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大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1)

    第二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府组织指导下,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享受有关优惠***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限价出售的微利商品房。

    第三条  市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计划、规划、土地、房屋、物价等行***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保本微利、服务社会的方针,坚持***府调控指导、银行贷款支持、企业实施运作、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布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适应城镇化进程的需要。重点发展中小城市的经济适用住房,适度控制主城区内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条  市计划行***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土地行***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报市人民***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贷款实行指导性计划管理,年度贷款计划由市建设行***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行***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和有关商业银行编制。

    第八条  市建设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年度用地计划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组织论证和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府依法以行***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条  对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的行***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具体办法由市物价行***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出示物价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

    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增加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和项目开发投资总额30%以上的项目资本金,并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向市建设行***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申请表》;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在收到开发建设单位的项目申请及有关资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会同计划、规划、土地、物价等行***主管部门和有关银行,对所报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及开发建设单位进行评审。符合条件的,批复确认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并予以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具备招标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开发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资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主管部门领取《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按规定将主要事项记录在项目手册中,并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市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户型以二、三居室为主。单体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00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40平方米;小区项目平均每户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15平方米,单户最大建筑面积不得大于150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标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工程质量、环境质量和功能质量。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住宅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竣工后,应按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竣工后,应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实行分期建设的,可以分期验收。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具体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屋等行***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价或变相加价销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经营性配套公建费);

    (五)本条(一)项到(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的管理费;

    (六)法定贷款利息;

    (七)税费;

    (八)不超过本条(一)项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3%的利润。

    第二十一条  家庭年收入未达到本市上年度城镇家庭年均收入的150%的本市城镇家庭,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应先到开发建设单位领取并填写《经济适用住房认购申请表》,并持购买人家庭人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人员收入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主管部门办理准购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2)

为推动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正确运用***策法规,规范行为,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销售水平,特制订会议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XX]18号)、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XX]77号)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XX]2503号)为指导,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府令第**号)为学习内容,以掌握***策、法规为重点,保证提高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建设、销售人员的素质。

二、会议活动安排

(一)时间:

XX年10月 日至 日,共  天时间。

(二)地点:

待选

(三)参加人员:

1、**市管辖区内各经济适用住房行***管理人员;

2、开发企业负责人1名和主管建设、销售副总各1名。

(四)会议内容:

1、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策;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投标***策;

3、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程序;

4、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程序。

共分四个课时(时间及研讨安排详见附表)。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本次活动设“会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会议各项事宜的决策,组长:,副组长:。下设“研讨组”和“会议服务组(一)研讨组。主要职责:根据研讨内容,完善研讨资料,制订研讨方案。和与会同志进行研讨。组长:。

(二)会议服务组。主要职责:1、负责接受报名、收取会务费、发放研讨资料等会议前期准备工作;2、协调会议地宾馆,做好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的生活保障工作①根据报名情况安排住宿房间②安排好与会人员的就餐事宜③做好与会人员的安全工作;3、做好研讨活动中的服务及协调工作①会场布置②会场摄影③协调宾馆搞好会场服务;3、组织好会外活动,做好会外出行交通及会外活动安全工作。组长:副组长:成员:

四、食宿安排

由会议地宾馆具体安排食宿,视宾馆房间情况和报名情况,由会议服务组安排与会人员入住标准间或三人间。早餐安排自助餐,中、晚餐可实行包桌方式安排饭菜。

五、会场安排

1、悬挂横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研讨会”。

2、制作领导座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3)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2003年,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1998年推出的有关***策规定,***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队人员)或市、县人民***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人民***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2001年初,北京市***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规定市、县人民***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解读本市已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解读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策性保障住房。新***策将于本月20日起执行。

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

「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严禁借机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人民***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人民***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4)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区域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价格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建设、计划、土地、财***、房产等管理部门应当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府指导价。

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崂山、黄岛、城阳三区和各县级市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并公布;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区、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由成本、利润和税金构成。

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包括: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费用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

(二)勘察设计费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应摊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管理费,以前列各项费用之和为基数,控制在2%以下;

(六)贷款利息,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利息支出计算基数不得超过本款所列前四项成本之和的40%,计息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利润以前款所列前四项成本之和为基数,不得超过3%。

第七条、开发经营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前报请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时,应当报送以下文书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新开工项目投资计划;

(三)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收费登记簿;

