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公证书篇(1)
一.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1有无户主的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审查是否为非农贷款、跨区贷款
2是否为已入股社员,并持有股金证(有无股金证复印件)
3有无绿色贷款证,并审查是否超信用发放贷款
4查看其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5登陆信贷管理系统,查看其信用等级和实际是否一致
6有无村***支部、村民委员会和协管员的介绍及推荐意见
7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8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9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1246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是否一致
10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二、农户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2是否存在借新还旧贷款(查看以前贷款记录,是还后贷,还是贷后还)
3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4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5贷款合同有关事项是否完整,有无涂改遗漏的重要事项
6有关信用社评级资料是否完整
7保证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8抵押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9质押人提供的资料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10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合规有无未调查事项(抵质物的所有权是否进行了调查、抵质物的变现能力及价值是否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调查意见)
115万以上的农户贷款是否执行了按季收息对于未按季收回的贷款利息是否执行了相关挂账制度是否进行利息催收对于以后收回的挂账利息是否按规定记收复利复核利息计算是否正确?
12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表外入账是否正确是否视同现金管理
13贷款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对于超权限贷款是否进行了上报审批
三、自然人贷款
1是否超限额发放(30万,20**年新增)
2贷款资料是否齐全?(有无借款申请书、借款人家庭财产证明、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人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对于贷款资料复印件是否进行了核对?(由核对人注明的与原件核对一致字样)
3贷款主体资格是否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有无60岁以上无经济能力人的贷款人或担保人
4是否执行了审贷分离制度贷款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贷款的用途是否符合国家***策
5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6贷后管理是否到位(进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贷后调查,有无首次跟踪贷后调查,有五级分类认定表及工作底稿)
7贷后检查的内容是否包括贷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动情况
8每次检查是否有文字报告或记录
9贷款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10贷款合同是否完整(68号文件)
合同是否采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相关条款是否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客户部门是否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检查借款合的笔迹和印迹等)
11抵押、质押是否合规抵押、质押物权凭证是否按规定进行登记和保管抵押物是否进行公证
12贷款的主体是否合适有无借名、冒名贷款
13对于及将到期的贷款是否发出了到期贷款通知书
14贷款利利率应用是否正确?对于按季收息贷款未按时收回的是否进行了催收利息计算是否正确?未按时付息等到其异常情况是否作了贷后检查分析
15对于大额自然人贷款,有无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
16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
17贷款展期是否合规(展期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展期贷款申请书抵、质押人是否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有无展期调查报告与贷款人、担保人是否签订了《贷款展期协议书》
四、农户联保贷款
1贷款资料是否齐全(联保协议、联保贷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家庭收入证明、其他证明材料)
2通过各联保农户近三年的收入证明,计算年均收入,确认该成员的最高贷款额度,看是否存在超信用发放贷款
3是否根据单个联保小组成员贷款实际需求、生产经营情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核定其信用额度联保小组的贷款额是否超过各成员的信用额之和的50%
4检查各联保户成员有无不良记录联保小组是否为直系亲属是否在5户以上是否单***户有无固定住所有无本地户口最高贷款期限是否超过3年
5农户联保贷款是否实行按季收息有无贷款台账
6对种养专业户、多种经营户的联保贷款,每季度是否有一份贷后检查报告
五、企业贷款
1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借款人身份是否真实并符合申请贷款的条件
有无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营证件。相关复印件是否经有关信贷调查人员核实
有无客户的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有无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有无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有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有无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有无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有无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有无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有无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有无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指的是贷款申报时)
有无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有无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必须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有无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有无客户的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有无保证人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提供借款担保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无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有无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函等。)
有无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2有无贷前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报告是否规范(是否按68号文件要求调查)
3有无首次跟踪检查表首次跟踪检查表的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15日)作出
4检查借款人提供的财务报告是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检查借款人各项资料的相关性和一致性,判断其真实程度
6检查担保人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具备担保能力
7检查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8贷款程序是否合规?有无逆程序发放贷款?对于需报备的贷款是否进行了报备
9检查《保证合同》是否与《借款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相一致,是否合法有效
10检查《抵押合同》中的抵押物是否经过评估,最高可贷额是否在规定的折扣比例内,抵押物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登记,抵押物有无《担保法》中禁止的抵押担保物;
11抽查贷后检查报告及记录,测试贷后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检查贷后检查报告是否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借款人及保证人的信用状况,充分反映借款人信用风险的预警信息;
检查是否对借款人因改组、改制造成贷款变化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和落实;
检查展期原因是否真实,展期是否符合规定;
检查“借新还旧”是否符合区联社的条件和标准,有无自定标准情况。
12检查贷前报告和记录
①检查调查报告质量,包括了解信贷员***策水平、业务水平和道德水准,报告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内容充足、条理清晰、观点鲜明、结论准确;
②了解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实地考察借款人的经营状况;
③了解信贷人员是否对借款人资产、负债及投入资本进行实质性审查。
13检查贷款的审贷分离情况。有无初审、复审人员签字,对贷款风险是否进行了复测并提出明确意见;
14贷后检查是否到位有无定期的贷后检查报告
15对于出现逾期、欠息、信用等级降级或按五级分类贷款形态降级等风险预警信号的客户,客户经理、信贷员是否在当期及时进行了跟踪检查
五、不良贷款的检查
1检查新增不良贷款贷款资料的有无缺失
2检查新增不良贷款的贷后管理情况。
3有无《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或《项目贷款检查表》
4在不良贷款出现逾期、欠息时是否在当期作了跟踪检查并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5检查其贷后检查报告及贷后检查提供的资料,看有无风险预警情况贷后检查人是否发现了风险预警信号是否填制了《风险预警信号处理表》
6对于成为不良贷款前发现填制的风险预警信号是否采取了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7有无信贷管理部门填制的《贷后管理检查表(按单位)》
8有无到期贷款通知书和《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
9有无新的催收措施措施的落实情况
10借款人有无异议原贷款手续上有无漏洞
11看以前有不良记录
12核对综合门柜系统检查日贷款科目的数据与信贷管理系统相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一致
六、贷款总的方面
1是否建立贷款台账
2是否按要求划分并如实反映贷款形态
3查有无化整为零贷款有无一户多贷情况
4计算分析不良贷款占比、新增不良贷款占比,对于新增不良贷款较多,不良贷款占比较高的信用社加大抽查量,分析不良原因(并作出合适评价、建议)
5检查有无相互担保、连环担保现象(联保贷款除外)
6对大企业、大项目是否建立了贷款专管员制度
7对去年的不良贷款是否进行了对账(到期贷款催收书、贷款人签字的贷后检查表也算对账),其签字是否与预留印鉴相符(进行了法律诉讼的除外)
8借款凭证的借款日期是否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是否一致?
