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为大家收集的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篇1
一、收费制度
1、收费项目:入园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及伙食费,其他代办服务性收费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的原则收取。
2、收费标准:保教费、伙食费按月收取,保教费每人每月430元,伙食费每人每月170元。
3、收费时间:每月10日至15日收取下月的保教费及伙食费。
4、幼儿因特殊原因长期不能来园者,家长应及时到园长办公室办理退园手续。
二、退费制度
1、幼儿因自身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当月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200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5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8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与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3八湖中心幼儿园收费退费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提高收费透明度,加强监督力度,我校幼儿园全面实行收费退费公示制度。
一、收费须知
1、幼儿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450元,教材费50元,共计500元。
2、生活费每月暂定70-80元(两餐一点),学期始一并收取。
3、夏季6、7、8每月加收空调费用15元;冬季11、12、2、每月加收取暖费20元。
4、代收费:幼儿入园时一次性收取幼儿被褥费(未定,离园时归个人带走)和校服费、保险费。
二、退费须知
1、幼儿交费后一律不退费,学期末统一结算,根据情况转入下学期。
2、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杂费:因特殊情况连续2个月以上不来园者,退所交以上费用的40%,连续不来园不足2个月者,不再退以上费用。
3、连续一周内(不包含节假日、周日)不来园者每天退生活费2元,连续不来园不足一周者,不退生活费。
三、优惠须知
1、我校(中心小学、中心园)教职工享受优惠收费,每生每学期收取管理费、保育费、教材费200元,生活费不再优惠。
2、特困家庭幼儿(父母不健全或有疾病,家庭无经济收入),持乡镇、村队两级证明和中小特别审批单(学前办办理,校长签字),可以享受以上优惠收费。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篇2
收费:
1、幼儿托费按月计算,不跨月计算,如果当月幼儿特殊原因,出勤连续10天以内,来园办理请假手续,经班主任及园长同意,可在下月进行抵扣半月托费,超过则按整月托费收取。(备注:要求有当月票据)
2、每月30日至次月5日交费(如遇节假日往后顺延),每月按1号计费。
按幼儿园规定日期内不及时为宝宝交齐托费,逾期1日收取每月费用1%的滞纳金。
退费:
1、餐费按天计算整月收取,如幼儿不能在园用餐的按缺勤天数计算(10元/天)
2、车费、教学费不予退费
4、全托幼儿不予退费
5、杂费多退少补,按实际花销予以退费
6、幼儿园一年只允许休园两月,不收取任何费用。超出者按规定缴纳保教费和各项杂费。
7、新生入园一个月内不退学费。幼儿正式入园,若中途退园的,不退保教费,只退伙食费,已缴费剩余十天以内的保教费和伙食费均不退。
8、国家公共假期不退费。
望家长与我园积极配合,按照收费时间收费标准准时交费,请您遵守幼儿园的收退费制度,谢谢您的合作!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民办学校退费管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区域内,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设立的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退费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退费,是指民办学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民办学校学生退学(含转学、休学,下同),学校应当区分不同责任,按照成本补偿和违约补偿的原则进行退费结算。
1、因学校刊登、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简章)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
2、学生因应征入伍、意外伤害或严重疾病(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或因经济困难(凭乡镇以上人民***府或社区证明)而不能坚持正常学习需要退学的,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学生在校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一学年按10个月计,一学期5个月计。下同)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
3、学生因自身其他原因退学,区分以下不同情况计退:
属学历教育的,学生于开课一周内(含一周)提出退学的,退还学生已交纳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周的,学校应自学生提出退学的下月起,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学生提出退学,以呈交书面申请(涉及义务教育的,以学校收到拟转入学校接收通知)之日起计算退费额,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作为对学校办学成本和学生违约的补偿,学校可向以上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10%作为补偿;属教育教学改革实验学校,因其学生于实验的特殊关联性,经省教育厅确认,可向退学学生收取学年学费标准的20%作为补偿。
属全日制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的,学校应自学生退学的下月起,按学年(学期)标准按月计退学生剩余学费、住宿费。
其他非学历教育学校(大部分校外培训机构),学期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学生于开课三日内(含三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三日不足半期的,退还50%;超过半期的,不予退费。学期在一个月以下,学生于开课二日内(含二日)退学的,退还学生全部费用;超过二日的,不予退费。