(四)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

(五)工程预算资料;

(六)需要报送的其他文书资料。

第八条、开发经营单位根据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按楼层、朝向、质量和楼幢位置等因素,在不高于15%的幅度内,确定每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但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开发经营单位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执行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购房者的付款方式,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给予折扣。

第十一条、经批准建设的经营性商业网点房的建设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水、供电、供气等附属设施的建设费用标准应当公开,严格执行预算定额。使用的各种专用材料或设备应当公开技术、质量等标准,在规定的标准内,由开发经营单位自由选购,禁止垄断经营。

第十三条、开发经营单位销售经济适用住房,除代收代缴的集中供热集资费、管道煤气工程集资及民用户管道安装费和***府规定的其他代收费用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加收房价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屋建设项目收费登记的有关规定。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登记。拒绝登记的,开发经营单位有权拒缴。

第十五条、禁止开发经营单位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义销售非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5)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省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策规定,按照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广厦工程住房和合作建设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交易包括买卖、出租、抵押等行为。

第四条  宁德地区行***公署,各市、县人民***府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市)的实施方案经省人民***府批准、各县(市)的实施方案经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交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交易:

(一)以低于房改成本价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上市交易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上市出售的;

(六)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七)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其他不宜上市交易的。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应按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和利息,取得全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府房地产行***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除外;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房屋共有权人和同住成年直系亲属同意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五)已购公有住房原产权单位出具的职工住房状况证明,但经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催告原产权单位仍拒不提供的除外;

(六)房改部门出具的同意上市出售审查意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在向房地产行***主管部门提出交易申请前,应先向同级房改部门申请对拟售房屋是否有不得上市交易情况进行审查。房改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审核,准予上市交易的房屋,由交易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登记备案)、交易过户手续。

房屋出售办理交易过户手续时,交易当事人必须如实向房地产行***主管部门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对所申报的价格进行核实,对申报价格明显偏低确需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当事人应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前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地(市)、县人民***府土地行***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免征除印花税、契税外的各项税收;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出售收入的,按差额部分计征税费。

第十一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交易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租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领取《房屋租赁证》,并按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于抵押的,当事人应到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抵押房产或其拍卖所得抵偿债务的,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税费。

第十四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所得收益和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出租的,其租金收入在按本规定缴纳土地收益、有关税费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十五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府提供优惠***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准上市交易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者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府提供优惠***策建设的住房的,按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职工和原产权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明。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原产权单位经济责任外,属原产权单位责任的,还应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行***处分。

第十八条  原产权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手续,或者扣压职工《房屋所有权证》,阻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由房地产行***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原产权单位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处分。

第十九条  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福建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一、买卖: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一)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三)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四)契税:1.5%,由买方缴纳;

二、出租:

(一)土地收益:按出租建筑面积每平方米0.5元征收,由出租方缴纳;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6)

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提高城镇职工、居民的住房水平,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方针、***策,根据国家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计划,并进行宏观指导。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方针、***策,制定本行***区域的实施方案,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计划与规划,指导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各直辖市、市、县建设或房地产行***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具体实施方案;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以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供应对象,并按国家住宅建设标准(不含别墅、高级公寓、外销住宅)建设的普通住宅。

第四条、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认定的标准由地方人民***府确定。

对离退休职工、教师家庭住房困难户应优先安排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体现经济、适用、美观的原则,使用功能要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六条、地方人民***府要在计划、规划、拆迁、税费等方面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制定***策措施,予以扶持。

第七条、地方人民***府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实行划拨方式。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筹集:

(一)地方***府用于住宅建设的资金;

(二)***策性贷款;

(三)其他资金。

第九条、建设或房地产行***主管部门根据每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计划,提出建设资金的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按照***企分开的原则,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承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出售、出租等工作,并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由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应以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建设。

承建单位要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成本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管理部门按建设成本确定,报当地人民***府审批后执行。

建设成本构成:

(一)征地及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三)住宅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费;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公用配套设施建设费;

(五)贷款利息;

(六)税金;

(七)以(一)至(四)项费用之和为基数1%-3%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购房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7)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用地计划应当在本行***区域内公告。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行***划拨方式供应。

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划拨土地,变相开发商品住房。

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用房以及引进人才用房等专门用房,不属于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市、县人民***府确定的机构负责立项申报。