贷款公证书篇(2)
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出借人和借款人的申请,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进行审核后而出具的依法予以证明真实性、合法性,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非诉活动。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一项常规的公证业务,但实践中因该项公证适用法律较为繁杂、办证风险较高,再加上当事人知之甚少,导致该项公证成为了公证业务中的“鸡肋”,近几年鲜有当事人来办理。
但随着温州成为了金融改革试验区,我市各区、县纷纷成立民间借贷中心,***府开始积极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而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做为保护民间借贷债权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渐渐地从“幕后”来到了“台前”。那么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在实践中的作用有哪些?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民间借贷合同又应具备哪些条件?我们在办理该公证中应当注意哪些问题?现笔者就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实践情况作以下阐述。
一、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作用
温州地区民间资本雄厚,民间借贷十分活跃,自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越来越多。打官司,不仅浪费时间和金钱,也牵扯当事人很大的精力。而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作为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好处多多。
(一)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当事人申办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公证机构将对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是否完善、主体资格是否具备等进行审查,并指导当事人完善合同,使之内容更具真实和合法,从而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预防和减少纠纷的发生。
(二)强化证据效力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人给出借人出具借条、借据,或者与出借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协议等,虽然也具有证据作用,但这些债权文书往往随手所写,不规范也不完整,双方容易为有无发生借贷、借贷本金数额多少、借贷利率高低、担保责任是否成立等发生纠纷,其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其中证据不力、证明效力不强是主要问题。《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六十九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问题,强调经过公证的书证,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由此可见,经过公证的民间借贷债权文书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这将大大地预防和减少民间借贷纠纷。
(三)增强借款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主张申办公证的大多是出借人。出借人主张办理公证,目的就是防止今后发生纠纷,防止借款人赖账,防止担保人推脱担保责任。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后,因公证文书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借款人、担保人无可抵赖,如果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故可促使借款人自觉按约履行义务,这将有效地保障出借人实现债权。
(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经过公证但未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该公证文书只具有证据效力,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到期未清偿债务,出借人仍需提起诉讼。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至法院,从受理、审理到判决,时间通常比较长。有些借款人为了赖账或者拖延还款时间,故意躲避“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不得不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诉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一起债权债务关系非常明确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过这么折腾,半年时间都无法使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还有的借款人利用这个时间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致使出借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如果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就可以避开诉讼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对出借人实现债权是十分有利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包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性措施,也包括拍卖、变卖、变价等处理性措施,从而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二、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
既然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好处甚多,那么一份民间借贷合同具备了什么条件,才能赋予其执行效力呢?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九条和《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规定,一份民间借贷合同是否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
民间借贷合同本身就是债权文书,而且标的只是给付货币,因此,这个条件对民间借贷合同来说是不成问题的,当属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民间借贷合同已经公证机构公证,在一般情况下,债权债务关系应当是明确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偿还借款也无疑义。但是,民间借贷合同在公证后,也可能发生债权债务争议,如借款人主张已经偿还一部分借款,而出借人说全部没有偿还,那么就会产生纠纷。对此类纠纷,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出具执行证书。在出借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双方当事人对清偿借款及其支付利息无疑义的,公证机构应当出具执行证书。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这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表明债务人在公证时就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必须有债务人在债权文书中载明,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如果公证债权文书没有载明这种承诺,公证机构就不能出具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更不能出具执行证书。所以,在民间借贷合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必须还要有借款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样公证机构方可办理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三、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办理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来分析,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最容易出问题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践性与承诺性问题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条规定说明,民间借贷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出借人与借款人经协商达成借贷协议并签订合同(包括借据、借条等),此时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但不一定已经生效,只有出借人把出借资金交付借款人时,该借贷合同才生效。
在公证实践中,公证员如果把民间借贷的承诺性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进行公证,这就会违反《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出现《民事诉讼法》和《公证法》规定中的“确有错误”,结果会造成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笔者主张,应当将民间借贷分为承诺性债权文书与实践性债权文书两类情况进行公证。出借人未提供借款资金的,作为承诺性合同公证;借款人已经提供借款的,作为实践性合同公证。在做实践性合同公证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已经交付借款资金的证据,如借款人出具给出借人的“收条”、银行汇款凭证等,以证明借贷合同已经生效。
(二)利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在借贷发生时的基准利率而不是浮动利率,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当按照这条规定处理相关利息问题。
1.高利贷问题。当事人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4倍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法律不予保护和支持。
2.预先扣除利息问题。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出借人在向借款人交付本金时就从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无论借款人是否愿意,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无效行为。
3.复利问题。复利是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复利仅是利息的计算方法,只要双方当事人自愿采取这种方法计息,又不超出法定最高限度,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应当受法律保护,但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的,应当作为高利贷处理。
4.逾期利息问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民间借贷合同约定支付逾期利息,是借款人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但是,正常利息与逾期利息合计不得超过“4倍利率”,法律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5.违约金问题。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利息同时约定违约金,或者只约定违约金的,合计或单独计算均以不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为限,而超出部分则不予支持。
“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4倍”是处理民间借贷利息的基本准标准。当事人约定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超过这个限度的,公证员应当劝导当事人降至“4倍”以内,当事人不同意降至“4倍”以内的,不得予以公证,更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否则,人民法院将以“确有错误”为由裁定不予执行。
四、虚假借贷问题
我们在实践中发现,在借款人是多债主的情况下,一些多债主借款人为了个别出借人多于其他债权人分得其财产,两者相互串通,出具假借款合同,将小额借款假造为大额借款,也有些借款人给没有发生借贷关系的所谓的“债权人”签订假借贷合同,由所谓的“债权人”分得其财产后返还给借款人。为了以假乱真,强化假借贷合同的证据效力,这些当事人往往申请公证。当事人出具假借贷合同很方便,双方又一致承认,公证员一时也难以发现,于是发生“虚假公证”,甚至“虚假诉讼”。“虚假公证”不仅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破坏了公证秩序,公证员应当严加防范,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关于强制执行的相关问题
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是赋予民间借贷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案件的最终环节,同时对于债权人而言,这也是实现债权的关键一环,这关键的一环中更有许多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
(一)公证机构审查事项
公证机构在接到当事人要求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1.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确实发生。
