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根据2016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确定2016 年顺德区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社会抚养费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
(一)社会抚养费计算方法
从2016 年起,以我区上年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常住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算基数,确定社会抚养费计算方法如下:
1、超生1 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上述基数,征收3 倍的 社会抚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基数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 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2 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 个 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 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 胎子女的,对当事人按上述基数,征收2 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3 胎以上子女的,对当事人按上述基数,征收4 倍的社会抚养费。
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第1 个子女的,对当事人按上述基数, 征收6 倍的社会抚养费;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第2 个子女的,对当事人按上述基数,征收9 倍的社会抚养费。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对当事人按上述基数,征收2%的社会抚养费。
5、当事人一方属于城镇居民(常住居民),另一方属于农村居民(常住居民)的,分别按照各自标准征收。
(二)征收管理
1、违法生育当事人双方均属我区户籍的,由女方户籍地征收。
2、违法生育当事人一方属我区户籍、另一方属区外市内户籍的,由各自户籍地征收。
3、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按照国家《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征收。
二、2016 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一)2015 年顺德区城镇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42259 元,我区2016 年城镇居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1、超生1 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126777 元;本人2015年实际收入高于42259 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 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2 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 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 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 胎子女的,对当事人征收84518 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3 胎以上子女的,对当事人征收169036 元。
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第1 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征收253554元。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第2 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征收380331 元。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当事人征收845 元。
(二)2015 年顺德区农村居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860 元,我区2016年农村居民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1、超生1 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80580 元;本人2015年实际收入高于26860 元的',对其超过部分还应当按照1 倍加收社会抚养费;超生2 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1 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2、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1 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2 胎子女的,对当事人征收53720 元。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3 胎以上子女的,对当事人征收107440 元。
3、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第1 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征收161160元。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第2 个子女的,对当事人征收241740 元。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对当事人征收537 元。
(三)当事人一方属于城镇居民(常住居民),另一方属于农村居民(常住居民)的,分别参照本条第(一)、(二)项的计算方法
三、实施时间
以上征收标准从2016 年7 月1 日起执行。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后至6月30日期间违法生育尚未处理的,按照本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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