市、县发改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经省发改、建设、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开发企业,由项目立项申报机构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择优选定。

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信誉。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企业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一般为建筑面积×××平方米或×××平方米两种套型,高层、小高层建筑可以适当放宽面积标准,但每种套型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平方米。

市、县人民***府根据本行***区域居民的收入、居住水平、家庭人口结构等,在前款规定的建筑面积标准范围内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类户型的比例。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期交付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以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由当地人民***府负责。

经济适用住房小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不得上浮。

第十七条地处边远、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经市、县人民***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

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府备案。

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禁止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省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省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供给、买受

和管理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者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申请者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因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范围。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销售方案,并提前15日在本行***区域的主要传播媒介上公示。销售方案包括住房地址、数量、建筑面积、套型、销售价格、销售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向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证明材料: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过初审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可以通过查阅房产登记资料等方式对申请者的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期限为20日。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应当在申请者现户籍地及居住地社区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者姓名、家庭收入及住房情况。公示期限为10日

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无投诉举报或对投诉举报经查证不属实的,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在面积控制标准内的,按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购买;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当地价格行***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参照同地段商品房的平均价格水平予以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超过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差价款收入应当上缴财***。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实行***府定价。价格行***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征询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并在住房销售之前核定价格,向社会公布。

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经公布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供不应求时,可以采取轮候等方式确定,具体销售办法由市、县人民***府规定。

申请者凭准购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依法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在登记证书上注明房屋种类属经济适用住房、土地属划拨性质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省建设行***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管理部门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合同文本,指导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管理。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具体限制年限由市、县人民***府规定,但不得少于3年。

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比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时的差价,按一定比例向***府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收益。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府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未满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年限上市出售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安排专项计划用于建设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具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但无经济能力购买的家庭承租,租金以成本价计算,由当地价格行***主管部门核定。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当地价格行***主管部门核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承租对象、租金及面积标准等具体规定,由市、县人民***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府对达到规定的限制年限可以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予以回购,用于向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符合本办法规定限制年限,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应当按市、县人民***府规定,以原购买交易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行***监察机关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或纪律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故意进行刁难、拖延或拒绝给予办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批准销售给未取得准购证者的;

(五)其他、或者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占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计划的,由上级机关或行***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于普通商品住房等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明示标价之外收取其他费用的,依照国家价格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者采取编造、伪造住房情况证明及隐瞒家庭收入情况,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由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注销其准购证,并可处以200×××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已经骗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回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责令其补交与同地段商品房平均价格水平的差价款,并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8)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府提供***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策性商品住宅。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和危房棚户区改造相结合。今后,危房棚户区改造,其住宅建设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计划管理。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良好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的开发企业进行建设,也可由城市***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三、城市***府每年要根据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有计划的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难问题。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按国家规定和城市***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和住房困难标准组织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

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必须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家庭收入符合当地***府划定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府规定的住房标准。具体标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要求,由***府制定并定期公布。

五、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行***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和对各县(市)区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监察、财***、国土、规划、建设、价格、税务和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责职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七、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由城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审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经济适用住房成本费用,确定价格。其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因素:

(一)拆迁费和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按建筑面积0.5%建设的物业用房、公益活动用房的成本费用);

(五)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非住宅房屋部分,必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事业性收费和***府性基金(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收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十、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认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十一、经济适用住房套型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项目立项申报时由规划、建设部门把关,设计部门按规划、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相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规定办理。

经审核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家庭要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买卖合同》。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按规划委员会批准方案进行硬化、绿化、亮化和物业、公益用房建设。凡没有按规划设计进行建设的,相关部门一律不预验收。一个小区由一个单位进行开发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划部门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小区建设;由多个单位进行建设的,按小区规划,分摊到各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或按分摊任务出资,由一家单位进行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小区建设的规划和预算,房产部门要按规划设计要求,负责对小区建设的协调、检查和验收工作。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9)

(一)开发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到市房地局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

(二)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应同时提交以下证件:

1.开发建设单位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签订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承诺书》;

2.市开发办核发的《关于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行***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手续的批复》;

3.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

4.市房地局核发的《北京市城镇建设用地批准书》;

5.市计委、市建委批准的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文件;

6.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市建委核发的《北京市建设工程开工证》;

8.市物价局、市建委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批复文件;

9.按申请预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规模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达到相应的工程进度,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的证明文件;

10.经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核准的物业管理公约;