2.出借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借款人是否依照民间借贷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3.借款人对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借款义务有无疑义。
此外,因现行法律未对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核实债务人是否违约的程序作出规定,因此,公证机构核实的程序和认定的权限主要源于当事人事先的约定。基于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时,应建议当事人在合同中增加如下内容:“公证处或出借方对借款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还款义务的核实方式为[(1)公证处信函核实方式;(2)公证处电话核实方式;(3)借款人履约备案方式;(4)查询指定账号转账情况的核实方式(可由公证处任选一种)]。借款方对履行情况有异议的应及时提供有效证据,否则视为没有异议。”在合同中应注意预留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指定查询账号等详细情况。有了上述约定,公证机构出具执行前的核实程序变得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强,且简单易行,易为当事人接受认可。
(二)出具执行证书的内容
《公证程序规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经公证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有关规定出具执行证书。执行证书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内出具。执行证书应当载明申请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应当在申请执行标的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可以应债权人的要求列入申请执行标的。”
(三)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和申请法院执行的期限问题
《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此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超出这个期限,又无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将不予执行,那么,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就会失去强制执行效力。由此可见,债权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当在申请执行二年期间届满前提出。
(四)执行证书是否出具的情况
1.借款人确实没有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且无疑义的,应当依法签发执行证书。
2.借款人履行部分还本付息义务,仍有部分没有履行,且对没有履行部分没有疑义的,公证机构在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外,对没有履行部分,签发执行证书。
3.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有争议的,可以进行调解,或者告知出借人通过诉讼程序或者其他途经解决争议,但不能签发执行证书。
六、民间借贷强制执行公证的失落与挽回
贷款公证书篇(3)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的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而存在。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 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 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办理公证的民间借贷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必须以书面形式全部真实地体现出来,否则,公证员无从审查,无法办理公证。
二、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的具体职责
( 一) 真实性证明职责
在民间借贷公证中,公证人应当通过核实和亲身体验的方式确保民间借贷公证签约地点、时间、签名等事项属实。在这里有四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是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二是审查借贷事实本身的真实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公证法》、最高院和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经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后,借款人到期不偿还借款时,公证处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申请,出具强制执行证书,出借人可依据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众所周知,民间借贷具有当事人较少、法律关系简单、证据单一、法律关系中一般不涉及第三人等特点,其主要证据就是借据或借贷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当事人双方都认定无异议的借贷事实,法院依据执行证书均可直接予以执行。实践中,通过虚构债务经公证后直接进入执行程序达到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目的,从而损害国家、集体以及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公证员应要求出借方提供具有相应借款能力、资金在银行的流转证明、借贷款项在会计账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材料,以审查并判断借贷事实本身的真伪,对不能形成证据链,公证员难以从内心确认借贷事实真实性的情况,则可以不予出具执行证书,以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同时,也可避免当事人将风险转嫁公证处的可能。三是民间借贷公证中是否有必要收集当事人的资金证明? 民间借贷公证的基础事实之一是有借贷资金,这是民间借贷必备和必须的条件,因此这个资金证明应该提供,用于证明民间借贷公证存在基础。四是民间借贷公证有无必要收集当事人履约的转账记录和确认借据? 民间借贷的关键事实是有资金转移的发生,这是民间借贷整个阶段最核心的事实,对于这个事实公证机构应当掌握。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否确实发生过资金转移的事实,已经成为审判中认知的难点。从减少纠纷、澄清讼源的公证价值出发,公证机构也应当收集资金转账记录和由债务人亲自书写的借据,如果是小额借款,当事人以现金方式交付,要在合同的支付方式和笔录中注明,避免虚假债务和借款数额的约定与实际交付不符、提前扣利息等违法情况出现。借据关乎合同的效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 二) 确保有效性职责
公证人应当确保民间借贷的借款关系和担保关系的有效性,使民间借贷符合借款关系的生效条件和确保担保符合法律所设定的各类有效性要求。
1. 应要求民间借贷合同公证借款人提供担保。《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指出公证处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的具体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公证员在审查民间借贷合同时,如发现没有担保条款的,应建议借款方提供担保。目前,民间借贷合同中最常见的是以房屋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方式。公证员应告知借贷双方当事人及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应特别告知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的房屋抵押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关于借贷双方当事人都关心的设定抵押房屋能不能顺利执行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中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迁出该房屋。同时又规定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的及其所抚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此外该规定中还特别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以其他财产进行抵押的,公证员应结合《物权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
2. 审查出借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不是法定义务。货币属于特殊的动产,具有占有即标示所有的特性,我国公证机构没有反洗钱的义务,因此公证机构无义务对其资金来源合法进行审查。同时,基于我国财产登记制度的不完备,事实上也很难对当事人的资金来源进行查明。前述要求出借人提供资金证明( 在银行存有此笔钱) ,事实上也是为了对资金进行反洗钱审查的职能转嫁给银行机构。在公证实践中,对当事人资金来源问题,只需提示当事人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否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法律法规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必须要审查出借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也就是说这并不是公证机构的法定义务。
3. 公证人对民间借贷是否涉及刑事犯罪只需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在民间借贷中,有可能涉及高利转贷、非法集资、挪用公款放贷等罪名。此类犯罪的存在可能会影响民间借贷的有效性,公证机构有义务进行审查和关注,一旦发现此类嫌疑,应当不予办理公证。但是公证机构没有侦查权,甚至连调查权都没有,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对于上述罪行是否存在,是属于我国公安机关的职责,公证人只需尽到一般关注义务即可。进而言之,在公证实践中,公证人一般仅履行普法职能即可,即在公证时明确告诫借贷双方不得有上述犯罪行为。
( 三) 确保合法性职责
1. 审查关于借款利率的约定条款。《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 的第六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 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意思自治原则。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 倍,即不得搞高利贷。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可以按以下几种方式计算利率: ( 1) 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的标准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但是约定还款期限的,在约定还款期限内,借款人不负有支付利息义务。但是,借款人不按还款期限还款的,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3) 借贷双方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人催告还款前,或者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支付会逾期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如果经催告后,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的,应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确定应以人民银行公布的正常贷款利率的基准利率( 可及时查阅《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表》) 为计算标准,不是商业银行的利率。
贷款公证书篇(4)
致___________分行:
根据你行与___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的贷款。现我___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是在______注册登记的经济实体,任何改变担保人本身性质、地位的事件、事项发生或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额为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贷款金额即______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和有关费用。如你行允许借款人的贷款到期后展期,只要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合同的金额,担保人不会因此而解除或减少担保责任。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二)
_______有限公司:
本保证人_________自愿为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下称债务人)完全履行其与贵司已订立的或/即将订立的所有合同(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向你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特立本担保书,向你司保证下列各项:
一、范围:保证债务人完全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及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而应向你司支付的货款本金、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你司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期间:两年,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的,本保证的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任。