4、学校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用,已经发生的.,实物归学生所有,缴纳的伙食费扣除实际发生额,余额部分全部退还学生;尚未发生的,全额退还学生。
5、学生因故休学,休学期间不再缴纳学费、住宿费。在校期间已缴纳学费、住宿费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学生本人同意(签署书面协议)转入下一缴费学年(学期)。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五条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督促学校通过招生简章、公示栏、校园网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等相关内容。本办法中退学行为及责任的界定,以及退费的落实,由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第六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89号)中有关民办学校退费的规定同时废止。
民办学校退费管理制度 篇4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对学费的管理,规范收费、退费行为,充分保障学校和学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学费,包括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其它学习性费用。
第三条培训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依法缴纳学费是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学校应依法向学员收取学费。
第四条学费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订,及时报批,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及标准,及时提供相关信息,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学校教育事业收入顺利完成。
第五条学校财务是实施收费、退费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教职工应密切配合,协助财务做好收退费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财务负责制订、修改、申报和执行各类学员的收费标准:建立学费登记、结算分配系统;加强对学费票据的登记、使用和销号的管理;及时提供学员缴费信息。
2、学员人员负责提供各类学员异动信息;根据财务提供的学员欠费信息,督促学员缴费。
3、教学管理、学籍人员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对欠费学员可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按时缴费。
第六条学费管理应严格执行各项财经纪律和“收支两条线”制度。
1、所有学员学费,由学校财务根据学员管理人员提供的学员名册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学员任何费用。学员的学费在入学报到时由财务统一集中收取,学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办理缴费手续。
2、财务按规定使用票据,按国家相关规定收取的学费,向学员开具收费票据,不得以其他名义转借、转让收据;不得自行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第七条学校实行按季度收费制。学员缴费原则上以三个月为缴费时间单位,上级***府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条学员缴费可以采取银行卡刷卡、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直接缴纳现金等有效方式。
第九条学员因留级或转专业的,应按留入年级或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条学校对学员缴费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在收费期间结束后对未缴纳学费的学员,由学校财务分别向各相关部门提供名单,相应的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不予进行课程教学及辅导,不予学员使用学校场地及设施设备。
2、对长期或恶意拖欠学费的学员,学校可依法采取取消其课程的措施,督促其改正拖欠学费行为。
3、毕业生结业时,仍不能缴清欠费的,学校可暂时扣发结业证书。
第十一条学员因故退学,须凭财务开据的学费专用收据(原件)到财务办理学费退款手续。
第十二条学员学费的退款,依据不同情形,分别按以下标准执行:
1、学员报到缴费后,因体质不合格,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或经劝留无效、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的,退还其已缴纳的全部学费。
2、学员按学费标准全额缴纳学费的,按照学员在校的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其应退学费:
(1)学员缴纳学费后,在课程第二节课开始前,可退还全部费用。
在学员完成本班全部课次总数的1/3课次(含1/3课次)前提出退费申请,按照学员所缴费用的60%退费;
在学员完成本班全部课次总数的2/3课次(含2/3课次)前提出退费申请,扣除本班已上的课次费用后,可办理退费;
在学员完成本班全部课次总数的2/3课次(含2/3课次)后提出退费申请,概不办理退费手续,余费不退,不保留,不转予其他学员;
(2)学员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法律被劝退或被学校开除的学员,一律不退还其学费。
(3)经学校批准退学但未足额缴纳学费的,已缴学费超过结算费用的部分,退还给本人;不足结算费用部分的应补齐。
(4)学员因自身原因缺课的,学校不提供补课,缺课课次不办理退费。
(5)持团报优惠、优惠券、代金券报班的,退费时取消优惠部分。
(6)退费时需提供已开具的完整收据,无法提供完整收据的,不予办理退费。
第十三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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