11.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购面积达到计划开工面积30%以上的证明文件。

(三)市房地局应在收到证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手续。

(四)销售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府限价的***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朝向房屋的价格。

(五)售房合同使用市房地局统一制定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文本。

(六)预售期房的付款办法由买卖双方商定,但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累计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

(七)对销售的现房,在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之前,开发建设单位收取的购房款总额不得超过总房价款的95%;待购房人取得房屋产权证件时,一次结清房款。

(八)买卖双方应在预售经济适用住房后的1个月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预售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登记手续。

(九)开发建设单位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之日起,应首先向1998年10月29日至1998年11月2日认购会期间签订认购意向的个人售房。30日内未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个人购买手续的,认购意向无效。

(十)利用本单位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对外销售。

(十一)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月将销售情况报市开发办。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

(一)在1998年10月29日至1998年11月2日认购会期间签订认购意向的单位,可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未签订认购意向的单位应向市开发办提交购房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购房手续。

市级行***机关、事业单位按原建设经费申请渠道,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金。

(二)在市***府作出本市居民家庭中低收入标准及认定办法之前,居民个人购买第一批经济适用住房,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三)凡以申请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个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四)购房人可到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五)买卖双方应在房屋交付使用后30日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开发建设单位凭市开发办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批复文件,办理土地划拨、有关行***事业性收费减半交纳和贷款等手续。

(二)居民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关于居民个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时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补交、增值收益分配的具体办法,按市***府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10)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府提供优惠***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状况和住房状况等符合当地人民***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第五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市州、县市区人民***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

第六条省人民***府建设行***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和实施监督。

市州、县市区人民***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府发展改革、监察、财***、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价格行***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市州、县市区人民***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民***、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镇家庭住房状况、家庭结构、人口和收入水平、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并做好项目储备,经当地人民***府批准后执行,并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等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应以集中供地、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或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也可采取在市场上收购二手房、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州、县市区人民***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人民***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依法通过项目法人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确定专门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参与招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参加招投标中标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中标结果应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省地环保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筑水平。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经济适用住房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也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府负责承担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并负责协调水、电、气、电讯等相关配套建设,协调工程进度等相关事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决算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并按有关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实行分期建设的,可分期验收,未按规定进行验收备案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管理,并建立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推行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进行小区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将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含企业集资合作建房用地)变相进行商品住房开发和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十八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州、县市区人民***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严格限定在本单位职工范围内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集资合作建房应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产权关系、优惠***策、销售价格、上市交易、监督管理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一般应集中建设。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住房实物福利分配或者进行商品房开发;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二十条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部分剩余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府统一组织,公开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市州、县市区人民***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二十一条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建房实际成本(包含所有土地的当前划拨价)向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收取集资合作建房款,在交付住房前先行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建房款应实行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和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监督以及审计部门的审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二条已参加房改***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家庭,不得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四章价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市州、县市区人民***府价格行***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利润和当地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和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确定。未确定销售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得预(销)售。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市州、县市区人民***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测算,报价格行***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经市州、县市区人民***府批准公布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基准价格计算标准和方法按照价格行***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行***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卡制度。凡涉及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收费,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填写价格行***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对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内容要如实填写,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的,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可向价格行***主管部门举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准入、退出及供应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州、县市区人民***府按照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公开销售制度,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建设单位名称、销售时间、房源位置、房屋数量、套型建筑面积、申请期限、申请购买条件、审核程序等。

第三十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户口,并在当地工作或居住(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队人员);

除未成年子女外,申请家庭成员中已参与申请并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的成员参与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州、县市区人民***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家庭所有成员无购房、自建、集资建房记录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四)未享受过以下任一购房优惠***策:

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3、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4、落实安置***策专用住房;

5、拆迁安置住房;

6、***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策。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的条件确定。

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民***、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商品房价格、人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享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低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家庭标准,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所需提交的资料及审核、公示程序为:

(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4、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所在单位、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其他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由相应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出具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失业证》,家庭成员中有农业户口的提供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5、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6、市州、县市区人民***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空挂户和集体户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受理,实际居住地社区和街道审查和公示。

(二)申请: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后随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其他材料向社区居委会提交,社区居委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社区居委会应当自接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组织评议、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有关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经重新调查核实后公示无异议或核实后异议不成立的,受理申请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将申请资料和签署了初审意见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提交当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府。