四、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责任。
五、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付清或由保证人代为付清本担保书项下的所有款项前,不向债务人追偿。
六、保证人同意,在接到你司通知将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时,本担保书继续有效,受让人享有与你司同等的权利,而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七、 本担保书受你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 本担保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签字):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附:保证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编码: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三)
小额贷款担保书范本
中国____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支行:
本单位(________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同意为 ________在贵行申请的贷款(贷款金额________万元,贷款期限______个月)提供担保,以本单位在贵行开立的存款账户资金作质押,账号________________,担保范围为借款本金和利息,担保期间为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一年,如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本单位同意贵行从上述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偿还所欠贷款本息。
担保中心(公章) 银行(公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四)
银行贷款担保书范本
致中国_____银行_____支行:
根据你行与________(下称借款人)在________ 年________ 月 ________日签订的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提供________万元贷款,现我________(下称担保人)愿意担保:当借款人不论由于什么原因不能按与你签订合同规定履行还本、付息及支付有关费用时,担保人愿意承担借款人履行上述贷款合同的连带责任。
担保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担保人姓名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住址:________ ,任何本人财务重大变化等事件、事项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时,担保人保证及时通知你行。
二、本项担保金额最高为贷款合同中的规定的贷款金额即人名币(大写):____________ 元及由此而产生的利息、罚息和有关费用。
三、担保人在收到你行出具的要求担保人履行责任的付款通知书后,不管你行是否向借款人追索,保证按付款通知书规定的付款日、付款金额,主动、一次性的向你行付清全部应付款项。你行出具的付款通知书是终结性的,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有约束力。
四、如果担保人未按你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及金额付款,担保人在此授权你行从担保人开立在你行的个人账户中扣收,并可加收逾期利息。
五、本担保是一项持续性的担保,只要借款人在贷款合同项下,按有关条款规定承担了任何现在的、将来的或者可能发生的债务和责任,担保人就始终承担本担保项下的所有连带责任。你行给予借款人的任何宽限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担保人在此担保书项下的责任均不会解除或减少。
六、只要不增加担保人的担保金额,本担保人不会因为借款人与你行同意对贷款合同条款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或因借款人与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受到影响或失效。
七、如果借款人将财产或权益抵押给担保人,在本担保项下的贷款金额没有全部偿还之前,担保人不会行使有关抵押书项下的权利,也不会取代你行对借款人的债权人地位。
八、如果借款人破产或者与其他公司合并,或更改名称等类似情况出现,并不解除担保人在此贷款担保书下的责任。
九、担保人的继承人将受本担保书的约束,并继续承担本担保项下的责任。未得到你行事先书面同意,担保人不会转让其担保义务。
十、你行如将本担保项下的贷款合同的债权转让他人,并不影响债权人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的责任。
十一、本担保书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担保人与任何其他方面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或契约)均不影响本担保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担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五)
人贷款担保书范本
______农村信用社:
我叫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___,月工资收入______元,今受________(以下简称被保证方)的委托,同意作为被保证方向贵社申请人民币贷款________元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担保人。
我的担保责任、义务如下:
1、我保证被保证方不论在任何情况下都按被保证方与贵局所签订之贷款合同的规定,归还人民币贷款的本金和利息。
2、我保证,如果我收到贵局发出被保证方未按期偿还人民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通知或在贵局委托银行收贷款通知书,我将以个人工资收入为担保,在被担保方未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贵局汇交所欠的人民币贷款本金和利息。
担保人(签字):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银行贷款信用担保书范本 相关内容:个人担保贷款申请书范文3篇 上世纪80年代,为了降低我国银行业的高不良贷款率,国有银行率先开始了担保贷款的探索之路,时至今日担保贷款在我国的开展已有30多年的历史,且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主要的贷款业务。本文是个人担保贷款的申请书范文,仅供参考。
个人不可撤消担保书 致:XX公司鉴于贵公司将¼用 ,签订(试用期)一年期劳动(务)合同,经 请求,本保证人同意出具本担保书,自愿为 在贵公司经营活动或工作期间发生的债务(含Υ法和过失给贵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保障责任,具体保证事项如...
工作单位经济担保书 本文是为大家带来的担保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借鉴。经 济 担 保 书担保人:被担保人:一、担保人_____________愿意为____________ 作经济担保。
五篇个人担保书优秀范文 担保书是指担保人为了替被担保人进行担保而写下的协议书,担保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有些担保书还约定了担保人的担保责任,那么个人担保书应该怎么写呢?下面是给大家带来的个人担保书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我们一起来看看吧!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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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证书篇(5)
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二条撤销的理由:一是农业银行未完全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仅向原告出具了部分债权转让书,亦未按法律规定将债权转让的事实书面通知所有债务人,致使债权转让未生效;二是二被告利用优势地位,在《协议书》中约定保险公司仅对32名借款人中的5名承担保险责任,而对剩余27名借款人的保险责任完全予以免除,由此造成原告代位追偿权的落空,三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严重失衡,原告对农业银行承担的责任与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相比要重得多,显失公平。
被告农业银行辩称:认可三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和《协议书》的事实。《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所谓欺诈和显失公平的理由均不成立。原告代27名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是履行保证责任的行为,并非受让农业银行对27名借款人的债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认可三方当事人签订《合作协议》和《协议书》的事实。原告称农业银行故意隐瞒债权情况,无证据证明,该理由不成立。原告与农业银行之间是保证合同关系,而保险公司与农业银行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原告与保险公司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二者的债务不具有同一性。对原告而言,《协议书》是单务、无偿合同,原告以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且原告未举出保险公司存在利用优势或利用其无经验而与其订立所谓“显失公平合同”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另外,原告显失公平的撤销事由没有在1年内行使,其撤销权消灭。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抛弃撤销权,其撤销权也应消灭。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举证:
1、XX年8月7日《合作协议》。证明本案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在农业银行设立不低于汽车消费贷款总额10%的保证金账户,承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时,农业银行有权从原告的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借款人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作为原告先期代借款人偿还,保险公司对该部分借款同样承担保证保险责任,原告同时对借款人、保证人和保险公司享有代位追偿权和受偿权。
2、XX年10月28日《协议书》。证明原告与农业银行之间是债权转让的关系,农业银行隐瞒了大部分借款人的保证人保证期间已经届满的事实,原告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该协议;该协议约定保险公司仅承担30万元,与原告承担的近96万元相比,相差太多,显失公平。
3、(XX)南民初字第573号、第55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农业银行虽然向原告出具了部分债权转让书,但并未向借款人的保证人主张过保证责任,导致保证人的保证期间届满而不再承担责任,而农业银行没有告知原告这些事实,属于故意欺诈。
4、邹孝伦等32名购车借款人的《汽车消费借款合同》。证明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是重庆市双江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双江运输公司)等本案之外的相关运输公司,其中6份借款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在XX年10月28日前已经届满。
5、银行债权转让书12份。证明农业银行未完全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仅向原告出具了部分债权转让书,导致原告无法行使相应权利。
6、原告及双江运输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民事诉状、双江运输公司股份转让协议、(XX)九民初字第1221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原告和双江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已变更,李长生不再是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7、原告致双江运输公司的函。证明原告要求双江运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双江运输公司以保证期间届满为由予以拒绝。
农业银行认可原告证据1-6的真实性。认为证据1约定原告对农业银行承担保证责任,责任份额为农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总额的10%,只要借款人未还款,农业银行就有权就原告的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划,原告可向借款人、借款合同保证人及保险公司追偿,原告和保险公司均对农业银行承担保证责任。认为证据2约定原告承担的责任仍是保证责任,是对证据1的延续和明确。认可证据4证明的事实。对证据3、5中的债权转让书,认为都是应原告的一再要求才出具的,实无必要,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自动取得追偿权。对证据6,认为李长生一直以原告和双江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合同、办理贷款,虽然之后二公司变更了法定代表人,但农业银行并不知情,有理由相信原告清楚借款合同的保证期间。对证据7,认可双江运输公司可能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保险公司认可原告证据1-6的真实性。认为证据1约定原告对农业银行承担贷款总额10%的保证责任,原告的追偿权仅针对借款人和借款合同保证人,与保险公司无关,保险公司仅对农业银行承担保证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与原告没有权利义务关系。认为证据2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原告和保险公司分别对农业银行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对证据3-6的质证意见与农业银行相同。认为证据7与保险公司无关。
