盾,只有强化信用惩罚机制,提高失信公司成本,才能兴利除弊。2014年10月1日起《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与《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将未在规定或责令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的几类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建立并落实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限制为主要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不同部门实现企业信息的互联共享,建立联动响应机制,才能真正将惩罚机制落到实处,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增加失信成本、强化惩罚机制,才能切实保障信用体系的有序运行。《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实施得益于自贸区的试点。上海市工商局在上海自贸区内企业2013年度公示告一段落后,首批有1467户企业(约占12%,其中主要为中小企业)进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自贸区的试点取得了一定成绩,同时也彰显推广和执行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所在。

四、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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