(四)复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府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后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将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核准和备案: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将上报的申请人材料和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购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核准,同时报市州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为经过备案的申请人建立县市区共享的住房需求档案。

(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对各级经济适用住房审核部门工作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向经过审核公示通过的购买家庭发放具有效期限的准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准购证明书,并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等内容,然后按收入水平、申请顺序或排队打分等因素排列轮候顺序,条件相同的,可通过摇号配售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申请人拒绝选房的,或经多次选择不能选定住房的,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视同放弃本次购房资格,重新排队轮候。

无房或居住危房家庭、因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而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被拆迁家庭、严重残疾人员、患有大病人员、优抚对象、复员***人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第三十三条已经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处于轮候状态的申请家庭,其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住房或资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并按程序报批后适时调整轮候顺序。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轮候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经抽查发现有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取消其购房资格。

第三十四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可持准购证明书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出售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再参加企业职工集资建房或购买、租赁其他***策性住房,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府优惠,应由购房家庭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款。补交的差价款交由市州、县市区人民***府财***主管部门专项用于住房保障投入。同地段商品房价格参照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府价格行***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市州、县市区人民***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房产权属登记。房地产行***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必须与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明书及相关凭证进行核对,并在权属证书中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划拨土地、购买价格、准购面积和实际购买面积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购房资格证明的购房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建设标准、购买对象及其家庭成员住房情况、交易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需求进行动态管理,实时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信息。

第六章交易管理

第三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向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府财***主管部门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方可交易,交纳比例由市州、县市区人民***府确定,***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府所定的标准向***府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换购房的,必须以不高于届时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给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确定的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购买,每户只能换购一次。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回购。***府回购的原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九条交易后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性质在其房产权证上应重新注记,由划拨转为出让,取得完全产权。

第四十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因赠与、离婚、继承析产等原因需要转移房屋产权的,拟接受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持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经房地产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原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限制上市交易期限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向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法律文件,可办理过户手续,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不变。

第四十一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廉租住房主管部门收回其原承租的廉租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第四十二条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按规定向***府缴纳土地收益以及其他已减免和由***府承担的费用,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之前,不得出租、出借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四十三条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湖南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退出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购买并入住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退回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逾期不退的,按原价退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七章优惠和支持***策

第四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划拨方式供应,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交易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策。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发商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商品住宅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经济适用住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第四十五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第四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持市州、县市区人民***府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或购房合同向商业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或组合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除购房按揭外,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进行任何抵押。

第八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市州、县市区人民***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要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定期和不定期的对房屋居住人员、房屋使用等情况进行随机检查,若有违规行为及时纠正或处罚。

第四十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府及其建设、房地产、国土资源、价格等相关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使用、监督管理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依据各部门职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的,由国土资源行***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租金标准等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行为的,由价格行***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四)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房屋预售证以前,收取房款及任何预定款性质费用的,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六)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策性住房、商品住房和以及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居住条件的,依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处理。

(七)违规向开发建设单位收费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处分。

(八)假借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商品房开发的;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或者组织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集资合作建房的,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或住房情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责令申购人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购房人拒不退还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房屋,并依法追究购房人责任。

(二)按照购房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购房人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或隐瞒发生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居住条件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由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依法注销其房地产权登记,其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

(二)依照购房合同约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审核、建设、销售、监督、管理等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二)未按规定程序和条件进行申请人资格审查;

(三)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费;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

(五)弄虚作假,协助申购人隐瞒真实情况;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

各相关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对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工作中的行***管理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申诉、申请行***复议或提起行***诉讼。

第九章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且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人员。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当地市区城镇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家庭成员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家庭成员扣除交纳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全部收入总和,包括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金其他劳动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房产租金收入等。

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家庭成员按照房改***策所购住房、单位的集资合作建房、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途径拥有的私有住房、正在承租的公有住房、已达成折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拆迁安置住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原住房面积。申请家庭现有2处以上住房的,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家庭资产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房产、汽车、现金和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借出款等。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篇(11)

集资、合作建房也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办法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的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合作建房,是指中低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投资组建住房合作社,以改善自身居住条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作经济组织为社员建房。

第三条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是本级人民***府的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府有关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

房产主管部门应会同发改、规划、国土等主管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主动做好项目储备,具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建设管理、销售管理及监督实施。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会同房管、规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土地供应计划。