被告农业银行举证:
1、农业银行向购车贷款人发放贷款金额清单。证明从XX年8月7日至XX年7月,农业银行基于三方《合作协议》共向200多名借款人发放了贷款23198200元。
2、XX年7月24日李长生出具的收条一张。证明李长生于XX年7月24日收到12名购车借款人的债权转让书。
3、XX年3月6日《机动车消费贷款保险合作补充协议》。证明三方当事人对《合作协议》补充约定。
原告对农业银行证据1不认可,认为贷款是事实,但贷款总额无法确定,且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证据3没有出示原件,不予认可。
保险公司对农业银行证据1的真实性及贷款总额23198200元的事实均予认可。对证据2,认为按原告所称XX年7月3日知道“欺诈”事由,但其在XX年7月24日仍要求农业银行转让债权,可见原告诉讼的理由不成立。对证据3不认可。
被告保险公司举证:
1、XX年7月25日《机动车消费贷款保险合作补充协议》。证明原告与保险公司对三方《合作协议》进行补充约定。
2、XX年8月19日《机动车消费贷款保险合作补充协议》。证明三方当事人对《合作协议》进行补充约定。
3、营运车辆贷款保证保险单及保险条款。证明保险公司实际以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对银行承担责任,《合作协议》仅是意向性协议。
4、转账支票存根。证明保险公司已按《协议书》约定向农业银行支付了300000元保证保险款。
原告对保险公司证据1,认为其显示的形成时间是XX年7月25日,并载明是对“XX年7月31日合作协议进行补充”,与保险公司所称是对XX年8月7日《合作协议》的补充不相符,不认可其关联性。证据2无原件,不认可。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及所证明的事实。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贷款公证书篇(6)
专项贷款是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一种形式,企业或商业银行可按照银发[)276号文件要求,自主选择其他形式的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
第三条专项贷款是商业性贷款,由***门协调、外经贸部门协助、国税部门配合、银行和担保公司具体操作,贷款银行自主审查、自主发放,遵循“财***协调、银税贸配合,税款质押、中介担保、专户管理、逐笔审核、循环周转、封闭运行、安全收贷”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贷款对象为近年来生产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有良好信誉、且末发生过逃废银行债务、套汇骗汇、出口骗税问题的各类出口企业。
第五条各商业银行均可从事专项贷款业务;商业银行从事专项贷款业务事前应当告知市财***局。
第六条出口企业办理专项贷款的程序:
(一)在同意发放专项贷款的银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如专用帐户原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应当填写《出口退税专用账户变更申请书》(式样附后),办理退税专用账户转移手续;
(二)向国税部门申请出具《应退未退税款证实书》;
(三)持贷款申请书和《应退未退税款证实书》向担保公司和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贷款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口退税总体情况、申请贷款的原因及金额。
第七条专项贷款在符合《贷款通则》及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贷款,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担保和贷款手续,并确保在办结手续的当日,贷款资金到达出口企业帐户。贷款发放原则上以出口企业应退未退税额为限,贷款期限由银企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
第八条专项贷款办理到位后,担保公司应当将贷款协议和贷款借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国税部门;出口企业将该专项贷款还清后,应当将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国税部门,国税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退税帐户变更、核对、核销等事项。
国税部门应当确保《应退未退税额证实书》中注明的应退未退税额,退税时退入该专用帐户。
第九条专项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同级财***对所形成的贷款利息按一定比例给予贴息,年按30%补给,以后逐步增加到60%。担保公司在为出口企业办理专项贷款担保时,免收风险保证金。
贷款公证书篇(7)
贷款意向书1甲方:。。。。。。。。。。。。。。。。。。。。。。。。。。。
乙方:。。。。。。。。。。。。。。。。。。。。。。。。。。。
。。。。。。。。。。。。。。。。
。。。。。。。。。(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就贷款担保事宜,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分散和控制风险的原则进行合作。指导具体保证合同的签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接受
中小企业借款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向甲方出具书面的《贷款意向书》。
第二条 甲方在接到《贷款意向书》和中小企业担保申请后,着手对中小企业的担保事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落实好反担保措施后,与乙方订立保证合同。
第三条 协议双方就贷款合同订立保证合同。
第四条 保证方式以连带责任保证为主,在特殊情况下经乙方同意,也可以使用一般保证方式。
第五条 甲方在乙方开立专用贷款担保账户。
第六条 乙方接受为甲方提供注册资金5倍.最高不超过10倍的可担保贷款额度。
第七条协议双方应相互推荐信用等级较好的客户,在前期审查工作方面,尽可能进行紧密合作,包括共同审查或各自在审查结果的'交流。贷款的决定权在乙方,担保的决定权在甲方。
第八条 甲方提供担保的贷款种类为中小企业贷款,乙方对有甲方担保的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上浮30%--50%(含)之间。
第九条 在事中监控方面,协议双方应加强合作,建立稳定的信息联系,相互交流和通报借款养殖户的信息,共同进行对贷款中小企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贷款到期前十五天,协议双方应督促中小企业筹措资金归还贷款。其借款中小企业确因困难申请展期,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办理、否则视同逾期。逾期达25个工作日仍未归还,甲方按约定条款依法承担待偿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作双方应自觉.严格地遵守上述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严禁未经协商或对方允许而擅自主张.自行其事。如果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1.终止合作,责令
甲方限期改正或补救;
2.直接扣收账户存款;
3.追究违约责任,由甲方赔偿损失;
4.终止双方合作。
如果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以下制裁措施:
1.中止合作,责令甲方限期改正或补救;
2.甲方按已发生实际担保额度(包括本金和利息)留存保证金给乙方。
其余资金甲方有权调出,但甲方所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及贷款逾期后25个工作日内代偿的承诺不可更改。
3.追究违约责任,由乙方赔偿损失。
4.终止双方合作。
第十二条 未尽
事宜,协议双方根据具体的保证合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原则协商解决,以上协议如与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有抵触,在正式签协议时,以《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试行)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协议
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加盖公章后表示双方已达成合作意向,正式协议待乙方有权部门批准后,正式签订。本意向书一式两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 (或授权)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贷款意向书2__________________担保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现由担保公司推荐到 银行,贷款 万元,由担保公司担保,现本人承诺如下:
一、在银行放款前:
1、足额交清保证金、担保费、吊费预交金及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费用;
2、足额交清市场的店面租金,水、电、网络、闭路、电话、卫生及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3、要求押物的,在放款之前将相应额度的货物入库到市场;
如未进货,无法及时将货物入库到市场将先向市场交纳应押货物相当金额的资金。
4、按银行要求购买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银行金融产品。
二、放款后
1、放款后两日内,及时将该笔贷款全额划给提供给银行的购销合同中供方的银行账户,并将划款凭证复印件提交给担保公司;
2、按银行要求按时提供足额的增值税发票;
3、按银行的要求做好贷后货款的回笼和走帐工作;
4、按银行规定的日期准时、足额还利息,贷款到期及时、足额还清;
5、每月准时向担保公司提供当月报表及其他要求上报的材料。
以上贷款客户应尽的义务,本人郑重承诺一定按以上承诺兑现。如因本人没有兑现承诺造成不能放款或不能续贷的,本人毫无怨言,与担保公司和银行无关。
承诺人: 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年x月x日
贷款意向书3项目编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支行:
经本公司初步研究,拟同意为 公司在贵行的提供以保证:
1、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万元(¥.00元),贷款期限为
个月;贷款用途:
2、因本担保
项目涉及抵(质)押登记,请贵行协助准备抵(质)押登记资料,并签订借款保证合同。
本意向书仅为一种担保意向,并不构成本公司就上述贷款向贵行提供了保证,本意向书不具有担保的法律效力。
河南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贷款意向书4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在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地方综合计划部门上报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要求有商业银行的贷款意向书或贷款承诺书。为加强和规范我行对外出具固定资产贷款承诺书和贷款意向书的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附件一)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附件二),是严肃的法律文件,会带来相应的民事法律后果,各行要遵循有利于竞争、有利于“双大”客户战略实施的原则谨慎办理,不得为争办项目而违反规定,盲目对外出具贷款承诺书等书面文件。
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一般由一级分行严格按照所附格式对外出具。因特殊情况需由总行出具的,一级分行应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出具。
三、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的项目,必须是已经通过我行审批同意贷款的,未经贷款审批决策的项目不得出具贷款承诺书。
四、对未经我行贷款审批决策的项目,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在批复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我行出具《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意向书》,一级分行应对企业的资信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等进行简单调查,并有贷款意向后,区别下列情况按规定程序出具。
(一)属于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内的项目贷款,由一级分行自行对外出具;
(二)属于一级分行信贷授权权限以上的项目贷款,一级分行应将项目贷款调查报告上报总行审核。审核同意后,一级分行根据总行信贷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同意签发贷款意向书的通知》(附件三)对外出具。
五、总行营业部和住房与建筑业信贷部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承诺书
年 第 号
(主送单位):
你单位提送的 项目贷款申请,经我行评估,同意承诺该项目(人民币,外汇)固定资产贷款 万元(美元)。
本承诺书自签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俟本承诺书下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在承诺期内列入国家(地方)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符合我行相关的贷款条件后,我行下达正式贷款计划。
贷款公证书篇(8)