物价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核定及监督工作。

金融机构协助办理有关贷款业务。

第五条中央和部、省属驻宝企事业单位及***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良好的开发业绩、社会信誉和占投标项目35%以上的自有资本金。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

中套住房面积一般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90平方米。

小套住房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70平方米。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通过设计招标,择优选定规划设计方案。10万平方米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府组织论证审批,报省建设厅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方可出售。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办理程序同商品房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及其用地不得转让,在规定期限内一年未实施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二年未实施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成本审查制度。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定价申请后,指定有资质的价格成本、认证机构进行成本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制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原则。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成本审查报告制定,同时向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房产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三条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交费登记卡制度,交费登记卡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发。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章购买和交易管理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面向中低收入家庭销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府可按4—6倍的房价收入比(即购买本地一套面积6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均工资之比)确定中低收入家庭标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为具备下列(一)、(二)项规定,且符合(三)、(四)、(五)项任一项规定的家庭:

(一)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队人员);

(二)家庭年收入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平均收入以下的家庭;

(三)无房户。指婚后无房,租住民房和暂住亲友房、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者;

(四)住房困难户。指家庭人均居住使用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五)市、县人民***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第十七条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家庭,应当持家庭户口本、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市、县房产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购买面积。

第十九条申请人持经过核查的申请表向开发建设单位选购经济适用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核准面积。由于套型原因略超标准面积的,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部分,按标准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当地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由售房单位上交市、县***门。

第二十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其中如有超标准面积补交相应差价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面积。

第二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按市***府《关于促进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交易的通知》(宝***发[]26号)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三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策,以***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四条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及特困企业,经市房产主管部门及县人民***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存量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市、县人民***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二十五条凡已享受房改***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五章优惠***策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实施。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二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二十八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取得经济适用住房预售许可证后,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府负担。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监督和处罚;

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监督和处罚;

对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规划设计、提高标准、扩大面积或降低标准、偷工减料的,由市城管综合***部门或县房产主管部门按照管辖区域依法处罚;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大全

转载请注明出处我优求知网 »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大全

学习

酒店前台经理总结大全

阅读(21)

本文为您介绍酒店前台经理总结大全,内容包括酒店前台经理工作总结范文大全,酒店前台经理年终总结简短精辟。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信息已成为所有行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资源。酒店客房管理信息系统是主要功能包括住客信息处理、储存客房、顾

学习

大学社联工作总结大全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大学社联工作总结大全,内容包括大学生社联部工作总结范文,大学社联工作心得总结最新范文。在10月中旬我们社联由建设办牵头,青协协办成功举行了水利学院第三届K歌大赛,效果绝对不亚于扬子津五院学生会办的K歌大赛,并且我们学院

学习

冬季施工技术措施大全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冬季施工技术措施大全,内容包括冬季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及措施,机电安装冬季施工的措施及方案。1,施工技术方案(措施)的制定必须以确保施工质量及生产安全为前提,具有一定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2,制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措施)

学习

合唱教学教学反思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合唱教学教学反思,内容包括合唱教学中的困惑,合唱教学实践应用心得。合唱教学教学反思作为一名优秀的人民教师,我们的任务之一就是教学,通过教学反思可以有效提升自己的教学能力,那么大家

学习

关于销售代理的合同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关于销售代理的合同,内容包括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例,正式的销售代理合同。关于销售代理的合同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下面是为大家

学习

配件销售工作计划 配件销售工作计划文章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配件销售工作计划 配件销售工作计划文章,内容包括配件销售主管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配件销售业务员工作计划。配件销售工作计划配件销售工作计划文章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我们的工作同时也在不断更新迭代中,来为今后的学习制定

学习

课堂文化论文大全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课堂文化论文大全,内容包括校园课程文化的论文,关于课堂互动的论文。(一)研究内容和方法社会文化理论中的核心理论,如调节论、最近发展区理论、内化论、和活动理论为二语课堂互动话语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社会文化理论视角下

学习

食堂管理制度大全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食堂管理制度大全,内容包括幼儿园食堂安全管理制度,食堂运营方案与管理制度。4、炊管人员除做好食堂日常环境卫生及用品、用具的清理外,每星期五大扫除一次,确保食堂经常性的整洁、亮丽;并要定期消毒,严防食物中毒。5、食堂主管

学习

小学继续教育研修总结大全

阅读(36)