(一)贷款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信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法律文件不真实。贷款过程中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不真实,从而无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文件并成为贷款审查的可靠依据。如:主体资料不真实;营业执照不真实或未通过年检;单位印鉴不真实;项目及相关文件不真实;项目文件表述内容无法或不能满足贷款条件,导致贷款决策失误,造成贷款风险等。
2.担保方式不够充分有效。借款方提供的担保方式根本无法证明该担保方式可以从实际上满足信贷资金还款的来源需要,导致贷款风险。
3.签约不真实。银行与客户在签订贷款协议及相关文件过程中,当事人假签字或使用假印鉴、假授权委托书或在无授权的情况下代替签字。
4.贷款监督不到位。借款方是否按照借款时的约定使用资金,多数商业银行往往疏于及时跟踪检查或监督不力,使贷款挪作他用而形成风险。
5.补救措施不及时、不充分。在贷款风险显现后,银行往往采用耗时长、效率低的补救方式,致使许多贷款风险未能及时、高效地主张权利而导致贷款损失。
就的情况看,上述贷款法律风险中有两个问题比较突出。
第一是签约不真实。因签约不真实导致合同无效或合同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使银行资金直接受到损失。因签约不真实,出现贷款损失后,无追索主体,无法在法律保护下向有关责任主体追偿。许多案例表明,目前银行和信贷管理人员普遍忽视签约管理,特别是在与一些大的信贷交易过程中,信贷人员一般只与企业财务负责人联系,贷款的签约行为通常由财务人员办理,由于他人签字行为是间接的,需要其他证据印证,印鉴、印章、未见面的法人代表签名都可能作假,信贷人员即使见到一位自称为法人代表人的人时也无法确认其真实身份,导致部分贷款过程中的恶意操作,骗取银行贷款。同时,由于银行自身管理上的漏洞,个别信贷人员以权谋私,信贷人员与客户串通,互相勾结骗取贷款,这方面的案例已司空见惯。
第二是补救措施不力。补救措施是指信贷风险实际产生且在无协商余地的情况下,银行采取的将风险降到最低或将损失降到最小的法律手段。补救措施不力的现象主要有:一是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往往通过贷款展期、借新还旧等办法来掩盖信贷风险,造成信贷资金损失。二是选择补救措施不高效。由于信贷部门对法律补救措施认识不多,对各类补救措施的适用范围及效果等了解不深,对补救措施的采用较为盲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是比较单一的补救措施,信贷人员总认为信贷风险只要申请诉讼就万事大吉,但由于诉讼时间长、执行率低,赢了官司赔了钱的情况已是不争的事实。
就补救措施而言,大致可分为四类:
1.支付令。即银行申请法院向欠款人送达支付令,要求其还款,如被催收款在15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则银行有权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欠款人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银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因欠款人有异议,支付令被推翻的可能性较大,故操作意义不大。
2.仲裁。即银行依据与欠款人或担保人仲裁纠纷解决方式的事前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向约定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依据仲裁决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仲裁一审终审,时间比诉讼快,但仲裁裁决须申请法院执行。
3.诉讼。即银行在与欠款人及其担保人纠纷产生后,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判并依据裁判结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手段。由于法院诉讼因其诉讼与执行属同一司法机构,配合协调较好,但诉讼时间较长,费用较高。
贷款公证书篇(9)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我欲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XX市XXXX的一套房屋。我因故,不能亲自与提供按揭的贷款方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姓名)为我的人,全权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代为与提供按揭购买上述房屋的贷款方签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签署相关文本。
二代为办理相关合同文本的公证事项。
三代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本。
四代为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及签署授权书。
五代为办理相关银行开户手续。
受托人在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合法文件和交纳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时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贷款委托书二】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受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上述委托人因购买彭州市 朋城远界 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并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就以下事项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上述房屋的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附件、交付房款等、交付住房等手续,与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扣款协议、提前还款及相关事宜;授权按揭贷款银行查询委托人的相关资信;同意将上述房屋抵押给该房屋的按揭贷款银行;
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与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担保与抵押登记等文件或合同;与相关公证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贷款所需的一切公证事宜;
根据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的内容到房管局修改、变更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根据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的内容到房管局注销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及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书》,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设立新的抵押登记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权人的设立、变更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并领取已登记了抵押事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及《房屋他项权证书》;
将《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付抵押权人收执;
以及与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及抵押登记相关的全部事宜;
上述房屋相关的还贷催收通知书、交房通知书等相关文件送达至受托人,视为委托人收到;
签署、签收因办理上述各类事项所需的全部文件;受托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为止。
【贷款委托书三】委托人: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_身份证住址:___
受托人:_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 身份证住址:_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兄妹关系。
委托事项: 委托人____欲在_____购买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 办理各项手续:
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调取、打印对账单;
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全权
贷款公证书篇(10)
1997年6月17日,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又与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但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没有据此合同向B信用社付款。同日,A银行的资金计划部向B信用社出具了《承诺书》,具体内容为:“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资金1000万元,受A银行信用卡部委托,B信用社向康乐公司贷款1000万元,如果康乐公司不能按期归还贷款,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的1000万元资金也按期顺延。A银行信用卡部保证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借款,待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后,B信用社再归还A银行信用卡部1000万元。此承诺书同融资拆借合同同等有效。”但A银行资金计划部没有据此合同向B信用社付款。1997年6月23日,B信用社又向康乐公司贷款400万元,桥梁公司为康乐公司的两次贷款共计1000万元提供了担保。
1997年至2001年期间,B信用社先后分7次共计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75万元,利息142万元。2001年4月27日,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就康乐公司欠贷事宜达成《关于康乐公司欠贷有关事宜商定笔录》,约定:“康乐公司应于2001年5月15日前还息20万元。若A银行同意B信用社1000万元融资延期,则康乐公司必须保证按期偿还利息。三个月内,康乐公司必须提供资产保全。”由于B信用社没有按照《融通资金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偿还款项,A银行遂于2002年1月11日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讼,请求判令B信用社偿还拆借资金925万元,并支付利息及罚息819万元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争议的法律焦点
《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A银行信用卡部与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中约定的融资期限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融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四个月的规定,从而认定该合同无效。同时,二审法院也认为,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的拆借期限无论是第一份合同,还是第二份合同均超过了四个月,前后长达一年半的时间,违反了上述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但是,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抗诉书认为,二审判决以拆借期限超过四个月违反了《商业银行法》关于同业拆借的规定为由而认定《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明显不当。在再审过程中,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对《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而是认为,因本案中有A银行出具的两份《承诺书》存在,B信用社与A银行之间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确认,对本案的实体处理没有影响。
笔者认为,对于部分无效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和《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拆借期限条款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效。但就具体案情而言,对于上述两个合同是否属于同业拆借合同尚需要研究,即便属于同业拆借合同,那么同业拆借期限条款违法,也不会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从而致使整个合同失去存在意义。
《承诺书》的性质和效力
由于B信用社在一审时提交的是《承诺书》复印件,因此被一审法院认定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故在一审时未对《承诺书》的效力进行认定。
二审时,B信用社提交了1996年12月A银行信用卡部出具的《承诺书》原件,但二审法院认定《承诺书》仅明确A银行与B信用社是同业拆借关系,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并没有委托的明确意思表示,A银行信用卡部的承诺以及A银行资金计划部的承诺均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由于《融通资金协议书》与《金融同业拆借合同》被认定无效,因此与拆借合同有关的《承诺书》也应归于无效。考虑到A银行信用卡部身为金融机构部门,应当明知同业拆借的法律规定,且A银行的信用卡部和资金计划部均承诺,在借款人康乐公司不能偿还B信用社贷款的情况下,B信用社应偿还A银行的拆借资金期限顺延,客观上对B信用社贷出此笔款项起到了一定作用。所以,A银行对合同无效的造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提起抗诉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从《承诺书》载明的内容来看,该《承诺书》担保的是康乐公司偿还B信用社贷款的1000万元债务。也就是说,主合同是B信用社贷款给康乐公司,担保合同是A银行以1000万元为康乐公司借款作担保。康乐公司不还贷款,B信用社就无须还给A银行。依《担保法》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A银行应依其承诺,在康乐公司向B信用社还清贷款的条件成就前,不能向B信用社主张权利。