本文为您介绍小学继续教育研修总结大全,内容包括小学继续教育培训研修总结,小学继续教育研修心得。一直以来,我市教育局对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高度重视,主管市长、教育局局长都是继续教育领导小组成员,教育局把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到年

学习

学生给学生会的检讨书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学生给学生会的检讨书,内容包括学生会让写检讨书,学生写给学生会一名学生的检讨书。学生给学生会的检讨书在学习、工作或生活中犯错后,为了避免再犯,常常要求写检讨书,以对出现的问题和过错进行检讨,在写检讨书时要注意用语,切忌

学习

【精】客服工作总结

阅读(33)

本文为您介绍【精】客服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专项客服的工作总结,客服转正工作总结。【精】客服工作总结总结是在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告一段落或者全部完成后进行回顾检查、分析评价,从而得出教训和一些规律性认识的一种书面材料,写

学习

购买协议书

阅读(27)

本文为您介绍购买协议书,内容包括购买协议书范本,购买协议书怎么写才有效。购买协议书在生活中,我们用到协议的地方越来越多,签订协议可以约束双方履行责任。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收集整理的购买协议书,供大家参考借

学习

幼儿园中班社会教案【荐】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幼儿园中班社会教案【荐】,内容包括幼儿园中班最新社会教案大全,安全旅游中班社会教案。幼儿园中班社会教案【荐】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往往需要进行教案编写工作,教案有助于顺利而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写教案需要注意哪些格式呢

学习

精选导游词作文300字汇总

阅读(26)

本文为您介绍精选导游词作文300字汇总,内容包括导游词作文300字,精选导游词作文300字集锦9篇。精选导游词作文300字汇总6篇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作文吧,作文一定要做到主题集中,围绕同一主题作深入阐述,切忌东

学习

酒店前台经理总结大全

阅读(21)

本文为您介绍酒店前台经理总结大全,内容包括酒店前台经理工作总结范文大全,酒店前台经理年终总结简短精辟。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信息已成为所有行业生存发展的关键资源。酒店客房管理信息系统是主要功能包括住客信息处理、储存客房、顾

学习

大学社联工作总结大全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大学社联工作总结大全,内容包括大学生社联部工作总结范文,大学社联工作心得总结最新范文。在10月中旬我们社联由建设办牵头,青协协办成功举行了水利学院第三届K歌大赛,效果绝对不亚于扬子津五院学生会办的K歌大赛,并且我们学院

学习

冬季施工技术措施大全

阅读(25)

本文为您介绍冬季施工技术措施大全,内容包括冬季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及措施,机电安装冬季施工的措施及方案。1,施工技术方案(措施)的制定必须以确保施工质量及生产安全为前提,具有一定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2,制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措施)

学习

课堂文化论文大全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课堂文化论文大全,内容包括校园课程文化的论文,关于课堂互动的论文。(一)研究内容和方法社会文化理论中的核心理论,如调节论、最近发展区理论、内化论、和活动理论为二语课堂互动话语提供了强大的理论基础。社会文化理论视角下

学习

建筑安全员工作计划大全

阅读(24)

本文为您介绍建筑安全员工作计划大全,内容包括工地普通安全员工作思路范文,建筑施工安全员工作计划。2.1重视进度计划的审批建筑工程项目在正式实施前,必须由相关负责人员对工程项目的进度目标做一个统筹安排,即制订一个工程项目的进度计划

学习

学生事迹材料大全

阅读(27)

本文为您介绍学生事迹材料大全,内容包括学生个人先进事迹材料模板,中学生个人典型事迹材料范文。

学习

家长会英语老师发言稿大全

阅读(30)

本文为您介绍家长会英语老师发言稿大全,内容包括二年级家长会英语老师发言稿精品,小学六年级家长会英语老师发言稿。.毕业的孩子们还有我以前教过的部分学生,他们的爸爸妈妈看到我也这么叫,我感到非常的亲切。我们这届六年级的英语,一直由

学习

士官整顿剖析材料大全

阅读(23)

本文为您介绍士官整顿剖析材料大全,内容包括士官的个人整顿剖析,士官教育整顿个人剖析材料。1976年6月29日,因格雷斯奉命开始分析长达625页、名为《蓝皮书――第13号报告书》的绝密文件。文件详细记录了有关被截获的外星飞船构造、武器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