对此,再审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将A银行和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和A银行出具的两份《承诺书》联系起来看。两份《承诺书》是相互联系的,1997年6月17日的《承诺书》是1996年12月的《承诺书》的延续。从内容来看,两份《承诺书》所指向的只有一个1000万元。没有《承诺书》就没有《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或者说,没有《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也就没有《承诺书》。但《承诺书》是***于《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之外的A银行的单方意思表示,具有***的内容和***的效力,《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效力应如何确认对《承诺书》的效力的认定没有影响。《承诺书》应认定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承诺书》的存在为B信用社履行债务附加了条件。在附加条件未成就时,A银行不能向B信用社主张权利。
笔者认为,从本案中两份《承诺函》的内容来看,其和我国《物权法》以及《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担保方式存在明显区别,其仅承诺在康乐公司未能按时还款时,A银行不得向B信用社催收贷款,待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后,B信用社再归还A银行。由于我国对物权采取法定主义,故笔者认为本案中的两份《承诺函》不应被认定为一种担保方式。考虑到此承诺函由A银行单方作出,我们可以将它作为A银行给B信用社放款时单方设定的条件,在条件没有成就时,B信用社不负偿还义务。
委托贷款抑或同业拆借
在诉讼中,原告主张双方之间的关系是同业拆借关系,而B信用社则主张是委托贷款关系。可见,本案的重点问题就是确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对此,一审法院认为是同业拆借关系,而二审法院通过概念辨析,认为同业拆借表现出的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委托贷款表现出的是委托人(非金融机构)、受托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非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且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从案中当事人各方提供的证据分析,A银行与B信用社应为同业拆借法律关系,而非委托贷款法律关系。并且列举了五条理由:一是从双方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和《金融同业拆借合同》字面可以理解。二是两份《承诺书》明确A银行和B信用社是同业拆借关系,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之间是借款合同关系。三是B信用社并未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A银行和B信用社是委托贷款关系。四是委托贷款中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需要与借款人办理担保手续,而B信用社贷款给康乐公司时却办理了担保手续。五是还款情况间接证明不是委托贷款。
然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却认为,这个委托关系从表像上看是同业拆借关系,但实质上是委托贷款关系。两份承诺书可以证实这一点,其内容符合委托贷款的受托人不承担贷款收不回来责任的特征。同时,从目的来看,A银行明确该资金的用途是给康乐公司,目的在于为康乐公司开发项目进行融资贷款,而同业拆借的目的在于解决头寸不足及临时性资金不足的问题,故也不符合同业拆借关系的特征。对此,再审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而是认为,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金融同业拆借合同》的性质和效力如何确认对本案实体部分的处理没有影响,转而从两份《承诺书》的性质和效力应如何认定的角度出发寻求案件的突破口。
笔者认为,按照《商业银行法》(1995年)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业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以及1997年6月17日《承诺书》中B信用社受A银行委托向康乐公司贷款1000万元的内容来看,将原被告双方的关系认定为同业拆借关系较为牵强。同时,根据《贷款通则》第七条的规定和两份《承诺函》的内容来看,只要康乐公司未能按期归还贷款,B信用社向A银行信用卡部拆借的1000万元资金也应按期顺延,且A银行不得催收,直到康乐公司归还B信用社贷款。而事实上,A银行1996年12月17日与B信用社签订的《融通资金协议书》在期满后的当天,也即1997年6月17日,A银行又与B信用社签订了一份《金融同业拆借合同》。两份《承诺书》的日期也与上述日期一一印证。这表明B信用社在整个过程中实质上并未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即便B信用社在1997年至2001年期间先后分7次向A银行共偿还A银行借款本金和利息217万元,并且B信用社与康乐公司达成《关于康乐公司欠贷有关事宜商定笔录》,但这并非是认定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存在同业拆借关系的充要条件,相反,认定A银行和B信用社之间为委托贷款关系则更为妥当。另外,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业务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信用合作社不能办理委托存、贷款业务,但该批复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而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亦即,合同效力不受上述批复的影响。
启示
本案的案情十分复杂,涉及的双方当事人均为金融机构,最后以B信用社胜诉而告终,而A银行败诉后却面临康乐公司不能偿还债务的巨大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商业银行业务部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在相关文本中应审慎使用有关的专业词语,防范指示不清的风险。本案例中就是因为使用“同业拆借”和“委托”等词语造成模糊而产生究竟是同业拆借关系还是委托贷款关系的纠纷。因此,商业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认识到委托人向受托人发出周全详尽指示的重要性。在委托合同中如果对此没有具体详细的约定,委托人将面临因受托人没有约定义务而致使贷款无人管理或者回收困难的风险。对此,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签订条款详尽的委托合同来避免指示不清,在合同中详细明确地约定贷款的条件、对象、用途、授权的范围,贷款审查的义务、专款专用的保证,情况通知的义务和按期催收的义务等相关内容,同时完善相关的担保措施。
严格使用承诺函。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日常经营活动时大量接触或使用承诺函。但对于承诺函的性质问题上,我国法院目前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对于承诺函是否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合同看法不一致。由于多数情况下承诺函的用语和措辞比较模糊,不会明确地表示愿意承担保证责任或代为偿还欠款的意思,因此为了更好保护自身利益,商业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一定要认真审核接收的承诺函,对承诺函的用语和措辞进行详细分析。同时,商业银行在出具承诺函时,也应注意我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重要内容的说明义务及其举证责任,防范相关风险。
贷款公证书篇(11)
出借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借款人: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
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借款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借款金额
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二、借款用途
乙方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
三、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为_____月,从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__年___月___日止。
四、借款利息
1、借款期间,乙方按月息 2.0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借款利息,即利息为__________元/月,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总额为¥:__________元。
2、甲乙双方共同确认,从借款发放当日起,每30日为一月,并以此计算月息。
3、借款利息分1次支付,若乙方提前还款的,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五、借款本金的归还
乙方须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向甲方还清借款本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_____元)。
六、合同解除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借款用于非本合同约定用途的。
2、乙方未按时支付利息超过20日的。
3、乙方遭遇重大诉讼或者严重经济困难,出现预期还款困难未提供有效抵押担保的。
4、乙方或保证人提供的资料、信息不真实的。
5、乙方有低价处臵资产、转移资产、无偿处臵资产等行为,可能导致还款困难的。
6、乙方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有转移、灭失、毁损等情形的。
7、乙方出现死亡/注销/解散/吊销执照/破产、严重残疾、重大疾病、重大诉讼、经济状况恶化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
8、保证人出现死亡/注销/解散/吊销执照/破产、严重残疾、重大疾病、重大诉讼、经济状况恶化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不能履行担保责任的。
甲方单方解除本合同时,本合同自乙方收到甲方通知(包括电话、短信、电子邮件、书面通知等任一形式)之时起12小时后合同解除,乙方应于合同解除之日将借款本息归还甲方;利息计算至本金全部收回之日止。
七、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时支付利息的,逾期期间,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2倍向乙方加收罚息,直至全部利息、罚息付清为止。
2、乙方未按时归还借款本金的,逾期期间,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四倍向乙方加收罚息,且乙方须并按应还本金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本、息等付清为止。
3、因乙方违约,甲方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的,甲方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诉讼费、交通费、律师费律师费按诉讼标的5%计算)由乙方承担。
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自乙方违约之日起,乙方除支付约定利息外,甲方每日按约定利息的3倍向乙方加收罚息,直至本息、罚息等付清为止。
八、争议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附则
1、乙方及保证人承诺,向甲方提供的电话、地址等联系方式和全部资料、信息均真实有效。乙方及保证人提供的电话、地址和其他资料发生变化的,将及时书面告知甲方,因乙方及保证人未及时告知甲方导致的一切后果由乙方及保证人承担。
2、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方持壹份,乙方持壹份。
3、本协议自各方签字或盖章,甲方向乙方提供借款时生效,同时开始计算借款期限和利息。
甲方: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合同编号:__________
借 款 合 同
贷款公司(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借款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借款人(自然人):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祥细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码: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传真:_________________ ___
借款人向贷款公司申请借款,贷款公司经审查同意向借款人 发放贷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借款种类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经贷款公司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 用途。
第三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____个月,自_____年___月____日 起至_____年___月____日止。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 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第五条 保证金 借款人向贷款公司一次性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用保证金人民 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借款人归还借款时支付利息和其它费用的保证。保证金在借款合同履行结 束时按实际发生的利息及费用进行计收抵扣(保证金不计付利 息)。
第六条 借款利率及利息、罚息和复息的计算 6.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____。 6.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 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调整时,按照固定利率,上调时相应上调、下调时保持不变。 6.3、 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 率水平上浮_____%。 6.4、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 利率水平上加收罚息_____%。 6.5、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按本条 6.3 款执行。 6.6、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 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公司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 率计收罚息。 6.7、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月计息, 不足一 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依次类推)。 6.8、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 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计收复息,复息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 6.9、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 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6.10、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实行利随本清。
第七条 提款 7.1、借款人提款前,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公司 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 7.1.1、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 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 7.1.2、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九条约定 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 7.1.3、未发生与本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 7.1.4、借款人按本合同第五条之约定缴付借款利息及其它费 用保证金。 7.1.5、已按贷款公司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 7.2、借款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款。
第八条 还款 8.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按照约定 的日期和金额偿还借款本金: 8.2、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日前 15 个 工作日向贷款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 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担保借款的,担保方式双方协商确定。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第十条 借款人权利和义务 10.1、有权向贷款公司了解有关信贷***策、利率***策等。 10.2、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使用借款。 10.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 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贷款 公司并征得贷款公司书面同意。 10.4、本合同项下借款如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担保发生了不 利于贷款公司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公司的要求另行 提供贷款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10.5、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 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10.6、 向贷款公司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所需书面及文字材料。
第十一条 贷款公司权利和义务 11.1、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 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1.2、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 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 的除外)。 11.3、在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向贷款公司提供的一切书面及 文字材料,随同借款合同存档保管,不再退还借款人。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 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
2.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 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公司支付迟延违 约金。 12.3、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公司未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 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 12.4、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的,贷款公司 有权进行限期清偿,同时对借款逾期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 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12.5、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公司有 权进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 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 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 12.6、借款人违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于收到贷款公司书 面通知后 7 日内予以改正并采取贷款公司认可的补救措施,否则 贷款公司有权停止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 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
12.7、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公司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 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 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3.1、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 同一式二份,其中:贷款公司、借款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采用担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13.2、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 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 5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 展期申请,若借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 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 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13.3、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的,或有其他严 重违约行为的,贷款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 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并赔偿损失。 13.4、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 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未 能协商解决的,向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 14.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 须履行。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声明条款
贷款公司已提请借款人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 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借款人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借款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 (或)授权人:
贷款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人:
借款人(自然人)签字: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月_____日
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范文三
编号: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职务: 地址: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地址:
借款人因 原因,不能如期偿还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借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接受借款人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贷款的展期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金额(大写) _ 万元整。展期金额和期限见下表借款人应于展期的到期日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条 贷款展期期间的贷款利率:依据委托人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即 。
第三条 抵押条款
一、在抵(质)押借款情况下,抵押(出质)人承诺继续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_______ _____财产提供抵(质)押,原与委托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继续有效,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责重新办理抵押(质)物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如更换或增加抵(质)押的,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另行与委托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二、如借款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到期日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负责抵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三、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有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 本协议是对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和编号为 的担保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 依本协议书将原借款期限展期并重新确定借款利率外,借款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信守。 第五条 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书项下借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六条 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书为借款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